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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推行的开中法
1370年夏,旨在恢复受严重战祸之害的地区的经济政策正在贯彻之中。这时推行了开中法,把粮食分配到山西这个萧条和贫困的地区。这是一种颁发凭证的制度,给商人提供了利润的刺激;它诱使商人用自己的资财运粮食到西北去。
为了酬报商人水运的粮食,商人们被授以盐引,从而能从政府处买回食盐,然后又在零售市场销售获利。经营积极性很高的商人们发现,他们可以雇佣农民在边境地区种植粮食
他们照旧收取盐引:盐引是按照距离边境的远近和交纳谷物的质量来计算的。这个制度刺激了边境的农
开中法是明清政府实
四年,制定中盐则例。计道路远近,运粮多寡,考虑中纳商人能否获利等因素,以确定粮引兑换额。以后,政府根据需要,陆续实行纳钞中盐法、纳马中盐法、纳铁中盐法及纳米中茶法、中茶易马法等。
中盐之制本起于宋,宋不重视,以为有得有失。
中盐之法,军守边,民供饷,以盐居其中,为之枢纽,故曰开中。
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报中是盐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
商屯
盐商们因为长途运输粮食的耗费巨大,曾在各边雇佣劳动力开垦田地,生产粮食,就地入仓
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粮米换取盐引之外,有时也可用布绢、银钱、马匹等换取,但以粮换取是主要形式。宪宗成化年间停止各边开中法,令盐商于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
破坏
当时,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皇室、宦官、贵族、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破坏了开中制度,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革盐法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入已势在必行。
孝宗弘治时,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交纳于运司,解至太仓,再分给各边,每引盐输银三四钱不等,致太仓银多至百余万,国家的财政收入骤增。因此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商屯迅速破坏,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
明世宗时,杨一清又请召集商人开中,实行商屯。后经多人奏请,穆宗于隆庆二年(1568)以庞尚鹏为右佥都御史,管理盐政,屯田,督办九边屯务,他与陕西三边总督王崇古详细规划在边地推行屯田开中,但因此制败坏日久,已难收得实效。
民国大师孟森以为:“明代盐既开中,又兴商屯,既给军又垦荒,孔子所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惠而不费。’真谋国之至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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