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清末新政的改革过程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近代史-清末新政的改革过程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末新政的改革过程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事变爆发,慈禧太后率光绪皇帝等百位皇亲在忠臣随扈下出宫避祸西安。回銮之后,接受八国联军提出的《辛丑条约》,此举对中国打击甚大,因此朝廷保守派主动进行变法。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政府进行改革。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2月6日《申报》1版《本馆接奉电音》:“……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着于论语……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难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祥悉奏议以闻……”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
张刘二人联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8月20日,即西太后与光绪皇帝离开西安“回銮”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义再发文告,表示清政府立意“变法”的决心:“尔中外臣工,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唯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9月24日,慈禧太后诏定考察政治大臣五人:特派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出使西洋。在出团半途中遭受革命党人吴樾放炸弹行刺,被迫延期(由孙中山率领的革命党反对清政府“君主立宪”,认为清政府是以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一旦立宪之后,君主世袭即成为宪法规范之中,则建立共和政体的计划将更艰难)。
11月25日,朝廷设立专门政治体制改革
研究各国宪政,提供宪政改革的咨询。12月7日,考察团第一组戴鸿慈和端方出发,第一站即美国,由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接见。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1月14日,载泽率领考察团第二组出发,徐世昌、绍英伤情未愈,由李盛铎、尚其亨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预备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9月3日《申报》2版《电传上谕》:
“仿行宪政……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通篇除涵括“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般各势力妥协之产物,亦具备了“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等迄今沿用的先进理念。更随着《大清报律》等法案先后出台,立宪的用意更加彰明。
宣统帝继位后,其父摄政王载沣遵循皇兄光绪帝的遗嘱,加快立宪的进程。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咨议局选举。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
宣统三年(1911年)5月,载沣任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筹组新内阁。新内阁部院首长共有13名成员,其中满人8名、汉人4名、蒙古人1名,8名满人当中有6人为宗室、1人为觉罗,被当时革命党及立宪派讽刺称为“皇族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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