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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上)(20040819)
本书取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在《导论》中,开宗明义,应该说明3个问题,即中国和西欧是否都有封建社会?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能否比较?如何来比较封建社会的发展问题?
一
封建在中国并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前1066一前771)时期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这种分封大约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赐给受封者,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还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于是以土地为枢纽,形成了统治者之间的多层等级连锁。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赐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1]无论对于西周封建以何种解释,但它是中国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政治制度则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制度到了春秋战国(前722一前221)之时逐渐变化,难以维持。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封建而置郡县,一般以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度遂告结束。
秦废封建之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仍不断有分封诸侯王之事,不过这种封建,诚如后来王通所言:“至景帝,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而汉置内吏以治其地,则封建之地,悉为郡县矣。”[2]但关于封建郡县孰优孰劣,那个更能使统治长治久安的争论,在中国历史上却是一直不断。争论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看待的,并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会和经济内容。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现,是和氏族、部落势力的存在相关的,不一定完全是人为的结果。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严复译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把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是为音译。后来他翻译爱德华•詹克斯的《政治制度史》,就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之制。严复在这里是经过研究的,因为这里说的是社会发展阶段,他以为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2000余年,皆封建之时代。很显然,严复认为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和西方的feudalism 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类比的,所以他才把feudalism 释为封建。[3]
从严复起,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已不再把封建单纯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会和经济内容。二十世纪二年代末,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的中国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分解,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长到1500年。[4]陶希圣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状况、分封制度等都作过分析。不久.瞿同祖又写成《中国封建社会》。瞿是以西方封建社会的理论来比照、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他以为封建社会之综合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以及主人和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5]当时,正值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的时期,虽然对中国社会的性质看法各有不同,但已有不少人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来认识,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制度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史学界确立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中有着封建社会的认识,对于封建社会的内容,则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予以详细的研究和阐述。[6]
如果说封建是中国所固有的,可是它在西欧却是后起的。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更没有说过什么封建政府、封建社会之类的话。现在西方史学家所说的feudalism的内容,中世纪时在西欧只是零碎地存在着,各地多有不同。记载它的习惯法更因时因地而异。[7]16世纪,法国法学家开始研究封建,所依据的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 ),该律乃12世纪编定的意大利北部地方的习惯法,记载着关于封臣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封土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8]I7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也依据龙巴法,研究过英国的封建制度,所以才有了斯佩尔曼等人发现了封建主义的提法。[9]当时那些学者认为封建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封建法中的财产权利和罗马法的规定十分不伺,于是产生了封建制度是源于罗马抑源于日耳曼的争论。
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题目下,分析了西欧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从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10]亚当•斯密则认为封建法律是领土统治机裁判权,其推行原是为了加强王权,但结果王权并未加强、领主权力依然过大。,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那时正是西欧启蒙思想发扬、批判倡制度的时代,封建渐被等同于贵族统抬,是剥削、压迫的根源,表现为各种领主特权、农奴制残余、分裂混乱等、所以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才有了废除封建制度的决定。
19世纪,西方的学术发达,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许多概括,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时出现了feudalism一词,用以指称封建制度。但史学家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用以划分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这些理论也不断得到学术界的承认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赫写的《封建社会》一书,对西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虽然主要仍从政治制度方面、封君封臣关系等方面分析西欧封建,但他视野广阔,也分析了社会经济、庄园农奴等内容,无疑是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影响。布洛克可说是西欧封建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著作奠定了后人了解西欧封建社会的基础。后来,前苏联史学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西欧封建主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建立封建社会形态学说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综上所述,无论中国和西欧,对自己的封建的理解,都有一个把它先当坐法律、政治制度,后当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不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到现在也并不统一。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仍然把封建当做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强调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的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正是由于强调了这一特殊性,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在一些人的眼中就成了问题。他们以为,封建是西欧的特有产物。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封建制度的,从而否定了封建主义的普遍性。
中国的封建虽然是固
中国历史故事关于文字的
有的,但对它的深入研究无疑是在当时先进的西方史学思想影响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学者大都认为中国存在有类似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封建时代。齐思和先生写的《周代锡命礼考》和《封建制度与儒家思想》,对中西封建的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两者相去不远:“盖人类文化之发展,虽迟速不同,质文各异,然所循之途径,则大致相同”,他还引庄子的话说;“庄生有言,‘自其异者观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吾人亦唯有自其同者视之而已矣。”[11]新中国的史学家,则较一致的主张历史发展中有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形态,有一个封建时代,这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历史上都是共同的,只是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在各国有所不同而已。台湾学者杜正胜却认为,周人封建的本质,乃是继攻伐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所以唯物史观的封建制与传统的封建不相干。[12]
西方学者对中国封建的认识,各有不同。一派是认为中国无封建的,这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说法,不过,现在它已经不大风行了。另一派是主张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的,虽然他们对封建的认识多为政治、法律上的封建主义,但仍在中西之间找出许多共同点。美国汉学家卜德以为,封建主义适应于前近代中国主要是指经济而言,但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有,就是周代(作者定为前1122一前256年,包括春秋战国时代),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作者定为221-589)则被认为是准封建时期。[13]顾立雅也认为,古代中国有许多和中古欧洲相似之处,值得比较研究,布洛克关于封建主义之定义,几乎用不着改动即可应用于中国的周代。[14]
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孙就是其中的一个。
安德孙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舍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
中国历史故事演讲稿140字
剩余价值的连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15]安德孙过分强调消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封建剥削、封建生产只有通过政治暴力才能进行,实际上就是否认封建社会是一种经济形态,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其实,超经济强制之所以存在于封建社会,是小生产者生产不发达、经济不独立所致,随着小生产者独立性的加强,封建社会中的超经济强制乃逐渐减弱,它不是封建生产的本质因素,不能对它有不适当估价。[16]
总之.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即使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理解封建主义的西方学者春,也有不少认为中国历史上依然存在过封建时代,有过封建社会,不过他们大都把这个时期定为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把它看得较短而已。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
二
把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历史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提出讨论。
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现代的西方社会,或至少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作对比。由此指出中国社会如何落后、如何古怪。东方专制主义说就是其典型的代表,不过,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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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比较也属于这一种。他所说的中国只有追求营利的资本主义而没有合理的资本主义即为一例。下面我们还可举韦怕的另外几个论点。
韦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观念出发,认为中国的法律乃是个人的专断,缺乏理性的管理和司法、全是家长式的处理方式;法律中只有刑法而私法(民法)少;没有个人的自由权等。[17]可是当代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韦伯的观点不同,他们比韦伯更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更了解西方式的法治,所以他们认为“充分发达的法治的制度性机制是近代的产物”[18],他们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并不完全强调法治,因为“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地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19],所以他们赞赏中国历史上的更多的依靠调解而不是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认为这一传统应该保持。中国古代也并非没有民法,如汉代的契约关系就已十分发达,其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20]还应该指出的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不唯中国古代没有,就是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也是没有的。
韦伯承认中国古代发展出发达的官僚制度,但他却用西方现代的官僚制度来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相比较,认为“中国官僚制的精神是与公共负担的制度相关联的,而西方的官僚制精神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21]。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22]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政治组织、政治活动并存。[23]
奇怪的是,韦伯在比较西方和东方的城市时,举出的却是西方中世纪城市。他指出,西方的城市是一个特权团体,有自治权,有城市法,城市的居民也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组织,即行会等,而东方的城市则这些都是没有的。[24]不过韦伯倒也知道,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期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益强大,城市自治也就日渐式微。[25]我们在这里不拟论证东方与西方城市之异同.旨在指出,西方中世纪的城市,并无那么多的特权与自由,它仍是受封建国家、君主、贵族、主教控制的城市;并不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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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气使人自由、也许倒是乡村的空气使人自由;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并不是从城市中产生,也许倒是从乡村中产生的;西方中世纪的城市,依然是一个封建的城市。
另外一派西方学者则是把西方的feudalism来和中国的封建相比较,以西方的封建为典型来看中国有无与之相同的情况。前述柯尔本的书即是明显的例子。他们先对西欧的封建制度作出概括,然后用其他国家的封建与之对比。卜德由之以为中国的周代符合西方的静态的封建主义,魏晋南北朝则较符合动态的封建主义。[26]顾立雅也是以西方的封建为标准,认为西周类似西方的早期封建主义,春秋则是晚期封建主义。[27]艾伯哈德认为中国从周代直到纪元前250年是封建主义时代,说当时是农业社会,统治阶级划分为一些等级,互相有权利义务等,这也是西方的标准。[29]他认为,自从中国统一之后,即进入绅士社会,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了。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西方学者把封建作为一个政治、法律制度概括时,所依据的主要是狭小的罗亚尔河、莱茵河之间地区的9到13世纪的材料,是用这些有限的材料概括出的简单化的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29]这一时代,是原始的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的时代,所以显得生产落后、文化荒芜、政治原始,被启蒙学家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来封建渐被赋予一个社会、一个经济形态的意义,于是依附关系的统治、庄园制、农奴制、自然经济、中央权力衰落甚至无国家等便被当做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但在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把它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
我以为,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而应该长一些。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现在人们往往认为哥伦布一航行,东西方就连成一片,资本主义在西方就冉冉升起,教科书上也说的尽是资本主义萌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类。其实,西欧的进步远没有那么迅速,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主要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资本主义只是在西北一隅有所萌动,但在西班牙、意大利却日渐衰落。17世纪,西欧发生了经济危机,人口减少、疾疫流行、农业停滞甚至倒退,工商业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危机。在政治方面,更是到处充满了封建的统治。19世纪中期,托克维尔在他所写的《旧制度和大革命》中指出,18世纪的欧洲,各地都充满了封建特权,教会的、贵族的各种土地、人身及司法、行政权力,对人民形成沉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且它们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比法国沉重得多“[31]。英国虽然革命了,但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在 1688年政变之后,英国资产阶级方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微末的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依然是贵族地主的统治。[32]至于东欧,则16至18世纪是封建统治的时代,更是没有疑问的了。
这并非什么新观点。法国史学家、中古史权威勒高夫曾在他著名的《主张一个扩大的中世纪》一文中论证西欧中世纪应该延长。他的理由大致有3个:① 文艺复兴不能算是中世纪和近代的分界,从古代到近代中间有多次文艺复兴,如8、9世纪的加洛林文艺复兴,12世纪的文艺复兴,大文艺复兴在意大利为12至14世纪,在欧洲其他地方为15、16世纪, 后来还有18、19世纪的文艺复兴。② 欧洲的基本社会结构,从4世纪到19世纪一直未变,以马克思的封建生产方式来说、也是从罗马帝国覆亡直到工业革命。③ 其他的文化方面的内容还有,如基督教在意识形态中的统治,一直延长到十九世纪;英、法国王具有神奇的治疗瘰疬病的功能,也一直到十八世纪;把社会划分为教士、贵族、第三等级的三等级论,也是到法国大革命为止。 所以勒高夫主张,中世纪应该分为:早期中世纪,即四至九世纪,是古代世界衰落和封建制度形成时期;中期中世纪,即10至14世纪,为大发展时期;晚期中世纪,即14至16世纪,是危机时期;封建制度的衰落期,亦即旧制度时期,从英国革命到法国革命产。 [33]
如果拿一个扩大的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来和东方封建社会进行比较,我们则会看到,在主要方面.它们是相同的、可比的。在经济方面,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人力、畜力为主要动力,也有简单的机械。工商业有相当的发展,而且是越来越发展,说封建时代是自然经济的统治,可能并非事实。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在政治方面,这封建时代,无论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态主要是君主制的统治,其发展的趋向也是君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官僚机构越来越建全。分裂割据的势力时有出现,但不能说封建国家是主权分割的国家。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只是当时西欧社会内部的一一种支离破碎的政治结构,不足以成为组成国家的框架,正如中国的周代封建体现有宗法制原则,但中国古代立国的原则并非宗法制。
当然,封建的中国和西欧,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也有许多的不同:如以生产力说,则中国古代偏重于经营精耕农业,西欧偏重于经济粗放农业,在封建田产的经营上,中国流行的是佃客分种制田庄,而西欧一度流行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在土地所有权上,中国封建主对自己的地产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但一般说来在地产上却没有合法的司法、行政权力,而西欧封建主的地产往往由封授得来,对其地产的处分权要受利上级封君的一些限制,但在其地产上却具有某种司法、行政权力,世代相传,形成对其地产上居民的行政管辖权.与这种独立的地产相适应,西欧的一些城市也是自由城市或自治城市,具有独立性,而中国的封建城市则是受国家管辖、统治的;中国从秦汉起就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合理的官僚行政系统,使世界为之震惊,西欧的国家形态比较落后,诸国的官僚机构发展较慢,国家大臣与国王的家臣长期不易区分,影响中央权力的集中。还有就是经济的管辖权也不相同,双方都有属于国家(国王)的地产和其他产业,用其收获供应开支,但在征收税方面有所不同,中国国家向全体人民征收劳役或实物、货币,往往依靠农业税为主要收入,较少依靠工商税。而西欧的国家由于领主权的障碍,土地税往往很难征收,大都依靠工商税,他们在在征收税的时候要得到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同意,所以,其政府机构内发展出了议会、三级会议等组织。对此,我们不认为这就是中古的代议机关,不过它在后来的政治发展中确实起到了重大作用。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的比较和西方学者的比较研究颇有不同,即我们既不是拿近代的社会和古代的相比较,也不是拿西方的封建来看中国的封建和它相同或不同,而是通过分析这两者结构方面的同和异,来研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在比较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时,还要有一个全世界的封建社会作为基础来考虑,这样、我们也许可以得出一些值得研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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