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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金朝的商业和赋税情况
由于生产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商业日益繁盛。
金朝建国初年,各地的商业发展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当时女真的龙兴之地东北地区还是“无市井,买卖不用钱,惟以物相贸易”,而金中都与开封府都是兴盛的商业城市。
金朝建立不少的“榷场”,与西夏和南宋进行贸易。不过宋金之间由于时战时和,榷场的贸易受到一定的影响。金朝主要向南宋输出皮革、人参、纺织品等商品,南宋向金朝输入茶、药材、丝织品等。会宁府、金中都、开封府与济南府都是当时较大的商业中心。
金中都(今北京市)在金帝完颜亮正隆间成为国都后,水陆交通发达,人口迅速增加,已经是一座贸易发达的商业重镇,其中城北三市是商业的中心。
金世宗时,开封府的相国寺仍旧每月逢三、八日开寺,商贩集中在此贸易,宣德楼门下“浮屋”中买卖者甚众。1152年,共有二十三万五千多户。以后到金章宗泰和时,又增加到一百七十四万多户。
金朝早期使用旧有的宋、辽钱币,直到金、宋间第二次议和后,战争暂告结束。1158年金帝完颜亮首次铸行正隆通宝小平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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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田是女真奴隶制关于土地占有的基本制度。
按照这个制度,奴隶主依据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制度规定,凡占有耕牛一具(三头),民口二十五,即受田四顷零四亩。
对外作战中,奴隶主掳掠奴隶和牲畜,也就成为扩大土地占有的必要条件。但土地占有的扩大,也是有限度的,即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依此限度,一个大奴隶主,有牛一百二十头,民口一千,就可占有土地一百六十多顷。
和封建地主不同,金朝女真奴隶主不是依靠占有土地的多少去剥削农民和奴隶,相反,而是依据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来确立对土地的占有权利。
随着掠夺奴隶的增加,女真原居地的土地必然要不足耕种。金太祖即陆续把女真人迁徙到新占领的地区。
1121年,金太祖从各路猛安部中,抽取民户一万多,迁到泰州屯种,命令原来居住在按出虎水的谋克婆卢火去作都统,赐他耕牛五十头。这就是授给他牛具十六、七,即六十多顷的土地。婆卢火以下的一批女真贵族,也迁到泰州,成为大小不等的奴隶主。
金太宗时,继
1125年十月,金太宗下诏说:“今年大丰收,没有贮蓄,怎么备饥荒?命令每牛一具,纳粟一石。每个谋克部置一仓库贮存。”1127年九月,又下诏规定:“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纳粟五斗。”
金朝的受田制既然是依据牛具的多少,赋税的征收也不是依据田亩或人口,而是以牛具为单位,所以又叫牛头税。
这种赋税制,显然主要是奴隶主的国家向奴隶主和部分平民征收的粮税。从事耕作的奴隶一无所有,他们还不是征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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