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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改土归流的直接原因
改土归流,清代中央政府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改土归流最早可追溯到明永乐年间在贵州铜仁平乱后进行过的尝试,雍正四年在云、贵、粤、桂、川、湘、鄂等省大规模实行。

历史上云、贵、粤、桂、川、湘、鄂等省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由世袭土司进行管辖,实行土司制度。雍正帝废除土司制度,在上述地区分别设立府、厅、州、县,委派有任期的、非世袭的“流官”,实行同内地基本一致的管理体制。
雍正帝的改土归流,打击了土司的世袭特权和利益,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减轻了西南少数民族的负担和灾难,促进了
社会背景
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时期羁縻制度的延续,元朝时逐渐演化完善为土司制度,明朝时土司制度达到高峰。土司制度是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高峰,因为在明成祖时期对于越南的征伐,所以朝廷更需要西南
直接起因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
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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