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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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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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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朝-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朝-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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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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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

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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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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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刑事立法思想

1、神权法思想

这种神权法思想起源于原始的宗教迷信,就是把统治者的一切法律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统治者是承受“天命”“代天行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蒙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彩,更具迷惑性和威慑力。

2、占卜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

妻妾之分--嫡庶之分

继承制度立法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

商朝的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特色,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常常是通过占卜,由“神判”来决定。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权“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

监狱

1、圜土

2、囹圄

3、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china/xszls/1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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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商朝-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18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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