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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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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1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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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代“田制不立”新探


【摘要】作为一种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概念体系,“田制不立”说由中唐“均田制”崩溃说延续而来,意即到宋代不复存在土地制度。但是,《宋史》所云“田制不立”的原文在《宋会要》中全文收录,系宋《国史》作者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提出。在宋人的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也没有暗含将其与前代的“均田制”作对比的隐前提。从学术逻辑体系及史料考订等方面综合分析,“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关于“均役”的行政事务举措,不是在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
【关键词】宋代;田制;均役
【作者简介】耿元骊(1972一),男,吉林龙井人,历史学博士,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唐宋史及经济史研究(沈阳ll0036)。
【原文出处】《求是学刊》(哈尔滨),2009.4.136~14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青年基金项目“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项目编号:0TjC7700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从新史料、新视角观察唐宋土地制度变迁”(第44批);辽宁大学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土地产权与唐宋小农经济研究”。
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史上,一直把先秦到唐代看做有土地制度的,从“井田”到“授田”到“限田”到“屯田”乃至“均田”。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这已经成为一种“通识”,几乎所有的论著都把自己的理论预设在这个观点上。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宋代“田制不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史料以及学术观点上的误解,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误解。最近已有学者如杨际平先生[l]和游彪先生研始对“田制不立”问题有所思考。笔者试图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①,对此问题进一步加以讨论。
一、“田制不立"说的学术逻辑
视宋代为“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时代的观点,仍然与“均田制”是同一研究思路。也就是说,在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土地变为“私有”,经过五代的混乱局面,到宋代延续了这个情况,所以宋代是“田制不立”的时代。例如,陈登元就认为唐末五代及宋都是无土地制度的时代[3](第10章)。这也恰能被l949年以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意识形态思路所接受:由于无土地制度,所以地主阶级必然有机会、有能力可以兼并大量的土地,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农民进行剥削。剥削的程度在逐步加重,那么农民就必然地要进行反抗,这种思路成为主流的学术观点。可以说,这是一种教条化的阶级分析方法,它把社会构成分解为最高统治者、大地主、中小地主、农民这样几个类型,土地就是若干阶级之间争夺的对象。因为最高统治者的动摇,大地主阶级取得了胜利,特别是南宋以后,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更得到了高度发展,土地更加集中,而所有的困苦都由农民阶级独自承受,因而引发了严酷的阶级斗争[4][5]。吕振羽[6](p447)、范文澜[7](p405)先生的两部通史性著作,认为宋代是大地主占有全国六分之五的土地,所以大地主阶级才能疯狂地剥削农民。杨志玖先生曾指出吕、范两氏著作中存在史料错误②,但仍然认为大地主阶级占田较多,达到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二[8]。而李景林先生又对杨志玖先生的观点加以讨论,认为官僚地主和私人大地主占全国土地的70%~85%[9]。总而言之,无论持什么样观点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少数地主占据了全国多数土地,区别在于具体的比例。20世纪80年代初,程溯洛先生指出,两宋时期官僚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占有全境土地的十分之七[10]。漆侠先生的名著《宋代经济史》则认为宋代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其占有的土地是垦田面积的百分之四五十;且宋代的国有土地所有制在不断衰落,官田在不断地私田化,而这种“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态势令大地主阶级一方面严酷剥削农民,另一方面与最高统治者对抗,从而造成了民不聊生,财富集中,国家落后的局面,是一切动乱的基础[11](p566)。所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反动政策”[11](p176),是不利于人民群众的。
葛金芳先生首先对“不抑兼并”有害论提出了商榷意见,认为这不能说是“反动政策”。该文指出,“不抑兼并”出现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以后,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的合法地位已经确立,地主阶级争取本阶级土地所有权的斗争已经结束,进入了农民阶级为自身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新时期[13]。与葛氏观点类似,唐兆梅先生认为唐以前的田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中唐以后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政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北宋的“不抑兼并”政策是唐五代以来土地兼并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促进了封建租佃制度的大发展,这种政策有其合理性[14]。所以“田制不立”就是新田制,是历史的进步,不是反动政策。 王棣先生在所撰的《宋代经济史稿》中指出,“不抑兼并”是国有土地产权衰落、私有土地产权确立所导致的,是产权形态变化的最终定型,所以否定评价“田制不立”是倒退的论调,不抑兼并是产权私有化的痼疾,是田制不立的必然结果[15](P186-188)。林文勋先生也认为:“唐宋之际,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在土地制度方面转而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田制不立’就是‘不抑兼并’。”他最主要的观点也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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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唐以后,土地私有制得到确立,“不抑兼并就是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配置,国家不再加以干预,如果站在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不抑兼并’无疑适应了当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值得充分肯定”[16](p37-39)。于干千先生采用博弈论的方法继续分析“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制度演进,认为这是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使三者间的契约呈现了有效率的状态,是适合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制度安排[17][18]。
上文所举不同时期对宋代“田制不立”的分析,都是与唐代“均田制”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唐前期有“均田制”这样一种土地分配制度,于唐中期陷入崩溃,所以至宋代最终就是“田制不立”,这确实是学术逻辑上的合理递进。笔者详细学习了诸多学术先贤的著作,也曾赞同并持有这种观点。不过,自戴建国先生在天一阁发现明代钞本《官品令》实为宋《天圣令》后[19],时至今日,《天圣令》已全部公布,并得到了很好的复原[20]。这一新材料提示了新的思考出发点:“田令”的名称是《田令》而不是过去认为的《均田令》。笔者随之分析过,“均田制”是后人的一种学术认识,是一种学术观点,并不是唐代实存的土地制度,唐人并没有建立一种叫“均田制”的土地制度,也就不存在什么“均田制”崩溃的问题。不存在“均田制”的崩溃问题,也就意味着没有可能直接推导出“田制不立”的可能性。因而,宋代是否真的是“田制不立”的朝代,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了。
二、“田制不立"的史料来源辨析
由于学术逻辑体系较为完整,导致我们在分析“田制不立”时,往往只是把它作为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提出来,而较少对其加以详细并具有史料学意义的分析。倘若细审那条支撑“田制不立”的史料出处就能发现,它们只是引用了《宋史·食货志》中的记载:
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21](P4163)
仁宗即位之初未改元,仍用乾兴年号。此诏虽未被《宋大诏令集》收入,但同书收入的乾德四年八月甲寅太祖颁发《长吏令佐告谕敦劝储蓄诏》[22](p670)的含义则与仁宗之诏大体相当。可见仁宗所下之诏亦为例行公事,无非是怕丰收之后,百姓出现“蒲博好饮,游惰不勤”的情况。而有“上书者”揣摩到皇帝的心意而提出这样一份奏章。这个奏章在《宋史》中被极简洁地概括为“赋役未均,田制不立”这八个字。不过非常幸运的是,此次所上之“书”在《宋会要辑稿》中得到详细的记载:
自开国以来,天下承平六十余载,然而民间无积蓄,仓廪未陈腐。稍或饥歉,立致流移。盖差役赋敛之未均,形势豪强所侵扰也。又若山海之利,岁月所增,莫不笼尽。提封万里,商旅往来,边食常难。物价腾踊,匹帛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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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旧价倍,斛食粮草所在增贵。复有榷酤,尤为縻口,不立禁约,只务创添,为害滋深,取利何极。至如川远,所产虽富,般运实多,收买折科,织造染练,其费不一。所有四害,今当绥陈。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凌罔暇,遂使单贫下户,力役靡供。仍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转无从。户籍虽有增添,农民日自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闲休。所以人户惧,稍见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恣惰游。更有诸般恶悻,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23](p4811)
这一段文字,经常被视为宋代农民负担沉重的证明。不过细阅全文,前大部分内容属于官场套话,只有最后有关“差役”一段,才是全文的核心。一般认为,《宋史》把这段话归结为“赋役未均,田制不立”,表明这是《宋史》作者的误解,因而这是元人的看法而非宋人的看法。但是据《宋史·食货志》所记:“宋旧史志食货之法,或骤试而辄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则徒重篇帙,约之则不见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为鉴者焉。”[21](p4157)这表明元人所编纂的《宋史·食货志》是本之宋《国史》,也就是宋代的官方史来加以删改的,只是“去其泰甚”而已,并没有重写。再据《玉海》记载:“《国史·食货志》:仁宗即位之初,下诏谕民谨盖藏。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已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于一州之内。任事者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著为法。”[24](p3237)此书作者王应麟是南宋人,《玉海》是其为备考博学鸿词科所撰的一部大类书,宋代史事多本之国史、实录,多有他书未载者,况且此段已标明来自《国史·食货志》[25](p13)。所以,这种论断仍然是宋人的言论,是宋《国史》里面原来的记载,《宋史·食货志》并没有对宋《国史》进行大规模的改写,所谓的“田制不立”是宋人自己的表达。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里也曾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26](《序》,P3)关于宋代部分的叙事,则“有相当部分取材于宋代的四部国史以及历朝会要,但不一定是全文转录,而是有所去取删节”[27](p30)。《文献通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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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书年代大约在元大德十一年(1307年),最初刻于元泰定元年(1324年),《宋史》则在至正三年(1343年)诏修,至正五年(1345年)修成,《文献通考》所引述的只能是宋代的国史,不能是《宋史》。所以,把“赋役未均,田制不立”的提法算在元人头上,似有失考详;“田制不立”乃是宋《国史》作者归纳上奏者原文时候所提炼出的观点,是对别人文章的概括。
这个概括虽是宋人的概括,却不无可议之处。上引宋《国史》作者概括出“田制不立”的乾兴元年上封者之原文又被收入《文献通考》[26](p128),今天虽已不能找到马端临所依据的原文出处,但是很明显,这是糅合了上书者的两篇文字而成,中间稍加截取,在“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句后丢失了“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字句,使得文意不通。不过无论如何,特别是最后的若干文字,足以补足《宋会要辑稿》中难以识读的个别文字。而从第一次450字左右的奏文当中,是得不出今天一般被学术界认可的在“均田制”崩溃后所导致的“田制不立”这样一个结论的。该奏文主要是讲“差役赋敛之未均”,而土地兼并只是这个问题所导致的后果。因为差役、赋敛是根据户等来判定,定户等又主要依据田产,田产多者,户等就高,被派差役的机会就多。一般非官户的农户就只好想尽办法逃避差役,而为了逃避差役,就要降低户等。如何降低?只能减少所占有的田产,将田产出手。卖与何人?同样的平民百姓不敢买、不能买,所以只能卖给有免役特权的“官员形势衙前将吏户”。普通平民就转变为不能安土重迁的“浮浪”、“惰游”之人,这对于专制国家的稳定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加上再有所谓“恶悻”之辈,把自己的田土诡寄在“佃户”名下,令国家无法对其进行差役,收取赋敛。这样一来,国家不能不感到极大的恐慌,故而才发出“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的惊呼。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在无法要求既得利益者放弃的前提下,对其稍加约束则成为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当官户不可买田的时候,民户也就无处卖田。而土地交易恰又是需要由政府进行最后核准的,这是政府能严密掌控局面的关键环节。政府通过严格限制土地交易的进行,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可承役的民户越来越少的局面。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稳定国家收入而限制土地交易,保证一定数量的民户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此奏正是宋代有“田制”的证据。假设说,今Ft学者只见此奏文而不见宋《国史》作者的言说,而对其概括的话,得出“赋役未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肯定不会将其理解成“田制不立”。可是宋《国史》的作者偏把这篇奏文概括为“田制不立”,这肯定不是理解上的错误,也同时说明宋人对于“田制不立”的理解与我们今天在学术史上的见解根本不是一回事。既然该奏文全文表达的并非是今天所理解的“田制不立”的含义,而宋《国史》的作者却把这篇奏文解释为“田制不立”,这一差异值得我们去仔细分析。
三、“田制不立"的真实含义
在宋人的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而已,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宋人所讲的“田制不立”就是限田“不行”的意思,并没有暗含将其与前代的“均田制”作对比的寓意。笔者在前已经探讨过,在宋人的认识当中,唐代有“均田制”是个主流看法。因此,我们不能将宋人所说的“田制不立”理解为在“均田制”之后的“田制”不立。不过在今天学术界的一般理解当中,却均把这个“田制”理解为如同“均田制”那样的制度(假设存在“均田制”的话)。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宋代“田制”的理解明显地与宋人不同。乾兴元年上书者,在提出上引奏文后,再次复请:“应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陈告,典卖田土没官。自然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力役不均,因循失业。其罢俸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乞差近上明干吏检会茶盐体例条制,出自宸断,裁择施行。”这很明显地说明了所谓“田制”不立,主要目的是“均差”、“均役”,凭借手段是限制官户买卖田土,这也就是“限田”不立。所以《宋史》中记载的“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之含义,是在分析当时存在差役不均,限田不行的局面,而非认为有一个如同“均田制”那样的制度“不立”的含义。上书者的复请非常明确地要求对官户进行限制。因为官户有免役特权,这个特权是既得利益者的,无法取消,只能稍加限制。如果他们不能买田,平民就无处卖田,平民不能卖田,就只好自己掌握,而自己把土地留在手中越多就越不能降低户等(甚至可能提升户等),因而也免不了被派遣差役,也就是塞住了“恶悻”之门。可见从这个“复请’:内容中就可以清楚看出,所谓“田制不立”就是“限田”不立,而“限田”不是一种土地制度。换句话说,当时这个“限田”不立,只是一个具体的行政事务性举措,不能上升到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有的话)相提并论的制度。
对据以得出“田制不立”的原文进行分析之后,也就能清楚明白《文献通考》所载的宋《国史》中的那段文字的寓意了,其言“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人之利,视古为薄”中的“田制不立”所指代的,也就是限田不立。所谓“不立”,就是没有得到执行的含义,并无“建设”、“设计”、“规定”等含义。因为限田之“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土地买卖活跃,流动性强。“形势豪强”在流通中有大量的机会可以上下其’手,用非正常手段影占田亩,造成了“丁口隐漏,兼并伪冒”的无从“考按”。章如愚说得很清楚:“方仁宗之在御,始诏三司定夺臣僚庄田顷亩之数以抑兼并。”[28](卷65,《地理门·田制类》)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无人可以派役局面的出现。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宋人把本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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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为“田制不立”的史料只是《宋史》(或者说宋《国史》)中的这一条,而这条史料又是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得出的。返本归真,从其概述结论的原文来分析,所谓“立”者,执行而已,只是“限田”的办法未得执行。宋代的所谓“田制”,并不是今天在学术史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是“均田制”之后的一种土地(分配或者管理)制度,只不过该制度并没有真的建立。这样的看法是由唐代有“均田制”概念延伸出来的,恰好《宋史》又说本朝“田制不立”,所以从唐到宋,就是由“均田制”到“田制不立”的转变。不过从上文的详细分析来看,“田制不立”四字的史料来源实乃宋《国史》作者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提出,而奏文全文表达的并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作为一种土地制度的“田制”,其主要关心的还是应役和均役问题。因此,如果强要解说,把宋代的“田制不立”理解为无限田额度,也就是“田限不立”,因而无法实现“均役”,可能是一个更好的解释。


注释:
①据笔者统计,20世纪宋代土地方面的研究论著有三百余篇(部),相关的学术综述亦有许多。早期成果可参看《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l957年版)和《中国历代土地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l957年版);较新的有林文勋:《宋代土地制度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朱瑞熙,程郁:《宋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笔者亦撰有《十年来唐宋土地制度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l期)。关于唐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可参考卢向前著《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相关章节;李锦绣:《敦煌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的第l章内容。
②吕著1959年人民出版社版已对原文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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