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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辛丑条约》签订过程
《辛丑条约》签订过程:
面对清廷的乞和,侵华列强反应不一。沙俄为诱迫清廷承认它侵占东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认李鸿章代表资格,赞同与清廷议和,将在京俄国公使和军队撤往天津。英、德等国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强烈反对与素有亲俄倾向的慈禧政权开议,拒不承认李鸿章的代表资格。德国因其公使克林德被击毙而更加忌恨清廷,甚至与英国商定准备拘捕李鸿章,阻挠清廷与俄国的交涉。
为此,李鸿章从广州抵沪后迟迟不敢北上,但也开始为谈判做内外准备,包括要求清廷镇压义和团以及与列强周旋等等。同时,俄国极力为清廷斡旋,力劝英、德放弃了拘捕李鸿章的打算。八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在俄军保护下抵达塘沽,并很快赴京,在各国公使间奔走。德国提出以惩办慈禧太后、端王载漪等战争祸首作为议和的先决条件,从而使和谈无法进行。
帝国主义各国围绕是否与清廷和谈、以及李鸿章代表资格等问题进行的争论,实际是各国在华挑选代理人的矛盾显现。
俄国支持素有亲俄倾向的慈禧和李鸿章;英、美等国则支持光绪帝;德国明显倾向英国,以拖延时间,等待德国元帅、八国联军总司令瓦德西(1832―1904)来华,以便扩大对华侵略战争。
闰八月中旬,瓦德西抵达北京后,执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绝李鸿章求见,指挥联军向直隶发动武装进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仅引起俄国强烈不满,英、美等国也害怕德国独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参与扩大侵华的军事行动,以待日后分赃时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尽快结束战争。特别是八国联军逼进山西,触动英国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时,英国更强烈地呼吁停战。英、美等国态度的转变,迫使德
慈禧为取得各国宽恕,于闰八月初三发布惩处肇祸诸臣的上谕。刘坤一、张之洞、李鸿章等也极力为慈禧开脱,将宣战责任归咎载漪。清
1900年10月,法国率先提出惩治祸首、赔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项要求,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的基础。经各国公使多次会议加以补充、修改,12月24日,11国(八国之外加上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共同向清廷提出《议和大纲》12条。清政府完全接受。
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鸿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东交民巷西班牙使馆中与德、奥、比、英国、美、法、意、日、俄、荷、西11国公使会晤,十一国公使即:
德意志帝国公使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奥匈帝国公使齐干(M.M.Czikann von Wahlborn)
比利时王国公使姚士登(M.Joostens)
大英帝国公使萨道义(Sir Ernest Mason Satow)
美利坚合众国公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公使鲍渥(M.Paul Beau)
意大利王国公使萨尔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大日本帝国公使小村寿太郎(Komura Jutarō)
荷兰王国公使克罗伯(M.F.M.Knobel)
俄罗斯帝国公使格尔思(M.M.de Giens)
西班牙王
条约全称是“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之所以在西方文本中称之为“协定”而非“条约”,在于慈禧虽以光绪帝为名发布宣战诏书,却并未依照一般国际法的惯例,将宣战照会交予各国在京使领馆处,使得宣战程序不甚完备,进而影响了对该文件的法律界定;实际上,列强不承认八国联军的军事行动是战争,因此有意避免用“和约”二字。原文是以法文为准,十二款条约是早已议定好的,无须再议,各代表依序在12个文本上签字后,正式生效。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故该条约亦被称为“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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