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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下)(200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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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1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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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汉代与罗马历史发展不同的经济根源诸问题试探(下)(20050108)

因为,其一,这些奴婢在被没收之前怎么就能知道他们都是“耕奴”而没有一部分从事家庭服役呢?其二,没入后“分诸苑养狗马禽兽”的那部分奴婢肯定未参加农业生产,“与诸官”的那部分奴婢有多少分给了水衡、少府、太仆、大农所辖下的农官从事农业生产我们也不得而知。《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这告诉我们其时的官奴婢普遍是不从事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证明杨可告缗没收的奴婢“是以……耕奴处置的”呢?再如哀帝时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议规定“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人官”。现在根据这一法令论证汉代地主主要使用奴隶来进行农业生产的颇不乏其人。如:(一)有的同志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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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范传贤:《汉代农业领域榨取奴隶剩余形态的初步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0 (3)。
法令规定的“占有土地和奴婢的比例,大致接近于土地耕作需要劳动人手的配备数量”①,以证明地主土地上主要使用奴婢耕作。这样的结论太无法令人信服了。因为诸侯王、列侯、公主这样的大贵族、勋臣全国没有多少人,限其占有奴婢200到100人是供家内服役和生活享受用的。《汉书·贡禹传》说元帝时“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汉书·成帝纪》说“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毅,设钟鼓,备女乐”。正因为从元帝到成帝时这些贵戚官僚占有非生产性的奴婢太多了,成了社会问题,所以哀帝才要限制。过去占非生产性奴婢动辄数百人,现在限制在200到100人,当然是供家内服役生活享受用的,并非为了耕田。而从关内侯到一般吏民限占田30顷,奴婢30人,平均每个奴婢要耕种一顷地,这到底可能不可能呢?我们知道限田、限奴议发生于西汉末年,当时大亩已通行了。有的同志据有关文献和考古资料得出汉代“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一20.83大亩一14.4市亩”.②《汉书·赵充国传》载其屯田时是按“田事出,人赋二十亩(大亩)”的原则分给土地的。一顷即一百大亩地要五个屯田卒才能耕种得了。现在要让一名奴婢耕种一顷地这怎么可能呢?如果要让奴婢耕种限田令所规定的田数,一顷地应配备五名奴隶、30顷地应配备150名耕田奴隶,而上述的限奴数才仅及所需耕田劳力的1/5。因此,应当看到,哀帝时的限田限奴议恰正反映出地主土地上的生产主要不是靠奴隶进行的。(二)还有的同志说“汉代官吏数字,西汉自佐史至丞相共13万余人,东汉为15万余人③……如果我们以这些官吏(包括民在内)平均每人占有奴婢最低30人计……也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了”④。这种计算奴婢数字的办法是否切合实际姑且不论,如据此意见,则西汉时的“13万余人”应拥有奴婢390万人,东汉时的“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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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范传贤:《汉代农业领域榨取奴隶剩余劳动形态的初步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80(3)。
②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3)。
③《汉书·百官公卿表》《通典·职官》18。
④ 马克尧:《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3).
余人”应拥有奴婢450万人。如果也按同样办法去计算其占有田地的数量,每人最低限占30顷,则西汉“13万”人应占田390万顷,东汉“15万”人应占田450余万顷。如果每顷地需要5个奴婢耕种,则分别需要l 950万和2 200万人。如果再加上为这些奴隶生活服务和监督他们的人,再加上为主人家内服役和生活享乐服务的人,则必须在这以上数字外再加上几百万奴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汉代地主拥有400万左右的奴婢,也不会成为其土地上的主要生产者。更何况根据陈直先生的意见。汉代统治阶级根本就达不到平均每个成员占有30个奴婢的数量呢?
第二,封建依附农、佃农是汉代封建主、地主的主要剥削对象。从战国到汉武帝之前封君是社会上最显赫的封建主。因种种原因破产、逃亡的农民纷纷向封君的封建依附农转化。《史记·孟尝君列传》太史公曰载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了“六万余家”“客”一类的封建依附者。《汉书·贾谊传》说汉初淮南地区的人民因无力负担国家的繁重赋役“苦服役”,“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汉初所封列侯食封户数一般增加较快,有的在短短40多年中增加“三倍有奇”甚而“四倍有奇”,有的则在五六十年中增加五倍以上。这种超出常规的激增,正是其利用在封邑中的特权大量招徕封建依附农的一种表现。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破产农民大量向佃农转化。如果说整个西汉时期使用千名和数百名奴婢从事农业生产的富豪一个也不见于记载。那么汉武帝及其以后役使上千家和数百家农民的地主却不乏其人。《史记·酷吏列传》载宁成“贯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就是一例。《汉书·孙宝传》载成帝时红阳侯王立在南郡“使客……占垦草田数百顷”,按农民“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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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亩=28.8市亩”①计,耕垦数百顷田地,需客当在数百家到两干多家之间。据《后汉书·马援传》、《续汉书》等有关记载可知马援从其祖父马宾开始祖孙三代都大量役使宾客。西汉末,马援“亡命北地”,“宾客多归附者,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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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范学院学招》,1980(3).
役属数百家”,使用其从事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汉书·陈汤传》载成帝时“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这说明当时关东广大地区多占良田地主的主要剥削对象是民而非奴婢。在此同时,农民还大量向国家佃农转化。从汉武帝时开始,汉代不仅在内地官营农业中采用封建租佃关系经营,而且通过大量徙民屯垦,把封建租佃关系推广到西北边郡的广大地区。这一切都说明。汉代封建主、地主和在国有土地上以地主面貌出现的官府,主要的剥削对象是封建依附农、佃农。
由于当时主要生产部门农业方面使用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婢,所以汉代奴婢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比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半岛要低得多。汉代奴婢数量虽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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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统计数字,但仍可大约做个估计。以汉武帝时期为例,《史记·平准书》载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后说“徒奴婢众,而下河漕渡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据此郭沫若同志从吃粮上推算出这次被押往京师长安的计有22万人①。这里要说明一下,一是这些人中包括“徒、奴婢”两种人。徒不能买卖赏赐,不是封建国家财产,因犯罪被罚服苦役到年限即被释放与以后各朝代乃至近现代被判处徒刑的人都无区别,因此不能认为是奴隶。同时,这次告缗商贾及其家属犯罪的人很多,有不少沦为刑徒,因此徒在上述22万人中不能视为无足轻重的少数。二是杨可告缗时从“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来看,完全由汉中央政权主持,因此告缗所得财物,奴婢也应基本上归中央,从汉武帝当时的举措和赏赐臣下来看所需钱财奴婢甚多,因此留给地方的不会太多。如果这22万人中的刑徒与奴婢留在地方没有解往长安的部分相抵消,那么这22万人可作为这次没收的奴婢总数看待。由于当时中等以上的商贾是全国蓄奴最多的阶层之一,所以全国的奴婢总数不会超过这个数字的几倍。其中,中等以上的贵族官僚、中等以上“力田畜”的地主、其他地主和商人,汉政权原有的官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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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郭沬若:《奴隶制时代》,66页,人民出版社,1973。
假如都以这个数计算的话,那么全国的奴婢当是这个数字的五倍,即110万人。如果汉武帝时全国人口3 000万。那么奴婢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约达4%。仲长统在《昌言·理乱篇》中说“汉兴以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在这里豪强地主奴婢群中的奴婢以千数,而“徒附”则是以万计的,二者的比例为l:10。再加上“徒附”一般都有家室。如一家以五口计,每家有两个劳动力当“徒附”,那么奴婢与徒附及其家属的人口比例应为l:25。仲长统所说的这种豪强地主是’船车贾贩周于四方”的商人大地主,其所蓄奴婢比一般地主为多。如果全国奴婢与民人的比数也按这个比数计算的话,那么有100民人就有四个奴婢。西汉末,全国民数以6 000万计,则有奴婢240万.这个估计数字虽然不会非常准确,但距实际数字也不会相差太多。西汉末年很可能奴婢的实际数目比这个估计还要少。那时奴婢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主要不是由于奴婢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过多。而是由于奴婢集中于少数权贵和富豪手中,而他们又利用奴婢横行不法,为所欲为,激化了社会矛盾所造成的。从当时情况看奴婢数量增加要受到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对。西汉末非生产性奴婢增加,上引《汉书·贡禹传》所载贡禹奏疏和《汉书·成帝纪》所载成帝诏书就大声疾呼加以反对。《汉书·王莽传》载时因“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官奴婢……以数十万数”,结果遭到这些人的强烈反抗至“愁苦死者十六七”和整个社会的强烈谴责。在这种情况下,本族人沦为奴婢的在人口总数中只能是一个相当少的少数。
罗马与汉代在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在阶级矛盾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与奴隶的阶级矛盾,公元前137年和前104年发生的两次西西里奴隶大起义和公元前78年斯巴达克领导的奴隶大起义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中国汉代的主要阶级矛盾则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公元前后的400年内发生了秦末、西汉末、东汉末三次农民大起义就是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期的阶级斗争中,奴婢没有什么独立的发动和表现,这一点正是他们不是主要被压迫阶级没有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的反映。
上述状况就是汉代与罗马二者历史发展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分别属于奴隶制和封建地主制的主要表现。
三、战争对社会与奴隶数量的影响不同
罗马与中国汉代由于经济构成、社会性质等等国情不同,二者对战争的依赖以及战争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影响都显著不同。
在罗马奴隶制发展过程中,对外掠夺战争起了极重要的作用,历史事实也说明罗马的奴隶制就是伴随对外掠夺战争而发展起来的。现在有的学者,企图通过说明战俘不是罗马奴隶的主要来源,论证罗马对奴隶“可以进行本身的再生产”,论证罗马不依靠对外掠夺战争、“奴隶制经济能够独立存在”。这样的观点应该说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因为:其一,罗马原是意大利中部一个小小的城市国家。其发展奴隶制所需的耕地、牧场等土地资源绝大多数都是靠对外掠夺战争取得的。如:公元前406—前396年,罗马通过第三次维爱战争,征服伊达拉里亚,下令把30万犹格土地分给罗马平民。公元前298—前290年又通过三次萨莫奈战争,征服了意大利中部。公元前280—前275年罗马又征服了意大利南部。在公元前264—前241年的第一次布匿战争期间,罗马又征服了西西里。不久又征服了萨丁尼亚岛和科西嘉岛等等。在上述这些和以后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中,对征服的土地,除一部分留给土著居民外,罗马得到了大量土地。对于得到的土地,罗马政府通常把一部分分配或出卖给罗马移民成为其私有土地,把另一部分收归国有即通常所说的公有地,这些土地无论公有地还是私有土地,都可以通过买卖和其他方式被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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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成为其发展奴隶制的场所,如掠夺的意大利半岛的中部、南部和西西里都成了罗马奴隶制最发达的地区。阿庇安曾说:“罗马人所占有的土地大部分是从征服得来的。”①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对外掠夺战争,罗马就无法取得发展奴隶制所需要的土地。其二,公元前326年,罗马通过了波提利阿法案,取消了对本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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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阿庇安:《内战史》,第1卷, I,11,商务印书馆,1976.
平民的债务奴隶制。前述格拉古兄弟改革和马略军事改革说明罗马的自耕农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破产,破产后除一部分转化为雇工外,大多数都转化为流氓无产者,转化为奴隶是很少的.既然如此,那么罗马的奴隶主要应是由外族人转化来的。马克思说“奴隶市场本身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①.罗马正是靠不断胜利进行的掠夺战争,和伴随它而发展起来的奴隶贸易而取得外族奴隶的。通过战争得到战俘奴隶是奴隶的一个重要来源。据记载从公元前218年第二次布匿战争开始到公元前146年第三次布匿战争结束的62年间是罗马掳掠奴隶最多的时期。如:公元前209年,罗马占领他林敦俘3万奴隶。公元前177年镇压了撒丁尼亚起义,俘8万人为奴。公元前167年占领伊庇鲁斯地区,俘15万人为奴.公元前146年攻陷迦太基后,所剩5万人全部被卖为奴。仅这四次就俘获了3l万奴隶。奴隶贸易是罗马奴隶的又一重要来源。地处爱琴海位于希腊和小亚细亚半岛中间的提洛岛是奴隶贸易的中心,据说有时一天可以买卖上万奴隶。罗马统治下的意大利可以从这里不断得到叙利亚、比拉尼亚等东方国家的奴隶。罗马在奴隶贸易中之所以能居于有利地位是因它通过战争征服了这些地区。因此,可以说罗马能通过这一途径取得奴隶是罗马对外掠夺胜利的一个间接结果。除上述两个来源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奴隶自身的再生产,但这一来源主要是由上述两个来源派生出来的。因此,可以说离开掠夺战争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的奴隶来源,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就得不到它所需要的奴隶。此外,罗马通过战争掠夺了大量财富,其中包括战利品、赔款、贡赋、高利贷盘剥、包税商人的横征暴敛等等,军官、贵族、商人都借机大发横财。这就为其提供了购买土地、奴隶而发展奴隶制的大量资金。因此,如果对上述三方面加以考察,就可看出离开对外掠夺战争罗马的奴隶制是发展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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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539百.人民出版社,1974
汉代在上述方面与罗马相比情况明显不同。由于汉代已处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阶段。所以国家和社会的存在不像罗马那样仰赖对外掠夺战争。汉政权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匈奴处于守势。在西汉中期汉王朝在对匈奴战争过程中统治区固然大为扩大,但并未在新扩大的统治区发展奴隶制度。在战争中,非但没有掠夺到巨量财富,反而耗费大量钱财。尤应注意的是汉代对匈奴的战争主要不以掳掠奴隶为其目的、结果。《汉书·汲黯传》载汲黯对汉武帝所说“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者死”,并不能证明如有的同志所说当时以外族俘虏为奴“是当然的事”①。因为汲黯这一意见非但没有被汉武帝采纳,反被斥为“妄发”,所谓“妄发”就是胡言乱语。这正说明汉武帝对匈奴的战争一般是不以俘虏为奴隶的。浑邪王帅众投降,汉武帝“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对他们很优待。《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蛮、貊无功,县官居肆,广屋大第,坐禀衣食。百姓或旦暮不赡,蛮、夷或厌酒肉。黎民泮汗力作,蛮夷交胫肆居”,也说明汉政权对匈奴的降人和俘虏是相当优待的。当然,这决不是说当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以俘虏为奴的事发生。如金日殚就是匈奴战俘沦为奴婢的一个例证。《后汉书·西羌传》载东汉王朝在对羌人战争中曾“悉没弱口为奴婢”等等。虽然如此,这种俘虏、以至买卖少数民族为奴的事情并不能改变当时中国的经济成分。因为当时中国人口基数很大,据西汉末统计全国人口达到5 959万多人,而司隶和豫、冀、兖、徐、青、荆、益七州又占全国人口的76%以上,达4 800多万人。在这种情况下,靠掠夺战俘和买卖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为奴并不会使阶级构成发生什么显著变化。这就是说,在当时中国的条件下,靠掠夺和买卖少数民族为奴建立一个发达的奴隶制度是不可能的。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②汉代与罗马虽在铁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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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使用及由此引起的农业、工商业进步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由于其他诸种因素所造成的“生产和交换”条件的差异,所以在“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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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尧:《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3)
② 《马克思思格斯诜集》,第3卷,424页—425页.人民出版社,1972。
怎样交换产品”上不同,因此社会性质不同,分别走上了奴隶制和封建地主制。
正视汉代与罗马的这种不同,对于认识古代人类历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除了说明在生产工具大体相似的情况下,由于其他种种条件、因素不同,可以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外,还说明了以欧洲历史为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是行不通的。因此,研究中国历史必须注意中国历史的发展特点,必须注意正确理解五种社会形态的学说。我们说人类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并非说各个民族都要依次以一个模式经历五种社会形态。历史事实表明,不仅同社会制度可以有不同类型,并且许多国家、民族可以在其他国家、民族创造的文明的基础上跨越某些社会发展阶段而进入更高级的阶段。世界上虽然只有少数国家、民族经历过罗马型的“劳动奴隶制”,但罗马文明却体现了人类在奴隶制时代所出现的最高文明。没有这种文明就没有欧洲后来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从而也就没有人类历史上的今天,从这个意义说,奴隶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我们说中国汉代与罗马社会性质不同,不仅不会否定奴隶制是人类历史一个必经阶段的学说,反而恰恰打破了把欧洲历史作为先验的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形而上学观点,有利于认识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有利于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说。
本文原载于《平准学刊》第一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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