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报-唐代“私田”研究综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厦门大学学报-唐代“私田”研究综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唐代“私田”研究综述
《天圣令》的发现及研究的深入,极大地推进了唐宋法制史及经济、政治制度的研究,获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历史所举办的《天圣令》研读班中,通过逐条逐句对令条的释读,发现了许多以往未及展开讨论或讨论有待深入的论题。继续这些研究,需要将以往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进行更为细致的梳理。本文是该研读班的系列成果之一,以后随着各卷的陆续展开,将继续进行相关问题的学术史回顾。
自北朝、隋开始实行的均田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在均田制实行的近三百年间中,唐代是均田制发展的最重要时期,它既是均田制极大发展时期,同时又是均田制的衰亡时期,由此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特别是唐史学者的极大兴趣。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史学界围绕着均田制开展了一系列的讨论和研究。其中研究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均田制是否实行过、均田制的性质和作用、永业田的性质、均田制破坏的原因等等。总起来说,这些问题都与唐代的私田研究有着重要的关系,故史学界对私田的研究一直贯穿着均田制研究的始终,产生了大量的私田研究的重要成果。现对此相关的研究进行概要的总结,以期为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方便。
一、均田制的实行与私田的关系
对私田的研究是从对均田制是否实行的讨论开始的。关于均田制是否真正的实行过,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开始争论。从20世纪20年代到建国前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未实行说或未认真实行说。1927年,日本学者玉井是博在《关于敦煌户籍残简について》(《东洋学报》16—2,1927年)一文中指出唐代并没有按照均田制授民以田,只是便宜授田而已。随后的30年代,中国学者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2年)以及随后的铃木俊《关于唐的均田法和唐令的关系》(《东亚》7—4,1934年)、《关于唐均田制和租庸调的关系》(《东亚》8—4,1935年)、《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和均田制》(《史学杂志》47—7,1936年),陶希圣和鞠清远《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曾了若《隋唐均田制度》(《食货》4—2,1936年)都对均田制的实行持否定态度。其中铃木俊认为“各户的田土都是将农民的现有土地,以永业田为基础,套用均田条文”,故唐代户籍上登记的土地不是国家授与的,而是农民的自有土地,均田制只是一种限制占田的政策,永业、口分的区别只是体现户籍登记的不同形式而已。40年代末,韩国学者全海宗在《唐代均田考——以户籍为中心考察其实施状况》(《历史学研究》1949年第1期)中也否定均田制的实施。
第二,认真实行说。针对上述观点,仁井田陞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刊,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1937年)中认为敦煌户籍的田亩四至中有“退田”的记载,吐鲁番文书中也有“剩退”、“还公”、“死退”的记载,可知唐代是实行土地还授的,均田制度是存在的。
第三,部分实行说。冈崎文夫《关于唐代的均田法》(《支那学》2—7,1922年)认为均田制是在承认原私有财产的前提下,在一部分地区实行的。同时代的中国学者武仙卿在《唐代土地问题概况》(《食货》5—4,1936年)中把土地分为皇帝私有、政府所有及人民私有三类,认为均田制是在一部分官有土地上进行的,私人土地或许也包含在均田法令之下,但他同时认为均田制只实行到天宝年间,天宝以后便成为具文了。
建国后,随着出土文书等研究资料的丰富,对均田制有了更为深入的研究。20世纪50年代,邓广铭在《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唐初的均田令“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还其名称……丝毫不能触犯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唐代的均田令,实际上还应算是一种具文,在其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是不曾起过任何作用的”。邓先生此文一出,立即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反响,乌廷玉、唐耕耦、李必忠、岑仲勉、韩国磐、胡如雷等学者不同意邓先生的这一观点,并对其论据作了反驳,认为唐朝是实行过均田制的,只是在实行的范围和程度上尚有不同认识。杨志玖《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也认为均田制是实行过的,“因为它既然不触动私有地,实行起来也不会有多大困难;同时,把政府所掌握的官荒地授给农民以剥削其劳动力,对统治者也是合算的事,所以,还不是一纸空文”。之后,随着对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以及大谷文书的深入研究,中日学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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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持肯定均田实行说。
综上,户籍上登记的永业、口分之田是农民原有的私田还是国家授与的田地,是均田制存在与否的核心问题。否定“均田实行说”学者认为均田制并没有给农民分得土地,户籍上登记的永业、口分田只是农民的原有私田而已。肯定均田实行过的学者多以敦煌吐鲁番文书、大谷文书作为论证依据,但在均田制实行的范围和程度上尚有争议。
二、均田制的性质与私田的关系
在均田制的实行基本被肯定后,关于均田制下诸田的性质问题也被学界所关注。这主要集中于对永业田和口分田的性质探讨问题。总起来说,学界对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全部私田说、全部公田说、部分私田说。
第一,永业、口分全部私田说。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学者铃木俊在《关于唐代均田法施行的意义》(《史渊》50,1951年)中认为政府把农民纳入均田制下,是为了赋税的征收,均田制只是规定了当时允许私人占有土地的上限。他从唐代的户籍中得出结论,认为永业、口分只是户籍上登记的一种形式,在实际上没有区别,是国家把“农民所有的土地,相当于均田制加以登录”。日野开三郎《唐代租庸调的研究》(汲古书院,1977)认为敦煌户籍所反映的按资产定户等,是以已授田为依据的,所谓已授田实质是私田。金宝祥在《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1期)中认为北朝隋唐均田令中的露田、桑田或口分、永业田的“实质都是私田”。宋家钰在《唐代户籍上的田籍与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与施行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中认为均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与永业田,是为了按照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在唐代实行均田令时期,民产的永业田和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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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私田”。封建国家对于民产土地的继承、买卖规定的限制,只是说明民户的土地私有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而是有限制的土地私有权。王永兴在《论唐代均田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中认为均田制只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土地分配制度,政府对土地的限制、检括、收授等都是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措施。
第二,永业、171分全部公田说。60年代,贺昌群在《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和《关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新建设》1960年2月号,收入《贺昌群文集》,商务印书馆,2003年)等文中认为永业田带有私有性质,但“这种私有性质,仅仅是相对的”,其土地支配权属于国家。他实际上是将永业田、口分田当做国有土地来看待的。唐长孺在《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中认为“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仅是现由国家掌握而以之配给农民的土地,而且也包括一切私田……所以在均田的范围内否定了私有土地的合法存在”,但其性质正在慢慢向着私有制的方向发展。苑士兴《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度》(收入《中国历代土地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认为均田制是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并存的情况下实施的,均田制下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吴雁南《试谈唐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历史教学》1960年第2期)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土地形态”。袁昌隆《初授的永业田不是均田农民原有私地——永业田性质探讨之一》(《甘肃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认为均田制的实施是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地的前提下,将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分给农民。因此,初授的永业田不是均田农民的原有私地。他在《永业田的买卖并非土地所有权的让渡》(《贵州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中认为永业田虽有某些“私有”迹象,但它买卖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让渡,其实质仍是国有土地。杨际平在《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中也肯定均田制的国有土地性质。
第三,永业、口分部分私田说。少数学者认为均田制内的土地从整体上来说其性质是部分私有制。钱君哗《论唐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年第6期)认为均田制并非是完整的封建国有制,“当时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属于大土地私有范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有其国有制性质的一面,但不是占主要的和主导地位的形态”。韩国磐在《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书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关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户籍残卷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再论唐代西州的田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诸文中指出敦煌吐鲁番地区的永业田曾经有过还授情况,故西州户籍残卷中的永业,与有关文牒中的口分,性质作用相同,都不全属于国有。
大部分学者认为均田制内的永业田是私田性质,口分田是公田性质。杨志玖在《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中认为均田制在实际实行中并没有触动私有土地,私有土地是在永业田的名义下被原来的业主保有着。即原有的私有土地变为了均田制下的永业田,但其性质仍旧是私田。唐耕耦在《关于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永业田退田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64年第2期)、《唐代均田制的性质——唐代前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历史论丛》第2辑,齐鲁书社,1981年)中提出均田制在实行时把农民和地主的原有私田都包括在内了,“永业田、买田、勋田都是私有土地,都包括进了均田制范围以内,计算在已受额中,充抵了应受田额,但土地的私有性质并没有改变”。认为均田制有双重性质,永业田等是私田,口分田等是公田,均田制下的私田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胡如雷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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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一书中认为,北齐以后“永业田遂成了完全的私有土地”。赵云旗在《论唐代均田制下土地的买卖》(《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中认为均田制下有大量私田,包括其本身含有的和外部的。其本身所包括的私地,主要指永业田,“永业田不用回收,世代继承,是属于农民的私有土地”。均田制之外的私有土地也大量存在,一是官吏的赐田和勋田,一是官僚地主的家传祖业。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永业田是国有私有双重性质。武建国在《试论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性质》(《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授受问题》(《学术月刊》1985年第7期)中认为永业田是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土地”。翁俊雄在《关于唐代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中基本同意武建国的观点,认为永业田可继承和买卖说明它是私有的。但进一步指出“后来均田制的两重性,不仅表现在口分田和永业田的划分上,而且进一步表现在口分田中”,唐中叶以后,取消了永业、口分的划分,实际上都成为了私田。张维训在《从桑田麻田到永业田的变化——均田制久施不断的一个重要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中认为从桑田麻田到永业田的变化具有私有化的倾向,但并非完全私有化。
第四,均田制下永业、口分之外是否存在私田的争论。大多数学者如西嶋定生、张维训等都认为只存在籍外私田,均田制下永业、口分之外不存在私田。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反驳。首先,日本学者山本达郎在《对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区土地四至记载的考察之(一)》(《东方学会创立25周年纪念东方学论集》,1955年)、《对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区土地四至记载的考察之(二)》(《东方学》53,1973年)、《对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区土地四至记载的考察之(三)》(《东方学》56,1974年)诸文中认为均田制下存在私田。其后,杨际平在《从唐代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一一兼与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教授商榷》(《厦门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中引用《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考绩》中“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谓永业、口分之外,有荒废者”条,论证了在均田制下永业口分之外私田的存在。杨氏又在《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指出西川正夫利用敦煌户籍、手实中田亩四至的记载,得出唐代均田制下存在私田的结论,其立论的前提是敦煌的田亩绝大多数成长方形或正方形,但此前提遭到了西塢定生等先生的反对。杨氏在该文中充分论证了唐宋间敦煌地区的田亩地段绝大多数并不恰好是亩或半亩的整倍数,但在登籍时,习惯上仅取整数,而舍弃零头,最多精确到半亩,而不会以步计。敦煌地区的田亩地段绝大多数都成长方形,从而肯定了西川正夫的立论前提。在此基础上,杨氏通过重新分析户籍和手实,得出了“唐代均田制下,并未将民户的各种私田悉数登上户籍、手实。换言之,均田制下仍存在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的结论。杨氏承认自己之前忽略了田亩四至中一种特殊情况,即“一段田亩的某一至(或几至)可能与不止一户的田土相邻”,但他认为这并不影响“均田制下仍存在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的结论。90年代初,杨氏又在《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肯定了这一结论。朱雷在《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也认为均田制下存在私田,并认为田亩四至中的“自田”就是私田。
总之,学界对于均田制下永业田和口分田的性质理解分歧较大,另外对于均田制下永业、口分之外是否存在私田同样具有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说法:第一,均田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持此说者对均田制下是否存在私有土地尚有争议。第二,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大土地所有制才是唐朝的主要土地形式。关于永业田的性质,有国有说、私有说、部分“私有”说等。要之,学界对唐代国家土地性质争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唐代均田制下是否有“私田”存在。
三、自田与私田的关系
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发现有大量的关于“自田”的记载,对于这些“自田”的性质,学界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自田是均田制之外的私田。田野《关于唐代均田制实施的几个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59年第4期)认为敦煌文书中田亩四至的“自田”说明均田制外有私田的存在,均田与私田是并存的。侯绍庄《“自田”考释》(《甘肃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认为残卷上的“自田”归各户所有,不属于均田范围内的私地,不是国家的授地。“自田”“不指各段受田彼此间的关系,而是指的均田外的归各户所有的私田。”胡如雷《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均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认为用图示的方法来描述田亩四至有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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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令人信服,因此他利用出土文书中的相关资料来证明“不论四至是否相符,‘自田’都是均田制范围外的私田”。胡氏指出在不实行均田制的宋代,标明田亩四至时仍然使用“自田”的称呼,可知“自田”就是对私田的称呼。他同时指出,买与均田制相关的田地则登人田籍;买他人私有土地则不人户籍,而当作“自田”。唐代的“籍外田”是非法的,而“自田”不是“籍外田”,是合法的。他还指出不同时期“自田”至数的增减虽不准确但能大体反映私田数量的变化。朱健在《从唐代敦煌户籍中的“自田”看均田制》(《浙江学刊》1989年6期)中通过分析敦煌吐鲁番文书,认为“自田”是一种籍外私田,并分析出现籍外私田的原因是由于官府允许籍外垦荒的结果。
第二,自田包括均田制之外的私田和已受田。前述山本达郎在《对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区土地四至记载的考察》之(一)、(二)、(三)及《敦煌发现籍帐中的“自田”》(《东方学》53,1977年)、《敦煌发现籍帐中的“自田”续篇》(《东方学》56,1978年)中对敦煌地区的土地四至和“自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自田”是均田范围之外的土地,自田包括已受田和私人土地。山本推断“自田”既然能登记在已受田的四至中,“那么唐朝至少允许现实中存在‘自田’”。山本之后又在《敦煌发现大历四年手实中所见地段记载》(《东方学》60,1980)、《敦煌地方均田制范围以外田土的存在》(《东方学》65,1983年)中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均田制下有私田存在。池田温在《唐代敦煌均田制考察之一——以天宝后期敦煌县田簿为中心》(《敦煌学辑刊》,孙继民译,1986年2月)中分析寿昌乡绝户的受田记载中“自田”情况时,认为存在已授田以外的自田。
第三,自田是均田制之内的已受田。20世纪50年代,西川正夫《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简所见的“自田”》(《史学杂志》64—10,1955年)利用敦煌户籍和手实中田亩四至的记载,推断唐代均田制外尚有被公认的私田存在,并认为这些“自田”属于民户已授田以外的土地。但西塢定生在《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实施状况——以给田文书、退田文书为中心》(收录于《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6年)中反对西川正夫的这一观点。西嶋认为“现存敦煌户籍只是些残卷,因而可以将所谓的‘自田’的面积考虑为户籍缺损部分的已受田”,“尽管某些户的已受田的四至中有‘自田’或‘自至’,如果只是因为在该户的其他已受田中找不到与此相对应的土地,就认为这些记载为‘自田’或‘自至’的土地是属于该户已受田以外的土地,这种判断是全然没有意义的”。可见,西嶋认为户籍中土地的四至记载不一定能反应实际情况,且这种自田就是已受田。西塢对西川的结论提出了六点质疑,并否定均田制下有私田存在,即“自田”非为“私田”。随后,杨际平在《从唐代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与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教授商榷》(《厦门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中通过四个论据对西鳩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田亩四至应能反映当时土地的从属关系”,“均田制下的永业田会逐步转化为私田”。最后得出均田制下存在私田的结论。杉山佳男在《从西域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的实施状况》(《骏台史学》44,1978年)中认为,田亩四至记载不对应可能是退田时重新登记四至所致,或是因为土地形状的不规则。杉山认为将“自田”看作均田制外的土地与均田政策相违背。朱雷认为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自田”是在均田制之内的私田,他在《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认为吐鲁番出土文书证明均田制的实施并没有触动旧有的土地占有关系。田亩四至中的“自田”就是私田,是“由其后人继承而不能没收以供再作分配”。户籍中所记录的已受土地数字,是该户所有土地数字,“并不存在户籍中的已受土地数字是通过均田令所‘授予’,而个人私有土地则另行登录的现象”。针对某产所有土地记载完整而作图时某一至记载相邻一块为“自田”却又不能找到相邻的“自田”的问题,朱氏认为原因可能是:一是记载错误;二是记载虽无误,但相邻一侧可能有数户,而照例只记一户,因此难于查找;三是土地形状不规则,难于作图表示。
第四,自田性质不确定。韩国磐《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几点意见》(《新建设》1960年第5期)、《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认为“自田”的成分不一定,可能是均田制内的土地,也可能是均田制外的私田,但说都是均田外的私田还有困难。张维训《唐代敦煌地区户籍和手实中的“自田”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认为“自田”是均田户所拥有的土地的泛称,“有的是均田户的均田土地,有的是该户于均田土地以外的私田”,即籍外私田,但都是均田户所拥有的土地。籍外私田不是均田户的已受田,但“官府在事实上是允许或默认其存在的”。杨际平《从唐代敦煌户籍资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与日本学者西塢定生教授商榷》(《厦门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认为“自田”只是表明“该户永业、口分或勋田、买田旁边还有一块属于该户的土地。这块土地有可能是该户人籍的永业、口分田,也有可能是该户的私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多数为存在的私田。杨氏进一步分析,认为政府之所以允许私田不入户籍是因为租庸调征收所依据的是丁口,户籍簿中不需要载人私田,即私田不入户籍不影响租庸调的征收。关于私田的来源,杨氏认为部分来自各户原有的私有地,部分是从永业田转化来的。他估计敦煌地区每户大概有25亩私田。此外,宋家钰《有关唐朝均田制内容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1985年3月20日)将唐代土地分为“有籍田”和“籍外田”。前者指户籍上登记的“已受田”,后者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籍外田”指宽乡地区允许民户限外多占的土地或借荒地。非法“籍外田”则指民户隐漏未报的田或违法多占的田。故均田令包括的民户土地范围基本上是民产占有的全部土地,只是合法籍外田暂不登人户籍。至于均田令范围之外的非法籍外田,是私有还是国有性质,尚需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关于“自田”的性质,学者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看法。有的认为“自田”是均田以外的私有田地,即籍外私田说;也有的认为“自田”就是均田以内的土地如永业1:1分田,即均田制内非私田说;还有的认为,“自田”就是均田户所拥有土地的泛称,既包括均田内的土地,也包括均田外的私田,即无性质的泛称说。除此以外,持“自田”为籍外观点的学者对“自田”是否合法也有争议。
四、《天圣令》唐《田令》的复原与私田问题的再讨论
1999年戴建国先生在宁波天一阁发现明钞本《天圣令》及所附《唐令》之后,因其《田令》中涉及有对公私田的规定,故又引发了学界对私田问题的重新认识,引起了新一轮的争鸣。杨际平在《<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中充分肯定了《天圣令》的复原对研究唐史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新复原的《唐令·田令》“诸公私[田]荒废三年以上,有能[借]佃者,经官司申牒借之,虽隔越亦听”,认为这里的“公田”亦即“官田”,“私田”亦即“民田”、“百姓田”。杨氏还认为《唐律》中的“诸盗耕公私田”条、“诸妄认公私田”条、“诸在官侵夺私田”条都可证明唐代律令不否认私田的合法存在,“先前不承认私田合法存在的学者确实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其观点”。何东在《<天圣令·田令>所附唐田令荒废条“私田”的再探讨——与杨际平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中首先肯定了《天圣令》的复原使我们首次在令文中看到了“私田”的用语,这是一个很大的发现。但对杨际平的观点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关于令文中“私田”用语的含意理解上存在不同看法,他认为唐令中的“私田”与《唐律》及《疏议》中的“私田宅”、“私田”应该是同一意思,不应用现代法律学的所有权观念来理解古代律令制下的土地所有权,认为仅凭借“私”和“主”来判断私有权并不充分,律令中的“公一私”是一对与“官一民”很接近的概念,“公”与“私”,“官”与“民”很难找出实质性的差异,并推测将民田改称为公田是为避李世民讳的缘故。故认为“私”即私有权,“私田”就是土地私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其二,何氏指出杨际平引用的《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考绩》中“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谓永业、口分之外,有荒废者”条材料有问题。池田温编集的《唐令拾遗补》据《养老令》已将“谓永业、口分之外,有荒废者”条改为“谓永业、口分之内,有荒废者”。何氏认为失去了如此重要的史料依据,“有必要重新怀疑均田制外的私田论成立的可能性”。此外,杨氏据“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得出这只能是均田制体系以外的私田,何氏认为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所以,在“唐代的法律文献史料上是找不到均田制外私田存在的依据”,均田制之外存在私田的观点是错误的。此后,耿元骊又在《<天圣令>复原唐<田令>中的“私田”问题——与何东先生商榷》(《文史哲》2008年第4期)中对何东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其一,他认为唐令和唐律中的“主”的含义是明确的,“主”就是所有者。其二,耿氏认为何氏关于“公一私”、“官一民”的分析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官府所有就是“公”,民户所有就是“私”,即民众的私田。其三,耿氏也注意到关于《唐令拾遗补》对《唐令拾遗》的改正,但是提出此条的改动反而可以作为均田范围外私田存在的证据。其四,耿氏注意到何氏先否定“私田”为土地私有,随后又指出在均田制之外没有私有权,在均田制内有私有权,前后有矛盾之处。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土地都是《田令》所赋予的,其性质和权利相同,在唐代,“民有”就是“私有”,故不能否认唐代没有土地私有权或将土地私有权拆分为体制内外。
除了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外,也有许多学者从法学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如柴荣、柴英《唐代土地私有权问题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从立法的角度考察唐代土地私有权问题,认为唐代土地私有权的形态从立法层面包括永业田、园宅墓地和寺院土地,在国家法律逐渐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以后,唐代土地私有权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实现的。唐代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从公有到私有的动态演变过程。
总之,学界在探讨唐代是否实行过均田制、均田制的性质、永业田的性质及土地私有性的演变等问题时,“私田”的存在与否都是其立论的重要依据。随着《天圣令·田令》复原研究的开展及深入,新材料带给人们新的视角和启发,以往难于解决的问题有望在今后获得突破。
李文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0102) 徐少举(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北京 100875)
原刊《中国史研究动态》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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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22/55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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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厦门大学学报-唐代“私田”研究综述;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19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