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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河东池盐业和淮南海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五章第六节
第六节 河东池盐业和淮南海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河东池盐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哇归商种
河东盐池在山西境内中条山北麓,东起安邑,西至运城,长50余里,宽约7里,池居中央,四周皆高,形如釜底。盐池因居黄河东面,秦时在那里置河东郡而得名;又安邑、运城明、清时属解州,故又名解池。池西有数小池,盐质不好,平时封禁,当解池受灾时才启用。清代河东池盐年产1.5亿斤上下,供应山西、陕西、河南的100多个县(州)的民食。解池水含盐卤,不需煎炼,可自然成盐。“每当夏令甫届,熏风时来,池面缀珠凝脂,盐颗自结。”【1】又解州有山口,称“盐风洞”,“仲夏应候风出,声隆隆然,俗亦盐南风,盐花得此,一夕成盐。”【2】唐代以前,河东池盐的生产邮采取这种自然结品、集工捞采的方法。但因池面大小固定,难以扩大生产;同时,盐池很容易受天早天涝的影响而减收或无收。一旦发大水淹没了盐池,不仅当年无收,甚至要持续几年才能恢复。历代盐政都很注意治水,把治水看做是治盐。在池的外围修筑一道道的渠、堰和道路来排水、蓄水。尽管如此,大水淹没盐池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唐宋间出现了垦畦治盐的方法。这就是在池旁空地上“垦地为畦,引水沃之……水耗成盐。”【3】畦的四周有埂、渠、沟、路,一如今天的菜畦。这种捞采方法,称之为“种盐”。它可以扩大浇晒面积,增加产量,在大池受灾的情况下,也可以借种盐获得一些收益。宋崇宁元年(1102),官府在解池旁开睦2,400余号,得盐178万余斤。
明代仍是沿用垦畦制盐方法。惟据《天工开物》所说,“凡引水种盐,春间即为之,久则水成赤色,待夏秋之交,南风大起,则一宵结成”,【4】其生产周期很长。大约在晚明之际,垦畦方法有了重要改进。据《河东盐法志》记载:“其种治也,先用桔棒挹水注于畦之首段,搅之。日曝味作,把注次段;首段另注新水。次段水成颜色赤,把移三段。俟其澄,开门滕隅灌四段。段段开灌,其一二三段悉以前法挹注,俾清流盈科而进,极乎南埂而止,水深一、二寸乃已。经时水面盐花浮上,若凝脂皎雪,谓之拓花,以其必击拓而后成盐也。”【5】这就出现了分段连续作业,形成灌水、蒸发、沉淀、拓花(用木把击入水底)等工序。在出土的石刻《河东盐池之图》中,可以看到汲卤、治畦、收盐、盘盐等劳动分工。【6】
进入清代,仍用此法。解池区内有一条黑河,取用解池水是靠黑河挹注。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黑洞淤塞,滩多浮沙,捞采困难。四十二年(1777),东场(解池的东部)商人刘阜和创打井浇晒之法。“法以二月兴工之始,各就畦滩择可打井之处,集夫开掘,深各二、三丈,四、五丈不等,要以得泉为度。更或制为铁枪,大可二、三寸,长则丈余,以防泉壅塞,借之穿掘,以疏其源。”这种地下水色赤,含盐量高,所以“合场争慕效之”【7】。但不适用于西场,中场亦少采用。
到嘉庆十九年(1813),黑河淤塞更严重了,池盐生产者们于是打了更深的井,这种井称为滹沱。“盐池自黑河被淤,即就滹沱取水。其形,口面广宽,有环绕数十丈者,下则层递缩小,用扉兜水,每阶二人,历数十阶,始达畦面。”【8】这种滹沱,可以利用埋藏较深的卤水,不受旱涝影响,自然有利生产。深数十阶,按层戽水,这就需要较大的组织协作。再加上灌水入畦和分段操作等工序,就不是个体小生产方式能适应的,而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了。但就其汲卤方法说还是很落后的,与四川的盐井不能比拟。应用范围亦属有限。
随着河东池盐生产技术的逐步改进,其生产也逐步有所发展。史籍中罕见产量记载,但可从历代盐引数推算其销额,从而看出生产的发展趋势。大体在元代,从至元二十三年(1286)的2,500万斤增长到延佑时的7,500万斤。明代,从明初的6,000万斤增至万历中期的1.3-1.4亿斤,发展很快。明末战乱,人口锐减,盐蛙也遭破坏,到清初只销0.8亿斤。其后它的恢复和发展还是较快的。从康熙初期的0.83亿斤增至嘉庆中期的1.8亿斤,以后又有所减少,其情况如表5-12。不过,只是限于引盐,即所谓官盐,私盐不在内。
表5-12 清代河东池盐销额
年代引数盐斤数备注顺治三年1646
康熙十八年1679
雍正八年1730
乾隆五十六年1791
嘉庆十二年1806
嘉庆十七年1811
威丰二年1852
光绪八年1882409,933
147,443
426,947
666,947
605,279
750,953
683,845
635,839181,986,600
83,488,600
102,467,280
160,067,280
145,266,960
180,228,720
170,961,250
158,959,750每引200斤
每引20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40斤
每引250斤
每引250斤
资料来源:引数据江馨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三,引目。每引斤数,顺治至嘉庆据朱一凤等《河东盐法志》卷三,支掣;咸丰、光绪据《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下,加耗。
明代,河东池盐实行官营,直接生产者为盐丁,是从附近州县编籍的盐户中征派来的,属徭役性质。他们生产的盐斤都交给官府,官府按斤给予“赈济”,以维持生活。盐丁被集中在庵(工棚)里,没有人身自由,“日出而作,则处于哇,日入而息,则栖于庵”。【9】劳动条件恶劣,生活困苦,盐丁不堪忍受,不断逃亡。据记载,明初有盐户8,585户,盐丁20,200名;到万历时只有15,000名了。嘉靖以后即不得不广召贫民捞盐,而富丁也私自雇工自代。
天启六年(1626),解池被大水淹没,捞采停止。“御史黄宪卿又允勤民之请,于金井南北地中开荒浇晒, ……准以每盐十车,五车工本,五车自报,……其永小、贾瓦二池,勤民自备工本浇晒,或准一年一更或准三年一更,准以三车工本,七车挨次商人带报,每年多寡不等。”【10】这就是说,商民可以自备工本开发金井等三个小池,所得盐斤,官私按对半或七三开分配(私的部分仍交官商收购)。这是首次明令开放民营,但是临时性的并且限于小池,其后解池水退,小池封禁。
入清以后,官营生产更加困难了。顺治二、三年(1645、1646),在籍灶丁只剩下6,304名,此后三年又减少500余名,并且附近州县“黎庶流散”,官府也很难再金派盐丁了。这时河东盐的生产便采取官商同时浇晒的办法,宫府征丁捞采,商人募工生产。“采办之法有二:一为宫丁捞采之盐,一为商人捞采之盐。……附近十三州县额有丁口,每捞盐十引,令商人纳课三两二钱,每引重二百斤,此官盐也,皆用引也。商人自备工本,出人力以捞盐,每百引为率,内分七十引为官盐,每十引令本商纳课三两二钱,内分三十引抵作商人工本,不纳课银,惟给官票,以别于私盐,此商盐也,用引兼用票也。”【11】
在官商同时浇晒中,商人部分的生产效率远比官营为高。主要原因是,盐丁与盐工虽然都是受剥削受压迫者,但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同的,劳动态度也不同。所谓“盐丁之力十不能得一二,召募之夫(盐工)一可以当十百。”【12】这话可能夸大一些,但商营的优越性是显然可见的。顺治六年(1649),晋南王小溪领导反清起义,盐丁纷纷参加义军,两次攻占运城杀死盐官郑洪图等,也就在这年,清政府决定废止官营,实行畦归商种的办法。
“顺治六年畦归于商。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原额畦地,四百八十五号:东场二百四号,中场一百四十二号,西场一百三十九号。中场向有脚道一百五十丈,志西池涯各有元碍余地,,商人续有开治。东开东无碍二十七号,中开脚道十二号,西开新签铺三十二号。……共成五百五十七号。【13】
这里,锭是课银,每锭银50两,每畦纳课6链。商人因注册纳课取得商名,称为锭商。所以文中说:“按课六锭分畦一号,一号注一商名。”当然纳课多者分畦亦多。从文中可见,畦归商种后有力地扩大了生产,开辟边脚无碍余地,畦由485号增至557号,清廷所收课银自也相应增加。同时,“因畦归商种,盐丁无所效用,先后汰存四千名专任修垣之役”,盐业劳动者全部改为雇工。到雍正五年(1727)干脆明令把“丁夫编入民籍,而盐丁永革矣。”【14】
不过当时畦归商种还只是基本确立私人生产体制,因为畦地的所有权仍属国家,商人只能按纳绽数使用,不能转让。这些商人又都在官府注有锭名,无名者不得经营口按规定,每锭领引一名(120引),办理运销。康熙二十七年(1688),山西、陕西、河南陆续招商包运,代替土贩,盐商逐渐分化为专事生产的坐商和专事贩运的运商,盐课也改由运商交纳。但是,“无锭名不得为商”【15】,运商为取得合法身分,就顶用坐商的锭名,给坐商以“销价银”(每锭24两,后减少)。专事生产的坐商实际上脱离官府的锭名了。同时,坐商中也产生分化。部分坐商经营失败,偷偷将畦出顶给别人,或任其荒废,甚至逃亡。于是,出现了”有商荒畦”和”无商荒畦”。而清廷为扩大盐课收入,增发河东盐引,是不容许盐产荒废的。雍正六年(1728),户部复巡盐御史硕色说:“无商荒畦,先动库银五千两,……陆续开垦,成熟之后,商人有补完工本者,即给为业”;”有商荒畦,令本商各开各哇,如无力开垦,即顶与殷实商人开垦,更名报部”【16】。前者”给与为业”等于是将官睦卖给商人,后者则是允许商人将睦出顶。接着雍正十二年(1734),盐运司为免争讼,对”原报部绽商,每锭随用印票一张,令其永远执照”。印票中说产商人之有瞪链,犹农家之有回土,今后“如遇归并典当,以及取续原链,务将印票同[典卖]契券一并交收”。这印票等于土地凭证,可以买卖过户,只是必须呈报官府,“查明方准更名注册”【17】而已。事实上,商人已取得畦地的所有权了。
乾隆五十七年(1792),“巡抚冯光熊以商力疲乏,请将盐课摊归地丁,盐斤昕民贩运。计河东应征三省正杂课银四十八万余两,在于三省行盐完课纳税之一百七十二厅州县均匀摊派,每地丁一两,约摊银九分有奇。奉旨准行。”【18】
课归地丁虽则是一个纳课办法的改变,旨在保证盐课收入,但由于在实行的同时采取一些措施,因而它涉及池盐产运销的全面变动。这些措施是:第一,允许池盐产运销的自由经营。“私盐之禁宜弛,盐料昕便运卖。查课归粮输,盐昕人运,不特河东之盐人人可以贩运,即兼有就近买食土盐、花马盐、蒙古盐之类,亦不许阻禁,并不许私收税钱”。第二,坐商对自己生产的盐可以自行处理。“嗣后,坐商晒成盐料,除昕人买贩外,许坐商自运赴三省,任便出售。如无力远运,情愿收贮找房,从缓售卖者,亦昕其便”。第三,取销盐政,裁撤盐宫。”查盐政各官原为经理盐务而设,今课归地丁,撤去运商,盐昕人运,已无专司之事,所有盐政运司、运同、经历、知事、库大使并三场大使,一概请裁。”【19】
可见,课归地丁的实行,出现了河东池盐产运销的全面自由化,同时,取销盐政,裁撤盐官,这就进一步为发展商人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实际也正是这样。课归地丁实行了15年,私商大发展,危及豫鄂两省淮盐的引地,引起淮盐产区的不满,于是清政府又在嘉庆十二年(1806)废除课归地丁制,恢复招商运销制。
二、河东池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及其限制
河东池盐业已进入分工协作的生产,又废除了盐丁制度,允许商人自由经营,也就有可能滋长出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先从商人方面来考察,然后再看他们的雇佣关系。
畦归商种时,商人都是官府招募来的。据记载:”顺治四年(1647)御史朱鼎延始以招商为请,招得商人张永盛等二十六名,六年(1649)御史刘达又招商人马兴等二十三名,十年(1653)御史刘秉政、运使陈简又招得商人董教等一百一十余名。至此,商数充足,引课皆有商人承认。”【20】这时招商是慎重其事的,商人资力较厚,注有锭名,并有定额。但以后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如前所说,康熙时畦地商人顶出锭名,雍正时允许坐商典卖畦地,同时,他们又将畦地出租给别人浇晒。据雍正后期一则记载说:“查河东坐商不下数百户,多系无力之家,畦地租自他人,措资浇晒”。【21】可见,商人由一百几十户增加到数百户,其中大部分是租畦经营的小户。当然,也会有兼并之家的大户。“或一家而有数十锭,或一家而只有数锭,且有一商名而由数人朋充者”。【22】大小户分化的情况,不得其详。据乾隆五十四年(1789)撰写的《河东盐法备览》(卷一,盐池门)载:”今现册商名四百二十有五,……内十二键商人四十名,该四百八十锭,六锭商人三百七十九名,该二千二百七十四锭,……”就是说,425名商人中,12锭即领有2号畦的大户只有40名,约占10%。不过,这是原注册的数字,加上出租出顶就不一定是这样了。
若以领有2号畦的作为大商人看,他们的资本有多大呢?所谓畦,一般阔10-15丈,边脚地阔不足10丈,长则依地势不定。据巡盐御史硕色说,商人垦治畦地“每畦有费二百六七十两至三百两者,亦有费银至三百四五十两者”。【23】因此,有2号畦的坐商,需投资520-700两,另外,还需一些材料和伙食等流动资金。当然兼并数十锭者投资会更多,但一般说来,资本并不算大。关于雇工,有如下一些记载。
“池内一切作头、副作、长工皆商人自为雇觅,视其浇晒之能否,给以工食之多寡。附近居氏,踊跃赴玉。”【24】
“作头者掌握晒毡,,能占风日以作盐,甘洁为功。副作则次于作头。长王则经年入畦工作者也。”【25】
“每年八月间完场后,酌留工人掘地,挞井,搅水注畦,谓之冬工。每于年终由河点道妨场于次年正月初旬督商兴工。兴工之时,附近贫民入池,坐商挑选雇集,修治哇底,注养卤水,是为春工。”【26】
从引文可见,池盐的生产大体是阴历一月至八月,雇工相当于农业上的十个月短工,但冬闲时仍有作业,故有长工。技术工人称作头,余为副作。工人的来源是附近贫民,由“坐商挑选雇集”,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雇工规模无考,我们只能作些推测。按明代制度,每盐丁20人立一料头,年交盐一料即1,000引。若雇募民夫亦每料给工本银20两。看来20人成为一劳动组织。万历时,有料头740号,共丁夫14,700人,这时年引量约1.4亿斤。【27】清乾隆时,年引量为1.6亿斤,按比率应有盐工16,800人,当时约有盐畦586号,平均每畦28.6人。清代实行分段治畦,连续作业,有些并行挖井取卤,劳动组织可能要大些。但废除盐丁制后,劳动效率也应有提高,每引的盐斤量也比明代增20%。这样看来,每畦平均有25-26个劳动力恐怕就差不多了。这样一个拥有2号畦的大商人,雇工当有50余人。
这些盐工都是受雇于资本的,从事商品生产。因此,在何东池盐业中,这10%的大商人的经营,可以说具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了。
河东池盐在清中期虽然已产生资本主义萌芽,但其投资规模和雇工规模还是较小的,与四川井盐业不能比拟。这种萌芽是十分薄弱的,得不到发展,并且还受到压抑和摧残。这是因为,盐始终是封建王朝专卖的商品,市场有限制,不能越区销售;价格也有限制,”自盐一名(120引)价至贵不得超过六十两;青盐一名,价至贵不得超过四十两”【28】。盐畦也有定额,不能自行增辟。康熙十九年(1680)和乾隆三十九年(1774)
孙学刚 中国历史故事集
曾因解池欠产开放小池,但不久即行封闭。解池附近的五姓湖滩地,同治时曾自发形成撑沱井1,250口,但屡遭查禁,最后派练军把“盐井滹沱一律填平,庵瞪悉数犁翻”【29】。就是说,商民经营只能是简单再生产,不能扩大再生产,而这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根本矛盾的。
同时,封建王朝在盐上横征暴敛,造成生产衰退,这也是历代专卖制的必然结果。河东盐正杂课,顺治初年只有13万余两,到嘉庆十八年(1813)达72万余两,增加近5倍(盐产仅增一倍余),以后也一直保持55-66万两。而咸丰以后,本地团练、“豫东贼匪滋扰”以至甘肃“回疆不靖”所需军费,都要河东盐商捐输,且为数至巨。嘉庆末年即出现旧商疲乏告退、新商裹足不前的情况。至道光末,“盐商之破产者,以河东为最”【30】。从表5-12可见,池盐引量自嘉庆十七年(1811)后即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萌芽也就日见萎缩
中国历史小故事简短50字
了。
三、淮盐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商亭的兴起
两淮盐区是清代著名的大产盐区,生产海盐。以淮河为界,分为淮南、淮北两部分,经并场后共辖23个盐场。计淮南20个盐场,在江苏的泰州、通州境内;淮北3个盐场,在江苏的梅州境内。所产盐斤,供应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江西6省的250个县(州),每年缴纳盐课银220余万两,占全国盐课近三分之一。
淮盐的产量,我们也只能用盐引的增减来反映,大体是从顺治到乾隆,增长很快,年销盐达6亿斤以上,嘉庆以后,逐渐降低,维持在5.5亿斤水平,其情况如表5-13。当然,也是限于官盐,不包括私盐。
淮南、淮北制盐方法不同,淮南用煎法,淮北用晒法。晒法比较简单。又由于淮北盐的生产中还没有发现有资本主义萌芽可能的资料,我们下面的考察限于淮南。事实上,淮盐的生产原也是以淮南为主的。
煎盐,是先于坑中贮灰,汲潮水灌入,一日夜成灰卤,然后置卤于直径丈许的平底?盘铁”中,用革作燃料,煎熬成盐。其工作场所叫亭、场。煎盐须视气候,久旱久雨均成盐荒,大约每年煎盐日约100天。
明初,行官营制。主要生产资料盘铁、草荡均官府所置,亭、场亦官府建造,都有定额不许私铸、私置。金良民为灶丁,即入灶籍,世代为灶户,亦有发罪徒充灶丁者。每户拨与草荡一段,停砍草煎盐;盘铁则由20-30户组成一组,轮流使用,称“团煎”。每丁煎盐有定额,除征盐课外,余盐由官收买,私卖者处绞刑。因此,实际是一种德役制。
表5-13 清代淮盐销额
年代额定引数配盐量(斤)计算标准每引配盐(斤)顺治
乾隆
嘉庆
道光
同治
光绪1,410,360
1,824,339
1,685,492
1,550,000
880,000
920,000282,072,000
627,572,516
613,519,088
564,200,000
528,000,000
552,000,000200
344
364
364
600
600
资料来源:顺治、乾隆、嘉庆掘嘉庆《两淮盐法志》:余据光绪两淮运使司=《整顿淮南通泰两属二十场盐务章程》。
明中叶,出现了锅 ,这是煎盐工具的一个改进。原来盘铁十分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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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每角(个)重3,000斤,造价也贵,灶户不能独有,只能团煎,轮流使用。辙似锅而浅,每只重140斤,可单用,亦可与锅合用?可每户发一副。这样,灶户可以自行掌握气候,安排生产,团煎因而破坏。锅辙所煎的盐质量也较好,引起盐商重视,“盘煎之盐青而销(黑),锅辙之盐白而沽,商人有取舍焉”【31】。所以,虽仍是官营,但弘治元年(1488)已发现“间有自铸锅 者”【32】,到嘉靖末、隆庆初则“擅置锅 者明目张胆而为之,纵横络绎,荡然而莫之为禁矣!”【33】但这种生产工具的改造,主要是促进个体生产,与河东池盐情况又不相同。
草荡的官有制也遭到破坏。弘治时,草荡“有被豪强、军民、总灶恃强占种者,有纠合人众公然采打货卖者,又有通同逃移灶丁谬称荒园田土,立约盗卖者”【34】。
同时,灶户反对官营的斗争也日趋激烈,以私煎私贩、通课、逃亡直到武装斗争。各场正盐收不足额,只好要求“召商买补”。万历四十五年(1617),两淮盐课全部改为折银,灶户不再纳盐而纳银,官府实际上不掌握盐,而是由商人和灶户直接买卖了。
进入清代,这种情况继续发展。顺治初,御史李赞元上疏说,“今灶户已输折价,不纳丁盐,官煎之法已废,所有多寡听其自煎,官私由其自卖。”【35】不过,生产资料仍是官府控制,但历雍正、乾隆,也发生了变化。
以锅 来说,原来是官批商铸,再卖给灶户,官府限定数量,更置时须交旧换新。雍正六年(1728)江南巡察御史戴音保条陈:“近灶每多私置锅 ,……是以任意煎煮,每多溢出之数”【36】。乾隆十年(1745),盐政吉庆为增产淮盐,奏明添铸盘角折说:“两淮煎撒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兹添铸盘角,应无论商、灶,如有情愿备资自铸者久许其循照往例,官为稽察”【37】。虽说“循例稽察”,实际是准许备资自由铸造了。
再看草荡。草荡属官地,拨与灶户使用,原禁转移。但私行典卖,已无法制止。典卖情况比较复杂。从交易对象看,有灶户与灶户之间,灶户与商人之间和灶户和民人之间三种情况。从草荡所在地方看,有本属与别属之别:在一个盐场内,若干灶户有一总灶统率,对本总灶所属称本属,对另一总灶所属称别属。从典卖的形式看,有规定若干年限届满后由卖方赎回的,称为活契;有不能赎回的,称为绝契或卖绝。清廷对此作了分别规定。乾隆十年(1745)的规定,比较全面,摘录如下:
“乾隆十年盐政吉庆以引荡顶退己据 站场大使丁烂条议:令将各场引荡在本总租典,应听自便。其从前隔总卖绝与灶者,仍听买者执业;木卖绝者许其回赎。若典与民者,悉令回赎,其本户元刀,许其觅本总照依时价,三才会赎煎办。惟卖与场商及别属灶户,未经议及。……请自丙寅年(按:1746年)始,灶户荡地不许典卖与商。乙丑(按:1745年)以前商灶交易荡地……契载回赎者,照本归原;绝契,权听商管,侠本商转售时,仍卖与灶,不许别售于商。”【38】
从这段引文来看,第一,在本属范围内,准许灶户之间典卖。第二,不准灶户把草荡典卖给商、民。第三,灶户已经把草荡典卖给商、民和别属灶户的,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活契的,令其回赎。属于绝契的,买方如系别属灶户,可听其执业;如系商人,则权昕商管,今后商人如需典卖,只能卖给灶户,不能卖给其他商人;如系民人,则令灶户赎回,无力赎回者,可由本属灶户买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在对待商人与民人买卖草荡的问题上,前者较后者为宽。这是因为民人买到革荡后“既不务煎,又不办运,其所以买荡地不过图得草薪或以供炊或以外贩,且其荡或肥沃即思私垦,于煎务实属有害。”而商人“其心本欲广产,所得引荡或买自灶户或灶户以之抵欠,该商无不募丁樵煎,或徊租摊晒,虽非原主,而荡仍归于灶,于樵煎之事,尚属无害。”【39】总之,意在从增加生产中维持盐课收入。
允许典卖草荡,意味着灶户对草荡的使用权转变为实质上的所有权;允许自置锅 ,意味着私人生产的合法化。当然,盐仍是清政府专卖的商品,仍是官盐,但在生产上,已是官营制彻底瓦解,民营制确立了。
这种变化,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清廷来说,则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盐课和其他专卖收益。为此,它不得不开放民营,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处理私盐的泛滥问题。私盐价格较低,质量也较好,私盐畅销,官盐就滞销,这是历代盐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到清中期,这个问题也日益尖锐化。从清初到乾隆末,全国人口增加近三倍,而两淮官盐的销量仅增长1.2倍,即由2.8亿斤增至6.2亿斤,市场大量地被私盐占领了。用行政手段查缉私盐不仅无效,也不可能,因为官盐市场有这么大的缺额。唯一办法是借助商民力量来增加官盐的生产,而这就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变化,即灶户的分化和商亭的兴起。
灶户的分化在明后期就已很明显了。嘉靖时两淮灶户已是“富者十无一二,贫者十常八九”【40】。富者有置三、五锅的,有置十锅的,他们“累资千万,交结场官”,甚至兼营商业,“巨船兴贩”;穷灶则“不过自食其力耳”,乃至依靠富灶,“为之佣工”【41】。到清代,分化进一步加剧,并且情况不同了。明代主要是灶户之间两极分化,清代灶户的分化则主要是商人支配生产所促成的。
原来,清顺治十七年(1660)起实行“公垣”制,在各盐场设立公垣,筑围墙,有场官专司起闭。灶户生产的盐均须送入垣中,“凡在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处。商人领引赴场,即入垣中公买”【42】。这就是场商。场商虽是按引收购,但他有选择灶户的自由,加以资本雄厚,就可以支配生产。
盐的专卖利益和商业利润都很大,一般在150-200%左右。嘉、道时,商人在公垣内收购,每斤约10文,加课约7文,发汉口转运各处销售,近者六七十文,远者竟需八九十文不等。其中包括窝根抽银、运脚抽公、岸费等杂课约10文,余为运脚和商业利润。【43】商人收盐时还“大桶中盐”,即加大秤量,“每引多收三、四十斤”【44】。总之,对灶户的剥削十分惨重,灶户因而破产、逃亡或沦为佣工,这是分化的主要一面。
同时,商人又向灶户放高利贷,并以之控制生产。乾隆元年时大学士朱轼说:“凡灶户资本多称贷于商人。至买盐给价,则权衡子母,加倍扣除”【45】。另据较晚一些时候的记载,对贫乏灶户,“垣商(即场商)亦必先放草本,使之修亭补辙,而盐亦各归主顾,不入他垣。放倍多者至有盈于累万,故灶户乐为商效。”【46】“乐为商效”,实际是受商人支配。
商人与灶户还有一重关系,即朱轼所说:“私盐皆灶户所嚣。若使场灶间无私出之盐,奸徒何以兴贩?”官府在缉私时,只罪私贩,并不追究灶户。灶户“恃私盐事发罪也不及,是以敢于售私,实由盐商驱之也。”【47】就是说,商人支配了灶户,也就可以私制、私贩盐斤;事实上,清代最大的官盐商也就是最大的私盐贩,不过另立名号活动而已。
这一切都为商人积累资本、插手盐的生产铺平了道路。
商人经营的盐亭叫商亭。经营商亭的是场商,但他们与运销商有密切的关系,有些场商本身就是运销商。
淮南20个盐场,由泰州、通州两个分司管理。顺治初年,在泰州分司的庙湾盐场已有商人设置的盐亭,当时并未注意。康熙年间,商亭增多,两淮巡盐使郝浴乃令各盐场将盘铁、锅 实数按“各县某商、某灶名下”分别登记【48】。乾隆二十年(1755),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泰分司所属十一场,……查富安、安丰、梁朵、东台、丁溪、刘庄、伍站等七场,亭场俱系灶业,……至草堰、小海、新兴三场,灶户亭辙十不及一,余皆场商价置,自行招丁办煎。庙湾一场,灶户
止有一亭,亦未开煎,专以贩草渔利,亭池全属商置”【49】。即是说,11场中有4场基本上是商人经营的。通州分司据《南搓志要》载,所属9个盐场中,其亭 “除拼茶并场之李堡、角斜灶置〔外〕,余俱商亭、商。”【50】这样,淮南总共20场中,在乾隆年间已有7个盐场的亭徽全部是商人经营的,有4个盐场基本上是商人经营的,完全由灶户经营的只有9个盐场了。
到了道光十年(1830),据两淮盐政陶澍说:“两淮池潎(应为金字旁),半系灶产”【51】,即从生产单位(盐池、亭潎(应为金字旁))来说,商人经营的已占半数了。
四、淮南海盐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
商人经营的盐亭是怎样一种生产关系,其中有无资本主义萌芽呢?
过去盐政文献,对生产关系绝少记载,这是我们研究中一大困难。对于商亭,一般只是说它“招丁办煎”、“雇丁煎烧”、“募丁煎办”【52】等。这首先就发生一个“丁”的人身地位问题。在前述河东池盐业,因废除了盐丁制,盐户改为民户,商人雇工属自由雇工。在两淮,整个清代始终保留灶籍,并实行保甲制度;因此,需要考察一下灶籍的实际情况。
明代的灶户原是世代为业,服徭役劳动。明末战乱,灶籍也荒废了。清顺治十七年(1660),根据巡盐御史李赞元的建议,招抚灶丁复业,免除复业灶丁的胥役,这时的灶籍,实际即是盐产区的一种户籍制度。当时招抚的原额,淮南20个盐场共61,191丁,每场多只二、三千丁。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各场多在万丁以上,20场的灶户共有579,097丁,较原额增加8.5倍。【53】这不仅包括人口增殖,也包括移入人口和寄居人口,否则不会增加那么多的。这五十几万盐丁并不都从事盐业劳动,淮盐生产也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这是因为,海岸线逐渐东移,“腹内荡地土性渐淡,是以率多改荡为田”。乾隆十年(1745),已因“灶丁脱漏版籍,灶荡垦为熟田”,许多人家“几忘身隶何籍”了。乾隆四十一年(1776)整理户口时,两江总督就曾提出将这里超过原额的滋生人口计入民籍,惟盐政使认为仍应“按纲题报”,“毋庸又入民数册内造报,转致两歧”【54】。可见灶籍已失掉原来的意义,当时将这么多的户口计入盐商的纲册,原是不合理的。至于保甲,确是规定很严,但其目的是为“弥盗缉私”,每户的亲丁、憧仆以及”有无执业灶地”都要详报,但并无服盐役和世代为业的规定。乾隆时有首咏小海盐场的诗说:“当年有罪来充煎,今日平民编入户,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55】原来明代有发罪犯充灶丁之律,但人数是很有限的。自顺治十四年(1657)以后,淮盐也不再金派新丁了。所以,至少到乾隆时,所谓灶丁都是“平民编入户”了。不过,他们虽然有的已从事垦植,但多数仍只能以煎盐为唯一生路。商亭“招丁煎办”的丁,也就是这种人。他们对商人来说,并无人身关系,但在经济上,由于“海角不生物”,是只能依存于盐商的。前面说过,草堪、小海、新兴三场都基本上是商亭“招丁办煎”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呢?下面是乾隆元年(1736)小海盐场大使林正清的一段记述。
“本场四灶,计一百四十一户,皆下货,其垮锹俱商直,供灶隔蕉。木煎支佳,既煎和、欠,灶有克减之苦,商有挂搭之票,两受其害。积习已久,不能骤灵,今维劝商恤灶,渐增其值,惩灶通负,勿累商谏,积渐劝导,交有利益,则亭场自增,盐额自广矣。”
“今查 八十付(按应为八十七付),皆灶商报官自铸。内李大安 二十四付,栋大德 二十付,汪森德 十三付,吴公大 十付,未恒字 十付,全逢原 十付。此据现在实数。”
“未煎支值到商门,于母相权期尽取。又遭豪奴暗抽分,一言微忡逢其怒。苹烟木冷心刀瘁,责偿卢卢雄如虎。……”【56】
从上述可见,主要生产工具辙是商人置备的。据乾隆八年(1743)盐运使朱续卓称:“请借动商捐银一千一百六十两,铸辙百副,每口重一百四十斤,计价五两八钱,发泰属六十副,通属四十副”,【57】按每副银11.6两计,小海盐场的87付辙共值银1,009.2两,最大商人李大安需出资278.4两,其余是一、二百两。当然建造亭场还需要一些投资,但总的说,资本是不大的。这些辙,是交给114家“下贫”的灶户使用,商亭先付给灶户盐价,所谓“未煎支值气煎出结账时,商人又竭尽盘剥勒索之能事,”“子母相权期尽取,又遭豪奴暗抽分”。当然,灶户也“积欠”盐斤,“通负”债款,以求自保;商人自不甘罢休,“责偿声声猛如虎”。可见,商人并不是雇丁生产,而是以生产工具和生产费用贷放给灶户,收取盐斤。实际生产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我们前面谈淮盐生产工具的改革时即指出这个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招丁办煎”,顶多是一种包买商制。然而,盐本是专卖商品,一向是由引商垄断包买的,这里不过多一个商人贷放锅辙和生产费用而已。最大的商人李大安,大约支配40家灶户,其余的支配十几户、二、三十户不等。
在草堪盐场,有在该场设亭的商人吴荣泰等的一段申述如下:
“商等承办苹堪场垣,本系商亭。所谓商亭者,其舟车、牛只、亭 等项,皆商自置,犹如自买之田招人耕种者也。乾隆、嘉庆问本元桶价,每桶盐到垣,酌给饭钱。嗣因灶丁大小事件,必零星至商店支给,故于每桶给以六百文,以免烦琐。每年春加秋减,以春间草价稍昂,秋问革丰卤辱,并非轻加妄减,亦向不禀明场官衙门。此苹堪历年之情形也。近两年因西水下注,灶丁困苦,故于济灶外,两次加至一百四十文,以示体恤,此又象商灶痛痒相关之情形也。【58】
这段资料说明,主要生产工具舟车、牛只、亭辙都是商人所有,其亭辙当然是交给灶丁使用。灶丁每交一桶盐到垣,商人酌给饭钱,实即盐价。此外,商人还支付一些零星钱给“灶丁家大小事件”,大约指生产费用,如购买草料等。道光以后,饭钱和零星钱都计入“桶价”,每桶600文。但不知这600文仍是”每桶盐到垣”后才付呢?还是预付。又说“每年春加秋减,以春间草价稍昂”,当指生产费用,到光绪时两次加至140文。但不知这数是在桶价之内呢,还是在桶价之孙。
有的学者把“饭钱”“桶价”看作工资,以为商人和灶丁间是雇佣关系。从引文所述情况,似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看来,只是商人收盐给价(历来都是如此),另预付一些费用而已。若桶价也是预付,则与上述小海盐场之“未煎支值”相同;惟未见结算时“权子母”之事,也许因为这段话是商人的禀报,就不谈他们“克减”“责偿”之事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里的生产仍是小生产。上面引文和其他淮盐文献中,都未见灶丁分工协作的记载。从支付“灶丁家大小事件”(包括买草费用)的记述看,他们是一家一户生产的。若是雇工,则清代雇工一般是雇主供伙食,故矿业称锅伙,农业称“同坐共食”;而这里是按桶给饭钱,因为他们是各家各自生产的。这就与河东池盐业的25-26人一个工作组不同,更不用说具有较大工场手工业规模的四川井盐了。
草荡的情况有所不同。本享第三节中,我们曾举乾隆十六年(1751)泰州周添吉典进草荡雇工砍草一例,他的雇工“都是佣作穷人,四处觅活”,工钱是按日计值,每天40文。这是十分明确的雇佣关系了。由于原资料没有说明该草荡是否典自灶户和革是否灶用,我们把它放在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讨论了。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虽然淮盐的生产己有商人经营,商亭大量出现,但论及资本主义萌芽,还不是十分明确的,即使有,也不过笼包买商性质。这一方面是受到盐的封建专卖制度的限制,而更重要的还是淮盐生产方式本身决寇的,它一直停留在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状态。
嘉庆以后,淮盐的运销日渐衰落了,在生产关系上也就没有再发展的可能。道光初期,淮盐年销仅十余万引,不过定额的十分之一。道光十二年(1832)和三十年(1850),先后废除淮北、淮南的世袭引商,实行票盐法,运销转畅。但到咸丰初,太平天自军兴,交通梗阻,华中市场为川盐和私盐代替,淮盐从此一厥不振。淮南盐生产的衰落,除了受专卖制度的限制和清王朝横征暴敛的摧残外,还有个原因,即淮南海岸线的东移,旧亭场距潮沙日远,新淤沙滩尚待堤墩防护。如前所述,腹内草荡已有疏作农用,那时是种杂粮,或作苇塘。光绪以来,创修筑沟渠、借雨水排盐种植棉花之法,植棉的经济利益大于制盐,乃逐渐推广至海滨。1914年,国民党盐务署规定,淮南盐场的产量每年递减两成,五年减除净尽。虽未完全实行,然已入淘汰之列。至于淮北盐场,清末仍略有发展,但在全国盐产中,已不居重要地位了。
注释:
【1】《清盐法志》卷七十四,盐池。
【2】朱一凤、杨梦瑛、姚培和篡辑:《河东盐法志》卷一,盐池。雍正八年版。
【3】《河东盐法志》卷二,畦地。
【4】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作咸。
【5】《柯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6】王择庆:《明代石刻”两东盐池之图吟,载《文物》1979年第3期。
【7】蒋兆奎:《洞东盐法备览》卷五,坐商。乾隆五十四年版。
【8】陈际唐:《续增何东盐法备览》卷上,坐商门。宣统版。
【9】《河东盐法志》卷一,种治.
【10】《河东盐法志》卷一,盐池。
【11】刘令尹:《请清引票疏》,《河东盐法志》卷十,疏议。
【12】《河东盐法备览》卷十一,奏疏门。
【13】《向东盐法志》卷二,畦地。
【14】《河东盐法备览》卷一,盐池门。
【15】《清盐法志》卷七十六,坐商。
【16】《河东盐法志》卷二,蛙地。
【17】《清盐法志》卷七十六,坐商。
【18】江蓉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中,运商。光绪八年版。
【19】阿桂:《课归地丁善后事宜》,《增修词东盐法备览》卷五。
【20】《河东盐法备览》卷六,通商门。
【21】《河东捐免充商部议》,《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六,奏疏。
【22】《河东盐法备览》卷六,通商门。
【23】硕色:开垦荒蛙疏》,《河东盐法志》卷十,疏议。
【24】《向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25】《解州安邑运城志》卷二,盐池。
【26】《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中,浇晒。
【27】据《何东盐法志》卷二,种治。
【28】《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二,课额门。
【29】《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巷四,律例门。
【30】王守基:《盐法议略》,河东盐务议略。
【31】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32】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古今盐议录上。
【33】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34】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古今盐议录上。
【35】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一,场灶五,亭池房垣。
【36】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场灶四,灶具。
【37】同治《两推盐法志》卷三十,场灶四,灶具。
【38】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39】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40】嘉靖《两淮盐法志》。
【41】庞尚鹏:《清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42】《清盐法志》,1914年编,卷一,通例一。
【43】陶澍:《敬陈两淮盐务积弊附片》,《陶文毅公集》卷十一,奏疏,黄均宰:《金壶七墨·浪墨》卷一,盐商;据这两项材料计算。
【44】乾隆三十一年调查,见同治《两淮盐法志》卷十,转运五。
【45】朱轼:请定盐法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
【46】梅鲍君:《南能志要》总洼,光绪二年编。
【47】朱轼:《请定盐法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
【48】康熙《两淮盐法志
中国历史中的十大人物故事
》卷六。
【49】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草荡。
【50】梅鲍君:《南醒志要》总述。
【51】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文毅公集》卷十二,奏疏。
【52】《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场灶一:《南搓志要》场灶。
【53】据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九,灶丁。
【54】以上均见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七,杨灶;卷二十九,灶丁。
【55】林正清:《小海场新志》
【56】林正清:《小海场新志》,乾隆四年版。
【57】同治《两淮盐法志》卷三十,灶具。
【58】光绪《两淮盐法志》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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