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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清时代的山东盐业
盐业-明清时代的山东盐业
《明清山东盐业研究》,纪丽真著,齐鲁书社2009年11月第一版,30.00元
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传统社会里,国家收入“半出盐赋”,盐课是封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盐业与历朝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都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后,明清盐业史研究渐多,成果迭出,但地区性盐业研究多集中在两淮、四川、广东等地区,对山东盐业的专题研究则相对较少,仅有王赛时、王青等少数学者撰写过几篇论文。
山东有3000多公里的海岸线,享有渔盐之利。西周之后,山东一直是中国较为重要的产盐地区。尤其明清时期,山东运司盐场是我国北方著名的大产盐区之一。每年的盐课收入,不仅是“军国之需”,而且更密切维系着鲁、豫、苏、皖四省行盐地区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有必要对山东盐业进行深入研究。
纪丽真博士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爬梳文献典籍,运用科学方法,缜密而又扎实地撰成专著《明清山东盐业研究》,由齐鲁书社出版。该书内容充实,由七章构成:明代山东的盐场与海盐生产技术、明代山东的盐政、清代山东的场产、清代山东的海盐生产技术、清代山东盐业的管理和运销体系、清代山东的盐课、清代山东的私盐问题。
在《明清山东盐业研究》一书中,举凡明清历史实录、盐法志、地方通志、明清学者及后人的论述,无不涉及,并给予审慎的鉴别,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一手材料的发掘、稽核与使用,力图通过对浩如烟海的史料的分析,探寻出明清两朝山东盐业的规律。据该书“参考文献”部分统计可知,作者查阅地方志七十余部,用力可谓勤劬。这些丰富的文献典籍,成为本书研究明清盐业经济的基础材料。清代保留下来较多的盐法文献,为“复原”清代山东各时期、各盐场的煎盐与晒盐方法,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作者翻检雍正《山东盐法志》、嘉庆《山东盐法志》、同治《盐法议略•山东盐务议略》、《清盐法志》、《盐法通志》以及清朝、民国时修纂的志书中所载的史料,对清代山东的煎盐法、晒盐法做了详细的考证。
明代万历间查志隆修撰《山东盐法志》四卷,因年代久远等原因,国内现只有国家图书馆藏其卷一。但明代汪砢玉的《古今鹾略》卷一中,却转引了《山东盐志》关于明代山东海盐生产技术的记载。作者从三个方面考证,认定《古今鹾略》转引的《山东盐志》,即是万历《山东盐法志》。此一考证,增加了明代山东盐法志书的文献,更大可能地接近了历史事实。
众所周知,盐业属于经济范畴,涉及诸多衡量指标,需要通过数字和计算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精确、科学的结论。书中较多采用了计量法和比较法,制作图表六十余幅。正是这些科学的分析、比较,大大增加了该书的深度与厚度。编制出山东明清两朝有关盐业的大量图表,进行了细致的计量分析,加强了该书论述的准确度和科学度,更为直观地考察明清山东盐业问题。
对前人、今人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偏颇或不正确的观点,作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加以纠正。如第二章,作者依据雍正《山东盐法志》第六卷《灶籍》,对明末山东19场的盐课额,包括灶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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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地、草荡、滩池、锅面等项进行研究,并绘制“明末山东十九场课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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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纠正了某些盐业史著作中对明末山东盐课额的错误认识和统计。又如,作者依据明汪珂玉的《古今鹾略》引《山东盐志》,考证了明代山东的海盐生产技术,“复原”了明代山东的两种海盐煎盐法,纠正了《明代盐业经济研究》一书中因史料不足而得出的偏颇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其取卤方法……山东未见灰压、削土的记载”,作者据《掖县志》等地方文献,纠正了前人研究中存在的某些错讹。对古籍中的错讹之处亦予以辨正,如《清盐法志》卷五十四《山东五•运销门一•引票》中有一句为“又题增额票八千一百二十五张”,作者通过文献记载数字,计算后认为,此处记载当作8135张,8125有误。此种新见或发现,书中俯拾皆是。
对学者较少研究的山东盐业课题,如清代山东各盐场盐滩的设置和管理、山东各场的盐品、山东的盐商及其商纲组织等问题,作者作了梳理和研究,比较全面地反映出明清时期山东盐业经济的真实面貌。在清代以官督商销为特征的盐业管理制度中,盐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者对清代两淮地区盐商的研究,一直比较重视。对山东盐商的研究,较为薄弱。作者从引商与商纲、票商与商纲等方面,既比较了引商与票商的组成、特点等不同之处,又对清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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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盐业商纲的名称、数目、职能、活动等,进行了分析和考察,认为山东盐业商纲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食盐的产、运、销。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还可以借以了解封建王朝的财政运作情况。有清一代,盐政与河工、漕运、兵饷一起被称为清代的“四大政”。盐税在清代的财政收入中一直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清代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盐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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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输,是清代财政收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捐输名目有:应急军需、兴修水利、皇室之用、赈济水旱、缉私捐输等等。有些盐商为了巩固引岸销盐的特权,积极向朝廷认捐,但也经常被朝廷逼捐。清朝末年,盐商的捐输,成为一种权钱交易,“徒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成为清代盐业畅销的绊脚石。此种论述,读来兴趣盎然。
该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里试举几处。第一,山东省的行政疆域在明清两代有些变动,这些信息在书中应有所反映。尤其是在明朝前中期,山东行省还包括辽东半岛等地区。明末,辽东都司从山东体制内独立出来。学术界一般都这么认为。谭其骧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就是如此标注山东省的行政范围。也有学者认为,明代辽东和山东之间根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辽东都司是个独立的行政实体的结论。(见张士尊《明代辽东都司与山东行省关系论析》一文,载《东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2期)第二,清代直隶的庆云县、宁津县、东明县诸县,今属山东,本书似当作一注释说明,以免引起读者误会。第三,黄河在明清两朝的河道与现今不同。1855年,黄河夺大清河入海,始经由现今河道。书中第83页图标示有误,“黄河”当为“大清河”,清朝中叶时黄河由江苏入海。
文章来源:《中华读书报》(2012年07月04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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