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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的军事制度
卫所制为在全国各地军事要地设立卫所驻军,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从征调发,无事则还归卫所。军队来源为世袭的军户,由每户派一人为正丁至卫所当兵,军人在卫所中轮流戊守以及屯田,屯田所得以供给军队及将官等所需。
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渐无法维持,军人生活水平及社会地位日
在嘉靖年间,应付倭寇之乱时,将领戚继光在浙江地区采用招募民兵加以训练的方
明朝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
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明代募兵制始于正统年间,和卫所军不同,募兵不世袭,虽然为兵,但隶属于民籍。
服役期满即退伍。最开始,募兵没有像卫所军那样拥有正式编制,而且往往随着需求扩编或裁员。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不像卫所兵那样需要抽调部分兵员从事屯田任务。
募兵的粮食补给,军饷完全来自国家财政直接支出,不用来自屯田所获,而且饷银也比卫所军和民壮要高。
到了嘉靖年间,募兵的骑兵与步兵以及车兵开始拥有正式的编制——营哨制。一般是五人为一伍,二伍为什,三什为队,三队为哨,五哨为总,五总为营。
每营兵员3000人。这是南方明军的营哨编制,北方稍有变动,但大体相当,如戚继光的蓟镇陆军编制,十二人为一队,三队为旗,三旗为局,四局为司,二司为部,三部为营,人数也在3000人左右。这就是明朝中后期的主要军队编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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