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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北魏的制度改革
北魏孝文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力求限制地方豪强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延兴二年(472),政以久任,满一年升迁一级;治绩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处罚,甚至降级。
延兴五年(475)为改变过去州、郡、县争收租调的混乱局面,政府确定只能由县一级征收,征收时禁止使用大斗、长尺、重秤。
太和八年(484)颁布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买,离职时移交下任
太和九年(485)颁布了均田
北方
太和十年(486)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采用邻、里、党的乡官组织,抑制地方豪强荫庇大量户口。
太和十年,孝文帝对租调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新租调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每年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头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太和十八年(493),孝文帝排除穆泰、元丕及太子恂等鲜卑旧贵族和保守势力的反对,把都城从平城迁至洛阳。
迁都后,督使鲜卑族禁着胡服,改穿汉人服装;朝廷上禁鲜卑语,改说汉话;规定鲜卑贵族在洛阳死后,不得归葬平城,并改他们的籍贯为河南洛阳,改鲜卑姓为汉姓;鲜卑贵族门阀化,提倡他们与汉族高门通婚等。
太和年间,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十九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其中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言,一同四姓。”所谓四姓,一说为中原汉族高门崔、卢、李、郑,一说为汉族甲、乙、丙、丁四种郡姓,后者似为确。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
孝文帝改革使北方社会经济有了明显发展,手工业生产日益活跃,商业活动也日趋活跃。加速了北方各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对北魏社会政治生活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主要的影响是促进了民族的交流和融合,为结束长期分裂局面,重新走向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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