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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

  • 国民政府,抗日战争,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中国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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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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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


内容提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补充兵员,制定《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实施监犯调服军役措施,监犯在服役期间,功绩卓著,为打败穷凶极恶的日本帝国主义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抗日战阵 监犯 调服军役 国民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有一支较为特殊的“军人”——调服军役的监犯,他们同全国人民一道,浴血奋战,为打败穷凶极恶的日本军国主义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和智慧,“调服军役监犯曾国民,于调服军役期间,参加作战,率领敢死队冲入敌阵,斩杀甚众,功绩卓著”[1],“调服军役监犯黄正成,于攻克昆仑关战役,有特殊功绩,”[2]检阅已出版的抗战著作及研究论文,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鲜有论及。本文试就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犯调服军役作以评述,以深化抗日战争史的研究。
一、
卢沟桥抗战揭开了中华民族全民族抗战的序幕,在国民党正面战场,于抗日战争的防御阶段组织了太原会战、淞沪会战、南京保卫战、徐州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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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武汉会战,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造成了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在抗日战争的相持阶段,从1938年至1940年底,正面战场发动的大的战役有南昌会战、随枣会战、第一次长沙会战、1939年冬季攻势、桂南会战、绥西作战和枣宜会战;1941年国民党军队发起的大的战役有上高会战、中条山会战、第二次长沙会战、枣宜战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军队进行的战役有第三次长沙会战、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浙赣战役、鄂西会战、常德会战、中国驻印军反攻缅北作战和滇西作战、豫湘桂战役阻击战、老河口地区作战、芷江地区作战等,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上述大的会战也使国民党军队也付出了重大牺牲。1937年8月7日,南京政府召开国防联席会议,何应钦报告卢沟桥事变及经过,谈到阵亡的情况,何说,“关于战事详报,还没有接到廿九军的报告,我方阵亡将士约五千人。”[3]卢沟桥事变中国军人的阵亡是数次会战中的一个缩影。
在淞沪战场,中国军人英勇作战,写出了抗战史上的光辉篇章,1937年10月31日,淞沪会战第三战区副司令长官顾祝同致电何应钦,“广福南马家宅附近,我一五九师阵地左翼,昨陷日十时至十八时,被炮击数千发,战况之烈,为近日所罕有,老陆宅我一五九师一排,与阵地同殉,其后派兵一排前往夺取,亦被牺牲。”[4]淞沪战场上,官兵共赴国难,1937年11月8日,桂永清致蒋介石电称:“数日来敌倾全力争我屈家桥、八字桥阵地,密集炮火集中设计,守军伤亡过众,敌屡次突入,我屡逆复,彼此均以八字桥为争夺焦点,我马团李团两团,均使用加入战斗,李团长及欧阳营负伤,马团王营长受伤,陈营长阵亡,下级官以下伤亡,约在三千以上。”[5]中国军人为领土而战,不惜牺牲,1937年8月17日,张治中致电蒋介石、何应钦称:“八十八师以主力由北向日本坟山、八字桥、法学院、虹口公园攻击,往返争夺,伤亡甚重,仅法学院一处,已牺牲一营之众。而攻日本坟山之部,于上午十一时攻入,后因受敌侧防机关枪射击,未能退出,死伤尤多。”[6]冷兵器时代,战争意味着死亡,一次次大的会战,中国军人非死即伤,“民国26年:官佐受伤9810人,阵亡4884人;士兵受伤233142人,阵亡119856人,合计官兵伤亡367692人。民国27年:官佐受伤19625人,阵亡9811人;士兵受伤466352人,阵亡239742人,合计官兵伤亡735557人。民国28年:官佐受伤7170人,阵亡6224人;士兵受伤167951人,阵亡165238人,合计官兵伤亡346583人。民国29年:官佐受伤12612人,阵亡8095人;士兵受伤321826人,阵亡321582人,合计官兵伤亡664115人。民国30年(至11月底):官兵伤亡合计328532人。以上伤亡统计(包括病亡)2442479”。[7]从上述数字看,1938年、1940年是正面战场伤亡最多的年份,数字表明,中国军人为保卫中国领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次次会战也考验着中国军人的意志和健康,因病、因伤脱离战场也使国民党军队人员减少,“军政部报告,自抗战至31年9月,失踪为50622人。参谋总长陈诚统计抗战期间,因病逃亡323436人,因伤逃亡274671人,合计598107人。”[8]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是每个中国军人的期盼,也是战时中国国民政府的神圣使命,为此就必须源源不断的补充兵员,将监犯调服兵役就是措施之一。
监犯调服兵役经历了从初步出台到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军事委员会制定《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兵役条例》,军事委员会制定《修正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3条》。
1937年8月16日,军事委员会制定公布《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详细规定调服军役监犯的对象、范围、管理机关、调服军役方式、减刑办法、立功赦罪、实施日期。关于调服军役的依据,规定:“作战期间之监犯得依本办法规定调服军役。”“监犯调服期内视同军人。”关于调服军役的对象界定及范围:“本办法所称之监犯谓在军人及普通监狱执行或在反省院反省之人犯。”规定下列监犯不调充军役:“甲、案情直接或间接涉及通敌或利敌者;乙、犯吸食烟毒罪名;丙、年在50岁以上者;丁、确有疾病不堪劳役者;”关于监犯调服军役的方式及管理机构,规定“监犯得自行呈请调服军役。”“各监狱长官或反省院长应将合格调服军役之人犯造册报由军政部通盘筹划,扩充各部队服役(表式附后)”,“军政部于调服军役监犯入伍后关于普通人犯应列册通知司法行政部(册式附表)”;关于调服军役的去向规定为“调服军役之监犯依其财力酌派相当勤务。”规定调服军役的犯人折抵刑期,“调服军役之人犯如自愿编入敢死队或冲锋队者,自入伍日起视同假释,调服其他军役者其服役之日期准予折抵刑期。”对监犯调服军役参战有功赦免其罪作出规定:“调服军役之监犯如有特殊功绩或因作战致其身体残废者除照例奖恤外,经其服役部队长官证明呈经中央各主管机关转呈国民政府赦免其罪刑。”同时规定,监犯调服军役期内不得请假或销差,违者以无故离去职役论。关于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9]。同时还公布了表格样式,见表一、表二。
表一:某某监狱反省院造具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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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役人犯名册

姓名


年龄


籍贯


罪名


原判机关


残余刑期


曾任何项职务


受过何项教育


具有何种专门技能


是否愿赴前方效力


备考


表二、军政部调服军役普通犯人名册

姓名


年龄


籍贯


罪名


刑期


残余刑期


原判机关


原执行机关


调用年月日


入伍年月日


调用部队及其任务


备考


《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公布后,“惟初时限制较严,收效不广,嗣经有关机关会商,将原办法修正为《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于28年9月公布施行。”[10]修正后的监犯调服军役办法与1937年的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第一,调服军役的监犯范围较原来略有减小。1938年11月19日,国民政府下令废止反省院,因而,1939年《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将监犯界定为:在军人监狱及普通监狱执行之人犯。第二,明确不得调服军役的监犯,包括:一、犯通敌罪或利敌罪者。二、年在45岁以上者。三、确有疾病不堪服役者。四、受无期徒刑之执行未满5年,及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执行未逾5分之1者,其受有期徒刑执行人犯之羁押日数,视作已执行之刑期。五、女犯。[11]显而易见,调服军役监犯的年龄由原来的50岁减为45岁;对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的监犯执行的刑期作了新的规定。女犯因体质及性别原因不适宜作战,规定女犯不得调服军役。较1937年规定的办法,更符合实际,也易于操作。
根据《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实施的情况,1940年5月,军事委员会公布《修正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3条》,规定年未满18岁或在45岁以上者,不得调服军役。如具有军官佐之资历者,依陆海空军官佐服役年龄办理。[12] 修改后监犯调服军役的规定更趋完善和合理。

调服军役的程序基本上是按照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制定的《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及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兵役条例》和军事委员会修订的《修正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3条》执行的,查阅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河南、山西、河南、青海监犯调服军役的档案[13],其程序归结为:由各监狱长官将符合调服军役的监犯造册报各省高等法院,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及各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联合署名报司法行政部转报军事委员会军政部,经军政部核准,由军政部部长署名,通知司法行政部调往部队服役。
监犯呈请调服军役还须有担保,并经过感化队训练方可服役。“凡呈请调服军役之监犯,须经其原籍村镇长保甲长公务员二人或殷实店铺二家之保证,并由各省、市政府会同司法机关编成感化队训练后,分精神教育、政治训练、军事训练与体格锻炼等四项。期间定为一月至三月。训练后所服务之事项,大别之分为四:一、补助野战军构筑各种军用工事及运输军用物品;二、拨充军队作战;三、担任特务工作;四、其他各种勤务。”[14]
监犯调服军役的年龄略有不同。查阅浙江高院1940年元月6日至1941年3月27日呈报所属监所人犯调服军役的档案[15]统计,调服军役的监犯的年龄列表如下:表三

年龄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人数

1

1

1

4

1

2

2

5

5

3

2

6

6


30

31

32

33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2

3

4

1

2

4

4

4

1

2

1

6

1

从上表可以看出,调服军役的监犯年龄17—19岁的3人,20—29岁的36人,30—39岁的25人,40—43岁的10人,20—39岁的监犯调服军役的人数较多,正值年富力强精力旺盛的时期,调服军役,可以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其中有1监犯年龄17岁,是1940年5月调服军役的,按照1940年5月刚刚修改的《修正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3条》的规定,显然不符合规定的年龄,在抗击日寇的非常时期,调服军役的条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规定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调服军役的监犯就近入伍。监犯经呈请司法行政部转军政部批准后,一般就近调往附近部队训练。以浙江为例,翻阅浙江高院呈报所属监所人犯调服军役的档案[16],军政部致函司法行政部核准其调服军役的时间、人数及去向列表为:表四

时 间

调服军役人数

调往部队

1940年1月6日

10名

由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转饬金严师管区司令部接收编训

1940年2月27日

1

瞿县团管区

1940年3月5日

24

交金华团管区司令部转拨第三战区特务团暨挺一总队验收编训

1940年3月14日

2

金严师管区接收

1940年3月16日

2

提交常备队编送兰溪团管区拨交第五补训处编训

1940年5月6日

14

11名调往浙江金严师管区补充第一团第一连,3名调往浙江温处师管区补充温处师管区,补充第二团第三营第十四连

1940年6月3日

2

调温处师管区补充第一团第十四连

1940年6月15日

5

浙江金严师管区后补第三团

1940年10月

7

拨交金严师管区司令部后方补充第三团第二营第一连充二等兵

1940年12月21日

1


1941年3月7日

3

调往温处管区补充三团

1941年3月27日

2

调往浙江金严师管区后补第一团编训

调服军役的人数。从1937年8月公布《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到1938年10月,由各省军事机关调服军役之监犯,共计1228人;经司法行政部令各监狱呈报合于调服军役之监犯名册咨送军政部核办者,共计5317人。[17]这一数字和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居正提供的数字相近:调服军役者八千六百余名[18]。到1940年7月,先后调服军役者,已有二万二千六百九十三人。[19]
抗战期间,监犯调服军役持续不断,1939年,调服军役5000名。1940年,调服军役6000名。1941年调服军事人犯1585名,普通人犯3995。1942年调服军役人犯631名,普通人犯4319名。1943年调服军事人犯3063名,普通人犯2264名。1945年调服军事人犯2479名,普通人犯2843名。[20]也就是说,自1940年后,调服军役的监犯有军事犯与普通犯之区别。同普通人犯相比,军事犯调服军役比普通人犯更快熟悉军事业务。
监犯调服军役的人数,省与省有所不同,截止1942年2月6日,各省军事犯与刑事犯调服军役的数字见表五。总计34738;军事犯5233;刑事犯29505
表五、各省监犯调服军役人数[21]

省别

共计

军事犯

刑事犯

江苏

3273

313

2960

浙江

763

213

550

安徽

723

92

631

江西

2786

390

2396

湖北

1880

254

1626

湖南

1150

200

950

四川

5745

730

5015

西康

46

14

32

河南

5183

1448

3735

陕西

2554

420

2134

甘肃

810

63

747

福建

195

39

156

广西

3880

451

3429

广东

5055

479

4576

云南

55

19

36

贵州

618

108

510

青海

2


2

宁夏

20


20

总计

34738

5233

29505

从表五可以看出,刑事犯调服军役的人数远远多于军事犯调服军役的人数,江苏、江西、四川、河南、广西、广东省调服军役的监犯人数较多,西部省份如西康、青海、宁夏调服军役的监犯人数较少。
从1937年8月南京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到1946年1月该办法被废止,“此九年间司法行政部迭次申令所属切实办理各省监犯调服军役者共计38175人”。[22]这一数字接近表五统计的数字。
调服军役监犯的受教育程度。查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江西省调服军役的档案,其上报的102人中[23],不识字的14人,略识字的32人,受过高小教育的5人,受初等教育的3人,高中肄业1人,32军体育干部训练班及教育团2期毕业1人,南京通讯学校毕业1人,中央军校特训班第4期步科毕业1人;可以说,调服军役的监犯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这直接反映了当时中国国民接受教育的状况。

实施监犯调服军役,“不独足以加强抗战之实力,且含有刑事方面重大意义。”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曾有论述,“盖我国刑事立法,原采目的刑或感化刑主义,实施目的,期于感化犯人之恶性,使其复能归于社会,并非对犯人实施报应。当兹全民对外抗战之时,犯人不乏爱国之热忱,兹以身陷囹圄,报国无路,若许以调服军役,俾其立功赎罪,成为国家有力之一员。抗战与刑事政策,两收其益”[24]。
监犯调服军役,“服役日期,除抵算刑期外,如有特殊成绩,或因作战致残废者,亦规定得赦免其刑罚。”[25]从现有资料看,调服军役的监犯因以下功绩免刑:
第一,作战功绩卓著。监犯贾雪霖作战著功,获国民政府特赦。1940年12月18日《新华日报》全文刊登了国民政府特赦贾雪霖令:“(中央社讯)国民政府12月17日令:司法院呈,为奉交行政院及军事委员会先后呈,据军政部转,据陆军第二十五军军长张文清呈,以监犯贾雪霖,前因枪决有罪部署,由桂林行营奉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褫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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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嗣经呈准调服军役,作战颇著功绩,请准赦免其刑,以资勉励一案,经院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相符,拟请准免其原判之刑等情,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宣告,将该犯贾雪琳原判有期徒刑九年,褫夺公权六年,特准免其执行,此令。”此后国民政府特赦的行文格式没有大的变化,基本是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核实,依照《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规定,赦免调服军役立功的监犯。调服均役犯黄正成,于攻克昆仑关战役,有特殊功绩。依法将黄正成原判有期徒形8年,褫夺公权5年赦免。[26]调服军役监犯毛汝采、丁宗宪参加抗战,立功甚伟,依法宣告将该犯毛汝采原判有期徒刑9年,丁宗宪原判有期徒刑7年,特准免其执行,以励来兹。[27]调服军役犯吴友凤调服军役期间,作战勇敢,临难不避,颇著功绩。依法宣告将该犯吴友凤原判有期徒形6年,免予执行。[28]监犯蓝守清在调服军役期间,参加作战,功绩特殊,依法宣告将该犯原判之有期徒刑7年,免予执行。[29]监犯何竹本在调服军役期间,参加作战,功绩卓著。依法宣告将该犯何竹本原判之有期徒刑5年,免予执行。[30]监犯张元贞在调服军役期间,参加作战,颇有特殊功绩。经核依法宣告将张元贞原判之有期徒刑7年,准予免其执行,以昭激励。[31]监犯舒适存在调服军役期间,参加作战,功绩特殊,经核依法宣告该犯原判之有期徒刑5年,准免执行,以昭激劝。[32]
第二,判断敌情,传达情报,著有特殊功绩。调服军役犯陈棲霞于服役期间,判断敌情,深中切要,复能不藉电线用种种方法,迅速确实传达情报,俾各地损失减少,著有特殊功绩,依法宣告将该犯陈棲霞原判之有期徒刑5年免予执行,以昭激劝。”[33]
第三,统筹军械、改进兵器有功。如调服军役犯童养元在第三次长沙会战期间,统筹军械部给,功绩卓著,准予免其刑期。1942年5月21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宣告调服军役监犯童养元免刑令,“司法院呈,为奉交行政院呈,据军政部转呈以调服军役犯童养元,前因犯敌前无故离去职役罪,经判处有期徒刑5年,嗣准调服军役在案。兹据该管长官证明,该犯自调服军役以来,深知悔悟,尤以第三次长沙会战时,统筹军械部给,力疾从公,功绩卓著,拟请赦免其刑一案。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7条之规定,尚属相符。所有该犯童养元原判之刑,拟请依法准予免其执行等情。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之规定,宣告将该犯童养元原判之有期徒刑5年,准予免其执行,以昭激劝。”[34]调服军役犯夏藩方、傅震雄对于改进兵器确著功绩,“司法院呈,为奉交行政院转据军政部呈,以调服军役监犯夏藩方、傅震雄于调役期间不辞劳瘁,对于兵器改进确著功绩,请赦免其刑一案,经查该犯夏藩方、傅震雄因犯共同假职务上之方法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执行,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罪,经军政部判决各处有期徒刑3年,褫夺公权3年,并经准予调服军役各在案,现据该管长官证明该犯等于服役期间著有功绩情形,核与非常时期调服军役条例第7条前半段之规定相符,拟请依法准免执行其原判之刑等情。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之规定,宣告将该犯夏藩方、傅震雄原判之有期徒刑3年免予执行,以昭激劝。”[35]
第四,剿匪有功。调服军役犯康肇祥、李兴豪前因马当失手,擅自撤退,经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7年,并经调服军役各在案。据该管长官证明,康肇祥襄剿土匪,达成任务,李兴豪潜入匪区,宣扬政府德意,使匪众投诚来归,均著有功绩,依法宣告将该犯康肇祥、李兴豪二名原判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10年之刑,准免执行,以昭激劝。[36]调服军役犯苏永信、陈继统、刘宜敏、蒲春初在服役期间,深知感奋,参加清剿股匪工作,均能以少胜众,著有特殊功绩。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7条前半段之规定相符。依法宣告将该犯苏永信、陈继统原判之有期徒刑12年,刘宜敏、蒲春初原判之有期徒刑6年,均各免予执行,以昭激劝。[37]
第五,工作勤劳,著有特绩。调服军役监犯沈锡纯于服役期间,工作勤劳,计划周详,著有特绩,经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7条前半段之规定相符,依法宣告将该犯沈锡纯原判之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免予执行,以昭激劝。[38]调服军役犯覃标前在第6兵站医院院长任内,因犯侵占及意图侵占公款,假造单据等罪,经军政部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科罚金1千元,褫夺公权十年在案。现据该管长官证明,该犯于调服军役期间,勤奋办公,著有特殊劳绩,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7条前半段之规定相符。依法宣告将该犯覃标原判之有期徒刑6年免予执行,以昭激劝。[39]调服军役犯杨友桢于服役期间,工作努力,对于防毒事项,尤著特殊功绩,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兵役条例》第7条前半段之规定相符。依法宣告将该犯杨友桢原判之有期徒刑3年免予执行,以昭激劝。[40]调服军役犯成乔勋在军政部总务厅人事处服役期间,勤慎从公,成绩卓著。依法宣告将该犯原判有期徒刑五年之残余刑期,免予执行,以昭激劝。[41]调服军役犯李庆仓在军役期间,抱病从公,特著劳绩。经核与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之规定相符,依法宣告将该犯李庆仓原判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5年,免予执行。[42]调服军役监犯玉美瑄在调服军役期间,颇著劳绩。依法宣告将该犯原判之有期徒刑6年免予执行。[43]监犯张再芜于服役期间,著有劳绩。依法宣告张再芜原判有期徒刑5年,免予执行。[44]
第六,因抢救军需物资,服务军需有成绩被赦免。调服军役犯苏觉民面对空袭,迅为处置,并抢救疏散油料工具,奋不顾身,功绩卓著。依法宣告赦免调服军役监犯苏觉民罪刑。[45]调服军役犯熊正琀于服役期间,工作努力,尤于鄂西会战之时,对盟机补给油料等事,备极迅速,功绩特殊。依法宣告赦免调服军役犯雄正琀罪刑。[46]
第七,经办官兵消费合作社,著有成绩。调服军役犯黄国炎在服役期内主办军用无线电总台官兵消费合作社,著有劳绩。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之规定,宣告将该犯原判之有期徒刑6年,免予执行,以示劝勉。[47]
此外,调服军役监犯王受之于服务嘉峨师管区司令部期间,整理计算报销,协助征兵补训事宜,均能如期达成任务,劳绩卓著,国民政府依法宣告将其原判有期徒刑五年之残余刑期免予执行,以示劝勉。[48]调服军役监犯李荫华在服役期间,迭与战役,救护伤患,一场勤奋,国民政府依法宣告将该监犯所残余刑期免予执行,以昭激劝。[49]
研究国民政府特赦行文可知,调服军役的监犯所走的免刑的程序是,第一步,由其服役部队长官向军事委员会军政部提出调服军役犯免刑申请,申请载明拟免刑犯的功绩;第二步,由军政部转行政院提出申请报告;第三步,行政院将申请报告转司法院;第四步,司法院核实后,向国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第五步,由国民政府公布赦免令。赦免令上,依次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司法院院长的署名。行政院院长和军政部部长未署名者居多。不过,也有例外,即宣告调服军役监犯玉美瑄免刑令上依次署名的是国民政府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长蒋中正、司法院院长居正、军政部部长何应钦。[50]
需要说明的是,在调服军役的监犯中,取得特殊功绩经国民政府免刑的监犯毕竟人数较少。尽管笔者努力搜集材料,仅仅收集到26人因功免刑的资料。
总括而论,在国民党正面战场面临巨大伤亡的情况下,国民政府适时颁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征调监犯调服军役,不但减少监狱管理方面的压力,又增加了抗日的力量,监犯在调服军役期间,贡献良多:血战鄂西;或为攻克昆仑关出一份力;或判断敌情,传达情报;或于统筹军械、改进兵器有功;或剿匪有功;或工作勤劳;或抢救军需物资;或经办官兵消费合作社;或协助征兵补训事宜;或救护伤患,都在为抗战的胜利贡献着智慧和力量,国民政府实施监犯调服军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文章原载:《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3期)



[1] 《宣告调服军役犯曾国民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71号,1942年6月3日出版。
[2] 《国民党政府十九日命令,调服军役监犯黄正成,于攻克昆仑关战役,有特殊功绩,准予赦免其刑》,《新华日报》1940年12月20日,第2版。
[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上,凤凰出版集团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4] 《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上,第448页。
[5] 《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上,第449页。
[6] 《抗日战争正面战场》,上,第416页。
[7] 刘凤翰著:《抗战》(下),台湾久裕印刷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65页。
[8] 刘凤翰著:《抗战》(下),第65—66页。
[9] 《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6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90页。
[10] 谢冠生:《抗战建国与司法》,《中央周刊》,第3卷第3期,1940年7月22日出版。
[11]《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6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57页。
[12]《修正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第3条》,《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54号,1940年5月4日出版。
[13] 见上述省份调服军役的档案,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4] 洪钧培:《抗战中司法行政之检讨》,《中央周刊》第1卷第9期,1938年10月6日出版。
[15] 《浙江高院呈报所属监所人犯调服军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案卷号1418。
[16] 《浙江高院呈报所属监所人犯调服军役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案卷号1418。
[17] 洪钧培:《抗战中司法行政之检讨》,《中央周刊》第1卷第9期,1938年10月6日出版。
[18] 居正:《一年来司法之设施》,《中央周刊》第1卷第21期,1939年1月1日出版。
[19] 谢冠生:《抗战建国与司法》,《中央周刊》,第3卷第3期,1940年7月22日出版。
[20] 《抗战八年来兵役行政工作报告》(1945年1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七五,案卷号426。
[21]《司法部向司法院秘书处函送“抗战以来的司法”一文之参考资料的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案卷号3091。
[22] 谢冠生编:《战时司法纪要》,1948年1月出版,出版地不详。
[23]

中国历史发明史有哪些故事

未统计第一次上报的43人所受教育状况,《江西高等法院及所属监所调服军役的文件》,全宗号七,案卷号1420。
[24] 谢冠生:《抗战建国与司法》,《中央周刊》,第3卷第3期,1940年7月22日出版。
[25] 《司法部向司法院秘书处函送“抗战以来的司法”一文之参考资料的文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案卷号3091。
[26] 《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20号,1940年12月21日出版。
[27] 《宣告监犯毛汝采等减刑令》,《国民政府公报》,第198号,1939年10月21日出版。
[28] 《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72号,1941年6月21日出版。
[29] 《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04号,1941年10月10日出版。
[30]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何竹本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33号,1942年1月21日出版。
[31]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张元贞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51号,1942年3月25日出版。
[32] 《宣告调服军役犯舒适存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55号,1943年3月31日出版。
[33] 《宣告调服军役犯陈棲霞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29号,1943年12月8日出版。
[34]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曾养元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68号,1942年5月23日出版。
[35] 《宣告调服军役犯夏藩方等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0号,1943年8月28日出版。
[36]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93号,1942年8月19日出版。
[37] 《宣告调服军役犯苏永信等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3号,1943年9月8日出版。
[38] 《宣告赦免调服军役犯沈锡纯原判之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92号,1943年7月31日出版。
[39] 《宣告调服军役犯覃标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19号,1943年10月3日出版。
[40] 《宣告调服军役犯杨友桢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34号,1943年12月22日出版。
[41] 《宣告调服军役犯乔成勋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36号,1944年12月16日出版。
[42] 《赦免监犯李庆仓罪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362号,1941年5月17日出版。
[43]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玉美瑄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51号,1942年3月11日出版。
[44] 《宣告监犯张再芜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54号,1943年3月20日出版。
[45]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苏觉民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51号,1944年2月23日出版。
[46] 《宣告赦免调服军役犯熊正琀罪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76号,1944年5月20日出版。
[47] 《宣告调服军役犯黄国炎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98号,1944年8月5日出版。
[48] 《宣告调服军役犯王受之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03号,1944年8月30日出版。
[49]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李荫华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721号,1944年10月25日出版。
[50] 《宣告调服军役监犯玉美瑄免刑令》,《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51号,1942年3月1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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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3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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