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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左海军: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对保定商会的体系再造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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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1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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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朱英 左海军: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对保定商会的体系再造及其控制


内容提要:

华北沦陷后,日伪政府从便利“经济统制”出发对保定商会进行了组织结构上的改造,从而将其殖民控制力下移,向基层社会渗透。日伪政府变更了原有的商业组织结构,使同业公会附属于商会,在事实上建立了纵向的商会组织体系;在调整后的商会系统上绑定新民会组织——新民会职业分会,以控制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人员;另外建立各业“组合”用以控制商业物资。在日伪政府与保定商会的关系调整中,虽然日伪政府始终是强势的一方,但商会对于日伪政府的每一项调整仍有自己的诉求,并努力减少日伪政府对商业的侵害,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当时商民生活的实态。

关键词:

沦陷 日伪政府 保定商会 同业公会
目前学界对于沦陷区的探讨,在整体上明显弱于根据地与国统区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则集中于日本在沦陷区进行的经济掠夺与犯下的罪恶、暴行,而对于日伪统治下的沦陷区社会实态研究较为薄弱。对于这种状况,学术界业已开始进行反思,并尝试从“宏大叙事”的写史模式转向个案剖析,将社会史研究的一些方法引入到沦陷区社会的研究(1),进而考察沦陷区的整体社会实态。需要强调的是,日伪政府在沦陷区的统治,除了军事占领与控制之外,另一重要方面是通过对中国原有社会机制的改造,向沦陷区社会渗透其殖民控制力,从而便利其“经济统制”。商会及同业公会是近代城市经济中最具代表性的民间组织形态,历届政府都利用商会对社会进行治理与控制。沦陷后日伪政府对商会组织的改造,不但反映了日伪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深层实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沦陷区商民生活的状况。张玉莲的《日伪统治下的忻县商会》一文(2),注意到了在沦陷后日伪政府利用忻县商会为经济统制服务,但更注重从忻县商会组织职能与社会活动方面论述商会与统制经济之间的关系。而事实上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在利用商会服务于统制经济的过程中,也不断通过制度上的调整来深化“经济统制”的目的。本文主要依据保定商会档案,考察华北沦陷后日伪政府对保定商会进行的一些结构与制度上的调整,进而探讨日伪政府是如何利用商会、同业公会原有的组织架构进行改造,以达成其“经济统制”的目的。

一、体系重建:同业公会整顿及修正其与商会关系


沦陷后,日伪政府为了便于控制和利用商会系统服务于稳定局势和控制经济运行,首先是改变商会组织体系的原有结构,确立了同业公会与商会之间的隶属关系。自清末商会兴起以来,从商务总会到商务分会,再到商务分所,商会逐渐建立了自身的结构体系。总会、分会、分所之间有着纵向的从属关系,而同业公会在法律上具有与商会几乎是同等的地位,相互之间并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的情况更为明显,当时的记载称:“现在之公会,其组织可依据工商同业公会法单行组织,而一切会务之执行,亦多不与商会发生联系。”(3)不过,这一结构在沦陷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日伪政权依照行政统辖的需要,在事实上重新建构了商务总会与县级商会以及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关系。
从整体来看,日伪政府人为地割裂了保定商会与周围县级商会的联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息往来隔绝。而以保定商会为中心,将保定市内各同业公会附庸于商会,加紧商会与同业公会的纵向联系,商会与同业公会从独立的、平等的关系变成了“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
这种新结构的建构是伴随日伪用行政命令恢复商业的活动而展开的。保定沦陷之后,保定商会首先组织了“治安维持会”,一直致力于维持市面的稳定,对于商会本职事务无暇料理。保定沦陷导致商业损失与破坏,造成市面的极度萧条,各同业公会也多停止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到1938年初保定市面的局势相对稳定之后,保定商会开始恢复本职工作。日伪政府为了尽快稳定市面,便于在商业领域的控制,开始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严催商人复业,同时恢复商会、同业公会体系。为敦促各同业公会恢复职能,日伪政府强令已经瘫痪的一些同业公会进行重组,对于从未成立同业公会的行业则要求尽快建立。重组大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始于1938年初,从目前保存下来的资料可知,猪肉业同业工会与军衣帽业同业公会较早在1938年1月就呈报恢复工作。之后,大部分同业公会在这次整理中相继恢复,也有少数同业公会稍微晚一些,例如茶食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39年11月18日,猪鬃毛业同业公会是在1940年的3月15日才呈报成立。
日伪政府在恢复各业同业公会运行的过程中,将同业公会附属于商会,建立起了事实上的纵向系统所属关系,这一点在当时商人的部分观念中得以体现。酱业公会在成立公会后呈报章程备案“窃查敝会尊奉贵会命令成立酱业同业公会为法定机关,确定会规以昭信守而免异论分歧”。另外,在酱业公会会规中关于会费的缴纳有如下规定,“倘有任意拖延破坏不交者,应呈明商会核办”;第七条会规更明确规定“凡酱业者均须入会,不入会者私自开设,或营业畅旺,私自作货,以避免交会费;或名日入会,其应交会费任意狡展延不交纳者,即以不遵会规论,应呈明商会核办”(4)。很显然,酱业同业公会明确表示成立酱业公会是奉保定商会“命令”,而且认为商会对于同业公会系统具有行政性的管辖权。
商会与同业公会这种关系的变化,是受日伪政府指导形成的。但是保定商会却否认这样的事实,保定商会在给酱业公会的复函中说到“呈及会规均经诵悉,查商会对各业公会并无统辖隶属之关系,贵会会规五、七各条所定,有不交会费者由商会核办一节,因本会纵可处理调解,但并无强制执行之权,倘对方坚执不交,本会亦无可如何,似仍非澈(彻)底整理之法,请将原会规酌行修改,直接呈请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办事处备案,毋庸由本会核转,倘有不顾公益,恣意破坏之人,即直接请求该处核办。”(5)由此看来,保定商会并不愿承认日伪政府赋予的商业管理权威,对此项关系的微妙变化仍在有意回避。对于酱业同业公会所陈明的管理责任,保定商会推给了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办事处。保定商会之所以作出这样姿态,一方面,清末商会组建时所具有的独立自主与契约精神,在商人的心中是根深蒂固的。另一方面,商会并不愿意对同业公会的事务进行大包大揽,毕竟在伪政府的政治高压下,赋予商会的往往是无穷尽的义务与负担。
但是,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是日伪政府所需要的,在对商会体系的整顿中,日伪政府潜移默化地赋予了这项整顿以特殊意义。由于1938年同业公会并没有完全恢复到沦陷前的水平,1941年日伪政府又更进一步加强了整顿同业公会的力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在第一次整顿中没有恢复组织的同业公会以及从来就没有组织同业公会的行业,强令进行组建。第二阶段的整顿,日伪政府的施行力度明显大于第一阶段。1941年伪实业部发文:“现在各省市主管官署对于管辖区域内从前业经成立之工商同业公会共有若干,其同业已有七家以上得设立公会而目前尚未组织者是否尚多,亟应查明以兹稽考,其尚未组织之各工商同业公会并应切实劝导,迅即依法组成……各地方主管官署从速推行,随时转报,以凭汇核。”(6)这条训令在1941年3月5日由清苑县公署转致保定商会,保定商会如实转达,并希望在商会改选之前完成同业公会整顿工作。在这次整理中又先后成立和恢复了十余个同业公会。
此外,除制酒业由于档案缺失情况不明外,钟表眼镜业、竹藤箩圈业、洋铁业四业虽然也在整顿中设立了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但是一直没有呈报正式成立。日伪政府对此非常不满,1944年10月保定市政府在第932号指令内责问:“查贵处已筹备多日,何以迄今尚无成立日期,常年在此筹备之中,殊非长久之道,兹奉指令督催,相应函达贵处,务祈迅速进行正式成立公会,以便随同各业办公,莫再行延缓,是所至要。”(7)在这次督催之后,铁工业同业公会遵令于1944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公会。其他三业目前没有资料显示是否也遵令正式成立同业公会。第二次整顿同业公会意在查漏补缺,对于已经于1938年恢复运行的工商同业公会在这次整理中都不涉及,没有作出任何更动。在行政命令的强力制约之下,重组的商会与同业公会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自主的权限。同业公会的成立不再是商人的自身需要,而是转变成为日伪政府的需求;同业组织对于商人来说,也已经不意味着起到保护商人利益的作用,而是承担日伪政府转嫁的负担。因此,虽然大部分商人被迫承受了系统整理所带来的负担,但也有拖延不办的消极抵抗。
上述前后两次针对商会与同业公会体系进行的整顿,更多的当然是体现日伪政府控制商业的意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整顿中商会与同业公会自身的一些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也得以实现。在服从日伪政府强制命令的同时,保定商会与某些行业也曾主动配合整顿,其目的是借机加强和完善自身体系。揆诸档案可知,在整个整顿过程中商会虽没有积极呼吁,但也没有采取抵制行动,而是顺水推舟地进行整顿商会体系。在执行日伪政府整顿命令的同时,实现了—定的自身要求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例如,1938年保定商会要求新开张商号必须依照营业事项加入该业同业公会。在这一点上,保定商会与各同业公会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客观而言这是商会与同业公会对自身体系重要性的理性认识,而不完全是为了辅助日伪政府而表现出的汉奸行为。请看1938年9月4日的一则材料:
为呈请事。迳启者为公布事:案查本城内以及四关各行商号为数甚多,而并为加入各该业公会之号亦颇不在少数,遇有应办各项统计事项,以缺乏统系,诸感困难,当经本(属)会(因行文对象不同,而称呼相异)于本年九月四日召集各业公会开会,讨论补救办法。拟嗣后凡有在本城内或四关新开商号者,来会注册时,必须依照所开之号主要营业事项,加入各该业公会,取得证明后,方准予注册,倘其所营业务若尚无公会之组织者,量其营业情形,劝令直接加入商会,以资统系,当表决一致通过,除业已开业多年,尚未加入各该业公会之商号,另由各该公会拟定办法整理,除呈请并函达县公署、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备案及公布周知外,理合备文呈请钧部,相应函达贵公署,请鉴核备案。(8)
不难发现,此次加强商会体系是商会与各同业公会“一致表决”共同做出的决定,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对于清苑县公署以及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的行文都只是备案,而确切的整顿商会与同业公会的方针是经商会与同业公会讨论决定的,是商会与同业公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完全秉承日伪政府意志。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类似要求同业入会的规定,在保定沦陷前就已经着手实施。1936年清苑县干鲜果业同业公会为了加强体系,根据国民政府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属同业必须加入公会“业经开会员代表大会议定,强制执行”并函嘱保定商会协助执行。保定商会同意采取措施“嗣后凡有新开干鲜果业之行号,来本会注册请领营业照时,必须有已加入清苑县干鲜果业同业公会之证明,方准注册请照,以收统一整齐之效”(9)。干鲜果业同业公会之所以在1936年采取这样强令入会措施,是因为经济形势的衰退,据干鲜果业称“(保定)市面萧疏,年甚一年,各行商倒闭之号几乎无月不有”(10),在保定沦陷之初,市面萧条,商业不振的情形愈加严重。
正是基于这种经济形势的逼迫,保定商会以及同业公会才一致认为强化商会体系实所必要。这是商人出于经营理性做出的选择。从宏观上看,抗战爆发前全国的经济形势不断恶化,商业环境日益困难,沦陷后商人与商会更是直接面对日伪政府的统制经济,不管战前战后,商会都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来应对非正常的经济局势。
1941年经保定商会调查,尚未加入商会的商号有约600余家,经过保定商会与伪省会警察署的合作劝导,相继加入商会的有120余家,尚有480余家商号没有加入商会。对此,1942年6月保定商会致函伪省会警察署,请伪省会警察署进一步协助商会劝导商号入会。在加强商会系统的认识上,同业公会和商会的立场是一致的,并且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也存在合作的关系。1943年保定钟表眼镜业同业公会筹备成立,在筹备期间,多数同业商号均同意加入同业公会,只有公记、协丰二号拒不承认公会,并且态度“非常强硬,对于职会(钟表眼镜业公会)一切事务概不承认”(11),造成其它商号对于会费等事务持观望态度,会务难于推进。在劝导无效的情形下,钟表眼镜同业公会只好函请商会劝导该二号入会。上述例证的意义不在于商会是否真的完成了商号全数入会的目标,而在于商会与同业公会在“加强统系”的工作中采取了一致的态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表现是商会及同业公会真实态度的反应,而不是受到日伪政府机关的授意。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保定商会与伪省会警察署在随后就“加强(商会统系”所产生的分歧上得到反证。1943年3月保定商会提出伪省会警察署在向新开业商号颁发许可证之前,“令其先来本会入会注册”(12)。伪省会警察署在协助商会加强统系,劝导商会入会曾经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此次商会的这一请求遭到省会警察署的拒绝。伪省会警察署认为此项办法,事关权限“查商号开业许可,系属警察主权,倘以加入商会为转移,则已经加入者,则未必尽能许可,其未加入者,又未必不能许可,事权所关,未便照准”伪省会警察署只答应允许变通办理,即在经警察署许可之后,饬令该商号加入商会。可见,商会设想的这一个可谓行之有效的办法并没有得到省会警察署的支持。可见商会整顿商会组织也是其真实心态的流露,不完全是被动执行日伪命令。
商会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推动商会体系的加强,甚至强令商号入会,不惜牺牲商号自由入会及退会的设立初衷,其原因就在于沦陷期间,保定商会作为保定市内组织最健全的民间团体,承受日伪政府的经济压力日甚一日,沉重的负担使得商会需要寻找更多的分摊来源,比分摊经济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商会对“负担公平”的追求。因为入会商号与商会体系之外的商号承担的义务与经济压力是不一样的,虽然享受的权利原则上也有区别,但是在沦陷经济下,所谓的“商人权利”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义务的不平均直接威胁到商会系统的生存。保定商会在1944年致保定市政府的一封信函中道出了商会的无奈与苦衷:
为呈请事,窃查本市各项花费,均为维持本市治安公益而花用,于理凡在本市经商牟利之宇号,无论某行某业,均应平均作合法之负担,方为公允。乃竟有一种巧为规避之宇号,既不加入商会,更不加入公会,一切地方捐款概不担负,如支应所及警察援护委员会应用花费,各公会所担每月已在数十万以上,而此类宇号,公会摊款既所不及,即商会少许经费每年亦毫不担负,长久如此,将何以谋公允而杜口实,为此将不加入任何同业公会之宇号名称及开设地点造具清册送呈钧府,敬希鉴核,票传到案,加以开导,嘱即作速加入各该业公会及商会,俾地方花费得到合理公允之结果,其无相当之公会可以加入者并请另拟办法务使地方花费不失公允,以杜口实而平众愤。(13)
综上可知,在日伪政府用行政命令整理商会体系的同时,商会也顺水推舟地进行了商会体制的整顿,虽然整顿商会及同业公会体系符合日伪政府的要求,但是保定商会及同业公会却从自身组织生存的角度入手强化体系,与日伪政府可谓是“同床异梦”。客观而论,商会努力争取生存下去,实际上有助于对保定商业进行保护,避免商业直接面对日伪暴行。在商业与日伪政府之间形成缓冲带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也可以说是特定历史时期商会“通官商之邮”作用的延伸。

二、新民会:渗透与控制商会、同业公会体系的新机构


无论如何,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关系的重建,终究是日伪政府调整保定商业结构的基础步骤,为其进一步控制商业秩序搭建了一个平台。不仅如此,日伪政府在此基础上还将新民会强行绑定在商会与商业公会系统上,并借此逐步完成对商业秩序的渗透和干预。
在日本扶植下由汉奸组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立之后,于1937年12月24日成立了似党非党的组织——“新民会”(14)。其任务除了防共反共,收买汉奸,搜集情报,宣扬“中日亲善”、“大东亚共存荣”等奴化思想,推行日本的治安强化运动,更重要的是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对保定商会的体系再造及其控制日伪政府通过广泛建立“新民分会”控制沦陷区各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各社会团体,举办各种训练班、讲演会等,推行奴化教育和欺骗宣传,直接为日本侵略政策服务。
1938年初新民会开始在保定组建其系统。“新民会保定地区办事处”于该年2月25日正式成立,两日后即致函保定商会,声称“本处奉北京新民会中央指导部令,派赴保定组织新民会保定地区办事处,遵于本月二十五日在保定城内大金线胡同组织成立开始办公”(15),拉开了新民会在保定组建系统的序幕。新民会是日伪用来进行组织社会工作的主要机关,商会与各同业公会的恢复工作也都是在新民会的授意下进行的。在各同业公会逐渐恢复以后,新民会在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的基础之上建立了新民会系统,即各同业公会职业新民分会。各业新民分会的名称均为“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某某业职业分会”并采用相应的图记。1938至1942年各业同业公会相继成立了近30个新民会分会,总体上较各同业公会成立稍晚。
新民会系统具有行政系统层级结构特点,严格依附于日伪机构的行政层级之上,层层渗透。同时,对基层组织诸如商会这样的民间团体,更是按照团体单位进行强行绑定。新民会在北京有“中央指导部”;在保定道有“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16);呆定市政府有新民总会(1938年10月8日成立);清苑县公署也有新民会总会;在保定商会设有分会;在各同业公会同样设有分会。在各同业公会般均由会长担任各业新民分会的分会长,同时,同业公会会长还担任新民总会的“正会员”副会长以下担任“协赞会员”。
新民会的组织形态以自然人为单位,团体机构并非其发展对象。日伪政府按照商会的组织体系由新民会向商人颁发身份证,进行人身控制,借此宣传“新民精神”。新民会意在控制人,通过强迫各个不同职业的人员入会,将控制触角伸到各行各业,扩展为—个庞杂的组织,并承担了日伪政权的部分行政职能,成了“政教一致、府会一体”的政府专用机构(17)。新民会对保定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控制同样体现了这样一个思路。
新民会对于从事商业人员的入会采取强制性措施。1941年3月清苑县新民会总会长刘恺升(清苑县县长)致函保定商会催促商人加入新民会“案查本县总会所属职业分会已达三十七分会之多,组织业经三载之久,而所有会员除原加入者外,毫无增进,似此情形殊属非是,仰各分会于文到七日内,调查有相当入会资格而未入分会者即速办理入会手续,并来会领取申请书,为要切切,此令。”(18)该函以“令”的方式要求未入会商家在限定时间内,迅速办理入会手续,其强制性显而易见。新民会除了自身的纵向体系外,还衍生出了其他新民会机构,如“清苑县联合协议会”即是其一,该会以各业同业公会职业分会的正会员为代表,吴子衡既担任“联合协议会”的委员,同时也是清苑县新民总会委员和保定市政府新民总会委员。其他的新民会机构还有“青年团”、“少年、少女团”以及按业别成立的“教育分会”等等。其中“青年团”以18-35岁的青年为团员,各业的青年从业人员大都被强迫参加。此外,新民会还创办了《新民报》与《新民周刊》等刊物来进行舆论宣传。不难看出,新民会对于商会与同业公会的渗透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实现的。新民会的建立不但网罗了商会及同业公会中的会长与副会长等核心人员,更通过各色名目的新民会组织在更大的范围上将商民及商业从业人员纳入到新民会这一政治组织体系中,将这些人从原有的单纯的商业活动上进行剥离,重新组织。
新民会在日伪政府重构的社会秩序中确实无孔不入,在商会组织的体系上又叠加了新民会组织网络,对商会进行严密监控。虽然历届政府都比较重视商会的“通官商之邮”的作用,但是无论是晚清还是之后的北洋政府,甚至国民党政府的集权统治之下,都没能将政府的控制力下沿到如此深入的社会基层结构中。自从新民会开始组织以后,其在商业活动中就频频闪现身影,除莅临监督指导大小会议以外,部分商会事务及活动要到新民会指导处备案。其秉承日伪政府的旨意,承担部分“社会局”的职能,督促商会与同业公会进行改选等组织活动。由于新民会的成员和商会系统的骨干人员部分重合,实际上造成了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人员任用及改选不能自主。
新民会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社会进行监控,商会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较为典型的民间组织之一,自然是日伪政府主要的监控对象。在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开会、选举等活动中邀请新民会派员到会监督指导成为必要程序。1939年4月15日,清苑县棉商业同业公会开会,会议内容是选举干事、取缔棉花加粗潮、取缔呌花恶习、棉花称与价划一等一般会务。日伪政府组织到会"指导"的有清苑县公署代表、新民会代表、警务局特务股代表。1944年电料业同业公会改选,到场监督部门除了伪市政府,还有新民会保定市总会、省会保安课、特务课、经济课、第一分署、第二分署、东厂街分驻所等机构(19)。转运业同业公会改选理事长大会,到场监督的日伪机构有市政府、新民会保定市总会、警察署保安课、警察署特务课、警察署经济课、保定市商会等部门(20)。1944年按照汪伪国民政府颁布的新《商会法》进行改选的时候,到场监督的日伪统治机关则更多,级别也更高,有伪河北省政府、新民会河北省总会、在北京日本领事馆保定事务所、保定领事馆警察署、保定道尹公署、新民会保定道总会、河北省政府经济局、保定陆军联络部、保定华北新报社、大日本宪兵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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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分队、河北省会警察署第二分署、食粮公社保定道分社、保定市合作社联合会、中华通讯社等方方面面的机构(21)。新民会不但频频莅临指导商会的活动,同时在档案的记述中也可以看到在众多的日伪机构中,新民会的重要性和地位是比较靠前的,仅次于同级别的日伪政府机关。
除此之外,商会与同业公会因成立或改组按照规定到新民会指导部备案,也体现了新民会对商业秩序的监督。1938年保定商会和各同业公会一致发起整顿商业秩序,要求商号均需加入相应同业组织时就提到:“拟嗣后凡有在本城内或四关新开商号者,来会注册时,必须依照所开之号主要营业事项,加入各该业公会,取得证明后,方准予注册……除呈请并函达县公署、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备案及公布周知外,理合备文呈请钧部,相应函达贵公署,请鉴核备案。”(22)可见商会对商业秩序的整顿过程,通过向新民会指导部备案,而实现了新民会的监督。
同年酱业公会成立呈报章程,保定商会也令其直接向新民会指导部直接备案,并且按该业章程规定应该入会而拒不入会的情况,保定商会也表示请该业直接呈报新民会指导部核办,这一点在前文中已有记述。
新民会作为日伪的辅助机构,除了“治安强化运动”与“中日亲善”的舆论宣传之外,承担了诸多日伪政府不便直接出面逐个落实的社会工作。其中督办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体系的恢复就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在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体系的恢复过程中,同业公会给商会的呈文中频频强调新民会的指导,或按新民会的要求成立组织或恢复运行。1938年7月15日,保定市自行车行同行各号恒达车行等为设立同业公会“遵谕议定章单恭请鉴核立案”“自保定新民会成立,凡属商民均皆晓然,于谋公共之利益却公共之弊害,非结合团体不能收良好之效果,商等有见于此,即召集在行各号计四家发起设立保定自行车行同业公会。”(23)棉业同业公会的成立过程也极为相似,据棉业同业公会报称“属会在新民会指导之下于四月二日招开筹备大会”(24)。各同业公会在报告总商会备案的呈文中,都提到了新民会所起到的督导作用。保定运输业职业公会将新民会的督导作用表述地更为明白“窃查复兴建设端赖秩序之调整,畅达民意尤须团体之组合,当此坚强东亚之共荣圈及团结驱共之今日,极有组合职工团体之必要,汉章等有见及此,经于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呈奉新民会清苑县总会第一九七号指令,准予筹备成立。”(25)在沦陷期间,新民会一直对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活动进行监督与指导,虽然新民会不是商会组织的上级机关,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新民会不但依照日伪政府的需要监视和督导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活动,在一些商会的事务中新民会在一定程度上也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上文所述的保定运输业职业公会在成立同业公会之时就呈奉了新民会清苑县总会的第197号指令。事实上新民会对各业同业公会的成立都自始至终全程进行干预,一方面督导各业加紧成立公会组织,另一方面对于各业公会成立的开会时间等事无巨细,都要经过新民会这一关。各业公会在成立之前还要将章程、选举名册等手续呈报新民会备案,实际上就是经过新民会的审批。
另外,新民会对于商会体系的控制还主要体现在骨干人员选任的直接干预和制度上的限制。在商会体系中,商会会长一职无疑是最为关键的职位。保定沦陷后,原商会会长避难外逃。在1938年新民会整理商会及同业公会组织之初,任命吴子衡代理商会会长。三月之后,商会体系逐渐恢复正常运作,吴子衡专门致函日本山田顾问(26)希望辞去代理会长一职:“窃子衡猥以庸疏幼习商业,缪承各行商不弃,公举代理会长事物,辁才弱质,本不克胜,只以地方公益事物,义不容辞,勉强担任,迄今三月有余,所有经过各种坎坷殆为笔楮所难形容,刻下因劳累过度业已失眠,长此恋栈对公务有损越之虞,于私人生羸疾之患,左支右拙,狼狈不堪,百般思维,唯有恳乞顾问准予辞去代理会长职务以免获咎而便调摄,不胜感切。”(27)吴子衡的辞呈不但未获批准,而且在此之后“转正”成为正式会长。可见新民会不但负责督促商会及同业公会组织的恢复活动,而且商会系统的关键职位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受其直接干预。
此外,由于各业同业公会会长同时兼任新民分会职务,这种制度设计直接造成了商会及同业公会原有的选举原则遭到破坏,商会及同业公会不能独立决定人员的任用,即使正常的人员变动也变得异常困难。1940年杂货业公会会长金慎斋因病希望辞去杂货业公会会长的职务,先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保定商会陈请辞职,后又以杂货业公会名义呈文保定商会请转呈保定市政府赐予另行改选会长。与此同时,还需要以杂货业公会名义致函新民会保定市总会,先行辞去新民会保定杂货业分会会长一职,并以公会的名义向河北省警察署备案(28)。金慎斋是否辞职成功,在档案材料中没有找到下文。但已经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商会独立的选举与任职机制受到新民会的左右,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日伪政府按照自己控制商会及同业公会的需要,利用新民会渗透力进行的制度化设计。
新民会系统从上到下,可谓严密完备,是日本控制我国沦陷区的重要手段之一。日伪政府利用新民会系统对商会体系进行捆绑,使其权利严丝合缝地楔入到商会及同业公会机构体系内部,对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商业功能与社会基层组织的角色进行剥离,进而既起到利用商会及同业公会维持商业运行,又通过新民会系统掌控商人的行动与舆论,极力培植有利于日本控制沦陷区的内外形势。但在商人方面,对于新民会会员的“身份”也偶尔加以利用。尤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利用这一身份与日伪政府进行交涉。例如在沦陷期间,日伪严密掌控物资流通,造成对商业活动的严重滋扰,煤碳等业几乎断绝经营。于是,煤炭行业商人以新民会会员的身份请保定商会新民分会向上级机关及特务机关进行交涉,而不是用商会会员或同业公会会员的身份。另外,甚至商会对新民会的组织有时也加以利用。1940年8月日本商人“在(保定)西关一带时有丈量商号现在正占用营业之地基,声言租赁情事,致各商发生恐慌”吴子衡出面向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交涉,陈述理由如下:“按民法不动产之租赁,非有法定原因发生,不能解除租约,铺房已有人租赁占用,即房主尚不能无故解约,何况他人,安有强令现住之人迁移,归伊租占之理。”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请县总会函达友邦领事馆警察署明令禁止,以安商业。”在成文落款处盖有“新民会清苑县总会保定商会分会图记”。很明显,保定商会这是在维持保定商业商人的合法利益,但特殊的是吴子衡不是以商会会长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新民会保定商会分会会长的身份进行交涉。这实际上反映了保定商会及商人对于沦陷状态下对与日伪方面的关系保持了一份“实用性的认同”。

三、移植“组合”:削弱商会、同业公会职能的新体系


“组合”是日本用语,大致可分为基于日本民法与行政法相关规定而组织的两大类组合。所谓基于民法规定而组织的组合即依当时日本民法,由当事人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之组合契约,此项契约在我国民国时期民法上称为合伙,其性质则系一种非法人制团体。基于日本行政法规定而组织之组合则因其目的不同,又可分为协同组合与同业组合之两种。据当时保定商会档案记载:“协同组合者为谋组合员产业上或经济上之利益而组织之社团法人……同业组合者乃从事于农工商各业者依仝业之团结,以防止该营业之弊害,增进共仝利益为目的所组织之组合团体……其主要者则为依重要物产法所设立之重要物产组合,若依该各组合之性质与我国现行法所承认之各项公私团体相衡量,则日本之协同组合大体与我国之合作社相当(我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社为法人),其同业组合大体与我国之各工商同业公会相当。”(29)可见,当时的日本组合大体有三种形式,其一相当于中国的合伙商号;其二相当于中国的合作社;其三相当于中国的工商同业公会。保定沦陷之后,日伪政府出于控制物资的目的,将日本“组合”组织形式移入到中国,在原有商会、同业公会的基础之上又建立了组合系统。
目前并没有直接的史料可以确定保定何时开始组建商业组合,但是大致可以推断在1939年底至1940年初已开始组建组合。1940年1月6日清苑县公署接到河北省公署转函,内载青岛特别市社会局报称“近有本市中国商人在友邦关系机关指导下,为适应环境起见,拟依据日本法规如《重要物产同业组合法》等,组织组合。”(30)该函还解释了组合的性质,拟借鉴青岛特别市的经验,以便于保定处理组合事务。据此可知,保定开始组建组合大致也在1940年初前后。
保定商业领域组建组合是分阶段进行的,早期并没有强制成立商业组合,只是在日伪政府的促动下开始尝试组建组合,但效果不佳。1941年据华北石炭贩卖股份有限公司之指示,设立保定石炭配给组合,“将保定华北石炭指定代销店庆兴、庆华兴、德利成、环盛、万丰隆各煤厂统和起来,于前十一月二十九日举行创立总会,由十二月一日起开始办理营业……”(31)。同年鲜菜业组合也尝试组建,但是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1941年8月12日鲜菜业组合宣告解散,成立“清苑县鲜菜业组合会清算委员会”对该组合进行清理,同时成立“鲜菜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拟重新组建鲜菜业同业公会。1941年香店业公会在保定商会的指导下也曾经尝试新建组合,据香店业同业公会称“去年(1941年)十月间蒙钧会指导成立组合,以共同营业方法,达到木粉输入目的,俟因贵会大组合解散,职会小组合亦未正式成立。”综上例证可知,1941年在日本机构的指令下,保定商会曾经尝试在保定成立组合,不但在同业公会中成立各业组合,而且以保定商会为主体,也曾尝试组建大组合,但是都没有顺利完成。1942年起,日伪政府开始强制要求各业成立商业组合。这是由于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国际形势的变化使得各类物资供应在日军侵华战争中变得更为紧张。日伪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搜集各类物资用于“以战养战”于是,1942年在保定集中成立了一批组合,总数多达十余个。
另外,在保定商会档案中还保存了一些时间不明的档案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除上述各业组合外,其他一些行业也曾组建组合。具体有清苑县军衣帽业同业公会组合、中药业同业组合、纸烟业同业组合、寿木业同业组合、自行车业同业组合、纸烟业同业组合、保定地区共同购入贩卖组合联合会、清苑县鲜菜业组合会等。
这些组合的性质与结构不一,前文所述的三种组合在各业组建的组合中均有所体现。对于一些技术性强而且商号数目较少的行业,有合并一厂进行生产的情况,以共同名义对外活动。例如1944年制革业七商号被命令合并一厂“窃敝业为现下时局之要,请有军方及日华监督官厅之所指示,并由华北皮毛统治协会保定出张所指导下,将所有保定制革业者组合一处,定名为保定合同制革厂,协力生产制造,加强统制,进化配给。查敝业制革者计同丰泰、荣兴德、义兴成、仁和昌、义丰恒、华丰厚、厚生、广瑞兴、福兴永等九家组合为一厂,地址在南门内东马道五号,除在河北省警察署申请营业许可证外,理合备文呈报钧会备案,实为公便,谨呈保定市商会。制革业公会理事长翟攀柱。”(32)
另外,对于一些重要物产也利用组合的形式实行配给。如1943年9月将“兴中公司煤炭代销联合办事处”改变名义称“保定市石炭配给组合”:
敬启者,查敝商前承兴中公司指定为保定地区煤炭代销联合办事处,早经函达贵会注册在案,数年于兹,关于地方一切捐税均经照章按期缴纳,从未拖欠,惟现应遂时势之进展,复经华北石炭贩卖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官厅会同指导之下,将原有兴中公司煤炭代销联合办事处名义解消,改称保定市石炭配给组合,事关更改宇号,理合函请贵会将原有名义注销,日后对于前项一切权益,则由保定市石炭配给组合继续担任,以符定章,仰祈查照办理为荷。此请保定市总商会。保定市石炭配给组合。卅二年九月六日。(33)
不过,像这种以单一某个企业为组合的现象较为少见。其他组合还是以“协同组合”与“同业组合”居多。这两种组合虽然也性质迥异,但是他们都和同业公会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以各个相关同业公会为重要组建基础。
“协同组合”与我国的合作社性质接近。
其特点是这类组合有自己的资本,组合员需要向组合缴纳股金,并参与分红。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是较为典型的“协同组合”会员缴纳股金构成其资本,“资本额定为两万元,共计二百股,每股一百元”。其负责人为理事长,而同业组合的负责人为“组合长”。如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2人,监事2人,“理事长统辖本组合一切事务,并为本组合之代表”。对于入会资格,规定“非香店业不得加入会员,以防止他人操纵行市,希图暴利”(34)。同样,与我国同业公会性质相近的“同业组合”也具有一些特点。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就是一个典型的同业组合。该组合设正组合长1人,总理本组合全部事务,另设副组合长1人,委员8人,遇事先开委员会议,议决后由组合长执行。保定纸烟业组合也系“同业组合”其职员有组合长1名,常务理事2名,监事2名。除了负责人与“协同组合”不同外,该组合没有资本,各组合员不用缴纳股金,每月常规经费320元和临时经费支出都由组合员分摊。基本上和我国同业公会的运作方式没有太大区别。
不管是那种性质,这些组合的组建都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形,第一,将经营相近业务的商业或商号进行组合。如保定织布针织工业组合,组合员是在保定经营织布和织袜的各个工厂,值得注意的是该组合特别强调了“工业”二字,系由其从事工业生产的性质所决定,从而与布匹、袜子的贩卖相区别。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章程第二条规定:“本组合以纤维品之购入及零售为正常营业”(35),该组合以布线业公会会员为其当然会员,而“纤维品”显然超出了“布线”的范畴。第二,将行政区域范围扩大,组建同业组合。这一点“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也有反映。该组合在空间范围上以道为单位,香业木粉组合章程第五条规定“凡在保定道经营香店业,持有警察署许可证向香店业负担一切义务者,皆为本组合员。”(36)虽然有的组合名义上以道为单位,但实际上大部分组合还是以保定市内及四关为区域,控制范围并没有囊括保定周围县份。各县的组合是独立组织的。1942年10月高阳商会为不明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之组织情形致函给保定商会,索要章程及咨询组织情形:“前敝人赴贵会参加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回高后当即召集各商号报告经过情形,敝县各商对于该项组合,尚表赞同,意欲组织,但以无章程科兹遵循”“请贵会指示组织之方策”。“关于该项移出入配给组合,闻保定业经组织成立,未知组织情形如何”“请贵会详加指示”(37)。可见,日伪政府利用组合控制商会,是按行政区划独立进行的。当然保定成立的组合同外埠或外县的物资控制也可能保持特定联系,如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章程中就规定“遇有必要时外埠及外县可设出张所。”(38)第三,将经营业务链条上不同环节进行组合。比如鲜菜业组合会将生产鲜菜的园主,贩卖鲜菜的菜贩以及需用鲜菜的用户共同组合进清苑县鲜菜业组合会。其章程规定“凡有大宗鲜菜生产者或消费者均应预向组合会用书面声明数目期间以便预备,既免临时误事,且免久存损失,各有利益。”(39)
协同组合与同业组合虽然有性质上的差别,但都与我国原有的同业公会组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部分组合的章程参照同业公会法规制定,寿木业同业组合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本会则参酌本业同业组合章程暨华北政务委员会最新颁布之同业公会统制暂行办法订定之。”(40)再有,组合的建立比较重视已经加入同业公会的会员,对于入会的资格保定纸烟业组合就明确要求:“已系公会会员,而热心会务,绝对服从组合章程者。”(41)
各组合基本上都围绕一个核心的同业公会组建,该同业公会的会长多被任命为组合长。如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组合长刘郁周也是布线业同业公会的会长;煤球组合组合长胡文元,同时任煤灰业公会会长。不仅公会和组合的领导人为同一人担任,而且组合与同业公会的办公地点也合二为一。1942年11月28日保定市染业同业公会与染色工业组合即同时报称迁移地址办公,“本公会、组合兹租妥本市大纪家胡同二十三号房为会址,定于本月二十八日迁移正式办公”(42)。可见,组合的建立是以原有的商业组织和商业秩序为基础的,但是出于物资的控制和配给又做了变通。
虽然各组合多是在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但组合和同业公会的宗旨却有根本不同。组合的主要任务是掌控物资流通与配给,由此明显削弱了商会、同业公会的原有职能。组合体系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对商会组织体系进行调整的范畴,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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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于控制物资目的而设立的—种畸形组织,并无明显的商业性质。组合在所属关系上也脱离了商业系统而是直接隶属于日伪的经济机构。1942年11月,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会员商号“奉保定市纤维协会转达河北省陆军特务机关谕令,饬即成立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在完成了相关手续后呈送河北省特务机关备案,并由特务机关发给“河北机产第四四四号许可状”(43)。另还在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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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该组合“隶属于保定市纤维协会之下”,并且该组合“得到隶属上级纤维协会之许可后成立”关于组合的性质在《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规章》第三条中有明确表示:“本组合以强化参战体制,协力配给政策,调整市面需给及保持适正价格为宗旨”参加该组合为组合员的资格条件首先就是遵从该宗旨,如果“有违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者”则取缔其会员资格。并且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本组合各会员对第一章第三条有绝对遵守之义务”(44)。可见成立组合的目的不是出于商业经营的需要,完全是日本出于控制物资的考虑。在业别组合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组成联合会,即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实际上也是为了加大控制物资的力度与范围。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由组合和同业公会以团体形式加入,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规章记载“本联合会以保定日华两物资配给单位组合(或同业公会)监督官厅所认可之单位组合组织之。”(45)与商会和同业公会系统所不同的是,组合体系的实际权力由日本人直接掌控,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的理事长由日本人冈田孙四郎担任(46)。对于一切物资之分配权,自然也由日本人一手掌握。
虽然如此,商人还是于1942年纷纷呈报成立组合,其原因中主要是由于日本完全控制了物资流通领域,如果不成立组合,商业流通所需要的物资没有其他任何来源。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章程第七条规定“本组合成立后,所有组合员所用原料(木粉)由组合配给,不得单独输入移出,否则没收其股金,呈报官厅停止营业。”(47)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也有类似规定,该业组合员所需货品由组合统一向二部商(48)购买分配,而不准以个人名义(即商号)直接向二部商批购货品。
通过各业组合的建立,日伪政府几乎完全控制了商品的流通、配给以及价格。首先,通过组合体系,日伪加强了对商品输入的控制。各业组合都在各自章程中强调了其掌握货物输入的绝对权力。寿木业同业组合章程第三章第一条规定:“本会以全体同业所需货品之综合数目,经过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之手序(续)而移入之。”(49)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业务细则第六条规定“烟厂、烟公司之代理店烟栈经销输入之货物,除运销外埠者外,其余本市行销者统交组合分配”;第九条规定“凡输入输出数目非经组合许可,不得私行运输,且必要时得转报联合会处理之。”(50)保定市纤维品小卖组合章程中也规定:“本组合有直接向二部商批购之绝对权利;……本组合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二部商批购货品。”(51)
其次,日伪政府通过组合的控制力,更深入地控制着保定城区的商业运作。鲜菜业组合会通过限定园主、菜贩及用户的活动,牢牢控制鲜菜在保定城区的售卖秩序,其章程规定:“……丁:菜铺、菜贩均需主管机关许可给证,以便统计而维营业;戊:行商允许在城市营业者,即不准出城售卖,若许可在某关营业者限在某关,以便考查而免奸徒藉营业混入城关,妨害安宁秩序;已:园主不许任意在城关售货,以维菜贩生活;庚:园主与用户亦不许巧立名目私行交易,以免发生争议;辛:菜铺及菜贩均须向组合交易,不许私向园主买货出售,以维公共利益”“第九条,除小南门外,各门均须禁止鲜菜出入。”(52)
关于商品的配给,一般系由各商号自行呈报需要货物数量,再由各业组合呈报移出入配给组合统一输入,并由各组合领回分配。对于货物的分配,寿木业同业组合会章程规定“移入之货品得按移入前同业各家自身所请求之数目配给之;……移入之货品不足全体所请求之综合数目时,得按同业各家自身所请求之数目减成配给之。”(53)这可以代表一般情况下各业组合的货物分配方法。部分组合基于商人的资力及营业能力,首先将商号分级,再按照级别分配货物。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业务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交组合会之烟货物不拘货色明与不明,新旧牌号,销路滞畅,均按左列情形分配之。1,素有推销力量资本雄厚及热心会务出力组合会者,按第一级配给;2,资本雄厚而无力推销,有利推销而资本不丰者,按第二级配给;3,普通资本推销力量正常,按照第三极配给;4,小卖零销资本微小者,按照第四级配给。”(54)
日伪政府组建组合除了控制物资便利“以战养战”之外,还有控制物价,维持市面稳定的目的。如寿木业同业组合会明确规定“本会移入配给之货物,其小卖价格得依从各主管官署及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所指定之价格售卖之。”(55)其他各业组合大致也都是如此,这一点对于各业组合来说具有普遍意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各业组合的规章中有保护商业物资供给的规定,这些条目和日伪控制物资的初衷似乎不完全一致。如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业务细则第八条规定“若遇市面缺货需要甚急而代理店不能急切输入时,得由组合全体会员集金赴外埠采购,代理店不得干涉。”(56)保定市纤维品小卖组合章程中规定“二部商来货过多本组合无力全部购买,或非本组合之应卖品时,二部商不得有强制售给情事;……本组合零售货品较多数时,本组合有请求协会指令放行之权。”(57)这些在章程规定中的保护会员的内容,反映出商人在被迫组建组合的同时,对自己权益有意识的保护。但遗憾的是,在沦陷时期由于日伪对物资的严格控制,导致货物配给的不充足成为—种常态,商人咸感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生计。另一方面,由于沦陷区各埠面对的政治经济形势相近,难以互相调剂,所以各业组合希望在埠际之间调节盈缺的愿望也难免流于纸面。
组合与同业公会在成员构成上,都以在保定营业的商号为范围,而且都按照主要营业内容进行业别区分。但是,组合与同业公会之间性质上大相径庭,同业公会隶属于商会系统,是商人自治组织;组合是严格隶属于日本特务机关的经济组织,目的是协助日本控制物资,统治物价,厉行配给的机构。组合的存在是对商会与同业公会体系的侵蚀,一定程度上将商会体系架空,剥夺了商会与同业公会调节市面流通的职能,将一切关于物资流通事宜掌控在日本手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日伪政府推行“经济统制政策”的研究是学界研究沦陷区史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往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日伪政府统制经济产生的结果,而对统制经济如何实施研究不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长期以来学界对沦陷区史的研究形成了“掠夺史”的研究模式,这方面的探讨固然重要,但如果在此基础上对日伪政府如何在基层社会施行统制经济政策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相信对沦陷区历史的认识与理解会更有助益。本文通过沦陷时期保定商会这个具体案例,从变更商会与同业公会的所属关系,新民会对商会系统的渗透,
组合体系的缔造三个方面解析了日伪政府与基层社会组织一保定商会及同业公会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日伪政府对保定商会组织的调整,既包含了对商会原有机制与作用的保留,又体现了日伪政府对社会经济控制的强力操控。正是通过这三方面的调整,日伪政府更紧密地控制了商会的人员、物资乃至整体商业运作。这三方面的调整也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环环相扣,共同配合了日本“统制经济”的需要。通过这些对基层社会的制度性调整,日伪政府将其控制系统渗透到中国的基层社会结构,从而控制中国社会的运作,强迫原有的社会运行机制按照日伪的意愿服务于日本的军事侵略。相对于强硬的军事占领与军事管制,对以商会为代表的社会基层组织的改造实际上体现了日本经济侵华的“软暴力”。正是通过这些对基层社会的结构改造,日本的政治、经济侵华政策才得以实施,达到“经济统制”,“以战养战”的根本目的。
本文刊于《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张爱明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笔谈“抗日战争与沦陷区研究”》,《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1期;张福运:《如何评判沦陷时期的南京民间社会——“抗争”与“灰色地带以外”的视角》,《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1期;张福运:《结构、制度与社会环境:沦陷区经济史研究的新视角——以日伪时期的南京金融业为例》,《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江沛:《华北“治运”时期诸群体心态考察:1941-1942》,参见杨天石、黄道炫:《战时中国的社会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2、张玉莲:《日伪统治下的忻县商会》,《民国档案》2010年第4期。
3、佚名:《修改商会法与健全工商团体组织》,《国闻周报》,1936年第39期。应该注意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至抗战前一段时期,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若即若离,不冷不热,但各地也存在着一些差异”。有些地区商会与同业公会之间也保持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参见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299页。
4、《清苑县酱业同业公会为成立报会规并请予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附件)》(1938年8月5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99。
5、《保定商会为请修改会规事致清苑县酱业公会函》(1938年8月7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87。
6、《清苑县公署为劝导尚未组织各工商同业速依法组成公会事致保定商会函》(1941年3月5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64。
7、《保定商会为奉保定市政府令督催正式成立公会事致洋铁等四业公会筹备处函》(1944年10月),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39。
8、22、《保定商会为新开商号必须依照营业事项加入该业公会事致清苑县公署等函》(1938年9月4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32。
9、《保定商会为凡属同业必须加入公会事致清苑县干鲜果业同业公会函》(1936年),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32。
10、《保定商会为干鲜果业公会请求公布凡营此业者均须入行事致清苑县政府函》(1936年),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80。
11、《保定钟表眼镜业公会为请劝导公记、协丰二号加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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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事呈保定总商会文》(1943年),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97。
12、《保定商会为新开市商号饬令来会先行注册再行颁给营业许可证事致河北省警察署函》(1943年3月),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43。
13、《保定商会为请处理不入会不纳税商号事呈保定市政府文》(1944年5月),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05。
14、张洪祥、杨琪:《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的新民会》,《史学月刊》1999年第12期。
15、《新民会保定地区办事处为转知成立开始办公事致保定商会函》(1938年2月27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30。
16、后于1940年4月升格为新民会保定道办事处,1942年4月升格为保定道新民总会。
17、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华北治安战》(一)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194页。
18、《新民会清苑县总会长刘恺升为转知商人入会事训令各职业分会》(1941年3月),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60。
19、《电料业公会改选理事长大会会议记录》(1944年),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13。
20、《保定转运业改选理事长大会会议记录》(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03。
21、《保定商会为报改选请派员指导事呈河北省政府、保定道公署等机关文》(1944年),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461。
23、《善昌车行等四家为设立保定市自行车行同业公会请鉴核立案事呈保定总商会文》(1938年7月15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41。
24、《保定棉商同业公会筹备会为召开公会成立大会请届时派员指导事呈保定总商会文》(1938年4月2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22。
25、《运输职业公会筹备代表马汉章为成立职业公会请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1941年1月9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65。
26、山田顾问,在档案中没有见到更为有力的史料证明其和新民会的关系,但是笔者推断山田应为保定道新民会顾问,原因有三:就新民会组织来说每一级新民会都聘有日本顾问;就商会与新民会的关系来说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恢复工作在一开始就处于新民会指导之下;保定为省会,保定商会地位重要,其一些事务一直直接和保定道新民会交涉。
27、《河北省保定商会代理会长吴子衡请求辞去会长职务呈山田顾问文》,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83。
28、金慎斋为辞职共保存下来四个呈文,参见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15至018。
29、30、《清苑县公署为转知中国商人在友邦关系机关指导下成立的组织应如何署名及遵守何种章程办理事致保定商会函》(1940年1月6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52。
31、《保定石炭配给组合理事长为设立保定石炭配给组合事致保定商会的通知书》(1941年12月26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28。
32、《保定市制革业同业公会为呈请奉令组合一厂协办生产恳祈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1944年12月7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96。
33、《保定石炭配给组合为报成立事致保定总商会函》(1943年9月6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30。
34、《河北省香店业同业公会为恳请成立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以企实业发展请转呈河北省陆军特务机关事呈保定商会文》(1942年6月15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11。
35、44、51、57、《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规章》,(1942年11月16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45。
36、47、《保定道香业木粉组合定款》,(1942年6月15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11。
37、《高阳商会为不明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之组织情形请查复事之保定商会函》(1942年10月),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27。
38、41、《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章程》(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356。
39、50、52、56、《清苑县鲜菜业组合会章程》(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496。
40、49、53、55《寿木业同业组合会则》(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496。
42、《保定染业同业公会、染色工业组合为报迁址办公事致保定商会函》(1942年11月28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170。
43、保定市纤维品小卖商组合为成立及备案事给保定商会的呈文》(1942年11月16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045。
45、《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联合会规章》(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496。
46、《鞋业同业公会为呈送加入申请书事致保定移出入配给组合冈田理事长函》(1942年8月3日,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222。
48、“二部商”是档案中原文,可能为日本用语,在物资流通层级中高于组合,似乎是较高级的商品批发商。
54、《保定纸烟业同业组合业务细则》(时间不详),保定档案馆馆藏档案,160-496。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0/53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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