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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 财政
七 财政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舆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书》壹壹拾《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隋书》贰肆《食货志》云: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轮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壹壹《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官一帝即位,复兴人市之税。
(北齐)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
《通典》贰《田制下》云: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隋书》贰肆《食货志》略云:
至(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节前《兵制》章已引]。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书同卷略云:
(隋高祖)颁新令,制人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会要》捌叁《租税上》(参考《通典》贰《田制下》及《旧唐书》肆捌《食货志》、《新唐书》伍壹《食货志》等)略云: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余为口分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同书玖贰《内外官职田》(参考前条有关诸书)略云: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职官各给职分田。
据此简略之征引,即可见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北朝虽晚期亦征关市之税,然与南朝此税之地位其轻重颇有不同,然则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朝为进步,抑又可知也。《魏书》陆捌《甄琛传》(《北史》肆拾《甄琛传》同)所云:
(于世宗时)上表曰:“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郦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
南北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此数语足以尽之矣。
但隋虽统一南北,而为时甚短,又经隋末之扰乱,社会经济之进步亦为之停顿,直至唐高宗武则天之世,生养休息约经半世纪之久,社会经济逐渐进展,约再历半世纪,至玄宗之时,则进展之程度几达最高度,而旧日北朝之区域自西晋永嘉乱后其社会经济之发达未有盛于此时者也。夫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之系统,而北朝之社会经济较南朝为落后,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而达到南朝当时之历程时,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唐代之新财政制度,初视之似为当时政府一二人所特创,实则本为南朝之旧制。盖南朝虽为北朝所并灭,其遗制当仍保存于地方之一隅,迨经过长久之期间,唐代所统治之北朝旧区域,其经济发展既与南朝相等,则承继北朝系统之中央政府遂取用此旧日南朝旧制之保存于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者,即指此言也。又河陇区域在北朝区域内本为文化甚高区域,其影响于隋唐制度之全部者,前章已详言之。但除文化一端外,其地域在吾国之西北隅,舆西北诸外族邻接,历来不独为文化交通之孔道,亦为国防军事之要区。唐代继承宇文泰关中本位之政策,西北边疆本重于东北,至于玄宗之世,对于东北更取消极维持之政策,而对于西北,则取积极进展之政策。其关涉政治史者本章可不置论,兹所论者即西北一隅历代为边防要地,其地方传统之财政经济制度经长久之演进,颇能适合国防要地之环境。唐玄宗既对西北边疆采军事积极政策,则此河湟地方传统有效之制度实有扩大推广而改为中央政府制度之需要,此即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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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就二者各举一例以证明之,关于江南地方化者曰回造纳布,关于河西地方化者曰和籴,此二端之涉及政治军事者不能详述,兹仅论其渊源所从出于下:
隋唐二代长安、洛阳东西两京俱为政治文化之中心,而长安为西魏、北周以来关中本位之根据地,当国家积极进行西北开拓政策之时,尤能得形势近便之利,然其地之经济运输则远不及洛阳之优胜,在北周以前军政范围限于关陇巴蜀,规模狭小,其经济尚能自给。自周灭北齐后不久,即营建洛阳为东京,隋唐承之,故长安、洛阳天子往来行幸,诚如李林甫所谓东西两宫者也(参《新唐书》壹贰叁上《奸臣傅•李林甫传》及《通鉴》贰壹肆《唐纪》叁拾开元二十四年条等)。夫帝王之由长安迁居洛阳,除别有政治及娱乐等原因,如隋炀帝、武则天等兹不论外,其中尚有一主因为本章所欲论者,即经济供给之原因是也。盖开中之地农产物虽号丰饶,其实不能充分供给帝王宫卫百官俸食之需,而其地水陆交通不甚便利,运转米谷亦颇困难,故自隋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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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关中之地若值天灾,农产品不足以供给长安帝王宫卫及百官俸食之需时,则帝王往往移幸洛阳,俟关中农产丰收,然后复还长安。兹就隋唐二代各举一例如下:
《隋书》贰《高祖纪下》(《北史》壹壹《隋本纪上》略同)云:
开皇十四年八月辛未关中大旱,人饥,上率户口就食于洛阳。十五年三月己未至自东巡狩。
《通鉴》贰百玖《唐纪》贰伍景龙三年末云:
是年关中饥,米斗百钱,运山东、江淮谷输京师,牛死什八九。羣臣多请车驾幸东都,韦后家本杜陵,不乐东迁,乃使巫觋彭君卿等说上[中宗]云:“今岁不利东行。”后复有言者,上怒曰:“岂有逐粮天子耶•”乃止。
观此二例,可知隋唐时关中长安之经济供给情势矣。
至唐玄宗之世,为唐代最盛之时,且为积极施行西北开拓政策之际,当日关中经济供给之问题尤较前代为严重,观《旧唐书》玖捌《裴耀卿传》(《通典》拾《食货典》漕运门同,其他有关材料不备列)所云:
明年[开元二十一年]秋霖雨害稼,京城谷贵,上将幸东都,独召耀卿,问救人之术。耀卿对曰:“今既大驾东巡,百司扈从,太仓及三辅先所积贮且随见在发重臣分道赈给,计可支一二年。从东都更广漕运,以实关辅,待稍充实,车驾西还,即事无不济。臣以国家帝业本在京师,万国朝宗,百代不易之所,但为秦中地狭,收粟不多,傥遇水旱,便即匮乏。往者贞观永徽之际禄廪数少,每年转运不过一二十万石,所用便足,以此车驾久得安居。今国用渐广,漕运数倍于前,支犹不给,陛下数幸东都,以就贮积,为国家大计,不惮劬劳,祇为忧人而行,岂是故欲来往。若能更广陕运,支粟入京,仓廪常有二三年粮,即无忧水旱。今天下轮丁约有四百万人,每丁支出钱百文五十文充营窖等用,贮纳司农及河南府陕州,以充其费。租米则各随远近,任自出脚,送纳东都。从都至陕,河路艰险,既用陆脚,无由广致。若能开通河漕,变陆为水,则所支有余,勤盈万计。且河南租船候水始进,吴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隐盗,臣望沿流相次置仓。”上深然其言。寻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语在《食货志》。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
《旧唐书》肆玖《食货志下》(参考《通典》拾《食货典》漕运门等)所云: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条曰:“江南户口稍广,仓库所资,惟出租庸,更无征防。缘水陆遥远,转运艰辛,功力虽劳,仓储不益。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仓,江南船至河口,即却还本州岛,更得其船充运,并取所减脚钱,更运江淮变造义仓,每年剩得一二百万石,即望数年之外仓廪转加。其江淮义仓下湿不堪久贮,若无船可运,三两年色变,即给贷费散,公私无益。”疏奏不省[至二十一年始施用其言]。
则可知玄宗时关中经济不能自足情形及其救济之政策。裴耀卿之方略,第一在改良运输方法,即沿流相资置仓;籴第二在增加运输数量,即运江淮变造义仓。斯二者皆施行有效,然此尚为初步之政策,更进一步之政策则为就关中之地收买农产物,即所谓和籴;而改运江淮之粟为运布,即所谓回造纳布是也。
《新唐书》伍叁《食货志》(参《通鉴》贰壹肆《唐纪》开元二十五年条)云:
贞观开元后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
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于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禀益羡,自是玄宗不复幸东都。天宝中岁以钱六十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短递轮京仓者百余万斛,米贱则少府加沽而籴,贵则贱价而粜。
关于和籴在当日政治上之重要,表弟俞大纲君曾详论之,兹不复赘(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伍本第壹分《读高力士外传论变造和籴之法》)。今所欲论者,乃和籴之起原及舆牛仙客之关系,至彭果与此政策之内容究有何联系,难以考知,故置不论。《旧唐书》壹百叁《牛仙客传》(《新唐书》壹叁叁《牛仙客传》略同)略云:
牛仙客,泾州鹑觚人也。初为县小吏,县令傅文静甚重之。文静后为陇右营田使,引仙客参预其事,遂以军功累转洮州司马。开元初王君奂为河西节度使,以仙客为判官,甚委信之。萧嵩代君奂为河西节度使,又以军政委于仙客。及嵩入知政事,数称荐之。稍迁太仆少卿,判凉州别驾事,仍知节度留后事,竟代嵩为河西节度使,判凉州事。开元廿四年秋代信安王袆为朔方行军大总管,右散骑常侍崔希逸代仙客知河西节度事。初仙客在河西节度时省用所积巨万,希逸以其事奏闻。上令刑部员外郎张利贞驰传往覆视之,仙客所积仓库盈满,器械精劲,皆如希逸之状。上大悦,以仙客为尚书,中书令张九龄执奏以为不可,乃加实封二百户,其年十一月九龄等罢知政事,遂以仙客为工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仍知门下事。仙客既居相位,独善其身,唯诺而已。百司有所咨决,仙客曰:“但依令式可也”,不敢措手裁决。
寅恪案:仙客以河湟一典史,跻至宰相,其与张九龄一段因缘为玄宗朝政治之一大公案,但与和籴事无直接关系,故此可不论。兹可注意者,为仙客出生及历官之地域并其在官所职掌及功绩数端,质言之,即以西北边隅之土著,致力于其地方之足食足兵之政略,而大颢成效,遂特受奖擢,俾执中央政权是也。史传言其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决,自是实录,但施行和籴于关中,史虽言其议发于彭果,然实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夫关中用和籴法,乃特创之大事也,以仙客之庸谨,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习,且谂知其能收效者,否则未必敢主其议。由此推论,则以和籴政策为足食足兵之法,其渊源所在疑舍西北边隅莫属也。
《隋书》贰肆《食货志》(参《通典》壹贰《食货典》轻重门义仓条)略云:
(开皇)五年五月工部尚书襄阳县公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上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从官并准见口赈给,不以官位为限,是时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绝。又北境诸州异于余处,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瓜等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岛,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十六年正月又诏秦、迭、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社仓并于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唐会要》捌捌《仓及常平仓》(参《通典》壹贰《食货典》及《两唐书•食货志》等)略云:
贞观二年四月尚书左丞戴冑上言,请立义仓。上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可之。永徽二年闰九月六日勑:“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
依据《隋志》纪述,知隋初社仓本为民间自理,后以多有费损,实同虚设,乃改为官家收办,但限于西北诸州边防要地者,以其处军食为国防所关,不得如他处之便可任人民自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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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也。又依户之等第纳粟,实已变开皇初立义仓时之劝导性质为强迫征收矣。唐初之义仓似即仿隋制,然卒令率户出粟,变为一种赋税,中唐以后遂为两税之一之重要收入,其详本章所不能论,然其演变之迹象舆隋西北边诸州相同,则殊无疑,岂其间亦有因袭摹仿之关系耶•未敢确言之也。又观《唐会要》玖拾《和籴门》所载如:
(贞元)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百姓苦之。
及《白氏长庆集》肆壹《论和籴状》所云:
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雨和商量,然后交易也。比来和籴,事则不然,但令府县散配户人,促立程限,严加征催,苟有稽迟,则被追捉,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人。若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于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臣久处村闾,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观。
则和籴至少在德宗、宪宗之世,实际上为“散配户人,严加征催”之强迫收取人民农产品之方法,其何以由“和”买而变为强征,殊可深思。其在玄宗时如何情形固不能确知,但有可决言者,即和籴之制本为军食而设,如《唐会要》捌捌《仓及常平仓》云:
贞元八年十月勑:“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
及同书玖拾《和籴》云:
长庆元年二月勑:“其京北、京西和籴使宜勒停,先是度支以近储无备,请置和籴使,经年无效,徒扰边民,故罢之。”
即可了然隋代以全国社仓人民处理不善,特在西北边州军防之地改官办之制,即是令人民直接间接纳粟于军镇,其后改为依户等纳粟,亦是“配户征催”之制也。唐贞观义仓之制为全国普遍制,江南尚且实施,西北更应一律遵行,而西北自贞观至开元其间皆有军事关系,为屯驻重兵之地,观《通典》壹贰《食货典》轻重门义仓条(参《旧唐书》玖叁及《新唐书》壹壹壹《薛讷传》)云:
高宗武太后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义仓费用向尽。
则知西北边州军需之广,义仓亦必贷尽而有所不足也。但欲足军食,舍和籴莫由,故《通鉴》贰壹肆《唐纪》叁拾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条(参前引《新唐书•食货志》)云:
先是西北数十州多宿重兵,地租营田皆不能赡,始用和籴之法。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献策,请行籴法于关中。(九月)戊子敕:“以岁稔谷贱伤农,命增时价什二三,和籴东西畿粟各数百万斛。”自是关中蓄积羡益,车驾不复幸东都矣。癸巳敕河南、河北租应输含嘉太原仓者皆留输本州岛。
是西北边州本行和籴之法,而牛仙客、彭果因以推行于关中。牛仙客本由河湟典史历官西北甚久,以能足食足兵显名,致位宰相,则西北和籴之法仙客必早已行之而有效。而其所以能着效者,除有充足之财货足以为和买之资外,尚须具备有二条件:一为其地农民人口繁殖,足以增加农产品数量,二为其地已习用此类带有强迫性收买之方法。请略言之:
和籴者,就地收购农产物之谓,故必须其地农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产,始得行收购之实。隋季西北诸州虽罹战祸,然休养生息至唐玄宗之晚年,必已恢复繁盛,加以政府施行充实西北边州之政策,故其地遂为当日全国最富饶之区域。《通鉴》贰壹陆《唐纪》叁贰天宝十二载以歌舒翰兼河西节度使条述当日河西之盛况(寅恪案:此采自《明皇杂录》,又《元氏长庆集》贰肆《和李校书新题乐府西凉伎》一诗亦可参考)云:
是时中国盛强,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
当日西北边州富庶若此,和籴政策第一条件既已备具,则就其地以推行此政策,自不困难,可无疑也。又和籴之法若官所出价,逾于地方时估者甚高,虽可以利诱民,然政府所费过巨,如收购之数量甚多,则不易支久;如官方所出价与地方时估相差无几,则区区微利之引诱,必不能使农民自动与胥吏交易。盖农民大抵畏吏胥如虎狼,避之惟恐不及,此则无古今之异,不俟烦言而解者也。是以必带有习惯性及强迫性,和籴之法始能施行有效,而不致病民。考西北边州自隋开皇时已行按户纳粟于官仓或军仓之制,其性质即与白香山所谓“散配户人,严加征催”,实无不同。虽西北边州施行贞观义仓之制,已变为一种赋税,而史言西北宿重兵,其地早行和籴,则和籴之法在西北边州谅亦不过依隋代按户纳粟于军仓之制,但略给价,以资利诱,其基本之手缤方法似无大异,以上下相习,为日已久,遂能成效卓著也。至元和时关中和籴之法所以变为厉民之政者,盖和籴之法本带强迫性质,以非如是,无以成事,不过值国库优裕,人民富庶之时,政府既能给价,人民亦易负担,故当时尚不视为病民之政耳。此和籴之法所应具备之第二条件也。
总而言之,西北边州早行和籴之法,史已明言。牛仙客推行引用于关辅,此和籴之法乃由西北地区制度一变而成中央政府制度,所谓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者是也。至和籴之法在西北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其详虽不可考,但今敦煌所出写本中犹存天宝四载豆卢军和籴计帐残本(刊载《敦煌掇琐中辑》陆陆号,寅恪曾考论其中升斗两字,载一九三六年十月《清华学报》《读秦妇吟》文中),尚可据以推知其大概也。
玄宗既用牛仙客和籴之法,关中经济可以自给,则裴耀卿转运江淮变造等农产品之政策成为不必要。但江淮之农产品虽不需,而其代替农产品可作财货以供和籴收购之(麻)布,则仍须输入京师,藉之充实关中财富力量也。故《旧唐书》玖《玄宗本纪下》(参考前引《通鉴》开元二十五年条及《唐会要》捌叁《租税下》所载开元二十五年三月三日勅文)云:
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戊午罢江淮运,停河北运。
《通典》陆《食货典》赋税下略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
唐代自开国以来其人民所缴纳之租本应为粟,今忽改而为布,乃国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变革,此中外史家所共知者也。尝就阅读所及,凡论此改革之文虽颇不少,似尚未有深探此变制之所从来者,不揣鄙陋,试略证论之:
窃以为此制乃南朝旧制,南朝虽并于北朝,此纳布代租之制仍遗存于江南诸州,殆为地方一隅之惯例,至武则天时此制乃渐推广施行,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中央政府以之编入令典,遂成为一代之制度矣。据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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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XVII载其在Astana
Cemetery所发见之布二端,其一端之文为:
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
光宅元年十一月日。
寅恪案:此乃代租之布,故谓之租布,考婺州在唐代为江南道辖地,此即开元二十五年新令所谓
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
之明证。不过其事已于武后时即有之矣。武则天世东北边疆屡有战事,《颜鲁公文集》附载殷亮所撰行状(参《全唐文》伍壹肆)略云:
时清河郡寄客李华[寅恪案:《通鉴考异》依旧传作萼]为郡人来乞师于公曰:“国公旧制江淮郡租布贮于清河,以备北军,为日久矣。相传(谓)之天下北库,今所贮者有江东布三百余万疋,河北租调绢七十余万,当郡彩绫十余万,累年税钱三十余万,仓粮三十万,讨默啜甲仗藏于库内,五十余万。”
寅恪案:李萼所谓国家旧制为日已久,未能确定其时代,然其言江淮租布舆讨默啜甲仗联文,疑即武后时事。盖中央亚细亚发见之光宅元年婺州租布,其地域时代俱与萼言符合,故此祝伯亮之租布即当日江东租布遗传于今日者耳。又租布成一名词,乃代租之布之义,观于祝伯亮之租布及殷亮所述之言,俱可证知,而《通鉴》贰壹柒《唐纪》叁叁至德元载二月条司马君实纪此事,其述李萼之言作
国家平日聚江淮河南钱帛于彼,以赡北军,谓之天下北库,今有布三百余万匹云云。
殊为含混,失其本意,转不如极喜更易旧文之宋子京,其于《新唐书》壹伍叁《颜真卿传》仍依殷亮原文作“江淮租布”,为得其真也。
或问:今日租布实物之发现即回造纳布之制已行于武则天时江南诸州之明证,是固然矣,然何以知其为南朝之遗制耶?应之曰:南朝财政制度史籍所载虽甚简略,不易详考,但亦有可推知者,如《南齐书》叁《武帝纪》云:
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同书肆拾《竟陵王子良传》云:
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此二卷所纪同是事,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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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疑。而其所言钱布之比例似有矛盾,又纳钱一事亦别成问题,本章皆不欲解释,以免枝蔓。但《武帝纪》明言户租,《萧子良传》则谓之折租布,由此推断,租可折纳钱,亦可折纳布。租若折纳布,即是租布,亦即回造纳布,此所谓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者是也。
附记:此章作于一九四〇年春季,其年夏季付商务印书馆印刷,久未出版,至一九四三年春季著者始于桂林广西大学图书馆得见一九四〇年出版之《东方学报》第壹壹卷第壹册仁井田升氏《吐鲁番发见之唐代庸调布及租布》一文,与此章所论略同。特附记岁月先后于此,以免误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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