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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阶段性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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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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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J22遗址中发现数量达10万余枚三国吴简,超过20世纪所发现简牍的总和,时代大多属于吴国嘉禾年间(公元232——238年),正是吴鼎盛之际。这批简牍具有多方面的学术价值,从目前整理的一少部分看,其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券书、官府文书、户籍、名刺及帐籍五类,涉及赋税、黄簿民籍、仓库管理、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各个方面。如记载户籍类的竹简和木牍,其中木牍所记均为经官吏调查核实后某户家庭成员的概况,而竹简所记则为家庭中一个或几个成员的具体情况,其内容可分为居址、姓名、年龄、体况特征、所患疾病等项,项目的填写也视其在家中地位的主从、年龄长少而取舍。丰富的户籍内容使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吴承汉制的轨迹,如丁中制、奴婢制度和黄籍之制等,还可看到后来西晋九品中正制、户调之式的来源所在。官文书木简主要为州、郡、县(国)各级官府及各部门之间往来文书,涉及到征讨平息武陵蛮叛乱、军粮督运、借贷还粮、司法审讯等诸多方面,甚至还提到如步骘、吕岱、顾雍、潘浚等三国早期的著名历史人物,因此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三国之时,战事频仍,史料多毁于兵燹,是以出土简牍之中,三国之物寥寥,仅见者不过数十,且内容甚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发现,弥补了文献史料之不足,对于研究三国时期东吴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简册制度、职官沿革、历史地理、法律、书法艺术等,提供了史籍所缺佚的丰富而翔实的资料。长沙吴简研究整理小组组长、著名史学家田馀庆先生说:“长沙出土的三国吴简,其数量巨大,本身就是了不起的发现,其中有可能蕴藏着极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后,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纷纷著文进行介绍、研究,特别是第一卷《嘉禾吏民田家莂》于1999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后,有关吴国赋税、职官、仓储制度的讨论,有关户籍人口制度管理的辨析,对简牍文书及其某字、某词的考证与探讨,对这批简牍埋藏原因的推究等,陆续刊登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国内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2000年春,北京大学还成立了“吴简研讨班”,每周举行一次聚会,事先确定报告人和主题内容,并把材料散发给每一位参加研讨班的成员,供大家讨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面就迄今为止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做一简要评述。
宋少华、胡平生分别参加了走马楼吴简的考古发掘和整理工作,他们所写的《新发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的重大意义》(《光明日报》1997年1月14日),仅就初步清理的若干材料,阐述了这批简的历史文献价值。从出土的佃田租税券书可知孙吴赋税沉重,与史书记载相印证。简文涉及长沙郡所属侯国县乡里丘等地名是研究长沙历史地理的新材料,补充史志的缺佚和错误。同时出土的大木简对研究简牍制度,特别是在纸张发明后,简牍行将退出历史舞台前夕的简牍制度,具有特殊的价值。并探讨了数量庞大的简牍放置在井中之谜,认为J22不是水井,而是一座废弃的空仓,简牍也不是随意丢弃的,而系有意存放。邱东联在《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一文中,对其中的佃田租税简作了简略介绍,探讨了这批古代文书档案的深刻内涵,通过对长沙郡官府保存的农民佃田和向官府交纳租米、租布、税钱券书的分析,澄清了丘与里的区别,男子、大女、大男的年龄界定以及常限田、余力田、旱败田和熟田的划分标准等问题。从佃农租税券书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一)佃农所佃田亩的数量和田亩属性;(二)佃户须向官府交纳规定的租米、租布和税钱的情况;(三)佃户交纳税粮的核算时间;(四)从佃田租税券看孙吴长沙郡佃户的赋税负担。
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写的《长沙走马楼J22发掘报告》(《文物》1999年第5期),简要介绍了走马楼简的主要内容,说明这批牍具有多方面学术价值,其中赋税、户籍、仓库管理、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简文,对于吴长沙郡府、临湘县及临湘侯国内社会基本情况的复原研究,了解吴国历史帮助极大。王素、宋少华、罗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也阐述了这批简的价值,澄清了一系列争论较大的问题,指出“复民”是当时专门配给功臣的一种特殊依附人口,不服官役,不属国家正户,史书也未见服役记载。口算(人口税)是政府颇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并就赋税种类、征缴及收藏,仓库的分工及管理,关邸阁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胡平生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一文中,对其中考实、举荐版、案查等三件文书作了考证,指出其史料意义:(一)牍文所见职官多可补史;(二)几件文书中法律史资料非常重要,丰富了法律政治制度史的认识;(三)对当时物价有所了解,是重要的经济史资料。王素在《长沙走马楼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一文中,对三件木牍重新编排,并从程式、用语、性质及定名等方面进行新的探讨,指出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劝农掾潘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而录事掾潘琬白则为考实吏许迪刚用籴米事。最后说明这批简牍的意义:(一)为研究当时非国家“正户”的形成提供了新材料;(二)了解“关白”类上行文书的基本形式,为古文书学研究帮助极大;(三)为汉唐间皇太子、宗室藩子及地方行政长官的“画诺”制度演变提供了新线索。罗新参加了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整理工作,在《走马楼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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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第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文中,就整理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关于走马楼简牍的时代问题,认为是孙吴嘉禾五年;(二)关于户籍名籍的分类,指出不能把所有记有人名的簿书,都看成是户籍,有些类似的名籍,其实是转运文书。(三)关于吴简文字对于史籍的校勘作用,史书中出现的“言符”、“言部”之类,吴简中经常见到,应是当时文书的习用语。(四)临湘县与中部督邮的行政关系,简牍文书基本是都是涉及临湘县的行政事务的,督邮不是一级政府,只是郡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督责各县。
高敏是秦汉魏晋史研究专家,发表多篇走马楼吴简的研究文章,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10期)一文中,对简文中出现的“士”和“复民”两个问题作了澄清,指出券书中的“士”不可能是兵士、吏士、骑士之“士”,而是指当时读书人从北方南徙者及其后代而言,政府给予经济上优待,制定“依书不收钱布”的优惠政策。“复民”与复田、复客不是一回事,复客是官府明令赐给功臣,无需缴纳租赋的依附者;而复民则是属于官府的租佃者,享有微小的优惠。他在《〈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 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吏民田家莂》中的“吏民”是国有土地的租佃者,为“吏户”与“民户”的综称,“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地租率较小,租佃者为少数吏民;“火种田”基本上为旱田,其名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进行耕作有关;“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钱的数量在二年之内不变动;“租田”则指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其米也可叫“租米”。其另一篇《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指出简牍内容反映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州吏”是有不同于其他租田者的五大特征,在与五年田家莂的比较中,“州吏”的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即“州吏”在嘉禾四年为特殊租田者的优厚身份消失了,而与其他租田者趋于同化,并增加了“库吏”、“仓吏”人数,反映出嘉禾五年对租田国有土地制度和税收的收受与管理进行了明显的改革,即实行税率降低,减轻田家负担和逐步取消“州吏”的优惠政策以及增加“仓吏”、“库吏”数量和加强仓库的收受工作、验收工作及凭证的制作等,这些改革措施,促进了租佃制度的发展,租佃地区的扩大,租佃者数量增加,仓库管理也大为加强,田家莂书写的错误率也大大降低了。孙吴的租佃制度以嘉禾五年为界限,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在继承汉代租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吏户与民户普通租佃国有土地和缴纳不同租税;后期为吏民与民户租佃国有土地制度的大发展和统一租税标准,表现为减轻租税,加强管理和规范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的地位与待遇的一致。在《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一文中,他通过对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诸吏”状况与孙休永安元年11月诏中“诸吏”的比较,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徭役制度——吏役制——从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其特征为服役者通过官府给予的职务而减免的徭役负担,也称为“职役”。
胡平生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简帛研究》第四辑,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一文中,列举了100例券书统计错误,指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在数据统计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总亩数与常限田、余力田、旱田、熟田等分类的亩数不合,按照佃田亩数和规定的收米、布、钱的定额算,合计数字有出入,或者多,或者少。作者分析了造成错误的原因,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质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官样文书,虽然具有一年一度汇总田家缴纳租税数额的功能,但没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数据,因而才发生了种种错误。这样通过分析,加深了对孙吴社会经济制度的认识与研究。李均明、周自如、杨慧合写的《关于长沙走马楼嘉禾田家莂的形制特征》(《简帛研究》第四辑),分析了走马楼田家莂简牍的形制特征,指出这批简对于研究简牍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都很有意义。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子”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第四辑)一文,对走马楼四枚简牍的释文作了考释,认为“私子”要向官府缴纳限米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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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享有免役待遇,反映了孙吴的占募领客制度,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人身依附关系的新变化。
《历史研究》2001年第四期刊出“走马楼吴简研究”专题,发表了六篇研究文章,其中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一文,认为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经历了较长的过程,而吴国恰处于这一转变之中,因此三者一起征收。孟彦弘《释“还民”》一文,认为所谓还民是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韩树峰《吴简中的口算钱》一文,指出吴简中的口算钱有两类:一为正常情况,即当年就缴者;一为以前拖欠补缴者,吴缴纳的口算钱少于120钱。侯旭东《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一文,对两件文书释文作了考释,认为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有助于把握汉末以降人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汪小烜《吴简所见“肿足”解》一文,指出“肿足”是一种足病,即现代医学中血丝虫病,患病之人无法服役,因此可以复除。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释》一文,认为关邸阁负责储存粮食,政府所收粮米经由仓吏转手,交至关邸阁,也可能与关税有联系。
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一文,分(一)简牍中若干名词;(二)“吏民田家莂”基本性质;(三)简牍中反映的亩制与亩产量;(四)简文中的租税征纳制度;(五)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五个问题,指出丘类似于里,是一种基层组织,“吏民田家莂”与汉代的上计制度有密切关系,东吴长沙一带实行大亩,亩产五斛,约合今213.8斤,与汉代乡佐负责征收居民赋税,集中后统一上交县府不同,孙吴由佃田人直接上交田租入仓库,也许与当时民户居住分散,乡官难以有效展开工作有关。孙吴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仓吏分区负责制度,但也有例外,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00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史学会、长沙市人民政府联合在长沙召开了“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近200名学者参加了这一盛会,与会专家就百年来简帛的发现与研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成为会议的主要议题,大会提交的论文有一部分涉及走马楼吴简,这对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深入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一文,结合历史文献与出土实物,对五个问题作了研究:(一)考证了“别”与“莂”的差异,认为它们指的是不同类型的两种券书;(二)讨论了“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火种田”的区别,指出“余力田”是农民自行开垦的荒地,其租税征米仅为常限田的1/3多,可见国家鼓励农户开垦余力田。(三)“州吏”的租米标准比较优惠,反映出州吏的身份比其他小吏高一级;(四)“士”没有余力田,租佃旱田多而熟田少,且不享有优待;(五)复民是国家赐给功臣充当僮仆的民户,享有租赋、徭役的优待,但要为主家供役。王素《〈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一文,对《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等简牍和《三国志∙吴志》潘濬、陈武、陈表等传进行探讨,认为“己酉丘”很可能是朝廷封给潘濬的封邑,“复民”则是其依附人口,即《吴志》所见的“复人”或“复客”。他们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免除了徭役,由服官役变为服私役,由国家劲锐变为私人僮仆,实际上是给予功臣的优惠。罗新《吴简中的“作部工师”问题》一文,结合签牌“徙作部工师及妻子本事”与竹简中的“师佐名籍”,认为吴简中的“作部”并非长沙郡机构,可能隶属武昌。“工师”则被用来作为“作部”手工工匠的总称。“作部师佐”以县为单位分籍管理,连同家属一起根据需要转徙迁移,工师与家属要单独造册,与郡县直接管辖的正户有明显的区别。通过对吴简“作部工师”问题的分析,表明官府制造部门分工精细,代表着吴国制造业高度专业化的工艺水平,有助于了解三国手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制度。
宋超《走马楼吴简中“丘”与“里”》一文,对把吴简中“丘”完全等同于“里”的说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表现自然形成的“丘”与人为区划的“里”,虽有完全相同的一面,也有不相吻合的一面,主要区别为:凡是标有里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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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与户籍名籍相关;而凡是标有丘名者,均与交纳赋税有关,表明在孙吴长沙郡,存在着登录户籍名籍以里为单位,而交纳赋税则需注明丘名的现象。因此,“丘”与“里”似为二个不同的系统。黎石生《长沙走马楼简牍所见户籍检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一文,从走马楼简牍中两枚关于户籍检核制度的木牍内容,分析了孙吴政权检核户籍的四道程序:即经过官吏被书、隐核户口、登记为籍和破莂保据,可见当时对户籍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很严密。文章还讨论了孙吴政权发布检核户籍令的时间和完成工作的期限以及导致户籍“遗脱”的两种情况,上级官员查证户籍检核工作有无讹误的两条途径等问题。
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法制文书,涉及现代法律分类中刑法、民法、经济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诉讼法等门类,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增添了新材料。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第四辑)一文,通过对走马楼简文的考释与解读,指出刑事制裁记录是户籍登记的要件之一,同时也使我们认识了除肉刑之外的新刑种。她的另一篇文章《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探讨了简文中所见的法制状况,(一)自从汉文帝13年(公元前167年)废除肉刑以来,肉刑虽没有作为国家正式刑法得以恢复,但从吴简民籍登记中所见来看,普遍存在着肉刑,可见成文法在制定与执行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二)吏民田家莂虽不是严格意义是的民法契约,但从记录事项推测,纳税人与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同时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看待中国历史故事

(三)许迪盗卖官盐案反映了管辖中的犯罪地原则,县对此类案件只有审讯权而无判决权。这份考实文书说明了上一审级(郡)要求下一审级(县)行使审讯权而将真实结果上报,在结罪的基础上行使判决权,审讯的过程为考问——辞服——结罪。王子今、高大伦《走马楼许迪割米案文牍试解读》一文,对涉及吏许迪挪用仓米案木简作了分析,参考众家意见,提出自己的新释文,并就该文书的性质、潘琬的身份职任、盐米的价格比例、“割用”的真正涵义、“五毒”的合理解释等经济生活、吏治状况及刑讯方式诸方面问题,也有精辟的论述,颇为新颖。
走马楼吴简不仅含有丰富的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内容,也有广泛的文化意义,这是一个亟待开拓的新领域,也是前景非常光明的新学科,不少学者已经作了尝试。高凯《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莂〉看孙吴初期长沙郡民起名风俗》(《寻根》2001年第2期)一文,总结了当时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习惯:(一)吏民有单字叫“客”的起名特点;(二)有将两姓合并起名的习俗;(三)以动物起名或以“野”、“奴”、“黑”等贱字起名的现象;(四)有以钱、布、粮等字眼来企求富贵的起名习俗。他并从女姓起名数量看到长沙郡性别比例失调。黎明钊《尹湾东海简牍三国吴简的大姓与族居》一文,探讨了三个问题:(一)自西汉至三国孙吴时期内,东海郡与长沙郡临湘县聚族里居的情况;(二)同里之内是单一姓氏独大,抑或是多姓氏聚居的问题;(三)对吴简所示之聚居现象的分析。文章是对两地区所作的微观研究,有助于对县以下社会组织的进一步了解。
走马楼三国吴简对于研究中国书法艺术也有重大意义,简文书写者多为社会下层小吏及普通百姓,随心信手,无拘无牵,主要以隶书和楷书为主,但结体和用笔也旁杂了行草等其他书体,绚丽多姿,点画之间或断或连,自由奔放,天然成趣,毫无造作之感,与汉魏碑刻之严谨庄重迥然有别。刘正成《钟繇与长沙吴简说》(《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一文,利用十几枚清晰的楷体简牍,指出三国吴简文字结体和笔法都极近钟繇《荐季直表》及《宣示表》,毫无疑问受钟繇的影响。我们不仅看到了它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为研究这一时期的文字提供了信实的证据。“如果说从钟繇《荐季直表》到王羲之所临钟繇的《宣示表》,可以论证中国书法史上楷书从创立到完全成熟的过程的话,那么,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出土便找到了最好、最直接的旁证。”洪鹃《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书体举隅》一文,以偏旁分析法探究了走马楼吴简的分属,通过对各简字例所作的偏旁分析,指出吴简书体基本上篆、隶、楷、行、草各体皆备,显示了三国时期为我国书法史上新书体的楷、今草与旧书体的篆、隶交替重叠的时期。作者探讨了吴简书体纷陈并揉的原因,认为两汉、三国正是新旧书体交替时期,书家不限于一体,而是兼通各体,在运笔时往往掺杂其他笔法。吴简书写者在文字构形结体上多使用连笔,因此相对于汉碑刻的异体,吴简所呈现的稳定性较高,这也是隶书向楷书迈进的指标。
走马楼吴简公布后,日本学术界由明治大学、京都外国语大学、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等六所著名大学于1999年联合成立了“长沙吴简研究会”,定期开展活动,内容包括对吏民田家莂木简、赋税类竹简、名籍类简牍和官文书简进行研讨,展开对走马楼吴简的研究。2001年7月,“长沙吴简研究会”出版了研究报告第一集《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收入关尾史郎《试论吏民田家莂的性格及其功能》及《关于长沙吴简中所见“丘”的诸问题》、阿部幸信《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田地种类初探》、小鸠茂稔《试论“丘”》、安部聪一郎《嘉禾4年、5年吏民田家莂中所见的仓吏和丘》、森本淳《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同姓同名的考察》、满田刚《长沙走马楼吏民田家莂所见的姓》、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等八篇论文,并有窪添庆文所写的序言和伊藤敏雄编的附录《长沙走马楼简牍关系文献纪事一览》,最后是长沙吴简研究会活动记录。这部文集的出版,标志着日本重视走马楼吴简,也代表了吴简研究的最高水平。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伊藤敏雄提交了论文《关于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司法关系文书》,对编号为J22—2540木牍关于录事掾潘琬在督邮的命令下复审许迪侵吞经营官方余盐所得谷物案件的报告书与所记为相同案件的文书,作为同一事件的史料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对公文书的传达过程、司法案件的审理、复核等具体情况作了研究考察,澄清了一些错误的认识。籾山明《长沙、楼兰、奈良——纸木并用时期的简牍》一文,以长沙走马楼出土的简牍作为线索,研讨了三国时代的书写材料,说明在公元三世纪前半期的走马楼吴简时代,在使用木简的同时,纸也被广泛地使用,但纸和木简是区分使用的。他通过与日本奈良平城京出土木简的对比研究,论证了纸和木简并用时期简牍的特征。
长沙市十分重视简牍的保护整理,已经动工兴建建筑面积近二万平方米的“长沙简牍保护研究中心”,预计于2002年10月竣工,届时将为吴简的科学保护、长久保存、为整理研究工作,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文物展示提供一个良好的场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将成立“长沙吴简研读班”,就走马楼简牍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定期举行讲座,交流看法,促进对走马楼吴简法律文书的研究。
长沙三国吴简的研究仅仅是开头,公布的数量仅占总数达十余万枚简牍的一部分。据报道,《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二卷已经编印完成,共一万余条释文,即将于2002年出版。该卷不仅有佃田租税券书、各类官私文书,还有其他杂税券书、各类户口簿籍。佃田租税券书是一种分类性质的券书,官私文书不限于判案公文和往来信札,还有关于讨伐武陵蛮的记载,其他杂税券书和各类户口簿籍反映当时户等已分九品,缴纳各种户调。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宿白先生说:“三国吴简的发现将会有力地推动三国时期政治制度、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赋税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预示着沉寂相当一段时日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可以预见,随着清理和研究工作的逐步展开与深入,特别是第二卷的出版,走马楼吴简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价值也会越来越珍贵,必将进一步推动对长沙吴简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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