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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为例

  • 明清,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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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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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仍以明清歇家为例

陶渊明诗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学者之间的往复论辩,是推动研究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途径。所以当我看到胡铁球教授的回应文章时,非常高兴。不过拜读之后,原有疑惑并未消失,不揣谫陋,再提出来讨论一下。
针对我关于“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的说法,胡教授补充说:“但细节或‘碎片’的理解与解读,需放在史料体系中去,仅依靠一段单独文字来理解,往往会误读。”对此我很赞同,但也想进一步说明两点:一是所谓“史料体系”,本就是由细节和碎片拼成,如果对细节或碎片的理解原本有误,恐怕也不易构成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史料体系”;二是即使要放在“史料体系”中理解,也应以文本自身为基础。解读史料最基本的原则,恐怕是要根据文本所处的具体语境,认真分析上下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将来源不同的史料联系缀合,或是给史料增添其本身并未呈现的意义时,一定要格外谨慎小心。
这里首先针对我在上篇文章中提到、而胡先生着力辨析的两段关键史料,再多啰嗦几句。
一是作者为证明“解户歇家”而引用的于成龙的一段话:“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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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投纳使费,更有洗批挪移之弊;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胡教授指出,要理解这段话,就必须参考于成龙另一段话:“嗣后原告上控,即发江夏县押,歇家解本犯回籍,查实取收管回报,另行起解候审。”他认为,将两段史料相对照,“‘解人犯’的主语无疑是歇家,但高先生隐掉这一史料,所以出现了歧义”。需要说明,我绝非有意隐掉这一史料,而是确实看不出出自于成龙不同文章的两段话之间有何关联。后一段话见于《于清端政书》卷2《请禁健讼条议》,是让某个具体的歇家押解由其担保的某个具体的犯人,这正是歇保的职责之一,对此我毫无异议;但我认为,这与“解户歇家”,即类似“防夫”那样专门负责押解人犯的角色,恐怕并不是一回事。于成龙所说前一段话,见于同书卷7《兴利除弊条约》,是整体谈论省会府城的歇家,并不涉及某个歇家与犯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与后一段话语境不同,我觉得似无必要放在一起相互参证。而且于成龙所说前一段话,我觉得语义自足,“解钱粮”与“解人犯”是两个并列的分句,而“外府州县”是二者的共同主语,实在不明白“歇家”从何而来。此外,回应文章将这段话录为:“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由于把“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投纳使费,更有洗批挪移之弊”这个重要语句“隐掉”了,“解人犯”的主语便由“外府州县”变为“省会府县歇家”,容易造成“歧义”。
二是胡教授为证明“兵歇家”而引用的戚继光的一段话:“传谕口令、抄誊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许增减及别添祸福之说。每传毕,差巡视旗于街上,或歇家,唤二三个军来问之,照不知条内,查治所由。”胡教授指出:“按明代以前的书写方式,若是‘巡视旗’在‘街上’‘歇家’抽查问责,则断不会出现‘或’这个字,这个‘或’字,就表明了‘歇家’与‘巡视旗’同样具有抽查问责的职能,高先生的解读违背了古代的书写方式。”对这句话反复参详,我觉得分歧似乎与“书写方式”并无关系,关键区别在于:我把这句话中的“歇家”理解为场所,即士兵居住的客店或人家;而他把“歇家”理解为人物,即士兵居住的客店的老板。这两种含义的“歇家”,在当时文献中都可见到,要视上下文而定。以这句话所出的《练兵实纪》为例,共六次提到“歇家”,本句出自《练胆气第二》之&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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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口耳”,该卷“辨真操”还提到一次:“殊不知教场操练,不过明金鼓号金……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门院墙内做得,故设教场操练之。平时在各歇家之时,若肯心心在当兵……何尝不是操练也。”其他四次集中见于《练营阵第六》之“拟驻宿”一段,此处只节录一次:“所至地方,如系安野营,另见‘野营’款下。如当入人家安插,各兵前行至城外空所……各队总起身执旗进城,寻讨歇家。”我以为,这六次提到的“歇家”,皆当解作“居住场所”。
此外,作者在文章开始指出,拙文所选的几个问题,他“并没有深挖,只是作为现象提出,加起来不足2000字,不到《明清歇家研究》篇幅的千分之三”。我不太明白这2000字的确切所指,可能是指书中论述歇家在各衙门设置情况的部分吧。若如此,我想做一点解释:关于歇家担任歇保、揽纳钱粮等等,前贤或多或少皆曾论及,似乎也无异议,而“职役”性歇家、“解户歇家”等则是胡教授的独到见解,故针对这些稍作辨析,绝非故意挑选其“没有深挖”的部分来谈。
其实,讨论某条史料的含义,似乎与其在书中占多大比例没有关系,既然说到这里,我想到当时拜读该书时,在这“千分之三”之内和之外,还都发现另外一些令我困惑的史料解读问题。以下列举几例。
首先说“千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比如在论述“职役”性歇家时,除“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外,还举出“国子监歇家”。“据《钦定国子监志》载:‘国子监当该典吏四名……宛、大二县分拨水夫二名,东西厢各一人,朝房一人,歇家十名,答应、收粮小脚十二名,搬送粮米,仍充本监一应公使。’并规定:‘寄籍匠民家,自支水夫,量与工食,看朝房歇家、小脚俱无工食。’明代国子监设有歇家这一‘职役’,其职责是‘看朝房’,显然与歇家提供食宿服务的功能有关。”《钦定国子监志》这些内容抄自《明太学志》,但将原书分段并列的各种徒役连抄成一段,因而容易造成断句和理解错误。检核《明太学志》可以看出:“看朝房一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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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段,下接一段为“歇家一十名,答应收粮小脚一十二名,搬送粮米,仍充本监一应公使,俱无工食”。这说明两点:其一,“看朝房”与“歇家”是两种并列的役目,因而歇家与“看朝房”无关;其二,《明太学志》对各种徒役的数量、来源和工食都有具体说明,但对放在“徒役”部分最后的歇家、答应收粮小脚,并未说明来源(按,胡先生引文“宛、大二县分拨水夫二名……”,其中“宛、大二县分拨”似应连属上文“刷印匠四名”,与下文水夫、看朝房、歇家等无关),并特地说明“俱无工食”。笔者认为,国子监确有歇家,其性质与仓场歇家相似,是否算作“职役”还值得斟酌。
再说“千分之三”之外的部分。比如他认为歇家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介入司法领域,其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嘉靖时期,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则需‘取具歇家’:‘布、按二司,府州县佐贰官并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转行提问,拟罪发落,奏报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此则材料中的歇家显然不是一般的客店老板,而是包揽赋役征收或包交的歇家,官员是否有贪污行为,他们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员的‘贤否得实’,要‘取具歇家’,以证实其清白。歇家包揽赋役的现象相当普遍,并非出现在某一地区或某一省……这也再次说明歇家参与司法是以其赋役征收功能为前提的。”所引文字出自许相卿《论朝觐考察》,但胡教授的标点和解释似可斟酌。笔者认为,许氏此疏是针对朝觐考察不问贤否、过于宽松而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涉及两种情况:前半段是针对“以事不在任”的地方正佐官,许氏建议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这与歇家没有任何关系;后半段是针对已经朝觐在京的官员,“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朝觐官员至京,必然要找地方住宿,此即其“歇家”。许氏的建议是要求接待朝觐官员住宿的歇家,向本城御史、兵马司出具“结状”,保证朝觐官员在接受“说事面纠”之前,不得擅自离去。这种歇家,恐怕正是“一般的客店老板”,似乎并无证明官员在任是否清白之职能,当然与赋役和司法也没有什么关系。
又如,胡教授在讨论歇家与官吏结成利益联盟时,特别指出:“歇家利用官员的污点迫使其听从指挥,当结成利益共同体后,他们又千方百计为地方官员开脱责任,甚至歌功颂德,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隆庆五年十一月,高拱在《参处崇明县民黄善述等保官疏》中言:‘看得崇明县民黄善述、施泰然、张堂、龚九衢、袁时化、郁倬、钮尧、沈大鲸奏保县丞一节……今崇明县县丞孙世良考语甚下,且见被告讦,本部因推王官以示劣处,而黄善述等乃踵袭敝风,连名奏保,抄出本部唤审,乃寂无一人,乃于通政司查出各歇家姓名,行兵马司拘审,又寂无一人,而歇家者,固鬼名也……’。从高拱所反映问题来看,歇家奏保孙世良这种案件,不是什么稀罕事……且指出黠狡之民为黠狡之官‘称颂功德,以为公论’的风气很盛,从中可以看出歇家与地方官吏的另一种生存之道。”明代是否盛行歇家为地方官歌功颂德的风气,笔者没有研究,但这段话恐怕不能作为证明。事情原委是:“崇明县民”黄善述等八人奏称该县原任县丞孙世良“廉谨爱民,乞恩超补”,此件转吏部处理,吏部欲找人核对,却一个也找不到,赶紧让通政司查出八人所报歇家,然后令兵马司拘审,却发现所报歇家都是虚构的。可以看出,奏保孙世良者为“崇明县民”,没有任何文字提到他们是“歇家”,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到京;而尽皆“鬼名”的歇家,即使真的存在,显然也是京城一般的客店老板。
最后重申,本文只是围绕《明清歇家研究》对一些史料的解读提出一点个人看法,并非针对该书的全面评论。事实上,明清史料浩如烟海,古今语言差别甚大,出现一些误读误解是难免的。我相信,在我个人的研究中,错解史料之处绝非鲜见。遥想当年,经君健先生在《历史研究》发表《校对一条史料》,对前贤有所批评;先师许大龄先生随即发表《读〈校对一条史料〉》,与经先生商榷。时过将近半个世纪,经先生仍感念不已,在《经君健选集》后记中写道:“许大龄先生的批评使我深受教益。吃堑中长智。这篇东西时刻在提醒我,做学问必须严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首部专著《中国家族法论》出版后,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陞给予严厉批评。十几年后滋贺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序言中表示:“先生再三执笔提出严厉的论难,对此无论如何也应当道谢,如果说正是在经受这些批评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书才得以产生出来,恐怕也非夸张。”前辈学者对学术的执着与热诚,着实令人感到钦佩,我们也理应在相互交流、相互论难中共同进步。
(作者:高寿仙 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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