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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首发)
1. 將須逾執 102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既逾於郢,將須䛑(謐) 102反
第一個“逾”,原釋文未釋,該字原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是“逾”字。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僅作摹寫。劉信芳先生釋為“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曰:“字又見簡109,字從病,畢聲,或釋為‘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字形不合,畢之字形參簡140。”[1]按:郭店《性自命出》64號簡“暴”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上博容成氏37号简“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比較之下,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應可分析从“暴”。字釋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102號簡有“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原釋文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劉信芳先生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按:該字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亦當是“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102號簡的“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102號簡反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應指同一個人。
第二個“逾”,原釋文作“達”。劉信芳先生釋作“御”而存疑。[3]按:字圖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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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辵”明顯,剩餘的聲符部分下部實從“舟”、“刀”,與上博《孔子詩論》20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形近。總之,字可分析為從“辵”,“俞”聲,即“逾”。包山楚簡的“逾”字異體另有三種,例如135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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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44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逾”,《說文》“𨒋進也。”《漢書·地理志上》:“逾于洛,至于南河”,嚴師古注:“逾,越也”。《玉篇·辵部》:“進也。”“逾於郢”疑指由水路至郢。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未釋。該字原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從“言”、“必”聲,是“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4],是“謐”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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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正字通》:“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同謐省。”“謐”,《說文》:“靜語也,一曰無聲也。”《廣韻》:“慎也。”“將”,《二年律令》65號簡“縛守將人”,注釋:整理小組:將,押送。《爾雅·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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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將,送也。”[5]“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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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謐)”當指押送犯人必須慎重。
2. 九月甲申之日,司禮之客須幽箸言謂:“小人以八月甲戌之日……” 145反
“幽”,原釋文未釋。按:該字圖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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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郭店《窮達以時》15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所從“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以及九店56號墓45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形同,當是“幽”字。
“幽”下一字,原釋文作“箸”,劉信芳先生在作“箸(書)”,且譯作“司禮的客卿須囗書面報告說……”[6]。看來是把“箸”讀作“書”,用作“書面報告”之意。且将“須囗”看作人名。顯然值得商榷。通檢“…言謂:……”之詞例,大概有:120“猬言謂:……”、121“拳(從人)言謂:……”、126“尹師言謂:……”、135反“舒慶告謂:”、157“苛坦言胃(謂):……”等,其結構為:人名+言謂+說話人所說的話。“言謂”前應是人名,那么本簡“須幽箸”疑指人名。
3. 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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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公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陽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司敗陽 183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劉信芳先生釋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曰“姓氏,原簡字從魚,堆聲,楚簡堆、隼不甚別,茲作簡化處理。”[7]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劉信芳先生釋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曰:“原簡字形從鳥,堆聲。隼之或體”。[8]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劉信芳先生釋作“隼”,曰:“依原簡字形似可棣定為‘堆’,依辭例則應直接定為‘隼’。參曾侯乙簡89‘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旌’,望山簡2-13‘隼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甲第63行:‘天下樂隼而弗厭’。‘隼’字今本作‘推’。” [9]
要之,上揭三字的聲符相同。劉信芳先生將其隷作“隼”而讀作“堆”。
按:曾侯乙簡89“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望山簡2-13所謂的“隼”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兩字相同的部分其實可隷定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即“堆”的異體。而“堆”與“隼”典籍通用。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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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最后讀為“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隼”大概都沒問題。但與本簡三字無涉。
本簡所涉三字的聲符為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從“隹”、從“土”,中間的“九”則因圖版字形緊湊而僅見輪廓,而其餘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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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中部所從“九”則至為清楚。三字分別可隷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其共有聲符為“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似為“鳩”之異構。“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芻”是人名,“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公”是官名,“陽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是地名。
4. 苛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187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未釋。劉信芳先生釋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10]按:圖版左上部從“厶”,包山128號簡“厶”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可證;左下部從“牛”,其實就是“牟”。字當釋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苛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是人名。
5. 王青青 193號簡
“王青青”,原釋文作“壬青”。劉信芳先生作“壬青青”[11]。按:“青”下有合文符號,釋作“青青”,可從。所謂的“壬”,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其實是“王”字。“王青青”是人名。
6.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一弇 256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未釋。劉信芳先生隷作“澫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讀作“蔓蓲”[12]。按:從圖版來看,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后有合文符號,可分作兩字,第一字從彳、萬、土,可隷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第二字圖版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似可隷定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上博《緇衣》13號簡有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之形同。字似可看作從口、立,構字本義不明,郭店《緇衣》24號簡與之對應的字作“懽(勸)”。包山188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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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當讀為“酄”。
7. 一縞席,綠裏,錦純。二筵席,錦純。 262
“筵”下一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未釋。按:將圖版作處理后作,我們發覺此字上部從“竹”,下部輪廓與同簡“席”字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下部同。字當釋作“席”字。“席”原屬下讀,當屬上讀,作“二筵席”。簡文“二筵席,錦純”句式與同簡“一縞席,綠裏,錦純”相近。
8. 皆首胄,紫縢 270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也見于273號簡,上博性情论简8皆字亦然。原釋文作“皆”。按:此字上部當從“并”,上博容成氏3号简“并”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6号简“并”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可證。但此字用作“皆”字又不當有疑,牘1有“皆首胄,紫縢”,文例相同,“皆”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當以“并”為聲,疑可讀作“皆”。上古音“并”耕部幫紐,“比”屬脂部幫紐,音近。典籍中从“并”与从“比”的字皆可与从卑的字相通[13]。从“并”与从“比”的字或可通用,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鲁共公闻其駢脅。”《論衡·骨相》引駢作肶[14]。
9. 生絹之綿,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75
“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原釋文作“繢”,劉信芳先生直接作“緄”,並認為“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268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73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韋”同[15]。按:268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73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本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作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兩相比較,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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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將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直接釋作“緄”顯然不妥當。但認為“‘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268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73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韋’同”則較為可取,為正確釋讀此字提供了綫索。
細審圖版,字可分析為從“糸”,從“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即“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當是以“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為聲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即“臤”字異體。從“臤”字上古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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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在真部見紐,從“昆”的字則多在文部見紐,古音相近。典籍中也多可通用。如:《史記·酷吏列傳》:“燕趙之閒,有堅盧、范生之屬。”《鹽鐵論·大論》堅盧作昆盧。《周禮·春官·典同》:“高聲䃂。”鄭注:“杜子春讀䃂為鏗鏘之鏗。”[16]“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當讀作“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緄)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與268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273號簡“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韋”同。
[1]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96頁,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
[2]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95頁。
[3]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96頁。
[4]李守奎先生歸入“

包山楚简试释九则
”字下,當是。見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2003年12月,第145頁。
[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43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6]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144~147頁,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
[7]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191頁。
[8]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191頁。
[9]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192頁。
[10]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179頁。
[11]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206頁。
[12]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258、261頁。
[13]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477~480頁,齐鲁書社,1989年7月。
[14]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71頁,齐鲁書社,1989年7月。
[15]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296、317頁,藝文印書館,2003年。
[16]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87頁,齐鲁書社,198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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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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