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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包山102號簡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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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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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包山102號簡解讀


(武漢大學

高中中国历史故事图片

簡帛研究中心)
(首发)
包山簡102號,整理者放在疋獄類的最後,並在考釋中寫道:“本簡無紀年,故列於本篇之末。”其實,這枚簡是不是疋獄類,並不是沒有問題。除了沒有標明日期之外,在正面簡末和背面追記的內容,也是其他疋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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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所少有的[1]。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條件多談。我們打算討論簡文幾個字的釋讀。下面先抄錄簡文,再談相關問題:
上新都人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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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新都南陵大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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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憂、右司寇正陳得、正史赤,以其為其兄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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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不法。 旦佗,汪可為李。 既詒(辭),將須逾,執。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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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逾於郢,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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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反
上新都,原考釋云:地名。新都在今河南新野縣東。上新都地望不詳。劉信芳云:《水經注·比水》:“比水又西南流,逕新都縣故城西。”楊守敬疏:“在今新野縣東。”上新都應在新都所臨比水之上游[2]。蓋是。
訟前一字,黃錫全隸作從首從羌之字[3]。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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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雪如云: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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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銘“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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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宋景公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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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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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即欒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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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欒氏。簡文欒氏或即跟隨欒書奔楚,而遂留于楚國之欒氏後代[4]。
憂,簡文從疒從首。劉釗云:憂之異構。古璽中多有名“亡首(從疒)”者,“亡首(從疒)”即無憂,古人常用名[5]。
正史,當即右司寇正之史。
赤,白于藍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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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釋文釋寫為從疒從襄,劉釗疑即《說文》訓為跛病的“𤸱”字[7]。劉信芳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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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字不從疒旁的寫法見於郭店《性自命出》64號簡,周鳳五釋為“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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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於上博二《從政》甲15號簡,陳劍、周鳳五釋為“暴”,並在《論語·堯曰》中找到類似的文句(“不戒視成謂之暴”)[9]。張新俊利用這一結論,指出本簡此字所從亦是這種寫法的“暴”字[10]。
不法,彭浩:“不法”即違反法律規定[11]。今按:《管子·明法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錶也。”不法,習見於先秦古書,指不照章行事。
既,圖版不清晰,原釋文缺釋,劉信芳疑是“解”字。今據紅外影像釋出。
詒,原釋文疑為“訽”,劉信芳疑為“詬”。今按:楚簡中“台”字有時省寫成“句”形,如郭店《老子》甲組19號簡讀為“始”的字、20號簡讀為“殆”的字,同篇乙組1號簡讀為“治”的字,丙組12號簡讀為“始”的字。因而可釋為從言從台的字。從言從台之字,楚簡中往往讀為“辭”或“詞”,見於郭店《緇衣》7號簡、《成之聞之》5號簡、《性自命出》46號簡以及上博《孔子詩論》27號簡等。從文意看,這裏亦當讀為“辭”。《說文》:“辭,訟也。”朱駿聲《定聲》:“分爭辯訟謂之辭。”《書·呂刑》:“上下比罪,無僭亂辭。”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辭者辭廷。”均指訴訟行為。本簡指正文“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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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之事。
逾,原釋文缺釋,劉信芳疑為“御”字。何有祖釋为“逾”[12]。今按:參看紅外影像,何釋是。“逾”在《鄂君啟節·舟節》、《老子》甲組19號簡以及《國語·吳語》中,訓為下、降[13]。聯繫102號簡背面所記,這裏可能是指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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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都至郢之行。“下”有去、到義,多指從北到南、從上游到下游。《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侯辭秦師而下”,杜注:“順流故曰下。”鄒陽 《上書吳王》:“漢亦折西河而下,北守漳水,以輔大國。”新都在北,郢在南,故曰“逾”。逾下有一墨點,應是斷讀標識。
執,有決斷義。《禮記·中庸》:“發強剛毅,足以有執也。” 孔疏:“執,猶斷也。”《禮記·樂記》:“ 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鄭注:“執,猶處也。”
“逾”字“舟”形不清晰,原釋文疑為“旅”字,劉信芳疑為“御”字。何有祖亦釋为“逾”。今按:從字形輪廓及文意推測,當與正面“逾”為同一字。
最後一字甚殘,原釋文缺釋,劉信芳以為“執”字。何有祖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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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按:從殘存筆劃看,當非“執”字,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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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字在上博四《簡大王泊旱》中數見,沈培讀為“蔽”,訓作“斷”[14]。這一含義的“蔽”亦指斷獄。《書·康誥》“罰蔽殷彝”,孔傳:“其刑罰斷獄用殷家常法。”
至此,這條簡文大致可以通讀。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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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為未能受到新都地方官員的公正截斷,其兄長遂向左尹官署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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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都至郢,大概是協助調查。我們曾經討論過楚國司法組織和程式問題,這個案件也是這方面的一個有意義的實例。辭、蔽等字的新釋如果大致無誤的話,也增加我們對楚國司法術語的知識。
(編者按:[1]只有85號簡背面有“既發契,將以廷”六字。“契”從史傑鵬釋,見《讀包山司法文書簡劄記三則》,《簡帛研究》二○○一,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2]《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96頁。下引劉說出處同。
[3]《〈包山楚簡〉部分釋文校釋》,《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輯證》,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
[4]《包山楚簡姓氏研究》,臺灣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173~175頁。
[5]《包山楚簡文字考釋》,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九屆學術討論會論文,南京1992年;[香港]《東方文化》1998年1、2期合刊;收入《出土簡帛文字叢考》,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6]《包山楚簡零拾》,《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
[7]《讀郭店楚簡字詞劄記》,《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8]《郭店〈性自命出〉“怒欲盈而毋暴”說》,“新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上海大學2002年8月;後刊于《新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大學出版社2004年。
[9]陳劍:《上博簡〈子羔〉、〈從政〉篇的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8日;周鳳五:《讀上博楚竹書〈從政〉甲篇劄記》,《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
[10]《上博楚簡文字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5年。
[11]《包山楚簡反映的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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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司法制度》,《包山楚墓》附錄二二,文物出版社1991年。
[12]《包山楚簡試釋九則》,簡帛網2005事12月15日。下引何說同此。
[13]陳偉:《郭店竹書別釋》,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9~21頁。
[14]《從戰國簡看古人占卜的“蔽志”》,第一屆古文字與古代史學術研討會論文,臺灣中研院史語所2006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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