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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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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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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中山大學中文系2004級博士生)
【摘要】本文重點討論《上博五·三德》12、20號簡中被整理者釋作“出(?)”、“付(?)”、“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的幾個字,尤其是對幾個殘字作了重新擬補和訓釋,同時也就相關詞句的理解談了一點想法。
【關鍵詞】上博五;三德;楚簡
《上博五·三德》第12和20號簡中由於有幾個殘字,從而導致文意較難理解,研究者對此雖然做了多方努力,但仍不能令人滿意。本文欲在學習諸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試對這兩支簡文中幾個殘字重作擬補,同時對相關詞句的解釋談一點不成熟的意見。

一、諸家觀點


《上博五·三德》12-20:監川之都,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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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之邑,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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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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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十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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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室汙池,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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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亓厇(度),母(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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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亓道。出(?)欲殺人,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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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簡12】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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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型(刑)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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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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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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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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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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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民之所欲,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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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是有(祐)。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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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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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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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對於上列簡文的編聯、殘字的擬補以及其中數個難詞的解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
1.整理者并未將兩支簡文相連,同時認為:出欲殺人,第一字殘,疑是“出”字,讀為“絀”。付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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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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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考。“至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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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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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讀“依”或“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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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含義待考。[2]
2.陳劍先生認為:簡12與簡20也可能當連讀,但把握不大。兩簡相連處文句為:“……□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12】□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至(致)刑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哀,矰去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謀?悔?)。民之所欲,鬼神是祐。慎守虛□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20】”“欲殺人”上之字原釋文疑是“出”,並括注問號表示不肯定。細審此字筆意,確實與“出”不類,而更像“庚”字或“康”字的頭部。此字正當竹簡殘斷處,其下半當還有殘去的筆畫。簡20首字殘去大半,難以斷定到底是何字。
考慮上兩簡可以連讀的理由主要是,“秉之不固,□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兩句結構相同;簡20的“至(致)刑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哀”與簡12的“□欲殺人,不飲不食”意義上似也相呼應。但由於“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不能確識,此處的連讀還不能肯定。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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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也見於郭店《唐虞之道》簡13:“[吳(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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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郭店楚墓竹簡》159頁注[一八]以為從“畏”聲而讀為“威”。如此釋可靠,則“秉之不固,□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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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無韻,以上編聯就成問題了。不過我們也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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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否也有當據此處連讀的簡文改釋為與“固”押韻的魚、鐸部字的可能呢?《唐虞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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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戈”並見對舉,《尚書·顧命》云“一人冕執瞿”,“瞿”是戟一類的兵器,或作“戵”、“鑺”。結合《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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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固”押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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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是否可以往釋為“戵”的方向考慮呢?謹志此存疑待考。[3]
3.袁金平先生同意陳劍先生的編聯,并指出:
盂鼎銘文(《集成》5·2839)有“鬼方”一語,“鬼”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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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三德》20號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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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所從“心”後,則與此形甚似,當分析為從心,鬼聲。於簡文應讀為“危”,與前“固”字相對成文。從鬼之字與從危之字典籍每見通假,此不贅舉。簡20首字只殘留一些筆劃,原釋文疑為“付”字。這裏我們大膽推測,此字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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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左半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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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之殘,在簡文中讀為“弛”。“弛”有捨棄之意。《廣韻·紙韻》:“弛,釋也。”《集韻·紙韻》:“弛,舍也。”《左傳·莊公二十二年》:“赦其不閑於教訓,而免於罪戾,弛於負擔。”杜預注:“弛,去離也。”《淮南子·原道》:“人不弛弓,馬不解鞍。”高誘注:“弛,舍也。”弛又作施。《論語·微子》:“君子不施其親,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朱熹集注:“施,……,遺棄也。”這樣,“秉之不固”與“弛之不危”不僅句式相同,意義上也是相輔相對,從而印證了陳劍先生將12、20號連讀的正確性。陳先生在其文末提到一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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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韻問題,我們認為似乎不必拘泥於此端。[4]
4.曹峰先生也贊同陳劍先生的編聯,並認為:
“出(?)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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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刑以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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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以悔。”一句主題就是關於“殺人”的態度。“殺人”有可能是在戰場,有可能是在刑場,這在《三德》中看不出來,可能兩者兼顧。關於戰場殺人,《老子》三十一章有一段名言“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可見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的態度是,雖然有時不得不殺人,但決不看作是高興的事情,而要哀悲的心情處之。我們認為,《三德》的立場是一致的,所謂“不飲”、“不食”、“以哀”、“以悔”都表達了同樣的態度。“至刑”就是極刑,亦即殺人。“秉之不固,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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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不明,筆者猜測是對受刑者以最後的寛仁,雖然“秉之”即抓住他,但“不固”,即不禁錮。而且“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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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加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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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從心從鬼從戈。相同字形也見於郭店楚簡《唐虞之道》簡13“□□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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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用戈,征不服也。”整理者以為從“畏”聲而讀為“威”。所以此字恐為“威”字假借。“悔”字原作“謀”,雖然相同字形在《三德》簡13中讀為“謀”,但此處讀為“謀”不可解,所以應是“悔”的假借字或異體字,為“悔恨”之意。“以哀”、“以悔”意義相近,都是一種沉痛之狀。
李零先生釋為“付(?)”的字,因竹簡殘斷,無法判讀,袁金平先生認為該字讀為“弛”。“弛”有捨棄之意。如果果然可以釋作“弛”,那不應是“捨棄”之意,而是“和緩”之意,與“不威”意思相通。
整句的意思可能是,“想到要去做殺人這件可悲之事,便不飲不食。雖然抓住受刑者,但不禁錮(不虐待)他,和緩待之,不威嚇他。對處人極刑這件事表示悲哀、表示悔恨。”這種思想在總體上和《老子》三十一章相一致。[5]

二、我們的意見


從上列諸家觀點可知,陳劍先生對簡文的編聯相對合理,所以下面的討論皆在陳劍先生編聯的基礎上進行,當然我們最後的結論也會進一步證明陳先生的這種編聯是正確的。
1.出(?)欲殺人
其中的“出”字殘缺,原簡文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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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殘字前後簡文參見右下所附簡影)。整理者懷疑是“出”字;陳劍先生認為:“殘畫更像‘庚’字或‘康’字的頭部。此字正當竹簡殘斷處,其下半當還有殘去的筆畫”。不可否認,此字殘存的上半部分確如陳劍先生所言,很象楚文字中常見“庚”、“康”二字的頭部,當然也跟“奉”、“毛”等字的頭部相類似,但這些字置入前後簡文中似乎均難以講通,所以此殘字當非上述諸字之殘。依據此字所殘存的筆畫,同時考慮前後文意,我們懷疑此殘存偏旁可能是“老”字的上半部分。楚文字中“老”及從“老”之字作如下諸形:
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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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甲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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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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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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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唐23)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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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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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六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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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一·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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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語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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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語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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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語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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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唐7、9、24)
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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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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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申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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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書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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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68)
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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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68)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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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一·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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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博五《三德》簡12簡影節錄
從上列字形可知,楚文字中的“老”旁,其上半部分中的上豎可以是側頭也可以不側頭,其中不側頭者與我們要討論的殘字幾乎相同,所以我們懷疑其為“老”字的上半部分。此字的下部所殘部分,我們猜測當為“旨”字,整字即上列“耆”字,在此當讀作“嗜”,“嗜”多為“愛好”、“貪求”之義,如:
《漢書·于定國傳》:“少時耆酒多過失。”顏師古注:“耆,讀曰嗜。”
《國語·楚語下》:“吾聞國家將敗,必用姦人,而嗜其疾味。”韋昭注:“嗜,貪也。”
《管子·入國》:勸子弟精膳食,問所欲,求所嗜,此之謂老老。
《韓詩外傳》卷五:耳欲聽宮商,鼻欲嗅芬香,口欲嗜甘旨,其身體四肢欲安而不作。
由此可見,“嗜欲殺人”其大意當為“嗜好殺人”,而“嗜殺逞欲”則會“亂國失政”,為從政者尤其是君主之大忌,文獻中此類記述多見,如:
《上博五·季》10:好刑則不祥,好殺則作亂。
《孟子·梁惠王》卒然問曰:“天下惡乎定?”吾對曰:“定于一。”“孰能一之?”對曰:“不嗜殺人者能一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殺人者也,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老子》: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周書有之,乃大明服,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其何後之有?
《韓詩外傳》卷四:今君用財若無窮,殺人若恐弗勝,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誅必至矣。
《史記·項羽本紀》: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殺人如不能舉,刑人如恐不勝,天下皆叛之。
可見簡文中的“嗜欲殺人”當與上列文獻中告誡君王不要“逞欲殺人”的記述相類似,當是從政者不應有的一種惡嗜。
2.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飲)不飤(食)
此句句意較為明晰,與文獻中的“不飲酒”、“不食肉”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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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不過我們想重點說明的是此語出現的語境。文獻中較為常見“不飲”、“不食”的相關記述,如:
《公羊傳·成公八年》:鞌之戰,齊師大敗。齊侯歸,弔死視疾,七年不飲酒,不食肉。晉侯聞之曰:“嘻,奈何使人之君,七年不飲酒,不食肉,請皆反其所取侵地。”
《禮記·曲禮下》: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粱,士飲酒不樂,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
《上博四·曹》10-12:莊公曰:“曼(晚)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文),食不貳滋(?)。……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6]
從上舉三例可知,“不飲”、“不食”多為君王或者從政者犯錯後采取的補救措施,第一例是因為打了敗仗,第二例是由於“歲凶”,最後一例是由於魯莊公鑄“大鐘”,但曹沫告訴莊公“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莊公聽後表示後悔,隨即采取了“不飲”、“不飲”的方法來悔過。據此推測,簡文中的“不飲不食”亦當是指君王或者從政者一種罪己的懺悔方式,這與《三德》全篇“多言天地与刑德之关系,并告诫君主修身修政的一些必要事项”的主體內容也恰相一致。
3.秉之不固
曹峰先生將此句語譯為“雖然‘秉之’即抓住他,但‘不固’,即不禁錮。”我們認為其中的“秉”義當為“秉持”,這也是“秉”在文獻中的常見義項,而且一般多用來表示秉持國政,如:
《詩·小雅·節南山》:維周之氏,秉國之均,四方是維。……誰秉國成,不自為政,卒勞百姓。
《漢書·孔光傳》:君秉社稷之重,總百僚之任。
《後漢書·何進傳》:及秉朝政,陰規誅之。
《史記·太史公自序》:春秋之後,陪臣秉政。
《後漢書·鄭太傳》:今明公秉國平正,討滅宦豎,忠義克立。
從上列相關文獻記載推知,簡文“秉之不固”大意為“秉持國政不會穩固。”
4.付(?)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此句整理者無釋,曹峰先生認為其意為:“和緩待之,不威嚇他。”“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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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謂的“付”,原簡文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由於上端殘失,所以整理者釋作“付”時後括注問號,表示疑莫能定。陳劍先生說:“簡20首字殘去大半,難以斷定到底是何字。”楚文字中“付”及從“付”之字多作如下諸形: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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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39)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91)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49)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164)
比較可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與上列“付”字左部“亻”旁存在較大差異。此字上部殘損,右部“又”旁上端當仍有筆畫,所以不太可能是“付”字。袁金平先生推測此字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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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左半乃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它)之殘,在簡文中讀為“弛”,意為捨棄。我們認為袁先生的這一觀點值得重視,此字確當為“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之殘。“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亦見於郭店簡,下面將此字完整的形體及楚文字中“它”及從“它”之字例舉如次: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尊37)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尊38)
它: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164)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二·容20)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老甲33)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六14)
佗: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161)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102)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天策)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天策)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天策) 紽: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季3)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二·容6)
與上列字形相比較可知,袁金平先生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釋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是可以信從的,不過袁先生將其讀作“弛”,解為“捨棄”則不一定合適。“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即“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說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也,从攴也聲,讀與施同。”文獻中多作“施”,而且多出現在“施政”、“施法”、“施令”等與從政者有關的用語當中。如:
《管子·大匡》:小侯既服,大侯既附,夫如是始可以施政矣。
《後漢書·濟南王劉康傳》:大王以骨肉之親,享食茅土,當施張政令,明其典法,出入進止,宜有期度。
《周禮·天官·大宰》: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
《史記·秦本紀》:鞅之初爲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
《易·姤》:“后以施命誥四方。”孔穎達疏:“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誥於四方也。”
《鬻子·道符五帝三王傳政甲》:發教施令爲天下福者謂之道,上下相親謂之和。
據此可知,簡文中的“施”亦當與上列文獻中的“施”義相近,當可理解為“施政”或者“施法”。“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原簡文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陳劍先生改隸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并依韻讀懷疑是“戵”字;袁金平先生不同意陳劍先生的懷疑,認為此字當分析為從心,鬼聲,於簡文應讀為“危”;曹峰先生則據郭店簡整理者的意見讀作“威”。我們認為曹峰先生的讀法較為合理,此字當讀作“威”。下面結合郭店簡及古璽文字稍作補充。正如諸家所說,“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見於《郭·唐》第13號簡,前後辭例作:
《郭·唐》12-13:咎(皋)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陶)內(入)用五型(刑),出弋兵革,辠(罪)涇〈淫〉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暴)[也,虞]用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7]
郭店簡中被整理者隸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的那個字,原簡文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比較可知與《三德》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當為一字無疑。郭店簡整理者認為此字從“畏”聲而讀為“威”。[8]我們認為這一釋讀可從,楚簡中“愄”字多作如下諸形: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老甲9)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老丙1)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緇30)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唐13)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尊33)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性52)
比較可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左部所從與上列“愄”字基本相同,郭店簡整理者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隸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是可取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的基本聲符是“畏”,而“畏”、“威”多可相通,所以整理者將其讀作“威”可從。此字從戈愄聲,當即武力之威的專字。“威”有“威嚴”、“武力”義,文獻中習見,如:
《老子》:“民不畏威,則大威至。”高亨正詁:“言民不畏威,則君之威權礙止而不通行也。”
《孫子·九地》:“信己之私,威加於敵,故其城可拔,其國可隳。”杜牧注:“但逞兵威加於敵國,貴伸己之私欲。”
《史記·司馬穰苴列傳》: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諸侯朝齊。
最後一例《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中“用兵行威”一語正可同簡文“[虞]用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夏)用戈,正(征)不備(服)也”相對參。聯繫前文“皋陶內用五刑,出式兵革,辠淫暴[也]。”似亦可說明將其讀為“威”是正確的。
此外,戰國古璽中有一與簡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相近之字,似可作為“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讀作“威”的旁證。此字原形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璽彙2674)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璽彙1628)
羅福頤先生將其隸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並指出:“今璽文中有鄭亡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之名,傳世周盂鼎銘畏字亦從戈,鄭亡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當即鄭亡畏。”[9]而《說文·女部》“媿”字或體作“愧”,由此可見,古璽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與郭店簡及上博簡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極可能是一字之異體。
通過上述所列相關補充材料可知,《上博五·三德》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確當即郭店簡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陳劍先生隸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可從,不過懷疑是“戵”字則似不確。曹峰先生將其讀為“威”可取,不過其義并不是曹峰先生所說的“威嚇”。“不威”一詞文獻常見,如:
《論語·學而》:“君子不重,則不威,學則不固。”何晏集解引孔安國曰:“言人不能敦重,既無威嚴,又不能識其義理。”
《國語·晉語三》:失刑亂政,不威。
《管子·形勢》:獨國之君,卑而不威。
我們認為,簡文中的“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當與上列文獻中的“威”字相近,當為“威嚴”之義。“施之不威”意即“施行政教或者法令就沒有威嚴了”。從上引文獻中“不威”的用例可知,從政者如果“失刑亂政”則會“不威”,而簡文前面說“耆(嗜)欲殺人”,亦當為亂政之舉,所以產生“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施)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的後果也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5.至型(刑)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哀)

“至刑”,整理者讀作“致刑”。曹峰先生如字讀,理解為“極刑”。我們認為這種理解似不確,文獻中常見與“致刑”義近的“致罰”、“致法”,如:
《尚書·多士》:“厥惟廢元命,降致罰。”孔傳:“其惟廢其天命,下致天罰。”
《左傳·定公四年》:天誘其衷,致罰于楚,而君又竄之。
《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慶倖得待罪丞相,罷駑無以輔治,城郭倉庫空虛,民多流亡,罪當伏斧質,上不忍致法。
《漢書·吳王劉濞傳》:匈奴攻代,仲不能守,棄國間行,走雒陽,自歸,天子不忍致法,廢為合陽侯。
在上述文獻中“致罰”、“致法”分別可理解為“施加懲罰”、“以法治罪”,所以據此推測,簡文中的“至(致)刑”也當與此義近,整理者將“至”讀作“致”可從。“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當即“台(以)”字,其下部所從“心”旁當為“口”旁之異,相同字形還見於鄂君啟節。[10]“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整理者懷疑當釋“依”或“哀”。陳劍、曹峰兩位先生均讀作“哀”,曹峰先生譯為“哀憐”,可從。“至(致)型(刑)台(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哀)”大意為“要以哀憐之心施加刑罰”,如此理解也與接下來的“矰去以悔”在句式上更相一致。
6.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去)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謀)
整理者認為“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此句含義待考。”陳劍先生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釋作“矰”,對照簡影可知陳先生的釋讀是正確的。“矰”是一種系有生絲繩以射飛鳥的箭,文獻中常見,如:
《呂氏春秋·直諫》:“荊文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以畋於雲夢,三月不反。”高誘注:“矰,弋射短矢。”
《楚辭·九章·惜誦》:矰弋機而在上兮,罻羅張而在下。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走者可以為罔,遊者可以為綸,飛者可以為矰。
“矰”系有絲繩,可以回收,所以簡文可能是用其引申義,“矰去”意為“把逃離的人追捕回來”。古漢語多名動同詞,所以“矰”在簡文中用作動詞也不奇怪。“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整理者讀作“謀”;陳劍先生懷疑或讀作“悔”,或讀作“謀”;曹峰先生讀作“悔”。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多見於《上博三·周易》,而且多用為“悔”[11],所以曹峰先生將其讀作“悔”可從,義為“悔恨”。“矰去以悔”大意為“要以悔恨的心情來追捕逃離的人。”
7.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慎)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守)虛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慎守”即謹慎地守持,文獻中在告誡君王應當注意之事時多用此詞,如:
《管子·霸言》:是以聖王務具其備而慎守其時,以備待時。
《大戴禮記·曾子天圓》:聖人慎守日月之數,以察星辰之行。
《逸周書·程典》:故選官以明訓,頑民乃順,慎守其教,小大有度。
《淮南子·主術訓》:夫目妄視則淫,耳妄聽則惑,口妄言則亂。夫三關者,不可不慎守也。
“虛”當即虛心、謙虛,這也是君子、從政者尤其是君王應當高度重視的一種修養,如:
《易·咸》:君子以虛受人。
《六韜·大禮》:文王曰:“主位如何?”太公曰:“安徐而靜,柔節先定。善與而不爭。虛心平志,待物以正。”
《春秋繁露·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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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故為人君者……虛心下士,觀來察往,謀於眾賢,考求眾人。
《淮南子·主術訓》:夫人主之聽治也,虛心而弱志,清明而不闇。
《漢書·霍光傳》:光每朝見,上虛己斂容,禮下之已甚。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字殘缺,原簡文作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我們懷疑此字當為“信”字之殘,楚文字中“信”字常見,字形如: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15)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90)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包144)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尊33)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郭·老丙2)
比較可知,殘字與同篇15號簡“信”字的上部相同,如果再結合此句文意,釋為“信”應該是合適的。“信”同樣也是君王應當“慎守”的內容,文獻中多有述及,如:
《上博二·從甲》1-2:昔三戈(代)之明王之又(有)天下者,莫之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予)也,而□取之,民皆以爲義,夫是則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守)之以信,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教)之以義,行之以豊也。
《左傳·昭公六年》:昔先王議事以制……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司馬法·定爵》:居國惠以信,在軍廣以武。
《關尹子·三極》:聖人知我無我,故同之以仁……知言無我,故守之以信。
《新書·脩政語上》:故禹與士民同務,故不自言其信,而信諭矣。故治天下,以信為之也。
由此可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慎)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守)虛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信)”意為“謹慎地持守虛心和信用”。

結  語


通過對《上博五·三德》12、20號簡中被整理者釋作“出(?)”、“付(?)”、“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等幾個字的重新擬補和疏釋,我們可以把這段簡文重釋作“耆(嗜)欲殺人,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施)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至(致)型(刑)台(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哀),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去)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悔)。民之所欲,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鬼)神是有(祐)。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慎)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守)虛信……”。簡文大意為:“逞欲嗜殺,殺人後即使再用不飲不食的方法來罪己懺悔,那么秉執國政也不會穩固了,實施政令法度也不會再有威嚴了。要以哀憐之心施加刑罰,要以悔恨的心情來追捕逃離的人。按照人民的愿望來執政,那么鬼神就會保祐你。謹慎地持守謙虛和信用……”
由此可見,此段簡文主要是告訴君王對待殺戮刑罰所應持有的態度。“耆(嗜)欲殺人,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飲)不飤(食)。秉之不固 ,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施)之不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威)。”是從反面指出君王不應當逞欲嗜殺,而“至(致)型(刑)台(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哀),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去)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以)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悔)。”則是從正面論述君王應該如何量刑施罰。“民之所欲,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
(鬼)神是有(祐)。”是最後的總結性話語。可見,依據這種擬補和訓釋,前後簡文讀來更加順暢,由此亦可證陳劍先生對此段簡文的編聯意見的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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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需要說的是,雖然出土材料中殘字的“擬補”是一件即有意義又有趣味的事情,但畢竟“空白想象,命中率太低” [12]。由於簡文殘缺太甚,再加上個人能力所限,對於上述殘文的擬補,以及相關文句的訓釋意見,實不敢自專,懇請方家賜正。
(編者按:[1]由於小文系舊稿修改而成,同時更限於目力,如有相關成果漏列,誠祈方家同好見諒。
[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頁296、30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3]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編聯與拼合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4]袁金平《讀〈上博(五)〉札記三則》,簡帛網,2006年2月26日。
[5]曹峰《〈三德〉零釋(三

博雅小学堂中国历史故事集

)》,簡帛網,2006年4月11日。
[6]釋文據陳劍先生稍作調整,參見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
[7]“也”、“虞”二字從李零先生擬補,參見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頁96,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淫”、“暴”二字的釋讀參見拙稿《〈郭店楚墓竹簡〉中兩個省聲字小考》,簡帛網,2006年8月1日。
[8]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159注[一八],文物出版社1998年。
[9]羅福頤主編《古璽彙編·序》頁5,文物出版社1981年。
[10]參見李守奎編著《楚文字編》頁855,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
[11]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頁179、181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12]陳偉武師《試論出土古文字資料之擬補》(《華學》第5輯,頁179,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年)一文所引李零先生語。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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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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