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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李建與精張諍田案”中“石”的解釋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有一件靈帝光和六年(183年)“監臨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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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這是一件爭田產的民事紛爭案件(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中國文物研究所《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J7)發掘簡報》;王素《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選釋》,《文物》2005年第十二期;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中國文物研究所《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頁)。
此案的案由大致是這樣的。原告李建訴稱,其外祖父精宗無子,為其女精姃(原告之母)招贅婿李升,生長女替、長子建(即原告)、次子顏、次女條。其後外祖父精宗、母精姃相繼亡故,有餘產及田十三石,喪事處理完畢後,贅婿李升返回本鄉,因替、建皆幼小,外祖父精宗之弟精張、精昔自作主張,耕種外祖父精宗及母精姃所遺留的田地八石。李建成人後向官府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被強佔的田地。最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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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解,精張、精昔返還田地六石給李建結案。
但是我們注意到,案中涉及的財產標的田產都是以“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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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其含義為何?整理者包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都未對此進行討論,也未得出“石”與“畝”的換算關係。筆者擬對此進行解說。原來在舊社會長沙及其周邊地區生活過的人(七、八十歲以上的長者)都知道,“石”是行用於長沙及其周邊地區的土地計量單位,自古一直沿用到解放前。而且按照計算,田一石相當於舊制六畝三分。因此無論田十三石、田八石、還是田六石都是一塊不小的田產。筆者在2006年10月召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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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舉辦的簡帛國際論壇上,曾以此解說與中國政法大學古籍所徐世虹教授交流,今寫出以便研讀此簡牘者周知。此外,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歸納出當時遺產繼承的一些原則,獨女可繼承家產,嫡子可繼承家產,贅婿無權繼承家產,兄弟可適當分給遺產;但是尚未見到遺囑繼承,也未見到嚴格的法定繼承辦法,沿襲的仍然是分家析產的一套辦法。故兩造可以按民事紛爭自行和解。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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