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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秦律“拔其鬚眉”及“斬人發結”兼論秦漢的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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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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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秦律“拔其鬚眉”及“斬人發結”兼論秦漢的髡刑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釋秦律“拔其鬚眉”及“斬人發結”兼論秦漢的髡刑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釋秦律“拔其鬚眉”及“斬人發結”兼論秦漢的髡刑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唐律中有拔發徒一年半或杖八十的規定。在雲夢秦簡中則有“拔其鬚眉”、“斬人發結”完爲城旦的規定,日本學者堀毅曾試圖以“面子”觀念加以解釋。[1]高敏先生則在相關書評中指出:“堀毅先生還提出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即因斗毆致傷他人顔面及鬚髮,要處以特別重的刑罰。……爲什麽要處以重刑呢?堀毅氏認爲是因爲傷了他人的‘面目’,要影響到他人的面子,而‘當時能否保存體面甚至關係到其整個人格。’所以秦律中對此特別要科以重刑。如果結合秦律中的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罰名目及其變化來看,更可見能否促使形體的完整確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2]雖然我們不盡同意堀毅氏的見解,但他對秦律這兩條條文的重視以及高敏先生的敏銳眼光爲我們提供了重要的啓示,我們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3]試圖從法人類學的視角對這兩條法律條文加以詮釋,幷闡述相關的問題。
(一)
  秦律《法律答問》有“斬人發結”、“拔其須麋(眉)”加以刑罰的條文:
或與人斗,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殹(也)當成城旦。
拔人發,大可(何)如爲“提”?智(知)以上爲“提”。
士五(伍)甲斗,拔劍伐,斬人發結,可(何)論?當完爲城旦。
完城旦即指不但剔去頭髮,而且還要科以六年勞役的法定刑,可見“斬人發結”、“拔其須麋(眉)”的刑罰是相當重的。爲什麽秦律中會出現這樣的規定?其社會、思想根源何在?這就是我們在下文中試圖解答的問題。
頭髮,須麋(眉)對于今天的人來說,除了具有一定的保護及美觀功能上,再無其他深奧的含義。然而古人的看法却不是這樣的。《左傳》昭公三年:“齊侯田于莒,盧蒲嫳見,泣,且請曰:‘余發如此種種,余奚能爲?’公曰:‘諾,吾告二子。’歸而告之。子尾欲複之,子雅不可,曰:‘彼其發短而心甚長,其惑寢處我矣。’九月子雅放盧蒲嫳于北燕。”杜注:“嫳,慶封之黨,襄二十八年放之于境。種種,短也。”慶氏是齊國大族,慶封曾獨自當國,後被逐流亡楚國,爲楚共王所殺。其死黨盧蒲嫳以發短自證精力衰竭,不能再爲亂了。又東漢應劭《風俗通義·怪神》:“汝南汝陽西門亭有鬼魅,賓客宿止多死亡,其厲厭者皆亡發失精。問其故,云先時頗已有怪物。”北部督郵西平到伯夷爲民除害,“徐以劍,帶,擊魅脚。呼下火上照視,老狸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結百餘。因從此絕。”《太平廣記》卷四七七《孫嚴》條云:“後魏挽歌者孫嚴,取妻三年,妻不脫衣而臥,嚴私怪之,伺其睡,陰解其衣,有尾長三尺,似狐尾。嚴懼而出之,再臨去,將刀截嚴發而走。”《魏書·靈征志》中則載:“太和元年五月,有狐魅截人發。熙平二年自春,京師有狐魅截人發,人相驚恐。至六月,靈太后詔諸截發者,鞭之于千秋門外。”上述材料表明古人對頭髮的看法不同于後世。古人認爲鬚髮乃是人身精氣之所在,而人精氣一旦喪,其性命就將喪失。此外,古人認爲自身與發須有同感關係。發須若落入仇人或妖物鬼怪之手人的意志會被控制,壽命及健康也會受到影響。[4]
古人由上述觀念推衍出,發須可作爲人身的替代品移過或自贖。《呂氏春秋》卷九《順民篇》記載商湯因天大旱乃以身禱于桑林,“剪其發, 其手,以身爲犧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悅,雨乃大至。則湯達乎鬼神之化,人事之傳也。”[5]又《太平御覽》卷八十三引《帝王世紀》:“湯自伐桀後,大旱七年,洛川竭。……殷史蔔,曰:‘當以人禱。’湯曰:‘吾所請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禱,吾請自當。’逐齋戒,剪發斷爪,以已爲牲,禱于桑林之社。”這兩條材料反映了古老的活人祭祀的習俗,也就是說以人爲犧牲去祭鬼神。在天灾、瘟疫出現時,古人常把活人獻給天神、地祗或人鬼,以求他們息怒。由于湯的身份特殊,便以自己的發爪代替自身以爲犧牲。“祭”字本是殘殺之意,《說文》也說“祭”字是“以手持肉”。在殷墟出土的人頭骨殘片上刻有“夷方伯”等字,這是夷人首領被俘後用爲人祭。[6]《左傳》僖公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這是春秋時代其遺風未泯。以發爪代替自身以爲犧牲在《吳越春秋·闔閭內傳》中也可以看到:
幹將作劍,采五山之鐵精,六合之金英,候天伺地,陰陽同光,百神臨觀,天氣下降,而金鐵之精,不銷淪流。于是幹將不知其由。……莫耶(幹將妻)曰:“夫神物之化,須人而成之,今夫子作劍,得無得其人而後成之?”幹將曰:“昔吾師作冶,金鐵之類不銷;夫妻俱入冶爐中,然後成物。……今吾作劍,不變化者,其若斯耶?”莫耶曰:“師知爍身以成物,吾何難哉!于是幹將將妻乃斷發剪爪,投于爐中,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乃濡,遂以成劍,陽曰幹將,陰曰莫耶。
這個故事反映出古時人開礦或冶礦要舉行活人祭祀以息神怒,莫耶剪發爪以代替人性,始鑄劍成功。這種習俗一直持續到南北朝時期。《魏書.崔浩傳》:“初,浩父疾篤,浩乃剪爪截發,夜在庭中仰禱斗極,爲父請命,求以身代,叩頭流血,歲餘不息。” 又《魏書.僚傳》記載古代雲南地區:“其俗尚鬼神,尤尚淫祀,所殺之人多美鬢髯者,乃剝其面皮,籠之以竹,號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 所殺之人以鬢須稠密者爲佳 ,意味著今年稻穀長得必然茂盛沒膝.
由此,古人是非常注意保護頭髮的。《孝經》中有“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份,孝之始也。”《雲笈七籖》卷四十七云:“凡梳頭發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爾拋擲;一則敬父母之遺體,二則有鳥曰鵂鶹,夜入人家取其發爪,則傷魂。”就是死者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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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須,在喪禮中也要加以特別處置,或埋入土坎,或盛以小囊,置棺內某處。[7]
關于發須的“迷信”,世界各國都有流傳。《舊約全書·士師記》載大力士參孫的超人力量來自他的一頭長髮,被髡剃後便喪失了力量;古代波斯人認爲發須等人體之物,若落入惡魔之手便會成爲惡魔的武器,因此剪發爪要依特定的宗教儀規,幷要在戶外掘穴掩埋;古印度《阿闥吠陀》載波羅門僧侶割自身的發、皮、肉等作爲燔祭的供品求贖罪。古代日本以“拔手足之爪贖其罪身代之義也。”[8]古代歐洲法蘭克人也視髡首爲剝奪生命一般。制定于公元11—12世紀的《羅斯法典》是俄羅斯最古老的法律彙編,其第67條規定:“如果某人的鬍鬚被他人拔掉,而且提供出實物和不止一個證人,那麽處以 凶手十二格裏夫納的罰金。”在古代俄羅斯,人們把鬍鬚當作身體的一個重要部分。那時人們認爲,鬍鬚是人體靈魂凝聚的地方,也是人體中最神聖到地方,一旦被拔,此人便會因此而身敗名裂。[9]
以上說明了古人對發須的“迷信”觀念,回過頭來看秦律中“拔其須麋(眉)”、“斬人發結”加以刑罰的條文,對文義的理解就較深刻了。
“須”字的本意是面毛。所謂在頤爲須,《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君子白皙,鬒鬚眉,甚口,”疏:“鬒鬚眉皆稠多也。”又《韓非子·觀行》:“目失鏡則無以正鬚眉,身失道則無以知迷惑。”“發結”之“結”讀爲“髻”。《睡虎地秦基竹簡》注釋曰:“《漢書·陸賈傳》:‘尉佗魋結踞見賈。’注,‘結髮爲髻。’”又《史記·李廣傳》:“臣結髮而與匈奴戰也。”是結髮猶言束發也。漢桓寬《鹽鐵論·貧富》:“丈夫曰,余結髮束修,年十三幸得宿衛” 《鹽鐵論·遵道》:“文學結髮學語,服膺不舍。”秦人發結式樣在秦始皇兵馬俑出土後已有明證。秦律《法律答問》對“斬人發結”、“拔其須麋(眉)”加以刑罰的思想認識根源在于當時人認爲發須麋(眉)是人身體內的精華所在或者就是人體的替代物,傷人發須就是傷人身體,因此必須嚴懲。這也是秦國法律在法典化過程中吸收原始習慣規範的例證之一。至于《法律答問》:“拔人發,大可(何)如爲‘提’?智(知)以上爲‘提’。”《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提,《禮記·少儀》注:‘猶絕也。’意思是把頭髮拔脫。推測秦律有關于‘提’發應如何懲處的規定,所以本條就‘提’專門作出說明。整理小組譯文:‘拔落他人頭髮,拔多少根稱爲‘提’?被拔者所感覺以上稱爲‘提’。”我們拿《唐律》卷二十一《斗訴》中有關內容來加以對照,其中第302條疏議曰:“謂他物毆人傷及拔發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謂量拔發無毛之所,縱橫徑各滿一寸者。若方斜不等,圍繞四寸爲方寸。……其拔發不滿方寸,者,止從毆法。其有拔法,亦准發爲坐”唐律303條:“髡發者,徒一年半。疏議曰:……及髡截人發者,各徒一年半。其髡截不盡,仍堪爲髻者,止當拔發方寸以上,杖八十。”由此,我們一方面可看出唐律與秦律的淵源關係;另一方面《睡虎地秦墓竹簡》對此條內容的推測是正確的 。
(二)
  髡的本意是剪發。《左傳.》哀公十七年:“初公自城上見已氏發美,使髡之以爲呂薑髲。”杜注:“呂姜,莊公夫人。髢,髲也。”《詩·鄘風·君子偕老》:“ 鬒發如雲,不肖髲也。”疏云:“髢,一名髲。故雲髲發也,《說文》云:‘髲,益發也。’言己發少,聚他人髢益之。”《儀禮·少牢饋食禮》:“主婦被錫條”注云:“被裼讀爲髲鬄,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之紒爲飾,因名髲鬄焉。”長沙馬王堆漢初墓出土的老貴婦便頭戴假髮。古時男子亦用假髮。如《儀禮·既夕禮》“主人說髦”注云:“三月剪發爲鬌,長大猶爲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古人以假髮爲飾,除美觀之外,還有更深層的用意,那就是借此把旁人的精力元氣移一部分給自己。《水經注》卷三十六“溫水注”:引王氏(範)《交廣春秋》:“朱崖、儋耳兩郡,與交州俱開,皆漢武帝所置。……人民可十萬餘家,皆殊種异類,被發雕身,而女多姣好白晰,長髮美鬢,犬羊相聚,不服德教。”又《太平御覽》卷三七三引《林邑記》:“朱崖人多長髮,漢時郡守貪殘,縛人割頭取發,由是叛亂,不復賓服。”《三國志·吳志·薛綜傳》:“珠崖之變,起于長吏靚其好發,髡取爲髲。”《東觀漢紀》卷十七:“獻帝幸弘農,郭氾日擄掠百姓,婦女有美髮者,皆斷取之。”上述材料除反映以刑人賤者之發爲飾之習一直從春秋延續到東漢未年以外,還說明髡發作爲一種刑罰,歷史是相當久遠的。
秦律《法律答問》:“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得有罪。”則反映出秦國的家長有權對其子弟和奴隸用刑和髡者。私家奴隸髡首之風也盛行于關東各國。《史記·滑稽列傳》:“淳于髡者,齊之贅婿也。”淳于髡爲贅婿而從髡名,即《史記·季布傳》中所謂“髡鉗,衣褐”之意。家奴髡者戴鉗,西漢初年此俗猶存。戰國時期罪犯也要髡首,如《周禮·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積”。這也是髡發被明確列入刑名的開始。
秦律中有“死罪”、“刑罪”之分。刑罪即指役作。秦役作制又分爲“黥”、“完”、“耐”三種輕重不同之級別。“完”是《周禮》所說的“不虧體”。不傷體爲完,這正好和傷體的肉刑相對立。我們進一步認爲秦律中的完刑就是髡首。雲夢秦簡中明確提到“髡”的有兩條,似乎都是私刑。作爲刑名的“髡”在新出土的張家山漢簡所載秦律及雲夢龍崗秦簡中都未見到。有學者認爲:“儘管它不是直接對非法行爲時提到的,但既然法律中出現了這種刑名,幷且是同刑、殺幷 列提到的,說明秦存在髡刑是無疑問的。”[10]此外,漢承秦制,《漢書·賈誼傳》載漢文帝時賈誼上疏:“今自王侯三公皆天子所改容而禮之也”,“而今與衆庶同黥、劓、髡、刖、笞、弃之法。”《漢書·賈山傳》山稱文帝之德曰:“赦罪人,憐其亡發,賜之巾;憐其衣赭,書其背,父子兄弟相見也,而賜之衣”,這裏的“亡發“應當是受髡刑所致。《漢書·王吉傳》:昌邑王被廢時,其群臣皆坐罪誅死,“唯吉與郎中令龔勝以忠直數諫正,得减死髡爲城旦”,這也反映出死刑在某種情形下可减免爲髡刑,看來髡刑與宮刑具有類似的摧殘生命力的用意存在其間。
那麽,在秦律中髡刑究竟是以什麽刑名出現的呢?
《周禮》中有“髡者使守積”之句。東漢的班固(32—92年)在《漢書.刑法志》中轉引這句話時則寫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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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守積。”有學者認爲班固是根據《周禮》鄭玄注改寫的。[11]其實,鄭玄(127—200年)生活的時代晚于班固,班固改寫此名,顯然別有依據。
雲夢睡虎地秦簡提到“完”的有兩處,提到“完(爲)城旦”有二十二處;除一處“完”指“因受肉刑而形體殘缺”外,都指完刑。龍崗秦簡也有兩處提到“完爲城旦”。張家山所出西漢初年竹簡中亦載有秦國律令:“當黥,公土、公土妻以上,完之。”[12]這爲我們解决完刑就是髡刑提供了關鍵的證據。將它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爲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爲非隸臣子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顔頯爲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相對照,可知秦律中黥罪可因某種原因减爲完刑。班固《漢書·刑法志》載漢文帝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議定律曰:“當黥者,髡鉗爲城旦春。”據此,我們不難明白,完刑就是髡刑。此外,“完”字在秦漢時期還有寬免的意思。《漢書·惠帝紀》:“民年十七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之,皆完之。”[13]
髡刑是否就是剃光頭髮呢?有學者認爲,古代髡刑是斷長髮爲短髮,其長度一般是三寸左右。[14]也有學者指出:按髡者,剃其周遭之發,以頂發作爲辮下垂,幷以漢墓所出奴俑爲證。[15]東漢時的民謠有云:“小民發如韭,剪複生,頭如鶏,割複鳴,官吏必不可輕,從來必可輕。”[16]而山東諸城前凉臺的漢末漢陽太守孫琮墓畫像石中,有一幅墓主觀看一批受髡刑之人正在被剃長髮。東漢的漢陽郡在今隴東。漢末的西北羌人,正紛紛反抗官府,戰火不斷,羌人以“披發覆面”爲俗。圖中受刑之人,正皆“披發”,當爲被漢陽郡官兵俘獲的羌人被罰作刑徒。對漢末官吏來說,戰敗羌人,有特殊榮譽,故曾爲漢陽太守的孫琮之墓,對此特加表現。[17]
與髡刑相關聯的有耐刑。耐刑即剃去須鬢,這又較髡發爲輕。《漢書·高帝紀》顔注引應劭曰:“輕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鬢,故曰耏,古耏字從彡,發膚之意也。”清人黃生指出:“此說非也,耐正留發去須鬢之後,吾鄉婦人以綫繳面毛者,謂之耐面。其名猶沿古義,因此足訂應誤。”[18]
但是“髡”、“耐”之爲刑?其法理何在,秦漢時期的學者却不甚瞭解。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認爲髡刑雖較肉刑輕,比笞刑却重。但東漢時的鄭玄在爲《周禮》“宮者使剪其類,髡之而已。”似乎與司馬遷的見解不同。《三國志·陳群傳》記其與曹操議複肉刑時引其父陳紀曰:“且殺人者死,合于古制;至于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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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殘毀其體而裁剪毛髮,非其理也。”可見他對“髡”、“耐”爲刑之理已是毫無所知。其實,根據我們所述古人對發須的“迷信”觀念,可知髡、耐刑都屬于同害刑,而同害刑則是來源于古老的同態復仇。
秦漢時期,髡首除了以私刑髡剃家奴外,更以一種刑罰對刑徒適用,此外還有另一層用意,那就是自縛待罪,這種事例如《漢書·高祖紀》:“九年十二月,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鉗爲王家奴,從王就獄。《漢書·韓延壽傳》:“行縣至高陵,民有昆弟相與訟田自言。延壽大傷之,……因入臥傳舍,閉閣思過。……此兩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謝。”《三國志·魏武帝紀》裴注引《曹瞞傳》謂曹操因馬騰入麥中自刑髡法以行軍令。《三國志·吳範傳》載吳范爲好友魏騰向孫權請罪,“乃自髡首自縛諧門下”,使孫權最終免騰罪。《後漢書·鄧隲傳》謂鄧隲子鄧鳳涉嫌與坐盜糧的中郎將任尚有關聯,鄧隲“畏太后,遂髡妻以謝。”這也同樣反映了當時人對頭髮的“迷信”觀念。
附記:本文原載《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1期,又收入拙作《秦律新探》第四篇秦律刑罰考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2月,有修改。在2006年10月召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召開的國際簡帛論壇學術研討會上,筆者曾得到北京大學吳榮曾教授的指教,吳先生也認爲秦已存在作爲刑名的髡刑,幷指出“髡”字、與“完”字可通假。
(編者按:[1]堀毅《秦漢賊律考》,載《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319頁。
[2]高敏《評[日]堀毅著《秦漢法制史論考》,載《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00頁。《史記·呂不韋列傳》載嫪毐,呂不韋“詐令人以腐罪告之,拔其鬚眉以爲宦者。”可見無鬚眉亦是罪犯受宮刑後之像,自然有异于常人。
[3]陳直《關于兩漢的徒》,載《兩漢經濟史料論叢》,陝西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吳榮曾《胥靡試探—論戰國時的刑徒制》,《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3期;王森《秦漢律中髡、耐、完刑辯析》,《法學研究》1986年第1期;楊廣偉《“完刑”即“髡刑”術》,《復旦學報》,1986年第2期。
[4]〖英〗弗雷澤著、徐育新等譯《金枝——巫術與宗教之研究》,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350頁。江紹原《發須爪》,上海文藝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138—141頁;鄭振鐸《湯禱篇》,《鄭振鐸文集》第四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468—495頁;段塔麗《<太平廣記>中動物成精變怪初探—側重狐狸精》,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1987年。
[5]顧頡剛在《金縢篇今譯》中研究了周公以身爲武王禱的故事,幷列《蒙古秘史》中拖雷以身代窩闊台而死的故事印證。見《古史辯》第二册,北京樸社1930年初版本,第63—74頁。另可參見《左傳》成公十七年及昭公二十五年載範文子、叔孫昭子使祝宗祈死事。
[6]陸宗達《訓詁學簡論》,北京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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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136—137頁。又參見黃展岳《中國古代的人性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7]《禮記.士喪禮》、《禮記.喪大記》。
[8]關于波斯、印度及日本的相關“迷信”,參見中田熏《古法與觸穢》,《法制史論集》第三卷下,岩波書店1972年印行,第1189—1236頁。
[9]弗雷澤前揭書第344頁。王鉞《〈羅斯法典〉譯注》,蘭州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王立民《〈羅斯法典〉的罰金制度透析》,《法制史論集》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十二格裏夫納銀錠的重量有2.457公斤重.
[10]劉海年《秦漢刑罰考析》,《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92頁。
[11]王森前揭文。
[12]彭浩《談<奏讞書>中秦代和東周時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
[13]堀毅《秦漢刑名考》,《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頁。
[14]劉海年前揭文。
[15]顧頡剛《史林雜識》“贅婿”條,“被發、左衽”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07頁、第152頁。
[16]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後漢文”卷四十六引《太平御覽》。
[17]山東諸城縣博物館任日新《山東諸城漢墓畫像石》,《文物》1981年10期。俞偉超《漢畫像石概論》,《古史的考古學探索》,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233—2231頁。
[18]〖清〗黃生《字詁義府合接》,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66頁。龍崗秦簡中有“耐爲隸臣妾”的條文,則耐刑是否也施用于女性呢?有學者認爲秦律中的耐刑沒有一條是明顯針對女性的。見楊廣偉前揭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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