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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富谷至先生關于玉門花海晋律解說的幾處補充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日本內田志雄編、富谷至補;《譯注中國歷代刑法志(補)》一書載有富谷至先生的《譯注中國歷代刑法志·解說》,涉及玉門花海晋律(日本創文社2005年,譯文見《法律史論集》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其中有三點值得注意,我們試徵引如下:
1.棺蓋板部分貼有書寫著寫著晋律(《泰始律》?)條文的布製品。
2.目前已知布製品上可以確認的文字約有5萬餘字,律的方面記載了“諸侯律”、“捕亡律”、“系訊律”三種,尚能讀出“凡十三條五百六十九……諸侯律注廿”、“凡五萬二千卌……諸侯律注廿”等內容。
3.必須值得注意的事是由52000多字構成的“諸侯律注”。……像“諸侯律注廿”一樣,其與律的順序對應,形成獨立的解說書,所以該律的注釋應該與明法掾張斐表上的晋律注有密切的關係。
富谷至先生致力于中國法制史研究多年,成績斐然,著有《秦漢刑罰制度研究》,其對出土文獻以及玉門花海晋律的重視給我們許多啓示。關于玉門花海晋律,除了富谷至先生的解說,目前所見只有整理人張俊民先生的《玉門花海出土〈
晋律注〉》(《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一文。由張文可知,書名應爲《晋律注》,是有著朱絲欄的紙文書,每條律文開頭有墨釘,注系雙行小注。這爲我們從書册制度上瞭解玉門花海《晋律注》提供了理據。而從武威漢簡到馬王堆帛書的發現,書册制度的演變已相當明晰。因此,富谷至先生“布製品”的說法不確,也不可能爲譯文錯誤。至于“凡十三條五百六十九”應是指某一種律的法條數及字數,至于五萬二千卌言有可能是指《晋律注》全文字數。我們先根據《晋書·刑法志》載晋律篇目“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這當是指未加雙行小注的晋律白文字數。我們再從書册制度來看: 1973年出土的馬王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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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十五章到十九章,每章的結尾,都有個字數的統計,十九章結尾除了有本章的字數“三百”以外,接著有 “大凡二千八百七十”,正是這五章字數的總數。《晋律注》文例與之相同。但是文末尾題“五萬二千卌言”也幷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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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富谷至先生“目前已知布製品上可以確認的文字約有5萬餘字”正確,玉門花海晋律注保存下來的確切字數要待文書公布後方可知曉。我們還可進一步推斷,“諸侯律注廿” 幷不是富谷至先生所說對諸侯律所形成的獨立的解說書,它應爲《晋律注》的有機組成之一部,諸侯律廿的字眼更說明玉門花海《晋律注》篇目應與《晋書·刑法志》所記《晋律》一致,諸侯律爲最後一篇即第二十篇。至于《晋律注》與杜預、張斐哪一家有關?現在還不好確定。從注文簡約僅二萬五千言、是否頒行全國以及倆人官職的大小來看,玉門花海《晋律注》與杜預的關係可能更密切,古代中國的官本位使然。因此,富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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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所說諸侯律的注釋與“張斐表上的晋律注有密切的關係”尚有疑義。
以上爲我閱讀富谷至先生大作後所作的一點補充推測,自知錯訛難免,敬請富谷至先生及讀者指正。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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