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吉林大學古籍所)
《包山楚簡》[1](以下簡稱為《包山》)第120號簡文中有“昜城”、“昜成”地名(釋文用寬式):
下蔡尋里人宗胃告下蔡敋執事人昜城公樣擇 《包山》第120號簡
夫拳竊馬於下蔡而鬻[2]之於昜城 《包山》第120號簡
昜成公樣擇命倞夫解句 《包山》第120號簡
簡文中的“昜城”、“昜成”無疑可讀為“陽城”。包山簡的整理者未説明陽城的今地所在,研究者對簡文中“陽城公”的性質以及“陽城”的地望也是眾説紛紜,但在把“陽城公”看成楚國陽城縣的縣公這一點上各家的意見是一致的。
戰國時期名“陽城”者非一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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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楚國,三晉的韓國也有“陽城”(見於《史記·韓世家》以及“六年陽城令戈”、[3]“八年陽城令戈”[4]等)。《呂氏春秋》等書中記録有楚國的“陽城君”,曾侯乙墓竹簡中也有一位楚國封君“陽城君”,他們的封邑應為楚地“陽城”。此外,《文選·登徒子好色賦》中也直接提到楚國的“陽城”:“嫣然一笑,惑陽城,迷下蔡。”李善注:“陽城、下蔡,兩縣名,蓋楚之貴介公子所封,故取以喻焉。”李善注並沒直接説明這個“陽城”的所在地。
裘錫圭、李家浩先生解釋曾侯乙墓竹簡中的“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城君”時説:[5]
《呂氏春秋·上德》有“陽城君”,曾參與謀害吳起事件。這件事發生在楚悼王剛死的時候,上距曾侯乙之死約四十二年,不知簡文的“陽城君”跟楚悼王時的“陽城君”會不會是一個人。
也沒有討論陽城的地理位置。
已經發表的論著多認為包山簡文“陽城”就是《登徒子好色賦》中的楚地“陽城”,而這個“陽城”也是秦末農民起義領袖陳勝的故鄉,其所在今地目前所見主要有五種説法:[6]
一是秦、漢潁川郡的陽城縣,在今河南登封縣東。《史記索隱》引韋昭説、《正義》等持此説;
二是《漢志》汝南郡的陽城侯國,故治在今河南商水縣(一說汝南縣)境內。《漢書·陳勝傳》顏師古注、《通鑒》胡注等持此説;
三是安徽宿縣南的陽城,見於《大明一統志》及安徽省的地方誌等;
四是《地理志》南陽郡的陽城縣(漢代改為堵陽),在今河南方城縣東,《史記·曹相國世家》“戰陽城郭東”《集解》、《索隱》等持此説;
五是認為是汝陰“陽城鄉”,在今河南上蔡縣東南。[7]
包山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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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屬於戰國中期的楚懷王。上引今河南登封縣境的“陽城縣”在戰國中晚期一直屬於韓國領土,可排除是楚國“陽城”、包山簡“陽城”的可能性;而“安徽宿縣説”出現較晚,得不到早期史書或出土古文字資料的支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曾侯乙墓竹簡所處的戰國早期,宿縣一帶並不在當時楚國的疆域內,[8]因此“宿縣説”也不可信。
何浩先生認為,楚悼王時的陽城君乃惠王晚期陽城君之後裔,封地在今河南省商水縣西南。[9]顏世鉉先生將包山簡文的“陽城”地望也定在商水縣。[10]劉信芳先生認為《漢志》汝南郡陽城(在今河南上蔡北)的可能性較大。[11]
關於商水縣的“陽城”,譚其驤先生據《漢書·外戚恩澤侯表》“陽城繆侯劉德”條、《楚元王傳附劉向傳》,受封于西漢宣帝時的“陽城侯國”大約只有千把戶,不可能是一縣之地。[12]因此,不能據此認為西漢時今商水一帶有陽城縣,更不能由此上推戰國時此地有陽城縣。“商水陽城説”也可以排除。
徐少華先生認為,從下蔡人在陽城、下蔡間做生意來看,二者當臨近,因此包山簡文的“陽城”很可能就在安徽宿縣:[13]
······潁川陽城于戰國中晚期屬韓而不屬楚,與簡文所載的楚陽城無關;南陽陽城雖于戰國中期為楚地,但與淮水中游的下蔡相去甚遠,與簡文所載的史實不大相符。······位於今河南方城縣東的陽城,在西元前301年,齊、韓、魏聯兵伐楚的垂沙之戰後即歸於韓,不久又轉屬於秦,···《大明一統志》關於宿州南有古陽城的記載,對於我們認識和解決戰國中晚期淮河中游地區確有一處陽城或陽城縣存在的史實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啟示,所言位於宿州安之古陽城,很可能就是包山簡文和宋玉《好色賦》······的楚陽城。
此説似乎為《大明一統志》中的陽城“宿縣説”找到了戰國出土文獻上的證據,實際上也不可信。
今按,已有的討論將包山簡文中的“陽城”默認為楚縣名,這個看法並沒有經過論證。實際上它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包山》第120號簡文表明,這個“昜城公”的身份是“下蔡敋執事人”。“執事人”也見於曾侯乙墓竹簡第1號簡文中,裘錫圭、李家浩先生認為:“‘執事人’,即辦事的官吏。《書·盤庚下》:‘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簡文‘執事人’似是指管理人馬甲胄和車馬器的辦事人員。”[14]在戰國楚簡中,“執事人”的地位與身份往往不高,至少不會是楚縣縣公這一級別的。比如,《新蔡》乙四·126的“西陵執事人”、《包山》第58號簡的“宣王之坉市之客苛適、執事人□□”,《包山》第81號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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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之兵甲執事人”、第188號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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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執事人”等。這些“執事人”都是某一職事的掌管者。將職務為“下蔡敋[15]執事人”的“昜城公”理解為楚國陽城縣的縣公,無論如何是解釋不通的。從《包山》簡文的“上臨邑公”(第79號簡)、“邸陽君之人化公”(第98號簡)、“新都桑夜公”(第113號簡)等情況來看,包山簡的“昜城公”還是看作下蔡縣屬下的陽城邑的“邑公”為妥,它與曾侯乙墓竹簡、《登徒子好色賦》中的楚“陽城”並非一地。
學者之所以會將非縣公類型的邑公混而為一,這牽涉到楚簡中“縣”的判斷標準問題。
楚簡中的地名資料很豐富,確認縣名的標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即以包山簡而論,陳偉先生認為,可以從“司法職權”、“名籍管理”和“職官設置”三個方面來加以判斷,並由此找出了包山簡中的近30個楚縣名。[16]這是目前最為可靠的判斷標準。顏世鉉先生在討論包山楚簡中的縣名資料標準時,進一步提出了某地名之後加稱“公”、則此地名應為楚縣等。[17]實際上,這一點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格外注意。
楚簡中直接稱“公”的地名或其他職官資料,有的肯定不是縣公。比如,有一些職官也可稱“公”,如“司舟公”、“舟斨公”、“舟斄公”(俱見《包山》第168號簡)。顏世鉉先生已經指出,包山楚簡中“縣以下各級行政組織的職官多有稱‘公’者”,“里公”、“州加公”、“邑公”等應排除出楚縣資料之外。[18]其說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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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這類非縣公的資料,“州加公”、“里公”易於識別。包山簡中“邑公”的資料不在少數,除了上举“上臨邑公”、“新都桑夜公”,還有“斄尹之虘邑公”(簡28)、“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邑公”(簡183)、“芙公騎”(簡119)、“疋陽之俈竹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公”(簡99)等。其中,簡119的“芙公騎”為“正陽”縣之下的芙邑邑公,視之為楚縣公恐怕是有問題的。[19]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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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公”(第185號簡)、[20]“亢(原篆從缶亢聲)缶公”(第85號簡)、“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公”(第183號簡)是否為縣公,也有點問題。
另外,包山第98號簡“邸陽君之人化公”的“化公”,屬於顏世鉉先生所説的不能確認或逕予認定為楚縣的情況。[21]這個意見是比較謹慎的。我們認為,包山簡中的這個“化公”應屬邑公類型。邸陽君的封地有多大,目前還無法判斷。假如為一個縣(比如邸陽縣之類),“化公”作為“邸陽君之人”就沒有是縣公的可能,而只能是邑公;即使邸陽君的封地有數縣之大,作為其封地私邑上的“公”,是否能等同于楚國的“縣公”,還是一個未知數。
劉信芳先生在考證“邸陽君”封邑地望時曾説:[22]
我們試將“邸陽”定位在大沙河北岸,還可舉出一旁證。包98記有“邸陽君之人化公番申”,“化”讀為“蒍”。《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子玉復治兵於蒍。”杜預注:“蒍,楚邑。”子玉治兵於蒍在秋季,該年冬,“楚子及諸侯圍宋”,知“蒍”在楚宋邊境。包簡之“化”已是邸陽君私邑,而大沙河北岸之“泜陽”正在楚宋邊境一帶。······
今按,劉氏所説多有誤。比如,說“子玉復治兵於蒍”之“蒍”在楚宋邊境,只能是一種推測;“蒍”、“化”古音雖近,但包山簡的“化”不一定就是《左傳》僖公二十七年的“蒍”(二者可能僅是同名關係)。尤其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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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沙河北岸之‘泜陽’正在楚宋邊境一帶”,更與戰國中期楚懷王時楚國北疆的史實不符。
(編者按:[1]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2年。
[2]“鬻”字原篆作“儥”形,此從李學勤先生釋讀,見氏著:《包山楚簡中的土地買賣》,《中國文物報》1992年3月22日。 [3]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登封縣八方村出土五件銅戈》,《華夏考古》1991年第3期,第31頁圖四·5。
[4]何琳儀、焦智勤:《八年陽城令戈考》,《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2006年,第217頁。
[5]裘錫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湖北省博物館 編《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上冊附録一,第521頁注釋[176]。
[6]譚其驤:《陳勝鄉里陽城考》,《長水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下冊第336頁、339——340頁。
[7]陳昌遠:《陳勝生地陽城考辨》,《歷史地理與先秦史研究》(《史學月刊》特刊),1989年4月,第34——37頁。
[8]陳偉:《楚東國地理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3頁。
[9]何浩:《楚國封君封邑地望續考》,《江漢考古》1991年第4期,第63頁。
[10]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臺灣師範大學文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周鳳五教授),1998年,第160頁。
[11]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4年,第110頁。
[12]譚其驤:《陳勝鄉里陽城考》,《長水集》下冊,第338、339頁。
[13]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五則》,《考古》1999年第11期,第74、75頁。
[14]裘錫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曾侯乙墓》上冊,第501頁注釋⑥。
[15]簡文“敋”字,李守奎先生讀為“廐”,見氏著:《包山楚簡120——123號簡補釋》,復旦大學古文字網站2009年8月1日。如此説可信,作為馬廐的管理人員就更不可能會是一縣的縣公了。
[16]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94——100頁。
[17]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第114、115頁。
[18]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第117頁。
[19]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十則》,《文物》1996年第12期,第64、65頁。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第154頁。
[20]或以為“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郢”就是安陸,如此則“
説包山簡中的“陽城公”
郢公”就更不會是楚國縣公。
[21]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第117頁。
[22]劉信芳:《包山楚簡地名考釋十二則》,《簡帛研究匯刊》第一輯,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2003年,第314、315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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