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補札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1],公布了1531、1541、0072這三枚簡正面的簡文以及寫在1531背面的篇題,幷討論篇題的含義、篇首所在以及相關簡文的解讀。在竹簡的排序上,陳松長先生所給出的順序是1531(背面)、1531(正面)、1541、0072,即:
1531(背面):為吏治官及黔首
1531(正面):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
1541:為人君則惠,為人臣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為人下則聖(聽),為人友則不爭。能行此,終
0072:日視之,簍毋舍,風庸為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成為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
此種編聯方式中“把此”於下文在文意上似不好連接,所以陳偉老師對竹簡調整作:1531、0072[2]: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日視之,簍(僂)勿舍,風庸爲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爲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0072
在討論編聯之前,我們先對相關詞句作疏通。
簍,陳老師疑讀爲“僂”,當是。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所記載的“吏有五失”中有“受令不僂”。
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與”從陳老師屬上讀。
陳松長先生指出:篇題“為吏治官及黔首”,包含為吏、治官、治黔首三部分;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其中“官”、“黔首”、“身”為“治”的並列賓語。這無疑是正確的。不過陳先生懷疑“為吏”、“治官”在語義上有重復。我們認為,篇題“為吏”、“治官”、“治黔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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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並列,與1531正“官”、“黔首”、“身”為“治”的並列賓語,是密切對應的。既然篇題及1531正同時出現此種並列關係,可知語義上應有側重,析言有別。為吏,似側重於修養,與“治身”意義相當。治身,修身。《孔子家語·六本》:“回有君子之道四焉:強於行義,弱於受諫,怵於待祿,慎於治身。”而治官則偏重於考核。從這個意義上說,篇題和1531正“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在內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有總結全篇正文的作用。
現在看已有的二種編聯方式,有一個共同點,即1531“此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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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首及身之要也……”皆編在靠前的位置。而1531最前面的內容是“此……也” 句式,“此”在這裏起到指代作用,顯示前面應該有文句存在,與同簡中的“把此”之“此”所指相同。一般來說,如果1531居首,“此”似可指篇題;如果接近篇末,則指通篇正文。但是正如我們在上面所討論過的,篇題“為吏治官及黔首”其實與1531“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在內容上基本相同,都是提要性質的語句,二者不好互相指代。
我們懷疑,1531正面二次出現的“此”應另有所指。考察1531,首端残去部分相當於1541第一道編繩以上的部分,這與0072在尾端殘去第三道編繩以下部分的情形是相似的,都不影響內容上的完整性。已有編聯意見把1531當作整簡,大概也是這種考慮。我們認為1531正面可以直接接在0072後,即:
為吏治官及黔首1531背
為人君則惠,為人臣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為人下則聖(聽),為人友則不爭。能行此,終1541日視之,簍(僂)勿舍,風(諷)庸(誦)為首,精正守事,勸毋失時,攻(功)成為保,審用律令,興利除害,終身毋咎。0072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1531正
這樣移動之後,1531的第一个“此”指的是它前面的內容。陳松長先生已經指出這段文字與睡虎地《為吏之道》部分文句相似[3]: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
為人君則鬼(惠),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
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
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惠)臣忠,父茲(慈)子孝,
政之本殹(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
治之紀殹(也)。
上引文句在叙述完“宦學”之道後,也有“政之本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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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之紀殹(也)”這樣的文句,與“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屬於類似表述。這與我們所調整後的文句在形式上隱然相合。當然上引文字在《為吏之道》中占有的篇幅有限,這也說明嶽麓簡相似的這部分只能看成一個內容相對完整的短文。
最後提一下,從文意看,“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與緊接着的“它官課”、“式令”處於對立的位置。[4]“它”所限定的部分除了“課”,應該還有“式令”。“有”在句中當用作連詞,疑讀作或。上古音“有”屬之部匣紐,“或”屬職部匣紐,音近可通。典籍也多見有、或通作之例。《易·比·初六》:“終來有它,吉。”漢帛書本有作或。《禮記·月令》:“毋或不良。”《淮南子·時則》或作有。[5]“它官課或式令”即它官課與它式令,與“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相區別。能、欲,皆用作情態動詞。最、殿,秦漢簡中常見,官吏考核成績中的首名和最後一名。官吏若經考核失職,則有可能獲罪。“它官課有(或)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的大意是其它官課或式令不容易使官吏績效達到首名,卻難逃末名及獲罪;要想得首名,就要把握住此種要略。
附記:本文草成後蒙陳偉老師審閱、修改,謹致謝忱!
(編者按:[1]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中華書局2010年。
[2]陳偉:《〈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0072號簡試讀》,簡帛網2010年1月22日。
[3]釋文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60-170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惠”字參看抱小《簡帛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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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網,http://www.guoxue.com/newbook/gx/020.htm;方勇:《讀岳麓秦簡劄記一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5月19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794。
[4]式令,從陳松長先生意見,看作一詞,指程式條令。“式令”一詞出現較晚,如《舊唐書·禮儀》“仍並條附式令,永垂後則。”岳麓簡所見“式令”當是較早的文例。
[5]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370頁,齊魯書社1989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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