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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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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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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秦漢魏晋南北朝時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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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和地位的轉變,反映了這一時期社會結構的變遷,一向爲學界所關注。[1]新出土走馬樓吳簡的,包含了很多孫吳時期有關“客”的原始資料,對于我們認識漢魏之際客的社會地位及其依附關係的演變,有著重要意義。
除已經確認的一些取單字爲“客”的長沙郡吏民外,[2]走馬樓吳簡中出現的身份性的“客”有以下幾種:區順(頤)客[3]、休食客、吏客、帥客、客等,其中出現數量最多,最引人注目的是“吏帥客”簡。

就筆者所檢,到目前爲止,關于“吏帥客”的身份和性質,只有胡平生先生做出過直接解釋和推測,他認爲:“‘吏帥客’出入糧食是走馬樓竹簡中經常出現的科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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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含義還不很清楚。‘帥’通‘率’,從字面上講是‘帶領’、‘統轄’之意。‘吏’可能是鄉吏,‘客’可能是佃客、田客。……‘吏帥客’乃是一種身份。他們可以從政府‘貸食’,而‘貸食’是按照規定,是要歸還的。”[4]
在已經刊布的吳簡中,確實出現過吏“領”客的字樣:
簡1966: 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吏帥客……
在這只簡中,黃諱和潘慮的身份是明確的,是州中倉的吏員。[5]但此簡爲殘簡,語義未盡,根據其它格式完整的簡文,如
簡1997: 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吳平斛米一百五十二斛六斗四升□□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簡2184: 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稅吳平斛米八十斛六斗四升爲禀斛米八十四斛米八十四斛
此類簡按完整格式,應爲出某某吏所領吏帥客某某米某某斗某某升某某斛,與“帶領”、“統領”無關。
“吏帥客”基本上可以確定是一種特殊身份,從字義上理解,以“帥”通“率”,理解爲“帶領”、“統轄”,似無問題。但聯繫到漢魏以來特定歷史背景下“吏”和“客”的身份和地位,以“吏”爲“鄉吏”,以客爲“田客”、“佃客”的解釋便值得商榷。
“吏”在漢代已經是一種受國家徵發的服役的對象,孫吳時期,吏象兵戶一樣和一般人戶分開的。[6]吏是從人民中間徵發出來的職役,範圍非常廣泛,原來應該各自有他們本等的職務,但由于他們一經爲“吏”,便隸屬于所在機構沒,聽長官的使役,因而成爲最便于奴役的人,一切徭役便很快集中在他們身上,漢魏之際,吏的身份已經非常卑賤。[7]
與吏相似,從西漢開始,客的身份已經開始卑微化,東漢至三國,客的依附地位逐步建立,在漢魏南北朝的史籍中,奴客和僮客往往通稱連用,在計算數量時也混雜在一起,不加分別。唐長孺先生指出:魏晋以後,“奴和客的混同,幷非簡單地客墮落爲奴,可能一方面是客的奴化而另一方面是客的奴化。”[8]
三國兩晋時期,“吏”和“客”的身份和社會地位十分接近,在史籍中甚至出現吏客連稱,《三國志》卷一二《吳志·張溫傳》:“又前任溫董督三郡,指撝吏客及殘餘兵。”在這裏,吏、客和兵是幷稱的。《晋書》卷六九《刁協傳》:“以奴爲兵,取將、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衆庶怨望之。”根據唐長孺先生的解釋,“這裏的將、吏、客是三種人,將和吏原是由國家支配,奴和客原來是私人所占的人口。”[9]在這種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吏與客的身份相似,地位相近,似乎不存在以鄉吏“帶領”或“統轄”佃客的可能。
關于吏帥客,還有一種非正式的推測,整理者羅新先生在其札記《吳簡報告》中認爲:“吏帥客”是“吏客”的合稱[10],吳簡中也確實出現了“吏客”和“帥客”的名稱:
簡3234: 入平鄉嘉禾二年吏客限米一斛胄米畢?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關邸閣董基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簡4458: 入小武陵鄉嘉禾二年帥客棋生限米五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楮下丘棋生關?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
“吏客”和“帥客”在已刊布的吳簡中僅見兩條,均爲孤證,簡2234與“吏帥客”簡的格式相近,這裏的吏客是否是“吏帥客”的漏寫或簡寫,尚不能輕易下結論;而簡4458的格式與“吏帥客”簡的格式截然不同,已經整理簡牘中所見的“吏帥客”資料均沒有具體人名和戶名,而這條資料中却出現了“棋生”的姓名。
此外,筆者還曾經依照羅新先生“合稱”的思路,集中考察了“佃吏”和“佃客”的相關簡牘,也未能獲得合理的解釋。


爲討論之便,我們選取格式相對完整的“吏帥客”簡文十餘條,臚列如下:
簡1567: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一千四百三斛四斗□□嘉禾元年吏帥客限米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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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1753: 入三州倉運民還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二斛 中
簡2034: 其一千一百廿七斛三斗二升黃龍三年吏帥客限米
簡2140: 入吏帥客黃龍三年限米六十九斛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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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2181: 其二百一十三斛六斗五升吏帥客黃龍元年限米
箭2224: 其一百卌斛二斗五升黃龍□年吏帥客限米
簡2460: 出黃龍元年吏帥客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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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3132: 領黃龍二年吏帥客限米六十三斛九斗一升
簡5267: 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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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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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西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三斛四斗
簡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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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民還貸食黃龍元年吏帥客限米一斛五斗
簡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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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帥客限[吳]平斛米三千四百卅五斛二斗一升
簡9522: 入三州倉運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二斛 元年二月運 中
簡9574: 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吏帥客限米一百五十三斛五斗其先入所受米八十九斛……合運 其六十三斛九斗一升後入……
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分析出“吏帥客”簡的一些的共同特徵:(1)大部分涉及吏帥客的簡牘內容與多與限米的繳納有關;(2)吏帥客所出入限米數額差別巨大,最低者僅爲二斛,而最高達三千四百卅五斛。(3)所有簡牘中均未出現具體人戶和姓名。
根據以上綫索,筆者通過對吳簡中“吏帥客”的資料進行排比分析,作出以下推測:
推測之一:“吏帥客”屬國家控制的屯田民
在已經公布的簡牘中,“吏帥客”之名只出現在竹簡中,多屬關邸閣與三州倉之間米糧轉付的記錄,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未出現一例。而凡出現在《吏民田家莂》中的民戶,儘管在身份和負擔有所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戶籍在本地,且身份是自由民。[11]與此不同,從現有的研究情况看,出現在竹簡中的已經出現的身份性名詞,如私學、還民、佃帥、佃吏、佃士、佃卒等,均是有一定依附性質的階層,吏帥客的身份也不應例外。
吳簡中吏帥客的資料絕大多數多與繳納限米有關。關于限米,學界已有很多討論,王素、宋少華、羅新等先生認爲:“限米應爲吏、兵一類非國家‘正戶’所繳之米。”[12]而在另一枚簡中,我們發現了吏帥客限米與稅米、限米幷列的現象。
簡2117:稅米五十五斛五斗黃龍二年吏帥客限米卅八斛九斗黃龍三年限米九十七斛七斗
這說明“吏帥客限米”是不同于一般的“限米”,是一種較爲特殊的負擔,那麽,借貸和繳納“吏帥客限米”的“吏帥客”,其身份也應與繳納一般限米的佃帥、佃士、佃卒、私學等有所不同。
于振波先生認爲,吳簡所見“限米”均爲“屯田”繳納之米,其說可依。[13]簡牘中也確實出現了與“吏帥客”與屯田有關聯的迹象:
簡1719: 黃龍三年屯田貸米三百七十斛黃龍三年貸米□□吏帥客黃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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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大致推斷,“吏帥客”是國家控制的屯田民。
推測之二,“吏帥客”由特定的地方長官所統領
在涉及吏帥客的簡牘中,有一隻簡十分值得重視:
簡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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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義所領吏[帥]客一百廿六人嘉禾二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中国古代史-走馬樓吳簡所見“吏帥客”試解

這只簡初看與簡1966“黃諱潘慮所領吏帥客”殘簡的內容相似,但仔細推敲,格式却有所不同,其一,簡中的“陳義”在已公布的竹簡和田家莂中只出現了一次,身份與吳簡中頻繁出現的倉吏潘慮黃諱等似乎不同;其二,此簡中出現了陳義所領具體的人數,而不是限米的具體數量。
參照吳簡中格式與此接近于“吏士”或“師士”簡:
簡1815: 所督軍邑君跳傳所領吏士卅三人嘉禾元年七月直人二斛嘉禾□□
簡1952: 楊昭所領吏士六十二人嘉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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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1954: □□司馬王[祿]所領吏士七十二人嘉禾元年七月
簡1993: 都尉兒福倉曹掾阮父所領師士九十人嘉禾元年六月直其卒六人人三斛廿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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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2419: 年八月十三日丙午書給監運兵曹孫供所領吏士三人
簡6333: 故掾文米所領吏士五十一
關于吏士和師士的身份,不屬本文的討論範圍,但以此爲參照,我推測,簡1316中的“陳義”,應當是具有正式官職的地方長官或軍事將領。從這個角度理解,“吏帥客”之“吏”當不是鄉吏,而是有正式官職的“長吏”。
由此就可以解釋所有“吏帥客”簡中均未出現具體人戶和姓名的原因,作爲國家屯田客中一類成員,他們不是國家的正戶,其籍屬獨立于正戶之外,甚至可能尚未編入固定的戶籍,因此他們無論向政府貸食或交還“限米”,均不是以民戶爲單位,而是不論多寡,均通過地方長吏,因此,在官府帳目中只統稱爲“吏帥客限米”

關于吏帥客的情况,從簡牘本身所獲得的只有以上綫索,通過進一步考察這一時期的文獻記載,我進一步推測認爲,吏帥客的身份可能與孫吳討山越這一歷史背景有關。
孫吳屯田的主要勞動力來源爲降伏的山越人,孫吳屯田制的推行,幾乎同其對山越人的鎮壓過程是一致的。[14]早在孫策統治時期,就局部地開始了對山越人的鎮壓,孫權統治時期,即“分部諸將,鎮撫山越,討不從命”。[15]對于戰爭所附獲的山越人,“强者爲兵,羸者補戶”[16]但所謂“補戶”的過程是如何具體實施的呢,我認爲應當是不直接使之成爲國家正戶,成爲編戶齊民,而是首先編入民屯系統,進行准軍事化管理,以進行有效的控制。
關于關于孫吳屯田的具體管理制度,材料十分有限。[17]《三國志》卷六四《吳書·諸葛恪傳》:諸葛恪破山越,“其從化平民,悉令屯居”;《三國志》卷四九《吳書·太史慈傳》:“進住涇縣,立屯府,大爲山越人所附。”可見,“屯”或“屯府”是孫吳民屯的基層機構。
在“屯”或“屯府”中管理屯田民的下層官吏,稱爲“屯吏”,《三國志》卷五五《吳書·蔣欽傳》:“初,欽屯宣城,嘗討豫章賊.蕪湖令徐盛收欽屯吏,表斬之,權以欽在遠不許。”高敏先生認爲,這裏的“屯吏”,即是管理屯內屯田事務的低級官吏。[18]在吳簡中,我們也確實看到了一些與屯田有關的下層官吏的名稱,如屯田司馬黃升、屯田掾利焉等。[19]
“屯吏”是具體的職官名稱還是下層長吏的泛稱,屬于地方長吏還是軍事編制,目前尚不清楚,但孫吳屯田制的重要特徵之一,是軍事將領兼領郡縣官與民屯官吏,軍屯和民屯的界限幷不像曹魏那麽嚴格。[20]《三國志》卷五四《呂蒙傳》,建安十九年,呂蒙擊敗曹操所屬廬江太守朱光,“權嘉其功,即拜廬江太守,所得人馬皆分與之,別賜尋陽屯田六百人,官屬三十人。” 這其中的“官屬“三十人,應當就是前文所見的“屯吏”。可以隨屯田人口一同賞賜,說明其職位的低下,也說明如此龐大的屯田民戶,是按一定的管理系統組織起來的一個整體,幷非分散的民戶。
根據以上綫索,我推測:所謂“吏帥客”,即是管理屯田事務的低級官吏“屯吏”所統領的屯田之“客”,其主要成員應當是孫吳在征討山越過程所俘獲的山越民。
孫吳政權對屯田民的嚴格管理和控制,有效地保障了孫吳的軍事供應和經濟發展,也開啓了屯田客向私人奴客的轉化過程,這就是衆所周知的複客和賜客制度[21],促成客的近一步卑微化,至兩晋南朝,“客皆注家籍”[22],成爲中古社會轉變的一個重要歷史內容。
由于資料有限,本文對于“吏帥客”的解釋僅僅是一種推測之辭,相信隨著更多馬樓吳簡新資料整理公布,我們對“吏帥客”以及對整個孫吳屯田制的認識會更爲清晰。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56—66頁)
(編者按:[1]有關三國兩晋時期的客的研究,可參閱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客與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1983年,第1-24頁;蔣福亞:《魏晋之際依附民的合法化》,《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987年第4期;堀敏一:《六朝時期隸屬民的諸形態——部曲、客女身份制的前提》,《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四卷“六朝隋唐”,中華書局,1992年;嚴耀中:《魏晋南北朝“佃客”辯》,《中國史研究》,1984年第3期;簡修煒、張耕華:《魏晋南北朝時期佃客的幾個問題》,《江海學刊》,1987年第3期;寧欣、薛軍力:《十年來國內外部曲佃客制研究簡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88年第11期。
[2]高凱《從走馬樓吳簡看孫吳初期長沙郡吏民的社會生活》:“在兩書中,發現有不少吏民的名字爲‘客’字,如蔡客、鄧客、高客、何客、李客、盧客、謝客、楊客、朱

中国历史故事集50字

客、吳客等,而叫潘客、唐客、張客的名字至少兩個以上。”《光明日報》,2004年5月18日。
[3]簡4935 “[嘉]禾二年郡吏區順客限米十一[斛]”;簡3888 “入廣成鄉嘉禾二年郡吏區頤客限米六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六日東?丘雷襄關閣董基付倉吏鄭黑受”按“區順客”和“區頤客”的材料各出現了一條,含義不明,“順”、“頤”字形相近,疑其中一條爲誤寫或誤讀。
[4]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22頁。
[5]張榮强《孫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3期。
[6]《三國志》卷四三《吳志·孫皓傳》注引《晋陽秋》:晋滅吳,“(王)浚收其圖籍,領州四,郡四十三,縣三百一十三,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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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7]唐長孺《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1頁。
[8]唐長孺:《西晋戶調式的意義》,《魏晋南北朝史論叢續編》,第13頁,三聯出版社,1959年出版。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8期。
[9]前揭唐長孺《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第40頁。
[10]羅新《吳簡報告》之十一,1998年8月8日,載象牙塔網站(http://xiangyata.net/data/articles/e01/101.html)
[11]孟彥弘先生推測這些田地屬淵源有自的民屯之一種,在文獻中也有較爲充分的證據,見《〈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晋間的民屯形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2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4月,第173-192頁。
[12]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5期。
[13]于振波:《走馬樓吳簡中的限米與屯田》,《南都學刊》,2004年第1期,後收入《走馬樓吳簡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25-42頁。
[14]高敏:《東吳屯田制略論》,《中州學刊》1982年第6期,後收入其《魏晋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5頁。
[15]《三國志》卷四七《吳書·孫權傳》。
[16]《三國志》卷五八《吳書·陸遜傳》。
陳連慶《孫吳的屯田制》,《社會科學輯刊》1982年第6期,後收入其《中國古代史研究——陳連慶教授學術論文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502~515頁。
[18]前揭高敏《東吳屯田制略論》,《魏晋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第88頁。
[19]屯田司馬黃升的材料詳見簡1739、1928、2066、2310、3159,屯田掾利焉的材料見簡1924、1973、2233、2381、1147、1198,對此,于振波先生進行過專門研究,詳見《走馬樓吳簡初探》,第33-34頁。
[20]前揭高敏《東吳屯田制略論》,《魏晋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第99頁。
[21]胡寶國先生認爲,複客制僅僅是孫吳政權在建安年間至黃武元年實施的一項權宜措施,見其《對複客與世襲領兵制的再探討》,《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54-157頁。
[22]《隋書》卷二四《食貨志》。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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