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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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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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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輿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與“田”字連書的“輿”字,在岳麓書院秦簡《數》篇中有更多出現。實例如肖燦先生《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和彭浩先生《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所列,有如下11條12例:
(1)誤券  租禾誤券者,術曰:無升者直(置)税田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并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輿田步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并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輿田步數以爲實,而以券之升爲一,以斗爲十,并爲法,如•得一步。(《算數書》93~95 )
(2)租吳(誤)券  田一畝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誤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數,問益耎幾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術曰:以誤券爲法,以輿田爲實。(《算數書》96~97)
(3)枲輿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兩七朱(銖)半朱(銖)。(《數》0411)
(4)枲輿田九步少半步,細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兩八朱(銖)廿五分朱(銖)廿四。(《數》0475)
(5)細枲輿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兩八朱(銖)有(又)十五分朱(銖)四。(《數》0837)
(6)枲輿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兩十五朱(銖)。(《數》0826)
(7)枲輿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兩十七朱(銖)七分朱(銖)一。(《數》0835)
(8)枲輿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兩五朱(銖)三分朱(銖)一。(《數》0890)
(9)輿田租枲述(術)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細〔枲〕七之,以高乘之爲實,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之爲法,實如法得(《數》0900)
(10)租枲述(術)曰:置輿田數,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細枲也,七之,以高乘之爲實,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十(《數》1743)
(11)禾輿田十一畝,□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數》1654)
彭浩先生曾認爲:“輿”是“與”字的誤寫,“與”爲“給予”之意[1]。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沿用彭先生的釋讀,猜測“與田”即“税田”[2]。馬彪先生認爲:“與田”是按照契約已經授與承租人的田畝。并非什麽專有名詞,所以在文獻和出土資料中也查不到它的踪影。而且即便在同一算題中如果有時稱爲“已經給與之田”(“與田”),有時又稱爲“已經課税之田”(“税田”),也不會產生誤解[3]。對于岳麓書院秦簡《數》篇出現的“輿”,肖燦先生也采用舊説,讀爲“與”,訓爲“予”,以爲“與田”就是“授予的田地”,即睡虎地秦簡中的“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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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彭浩先生檢討舊説,指出:在《算數書》中,“與”、“輿”兩字並不混用,區别得很清楚。“輿田”絕不寫作“與田”。以往對“輿田”的解讀顯然是不合適的。史書有關於“郡國輿地圖”的記載(如《漢書·匡衡傳》)。輿田和輿地圖的“輿”字用法、字義相同。《後漢書·光武紀下》:“臣請大司空上輿地圖”注:“《廣雅》曰:‘輿,載也。’言載在地者,皆圖畫之。”《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左吳等案輿地圖”,集解引蘇林曰:“輿,猶盡載之意。”《史記·三王世家》:“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索隱:“謂地爲輿者,天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爲蓋,謂地爲輿,故地圖稱輿地圖。”“輿”字的“載”義在上述文獻中引申爲登載、記載,輿地圖即記載地形、政區之圖。結合前文所討論的土地登記的方法和形式,可以確定,輿田是指登記在圖、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條件者得到的土地[4]。
我們知道,“輿”本指車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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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譬而轉指大地。如《北堂書鈔》卷一百四十引宋玉《大言賦》云:“方地爲輿,圓天爲蓋。”《淮南子·原道訓》云:“以天爲蓋,以地爲輿”。其訓“載”也是取車子的裝載之意,與記載之意有别。輿可借作“舉”,而“舉”有記錄義。《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爲多文辭。”陸德明釋文:“沈云:舉,謂記錄之也。”《漢書·哀帝紀》:“乃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壞敗廬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懼焉。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顔注云:“舉其名籍也。”在記載、登錄的思考角度,似可將簡文之“輿”讀爲“舉”。
不過,在把“輿”讀爲“舉”的場合,我們還應考慮另外一種可能性。即簡文中的“輿(舉)”恐是用作虛詞。《助字辨略》卷三“舉”字條云:“《孟子》‘舉欣欣然有喜色。’注云:‘舉,皆也。’《漢書·曹參傳》:‘參代何爲相國,舉事無所變更。’師古云:‘舉,皆也。言凡事皆無變改。’愚案:此舉字徑訓凡,于義爲協。又《顔氏家訓》:‘舉家無食,汝何處來。’舉家,猶云全家。”[5]《經詞衍釋》卷十“舉”字條云:“舉,猶‘凡’也。《漢書·曹參傳》‘舉事無所變更。’師[古]注:‘凡事無所變改。’《叔孫通傳》:‘御史執法,舉不如儀者,輒引去。’言凡不合儀者也。《史記·武安侯田蚡傳》:‘舉諸竇宗室,毋節行者,除其屬籍。’謂凡諸竇氏無行者也。《衛將軍傳》:‘舉大將軍門下,多去事驃騎,輒得官爵。’宣公十七年《左氏傳》:‘舉言群臣不信,諸侯皆有貳志。’《禮記》:‘舉五穀之要,藏帝籍之收于神倉。’舉,并訓‘凡’。”[6]《詞詮》將這種意義上的“舉”進一步分析爲兩類,即:(一)總指指示形容詞,凡也,全也。(二)表數副詞,皆也[7]。
回頭看秦漢數學書中的12處用例,似可皆讀爲“舉”,理解爲全部、所有。其中第(9)條,用在術名之首。岳麓書院秦簡《數》1136號簡開頭説:“[凡]食攻之術曰”[8],可以作爲這一理解的輔證。
數術書體現的租税方式,似乎有兩種。一種是直接以總面積起算,按一定比率課税。前揭有關枲田的算題,即屬於這種情形。肖燦先生經過演算,得知這些枲田按産量的十五之一課税[9]。另一種是按一定稅率,把總面積中的一部分作爲“税田”,征取其全部收成[10]。簡文説到“輿”的場合,就是在交待總田畝面積。
益耎
益耎,先前也曾見于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即上揭第(2)例。彭浩先生注釋説:益,增加。耎,《廣雅·釋詁一》:“弱也”。益耎,似爲增減之意。本題每畝田租比原來增加一斗,租一斗所需平方步數也因此比原來减少。本題計算時須按“誤券”所提示,把一畝化作二百四十平方步,石化作斗,畝租二石四斗。現誤爲每畝租二石五斗,那麽,每十步之租是25/24斗。每斗之租是
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應減田步數
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

本題之術似遺漏了應减步數的求解[11]。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將“耎”讀爲“軟”,也將“益耎”理解爲“增减”之意,推測簡文指調整税率[12]。馬彪先生將“耎”讀爲“堧”,以爲指河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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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邊的國有空地,“欲益耎其步數”是“欲增加堧地之步數”[13]。劉金華博士則懷疑算題有誤,將“術曰”以後文字改成:“以誤券乘十,以田一畝步數除。”[14]
在岳麓書院秦簡《數》篇中,有“益”和“耎”分别出現的例證。前者如[15]:
租誤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畝,税田二百四十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誤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爲八百0939……
後者如[16]:
今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五步一束,租五斤。今誤券一兩,欲耎步數,問幾可(何)一束。得曰:四步八十一分七十0788六一束。欲復之,復置一束兩數以乘兑(税)田,而令以一爲八十一爲實,亦令所耎步一爲八十一,不分者,從之以爲0775……
此外,0982號簡記云[17]: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誤券九斗,問幾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爲實,九斗0982……
這條簡文雖然沒有説到“耎”,但所述情形與上題類似,應可合觀。
看岳麓書院秦簡《數》篇的這幾道算題,可見“益”與“耎”相對而言,指兩種不同的處理。因而彭浩先生在研究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時得出的意見大體可信,而不應將“耎”讀爲“堧”,看作“益”的賓語。《史記·天官書》記云:“其已出三日而復,有微入,入三日乃復盛出,是謂耎。”裴駰集解引晉灼曰:“耎,退之不進。” 《漢書·天文志》:“已出三日而復微入,三日乃復盛出,是爲耎而伏。”顔注引晋灼説作:“耎,退也。”簡文中的“耎”正是退縮的意思。其具體所指,大概是説在誤券之後,按原定税額,具體量税單位(如“步”)比先前收縮了多少。在“益田”的場合,也許是説在誤券之後,按原定税率,增加納税人田地的份額。如果這一推測不誤,則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租吳(誤)券”(簡96~97)并不存在遺漏應減步數求解的問題。而比照岳麓書院秦簡《數》篇0982號簡“術曰”的內容,也可以看出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租吳(誤)券”“術曰”之後的文字應該不誤。
(補記:小文草成後,承彭浩先生審看。)
(編者按:[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算數書》93~95、96~97號簡,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頁。
[2]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編:《漢簡〈算數書〉》,[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版,第79頁。
[3]《〈算數書〉之“益耎”“與田”考》,簡帛網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4]《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_edn3)。
[5]劉淇:《助字辨略》,中華書局1954年版,第145~146頁。
[6]吳昌瑩:《經詞衍釋》,中華書局1956年版,第204頁。
[7]楊樹達:《詞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138頁。
[8]見許道勝、李薇:《從用語“術”字的多樣表達看岳麓書院秦簡〈數〉書的性質》(《史學集刊》2010年第4期)所引,“凡”字漫漶。
[9]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
[10]彭浩先生在《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一文中針對《數》簡0939指出:“簡文中的‘税田’即應税之田,是二百四十平方步,合當時的一畝,相當于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畝’的田租。綜觀秦簡《數》和漢簡《算數書》‘税田’算題,其中的全部田地都納入應税範圍,與《數》簡0939相同,可見‘税田’是應税之田的簡稱。”其說良是。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看到“税田”田租率均爲百分之百,認爲“税田”是由國家政府機構直接經營管理的農耕地即“公田”。是有問題的。
[11]彭浩:《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頁。
[12]《漢簡〈算數書〉》,第69頁。
[13]《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
[14]劉金華:《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頁。
[15]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許道勝、李薇《從用語“術”字的多樣表達看岳麓書院秦簡〈數〉書的性質》所引,“租誤券”“田多若少”原斷讀。
[16]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所引。“四步八十一分七十六”“一束”原斷讀。
[17]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税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所引。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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