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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邑制-西周至春秋時期楚國的采邑制與地方政治體制

  • 采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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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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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西周至春秋時期楚國的采邑制與地方政治體制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摘要:本文通過對西周至春秋時期見于史載的楚國的封地和采邑的梳理,認爲在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國的采邑制發展一直較爲緩慢,而在春秋中後期,由于不同楚王所施行政策的差异,造成了楚國地方政治體制的劇烈變動,采邑數量因此顯著增多,幷表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特點。
關鍵詞:楚國;采邑;王權;地方政治體制
西周王室封建諸侯有畿內、畿外之別,受封于王畿內的卿大夫食采,“采邑就是王畿之內的諸侯國”[1],受封于王畿外者就國,“以藩屏周”。采邑和封國的受封對象、性質、權利與義務等雖有差別[2],但都是西周分封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西周史研究中,狹義的分封制一般指畿外諸侯的分封,廣義的分封則包括畿內采邑、畿外分封以及西周中晚期在較大諸侯國中出現的分封現象。
一般認爲,周成王封熊繹是楚國確立自身諸侯地位的標志。熊繹受封後,周的分封制也開始爲楚承襲,幷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西周春秋時期,以采邑制爲主;戰國時期,封君制逐漸取代采邑制。采邑制和封君制都是楚國分封制和地方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目前學術界關于前者的系統研究較爲薄弱[3],故本文擬先對西周春秋時期楚國采邑制的發展脉絡加以梳理,然後在此基礎上分析其與楚國地方政治體制、楚王權之間的關係,以期能對這一研究有所推進。
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國的采邑制
熊繹始封于楚之後,仍兼爲周王卿士,《左傳》昭公十二年有“昔我先王熊繹與呂伋、王孫牟、燮父、禽父幷事康王”的記載,呂文郁先生認爲熊繹等外諸侯,“入爲王朝公卿者,在畿內另有埰地”[4]。依此說,不少諸侯國君兼具畿內采邑主和畿外諸侯兩種身份。若楚王熊繹也是這樣的話,則應該會對楚國自身分封制的發展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熊繹之後,楚人長期在南方發展,幷逐漸擴張,至熊渠時,《史記·楚世家》有這樣的記載:
熊渠生子三人。當周夷王之時,王室微,諸侯或不朝,相伐。熊渠甚得江漢間民和,乃興兵伐庸﹑楊粵,至于鄂。熊渠曰:“我蠻夷也,不與中國之號謚。”乃立其長子康爲句亶王,中子紅爲鄂王,少子執疵爲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蠻之地。及周厲王之時,暴虐,熊渠畏其伐楚,亦去其王。
學術界多認同楚國內部的分封制肇始于此,但近年來的一些觀點對這段記載有所質疑,疑問集中在熊渠三子王號的性質上。王國維先生曾談到:“古諸侯于境內稱王,與稱公、稱君無异”,“古時天澤之分未嚴,諸侯在其國自有稱王之俗,即徐楚吳楚之稱王者,亦沿周初舊習,不得盡以僭竊目之”[5]。按此,則熊渠三子所稱之“王”,可能只是對他們的尊稱,幷不指受封爲某地之王。日本學者吉本道雅先生根據王國維的觀點對此作了重新解讀,他談到:“西周時期諸侯中有一些使用王號,這與周王朝的支配地位幷不矛盾,因此,依據稱王來判斷諸侯與周王朝相對抗的相關記述幷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况”[6]。因此,對《楚世家》的這段記載仍需謹慎對待。
西周晚期至春秋前期,周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各諸侯强國通過兼幷和擴張,所轄領地大增,它們紛紛效法周室,在各自境內分封授采,采邑制逐漸成爲各國普遍施行的一種政治制度。楚國在這一時期也有一些王族、世族受封食采,見于記載的有薳氏、屈氏、鬥氏等,它們的長期存在對楚國的中央和地方政治體制的發展産生了深遠的影響,以下對這些采邑的始封狀况略加探討。
1、薳氏。《通志》載:“薳氏,亦作‘蔿’,羋姓,楚蚡冒之後。薳章食邑于薳,故以命氏。按楚有地名蔿,又有薳澨,則知薳爲楚邑矣”[7]。鄭樵認爲春秋早期的薳章爲薳氏之始受采者,食邑于薳,因以獲氏,傳統觀點基本沿襲此說。《通志》爲晚出文獻,其關于薳氏記載的可靠性頗受學者懷疑,張君與李零先生幷引《國語·鄭語》所載“叔熊逃難于濮而蠻,季紃是立,薳氏將起之,禍又不克”駁鄭樵之說。張君先生說,“薳、蔿雖音同義近,而且蔿氏也確系薳氏的一支,但幷非薳氏本身”[8]。李零先生認爲“楚蔿氏一支是出于叔熊”,以魯國“三桓”比之,則相當于“楚國的叔孫氏”[9]。二人均贊同薳氏起源早于蚡冒之時,這一點大概是可信的。田成方據淅川下寺出土青銅器銘文等材料,清理了薳氏的族源及相關宗支,認爲其采邑可能在今淅川縣西南、丹江西岸[10]。
2、屈氏。關于屈氏族源,東漢王逸《楚辭章句》引《帝系》曰:“武王求尊爵于周,周不與,遂僭號稱王,始都于郢,是時生子瑕,受屈爲客卿,因以爲氏”[11]。認爲屈氏始于武王子瑕,以屈地爲采邑,其後即以屈爲氏。歷代學者基本沿襲此說,如《史記正義》、《元和姓纂》、《通志》等。但近些年,這一觀點受到質疑。張君先生在基本贊同屈瑕爲屈氏始封者的前提下,認爲他是武王之弟,而非其子[12]。趙逵夫先生則完全否定之,認爲屈氏始封君爲“伯庸”,亦即前引《史記》所言熊渠之長子康(《世本》作庸),受封于庸[13]。蔡靖泉先生認爲屈氏實爲楚王蚡冒之後,蚡冒和莫敖音近或可通,蚡冒之後稱莫敖氏,初爲宗族首領之稱,至武王末年楚之官僚體系初具後,莫敖方爲官名[14]。王廷洽先生也有類似的觀點[15]。
今按,上文談到,史料中關于熊渠子受封記載的真實性仍有待商榷,趙氏之說頗顯牽强,蔡氏之說有一定的道理,但王逸去古未遠,所引用《帝系》中武王僭號稱王的記載同見于《左傳》等史料,可信度較高,在目前沒有出土資料足以改變王逸觀點的情况下,我們仍傾向于屈瑕受封說。
《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載“楚子使薳射城州屈,復茄人焉”,近有學者以“州屈”爲屈氏采邑,其地望所在,約有三說。清高士奇說:“或曰,州屈在今鳳陽府附郭鳳陽縣西”[16],未點明此說來源,也未加肯定。周篤文先生引康熙《臨湘縣志》記載以其在湖南臨湘[17]。黃崇浩先生不贊同周說,認爲“州屈”當分讀,“屈”可能是《竹書紀年》“七年,翟章救鄭,次于南屈”之“南屈”,幷以其地望在河南西南部,認爲這是屈氏始受封地[18]。
今按,黃說頗不妥。黃說所引爲今本《紀年》,王國維早已指明其僞幷條辨之,清代以來學者輯佚而成的古本《紀年》中,此條引文輯自《水經注·河水》等文獻,較今本少“七年”二字,作“翟章救鄭,次于南屈”,事件年代不明,或認爲可能在魏襄王十五年[19]。翟章所救之鄭,即韓。魏襄王時當韓宣惠、襄王時期,據《戰國策》記載,這個時期秦國多次攻韓西境,尤以攻宜陽爲多。翟章所救也應是韓國西境,從魏國疆域觀之[20],自魏河東地區出發最近也最合理,而不是黃說中提到的自魏都大梁出發,魏軍駐扎的南屈,當在魏河東地區。《國語·晋語一》載晋獻公時有“蒲與二屈,君之疆也”的記載,說明蒲與二屈都在春秋晋國境內。應劭、酈道元已指明二屈指的是北屈與南屈,楊守敬考證出北屈故城在清代山西吉州北[21],即今吉縣北,恰在魏河東地區,南屈當在北屈之南,即今山西吉縣以南某處,概不出獻公時晋國轄域南境,不可能遠至黃氏所提到的河南省西南部。據此,“南屈”與“州屈”無關,自然也不是屈氏所受采邑。
高士奇爲清康熙年間人,所以鳳陽說和臨湘說都流行于康熙年間,惜未有史書記載二說上源,難以追溯。考之武王時期,楚國的擴展剛剛開始,勢力範圍不可能遠至鳳陽,也不一定能及臨湘,州屈地望即使真在此二地之一,也不太可能是屈氏的始封地。屈氏采邑當在武王統治時的楚國中心地域,具體地望仍然待考。
3、鬥氏。鬥氏爲楚王若敖一支,《左傳》宣公四年(公元前605年)載:“初若敖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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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鬥伯比,若敖卒,從其母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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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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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女,生子文焉。”鄭樵認爲鬥氏以受封地爲氏:“鬥氏,羋姓,若敖之後,按若敖名熊義,其先無字,鬥者必邑也。其地未詳”[22]。由于史書所載楚王若敖與鬥伯比活動年限之間相差過大,很難爲父子關係,故楊伯峻注云:“楚先君若敖當西周之末,東周之初,與此若敖恐非一人”[23]。張君先生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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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折衷的觀點,認爲:“在某些特定的場合,‘若敖’還保留著其原始的‘父’或‘長老’的涵義。……在楚君若敖與鬥伯比之間事實上還隔著一代人,此人乃楚君若敖之子,別封鬥邑,爲鬥氏始祖,在其家族中被尊稱爲‘若敖’”[24]。羅運環先生則說,“鬥伯比之父本以先君熊儀之謚號‘若敖’爲氏,因食采于鬥,亦稱鬥氏”[25]。若依此二說,則鬥氏之始封者爲鬥伯比之父,約在西周末至春秋初年受采。鬥氏始封地所在,按《左傳》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楚子殺鬥成然,而滅養氏之族。使鬥辛居鄖,以無忘舊勛”的記載,或在“鄖”地附近。鄖公鬥辛所居之楚鄖縣在今鐘祥市北境的漢水東岸一帶,又,古鄖國在今京山、鐘祥之間[26]。二者較爲臨近,鬥氏始封之邑可能就在此區域附近。
從以上對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國采邑始封狀况的分析可見,西周至春秋中前期采邑制在楚國逐漸興起和發展,幷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其一,受封者多爲楚王直系後代,其後又多以采邑爲氏;其二,見于史記的上述受封者又多發展成爲楚國大氏,對楚國世族世官體制的形成也有重大影響;其三,采邑與縣邑幷存,都是楚國地方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27]。
春秋中晚期楚國的采邑制
從傳世文獻記載來看,楚國采邑的設置春秋中晚期更顯集中,現簡要梳理如下。
1、孫叔敖或其後人,食采于寢丘。《韓非子·喻老》篇載:
楚莊王既勝,狩于河雍。歸而賞孫叔敖,孫叔敖請漢間之地,沙石之處。楚邦之法,祿臣再世而收地,唯孫叔敖獨在。此不以其邦爲收者,瘠也,故九世而祀不絕。
寢丘地望約在今皖西北臨泉縣一帶[28]。《韓非子》說孫叔敖封地“九世而祀不絕”,《呂氏春秋》、《淮南子·人間訓》、《史記·滑稽列傳》也有類似記載,內容大體一致,這些記載集中出現在戰國末期至西漢前期這一時間段內,離楚莊王時期約有四百年。從時間上看,從始受封至戰國末年的四百年內,孫叔敖或其子的封地有可能經歷了九傳或十傳。所以上述記載屬實的可能性很大,可以看作是莊王時代分封采邑的一個具體例證。
2、伍舉,封于椒(或又作湫)。《通志》云:“椒氏,楚伍參之後也。或爲伍氏,或爲椒氏”[29]。“伍氏,羋姓,楚大夫伍參之後也”[30]。《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和《國語·楚語上》中,“椒舉”和“伍舉”的記載共同存在,韋昭注云:“椒舉,楚大夫,伍參之子,伍奢之父伍舉也。”又云:“椒,邑也。”伍氏爲羋姓,應是楚王族一支,始受氏者伍參,其子伍舉封于椒,以邑爲氏,又名椒舉,故伍舉之後亦稱椒氏,如繼承椒邑的伍舉次子鳴又稱椒鳴。《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載伍舉滯留在鄭國時,楚康王“益其祿爵而復之”,幷使其子“椒鳴逆之”歸楚。這似乎暗示伍舉受封于椒當在這一事件之前,出奔後康王或奪其邑,歸楚後又復置。所以伍舉受封時間大概應在康王時期。
“椒”邑所在,說法各异。其一,楚有地名湫,《左傳》莊公十九年(公元前527年)載楚人伐黃後,“還,及湫”,杜預注云:“南郡鄀縣東南有湫城”,楊伯峻先生指出湫在今鐘祥縣北宜城縣東南的大洪山西側,“楚靈王時爲伍舉采邑”[31]。其二,《水經注·淮水》有“焦陵陂”,楊守敬引《新唐書·地理志》“汝陰南三十五里有椒陂塘”,又引《元豐九域志》“汝陰有椒陂鎮”認爲椒陂之“椒、焦音同,即此陂也”[32],應在今阜陽市南;《淮水》篇復有“淮水又北,左合椒水”的記載,熊會貞按云:“椒水即今之焦岡湖,今縣西南五十里淮北岸魯家溝”[33],在今鳳台縣西南。
比較這兩種說法,我們比較傾向于後一說。“焦陵陂”與“椒水”都在淮水北岸,地望相去不遠,伍舉采邑有可能在這一區域,即今淮河以北的阜陽至鳳台一綫附近。
3、鬥韋龜,封于中犫。《左傳》昭公十三年(公元前529年)記云:“王奪鬥韋龜中犫”,杜預注:“韋龜,令尹子文玄孫。中犫,邑名。”顧棟高云:“疑當在南陽府境”[34],未言明理由。楊伯峻則說:“無確證”[35]。
今按,《左傳》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載:“冬,楚公子圍使公子黑肱、伯州犁城犫、櫟、郟。”杜預注:“犨縣屬南陽,郟縣屬襄城,櫟今河南陽翟縣,三邑本鄭地。”楊伯峻言:“犫在今河南魯山縣東南五十里”[36]。《水經注·滍水》載:“滍水又東徑犨縣故城北,《左傳》昭公元年冬,楚公子圍使伯州犁城犨是也。”犫,古同犨,顧氏所言或有一定道理,中犫地望也許與犨相近,亦在魯山縣(今屬平頂山市)附近。犨在楚邊地,城于公子圍(即楚靈王)奪郟敖位前夕,若中犫在犨附近的話,也有可能在同一時期築有城邑。若然,則以之授封予鬥韋龜的時間很有可能是在隨後的靈王時期。
4、鬥成然,鬥韋龜之子,封于蔓,《左傳》亦稱作蔓成然,《左傳》昭公十三年:“王……又奪成然邑,而使爲郊尹。”《通志》云:“楚有鬥成然,食采于蔓,曰蔓成然,其後以邑爲氏”[37]。蔓地望古人無考。田成方以《續漢書·郡國志》河南尹新城縣之“鄤聚”系之,以其在今河南伊川縣東南,有一定的道理[38]。
5、吳公子掩余、燭庸,封于養。《左傳》昭公三十年(公元前512年):“吳子使徐人執掩余,使鐘吾人執燭庸,二公子奔楚。楚子大封,而定其徙,使監馬尹大心逆吳公子,使居養,莠尹然、左司馬沈尹戌城之,取于城父與胡田以與之,將以害吳也。”說的是吳國兩公子奔楚後,昭王以“養”地封之,幷築城于此,又取臨近的城父、胡之田益之。這個記載十分具體地反映出了吳公子封地的構成,除有城邑外,可能還食有附近之“田”。此“養”,約在清代河南沈丘縣東,楊伯峻等很多先生均已辨明[39]。今地“當在今安徽省界首至太和縣一帶,位于古胡國西北、城父之西南”[40]。
6、夫概,封于棠溪(或作堂溪)。《左傳》定公五年(公元前 505年):“九月,夫概王歸,自立也,以與王戰,而敗,奔楚,爲堂溪氏。”《史記·吳太伯世家》:“夫概敗奔楚,楚昭王……封夫概于堂溪,爲堂溪氏。”此棠溪地望所在,各類文獻的記載多有抵牾之處,徐少華先生曾仔細辨明,認爲“吳夫概王所封之古堂溪城、漢晋堂溪亭,當位于今河南遂平縣西北境地,去西平縣西南界不遠”[41]。
與西周至春秋前期相比,春秋中晚期楚國采邑制的發展又表現出新的動向。首先,見于史載的采邑數量明顯增加,采邑主身份趨于多樣化,伍舉、鬥韋龜、鬥成然等爲楚國固有貴族,夫概則是新附的卿大夫,他們都不是楚王的直系後代,這與前一時期相比有很大改變;其次,采邑主的勢力較弱,楚王可以輕易地收回和賜予采邑,如鬥韋龜父子采邑爲楚靈王所奪,楚昭王使夫概居棠谿等。
春秋中晚期楚國地方政治體制的變動
前述春秋中晚期楚國采邑制發展的新動向與這一時期楚國地方政治體制的不穩定性有很大關係,以下就此問題略作分析。
《左傳》成公七年追記宣公十五年(楚莊王二十年,前594年)圍宋還師之事時載:
楚圍宋之役,師還,子重請取于申、呂以爲賞田。王許之。申公巫臣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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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爲賦,以禦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晋、鄭必至于漢。”王乃止。
杜預注“子重請取于申、呂以爲賞田”曰:“分申、呂之田以自賞。”又注“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曰:“言申、呂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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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則無以出兵賦而二邑壞也。”
這段話追述的是楚莊王時期,令尹子重在圍宋之役勝利後,請賜賞田的故事,根據杜預的注解,“取于申、呂以爲賞田”說的是分割出申、呂二縣的一部分作爲子重的賞田,申公巫臣阻止的理由是子重請賜的田地是申、呂二縣軍賦的重要來源,若此田被分賜出去,則二縣會因失去重要的經濟來源而無以自立。
申、呂爲楚滅國後所置的楚縣,應當仍然保存了作爲一國時期的都鄙結構,日本學者增淵龍夫先生分析說:“在申、呂二國本邑之外,必然有鄙邑,包括衆多的子邑和屬邑,它們是本邑的附從……。楚在滅申置縣後,縣公當在申縣中心的本邑,即申邑,幷管領著從屬于申邑的周邊諸鄙邑”[42]。由此可知,子重向莊王索取的賞田是縣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但如果這些部分被分割出去,則申、呂原來的穩定的縣邑結構就會遭到破壞,難以自立,無法抵禦北方强敵。令尹子重欲取二縣的一部分爲一己采邑,莊王最初竟欣然答應。由此顯見,至遲從莊王時期開始,楚的地方政治體制不斷受到王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有很强的不穩定性。
莊王以前,楚國的中央實權長期爲若敖氏掌控,在莊王九年(前605年)滅若敖氏之後,王權開始變動,從莊王至平王,是春秋楚王權驛動最爲劇烈的時期。學者們已多就此展開了探討,日本學者安倍道子先生認爲從莊王至康王,權力幷未直接轉移到楚王手中,而是先由若敖氏當政時的“取自楚王的環繞形的世族政權”向莊王時“取自楚王的環繞形的公子群政權”轉移,從康王九年開始,又傾向于轉回到大世族政權,靈王奪權後,則意圖將權力集中到楚王個人手中,幷執意于改革,靈王敗亡後,平王在恢復舊秩序的同時,又著力于建立新的王權基礎[43]。美國學者蒲百瑞認爲春秋楚國長期處于大宗世族和小宗世族交替或平衡專權的狀態之中,楚王幷未“根除他們控制王權的可能性”[44]。他們基本都認同莊王、靈王、平王時期政策調整最大,而靈王的變革對地方政治體制的影響最大。
靈王的變革中對地方政治體制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滅國、置縣、遷民幷舉。靈王奪位後,意欲興霸,故在三年(魯昭公四年,前538年)會諸侯于申,後滅賴(厲),遷之于鄢,復遷許于賴;靈王七年與十年,分別滅陳、蔡,幷縣之;後又“遷許、胡、沈、道、房、申于荊焉”。滅國與遷民對諸小國原有的政治與宗族體系破壞最大,一些小國可能因此而無力復國,或復國後也勢力大减,少見于史載;相對而言,在短時期內,滅國置縣對原有的政治和宗族結構破壞可能略小,復國也更容易些[45]。其二,靈王在確立和鞏固自身勢力基礎的過程中,對信任的近臣多委以重任或授以采邑,見于記載的包括公子弃疾,爲陳蔡縣公,伍舉,食采于椒,鬥韋龜,食采于中犫,鬥成然,食采于蔓等。他們對靈王政權的支持是靈王擴展王權,進行變革的保障,反之,在鬥氏父子采邑被奪,公子弃疾被迫發動叛亂之後,靈王的勢力基礎被架空,很快失敗。所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靈王的地方政策對王權的影響巨大,陳蔡諸縣縣師的保留,原爲對外擴張的武器,但由于控制不當,轉而成爲叛亂的工具;對諸近臣授采,本也欲使之成爲統治的基礎,但在王權尚不穩固的時候貿然奪之,勢必樹敵過多,不穩定的因素積累到一定時候叛亂也就成爲必然了。
平王即位後,致力于平息靈王激烈改革所造成的諸多不滿,幷試圖建立自己的勢力基礎。其中一項政策就是“封陳蔡、復遷邑”,讓陳、蔡復國,將遷于楚地的諸小國返遷故邑。平王努力恢復舊秩序,與民休養,幷不見曾大肆分封授采。
昭王、惠王時期,關于采邑的記載很少,但《左傳》哀公十八年(楚惠王十二年,前477年)封公孫寧的記載很值得注意,其云:“三月,楚公孫寧、吳由于、薳固敗巴師于鄾,故封子國于析。”
今按,《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有“子儀之亂,析公奔晋”的記載,《國語·楚語上》亦言:“析公奔晋,晋人用之。”所述爲文公十四年(楚莊王元年,前613年)之事,此析公爲楚縣公,析爲楚縣,在今河南西峽縣東北。魯昭公十八年(前526年),平王遷許于析,《左傳》云:“冬,楚子使王子勝遷許于析,實白羽。”魯定公六年(前506年),許又遷于容城。許遷于析後,析地當已非楚縣,許遷容城後,析的政治形態不明。
可見,在惠王“封子國于析”之前,“析”曾爲縣、國所在,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說明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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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末期,楚國的地方政治體制仍然處在經常性的變動之中。
何浩先生認爲,公孫寧受封于“析”後,應稱“析君”,是迄今可見的楚國最早的封君[46],這一觀點已爲很多學者所接受。但傳世文獻中幷沒有稱公孫寧爲“析君”,曾侯乙墓出土的“析君戟”,爲惠王晚期所造,距離公孫寧受封已有四十年左右,戟主幷非公孫寧,所以直接認爲公孫寧爲析君還稍顯牽强,可能他在受封之初更具有采邑主的性質。
總的看來,從平王至惠王早期,見于傳世文獻的采邑頗少,而惠王晚期的曾侯乙墓出土的文字資料中又有大量封君的記載,春秋末期,采邑制向封君制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怎樣的過渡階段,“君”的稱號是如何産生幷在列國中普遍應用的,鑒于資料的匱乏,這些疑問都難有完滿的答案,安倍道子先生曾嘗試做過探討,認爲對平王之後出現的鄖公鬥辛、葉公子高、白公勝的性質值得重新討論[47],很有啓發意義。
結語
與後世相比,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地方政治體制的變動是十分劇烈的,楚國尤其如此。采邑是春秋時期楚國中層地方政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産生和發展受制于楚國傳統、楚王權等多種因素,同時它與楚縣又密不可分,對戰國時期楚國封君封邑的發展也有著直接的影響。
附記:本文發表于《江漢考古》2009年第3期。
(編者按:[1]呂文鬱:《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訂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12頁。
[2]《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訂版)》,第14-19頁。
[3]目前所見采邑制研究的力作是呂文郁先生的《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訂版)》,但他在書中僅就西周王畿內和春秋晋、齊、魯三國的采邑製作了具體分析,關于楚采邑制的發展所言甚少。
[4]《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訂版)》,第30頁。
[5]王國維:《觀堂別集》卷1《古諸侯稱王說》,收入《觀堂集林(外二種)》,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23頁。
[6]吉本道雅:《中国先秦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5年,第320-322页。
[7]鄭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華書局,1995年,第91頁。
[8]張君:《楚國鬥、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載河南省考古學會等編:《楚文化覓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頁。
[9]李零:《楚國族源:世系的文字學證明》,《文物》1991年第2期。
[10]田成方:《楚公族諸氏源流、封邑及相關問題探析》,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5-20頁。
[11]洪興祖撰:《楚辭補注》卷1《離騷經章句第一》,中華書局,1983年,第3頁。
[12]張君:《楚國鬥、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載河南省考古學會等編:《楚文化覓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頁。
[13]趙逵夫:《屈氏先世與句亶王熊伯庸——兼論三閭大夫的職掌》,載所著《屈原與他的時代》,人民文學出版社,1996年,第1-26頁。
[14]蔡靖泉:《楚國的“莫敖”之官與“屈氏”之族》,《江漢論壇》1991年第2期。
[15]王廷洽:《楚國諸敖考釋》,《江漢論壇》1986年第9期。
[16]高士奇:《春秋地名考略》卷9《楚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76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600頁。
[17]周篤文:《屈原的首丘情結及屈氏封地考略》,《云夢學刊》2006年第4期。
[18]黃崇浩:《“州屈”不在湖南而應在河南》,《云夢學刊》2007年第5期。
[19]方詩銘、王修齡撰:《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63頁。
[20]李曉杰:《戰國時期魏國疆域變遷考》,《歷史地理》第十九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一册“諸侯稱雄形式圖”,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33-34頁。
[21]酈道元撰,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卷4《河水四》,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9-284頁。
[22]鄭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華書局,1995年,第91頁。
[23]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 682頁。
[24]張君:《楚國鬥、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載河南省考古學會等編:《楚文化覓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頁。
[25]羅運環:《楚國八百年》,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45頁。
[26]徐少華:《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280頁。
[27]關于楚縣的研究,參閱《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第275-298頁。
[28]徐少華:《孫叔敖故里封地考述——兼論〈楚相孫叔敖碑〉的真僞與文本時代》,《江漢考古》2008年第2期。
[29]《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第118頁。
[30]《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四》,第139頁。
[31]《春秋左傳注》,第211頁。
[32]《水經注疏》卷30《淮水》,第2517頁。
[33]《水經注疏》卷30《淮水》,第2522頁。
[34]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之《春秋列國都邑表卷七之四》,中華書局,1993年,第855頁。
[35]《春秋左傳注》,第1344頁。
[36]《春秋左傳注》,第1223頁。
[37]鄭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華書局,1995年,第91頁。
[38]《楚公族諸氏源流、封邑及相關問題探析》,第27-28頁。
[39]《春秋左傳注》,第1507頁。
[40]《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第216-217頁。
[41]《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第155頁。
[42]増淵龍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新版)第三篇第二章“先秦時代の封建と郡県”,岩波書店,1996年,第446页。 [43]安倍道子:《關于春秋時代的楚王權——從莊王時代到靈王時代》,後德俊譯,載湖北省楚史研究會、武漢師院學報編輯部編:《楚史研究專輯》,第244-263頁。
[44]蒲百瑞:《春秋時代楚國政體新探》,《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4期。
[45]楊寬先生談到:“春秋時代楚國利用滅亡的小國或小國的舊都改建爲縣,就是繼續保持原有的‘都鄙之制’ (即鄉遂制度),繼續推行向‘國人’征賦的制度,繼續保持原有以‘國人’爲主力的軍隊編制,從而成爲在邊境上的‘衛藩’力量。當時人所以對這些‘縣’稱之爲‘國’,就是因爲它保有‘國’(國都)的特徵和性質。”(楊寬:《春秋時代楚國縣制的性質問題》,收入楊寬:《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1頁)劉家和先生談到:“楚靈王滅陳、蔡,用爲爭霸中原的軍事重鎮……被楚滅了的國家雖然變成了楚邦的縣,原來的國君爲楚王所任命的縣尹所代替,不過原先的國人仍舊出賦從軍,履行的是國人而不是野人的職責。原先的國人、貴族機體似乎也沒有被打散,其貴族可能還多少受到一點尊重。……這種在楚王任命的縣尹主持下,原先國人仍基本保持其原有地位的縣,實際是由楚王控制了其軍事和外交權力的不成爲邦的邦(以其內部結構來說未變)。”(劉家和:《楚邦的發生和發展》,收入日知:《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05頁)陳、蔡之師在靈王末年的變亂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平王即位後二國的復國也很順利,這都說明其原有的政治和宗族結構在置縣的短時期內破壞不大。
[46]何浩:《戰國時期楚封君初探》,《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
[47]安倍道子:《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國封君出現へ向けての一試論》,《東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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