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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張家山漢簡《具律》綴合一則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具律》83號簡作[1]:
公士、公士妻及囗囗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竹簡右上斷裂,原整理者仍能據殘餘筆劃辨識全句,當屬不易。最近復查圖版第125頁殘片的時候,發現第12個碎片可與83號簡上部拼合,涉及“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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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等字。
需要指出的是,及、行兩字之間原釋文認爲有兩字,現在看來實際上只有一字,其左部筆劃略有殘脫,依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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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可拼合爲
历史-張家山漢簡《具律》綴合一則
(與原圖版作片拼合),與以下诸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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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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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历史-張家山漢簡《具律》綴合一則
342
是“老”字的可能性很大。而342、343號簡:
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𤵸(癃)病,
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令毋它子,欲令歸戶入養,許之。
其中“及老年七十以上”與簡文在詞例上極爲接近。可見,字當釋作“老”。參考342、343號簡,本簡可以斷讀作:
公士、公士妻
及老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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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若,或。行年,指經歷的年歲或將到的年齡。見于郭店簡《窮達以時》:“(呂望)行年七十而屠牛于朝歌”。《國語·晋語》“文公問元帥於趙衰”章:“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行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後漢書·朱輝傳》:“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簡文“行年七十”指年過七十。秦漢律文對“老”有更細緻的劃分,不同的年齡稱呼不同,相應的權益也不同,主要有免老、睆老等幾種,如: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355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357
老行年七十以上,是“受杖”之齡。刑,在漢律中包含肉刑及死刑兩大類,都會給受刑者帶來不同程度上肢體方面的損傷。
從《具律》看,漢初實行有爵者受刑减輕一等的制度,其中又分兩類,上造(第二等爵)以上爲一類,如82號簡記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耐以為鬼薪白粲。”另一類是第一等爵的公士及公士妻,此外還包含老年七十以上,與不滿十七的。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陳偉老師的指導,謹致謝忱!
历史-張家山漢簡《具律》綴合一則
(編者按:[1]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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