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算卒”見於長沙東牌樓東漢户籍簡,如下: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1]
整理者認爲:
“算卒”,即算甲卒,爲當時算賦之一種。《周禮·地官·大司徒》記養民之法有六,第五爲“寛疾”,鄭玄注云:“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賈公彦疏云:“云‘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者,漢時癃病不可給事,不算計以爲士卒,若今廢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謂不爲重役,輕處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殘疾者也。”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七九引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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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注,同氏《漢制考》卷一引録此注疏,均以爲漢制。證明漢代確有所謂“算卒”之制。[2]
裘錫圭先生不認同整理者將“算卒”斷定爲“算甲卒”,指出“賈疏所理解的、意義近於‘當作’的‘算’,在漢代語言中似少見”,並認爲孫詒讓《周禮正義》對“不算卒”的另一種解釋可能是正確的:
“算卒”即《漢書·昭帝紀》之“更賦”,顔注引如淳云: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爲之,一月一更,是爲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爲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行者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爲過更也。此云“不算卒”,即不出更賦。……賈疏謂不算計以爲士卒,失之。[3]
據此,裘先生認爲:“‘算卒’也就是收更賦的意思。”[4]
張榮強先生援引《管子》以及出土新材料支持賈公彦的理解,但他並不贊同整理者的觀點,認爲:“‘算卒’不應理解爲固定術語,也不會是‘算賦之一種’。”“‘算卒’實際是指‘算’、‘卒’兩種賦役名目。”[5]他的理由有二:其一,走馬樓孫吴户籍簡中,“算”之後照例是標注徭役的地方,如“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里户人公乘謝達年廿六算給縣吏 訾五十”(貳·4504),也有“給卒”的事例,如“高遷里户人公乘文□年卌六算一給縣卒”(壹·10056)。其二,《漢書·食貨志》晁錯上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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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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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卒三人”,如淳注“復三卒之算錢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顔師古釋“當爲卒者,免其三人;不爲卒者,復其錢耳”。此處説的“卒”都是指士兵,而“復卒”也應當和東牌樓簡80“卒”後注“復”意思一樣。於是,他傾向於東牌樓户籍簡的“卒皆是指甲卒”,多數還應該是指長沙郡兵。
由此看來,學界對東牌樓户籍簡中的“算卒”有了三種看法:一是整理者認爲“算卒”即算甲卒,爲當時算賦之一種。但引賈疏,似又認爲“卒”指服役;二是裘先生根據孫詒讓正義認爲“算卒”指收更賦;三是張先生在整理者的基礎上,明確提出“算卒”指算(賦)和卒(役)。漢魏之際是漢晉賦役制度變革的重要時期,對東漢靈帝時期東牌樓户籍簡注記“算卒”的探討,無疑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瞭解賦役制度變動的具體情形,今嘗試著結合漢魏之際學者的注疏和走馬樓孫吴户籍簡的相關内容,談談筆者的看法,或許能夠提示某些待發之覆。
對於東牌樓東漢户籍簡“算卒”的討論,因賈疏、顔注和孫詒讓正義相對晚出,暫不作參考。而與之年代相近的注疏有:
《周禮·地官·大司徒》“寛疾”,鄭注:“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
《漢書·食貨志》載王莽曾下令曰“(漢氏)常有更賦,罷癃咸出”,晉灼曰:“雖老病者,皆復出口算。”[6]
《漢書·食貨志》“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如淳曰:“復三卒之算錢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7]
《漢書·武帝紀》“九十復甲卒”,張晏曰:“復甲卒,不豫革車之賦也。”[8]
從王莽“令”來看,西漢時期,罷癃也是需要繳納更賦的。王莽此“令”是對漢家制度的變革,罷癃不出更賦此後可能延續下來,由鄭注可證。東漢末鄭玄認爲“癃”不可事,不算卒,依裘先生的觀點,“癃”不必出更賦。而西晉人晋灼認爲老口和疾病曾需缴纳口算钱,西漢算賦與更賦不同,晋灼此説似將兩者混淆起來,但從他所處的時代來看,算賦制度廢除不久,其説可能有其依據。因爲吴簡中似有相關例證,如所謂的“大口收錢廿八”(壹·4464)應是對因老病、罷癃、給役和其他原因復算者的征賦,與“小口”、“算人”收錢同屬口算錢,晋灼“雖老病者,皆復出口算”當即三國時期存在的“大口收錢”。[9]
根據鄭玄、晋灼對罷癃與更賦的理解,以及吴簡記録的“大口收錢”,我們似可提供這樣的認識:漢魏之際,“卒”(役)已向更賦轉變,更賦與算賦的差異日益縮窄。這在三國時期如淳、張晏的注解中也有明顯的反映。張晏所注的“九十復甲卒”,在《漢書·賈山傳》中又記作“九十者一子不事”,[10]後者主要是針對徭役而言的,而張晏理解爲復除軍賦,這很可能是在張晏生活的時代,這類賦役主要以“賦”的形式繳納。又,如淳的注解顯然存在問題,“復三卒之算錢”與“除三夫不作甲卒”並不對等,既然張晏認爲“復甲卒”是“不豫革車之賦也”,據此,如淳注中的“算錢”就應作“更賦”。如淳對“算錢”與“更賦”的混淆,反映了三國時期“算賦”與“更賦”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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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同。
上述認識還在走馬樓孫吴户籍簡中有諸多體現,這也爲我們理解東牌樓東漢户籍簡中的“算卒”提供了幫助。首先,“算賦”和“更賦”注記在同一枚孫吴户籍簡上,如:
1.斗弟公乘床年廿八算一更一(壹·3939)
“更一”即吴簡所記録的“更人收錢三百”,如“其□人更人收錢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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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9786)、“其八人更[11]人收钱三百合二千四百”(壹·4755),其統計簡則有“更口算錢”的合計,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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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小武陵鄉領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户,口九百五十一人,收更口算錢合□□一千三百卅四錢(壹·4985)[12]
3.今年實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更口……十一錢(壹·9392)
4.□□年領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更口算錢合六萬二千一百一十八錢(壹·9407)[13]
“更口算錢”是這類户籍簿的主要内容,該户籍簿的功能在於征賦,[14]其中記録的“更賦”和“算賦”已無明顯區别。
其次,這類户籍簿中的户計簡格式爲“凡口○事○ 算○事○ 訾○”,與東牌樓東漢户籍簡户計内容基本相同,如下:
行1 凡口五事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5. 行2 中 算三事二 訾五十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簡82)
行3 甲卒一人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稍有區别的是“甲卒一人”。值得留意的是,“算三事二”之“二”,原闕釋,核對圖版,“事”下偏右之“二”字跡明顯,今據補。從吴簡户籍簿來看,户計簡是對家庭簡各項内容的統計,兩者之間存在對應關係。東牌樓户籍簡也應如此,故簡7中的“甲卒一人”當即簡1、2中“算卒”之“卒”。同理,吴簡家庭簡記録的“更一”,在户計簡中也應有記録,據此,吴簡户計簡的完整格式應爲“凡口○事○ 算○事○ 更○ 訾○”,這在待刊的吴簡中有相應的簡文。由此看來,東牌樓東漢户計簡的格式與吴簡户計簡並無區別,“甲卒一人”應相當於“更一”。據我們對吴簡這類户計簡的理解,既然繳納了更賦,似不必納算,[15]因此,“事算”者少一人,於是,該户計簡記作“算三事二”。然而,令人疑惑的是,東牌樓東漢户籍簡中的“甲卒一人”與吴簡户籍簡中的“更一”從字面上理解二者相去甚遠。爲此,我們有必要再回顧如淳對“復卒三人”的注解:“復三卒之算錢(注:應爲‘更賦’)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漢魏之際,派“卒”(役)應還是徭役之一,故如淳云:“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不過,如淳先認爲是“復三卒之算錢(注:應爲‘更賦’)也”,同時代的張晏也認爲“復甲卒,不豫革車之賦也”,可見,這時期的“卒”役在一般情況下,通常是以更賦的形式繳納。這種變化應在東漢時期就已開始了,孫吳不僅延續了這一進程,而且一起徵收更賦和算賦,隨著兩種賦税的差異日益微小,算賦制度的衰落,更賦也同算賦一道,可能併入户調之中。
總之,我認爲:家庭簡1、2與户計簡7存在對應關係,“算卒”之“算”對應著“凡口○事○ 算○事○”,爲口算錢的徵收,而“卒”對應著“甲卒○人”,東漢後期,似以繳納更賦爲主,東牌樓東漢户籍簡“算卒”的涵義應是徵收算賦和更賦的意思。
2010年4月初稿,2010年12月8日修訂
算卒——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四
(簡82)
(編者按:[1]釋文參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7-108頁;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研讀班:《〈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校訂稿》,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五》,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62頁。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107頁。
[3]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一九《地官·大司徒》,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48頁。
[4]裘錫圭:《讀〈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J7)發掘簡報〉等文小記》“四 關於‘算卒’”,《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3期,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342—343頁。
[5]張榮強:《長沙東牌樓東漢“户籍簡”補説》,《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4期,收入其著《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68—76頁。
[6]《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第1143、1144頁。
[7]《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第1133—1134頁。
[8]《漢書》卷六《武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6頁。
[9]拙作《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吴簡研究》第3輯,待刊。
[10]《漢書》卷五一《賈山傳》,第2335—2336頁。
[11]“更”,原釋作“吏”,“更”、“吏”形近,今據圖版改。
[12]核對圖版,筆跡漫漶殘缺,“□民”在編痕處,似有留空,當釋作“户”;“吏”字之上,殘存“攵”,當補釋“收”,“吏”字處殘存半邊字跡,當釋作“更”。 走馬樓吴簡中“更”寫法多樣,常見其筆劃“丿”出頭,如吴簡常見“列言更詭責”之簡壹·3096、3387、9586等,“更”“吏”形近易訛。
[13]“□□年”,原釋作“□遷里”,核對圖版,“遷”字筆跡殘缺不可辨識,“年”字筆跡依稀可辨,據改;“更”,原釋作“□吏”,核對圖版,“更”“吏”形近,“更”字上爲留空,據删改;
[14]拙作《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
[15]拙作《走馬樓吴簡採集簡户籍簿復原整理與研究——兼論吴簡户籍簿的類型與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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