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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談漢初的尚書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生)
近年《二年律令·秩律》為漢代歷史地理與官制史提供了新線索。本文比較《秩律》與《漢書·百官公卿表》的中央職官,發現《秩律》中不見尚書,進而展開論述,嘗試考索其原因。
《百官表》記載的職官已是西漢中後期的建制,某些職官在《秩律》的時代可能尚未設置,自然不會出現在其中。然而有些職官確定在漢初已設置,卻未出現在《秩律》中。本文推測其原因可能有幾種:其一是《秩律》的寫法有略稱。其二,有些職官可能在呂后當政時沒有設置。其三,有些職官在當時沒有秩級,因而沒有列入《秩律》。當然,也不能排除現存《秩律》是摘抄本,或有闕簡、漏抄的可能性。
《二年律令·史律》出現“尚書卒史”,證明尚書官署存在於漢初,然而卻不見於《秩律》。本文推測,呂后主政時,為了方便深居禁中發號施令,可能一度不置尚書令丞,而以中謁者令兼掌尚書傳遞文書的功能。
關鍵詞:二年律令 秩律 尚書 中謁者 呂后
一、前言
二、《二年律令·秩律》與《漢書·百官公卿表》的比較
三、《秩律》的時代已有尚書一職
四、《秩律》不列尚書一職的原因
五、結語
一、前言
《二年律令》近年是十分熱門的研究材料,學者藉此解決與發掘了不少課題。其中《秩律》提供了漢初政治制度與歷史地理的重要線索。以往學界對《秩律》的研究多偏重在秩級、漢初政區地理與具體官名的考證。本文則嘗試比對《秩律》與《漢書·百官公卿表》提到的中央職官,發現某些官職不見於《秩律》,如少府屬官裡竟沒有後來演變成重要機構的尚書。然而尚書早在秦代即出現,為何不見於《秩律》?本文試圖略進一解。
若要討論《秩律》中為何不見尚書一職,必須先檢視通篇《秩律》的內容。因此本文先利用學界研究《二年律令》的成果,推敲《秩律》的行用時代及性質;再比對《秩律》與〈百官公卿表〉,嘗試辨析《秩律》中不見某些職官的意義。接著本文的後半部分,將集中討論漢初的尚書。《秩律》中雖不見尚書,但《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尚書卒史”一職,證明尚書官署存在於漢初。筆者以呂后時期的政治形勢作為切入點,討論呂后主政對制度的影響,試著藉此解釋尚書未被列入《秩律》的原因。
在《二年律令》的釋讀上,本文主要參考2006年文物出版社的《二年律令》釋文修訂本、[1]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的《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2]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整理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3]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發表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4]早稻田大學簡帛研究會的《張家山第二四七號漢墓竹簡譯注(三)──秩律譯注1》。[5]由於武漢本較完善,不但附有紅外線圖版,釋文校注更吸收了較多新的研究成果,本文引用《二年律令》若無另外註明,皆採用武漢本。
二、《二年律令·秩律》與《漢書·百官公卿表》的比較(一)《秩律》的文本性質及時代背景
《二年律令》標題的“二年”一般認為是指呂后二年(186BCE)。因為《二年律令·具律》簡85提到呂宣王,同墓中所出的曆譜也到呂后二年為止,所以整理小組認為《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法律。[6]然而學界仍有不同看法。較有力的是高祖二年(205BCE)說,由張建國提出,[7]獲得李力支持。[8]此說主張高祖二年蕭何定律令就是《二年律令》的制定之年,其後自然有修訂、增刪條文,但律令主體由蕭何完成。此外,還有惠帝二年(193 BCE)之說,如邢義田。[9]即使都是支持呂后二年說的學者,對《二年律令》性質的理解仍不盡一致。如周波、楊振紅考察其中幾篇律令的年代,推斷《二年律令》應是呂后二年頒行的法典;[10]張忠煒卻認為《二年律令》僅僅是呂后二年時所抄寫、正在行用的律令彙編。[11]整體而言,儘管學界對《二年律令》的文本性質還有爭議,但大多同意現存的《二年律令》僅是摘抄本,且包含高祖、惠帝、呂后的建制,其年代下限為呂后二年。
現存的《秩律》可能也是摘抄本,尚不能確定它是否完整。不過《秩律》提到的地名、官名隱藏了不少時代線索,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高敏就據《秩律》中有高祖“長陵”推測它制定於惠帝初年,又說“衛將軍”之名始於高祖時,所以高祖時已定此律。[12]周波則反駁高敏之說,他從沛、酇、城父侯國的設置時間推測《秩律》頒行於呂后元年四月以後,但又指出律文也包含了高帝六年至十二年(201- 195BCE)、惠帝三年至六年(192-189BCE)等不同年代的建制。[13]再從《秩律》中提到的縣名來看,雖有不少縣承秦而置,但範圍只及於十七郡,反映出當時漢廷能管轄的地域有限。[14]此外更有高祖、惠帝時新設的縣被增補進《秩律》,晏昌貴因而推測《秩律》在高祖時即有舊本,在抄寫時又補上惠帝、呂后時期的變動。[15]辛德勇則指出《秩律》裡提到的西北邊區十二縣應分屬九原、雲中二郡轄下,這是高祖十一年(196BCE)劃定的。[16]總之,《秩律》的律文有漢承秦制,有高祖建制,有惠帝、呂后時代的變動,反映出律令的制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17]
本文要特別強調的是,學界已指出《二年律令》有一些條文的制定和呂后有關,[18]呂后可能也對《秩律》發揮了不小的影響。最明顯的影響是長信宮的屬官不少。《秩律》裡以“長信”為名的職官如下:
(1)二千石:長信詹事。
(2)千石:長信將行、[19]長信謁者令。
(3)六百石:長信掌衣、長信詹事丞、長信祠祀、長信倉、長信尚浴、長信謁者、長信私官、長信永巷。
(4)殘簡不知秩級者:長信宦者中監、長信永巷,長信食/、長信詹事私官長。[20]
此外,千石官中可能還有太僕屬下掌皇太后輿馬的中太僕。[21]在中央的千石之官不過九個,為太后服務的就有三個之多。[22]閻步克業已指出長信諸官“疊床架屋”,[23]長信詹事竟能和不少之後上升為中二千石的高官並列,這和呂后的特殊權勢有關。
以上約略勾勒了《秩律》的形成時代,除此之外還要談《秩律》的抄寫問題。《秩律》雖然按照秩級排列,在秩千石、八百石、六百石的條文裡,把縣名排在中央職官前面,但更細緻的規則並不清楚。例如,屬於同一郡的縣大致上排在一起,但混入別郡屬縣的情況也不少。晏昌貴指出《秩律》六百石縣份的排列以內史屬縣為首,接著由關中及於關外各郡的屬縣,最後終於雲中郡屬縣,“從西北始,又以西北終”。不符這規則的“例外”多是惠帝時新設縣,因此晏氏推測《秩律》在高祖時有舊本,而那些“例外”是呂后二年抄手抄寫時補入的。[24]但是此說並不能解釋所有“例外”,且由抄手補入也該有規則可循,為何不是把變動的縣份按時代排在後面,而是分散抄入各處?辛德勇也已注意到《秩律》縣份的排列並不完全依照屬郡或地域順序,但他尚不清楚其排列原則。[25]
《秩律》裡中央職官的排列情形也類似。閻步克曾討論二千石官以御史大夫、廷尉、內史居首的意義,他指出丞相之下為御史大夫,而廷尉掌司法,內史掌財政,三者在秦代都有較高的地位;在千石官裡,“御史”還位於相國、丞相長史之前。他認為這種序列反映了秦的“尚法”,出現在漢初的《秩律》裡,是“漢承秦制”的表現。[26]但這種說法也只能解釋局部,無法推知其餘二千石官的排序是否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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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秩八百石、六百石的條文裡,雖然大致上把從屬於同一二千石的職官排在一起,但也有不少“例外”混雜在裡面(參附表一)。前文曾提到目前所見的《二年律令》是摘抄,《秩律》的抄法也還有不少疑問未解,我們很難判斷簡文是否在哪裡少抄了一兩句,或者漏抄了幾個字。更何況這些簡文還有可能是明器,[27]更難去判斷闕漏的部分是律文原來就沒有,還是抄手選擇不抄,抑或是純粹漏抄。這是解讀《秩律》的難處與限制。因此本文無意將《秩律》的排列規則當作論證的根據。[28]
(二)不見於《秩律》的職官
說明《秩律》的特殊之處後,再來和《漢書·百官公卿表》做一比較。《百官表》時代較晚,並不是很好的比較基準,但至少它是西漢時期官制較完整的紀錄。班固自云〈百官公卿表〉是“略表舉大分,以通古今”,他先敘中央職官,依“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排序,然後說明爵級,再來是地方上的諸侯國、州、郡、縣之建制,並沒有詳細說明各官署屬官的秩級。[29]《秩律》則為法律條文,基本上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官署都按照秩級排列,[30]朝官的部份不包括王國官,且有區分官職類別。[31]地方職官方面,沒有提到郡名,[32]但以秩級將各縣、道分等,同樣也沒有提及諸侯王國的建制。[33]雖然《秩律》與《百官表》的性質、寫作手法不同,秩級也不盡相同,[34]但在中央官名上仍可做一些比較。在比較前,當然還要考慮到《秩律》有闕簡的可能性,不過中央二千石官之前應無闕簡,[35]二千石的屬官稱“令”的幾乎都列於六百石,這部份闕簡的問題也較不嚴重,應可拿來和《百官表》的“令”比較。[36]筆者試著將《秩律》以《百官表》的架構羅列(參附表一),兩相比較後將不見於《秩律》者姑且稱為“闕官”(參附表二)。這裡將不見於《秩律》的二千石及其屬官簡述如下:
(1)沒有丞相、相國,太尉及其長史。
(2)沒有太傅,前後左右將軍及其長史。
(3)二千石裡沒有宗正、治粟內史、將作少府、典屬國、主爵中尉、詹事、將行、護軍都尉。
(4)只有提到“二千石尉丞”、[37]長信詹事丞,[38]其餘二千石丞的秩級闕如。
(5)奉常屬官沒有丞,太樂令丞,諸廟寢園食官令丞,廱太宰、太祝令丞,博士。
(6)郎中令屬官沒有丞,大夫、郎、中郎將、郎將、謁者。
(7)衛尉屬官沒有衛士、旅賁令丞。[39]
(8)太僕屬官沒有丞,大廏、騎馬、駿馬令丞,邊郡六牧師菀令丞,牧橐、昆蹏令丞。
(9)廷尉屬官沒有廷尉正、左右監。
(10)典客屬官沒有丞,行人、譯官令丞。
(11)沒有宗正、丞,及其屬官都司空令丞。
(12)沒有治粟內史、丞,及其屬官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令丞。
(13)少府屬官沒有丞,尚書、符節、湯官、導官、若盧、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園匠令丞,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令丞,諸署長、中黃門,御羞、上林、鍾官令丞。[40]
(14)中尉屬官沒有中壘、都船令丞。
(15)沒有太子太傅、少傅,太子門大夫、庶子、先馬、舍人。
(16)沒有將作少府、丞,及其屬官石庫、左右前後中校令丞。
(17)沒有詹事,及其屬官太子率更、家令丞,中長秋、食官令丞。
(18)沒有典屬國及其屬官。[41]
(19)內史屬官沒有丞,廩犧、掌畜令丞。[42]
這些職官不見於《秩律》有幾種可能。首先,丞相、相國本來就無秩級,此點閻步克論之甚詳。[43]太尉、太傅、前後左右將軍與丞相同為金印紫綬,[44]漢代不常置,在漢初可能也無秩級,因此不列入《秩律》中。其次,律文中的內史亦可指稱治粟內史,如《二年律令·田律》簡256云:“官各以二尺牒疏書一歲馬、牛它物用稾數,餘見芻稁數,上内史,恒會八月望。”此處內史就是指治粟內史。[45]秦國本設有管理公有財物、稅收的“大內”,其長官稱內史,就是後來的治粟內史。[46]治粟內史本由內史分化而來,其官較晚出。[47]閻步克也主張秩二千石的內史就包含掌京師的內史和掌穀貨的治粟內史,[48]這也可以解釋雖然不見治粟內史之名,八百石秩級中卻有其屬官太倉治粟與太倉令。[49]同理,律文中的少府可能也包含將作少府一職。秦漢時,常把將作少府、長信少府籠統稱為少府,如史書中記載章邯掌管酈山徒隸就是將作少府的職務,但卻名之為少府,[50]勞榦亦推測“將作少府之職乃由少府而分者”。[51]六百石秩級中有東園主章、大匠,[52]可能是少府或將作少府的屬官。以此推測,律文中的中尉可能也包含主爵中尉。[53]
至於二千石官不見宗正,閻步克推測可能是一時的特殊情況,例如當時有職無人,甚至可能是呂后刻意壓抑宗室之舉。[54]《秩律》中有三百石的“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百官表》言“諸公主家令、門尉”皆屬宗正,[55]可見《秩律》中應有宗正屬官。史載宗正置於高祖七年(200BCE),[56]《百官表》云:“(高后二年)上邳侯劉郢客為宗正,七年(181BCE)為楚王。”[57]當時宗室也包含外戚,呂后並未因壓抑劉氏而不置宗正。[58]總之,《秩律》中為何不見宗正還須更有說服力的解釋。[59]
二千石官裡也不見典屬國、護軍都尉、將行與詹事。典屬國與護軍都尉據《百官表》云皆為秦官。睡虎地秦簡有《屬邦》,[60]秦封泥有“屬邦之印”。[61]二官在漢初並不清楚是否設置,[62]《秩律》也不見其屬官。將行,《百官表》只籠統地說其為“秦官,景帝中六年(144BCE)更名大長秋”,注釋說是皇后之卿,[63]並沒有提到其屬官。《秩律》千石有長信將行,六百石有詹事將行,但既冠長信、詹事為名,則較有可能屬詹事與長信詹事。六百石的長秋中謁者、長秋謁者令或許服侍皇后,可能屬將行,也有可能和詹事底下的中長秋有關。詹事,《百官表》云“掌皇后、太子家”,注釋云“皇后、太子各置詹事,隨其所在以名官”,掌太后宮的稱長信詹事。[64]《秩律》二千石裡有長信詹事,六百石裡有長信詹事丞、詹事丞,然而卻沒有皇后、太子詹事。綜觀《秩律》通篇,長信宮官雖不少,卻似乎缺皇后宮官、太子屬官。據《漢書》所載,高帝九年至十二年(198-195BCE)叔孫通為太子太傅,[65]高帝十一年張良為太子少傅,[66]可見漢初有太子時曾置此二官。在《百官表》中太子太傅、少傅秩二千石,若有設置理應出現在《秩律》中。或許當時在位的少帝年紀尚幼,並未立皇后、太子,因而造成兩者屬官缺乏。[67]
有些二千石的屬官也未出現在《秩律》中。這也有可能並非是現存《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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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闕漏,而是某些職官後起,在漢初尚未設置,但《百官表》沒說清楚。例如衛尉屬官沒有衛士、旅賁令丞,可能反映了漢初的宮衛體系與《百官表》記載的不盡相同。在《秩律》中提到的衛尉屬下有千石的衛尉司馬、八百石的公車司馬、六百石的衛尉候和百廿石的衛尉士吏,是以司馬、候、士吏的軍制來管理的。除此之外,閻步克推測二千石的衛將軍是類似於中尉、衛尉的常設衛戍之職,[68]其屬下有八百石的衛將軍長史、六百石的衛將軍候、百廿石的衛將軍士吏,和衛尉屬官相似。再如《秩律》裡太僕屬官不多,也可能是由於漢初馬政尚未發達。《史記·平準書》就說:“漢興,接秦之獘,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饟,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69]又說到景帝時才“益造苑馬以廣用,而宮室列觀輿馬益增脩矣”。[70]此外,疑為典客屬官的只有六百石的大行走士,秦封泥有“行印”或與其有關,[71]此職也不見於《百官表》。
《百官表》記載的少府屬官也有不少未見於《秩律》(參附表二)。《秩律》提到的少府屬官有八百石的外樂,[72]六百石的宦者、中謁者、太官、寺工、[73]右工室、[74]都水、[75]御府、御府監、大匠、官司空、[76]居室、西織、東織、内者、永巷、樂府、内官、上林騎,[77]三百石的太醫,和闕簡不知秩級的未央宦者、宦者監、僕射、未央永巷、永巷監、永巷、未央食官、食監(參附表一)。《史記·秦始皇本紀》有“佐弋”,即《百官表》的左弋。[78]呂后八年有襄平侯紀通尚符節,即符節令。[79]但左弋、符節皆不見於《秩律》。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東園大匠、御羞、上林禁印,[80]然左右司空、東園匠、御羞、上林令丞也不見於《秩律》。文獻和秦封泥顯示秦代已設的少府屬官不見於《秩律》,可能是漢初未設,也有可能是現存《秩律》本來就不完整。
有些二千石屬官見於《二年律令》其他律篇(參附表三),或據文獻記載在漢初已設,但卻沒列入《秩律》,可能是沒有秩級的緣故。如奉常屬官沒有博士,據閻步克的研究,博士在漢初尚無秩。[81]閻步克也以惠帝詔書中提到的“宦皇帝者”來解釋《秩律》有郎中令、中大夫令、中謁者令,但卻無其屬官郎中、中大夫、謁者,也沒有太子屬官的現象。[82]他認為中大夫、郎官、謁者、太子舍人四類為宦皇帝者,這些人是皇帝近侍,還具有私屬的性質,也沒有固定職掌,不同於公領域的“吏”,因而原先沒有祿秩。後來他們才以“比秩”的形式納入“吏”的隊伍中,所以《百官表》提到大夫、郎官、謁者的秩級皆為比秩。[83]
總而言之,《秩律》比《百官表》少了某些職官的原因極其複雜。有些職官在漢初已設置,但尚無祿秩,不必列入《秩律》,這包括宦皇帝者。[84]某些二千石官可能以一名兼稱二職,如內史、少府、中尉也指稱治粟內史、將作少府、主爵中尉。某些漢初已有的職官未出現在《秩律》中,如太子太傅、少傅,可能是因呂后當政時特殊的政治情況而未設。還有一些職官可能在漢初尚未設置,或其建制與《百官表》記錄的西漢中後期不同,所以《秩律》自然沒有。此外,有的職官明明出現在《二年律令》其他律文中,如廷尉正,[85]卻不知何故不見於《秩律》。當然,也有可能是現存《秩律》有闕簡,或其本來就是不完整的摘抄本。那麼究竟《秩律》中不見尚書是出於何種原因呢?下文將縮小範圍,集中討論《秩律》中不見尚書的問題。
三、《秩律》的時代已有尚書一職“尚書”一職在秦代已存在。《戰國策·秦策五》云:“文信侯相秦,臣事之,為尚書,習秦事。”[86]《呂氏春秋》中有“主書”,《通典》曰:“尚猶主也。”[87]主書即為尚書,又可稱掌書。“書”字亦通疏、踈、疎,在東漢的《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中又作“主
司空-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談漢初的尚書
”,是掌管文書的職稱。[88]《續漢書·百官志》和《通典》皆曰尚書令為漢承秦制。[89]《通典》云:“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謂之尚書。”又云:“至秦,置尚書令。尚,主也。漢因之,銅印青綬。”“左右丞:秦置尚書丞二人,屬少府。漢因之。”[90]《百官表》云:“僕射,秦官,自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91]《太平御覽》引此段文字則言:“漢書百官表曰:‘僕射,秦官也。……僕射取所領之事以為號,若尚書則名曰尚書僕射。’”[92]按以上文獻,尚書令、僕射、丞皆可能在秦時即設置,照理說在漢初已存在。
《二年律令·史律》簡475、476曰:“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其八體課太史,太史誦課,取最一人以為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為史。三歲壹并課,取最一人以為尚書卒史。”說明漢初有“尚書卒史”一職。《漢書·藝文志》則云:“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93]《說文》裡也引了一段相似的文字曰:“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史。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大史并課,冣者以為尚書史。書或不正,輒舉劾之。”許慎言此段文字出自“尉律”。[94]參照《二年律令》的時代與〈藝文志〉所言的“漢興,蕭何草律”,無疑在呂后二年之前中央政府裡就有尚書這個機關。那麼為何《秩律》沒有把尚書列進去呢?
四、《秩律》不列尚書一職的原因“尚”為主、掌之意,以尚為名的官職,負責職掌天子的某件事務,皆有固定職事,理應有秩級。《漢書·惠帝紀》有“宦官尚食”,注云:“應劭曰:‘宦官,閽寺也。尚,主也。舊有五尚。尚冠、尚帳、尚衣、尚席亦是。’如淳曰:‘主天子物曰尚,主文書曰尚書,又有尚符璽郎也。《漢儀注》省中有五尚,而內官婦人有諸尚也。’”[95]〈周勃傳〉有“尚席”,亦居禁中。[96]五尚若設置在省中,則可能為宦官。[97]閻步克不認為“宦官尚食”是宦皇帝者,因為宦官有職事、有祿秩,也屬於吏,《秩律》中亦列有宦官。[98]除了五尚,秦封泥還可見尚臥倉印、尚浴右般、尚浴寺般、尚犬、[99]尚帷中御、尚御弄虎、尚衣府印、尚冠、尚寇(冠)府印、尚浴、尚浴府印、尚佩府印、尚臥等官名。[100]《秩律》裡也有冠“尚”字的職官,如六百石的長信掌衣、長信尚浴,為太后所居的長信宮屬官。《宋書·百官志》與《通典》有“六尚”之說,即尚冠、尚衣、尚食、尚浴(《通典》作尚沐)、尚席、尚書,[101]將尚書與其他五尚並列,而尚衣(掌衣)、尚浴出現在《秩律》中,則尚書令應也有秩級。
如前述《二年律令》曾出現“尚書卒史”一職,可見尚書這個機關在當時是存在的,而尚書令丞又有秩級,應列入《秩律》中。那麼《秩律》裡為何沒有尚書令?筆者在此提出一種推測:呂后主政時,可能沒有設置尚書令,尚書官署或許統於日後改為中書謁者令的中謁者令。[102]中書謁者令為尚書與謁者兩種官職的結合,因用中人擔任,故加“中”字,全名為中尚書謁者令,楊鴻年等前輩學者早已辨之。[103]中書令即為中書謁者令的略稱。因《續漢書·百官志》有這麼一段話:“尚書令……武帝用宦者,更為中書謁者令,成帝用士人,復故。”[104]一直以來就有尚書令用宦者即稱中書令的說法,但也有主張中書令和尚書令分別為兩官者。[105]無論如何,《漢官儀》言“漢舊置中書官,領尚書事”近於實情。[106]中書與尚書的關係,大概就如王國維所言:“武帝雖置中書,不廢尚書,特於尚書外增一中書令,使之出受尚書事,入奏之於帝耳。”[107]祝總斌支持中書即尚書的說法,他說中書令“下面辦理具體事務的仍是尚書”。[108]李玉福主張中書與尚書為兩官,但他考中書謁者令的職權,也包含“典領尚書眾事”。[109]
尚書的職掌原為主管文書。臣民給皇帝的章奏由尚書呈上,皇帝發下的詔書由尚書下達,這些文書亦由尚書歸檔保存。[110]在漢初,尚書還沒有對章奏提供建議的權力,直到受武帝重用前,其地位尚不高,此點學者已論之甚詳。[111]由於在武帝以前詔書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發布,尚書幾乎不見於記載,前人甚至有漢初未置尚書之說。[112]祝總斌推測武帝以前臣民所上章奏送入宮內,先交給御史中丞,再經尚書送交皇帝。皇帝審批後,一般下給丞相、御史大夫執行,而有些文書須交給御史大夫起草詔令,再經尚書送皇帝審定,然後由尚書登記,再交御史大夫發布。武帝時開始用近臣協助處理文書,後來發展出領尚書事的機制。[113]但獲得權力的是領尚書事,尚書本身的主要職責依然是傳遞和保管文書。終西漢之世大抵如此,到了東漢,起草和下達詔令之權才完全轉移到尚書。[114]山田勝芳則認為武帝始設尚書令、丞,但尚書只負責將皇帝的制詔下達給御史大夫,由其下的御史負責起草文書。雖然同時尚書也開始侵奪御史的起草權,但在此階段其主要任務依然是傳遞文書。[115]綜合上述二說可歸納出,西漢直到武帝時,尚書的職能主要是介於皇帝與御史間傳遞文書,正式起草詔書的是御史,發布詔書的是御史大夫。
然而尚書並不是省官,若無加官不能進入省中,[116]如果皇帝常待在後宮,皇帝和尚書之間就需要有人傳遞消息。漢武帝時常決事於禁中,所以以身邊的宦官擔任中書令,直接用近臣來處理尚書掌管的文書。那為何是把中謁者令改成中書謁者令,而不是讓其他職官來處理尚書掌管的文書呢?因為謁者本來就能接受臣下文書,轉交皇帝,亦能出傳詔命,[117]以宦者擔任的中謁者更方便進出省中。所以把中謁者令加上“中尚書”頭銜,改成“中書謁者令”,即能同時負責典領尚書事和管理中謁者,[118]一口氣掌握兩條傳遞內外文書的管道。雖然中朝權力的膨脹、尚書職權的擴張都是武帝之後的事,中書謁者令領尚書也到那時才出現。但呂后掌權時的政治情勢似乎也提供了若干讓中謁者地位變得重要的條件。
在談呂后時期的政治形勢之前,先談談漢初的中謁者。漢高祖初起時,曹參、周勃、灌嬰、石奮、靳歙都以中涓隨高祖起兵。如淳曰:“中涓,如中謁者也。”顏師古曰:“涓,絜也,言其在內主知絜清灑埽之事,蓋親近左右也。”[119]高祖召見陳平時,“萬石君石奮為中涓,受平謁”。[120]《史記集解》引如淳曰:“謁主通書,謂出納君命。石奮為謁中涓,受陳平謁是也。《春秋傳》曰涓人疇,《漢儀注》,天子有中涓如黃門,皆中官也。”[121]賈誼又說:“高皇帝與諸公併起……諸公幸者,乃為中涓,其次廑得舍人……。”[122]可見中涓是君主的親信侍臣,[123]掌受謁通報,其職如中謁者。灌嬰在高祖為沛公時是中涓,高祖為漢王後就拜為郎中,再拜為中謁者。但灌嬰當了中謁者後並不是待在宮中受謁,而是跟隨高祖征戰各地。[124]估計他的職務性質還是和中涓類似,[125]只是沛公成為漢王,不再設中涓,[126]而是承秦制設了中謁者。[127]
除了中謁者外,高祖晚年還有“大謁者”襄章。《漢書·魏相傳》云:“高皇帝所述書天子所服第八曰:‘大謁者臣章受詔長樂宮,曰:“令羣臣議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國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謹與將軍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議:“……中謁者趙堯舉春,李舜舉夏,兒湯舉秋,貢禹舉冬,四人各職一時。” 大謁者襄章奏,制曰:“可。”’”[128]這是高祖十年(197BCE)的事。[129]這段文字顯示高祖在長樂宮下詔給相國、御史大夫,是透過大謁者襄章傳遞;相國、御史和群臣商議得出結論後,還是透過大謁者襄章上奏,由高祖批准。《二年律令·津關令》也有記錄制詔的過程,當皇帝下詔要相國、御史施行或擬對策時,直接說“制詔御史”或“制詔相國、御史”。[130]《漢書·魏相傳》的記載讓我們得知,皇帝下達給相國、御史大夫的詔書中間透過大謁者傳遞。
此段記載的另一值得注意之處是大謁者和中謁者並存。魏向東認為大謁者即謁者僕射,而中謁者則以宦官擔任,自有令、丞,前者屬光祿勳,後者屬少府,為兩套機構。[131]山田勝芳則推測漢初謁者之長統稱大謁者,到文帝時才出現謁者令,統領由宦官擔任的中謁者,而士人擔任的謁者則另設謁者僕射以統之。[132]筆者認為漢初大謁者底下的中謁者和謁者尚未有嚴格的閹人、士人之分。因為跟隨高祖的一批中涓與灌嬰皆非閹人,但他們承擔了中謁者的職能,可見中謁者在高祖時不一定用宦者。其實“中”字是指禁中、省中,[133]並非只有宦官才能進入省中。中謁者與謁者的差異,起初應該不在於閹人與士人之別,而是在於受謁的地點不同。中謁者在漢初是高祖的近侍,可能在省門受謁;謁者似乎只在未央宮前殿的殿門受事,[134]不如中謁者親近。
綜合以上所述,《漢書·魏相傳》提到的四個中謁者應皆統於大謁者襄章,而且這五人未必是閹人。順帶一提,《秩律》裡分別有長秋中謁者、長秋謁者令,二官可能同屬於詹事或將行,皆為服侍皇后之官。這兩個謁者令底下分統的謁者,或許也未必就是士人與宦者之別,[135]而較有可能是負責受謁的地點有異。
前文提到高祖時中謁者多是士人,但到了呂后時,情況又不同了。呂后以女主之姿掌權,多半是要待在省中,且她不信任大臣,只寵信一個虛掛著左丞相之名,但實際上常居宮中的審食其。《史記·呂太后本紀》即說:“迺以左丞相平為右丞相,以辟陽侯審食其為左丞相。左丞相不治事,令監宮中,如郎中令。食其故得幸太后,常用事,公卿皆因而決事。”[136]〈陳丞相世家〉亦言審食其為“左丞相不治,常給事於中”,“及為相,居中,百官皆因決事”,而右丞相陳平則“為相非治事,日飲醇酒,戲婦女”。[137]這都表示呂后掌權時架空了丞相的職權,自己在宮中操控政事。為了方便呂后在宮中傳遞訊息,尚書負責的文書很有可能受中謁者或其他能進入省中的謁者管理。前文曾說《秩律》的制定可能受呂后頗大的影響,而在《秩律》中就有千石的長信謁者令、六百石的中謁者、長信謁者,[138]這些職官極有可能兼掌尚書傳遞文書方面的職能。
而根據文獻記載,呂后掌權時有一個中大謁者很活躍。《漢書·高后紀》言:“八年(180BCE)春,封中謁者張釋卿為列侯。”[139]《史記·呂太后本紀》作“封中大謁者張釋為建陵侯”,《集解》又引如淳曰:“百官表‘謁者掌賓贊受事’,灌嬰為中謁者。後常以奄人為之,諸官加‘中’者多奄人也。”[140]可見這位中大謁者是個閹人。《漢書·荊燕吳傳》裡又有呂后所幸大謁者張卿。[141]《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言:“建陵侯張釋,寺人。以大謁者勸王諸呂侯。(高后八年)四月丁酉封,九月,免。”[142]《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則作“建陵侯張澤”。[143]《漢書·匈奴傳》又有“令大謁者張澤報書匈奴”之事,[144]據〈季布傳〉,此事發生於惠帝時。[145]王先謙言:“古‘釋’、‘澤’同字,‘釋’其名也。‘卿’蓋美稱,若言某甫矣。”[146]則上述張釋卿、張釋、張卿、張澤實為同一人,此人為寺人,從惠帝時擔任大謁者到呂后八年。[147]
《後漢書·宦者列傳》有言:“及高后稱制,乃以張卿為大謁者,出入臥內,受宣詔命。”[148]所謂“受宣詔命”,大概就如高祖時大謁者襄章的職掌。只是呂后以“女主制政,不出房闥”,[149]不方便像高祖時用士人擔任中謁者,必須重用宦官。[150]仲長統《昌言》曰:“宦豎傅近房臥之內,交錯婦人之閒。”[151]充分說明呂后重用中謁者的原因:身為女主必須要用閹人到省中“受宣詔命”。《秩律》中雖有好幾個謁者令,且以長信謁者令秩級最高,但和史書所載比對,中謁者令應即文獻裡的中大謁者張釋,最有可能統領尚書。
如果照上文所說,在呂后時尚書沒有設令,甚至沒有丞,而此時尚未有尚書郎,則尚書機構就可能只有僕射、尚書、卒史。山田勝芳曾推測,高祖、呂后時由大謁者擔任上奏、受詔之職務,武帝時改由新設的尚書令丞負責。[152]這個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夠確切。綜合前文所言,大概可推測呂后和武帝一樣時常待在省中,因此以中謁者令在省中與宮中之間傳遞文書訊息。中謁者令進出省內,將呂后的旨意傳給宮中的尚書。而尚書這個機關的屬吏在當時主要是卒史,其職掌可能是負責書寫中謁者令經手的文書或口信,將其建檔保管。然後再將詔旨傳給御史大夫,由御史起草、御史大夫下達詔令。正式的批覆章奏和對外發布詔令都是御史大夫和丞相的職權,不是尚書、中謁者令的職責。呂后用中謁者令來傳遞詔令章奏,應該不是常態,只是因其以女主稱制,一時的權宜而已。她並未如武帝調整體制增設中書謁者令。如果皇帝常出省外到殿中治事,即可親自接觸尚書、御史,不須透過宦官傳遞文書。[153]此時的中謁者令也不像日後的中書謁者令能在省內協助君主審批文書、諮詢議政,呂后寵信的中大謁者張釋並無弄權的實力與跡象。[154]
最後,還想略為討論“尚書卒史”的問題。尚書令的屬官有僕射、丞、尚書、郎、令史。秦至西漢已設置令、僕射、丞、尚書,此點爭議較少。尚書郎可能到東漢才正式設置,西漢只是以郎給事尚書。[155]尚書令史也有到東漢才設的說法,[156]然而據前文所引《漢書·藝文志》、《說文》,應在西漢初年即有。[157]《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尚書卒史,〈藝文志〉作“尚書御史史書令史”,是指尚書和御史的史書令史,即能寫隸書的令史,[158]可見尚書令史的職掌和書寫文書密切相關。《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篇,補蘭臺令史。滿歲補尚書令史。滿歲為尚書郎。出亦與郎同,宰百里。郎與令史分職受書。”[159]雖是說東漢的事,但擔任尚書令史的基本條件也是善書。東漢末年曹操〈選舉令〉云:“國家舊法,選尚書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筆真草,有才能謹慎,典曹治事,起草立義,又以草呈示令僕訖,乃付令史書之耳。書訖,共省讀內之。事本來臺郎統之,令史不行知也。書之不好,令史坐之;至於謬誤,讀省者之責。”[160]可見東漢的尚書令史只負責在收到尚書郎的指示後書寫詔書,不參與詔書的起草,不為詔書的錯誤負責。雖然這是東漢的尚書令史之職,但或許能稍稍比擬西漢初尚書卒史之職掌。
但尚書卒史並不能等同於尚書令史。雖然比對《史律》和〈藝文志〉所引的律文,尚書卒史與尚書令史的要求都是善書,但卒史和令史還是有差別。西漢中期以前常見郡的大吏稱卒史,而縣吏則有令史。[161]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197-228記載的案例顯示,縣獄史辦案的成績“無害”,升為郡卒史,而縣獄史和縣令史是同官異稱。[162]武帝時,中央有廷尉文學卒史、[163]大行卒史。[164]從前文引的《史律》簡475、476即可看出,擔任尚書卒史需要的條件比當縣令史還要高。據文獻記載,縣令史屬斗食、佐史之秩,不滿百石;[165]而卒史則秩百石,[166]有些中央官署和三輔地區的卒史可達秩二百石。[167]綜合以上所述,大致可以說在西漢中期以前,卒史的地位和秩級皆比令史高。但由於中央和地方皆有卒史與令史,且從西漢到東漢兩者似乎都有變動,兩者職掌的性質有何差別?尚待更進一步的研究,本文不敢輕易下論斷。
五、結語本文企圖解釋《二年律令·秩律》為何不見尚書。由於《秩律》為新出土材料,須先辨明其內容與性質,因此先從《秩律》談起。本文先說明《秩律》受到漢初政治形勢影響,接著將《秩律》與《漢書·百官公卿表》相比較,並推測某些職官不見於《秩律》的原因。最後大致歸納出幾點:一、二千石的內史、少府、中尉可能就分別包含治粟內史、將作少府、主爵中尉,因而只寫其一。二、《百官表》的一些職官在漢初可能尚未出現,例如太僕屬官可能不像西漢中後期那麼完備。三、有些職官在漢初曾設置,但可能於現存《秩律》行用時剛好未設,如太子太傅、少傅。四、有些職官在當時已設置,卻未出現在《秩律》中,可能是因為沒有秩級,如丞相這等高官與不屬於吏的宦皇帝者。五、不能排除現存《秩律》有闕簡或漏抄,或原來就是摘抄本。總而言之,某些職官不見於《秩律》的原因多種多樣,限於材料,目前還難以完全解釋。
本文接著以文獻記載和《二年律令·史律》中的“尚書卒史”,證明尚書官署存在於漢初。且尚書令和其他以“尚”為名的官職一樣應有秩級,理應列入《秩律》。因此本文設想《秩律》行用時,尚書官署雖存,但可能沒有設令、丞。西漢在武帝到成帝這段期間以中書謁者令領尚書的建制,提供我們一些啟發。呂后以女主之姿攬權,既不信任大臣,又多在省中,這種政治形勢與武帝用中書謁者令掌管尚書時的情況相類。謁者的職能本有“受事”,不僅能把臣下文書轉呈皇帝,亦能出傳詔命;而以宦官擔任中謁者,方便出入省中,更符合呂后的需求。《秩律》中有千石的長信謁者令、六百石的中謁者、長信謁者,這些職官都有可能兼掌尚書傳遞文書的職能。參照文獻,其中又以中謁者令最有可能,因為呂后掌權時有一位中大謁者張釋“出入臥內,受宣詔命”,很是受寵。但這只是一時權宜,並沒有成為定制。
本文以特殊的政治情勢來解釋《秩律》中不見尚書之因,但仍留下不少問題尚待解決。例如閻步克討論從無秩到比秩的官職,引了一段《續漢書·輿服志》注裡記載的建武《祿秩令》:“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168]他認為此處提到的職官大多有從無秩到比秩的嫌疑,[169]其中就有尚書。不過這裡的尚書指的顯然不是千石的尚書令,而是指六百石的諸曹尚書。雖然筆者認為諸曹尚書和尚書令都不像是從無秩到比秩,[170]但尚書郎有沒有可能是呢?西漢以光祿郎給事尚書,所以《百官表》無尚書郎之職,直到東漢才形成定制。[171]尚書郎既然是原本由無秩的郎官擔任的職事,是否也經歷了從無秩到比秩的過程?
此外,本文推測呂后主政時可能不置尚書令、丞,筆者傾向於認為此職在當時暫被廢除。但尚書令、丞是常設的官職,也有可能其職未廢,只是不派人擔任。若如此,則表示一個職官“有職無人”的情況也會影響到漢代法律條文的制定。因證據不足,本文尚不敢做此推論。這個問題涉及漢代律令的穩定性,值得進一步研究。最後,還有前文提到的尚書卒史與尚書令史之差異,也需要更詳盡的研究,才能使尚書組織的變化過程更為清楚。
*本文原刊於《史原》復刊第一期(總第二十二期)(2010,臺北),頁1-62。寫作期間獲邢義田、閻鴻中兩位老師指導,並蒙游逸飛、李昭毅、李協展諸位學長幫助;刊於《史原》後,又蒙陳文龍、渡邊將智二位先生指教,謹此致謝。此外,本文發表前曾於專題研究課、古代史討論會報告;在《史原》發表會後,又於四分溪讀書會報告,感謝與會的諸位學長姊指教。
(責任編輯:游逸飛)
附表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職官簡表
說明:
1. 本表大體將《秩律》內容依照《漢書·百官公卿表》的架構羅列。
2. 秩級以括號加注在後,簡號則標於各職官的右下角。
3. 推測其歸屬者標#號,重複列入者標*號。
4. 句號表示在簡文裡不相連。
5. 《秩律》並沒有詳細寫出各職官底下丞、尉的設置情形。簡442、450、464說某些千石官、八百石官、六百石官“有丞、尉者(秩)半之”,簡466寫某些三百石官“有丞、尉者二百石”。目前尚不能確定哪些官有丞、哪些官設尉,所以在這幾根簡的範圍內,本表不明確寫出各職官有設丞或尉。
中央官署
《二年律令·秩律》所見職官
《百官表》官署長官無秩級
相國、丞相
(1)丞相長史441、相國長史441
(千石)(2)丞相長史正444、丞相長史監444
(八百石)太尉
無
御史大夫
(1)御史大夫440
(二千石)(2)御史丞或御史長史441[172]
(千石)太傅
無
前後左右將軍
無
《百官表》官署長官秩中二千石
奉常
(1)奉常441
(二千石)(2)外樂449*。[173]長陵450
(八百石)(3)安陵452。太卜461,太史461,太祝461。都水461*。[174]祠祀462*,[175]太宰462
(六百石)(4)外樂*、長陵的丞、尉450
(四百石)(5)安陵、太卜、太史、太祝、都水*、祠祀*、太宰的丞、尉464
(三百石)(6)太醫465*,[176]祝長465,黃鄉長465*,萬年邑長465*[177]
(三百石)(7)太醫*、祝長、黃鄉長*、萬年邑長*的丞、尉466
(二百石)郎中令
(1)漢郎中441
(二千石)(2)郎中司馬443-444
(千石)(3)郎中司馬丞444
(四百石)衛尉
(1)衛尉440
(二千石)(2)衛尉司馬444
(千石)(3)公車司馬449
(八百石)(4)衛尉丞444
(六百石)(5)衛尉候446
(六百石)(6)衛尉司馬丞444
(四百石)(7)公車司馬丞、尉450
(四百石)(8)衛尉候丞446
(二百石)(9)衛尉士吏471
(百廿石)太僕
(1)太僕440
(二千石)(2)中太僕442
(千石)(3)未央廄449
(八百石)(4)家馬462。右廏463#。寺車府463#[178]
(六百石)(5)中太僕丞、尉442
(五百石)(6)未央廄丞、尉450
(四百石)(7)家馬、右廏#、寺車府#的丞、尉464
(三百石)廷尉
(1)廷尉440
(二千石)(2)廷尉丞444
(六百石)典客
(1)典客440
(二千石)(2)大行走士460#
(六百石)(3)大行走士#丞、尉464
(三百石)宗正
(1)李公主家丞472、申徒公主家丞472、榮公主家丞472、傅公[主]家丞472#[179]
(三百石)治粟內史
(1)太倉治粟449#、太倉449
(八百石)(2)都水461*
(六百石)(3)太倉治粟#、太倉的丞、尉450
(四百石)(4)都水*丞、尉464
(三百石)少府
(1)少府令440
(二千石)(2)外樂449*
(八百石)(3)宦者461,中謁者461,太官461,寺工461,右工室461,都水461*,御府461,御府監461。雲夢461#。大匠462*,[180]官司空462#。居室462,西織462,東織462。内者463,永巷463。樂府463。内官463。上林騎463#
(六百石)(4)外樂*丞、尉450
(四百石)(5)宦者、中謁者、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御府、御府監、雲夢#、大匠*、官司空#、居室、西織、東織、内者、永巷、樂府、内官、上林騎#的丞、尉464
(三百石)(6)太醫465*
(三百石)(7)太醫*丞466
(二百石)(8)未央宦者466,宦者監466,僕射466,未央永巷466,永巷監466。永巷466#。[181]未央食官467,食監467
(在三百石之後,闕簡不知秩級)中尉
(1)中尉440
(二千石)(2)中尉丞444
(六百石)(3)武庫461
(六百石)(4)中候446。騎千人446*
(六百石)(5)武庫丞、尉464
(三百石)(6)中候、騎千人*丞446
(二百石)(7)中司馬468。騎司馬468*,中輕車司馬468#
(闕簡,秩級不詳)《百官表》官署長官秩二千石太子太傅、少傅
無
將作少府
(1)大匠462*。東園主章463
(六百石)(2)大匠*、東園主章的丞、尉464
(三百石)詹事
(1)長信詹事440
(二千石)(2)長信將行442,長信謁者令442
(千石)(3)中廄449
(八百石)(4)私府監461,長信掌衣461。長信詹事丞462。長信祠祀462,長信倉462。長秋中謁者462*,[182]長信尚浴462,長信謁者462,祠祀462*。長信私官462-463,長信永巷463。詹事丞463,詹事將行463,長秋謁者令463*[183]
(六百石)(5)詹事私府長464
(五百石)(6)長信將行、長信謁者令的丞、尉442
(五百石)(7)中廄丞、尉450
(四百石)(8)私府監、長信掌衣、長信祠祀、長信倉、長秋中謁者*、長信尚浴、長信謁者、祠祀*、長信私官、長信永巷、詹事將行、長秋謁者令*的丞、尉464
(三百石)(9)詹事私府丞464
(三百石)(10)長信宦者中監466,長信永巷466。長信詹事私官長467,詹事祠祀長467,詹事廄長467
(在三百石之後,闕簡不知秩級)將行
(1)長秋中謁者462*。長秋謁者令463*
(六百石)(2)長秋中謁者*、長秋謁者令*的丞、尉464
(三百石)典屬國
無
內史
(1)內史440
(二千石)(2)長安西市458。都水461*。長安市461
(六百石)(3)長安西市、都水*、長安市的丞、尉464
(三百石)(4)長安厨長465-466
(三百石)(5)長安厨丞、尉466
(二百石)主爵中尉
無
護軍都尉
無
不見於《百官表》
車騎尉
(1)車騎尉440
(二千石)(2)車騎尉丞444
(六百石)漢中大夫令
(1)漢中大夫令440-441
(二千石)衛將軍
(1)衛將軍440
(二千石)(2)衛將軍長史444
(八百石)(3)衛將軍候446
(六百石)(4)衛將軍候丞446
(二百石)(5)衛將軍士吏471
(百廿石)不明
(1)中傅442
(千石)及其丞、尉442
(五百石)(2)中發弩445,枸指發弩445,中司空445,輕車445
(八百石)及其丞445
(三百石)(3)未央走士460-461、詔事461
(六百石)及其丞、尉464
(三百石)(4)卒長445
(五百石)(5)它都官長465
(三百石)及其丞、尉466
(二百石)(6)六百石官的衛官464、校長464
(百六十石)(7)/室僕射467,室僕射太官467。長信食/宕三楊關467。月氏467。關中司馬□□關司/468
(闕簡,秩級不詳)(8)□都官之稗官及馬苑有乘車者469-470
(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470
(百廿石)地方官署
《二年律令·秩律》所見職官
諸侯王
無
郡守
(1)郡守440
(二千石)(2)郡司馬468*。備盜賊468#
(闕簡,秩級不詳)郡尉
(1)郡尉440
(二千石)(2)郡發弩445,司空445,輕車445
(八百石)(3)郡尉丞444
(六百石)(4)郡候446,騎千人446*
(六百石)(5)郡發弩、司空、輕車丞445
(三百石)(6)郡候、騎千人*丞446
(二百石)(7) 郡司馬468*,騎司馬468*
(闕簡,秩級不詳)關都尉
無
縣、道令長
(1)縣令/長444
(千石),縣丞444
(四百石)(2)縣令/長450
(八百石),縣丞450、縣尉450
(四百石),司空450、田部450、鄉部450
(二百石)(3)縣、道令/長464
(六百石),縣、道丞464,縣、道尉464
(三百石),田部464、鄉部464
(二百石),司空464
(百六十石)(4)道長465
(五百石),道丞465、道尉465
(三百石)(5)黃鄉長465*、萬年邑長465*
(三百石),縣丞466、縣尉466
(二百石),鄉部466
(百六十石)(6)縣有塞、城尉者,
秩各減其郡尉百石469。道尉469[184]
(二百石)(7)司馬、候、廄有乘車者471
(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内、校長、髳長、發弩,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471-472
(百廿石)不見於《百官表》
備塞都尉
(1)備塞都尉440
(二千石)(2)備塞都尉丞444
(六百石)不明
(1)田部468、鄉部468
(二百石),司空468
(二百五十石)[185]
附表二:《秩律》“闕官”列表
說明:本表大體依照《漢書·百官公卿表》的架構羅列。《百官表》明言武帝以後設置之官,在《秩律》的時代尚未設置,故不列入。
中央官署
《秩律》“闕官”
《百官表》官署長官無秩級
相國、丞相
相國、丞相
太尉
太尉及其長史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侍御史
太傅
太傅
前後左右將軍
前後左右將軍及其長史
《百官表》官署長官秩中二千石
奉常
奉常丞
太樂令丞
均官長丞
諸廟寢園食官令長丞
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
博士
郎中令
郎中丞
大夫
郎
中郎將、郎將
謁者
衛尉
衛士、旅賁令丞
長樂衛尉
太僕
太僕丞
大廏令丞尉
騎馬、駿馬令丞
龍馬、閑駒、橐泉、騊駼、承華五監長丞
邊郡六牧師菀令丞
牧橐、昆蹏令丞
廷尉
廷尉正、左右監
典客
典客丞
行人、譯官令丞
宗正
宗正及其丞
都司空令丞
治粟內史
治粟內史及其丞
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令丞
鐵市長丞
郡國諸倉農監長丞
少府
少府丞
尚書、符節、湯官、導官、若盧、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園匠令丞
胞人、均官長丞
上林中十池監
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令丞
諸署長、中黃門
御羞、上林、鍾官令丞尉
郡邸、衡官、斡官長丞
中尉
中壘、都船令丞,中壘尉
式道左右中候、候丞
《百官表》官署長官秩二千石
太子太傅、少傅
太子太傅、少傅
太子門大夫、庶子、先馬、舍人
將作少府
將作少府及其丞、左右中候
石庫、左右前後中校令丞
主章長丞
詹事
詹事
太子率更、家令丞
僕、中盾、衛率、廚廏長丞
中長秋、食官令長丞
將行
將行
典屬國
典屬國
內史
內史丞
鐵官長丞
廩犧令丞尉
雲壘長丞
主爵中尉
主爵中尉及其丞
掌畜令丞
[右]都水、鐵官、廏、廱廚長丞
護軍都尉
護軍都尉
地方官署
《秩律》“闕官”
諸侯王
諸侯王國諸官
郡守
郡丞或郡長史
郡尉
關都尉
關都尉
道、縣令長
亭長
鄉游徼
附表三:其他《二年律令》、《奏讞書》所見職官表[186]
說明:《二年律令》、《奏讞書》裡出現的職官,有些尚只知其名,未明其職掌。本表只就職官名稱做一整理。
職官名稱
所屬律令:簡號
備註
中央職官
相國、丞相
具律:102、117。捕律:148。置吏律:219。傳食律:232。金布律:430。津關令:494、496、500、502、503、504、505、509、512、513、516、518、519、520、521、522、523、524。
不見於《秩律》
御史大夫
具律:102、117。捕律:148。置吏律:219。傳食律:232。金布律:430。津關令:488、492、493、494、496、498、500、503、505、508、511、512、513、516、519、520、521、522、524。
御史
賜律:296。奏讞書:125、129、131。
不見於《秩律》
廷尉
置吏律:215。奏讞書:26、121、184、189、190、192、194。
廷尉正
置吏律:215。奏讞書:184。
不見於《秩律》
廷尉監
奏讞書:184。
不見於《秩律》
(廷尉)廷史
奏讞書:184、189、194。
不見於《秩律》
內史
置吏律:215。田律:256。津關令:496、502、507、509、512。
長信詹事
津關令:519。
太僕
奏讞書:26。
中大夫令
津關令:504。
中大夫
津關令:504。
不見於《秩律》
郎中令
津關令:504、513、514、515。
謁者
津關令:504。
不見於《秩律》
郎中
津關令:504。
不見於《秩律》
執盾
津關令:504。
不見於《秩律》
執戟
津關令:504。
不見於《秩律》
郎騎
津關令:513。
不見於《秩律》
中從騎
置吏律:217。
不見於《秩律》
外樂
奏讞書:106。
太史
史律:474、475、481、482。
太卜
史律:474、481、482。
太祝
史律:474、479、486。
史
史律:474、475、480、482、483、485。奏讞書:106、107、112、114、119。
不見於《秩律》
卜
史律:474、477、478、480、481、482、483、485。
不見於《秩律》
祝
史律:474、479、480、485、486。
不見於《秩律》
少府
奏讞書:49。
內官
具律:119。
尚書卒史
史律:476。
不見於《秩律》
雲夢
津關令:518。
地方職官
備塞都尉
津關令:490、523。
諸侯王國丞相
津關令:516。
不見於《秩律》
諸侯王國御史
津關令:520、521、522。
不見於《秩律》
諸侯王國中大夫
津關令:521。
不見於《秩律》
諸侯王國謁者
津關令:521。
不見於《秩律》
諸侯王國郎中
津關令:522。
不見於《秩律》
郡守
置吏律:213、214、215。興律:397。史律:474、481。津關令:507、509、518。奏讞書:49、51、53、54、56、58、60、61、67、68、74、75、77、84、125、129、154。
郡丞
奏讞書:67、74。
不見於《秩律》
(郡)卒史
奏讞書:67、74、124、228。
不見於《秩律》
郡尉
賜律:283。奏讞書:3、129。
都尉
奏讞書:1。
不見於《秩律》
都官令、長、丞
具律:104。
縣道令、長、丞
具律:102、104、116。告律:130。捕律:140、144、145。戶律:318、331。效律:347。津關令:488、489。奏讞書:1、8、17、28、36、69、75、92、97、106、119、134、135、143、227。
侯國相及其丞
奏讞書:63、64。
縣尉
具律:102。捕律:140、144、145、147。錢律:201。奏讞書:2。
采鐵長
奏讞書:56。
不見於《秩律》
(縣令)舍人
奏讞書:70、80、82、83。
不見於《秩律》
(縣)令史
告律:130。賜律:297。戶律:328、332。史律:475、476。津關令:489。奏讞書:54、135。
不見於《秩律》
尉史
捕律:147。錢律:201。
不見於《秩律》
獄史
收律:179。奏讞書:7、17、26、61、63、75、92、97、130、197、203、227。
不見於《秩律》
從史
奏讞書:70。
不見於《秩律》
佐
史律:481。奏讞書:54、56。
不見於《秩律》
士吏
具律:101。捕律:144、147。錢律:202。奏讞書:61。
鄉部
賊律:5。錢律:201。田律:247。戶律:318、322、328、329、334。
田典
錢律:201。田律:247。戶律:305、329。
(里)正、典
錢律:201。戶律:329。置後律:390。奏讞書:197。
不見於《秩律》
嗇夫
嗇夫
田律:248。□市律:260。奏讞書:26(胡嗇夫)、121(汧嗇夫)。
官嗇夫
賊律:5。捕律:147。收律:179。錢律:201、202。戶律:332。
船嗇夫
賊律:6、7、8。
將嗇夫
均輸律:225。
鄉部嗇夫
戶律:328、329、334。
田嗇夫
戶律:322。
津嗇夫
金布律:431。
郵人
行書律:265、273。津關令:491。奏讞書:60。
不見於《秩律》
校長
奏讞書:36、76、80、92。
求盜、捕盜
捕律:144。行書律:266。奏讞書:37、75、80。
門亭卒
行書律:266。
發弩
奏讞書:1、81。
髳長
奏讞書:78、79、92。
敦長(屯長)
均輸律:225。
不見於《秩律》
方長
均輸律:225。
不見於《秩律》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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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xaminat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尚書) in the Early Han Based o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秩律)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Zhang Jia Shan Materials
Huang, Yi Chu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have provided new insights into the historical geography and history of the bureaucracy of the Han period. This study, by compar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 listed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o the “List of Officials” of the
Han Shu, reveals that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s absent from the former, and offers further analysis into the possible reasons behind the omission.
The offices listed in the
Han Shu were instituted sometime during the middle to late Western Han; it is possible that some offices simply did not exist yet whe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was recorded. However some offices that we know with certainty were instituted during the early Han also are absent from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his study suggests three possible reasons for this. One, the terminology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might be abbreviated. Two, some offices might not have existed during the reign of Empress Lü. Three, some offices during this period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emolument rankings, and would therefore not be listed. Of course,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are an abridged text, contain omissions, or copy errors cannot be ruled out.
The presence of clerks for the Imperial Secretary (尚書卒史) in the “Scribe Statutes” (史律) of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confirms that the office of the Imperial Secretary did exist during the early Han, although it doesn’t appear in the “Emolument Rank Statutes.” This study proposes that Empress Lü may have avoided installing aides or clerks to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n a purposeful effort to retain tight control of communication from within the palace, delivering documents from the Imperial Secretary instead through the Director of the Palace Receptionist (中謁者令).
Keywords:
The Legal Texts of the Year Two, Zhi-lü, Shang-shu, Zhong-ye-zhe, Empress Lü.
(編者按:[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以下簡稱《修訂本》。
[2][日]“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東方學報》第78冊(2006,京都)。以下簡稱《三國本》。
[3]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以下簡稱《武漢本》。
[4][日]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一一)──秩律·史律》,《專修史學》第45期(2008,川崎),頁31-119。以下簡稱《專修本》。
[5][日]早稻田大學簡帛研究會,《張家山第二四七號漢墓竹簡譯注(三)──秩律譯注1》,《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年報》第3號(2005,東京),頁227-255。以下簡稱《早稻田本》。
[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頁7。
[7]張建國,《試析漢初“約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談“二年律令”與蕭何的關係》,《法學研究》第18卷第1期(1996,北京),頁154-160。
[8]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頁345-364。
[9]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訂補稿)》,2006/01/14、01/17刊於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3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5。
[10]周波,《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2005/05/09刊於簡帛研究網,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zhoubo001.htm;楊振紅,《二年律令的性質與漢代律令法系》,收入氏著,《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頁36-82,本文原為《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與律令關係》,《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北京),頁27-57。
[11]張忠煒,《二年律令年代問題研究》,《歷史研究》2008年第3期(北京),頁147-163。
[12]高敏,《〈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制作年代試探》,《史學月刊》2003年第9期(開封),頁32-36。
[13]周波,《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14]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353-361,本文原刊於《學術月刊》2003年第1期(上海),頁45-49;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歷史地理》第21輯(2006,上海),頁41-51。
[15]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頁49。
[16]辛德勇,《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256-284。
[17]李力,《張家山247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述評(1985.1-2008.12)》,頁345-364。
[18]最常被提到的是前文所舉的《具律》簡85。此外,從《津關令》中亦可看到,長信詹事屬下的湯沐邑、呂后外孫魯王張偃享有一些特權。參彭浩,《〈津關令〉的頒行年代與文書格式》,《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鄭州),頁15-16。
[19]《修訂本》、《三國本》皆作“長信□卿(?)”,《武漢本》據紅外線影像改為“長信將行”。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59-260。
[20]這些職官雖因殘簡而無法得知其秩級,但它們排在秩三百石後,以《秩律》的排列規則來看,有可能是三百石以下的職官。其中的“長信詹事私官長”一名,《修訂本》和《武漢本》皆斷為“長信詹事、私官長”。《三國本》則認為長信詹事在《秩律》開頭已列入秩二千石,不應與私官長並列,此處可能是把“長信私官長”與“詹事私官長”並列成“長信詹事私官長”;或者“長信詹事私官長”亦可能為簡462-463中六百石的“長信私官”之全名。本文採用《三國本》之斷句。參“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頁191。
[21]釋文原作“□太僕”,第一個字不太清晰,《武漢本》認為是“中太僕”。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60。檢視圖版確實可能為“中”字,其說可從。
[22]在中央的千石之官有御史【丞】、丞相長史、相國長史、□□、長信將行、中傅、長信謁者令、□太僕、郎中司馬、衛尉司馬,其中丞相長史、相國長史指的是同一職,故有九個。
[23]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頁35-54,本文原刊於《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北京),頁75-92;亦可參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頁382-383。
[24]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頁41-51。
[25]辛德勇,《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頁257。辛德勇在註腳裡說:“關於《二年律令·秩律》中這些縣份的排列原則,是一個饒有趣味且富有意義的問題,需要著意探求。”近來劉瑞透過研究松柏木牘裡南郡各縣的人口資料,指出《秩律》各郡下轄縣份可能依人口多寡排列。但這份研究並未涉及《秩律》沒有完全把同郡下轄縣份排在一起的問題。參劉瑞,《漢武帝早期的南郡人口》,《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5卷第2輯(2010,西安),頁141-148。
[26]閻步克,《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頁1-19,本文原刊於《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北京),頁86-99、190-191。
[27]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收入黃寬重主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9),頁13-126。
[28]本文不想預設《秩律》同一秩級內的職官排序一定有什麼意義,例如反映其地位高低;或預設同一秩級內排在一起的職官彼此之間一定有什麼關聯,例如從屬於同一二千石官。
[29][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點校本),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21-744。
[30]謝桂華,《〈二年律令〉所見漢初政治制度》,《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鄭州),頁10-12。
[31]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293-300。
[32]郡守皆為二千石,不像縣、道令長有秩級之差,所以不須列出各郡名稱。
[33]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頁353-361;晏昌貴,《〈二年律令·秩律〉與漢初政區地理》,頁41-51。
[34]秩級的比較可參考謝桂華,《〈二年律令〉所見漢初政治制度》,頁11-12;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285-300。最明顯的差別是,《百官表》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秩律》只有二千石。
[35]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293-300。
[36]若中央官署中稱“令”的被列入六百石,則稱“長”的秩級應更低。《秩律》較清楚提到中央官署稱“長”的秩級有“太醫、祝長及它都官長,黃鄉長,萬年邑長,長安厨長,秩各三百石”。其餘如六百石的長信謁者亦可能為“長”,因長信謁者令已見於秩千石。此外,尚有五百石的詹事私府長,但此處疑有闕簡,不知是否還有其他的“長”被列入五百石。因本文討論的尚書稱“令”,在《秩律》中多半被列入六百石,且六百石之後的秩級又有闕簡,難於比較,故不處理《百官表》中稱“長”的官署。
[37]《修訂本》、《三國本》的簡444皆云“二千石□丞六百石”,《武漢本》依紅外線影像改為“二千石尉丞六百石”,並解釋此條律文之意為二千石尉官的丞秩六百石。所謂“二千石尉官”包括廷尉、中尉、車騎尉、備塞都尉、郡尉、衛尉。《專修本》從《武漢本》之說。筆者認為此句也可釋為二千石官底下的尉、丞皆六百石。有些二千石官底下設有尉,如《百官表》云奉常屬官有“五畤各一尉”。然此說目前尚缺乏證據,故本文暫從《武漢本》之說。
[38]簡462有“長信詹事丞”,列在秩六百石諸官裡。
[39]呂后八年有長樂衛尉呂更始,見班固,《漢書》,卷3,〈高后紀〉,頁103。但長樂衛尉也有可能在呂后二年以後才設置,還有可能包含在二千石的“衛尉”一名裡(詳見下文討論),故此處暫不列入。
[40]《百官表》“水衡都尉”條云:“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鑄錢皆屬少府。”注引如淳曰:“鍾官,主鑄錢官也。”故將御羞、上林、鍾官也算入漢初少府屬官。見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5。
[41]典屬國的屬官在漢初不詳。《百官表》云:“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復增屬國,置都尉、丞、候、千人。屬官,九譯令。”觀其行文順序,似九譯令亦為武帝之建制。見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5。
[42]掌畜令丞為主爵中尉更名右扶風後的屬官。《百官表》云主爵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治內史右地”。則右扶風所轄地域亦為漢初內史的一部分,因此姑將其屬官列入內史屬官。見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6。
[43]閻步克,《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頁13-17。
[44]《百官表》云:“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前後左右將軍“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綬。漢不常置,或有前後,或有左右”。太傅“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綬。後省,八年復置”。見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25-726。
[45]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訂補稿)》。
[46]楊寬,《從少府職掌看秦漢封建統治者的經濟特權》,收入氏著,《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頁113-129;高恒,《秦簡牘中的職官及其有關問題》,收入氏著,《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頁1-48。
[47]閻步克,《史官主書主法之責與官僚政治之演生》,收入氏著,《樂師與史官》(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頁33-82。
[48]閻步克,《從〈秩律〉論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縱向伸展》,頁10-13。
[49]簡449原文為“公車司馬大倉治粟大倉中廄”,《武漢本》讀為“公車司馬、太倉治粟、太倉、中廄”,本文採納此說。此外,《專修本》讀為“公車司馬大倉、治粟大倉、中廄”,並指出“大倉”這個屬官在不同官署裡皆有可能設置,此說亦可參考。參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一一)──秩律·史律》,頁46-47。
[50]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2007),頁224。
[51]勞榦,《秦漢九卿考》,收入氏著,《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臺北:藝文出版社,1976),頁861-866。
[52]簡462原文作“大匠官司空”,《修訂本》、《武漢本》皆以為一官,《三國本》則據秦封泥有“大匠”、“宮司空”認為應作大匠、宮司空兩官。見“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頁187。此外,西安相家巷秦封泥中有大匠丞印、泰匠、泰匠丞印、宮司空印、宮司空丞等印文,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509-543;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427-452;周曉陸、劉瑞、李凱、湯超,《在京新見秦封泥中的中央職官內容──紀念相家巷秦封泥發現十周年》,《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5期(西安),頁3-15。因此本文採用《三國本》之說,但不確定大匠在漢初的歸屬,故於“附表一”中將之同時列入少府、將作少府屬官。
[53]勞榦推測:“秦時列爵本由武功而設,故亦由中尉掌之,其後爵秩更由主爵中尉職掌,原非地方官,漢時以其官兼治內史右地,遂漸變為左扶風。”勞榦,《秦漢九卿考》,頁865。
[54]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298。
[55]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0。
[56]班固,《漢書》,卷1下,〈高帝紀下〉,頁64。
[57]班固,《漢書》,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頁753。
[58]呂后致力於劉呂結親,他雖扶植呂氏勢力,卻沒有以呂代劉的野心。相關討論見傅樂成,《西漢的幾個政治集團》,收入氏著,《漢唐史論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7),頁1-35。
[59]廖伯源認為《秩律》所列二千石官數量太少,必有遺漏,如宗正、治粟內史即為《秩律》失載。參廖伯源,《漢初之二千石官》,收入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一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頁369-378。
[6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65。
[6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頁509-543;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頁427-452。
[62]陳平與隨何分別於高祖二年、高祖五年擔任過“護軍中尉”,或許和“護軍都尉”相類。見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41;卷34,〈韓彭英盧吳傳〉,頁1886。
[63]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4。
[64]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4。
[65]班固,《漢書》,卷43,〈酈陸朱劉叔孫傳〉,頁2129。
[66]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35。
[67]呂后二年時惠帝張皇后尚在,但並未言少帝有皇后。參班固,《漢書》,卷97上,〈外戚傳上〉,頁3940。廖伯源也認為《秩律》頒布時無皇后、太子,故無詹事。見廖伯源,〈漢初之二千石官〉,頁376。
[68]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317-322。
[69][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點校本),卷30,〈平準書〉,頁1417。
[70]司馬遷,《史記》,卷30,〈平準書〉,頁1419。廄的設置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變化,可參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頁141。
[71]周曉陸、劉瑞、李凱、湯超,《在京新見秦封泥中的中央職官內容──紀念相家巷秦封泥發現十周年》,頁3-15。
[72]奏讞書簡99-123的案例有提到一個“故樂人”到外樂踐更,可見外樂執掌與樂人有關。少府底下有樂府令、奉常底下有太樂令,皆與樂人相關,“附表一”暫將其置於奉常、少府屬官。
[73]《百官表》中尉屬官有寺互,初屬少府,推測應為寺工之訛。參“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頁191;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85。
[74]疑與考工室有關,《漢書·貢禹傳》顏師古注云:“三工官,謂少府之屬官,考工室也,右工室也,東園匠也。”見“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その(三)》,頁186。
[75]《百官表》奉常、少府、治粟內史、內史的屬官皆有都水長丞,“附表一”將都水重複列入四官屬下。但《秩律》中的都水置於六百石,與其他的“令”並列,或許是都水令。
[76]簡462原文作“大匠官司空”,本文採《
与中国历史的故事
三國本》之說,斷為大匠、官司空,參註52的說明。但《三國本》認為官司空為宮司空之訛,未必盡然,本文暫不將“官”字改為“宮”字。
[77]上林在漢初屬少府掌管,《武漢本》因而推測上林騎屬少府。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89。
[78]司馬遷,《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頁227、229。
[79]班固,《漢書》,卷3,〈高后紀〉,頁102-103。
[8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頁509-543;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頁427-452。
[81]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412-418。
[82]《秩律》為何沒有太子屬官,筆者於上文提出另一假說,即呂后二年時少帝沒有立太子,所以也沒設太子屬官。
[83]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頁35-54;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370-407。
[84]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頁35-54;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370-407。
[85]《置吏律》簡215有廷尉正,參照“附表三”。閻步克認為《秩律》簡444八百石的“丞相長史正、監”應斷為“丞相長史,正、監”。如此則當時分別有千石與八百石的丞相長史,還有八百石的廷尉正、廷尉監,可備一說。參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423-425。
[86][漢]劉向集錄,《戰國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卷7,〈秦策五〉,頁286。
[87][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22,〈職官四〉,頁587。亦見於[南朝梁]沈約,《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卷39,〈百官志上〉,頁1233。
[88]邢義田,《漢代的父老、僤與聚族里居──“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讀記》,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87),頁215-246;邢義田,《〈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再議──兼與俞偉超先生商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1本第4分(1990,臺北),頁761-782。
[89][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點校本),志第26,〈百官三〉,頁3596;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22,〈職官四〉,頁587。
[90]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22,〈職官四〉,頁587、592、598。
[91]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28。
[92][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覽》(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據上海涵芬樓影印宋本複製重印),卷211,〈職官部九〉,頁1010。
[93]班固,《漢書》,卷30,〈藝文志〉,頁1720-1721。
[94][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洪葉文化,1999年據經韻樓藏版影印),卷15上,頁766-767。
[95]班固,《漢書》,卷2,〈惠帝紀〉,頁85-86。
[96]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61。
[97]張家山漢簡的“宦”字指皇帝的近侍,不同於後世理解的“宦官”指去勢的男子,現在有必要重新檢討秦漢文獻中的“宦官”是否必定指“閹人”。蕭璠認為“宦”字有兩義,一為仕,二為在君主身邊擔任卑微雜役,西漢晚期人們就已經把“宦官”一詞和第二義結合起來指涉閹人了。參蕭璠,《關於漢代的宦官》,收入許倬雲等著,《中國歷史論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頁563-612。此說似較真確。李開元則云:“秦漢時代,不管是‘宦人’、‘宦籍’,還是‘宦官’的用語,都沒有指被去勢的男人出仕宮內官職,也就是後代所謂的‘宦官’的語義。當時,被去勢後的男人被稱為‘奄(閹)人’,在宮中任職的閹人被稱為‘宦奄(閹)’,定義非常清楚。”見李開元,《秦崩:從秦始皇到劉邦》(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10),頁103;亦可參李開元,《趙高非宦閹說──補〈史記〉趙高列傳》,2006/09/26刊於象牙塔網站:
http://www.xiangyata.net/data/articles/a03/742.html。
[98]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頁38-39。
[99]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頁509-543;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頁427-452。
[100]傅嘉儀,《秦封泥彙攷》(上海:上海書店,2007),頁95-99。該書和《秦封泥集》皆收有釋為“尚書”的封泥,另參見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頁133。然而此二書收入的“尚書”封泥,其圖版中的“尚”字皆殘缺不清,無法確認,故不列入。
[101]沈約,《宋書》,卷39,〈百官志上〉,頁1233-1234;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26,〈職官八〉,頁742。
[102]《漢書·成帝紀》注引臣瓚曰:“漢初中人有中謁者令。孝武加中謁者令為中書謁者令,置僕射。宣帝時,任中書官弘恭為令,石顯為僕射。元帝即位數年,恭死,顯代為中書令,專權用事。至成帝乃罷其官。”見班固,《漢書》,卷10,〈成帝紀〉,頁308。成帝的“罷其官”據《百官表》來看,其實是恢復為中謁者令。見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2。
[103]楊鴻年,《漢魏中書》,《文史》第2輯(1963,北京),頁51-66;[日]鎌田重雄,《漢代の尚書官──領尚書事と録尚書事と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第26卷第4期(1967,京都),頁113-137;中譯見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收入鄭欽仁譯著,《中國政治制度與政治史》(臺北:稻禾出版社,1996),頁85-110;勞榦,《漢代尚書的職任及其與內朝的關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紀念李濟、屈萬里兩先生論文集》第51本第1分(1980,臺北),頁33-51;魏向東,《兩漢謁者官制初探》,《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蘇州),頁97-103。
[104]范曄,《後漢書》,志第26,〈百官三〉,頁3596。
[105]兩方論點可參楊鴻年,《漢魏中書》,頁51-66;勞榦,《漢代尚書的職任及其與內朝的關係》,頁33-51;鎌田重雄著,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頁85-110;陳啟雲,《兩漢樞機職事與三臺制度之發展》,收入氏著,《漢晉六朝文化·社會·制度──中華中古前期史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7),頁197-232;李玉福,《西漢時期的中書官制度》,收入氏著,《秦漢制度史論》(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頁189-202。
[106][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140。
[107]王國維,《觀堂集林》(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卷11,〈太史公行年考〉,頁318。
[108]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
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小故事
出版社,1990),頁325。
[109]李玉福,《西漢時期的中書官制度》,頁198-199。
[110]例如“故事”就保存在尚書官署,參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頁333-409。該文還提到“掌故”也保管故事。其實各官府都會有文書,本文討論御史、尚書經手的是皇帝下的詔書、群臣上的章奏,是當時實際使用的行政文書,而不是已成舊事的“故事”(當然,舊的行政文書保存下來有可能變成故事)。掌故在太常、太史手下,可推測此職掌管某些舊章檔案,不是現行詔令章奏的必經之處。從文獻中也看不出掌故在實際行政運作上有發揮過什麼大作用。
[111]如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85-100;鎌田重雄著,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頁85-110;陳啟雲,《兩漢樞機職事與三臺制度之發展》,頁197-232;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頁74-112;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頁181-183、260-282。
[112]高祖十一年下詔,發布的程序為“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沈欽韓曰:“是時未有尚書。則凡詔令,御史起草,付外施行,御史大夫為長,故徑下相國也。”參[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藝文出版社,1955年據清光緒庚子長沙王氏校刊本影印),卷1下,〈高帝紀下〉,頁55。
[113]鎌田重雄著,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頁85-110。
[114]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81-82、96-134;鎌田重雄著,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頁85-110。
[115][日]山田勝芳,《前漢謁者·中書·尚書考》,《集刊東洋學》第65號(1991,仙台),頁57-71。
[116]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頁74-112。
[117]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322-331;鎌田重雄著,鄭欽仁譯,《漢代的尚書官──以領尚書事與錄尚書事為中心》,頁87-88。
[118]楊鴻年,《漢魏中書》,頁53;李玉福,《西漢時期的中書官制度》,頁198-200。
[119]班固,《漢書》,卷39,〈蕭何曹參傳〉,頁2014。
[120]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40。
[121]司馬遷,《史記》,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頁881。
[122]班固,《漢書》,卷48,〈賈誼傳〉,頁2233-2234。
[123][日]守屋美都雄,《關於漢高祖集團的性質》,收入氏著,錢杭、楊曉芬譯,《中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頁103-141。
[124]班固,《漢書》,卷41,〈樊酈滕灌傅靳周傳〉,頁2080。
[125]湯其領認為中謁者是專為皇太后掌賓讚受事之官,還推測灌嬰當中謁者時服侍的是高祖之母。見湯其領,《西漢中謁者制探論》,《史學月刊》2008年第11期(開封),頁125-128。但讀〈灌嬰傳〉即知,灌嬰當中謁者時都隨著高祖四處征戰,如何能服侍皇太后?其說不可從。
[126]沛公成為漢王後,似乎不再設中涓。除了灌嬰轉任中謁者外,曹參、周勃遷為將軍,靳歙遷騎都尉,惟石奮史書沒有交代。見班固,《漢書》,卷39,〈蕭何曹參傳〉,頁2015;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51;卷41,〈樊酈滕灌傅靳周傳〉,頁2086。
[127]相家巷秦封泥有“西方中謁”、“中謁者”,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頁509-543;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頁427-452。
[128]班固,《漢書》,卷74,〈魏相丙吉傳〉,頁3139-3140。
[129]王先謙,《漢書補注》,卷74,〈魏相丙吉傳〉,頁1390。
[130]彭浩,《〈津關令〉的頒行年代與文書格式》,頁15-16。
[131]魏向東,《兩漢謁者官制初探》,頁97-103。
[132]山田勝芳,《前漢謁者·中書·尚書考》,頁57-71。
[133]楊鴻年,《漢魏中書》,頁52;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頁1-33。
[134]呂后八年文帝欲入未央宮,有謁者把守端門。見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55。
[135]皇后卿將行也是“或用中人,或用士人”,不一定由宦官擔任。參班固,《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頁734。
[136]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頁400。
[137]司馬遷,《史記》,卷56,〈陳丞相世家〉,頁2060。
[138]閻步克推測六百石的長信謁者可能為“長信謁者長”。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381-383。
[139]班固,《漢書》,卷3,〈高后紀〉,頁100。
[140]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頁405。
[141]班固,《漢書》,卷35,〈荊燕吳傳〉,頁1901。
[142]班固,《漢書》,卷18,〈外戚恩澤侯表〉,頁683。
[143]司馬遷,《史記》,卷19,〈惠景間侯者年表〉,頁993。
[144]班固,《漢書》,卷94上,〈匈奴傳上〉,頁3755。
[145]班固,《漢書》,卷37,〈季布欒布田叔傳〉,頁1977。
[146]王先謙,《漢書補注》,卷3,〈高后紀〉,頁66。
[147]另有一則史料須辨析。《後漢書·襄楷傳》云:“漢初張澤為大謁者,佐絳侯誅諸呂。”然而協助大臣誅除諸呂者在《史記·呂太后本紀》作“宦者令張澤”,《漢書·張陳王周傳》作“宦者令張釋”。雖同名姓,官職卻判然有別。中大謁者張釋於呂后八年四月封侯,七月呂后崩,九月張釋即免。若他助劉氏誅除諸呂有功,似乎不會在呂后死後立即失去侯位。筆者頗疑惠帝到呂后八年間擔任中大謁者的張釋為一人,而助劉興居、夏侯嬰除宮的宦者令張釋為另一人。到了東漢襄楷的說法出,才讓同名的兩人被混在一起。見范曄,《後漢書》,卷30下,〈郎顗襄楷列傳〉,頁1083;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頁411;班固,《漢書》,卷40,〈張陳王周傳〉,頁2055。
[148]范曄,《後漢書》,卷78,〈宦者列傳〉,頁2508。
[149]班固,《漢書》,卷3,〈高后紀〉,頁104。
[150]蕭璠,《關於漢代的宦官》,頁563-612。
[151]范曄,《後漢書》,卷78,〈宦者列傳〉,頁2509。
[152]山田勝芳,《前漢謁者·中書·尚書考》,頁57-71。
[153]《樊噲傳》言:“黥布反時,高帝嘗病,惡見人,臥禁中,詔戶者無得入羣臣。羣臣絳、灌等莫敢入。十餘日,噲乃排闥直入,大臣隨之。上獨枕一宦者臥。”可見高祖有時也會待在省中不出,所以才需要大謁者襄章在長樂宮受詔溝通內外。見班固,《漢書》,卷41,〈樊酈滕灌傅靳周傳〉,頁2072-2073。
[154]張釋曾促成諸呂封王,可是他的方式是“風大臣以聞太后”,而非直接建議呂后實行。見班固,《漢書》,卷35,〈荊燕吳傳〉,頁1900-1901。蕭璠說呂后封張釋為列侯,“主要是由於張釋卿在奔走內外之間,對推動諸呂封王一事進行了穿針引線的工作”,“但他致力於這項活動並不是起於呂后的授意或暗示,而是自發的,看來呂后並沒有打算用他做經常顧問的謀臣”。這是正確的分析,張釋的功用在於“奔走內外之間”,而非協助呂后作決策。見蕭璠,《關於漢代的宦官》,頁601。
[155]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收入氏著,《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283-338,本文原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上(1951,臺北),頁89-143;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129-132。
[156]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119-120、132-133;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頁109。
[157]相關討論可參考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頁276-278。
[158]段玉裁云:“《藝文志》曰‘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云史書令史者,謂能史書之令史也。漢人謂隸書為史書。”見《說文解字注》,卷15上,頁766。
[159]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頁142。
[160][漢]曹操,《曹操集》(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2,〈選舉令〉,頁34-35。亦見於李昉等撰,《太平御覽》,卷215,〈職官部十三〉,頁1028;[清]嚴可均校輯,《全三國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北京:中華書局,1958),卷2,頁1061。
[161]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6),頁108-112、221-223。
[162]劉向明,《從出土秦律看縣“令史”一職》,《齊魯學刊》2004年第3期(曲阜),頁51-54;高恒,《秦簡牘中的職官及其有關問題》,頁19。
[163]班固,《漢書》,卷58,〈公孫弘卜式兒寬傳〉,頁2628。
[164]班固,《漢書》,卷88,〈儒林傳〉,頁3594。
[165]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頁223。
[166]班固,《漢書》,卷58,〈公孫弘卜式兒寬傳〉,頁2628。東漢也有百石卒史,見於“乙瑛碑”,收入毛遠明校注,《漢魏六朝碑刻校注》第1冊(北京:綫裝書局,2009),頁178-181。不過《秩律》中沒有“百石”這一秩級,在中央職官裡秩級比較低的是“都官之稗官及馬苑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各百廿石”。
[167]楊天宇,《談漢代的卒史》,《新鄉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17卷第1期(2003,新鄉),頁18-19。
[168]范曄,《後漢書》,志第30,〈輿服下〉,頁3676。
[169]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408。
[170]閻步克認為《秩律》中沒有尚書是因其原本無秩級,但他並未提出有力的證據。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420。
[171]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頁283-338。
[172]《秩律》原文作“御史丞相∥國長史秩各千石”,《武漢本》認為“相”前的“丞”字下脫重文符號,釋文作“御史丞,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因《賜律》簡296言御史比六百石,不應列於此處;御史丞才是秩千石,故應補一“丞”字。《早稻田本》認為此句的“御史”二字即指御史中丞,也就是御史中丞與丞相、相國長史皆秩千石。《專修本》認為若按《武漢本》的說法,在“丞”字後補入重文符號,應讀成“御史丞相丞相國長史”,不通。所以不該補入重文符號,應直接釋為“御史、丞相、相國長史”,即御史、丞相、相國三者的長史。閻步克的讀法也和專修本相同,見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頁419。
[173]少府底下有樂府令、奉常底下有太樂令,皆與樂人相關。本表暫將其置於奉常、少府屬官。
[174]《百官表》奉常、治粟內史、少府、內史屬官皆有都水長丞,本表將都水重复列入四官屬下。
[175]《百官表》詹事條下亦有祠祀,本表將其重複列入奉常、詹事屬官。
[176]《百官表》奉常、少府的屬官皆有太醫,本表重複列入二官屬下。
[177]黃鄉、萬年邑為高祖父母的陵邑,故暫列入奉常屬官。
[178]右廄、寺車府似乎和掌管車馬有關,因此列入太僕屬官。
[179]《百官表》宗正屬官有“諸公主家令、門尉”,故將諸公主家丞列入宗正屬官。
[180]大匠不確定在漢初的歸屬,故同時列入少府、將作少府屬官。
[181]簡463秩六百石處已有長信永巷、永巷,簡466在三百石之後又有永巷,今姑置於少府屬官。
[182]長秋中謁者亦可能屬將行,本表將其列入詹事、將行屬官。
[183]長秋謁者令亦可能屬將行,本表將其列入詹事、將行屬官。
[184]此處的道尉指的應是屬於道的塞尉、城尉。
[185]簡468雖被整理小組置於秩三百石之後,但此處的田部、鄉部、司空以秩級來看,應為千石縣的屬吏,可以置於簡444之後。千石縣不但缺少田部、鄉部、司空的秩級,也缺少縣尉的秩級,不知是否尚有脫漏。
[186]不包含《秩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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