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江胡”與“州陵”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江胡”與“州陵”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江胡”與“州陵”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湖北武漢,430072)
[提 要] 岳麓書院秦簡中有與秦郡設置有關的資料。本文對其中出現的“江胡”、“州陵”二地加以考察,認爲“江胡郡”應在九江郡之東,可能是會稽郡前身;州陵則當是南郡屬縣。
[關鍵詞] 秦郡 江胡 州陵
[基金項目]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
[作者簡介] 陳偉(1955—),男,湖北黃梅人,歷史學博士,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爲戰國、秦漢簡牘與先秦、秦漢史。
2007年年底入藏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的秦簡,有許多重要的新資料。2008年8月底,在韓國成均館大學東亞學術院主辦的“東亞資料學可能性的探索——以出土資料爲中心”國際學術研討會上,陳松長教授發表題爲《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以下簡稱“《考略》”)一文,首次披露了這批秦簡中與秦郡設置有關的資料,對清河、衡山、四川等郡的存在作了精彩的説明[1]。作爲這次會議的參與者,深有先睹爲快之感。
在《考略》中,也存在可以進一步推敲的餘地。這篇小文擬就“江胡”、“州陵”二地談一些粗淺的想法。
江胡郡似即會稽郡前身江胡郡的資料,據《考略》引述,有以下四簡:
0706號簡:“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三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
0194、0383號簡:“……泰原署四川郡;東郡、三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儌者,署衡山郡。”[2]
0480號簡:“□遷其弗見莫告,資一甲。前此令□□已入關及陰密□環陷江胡而未出關及其留在咸【陽】……”
《考略》推測:“江胡”或當讀爲“江湖”。頗疑秦簡中的“江胡(湖)郡”乃是秦代爲了加强吳楚地區江河湖泊之地的統治而特設的郡,應該在江河湖泊衆多的吳楚地區。
根據目前瞭解的資料,可對江胡郡的所在作出進一步推定。如同陳松長教授已經指出的那樣,0194、0383號簡與0706號簡可以互相參照。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有兩點:
第一,這些被戍的郡,除了江胡之外,均大致知其所在。四川,舊多稱“泗水”,轄境約在今江蘇徐州、泗縣和安徽淮北、宿州一帶[3]。九江,轄境約含今安徽、河南淮河以南和江西全省[4]。衡山,轄境相當今河南信陽、湖北紅安、黃岡以東,安徽霍山、懷寧以西,南至長江,北至淮河地區。這些地方,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等記載,是秦始皇23-25年(公元前224-222年)秦軍滅楚戰役中占領的楚國故地[5]。0383號簡所載“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儌者,署衡山郡”,顯示由于楚國的滅亡,秦人戍守的陣綫已由“東故儌”推進到新占領的楚故地。
第二,簡文對這些屯戍秦郡的叙列有其規律,即大致由北而南,由東而西。
根據這兩點提示,江胡郡應該也屬于楚國故地,位置很可能在九江郡以東。由于在四川郡與九江郡北部之東,尚有東海郡的存在,江胡郡又應在東海郡之南。符合這些條件的,乃是我們熟悉的會稽郡。而看目前披露的資料,岳麓書院秦簡和里耶秦簡中,均未見會稽一郡的出現,也可從反面輔證這一推測。
“胡”,陳松長教授已經指出可讀爲“湖”。其前的“江”字,似可讀爲從“江”得聲的“鴻”。鴻訓大。《史記·夏本紀》:“當帝堯之時,鴻水滔天。”索隱云:“一作‘洪’。鴻,大也。以鳥大曰鴻,小曰雁,故近代文字大義者皆作‘鴻’也。”《呂氏春秋·愛類》“名曰鴻水”,高誘注:“鴻,大也。”《楚辭·九嘆·逢紛》“鴻永路有嘉名”,王逸注:“鴻,大也。”“大”、“太”二字古通用[6]。江胡(鴻湖)可能本來是太湖的又一异名,被借用爲郡名。我們已經知道,秦代有一些過渡性的郡名,未見于傳世文獻。比如在里耶秦簡中出現的洞庭[7]。江胡(鴻湖)郡也可如此看待。
州陵爲南郡屬縣《考略》關于州陵的性質總結説:“我們從這批秦簡中知道,州陵在秦廿五年前後曾作爲郡治存在過,它也許是當時從南郡分置出來的一個臨時郡治所在地。”就在這批秦簡入藏之後不久的時候,我在和陳松長教授的一次電話中提到:説州陵爲郡,要謹慎;是南郡屬縣的可能性更大。在成均館大學的會議上,陳松長教授發表的講評人、首爾大學的李晟遠先生在他的講評中以及我在大致同時讀到的魯東大學李炳泉教授新作稿本[8],也對州陵爲郡的説法提出質疑。我們知道,據《漢書·地理志》,州陵爲南郡屬縣。荊州松柏1號漢墓所出35號木牘,則把南郡之于州陵這種隸屬關係的確切記載提前到武帝之時[9]。現在秦簡看到的這類材料實際上證明州陵在秦代亦爲南郡屬縣。以下請從三個方面説明。
據《考略》引述,岳麓書院藏秦簡中關于州陵的資料有如下幾條:
1219號簡:“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
1221號簡:“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歲以當法。……”
0083號簡:“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
0163號簡:“廿五年七月丙戍朔乙未,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荊長癸等□,男子治等告□□”
0061號簡:“……州陵守綰令癸與□徙……”
在這五條材料中,三次出現的“讞”字值得注意。《漢書·刑法志》記高帝七年制詔御史云:“獄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决,謹具爲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從已披露的文字看,這五枚簡的內容互相關聯。一是時間相近;二是州陵守綰、丞越幷列見于1219、1221、0083、0163四簡,州陵守綰單獨見于0061號簡;三是0163號簡提到癸、治二人,癸又見于1221、0061號簡,治又見于0083號簡。這樣看來,0083、0163號簡記“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説“子讞”云云,應該就是針對1219號簡所記“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或類似事件。這顯示,州陵與南郡是讞與被讞的關係。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奏讞書》案例一云:“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醜,夷道

中国古代史-“江胡”與“州陵”
、丞嘉敢讞之。”案例二云:“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案例三云:“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狀、丞憙敢讞之。”[10]記述格式與岳麓書院藏簡1219號完全相同。這使我們有理由相信,漢初施行的縣向郡讞獄的制度,應該可以追溯到秦代[11]。而有關州陵諸簡反映的,正是州陵縣向其上級南郡長官讞獄的實例。也就是説,從讞獄制度看,州陵應該是南郡屬縣,而不可能是地位相同的另一個郡。
1221號簡記云:“癸行戍衡山郡,居三歲以當法。”這也有助于瞭解州陵的性質。前揭0194、0383號簡指示南郡當戍者“署衡山郡”。這裏的“癸行戍衡山郡”,顯然是對這一指令的遵循。也就是説,癸是作爲南郡屬縣的當戍者,被官府根據當時的法令裁决,前往衡山郡爲戍。
《考略》認爲:“我們在這批秦簡中多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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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守’、‘假守’都是郡守專名的用法,如編號爲319號簡文中的‘東郡守’、編號爲488號簡文中的‘南陽守’、編號爲1954號簡文中的‘河間守’、編號爲921號簡文中的‘洞庭守’、編號爲0083號簡文中的‘南郡假守’等,無一例外都是郡守的專稱,以此類推,我們在前面討論過的‘泰山守’是郡守,那麽,這裏反復出現的‘州陵守’也應該是郡守。”
其實,“守”作爲郡守專稱這一前提本身就存在疑義。
1976年江西遂川車頭堖出土的秦戈銘文有“臨汾守曋”,李學勤先生認爲是代理縣職的守令[12]。黃盛璋先生則以爲:“三晋地方既以縣令爲監造者,臨汾鑄造兵器監造自爲臨汾命(令),此稱爲守,守本從守衛邊地得名,可能置守,而秦因之,不一定是郡。”[13]
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奏讞書》一八,是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一件案件的覆審記錄。在應對利鄉反者的問題上,攸縣先後兩任官員相繼獲罪。其前任官員,竹書記載有“修(攸)守媱、丞魁”,後任官員爲“攸令㢑”[14]。李學勤先生認爲:“攸守媱”是代理縣職的守令,和“攸令㢑”省稱“攸㢑”一樣,是省掉了“令”字[15]。張建國先生也認爲:媱擔任守令也許在㢑上任之前,而似乎不是在㢑撤職囚禁之後。守令是代理縣令,當正式的縣令㢑到任後,他的代職自然撤銷[16]。張家山247號漢墓整理小組在解釋蒼梧守竃時寫道:蒼梧,縣名,應屬南郡。守竃,守令竃之省,與下文“攸守媱”及與江西遂川出土秦戈的“臨汾守嘾”同例[17]。我們則在討論秦蒼梧郡的時候提出:在秦代郡縣二級官職中,均有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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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之名[18]。
里耶秦簡[9]1有“陽陵守”。張春龍、龍京沙先生解釋説:陽陵,縣名。守,守令[19]。李昭君先生據此認爲:從里耶秦簡看,縣級有守、丞等,從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見有令、長資料。即使有縣令,也仍處于守、令混用的階段,説明秦初縣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里耶秦簡又有“鄉守”之職,如此則郡、縣、鄉皆有守,似乎構成一規整之組織系列[20]。
州陵守的出現,與上述資料印合,實際是爲縣級官員有“守”這一職名的認識增添了一條有力的證據,不能反過來把“守”一概看作郡守,進而把州陵看作一處秦郡。
(本文原載于《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5卷第1輯,2010年1月。)
(編者按:[1]《“東亞資料學可能性的探索——以出土資料爲中心”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韓]成均館大學東亞學術院,2008年8月,第333-340頁;後刊于《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3卷第2期(2009年3月),第5-10頁。
[2]二簡《考略》未連寫,但指出它們“是相連的,兩簡合起來內容基本完整”。
[3]“四川”與“泗水”關係,參看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本文對郡境的描述,參看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册,(北京)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7-8頁“秦山東南部諸郡”,第11-12頁“秦淮漢以南諸郡”。
[4]陳松長教授根據岳麓書院秦簡指出秦已有廬江郡。在這種情形下,九江郡南境需要重新探討。
[5]關于楚國晚期疆域,參看拙著《楚“東國”地理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45-160頁。
[6]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第632頁。
[7]參看拙文:《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68-172頁。
[8]李晟遠:《關于〈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的幾點疑問》,《“東亞資料學可能性的探索——以出土資料爲中心”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第354頁;李炳泉:《松柏漢墓35號木牘與西漢南郡屬縣及相關問題》,2008年8月21日電子本。
[9]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頁。
[10]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第22-25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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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1年,第213-214頁。案例編號見前一篇文獻。
[11]陳松長教授已指出岳麓書院秦簡中有“奏讞書”的存在,見所撰《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85-86頁。
[12]《〈奏讞書〉解說(下)》,《文物》,1995年第3期,第37-42頁;《〈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輯,(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第61-63頁。
[13]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1輯,(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227-285頁。
[14]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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讞書〉釋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第31-36頁;《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3-225頁。案例編號見前一篇文獻。
[15]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下)》。李先生認爲㢑任職在先,朝廷將㢑撤職囚禁後任媱爲攸縣守令。下揭張建國先生文已提出异議。
[16]《關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幾點研究及其他》,北京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編:《國學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539-547頁;收入氏著《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74-293頁。
[17]《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5頁。
[18]《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
[19]《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頁。
[20]《兩漢縣令、縣長制度探微》,《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41-62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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