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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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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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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岳麓書院藏秦簡(壹)》刊布的秦始皇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質日[1],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我們嘗試從三個方面來考察:第一,岳麓秦簡“質日”的文本復原與内涵討論;第二,岳麓秦簡“質日”的主人與岳麓秦簡的年代;第三,秦漢“質日”的性質與名義。

岳麓秦簡“質日”的文本復原與内涵討論


由于基本内容是連續的月份和紀日干支,岳麓秦簡“質日”的文本復原有其内有的規律,整理者的整理工作大致可信。不過,如果細加推敲,還是發現有兩處疏漏[2]。
第一處是在《二十七年質日》第6(0564)簡和第7(0616)簡之間,應缺去一簡,當補入。補全之後的三簡干支如下表所示:
06/0564壬午辛巳庚辰己卯歸休戊寅丁丑【癸未壬午辛巳庚辰己卯戊寅】07/0616甲申癸未壬午辛巳庚辰己卯
補足之後,干支連貫,這些干支所在的月份(十月、十二月、二月、四月、六月、八月)俱有30天。
第二處是在《三十五年質日》第26(0166)簡之下,整理者處理如次:
25/0050己丑戊子宿鄭丁亥丙戌26/0166■十一月辛卯大■正月庚寅大■三月小■五月小■七月小■九月小27/殘1-11辛卯庚寅【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丁亥】【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28/0069甲午癸巳壬辰辛卯宿商街郵庚寅己丑
這造成兩個問題:一是三月、五月的干支不連貫,二是這兩個月份爲小月,均有30天;而十一月、正月是大月,却都只有29天。問題出在簡27/殘1-11的安排上。如果此簡確實屬于三十五年,復原時位置當提升一欄。在爲其補足前後殘缺的四個干支後,其下原先擬補的一簡則因爲重複應予删去。即:25/0050己丑戊子宿鄭丁亥丙戌26/0166■十一月辛卯大■正月庚寅大■三月小■五月小■七月小■九月小27/殘1-11【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丁亥】【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28/0069甲午癸巳壬辰辛卯宿商街郵庚寅己丑
與秦漢時常見的“質日”一樣,岳麓秦簡有一些記事。這些記録涉及到秦代的某些重要史事。這裏我們擬討論兩點:
1、城邑地理和交通路綫
岳麓秦簡記有多次旅行。其中行程最遠的一次,是三十五年四、五月間的咸陽之旅。大約四月己未(初一)從南郡啓程,丙子(十八日)抵達咸陽;乙酉(二十六日)開始返回,五月壬寅(十四日)“宿環望”。“宿環望”是這次旅行的最後一條記載。環望所在不詳。由于先前已經過秦南陽郡析縣(今河南西峽),其地當在更爲靠南的地方。
通過旅行記録,可以瞭解秦漢時一些地理問題。比如秦和漢初簡牘屢有記載的“銷縣”,學者有不同推測。這次行程的第一天(己未)“宿當陽”,第二天(庚申)“宿銷”,第三天(辛酉)“宿箬鄉”。當陽在今湖北荊門市南。“箬”讀爲“鄀”,應即《左傳》定公六年所記楚“遷郢于鄀”的地方。據唐宋文獻,在今鍾祥市西北胡集鎮南的麗陽村一帶[3]。銷在此二地之間,與二地各有一日之程,當如周振鶴先生所云,在今湖北荊門市北石橋驛與南橋之間[4]。
這次旅行的大致路綫,是從南郡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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逶迤而北,過武關(今陝西商南縣西北),越秦嶺,而抵達咸陽。“庚午(四月十二日)宿關”的“關”,整理者注云:“疑指武關,秦置,在今陝西商洛西南丹江北岸。”或以爲方關,位于今河南方城縣[5]。此前二日(戊辰),記“宿麗”。整理者注釋説:“麗,縣名。即酈縣,秦置,治今河南南陽西北。”據《水經注》,酈有南北二城。北酈在淯水之上,宛城(今南陽市)之北(略偏西);南酈在湍水之上,宛城之西,接近析縣、武關。《史記·樊噲列傳》云[6]:
破南陽守齮于陽城東。攻宛城,先登。西至酈,以却敵……。攻武關,至霸上……。
可見秦漢酈縣當在南酈[7]。在這之後二日所宿的“關”,應該是相去不遠的武關,而不是宛城東面较遠處的方關。返回的時候,經過商(今陝西丹鳳縣)、析,大致也是相同的路綫。
2、“失以縱不直論令”
《三十四年質日》二月有兩條大致相同的記載,即:
甲辰(8日)失以縱不直論令到。J18
乙丑(29日)失縱不直論令到。621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云:“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正義》:“謂戍五嶺,是南方越地。”《六國年表》三十四年:“適治獄不直者築長城。取南方越地。覆獄故失。”彼此對讀,可以獲得更多的瞭解。針對J18,整理者注釋説: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劾人不審,爲失,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爲不直。“縱”即“故縱”,“縱囚”之省。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論獄何謂‘不直’,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㑥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整理者對于“縱、不直”的注釋,當可相信。但以“劾人不審,爲失”解釋《三十四年質日》“失”字,則恐怕不準確。秦漢法律區分犯罪的故意和無意。整理者引述《二年律令》的“故”、《法律答問》的“端”,均指有意爲之。引述《二年律令·具律》112號簡説:“劾人不審,爲失。”這與《二年律令·具律》説“其非故也,而失不審”相同,是指非故意的過失。然而,“失”的本來含義是指過失,而不强調故意或無意。這才是本處簡文“失”字所指。
《史記·秦始皇本紀》和《六國年表》三十四年所記,與《三十四年質日》所記應即一事。在罪責方面,《史記》二處都只説到“不直”,而脱記“縱”字。《六國年表》説“覆獄故失”,似乎是對“治獄不直者”的補充或説明[8]。
在懲處方面,《三十四年質日》只説“論”,對照《史記》,可知是將“失以縱不直”者貶適到邊地。
《三十四年質日》記二月甲辰(8日)“失以縱不直論令到”。此令的頒布大概在元月。這可以補《史記》之缺。
里耶秦簡16-5、16-6正面所記都是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禮頒布的有關興徭的指令。16-6背面係記三月庚戌(5日)遷陵守丞敦狐關于落實指令的安排。16-5背面係記三月丙辰(11日)遷陵丞歐關于落實指令的安排。其中説:“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遷陵縣府在7天中一再重申這一指令,或許可以與22天中兩次接到“失以縱不直論令”的情形比擬,反映當時可能有對某些重要指令一再重申的作法。

岳麓秦簡“質日”的主人與岳麓秦簡的年代


陳松長先生在最初介紹岳麓書院秦簡時曾説:從形制上看,《質日》大致可分爲兩種,一種簡長約30、寬0.5厘米,另一種簡長約27厘米、寬0.6厘米。從所抄寫的干支和記事文字來看,兩者也有很明顯的區别。其中二十七年和三十四年的字體比較接近,簡長也基本相同,可歸爲一類。三十五年的抄寫字體比較草率,簡也比較瘦長,應屬于另一類。三份質日所記内容也各有不同。其中二十七年質日,主要記録了“騰”的情况。在三十四年質日中,有一個叫“爽”的人。三十五年質日没有具體的人名,也没有具體的事件,主要是記載住宿的行程。這份質日書體和形制都與上兩份不同,顯然不是同一個人所書寫。因此,這三份質日的歸屬以及與墓主人的關係等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9]。于洪濤先生進一步認爲:根據分析和《爲吏治官及黔首》、《質日》兩部分簡的内容,可以進一步推測所屬主人的身份有兩個:一是從事土地測量業務的小吏;一是從事捕盜業務的司法人員,并可能參與行書、郵行的業務。由于《質日》簡的性質不太確定,所屬主人有可能會是兩個人[10]。
仔細分析資料可以看到,二十七年質日、三十四年質日與三十五年質日,雖然有如陳松長先生所指出的竹簡形制方面的差异,但其記事部分却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書。例如,三十四年四月辛亥、後九月戊戌兩次出現的“爽”,亦見于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三十四年五月己巳、壬午,九月丙戌三見的“亡尸”,亦見于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
如果允許再作進一步推測,三十五年十二月辛未“爽行廷史”的“史”也許釋爲“夬”,讀爲“决”。在這種情形下,此事與三十四年後九月戊戌“爽會逮江陵”或相關聯。而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亡尸復行漁”使用“復”字,也許與三十四年的某次記事呼應。
在記事用字的風格上,某些彼此同見的字也或相近似。比如二十七年五月己酉(0308號簡)與三十五年質日四月己未(0052號簡)中的“宿”字,三十四年九月丙戌(0659號簡)與三十五年十二月丙戌(2004號簡)中的“亡尸”與“行”。
在對三份質日屬于同一個主人這一認定的基礎上,我們嘗試討論此人身份及其與“爽”的關係。
在質日的記事文字中,有一個重要但却容易疏忽的問題。對此,蘇俊林先生指出:質日類文獻的大多數記事文字,都只記載事件内容,而没有事件行爲者。那些明確記載的事件行爲者,都不是質日主人,而没有事件行爲者的記録,應該爲同一個人所爲,這個人才是質日的主人。至于不記自己名字、官職或身份,當爲其有意省略[11]。除了原因的判斷之外,我們都是同意的。質日在關于旅行的記録中,未具名者大多歷述沿途行止,如二十七年四月癸卯開始的州陵之行、三十五年四月己未開始的咸陽之行;而具名者則只有啓止(有的只有啓或止)的交待,如三十四年十月丁巳“騰之安陸”、十一月己卯“騰道安陸來”,其間竟未置一辭。
記録者在私人文書中記叙本人的行事,本來就没有必要交待自己的身份。我們在討論《昭王毀室》等竹書國别時曾經分析説:“無論從習慣、還是從需要來講,處在某一環境之中的人,指稱這個環境中的人或事物,通常會采取一種親近的立場,因而可以省略某些區别此環境與彼環境的修飾語。”[12]質日作者對本人行事的記述方式,是這方面更加精細的事例[13]。
從這個角度看,騰和爽皆非質日的主人。
陳松長教授介紹過與質日有關的幾條材料。即:
卅年十一月爽盈五歲。0418
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爲司空史。0687
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歲。0552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爲令史。0625
陳松長教授認爲:如果這4枚簡上所記載的都是與“爽”有關的話,那麽“爽”就是一位曾做過“司空史”、“令史”的官[14]。我們認爲,這大概屬于與云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類似的文獻[15]。其中對事主的稱述方式應與質日對應,即記載者對本人徑直叙述,不需其他交待。這樣,4枚簡實際上記有兩個人的事迹:記録者與爽。
對于0552號簡,我們曾有討論。“盡”爲訖、到之義。簡文説爽到二十六年二十三歲,那麽,爽十三歲“初書年”就當在十六年。《史記·秦始皇本紀》記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書年。”云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今上(即始皇)十六年之事亦云:“自占年。”簡文正好與這兩條記載吻合[16]。即爽在始皇帝十六年十三歲,秦始皇二十六年二十三歲。
比較費解的是0418號簡。依照秦紀年,爽當在秦王政三年十一月出生,至秦王政八年十一月盈五歲。簡文寫作“三十年”,疑用秦國以外紀年。也就是説,這篇文書的記録者原爲他國人,用他國紀年;在秦王政八年至十六年之間入秦,遂改用秦紀年。此人對爽的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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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初書年和年滿二十三歲,一一記録。另據三十四年質日,此人四月“丁未羸”,“壬子病”。整理者注釋引《禮記·問喪》“身病體羸”鄭玄注:“羸,疲也。”又《國語·魯語上》:“饑饉薦降,民羸幾卒。”韋昭注:“羸,病也。”就在辛亥,即丁未後四日、壬子前一日,“爽之舍”,可能與探望有關。綜合這些情形看,質日主人很可能就是爽的父親。
如果這一猜測不誤,質日主人、亦即爽之父,在秦王政三年爽出生之時,大概在二十歲以上。當他行年四十一歲以上(秦始皇二十四年)時,出任司空史;次年(秦始皇二十五年)升任令史。秦始皇三十五年,因公前往咸陽,已在五十二歲以上。三十五年質日的最後一件記事爲五月“壬寅宿環望”。即在咸陽之行返程尚未記完之時,記録便嘎然而止。很可能爽之父就死于此後不久。
史和令史均主掌文書。岳麓秦簡多有律令和司法文書,正好與爽之父的職掌相應。所以岳麓秦簡均出于他的收藏和隨葬,應該是合理的推測。在這種情形下,其卒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乃是岳麓秦簡的年代下限。

秦漢“質日”的性質與名義


秦與西漢質日的定名和性質,曾有較長時間的探索。近年由于新資料發現和研究的推進,學者間的見解更形紛紜[17]。劉樂賢先生彙集秦漢曆表類文獻的題名如次:
【廿】七年質日(岳麓書院藏秦簡)
三十四年質日(岳麓書院藏秦簡)
卅五年私質日(岳麓書院藏秦簡)
卅六年日(周家臺30號秦墓)
元年質日(睡虎地77號漢墓)
七年質日(睡虎地77號漢墓)
七年質日(張家山136[336]號漢墓)
七年視日(銀雀山2號漢墓)
元延二年(尹灣6號漢墓)
永光五年(敦煌T5)
此外,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收藏秦簡有兩篇質日類文獻,其中秦始皇三十三年的一種(卷五)有一枚簡背書有“日”字,其上殘斷,其下無字,應是篇題[18]。李零先生懷疑其上殘去“質”字,原來的篇題也作“質日”[19]。
綜合目前所見的資料,似可大致作以下分析:
第一,銀雀山2號漢墓所出七年視日,乃是武帝元光元年曆表[20]。然則似應在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之後、元帝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之前,曆表的稱述有一個重要變化。先前在紀年之後,均加有一個名目,而在此之後,似乎不再使用[21]。
第二,在武帝以前的稱述中,紀年之後的名目大體有三種:質日、視日、日。“日”只見于周家臺30號秦墓所出的三十六年曆表。北京大學藏秦簡秦始皇三十三年曆表那枚背面所書的“日”字,可能如李零先生所云是“質日”之殘,也可能本來就只有紀年加“日”,與周家臺30號秦墓所出的三十六年曆表相同。這種單獨稱“日”的曆表,可能是“質日”或“視日”的省稱,也可能是另外一種稱述。
第三,視日只有一見。其時代靠後,出土于北方;其他的年代在先,均出于南方。視日與質日可能有内在區别,也可能只是出于地域或年代原因而采用通假字[22]。
第四,質日、私質日具有更明顯的關聯。二者可能有内在區别,也可能只是稱述上的簡繁之分。在後一種意義上,甚或“日”、“質日”、“私質日”都只是稱述上的簡繁之异,其實質并無不同。
關于質日的意義,目前有不同猜測。李零先生在將“視”、“質”看作通假字的基礎上認爲:“視日”的含義,大概并不複雜,只是查看日子的意思[23]。蘇俊林先生寫道:《漢語大字典》“質”字的如下幾個義項或許與質日簡的性質有關:1、底子。《儀禮·鄉射禮》:“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鄭玄注:“白質、赤質,皆謂采其地。”2、對質,驗證。《禮記·曲禮上》:“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鄭玄注:“質,猶對也。”與李零先生取後一義不同,蘇俊林先生取前一義,認爲“質日”可能正是便于向長官彙報而作的“底子”[24]。肖從禮先生則提出:“質日”與“厎日”、“致日”寫法相异,其義實一,均指測定冬、夏二至時日之義[25]。
我們覺得,從“質地”、“底子”的角度作解,其實還有另外兩種可能。一是基本的日表,未附加其他(如建除)内容;一是曆日底本,以方便利用記事。不過,我們懷疑還應有其他的解釋。
我們知道,在出土的曆日資料中,存在彼此齟齬的情形。典型的例證是秦始皇三十四年曆日。在里耶秦簡部分披露後,李學勤先生即指出,周家臺三十四年曆譜與徐錫祺編《曆譜》和里耶簡比較,有一點明顯差别,就是七月作癸亥朔,也即以六月爲小月。揣想這是因爲簡只供私人記事使用,從歲首十月起始,一小一大排下來,誤將連大月放在七、八月了。看來當時官方文書的曆日要更爲準確[26]。張培瑜先生進一步指出:周家臺秦簡三十四年曆日中,三月乙丑朔、五月甲子朔、七月癸亥朔都需要移動一日,改爲三月丙寅、五月乙丑、七月甲子[27]。
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與里耶秦簡曆日一致,不存在周家臺秦簡同年曆表的問題。不過,岳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八月癸酉朔,而里耶秦簡8:133有“廿七年八月甲戌朔”[28],彼此也相差一天。
對于同時行用的曆日存在的這些差异,學者多以爲一方錯誤。其實,這裏存在另外的可能。即這些大同小异的曆日,是同時存在的不同版本。里耶簡牘多爲官府文書,其曆日應具官方性質。而與之有异者,即如岳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周家臺秦簡三十四年曆表所代表的,則當是民間流行的版本。
《漢書·律曆志上》記云:“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曆》。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爲獲水德,乃以十月爲正,色上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爲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在秦至漢初,大概由于官方曆日的粗疏,民間存在一種甚至多種版本的曆表。即使是像周家臺秦簡、岳麓秦簡主人那樣的基層官吏,私下也使用這類曆表。岳麓秦簡三十五年“質日”之前冠以“私”字。“私”與“公”對言,正好可以作民間質日理解。這種情形,可能要到漢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頒布新曆之後,才發生轉變。
基于這一分析,我們可對質日名義作兩種推測。其一,“質”訓“約”。《戰國策•魏策三》“投質于趙”鮑彪注:“質,約也。”又“是魏重質韓以收其上党也”鮑彪注:“質,有要也。”《小爾雅•廣詁》也説:“質,要也。”在這個意義上,質日指約定的曆日。其二,“質”訓“實”。《國語·楚語下》:“容貌之崇,忠信之質,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爲之祝。”韋昭注:“質,誠也。”《莊子·知北游》:“夫子之問也,固不及質。”成玄英疏:“質,實也。”在這個意義上,質日指可靠、實用的曆日。究竟如何,有待更多的資料來驗證。
已有學者指出:從書寫形式、文字風格看,秦漢質日中的曆表先行寫好,而記事文字是後來添加的[29]。依據以上分析,“質日”只是其中曆表的稱謂,記事文字并未包括在内。對于包含記事文字的曆表,學者或稱作“記”、“曆記”或“日記”[30]。在秦漢之世,個人記事的文獻,大約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大時段記述,以年爲時間刻度,比如云夢睡虎地秦簡整理者稱作《編年記》的文本以及上文引述岳麓秦簡中的四枚簡文。傅振倫先生早先指出:睡虎地秦簡所謂“編年記”是司馬遷《史記》所稱的《牒記》[31]。近年出土的漢簡亦出有這類文獻,自題爲“葉書”[32]。“葉”當如傅振倫先生所云,從《史記·三代世表序》讀爲“牒”。“牒書”應該屬于司馬遷所説的“牒記”類文獻,是有關家族世系的記録[33]。一種是小時段記述,以日爲時間刻度。質日之外,定縣40號漢墓出土的《六安王朝五鳳二年正月起居記》與江蘇邗江胡場五號漢墓出土的“日記牘”也大致屬于同一種情形[34]。這種以日爲記的文獻,似乎與“起居注”最相類似。《唐六典》卷二十“起居郎”云:“掌録天子之動作法度,以修記事之史。凡記事之制,以事繫日,以日繫月,以月繫時,以時繫年。必時書其朔日甲乙以紀曆數,典禮文物以考制度,遷拜旌賞以勸善,誅伐黜免以懲惡。季終則授之于國史焉。”所述起居注的時間特點,“以事系日”和“必時書其朔日甲乙以紀曆數”,與“質日”所見略同。或可認爲:質日記事,乃是起居注類文獻在民間通行的形式;或者説起居注是在質日記事的基礎上發展而成。
唐代以後,還有一種稱作“日曆”實録類文獻。《舊唐書·蔣義傳附子伸傳》記云:“與柳氏、沈氏父子相繼修國史實録,時推良史,京師云《蔣氏日曆》,士族靡不家藏焉。”《新唐書·藝文志二》“裴廷裕《東觀奏記》三卷”原注:“大順中,詔修宣、懿、僖實録,以日曆注記亡缺,因摭宣宗政事奏記于監修國史杜讓能。”又《藝文志三》“劉軻《牛羊日曆》一卷”原注:“牛僧孺、楊虞卿事。檀欒子皇甫松序。”《明史·文苑列傳一·徐一夔列傳》記一夔遺禕方書云:“近世論史者,莫過于日曆,日曆者,史之根柢也。自唐長壽中,史官姚璹奏請撰時政記,元和中,韋執誼又奏撰日曆。日曆以事繫日,以日繫月,以月繫時,以時繫年,猶有《春秋》遺意。至于起居注之説,亦專以甲子起例,蓋紀事之法無逾此也。”依其所述,與質日記事也頗類似。只是其興起比較晚,不好直接與質日記事比附。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中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的支持。梗概2011年7月30日在日本中國出土資料學會與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中國出土資料學會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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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一次臨時例會上發表,日文全文刊載于《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16號,中國出土資料學會2112年3月。)
(編者按:[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2-24(彩色圖版)、47-106(紅外圖版及釋文、注釋)、177-186(釋文連讀本)頁。
[2]孫沛陽先生《簡册背劃綫初探》也指出兩處調整:原《二十七年質日》簡25應屬于《三十四年質日》,置于簡4簡與5之間。原《三十五年質日》中簡17應該置于《二十七年質日》簡6與簡7之間。這不但可以根據干支排序來糾正,也可以根據簡册背劃綫的排序來驗證(2011年7月寄贈電子本)。其中後一條訂正與我們工作有重合之處。
[3]參看小文《岳麓秦簡〈三十五年質日〉“箬鄉”小考》,武漢大學簡帛網2011年4月4日。
[4]周振鶴:《秦代漢初的銷縣——里耶秦簡小識之一》,簡帛研究網2003年12月11日。參看小文《秦至漢初銷縣地望補説》,武漢大學簡帛網2011年4月5日。
[5]蔣文:《岳麓秦簡〈三十五年質日〉地理初探》,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4月5日。
[6]“東”字,《史記》、《漢書》均屬下讀,作“東攻宛城”,不確。
[7]參看《水經注疏》卷31《淯水》。
[8]《資治通鑒》卷7作:“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及覆獄故失者,築長城及處南越地。”
[9]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10]于洪濤:《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記二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11年5月24日。
[11]蘇俊林:《關于“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12]《上博楚簡〈昭王毀室〉等三篇の作者と作品のスタイルをめぐって》,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編《長江流域と巴蜀、楚の地域文化》,[日本]雄山閣2006年11月;後收入小書《新出楚簡研讀》,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
[13]在旅行行經方面,記録者未曾親歷,也無法記録詳情。
[14]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
[15]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一類文獻,參看下文討論。
[16]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考校》,《文物》2009年第9期。
[17]參看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劉樂賢:《秦漢曆日的内容及功用》,法國遠東學院北京中心演講稿修訂本,2010年10月15日。
[18]《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工作簡報》總第3期,2010年10月。
[19]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簡帛》第七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20]參看羅福頤:《臨沂漢簡概述》,《文物》1974年第2期。
[21]劉樂賢先生指出:“質日”或“視日”是否是秦至漢初曆書乃至全部秦漢曆書的通名,現在還不能肯定(《秦漢曆日的内容及功用》)。已經注意到“質日”、“視日”之名使用的時代問題。
[22]李零先生有此説,見所撰《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
[23]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
[24]蘇俊林:《關于“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
[25]肖從禮:《秦漢簡牘“質日”考》,《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6]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27]張培瑜:《根據新出曆日簡牘試論秦和漢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張先生還指出後九月癸巳亦誤。不過,劉信芳先生已經説明,後九月朔實爲壬辰,不誤。見劉信芳:《周家臺秦簡曆譜校正》,《文物》2002年第10期。
[2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处、龍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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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蔡萬進:《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文書淵源探索》,《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趙平安:《周家臺30號秦墓竹簡“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的定名及其性質——談談秦漢時期的一種隨葬竹書“記”》,《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
[30]“記”見劉洪石:《遣册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趙平安:《周家臺30號秦墓竹簡“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的定名及其性質——談談秦漢時期的一種隨葬竹書“記”》,《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曆記”見鄭傳斌:《 出土秦漢簡牘中的“曆記”》,《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日記”見連云港市博物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
[31]傅振倫:《云夢秦墓牒記考釋》,《社會科學戰綫》1978年第4期。
[32]參看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
[33]《史記•三代世表序》:“余讀諜記,黃帝以來皆有年數。”《索隱》:“牒者,紀系謚之書也。下云‘稽諸曆諜’,謂歷代之譜。”李零先生也讀“葉”爲“牒”,但取册頁義(《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别和定名》)。在2010年12月武漢大學召開的“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0”期間,彭浩先生對李零先生發表論文《秦簡的定名與分類》進行評論時,重申傅振倫先生的意見。
[34]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河北省博物館、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縣漢墓竹簡整理組:《定縣40號漢墓出土竹簡簡介》,1981年第8期;揚州博物館、邗江縣圖書館:《江蘇邗江胡場五號漢墓》,《文物》1981年第11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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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国古代史-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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