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吳簡所見“訾”字別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1996年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發掘出土以來,各路成果不斷。經過整理者17年來的辛勤耘耕,前後已有五卷釋文公佈,學術研究層面愈趨深化。對於吳簡中出現的“訾”字含義,學界曾有過多次質疑,但時值今日仍舊以“戶稅”之說勉為名分。細究起來,“訾”在吳簡中當真能夠擔當“戶稅”之意嗎?文章欲就“訾”字身世進行追溯與還原。
關鍵字:戶稅;罰金;罰款;服役;算賦
學者普遍認為吳簡所見“訾若干”是“戶稅”之意。[1]當真推敲起來,“訾”字能否解釋為“戶稅”是值得商榷的。
根據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貳)(叁)(肆)》[2]中含“訾”字簡的統計與分析,本文認為,“訾”可以讀為“抵”,義即“罰金”、“罰款”,確切講當為“小型罰款(或罰金)”。
《漢書·景帝紀》:“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師古曰:訾讀與貲同。”[3]《漢書·司馬相如傳上》:“ 相如既學,慕藺相如之爲人也,更名相如。以訾爲郎,事孝景帝,爲武騎常侍,非其好也。”顏師古注:“訾讀與貲同。貲,財也。”[4]即從音理上講,“訾”、“赀”均從此聲,二者当为通假。提出“戶稅說”的學者多依上揭文獻仅認定“訾”為“貲財”,我們則認為,用“財產”定義“訾”太過籠統,似缺乏說明實質性問題的依據。
已知秦簡《睡虎地秦墓竹簡》很多條關於“貲”字條文,如下,只擇要摘2簡作以說明:
【金布律】: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5]
【關市】: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xiàng]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6]
整理小組認為:“貲,有罪而被罰令繳納財物;贖,繳納財物去贖死刑或肉刑等罪,兩者含義不同。貲、贖、債在簡文中常連稱。”
另得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及當受購、償而毋金,及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除其罰、贖、責(債),及為人除者,皆許之,各以其二千石(四二七)官治所縣十月金平賈(價)予錢,為除。(四二八)
【集釋】引《晉書·刑法志》講秦漢時說:“《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7]
那古字典中如何解释“貲”字:
其一,《倉頡篇》:貲,財也。——《文選注》;《一切經音義》。[8]
其二,《說文解字》【卷六】【貝部】:“貲,即夷切。小罰以財自贖也。從貝,此聲。漢律:民不繇,貲錢二十三(據段注改)。”[9]這裏提示了我們兩個概念,第一,“貲”針對的是“小罰”而非“大罰”,也就是說,對刑罰較輕的情況以錢來抵銷自己的罪過。第二,汉律中“民不繇”的“繇”通“徭”,徭指役,役又分兩種,一為官府服的勞役,一為打仗時服的兵役,當然這兩種役也可混合負擔,這裏“貲”的二十三錢當是《漢儀注》所謂“又七歲之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時又口加三錢以補車騎馬”,明此“訾”由口錢來。但是就有一個問題是,許慎解釋的貲與其引文獻的貲內涵卻不相同。其實也好理解,段注認為許慎所釋為本義,所引材料字義當有發展引申,或許可以彌合。總之,貲有罰款的原始意義。吳簡所謂“訾”很可能就是由此演變而來。另外《論衡·謝短篇》“七歲頭錢二十三”亦謂此,然,許慎所謂“訾錢二十三”與算錢亦或“戶稅”亦有差別,正如孫詒讓所說“口率出泉···與漢小丁之口錢異”[10]。至於“貲”完之後還要不要再服役,另當別論。總之,不足以據上引《漢書》兩條來確定吳簡所謂“訾”若干為戶稅或者資產稅。
一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吴简简文中“訾”的意义。假定“訾”就是“戶稅”之意,我們試作三種假設。
首先,對比下列9組“凡口”云云與3組“右某家”云云簡文:
第一組: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3030. 凡口2事 訾50
1. 4946. 凡口2事 訾50
第二組:1.10383.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 8675.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 74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105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100
第三組:1. 7808. 凡口3事2 算1事 訾50
1. 8483. 凡口3事2 算1事 訾100
第四組:1.10380. 凡口3事2 算2事 訾50
1.10275. 凡口3事2 算2事 訾50
3. 6259.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1. 4496.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第五組:1. 7824.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50
1.1027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50
1.1023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338.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第六組:1.10245.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第七組:1. 9711. 凡口4事 算2事 訾50
3. 5614. 凡口4事 算2事 訾100
第八組:1. 3677.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3. 7004.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 39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375.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460.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1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200
第九組:3. 6238. 凡口9事 訾1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第十組:1.1626. 右溺家口食2人 訾1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1.5442. 右□家口食2人 訾20
4.2050. 右庢家口食2人 訾50
1.5477.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5497. 右□家口食2人 訾50(【注】“右”下□下半殘缺,上半從“艸”)
1.5504. 右侈家口食2人 訾50
1.2916. 右冀家口食2人 訾50
1.8950. 右蔦家口食2人 訾50
4.2639. /右□家口食2人 訾50
第十一組:1.9349. 右祚家口食9人 訾50
1.9324. 右隆家口食9人 訾100
1.9208. 右□家口食9人 訾200
第十二組:1.9403. 右主家口食10人 訾50
1.9055. 右彝家口食10人 訾100
如果是按人頭繳稅,我們知道,同一時期一個國家在同一賦稅層次或者同一戶口內容上會設定同一稅率。從上述12組簡可見,各組簡文前大部分一致,“訾”後數目分別不同,換言之,相同的口、事、算內容,有部分家庭卻要多繳納一倍甚至數倍的稅款,如簡例“1.7808.凡口3事2,算1事,訾50”(本文只抽取典型簡例,對其他同類眾簡不作贅述,下同)與簡“1.8483.凡口3事2,算1事,訾100”,簡文前段與中段內容完全一致,“訾目”卻相差2倍。同種家庭情況卻按征不同稅率,“戶稅”之說實在存疑。
其次,觀察本文文末附錄一“凡口”云云、“右某家”云云簡可見,自“凡口2……”至“凡口9……”、自“右某家口食2人”至“右某家口食16人”(“訾50”約占“訾”簡總計3/4),不論家庭口、事、算多少,均有可能得“訾50”之數。戶口內容各不相同,卻徵收相同的稅額,我們認為,以此作為稅制考慮,缺乏依據。
再次,假設,東吳政府在不同時期曾調整過稅率,[11]即是說,假設簡文所見的“訾50”、“訾10、20、100、200、300、1000、5000”是由於政府調整了稅收標準的結果,那我們將進行如下討論。參看下列具體的“凡口”云云、“右某家”云云簡文:
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2972. 凡口4 訾20
3. 2964. 凡口6 訾20
1.105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100
1. 8483. 凡口3事2 算1事 訾100
3. 6259.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1. 4496.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3. 5614. 凡口4事 算2事 訾100
1.10438. 凡口5事 算5事4 訾100
1.10312. 凡口5事3 算2事 訾100
1.10121. 凡口8事6 算4事3 訾100
3. 6238. 凡口9事 訾100
1.10355. 凡口9事5 算3事2 訾100
1.10464. 凡口11事8 算5事3 訾100
1.10272. 凡口13事11算8事7 訾100
1.1023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338.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1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200
1.10044. 凡口5事3 算2事1 訾200
1.10069. 凡口7事4 算3事2 訾200
1.10311. 凡口7事5 算1事 訾200
1.10045. 凡口7事6 算4事3 訾200
1.10366. 凡口8事4 算2事1 訾200
1.10324. 凡口8事6 算2事1 訾200
1.10295. 凡口11事8 算1事 訾200
1.10151. 凡口7事5 算4事2 訾1000
1.10365. 凡口8事7 算3事2 訾10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1.10378. 凡口5事4 算1事 訾5000
1. 1626. 右溺家口食2人 訾1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1. 5442. 右□家口食2人 訾20
1. 9324. 右隆家口食9人 訾100
1. 9055. 右彝家口食10人 訾100
1. 9208. 右□家口食9人 訾200
1. 9094. 右熙家口食8人 訾300
1. 9349. 右祚家口食9人 訾500
即省簡如下:
凡口2、4、6……訾20;
凡口3、4、5、8、9、11、13……訾100;
凡口3、4、5、7、8、11……訾200;
凡口7、8、9……訾1000;
凡口4、5……訾5000。
以上,“凡口4……”能從“訾20”調整至“訾50(見附錄一)、100、200、5000”,“凡口5……”由“訾50(見附錄一)”調整至“訾100、200、5000”,等等;“右某家口食2人”能從“訾10”調整至“訾20”、“訾50(見附錄一)”,“右某家口食9人”能從“訾50(見附錄一)”調整至“訾100”、“訾200”、“訾500”,等等,我們深知,稅率調整都有其穩定的規律及其合理的幅度,而此類簡文“訾”的倍數毫無秩序,我們認為這在賦稅立法上不科學。
最後,從稅目上看,假定按漢律“人百二十為一算”[12],信手檢出一例“1.10272.凡口13事11,算8事7,訾100”,其中“算8”乘以“120”等於“訾目”960錢,可此簡卻只“訾100”,那吳簡中其他的諸如“訾10、20、50”更是連一算都不夠,也就更符合不了“算”的要求了。另外,附錄三中5組“出錢”云云簡,學者認定其為戶稅,出錢大致在2400至12000之間,那末,簡1.10272.的“訾100”相形之下更見其小。故而,我們至少可以作出“訾”簡應是與“出錢”簡不同的兩種出納方式的論定,在此階段“訾”作“戶稅”的說法應當可以完全排除掉了。
故而,我們大概可以得出“訾”字在吳簡中無法擔當”戶稅”之意的結論。
二
本文認為,吳簡所見“訾”應釋作罰金、罰款,可以讀為“抵”。
首先,本文推定“賦”包含在“役”內,“算若干事若干”應為“口若干事若干”中服役者所要繳納的軍賦。
據《三國志·吳書·三嗣主孫休傳》永安元年(西元258年11月)詔:“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湣之,其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13]
孫休之前,即便是“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也要“出限米”,根據孫休所詔“有五人三人為役”不僅優惠為“聽其父兄所欲留,為留一人,軍出不從”,而且還要“除其米限”,據此:如果服役,須交軍賦;如果免役,連同軍賦一併免去。也即表明,服“役”包含繳“賦”,如果“役”有工資的話,“賦”可能是工資中的一部分。如《孟子·滕文公》說:“使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14]“賦”與“稅”相區別。“助”是稅,其時野人不服兵役,所以不納軍賦而納稅,稅率為1/9。“賦”是軍賦,其時國人服兵役,所以交納軍賦,賦率為1/10。本文認為東吳可能按人頭繳納賦款,但至少此處我們可以明確一個細節:東吳役、賦一體。
另外,孫休史料也提示我們,這種役賦一體的形式可能只發生在“吏家”。依“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之意,我們也大致可以認為“吏家”可能就是“國中什一使自賦”中的“國中人”,與“使野九一而助”中的“野人”社會分工不同,職業不同,所繳稅、賦方式及用途也應不同。這種區分在孫權治下(多民族結構)其存在是合理的。
從“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可知,孫休之前,吏家如有5口人,3人在服役。結合簡例“1.10092.凡口2事1,訾50”,其中“事”相當於“役”,“口2事1”當指家有2口人,1人在服役。相關的,簡“2.7532./凡口5事,訾50”中的“口5事”即應是家有5口人,尚未有人服役。
同時觀察本文“凡口”云云簡可見,所統計簡牘中,無一簡文“算目”等於或大於“口若干事若干”數目。任舉一例簡“1.10272.凡口13事11,算8事7,訾100”,家有13口人,11人在服役,“算”可以高達“算11——算13”,但此簡只有“算8”,繼而翻遍現有吳簡,“算目”皆小於簡文前段“事目”。由此,我們可以推定,簡文中段“算目”皆在前段“事目”的範圍之內,另一層面,我們又可認定:“算若干事若干”應為“口若干事若干”中服役者所要繳納的軍賦。
其次,本文認為“複”與算賦相關,“複”役只免除自己的役,不能免除他人的役。
“凡口”云云簡中有3條“訾”前注有“複”字,如下結構,學者對此類“複”簡有認為是免役,[15]有認為是免算賦。[16]本文認為,“複”既在“算一”之後,當為免除算賦之意。
1.10516. 凡口5事4 算1複 訾50
1. 2990. 凡口4事3 算1事複 訾50
1.10243. /凡口4事3 算2事複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既然役、賦一體,“複”就有可能既“複”役又“複”算賦,但簡文中段“事”後有“複”字,前段卻從不見“複”字,且前段與後段明顯有空格隔開,即使在形式上也可以說明“複”字只管中段部分的算賦。
再有,漢文帝時賈山有言:“……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注:“一子不事,蠲[juān]其賦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17]即顏師古認為:“一子不事”意為家有90歲老者,免其一子役及其賦,“二算不事”意為有80歲老者,免除家中兩份算賦[18](並且根據前後兩句關係,我認為家有90歲老者,除了一子免役免賦外,還須享受“免除80歲老者家中兩份算賦”的優惠政策)。總之,於“人”來講,“不事”對應的是免役及其賦;於“算”而講,“不事”對應的是免除算賦。結合簡文,其中前段“口若干事若干”當指服役情況,中段“算若干事複”當指繳納算賦情況。
漢律有“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即是說漢朝“一人一算”。《漢書·晁錯傳》:“今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報,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複,天下明知禍烈及己也。”師古曰:“複,複除也,音方目反。”[19]當中的“一算之複”,應當是說如果免除算賦的話,一個人只免一算,反言之,人生前服役不僅不發報酬,而且服役者一人須繳納一算。這是秦規定,但從其中我們可再次證實,古人一般的認識是一人繳賦一算。那《漢書·高帝紀第一下》有言:“……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應劭曰:“不輸戶賦也。”如淳:“事謂役使也。”師古曰:“複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顏師古的注釋又衍生出另一問題:複其身是免除自身不服役、外加免除一戶之內皆不服役及繳賦,還是,僅複其一身不服役、免除一戶之內不繳賦?簡而言之是問:“複”身能否包括“複”全家的役?
我認為“複”身只能免除自己的役,最多可以免除自己的算賦及家人的算賦,但不能免除家中其他人的役。參見附錄二,原本“算1”的“腫、刑”手、足或病、肓等類人皆“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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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直接標明“複”的是一人的“算1”(也可能包含免除服役)。上表3條“口5事4”、“口4事3”均顯示家中有1人未服役(或已免服役),如果“複1人”役,全家均隨其“複”役的話,就不可能出現簡文前段“事4、事3”的記錄。故而,本文認定簡文中段出現的“複”一定是只管免除算賦。
故此,上述簡1.10516.與簡1.2990.中“算1(事)複”顯然意思是免除1份算賦;簡1.10243.中“算2事複”表示免除2份算賦(或表達為免除全部算賦)。
相關的,如簡例“1.10291.凡口5事4,算2事1,訾50”中“算2事1”當指:應繳2份算賦,已實繳1份;簡例“1.7808.凡口3事2,算1事,訾50”中“算1事”當指:應繳1份算賦,實際尚未繳納。
結合上文對簡文前段、中段部分的認定,我們再來分析一下簡文後段的“訾若干”部分。本文欲對此做兩方面的鑒定:
一方面,“訾”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罰金[20]。
我認為前述睡虎地雲夢秦簡整理小組對“貲”的解釋很到位,“貲”在刑事案件中應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犯小罪(如逃役或“受錢不輒入其錢缿[xiàng]中”)而被罰令繳納財物,宋豔萍、邢學敏在《裏耶秦簡“陽陵卒”簡蠡測》一文也指出“貲”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方法,[21]印正了開篇所講“小罰以財自贖”,也似乎可以解釋吳簡中諸如“2.7365.凡口5事,訾50”簡例中“事”後無人服役現象,“訾50”應當是對“不役”這種小罪的罰金;二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加刑罰金(即並處罰金),吳簡中“訾”不太可能是贖金,正如整理者所言,死刑、肉刑能用到“贖”,這種大罪其經濟處罰數目一定很大,“訾50”遠遠不夠抵銷其罪, 而“沒收財產”更無可能。我們再來比較觀察下列吳簡中的另類“訾”簡:
2.4492 .東陽裏戶人公乘烝敦年41算一刑左手 貲50
2.4507 .□□裏戶人公乘黃蕙年35算一踵(腫)兩足 訾50
2.4520 .東陽裏戶人公乘烝漁年53踵(腫)兩足 訾50
此三片“刑、腫”簡與格式“凡口·事· 算·事· 訾50”屬於同一“訾目”,本人在拙作《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刑(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或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手、刑(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或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足、斷足、踵(腫)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22]一文中對於“刑手、刑足、斷足、腫足、截手、截足”等名詞展開過詳細論述,認定“刑、斷、腫、截”皆為“肉刑”,此類簡中“訾”放於刑事制裁之後,無法獨自擔任主刑,因此極有可能是附加刑罰金。
總之,在此部分,我們認為吳簡所見“訾”在刑案件中可以是小罪的罰金,也可以是死刑、肉刑等大型刑事犯罪中的附加刑罰金。
另一方面,“訾”也有可能是行政罰款。
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提示:算賦徵收首先要以“裏”為單位對人頭“定算”;“定算”之後,按月多次徵收,每次只徵收1算中的一部分,或為8錢、9錢,或為10錢、26錢、35錢、36錢,直到征夠1算的定額為止。此處,本文可以肯定的是,“訾若干”絕對不會是分期納款的結果,因為按1算120錢來計算的話,如簡”1.10378.凡口5事4,算1事,訾5000”,其中簡文中段的“算1事”折合起來才值120錢,簡文後段卻要“訾5000”,明顯不符合邏輯。但江陵鳳凰山簡牘卻也給了我們另外的啟示,雖然“訾”不是分期繳賦的結果,但是“算賦”可以分期多次繳納,我認為“訾50”很有可能是對那些每月沒有按時繳納算賦(如“算3事”)或是未繳納完畢(如“算3事2”)的家庭所統一作出的行政罰款。
觀察下面吳簡(壹)中整理者已經確定好文序的一套簡文,可對我前文所述觀點進行復原及驗證。“凡口”云云簡是其他家庭成員簡的總概括,如:
1.130.吉陽裏戶人公乘孫潘,年35,算1。
1.131.潘妻大女蔦,年19,算1。
1.128.潘子女□,年5歲。
1.129.凡口3事2,算2事,訾50。
根據這組簡文,我們可知,孫潘為公乘身份,公乘多為“吏”,吏家如果是“國中人”,除尚未達到法定繳賦年齡之外,其他成人均須服役及繳賦。簡中“口3事2”表明孫家有3人,孫潘年35歲要服役,故“事1”;妻蔦19歲,符合服役年齡,故也應“事1”;孫潘與妻蔦每人各“算1”,孫潘子女年僅“5歲”,尚未達到繳賦年齡。因此,孫潘家須服役2人,繳納2份算賦,但實際上孫潘家的兩份算賦尚未繳納,故而罰款50。
三
以上我們證實了“訾”為“罰款”(或罰金,由於以下所舉簡例皆為賦役簡,吳簡刑罰簡甚少,故而暫以罰款統囊括刑事罰金或行政罰款,以下不再綴“罰金”)這一命題,那麼“罰款”之後的執行情況又當如何?本文主要分三方面來對罰款實施狀況進行收尾總結。
第一,如期繳納罰款。
參見附錄四與附錄五,有大量的“訾”前有“中”字,只有一簡“4.2031./食9人,訾50中”裏的“中”字置於簡末,一簡“1.10085.凡口4事3,算2事中,訾50”裏的“中”置於簡文中段“事”之後、在後段“訾50”之前並空開,還有3簡“中”字在“訾50”的“五”與“十”之間,如下:
4.2044. 右仳家口食4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為朱筆跡。)
4.2046. /右郞家口食4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為朱筆跡。)
4.2045. 右道家口食6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為朱筆跡。)
另外,《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殘戶簡二”的釋文為:1.凡口五事/;2.中 算三事 訾五十/;3.甲卒一人/”,[23]首先,我在形式上要對此簡進行一下更正。
先看下麵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的掃描圖: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此圖字跡不太清晰,從其模糊的字形,再結合整理者已公佈的釋文,我們依稀大致可以看出:
簡牘上部有:“中”字。
簡牘中部有豎排三列文字:
最右邊:凡口五事/;
中間:算三事;
最左邊:甲卒一人/”。
簡牘下部有:“訾五十/”字樣。
我認為,正確的釋文應當如下:
【中】 【凡口五事/;算三事;甲卒一人/】 【訾五十/】
再有,整理者的注釋也頗為籠統,只這樣說到:訾即貲。《漢書·景帝紀》後二年五月條載詔雲:“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雲:“訾讀與貲同。”
從吳簡“中”字情況與東漢“殘戶”簡觀察,“訾”、“五”、“十”三字之間分別留有一定的空白,且每處“訾50”前與上文留有幾字空白,離簡末也留有空白,我認為上述5簡當作筆誤,或者可以這麼說,“中”字位置並無要求,只要標明就行。吳簡的“中”均為朱筆(參見附錄四),與簡文的其他黑色文字區別開來,那麼“中”字有可能就是繳納完畢罰款後所作的批註,沒有標注“中”字的,應當是還未繳納罰款。
第二,超期繳納罰款。
“凡口”云云類中還有少量幾片“訾”目甚大的簡文,如下:
1.10151. 凡口7事5 算4事2 訾1000
1.10365. 凡口8事7 算3事2 訾10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1.10378. 凡口5事4 算1事 訾5000
我認為東吳當時應是對罰款做出了統一的常規標準,即“訾50”。此5簡“訾目”甚大,加上前文所列出的“訾100”、“訾200”等,既然可以分期繳賦,就會出現逾期未繳罰款並且也不繳納算賦的現象,對於這種情況,成倍增加罰款滯納金是有可能的。
同時,我們似乎可以回答開篇的一個問題:“‘以財自贖’完自己因‘不繇’行為而觸犯的‘小罰’之後是否還得繼續服役?”到此,我們可以推測,罰款之後仍須服役及繳納算賦。如果既不繳納罰款又不服役、賦的,每超過一個階段的法定日期,罰款就要加倍,直至服役、賦並且補齊罰款為止。
第三,特殊情況下減免罰款。
還有少量幾片“訾目”過少,如下:
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2972. 凡口4 訾20
3. 2964. 凡口6 訾20
以上這4片簡有一個共通特點,即只有“凡口若干”與“訾若干”組合而成,省略了前段“口若干事若干”中的“事若干”與中段部分的“算若干事若干”,此簡不計“役”、“賦”,卻仍判“訾20”,懷疑是因犯罪行為而被判處的罰款或附加刑罰款,短2倍小的罰額我認為應當認定為是減輕罰款的結果。再參照附錄二可知,“複”是對刑/腫者“算1”的免除。因此,東吳政府有可能對特殊情況適用了罰款減免政策。
四
小結:吳簡所見“訾”當為罰金、罰款之意。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是輕微刑事罰金或刑事附加刑罰金,一部分為行政罰款。對於逾期不繳罰金、罰款的,不僅要服役、繳賦,而且還要繳納罰款(金)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可以減免罰款(金)。交齊罰款(金)的會標注“中”字。至此,本文已將一般“訾”簡及其少量特殊情況論述完畢。
附記:筆者在寫作過程中承蒙姜建设、宋四辈、萧圣中、薛培武先生指導修改,在此一並感謝。
參考文獻: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貳)(三)(肆)[M].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2011.
[2]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
[3]陳壽.三國志[M].北京.中華書局.1959.
[4]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J].文物,1985,(1).
[5]孟子弟子.孟子[M].北京:中華書局,1954.
[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7]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整理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M].文物出版社,2006.
附錄一: “凡口”簡:1.10092. 凡口2事1 訾50
1. 9483. 凡口2事1 訾50
1. 9583. 凡口2事 算2事 訾50
1.10434. 凡口2事 算2事 訾50
1. 7813. 凡口2事 算2事1 訾50
1. 7943.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1. 4920.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1. 4907.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3. 3371. 凡口3事2 訾50
1.10159. 凡口3事3 算2事 訾50
1.10266. 凡口4事 算2事1 訾50
1.10422. 凡口4事 算3事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 8796. /凡口4事 算3事 訾50
1.10100. 凡口4事 算3事2 訾50
3. 3373. 凡口4事 算4事2 訾50
1.10303.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
1. 2949.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
1. 4506.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3. 8232. 凡口42事 算2事 訾50(【注】前“2事”應與“事2”之倒。)
1.10342. 凡口4事2 算2事1 訾50
1. 3389. 凡口4事2 算2事1 訾50
1.10352. 凡口4事3 訾50
1.10307. 凡口4事3 訾50
3. 5785. 凡口4事3 訾50
1.10226.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262.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084.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503.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 4447.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3. 8236.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490.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10469. 凡口4事3 算2事 訾50
1. 4856. 凡口4事3 算2事 訾50
1. 4879. 凡口4事3 算3事 訾50
1.10206. 凡口4事3 算3事1 訾50
3. 3008 . 凡口5 訾50
2. 7532. /凡口5事 訾50
2. 7365. 凡口5事 訾50
2. 7369. /凡口5事 訾50
1.10454. 凡口5事 算2事 訾50
1.10489. 凡口5事 算2事 訾50
1. 7392. 凡口5事 算2事2 訾50
1. 7368. 凡口5事 算3事 訾50
1.10305. 凡口5事 算3事1 訾50
1. 9708. 凡口5事 算4事 訾50
1. 4947. 凡口5事3 算1事 訾50
1. 7369. 凡口5事3 算3事 訾50
1. 7427. 凡口5事4 算2事 訾50
1. 3401. 凡口5事4 算2事 訾50
1.10291.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1. 3291.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1. 3916.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2. 3951. 凡口5事4算3事 訾50
1. 3396. 凡口5事4 算3事1 訾50
2. 4784. /凡口5事4算3事2 訾50
3. 5755. 凡口5事4 算3事2 訾50
2. 4166.·凡口5事4算2事1 訾50
1. 7831. 凡口6事 算3事 訾50
1. 8468. 凡口6事 算3事 訾50
1.10429. 凡口6事 算4事2 訾50
1.10101. 凡口6事3 算3事 訾50
3. 5732. 凡口6事4 算2事 訾50
2. 4411.·凡口6事4算2事1 訾50(【注】“訾”上有紅色筆跡,或為“中”字之殘。)
1. 3390. 凡口6事4 算3事2 訾50
1.10216. 凡口6事4 算3事2 訾50
3. 5768. 凡口6事5 算2事1 訾50
1.10304. 凡口6事5 算3事 訾50
1.10095. 凡口6事5 算3事2 訾50
3. 6727. /凡口6事5 算3事2 訾50
1. 3005. 凡口6事5 算4事2 訾50
1. 7703. 凡口7事6 算2事 訾50
1.10519. 凡口7事6 算3事 訾50
1.10054. 凡口8事□ 算3事2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 7939. 凡口8事5 算4事3 訾50
1. 9591. 凡口9事6 算6事5 訾50
1. 7404. 凡口9事7 算4事2 訾50
“右某家”簡:4.2050. 右庢家口食2人 訾50
1.5477.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5497. 右□家口食2人 訾50(【注】“右”下□下半殘缺,上半從“艸”。)
1.5504. 右侈家口食2人 訾50
1.2916. 右冀家口食2人 訾50
1.8950. 右蔦家口食2人 訾50
4.2639.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8461. 右恕家口食2人 算2 訾50
4.2477. 右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口食2人 訾50
2.466. /□家口食2人 ……訾50
2.499. ·右鈞家口食2人 …… 訾50
4.1096. 右□家口食3人 訾50
4.2456. 右長家口食3人 訾50
4.386. ·右怒家口食3人 訾50
4.410. 右果家口食3人 訾50
4.2015. 右範家口食3人 訾50
4.416. 右夳家口食3人 訾50
3.6113. /右□家口食3人 訾50
3.717. 右乾(?)家口食3人 訾5/
1.5572.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5509. 右直家口食3人 訾50
1.5348. 右張家口食3人 訾50
1.5349. 右生家口食3人 訾50
1.5698. /3人 訾50
1.5552. 右□家口食3人 訾50
3.6235.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100.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265.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243. 右欣家口食3人 訾50
1.8488.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046. 右金家口食3人 訾50
1.8467. 右妾家口食3人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8970. 右銀家口食3人 訾5/
1.9044.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511. 右布家口食3人 算1 訾50
1.9572. 右□家口食3人 算1 訾50
1.9669. 右山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1.10532. 右□家口食3人 算2 訾5/
1.7606. 右春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1.8411. 右客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4.175. 右逢(?)口食4人 訾50
4.1930. 右要家口食4人 訾50
4.177. 右鳴家口食4人 訾50
4.196. 右送家口食4人 訾50
4.199. 右□家口食4人 訾50
4.399. 右展家口食4人 訾50
4.409. 右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家口食4人 訾50
4.784. 右善家口食4人 訾50
3.5728./ 右客家
学习中国历史故事手抄报
口食4人 訾50
3.5793. 右生家口食4人 訾50
3.5816. 右湛家口食4人 訾5/
4.2657. 右旁家口食4人 訾50
2.2160.·右□家口食4人 訾50
1.3332./ 右□家口食4人 訾50
4.2694. /家口食4人 訾50
1.5527. 右胤家口食4人 訾50
1.4127. 右□家口食4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1.3272. 右豫家口食4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1.9096. 右化家口食4人 訾50
1.9260. 右□家口食4人 訾50
1.9247. 右胤家口食4人 訾50
1.9450. 右孫家口食4人 訾50
1.8475. 右廉家口食4人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8464. 右□家口食4人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9211. 右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家口食4人 訾50
1.9482. 右□家(?)口(?)食4人 訾50
1.8478. 右□家口食4人 算1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4.2472. 右訢(?)家口食5人 訾5/
4.778. 右鳴家口食5人 訾50
4.852. 右理家口食5人 訾50
4.174. 右幸家口食5人 訾50
4.415. 右兔家口食5人 訾50
4.202. 右待家口食5人 訾50
4.420. 右□家口食5人 訾50
4.429. 右先家口食5人 訾50
4.2460. □□□口食5人 訾50
3.6041. 右奚家口食5人 訾50
4.549. 右兵家口食5人 訾50
3.6265./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5476. 右罷家口食5人 訾50
1.5503. 右品家口食5人 訾50
1.10396. 右奇家口食5人 訾50
1.9448. 右胤家口食5人 訾50
1.9348. 右豔家口食5人 訾50
1.9357.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8447. 右元家口食5人 訾50
1.8481.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9040.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9209. 右營家口食5人 訾50
2.4403. 右雙家口食5人 訾5/
1.5420./ 右會家口食5人 訾50/
1.5522./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8491. /右胡家口食5人 算2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4.381. 右民家口食6人 訾50
4.610. 右碩家口食6人 訾50
4.2019. 右士家口食6人 訾50
1.5298. 右桓家口食6人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5326. 右馬家口食6人 訾50
4.2650. 右周家口食6人 訾50
4.1926. /□□家口食6人 訾50
4.2049. 右明家口食6人 訾50
4.2465. /家口食6人 訾50
1.2930./ 右□家口食6人 訾50
1.9504. 右□家口食6人 訾50
1.9292. 右高家口食6人 訾50
1.8937. 右崇家口食6人 訾50
1.9042. 右先家口食6人 訾50
1.9736. 右仲家口食6人 訾5/
1.5303. 右霸家口食6人 訾5/
4.567. 右頁家口食7人 訾50
4.633. 右騰家口食7人 訾50
1.2919. 右□家口食7人 訾50(【注】簡中有朱筆塗痕。)
1.2931. 右厚家口食7人 訾50
2.1876.·右專家口食7人 訾50
1.9376. 右雅家口食7人 訾50
1.5423. 右拾家口食7人 訾50
1.9017. 右仲家口食7人 訾50
1. 5545. /□食7人 訾50
2.2294.·右政口食8人 訾50(【注】依文例,“政”下脫“家”字。)
1.9651. 右□家口食8人 訾50
2.2330. 右舉家口食8人 訾50
1.9405. 右仵家口食8人 訾50
2.7967. 右文(?)家口食8人 訾5/
1.9403. 右主家口食10人 訾50
1.8897. 右紹家口食11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1.9024. 右溫家口食12人 訾50
4.2832./ 右□家口食15人 訾50
4.629. 右房家口食15人 訾50
4.627. 右倚家口食16人 訾50
附錄二: 1.3071 .常遷裏戶人公乘鄧卿年33算1刑左手複
1.2950 .常遷裏戶人公乘何著年54算1刑兩足複
1.3017 .高平裏戶人公乘魯開年32算1刑左手複
3.6290 .富貴裏戶人公乘區赤年18算1腫兩足複
3.3369 .騰兄公乘鬥年33算1雀兩足複
3.5784 .彈弟公乘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年22算1雀右足複
1.10544.子公乘末年21算1雀兩足複
1.3328 .尾妻大女汝年15算1刑右足複
3.5772 ./ 妻大女思年43算1踵兩足複
1.2880 .雷寡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大女杷年32算1刑右足複
1.10242.客小妻大女妾年30算1腫兩足複
1.3982 .妻大女甽年27算1刑左手複
3.5733 .妻大女繒年39算1刑左手複
1.2896 .妻大女訾年23算1腫兩足複 /
1.3067 .妻大女□年25算1腫兩足複
3.3385 .妻大女歷年29算1腫兩足複 /
1.3286 .妻大女思年33算1腫兩足複
1.2938 .妻大女思年33算1盡(?)腫兩足複
1.3938 .妻大女□年58算1腫兩足複
1.3981 ./大女貞年33算1腫右足複
3.6735 ./……36 算1刑右足複
3.6933 ./年23 算1刑右足複 /
1.3043 ./2算1腫兩足複
3.3417 ./□算刑左足複 /【注】“算”下脫“1”字。)
3.7125 ./ 算1腫兩足複/
1.3075.子公乘客年28算1苦腹心病複
1.3346.子公乘生年23算1真吏複
1.3323.谷陽裏戶人公乘鄭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年36算1給州吏複
附錄三:(背面皆省略) 第一組故戶下品:1.1400 /下品出錢2400臨湘侯相
1.476 正 /戶下(?)品出錢4000/(疑為4400)
3.714 正 都鄉男子五賜故戶下品出錢4000□□ /(疑為4400)
2.7785正 都鄉男子□□故戶下品出錢4400/
2.7244正 都鄉男子□□故戶下品出錢4400/
2.3496正 都鄉男子嚴何故戶下品出錢4400/
2.6754正 都鄉郡吏黃璘(?)故戶下品出錢4400/
2.7925正 都鄉大男□佐故戶下品出錢4400□/
2.7627正 都□大男周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故戶下品出錢4400□……/
2.7404正 都鄉男子 …… 下品出錢4400侯/
2.7246正 都鄉男子□□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6764正 都鄉男子馬米(?)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6753正 都鄉郡卒張仲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7012正 □鄉縣吏張近故戶下品出錢4千4/(疑為4400)
2.6796正 /蔡勖□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
2.7924正 /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6751正 /戰(?)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7247正 /男逢鳴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7405正 /大男劉顏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7245正 /鄉男子逢政故戶下品出錢4400侯相/
2.8296 /下品出錢4400臨湘侯相 見 /
3.3336正 /吏馮莊故戶下品出錢4400臨湘侯相/
3.6222正 /品出錢4800侯相 /
3.6969正 ……故戶下品出錢4800臨湘侯相□□/
1.381 正 /□真故戶下品出錢□千□百九十四侯相 /(疑為5594)
第二組新戶下品:2.2938正 /都鄉男□□□新戶下品出錢5594……
2.2941正 都鄉大男區通(?)新戶下品出錢5594侯相……
2.2945正 都鄉大男□□新戶下品出錢5594侯相……/
2.2910正 /□鄉男子潘萏新戶下品□……□百九十四侯相……年1月12日典田掾蔡□/
第三組故戶中品:1.1518 模鄉大男蓋轉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
1.1542 模鄉大男李信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1.1552 模鄉大男□舉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1.1543 模鄉大男吳丁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1.1525 模鄉大男周待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
3.7788正 都鄉男子□□故戶中品出錢8000/
1.466 正 都鄉男子□□故戶中品出錢8000……/
1.6869正 都鄉男子 故戶中品出錢8000□□/
3.874 正 都鄉男子烝彭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
2.7127正 都鄉州卒周碩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
3.1212正 都鄉男子葛(?)□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
3.871 正 都鄉男子朱(?)□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注】“朱”下□上半殘缺,下半從“口”。)
3.716 正 都鄉男子蔡得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3.715 正 都鄉男子吳山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
3.712 正 都鄉男子吳夏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
3.713 正 都鄉男子□□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
3.711 正 都鄉男子□□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
1.379 正 都鄉男子朱萇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2.6789正 都鄉男子劉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騰)馬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2.7546正 /……中品出錢8000……/
1.551 正 /中品出錢8000侯/
1.224 正 /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1.385 正 /故戶中品出錢8000侯相/
1.1262 /□力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1.1565 /□□□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1.1540 /吏□□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1.1519 /吏黃況故戶中品出錢8000臨湘侯相 □□ / □□□
第四組新戶中品:2.2978正 都鄉男子□□新戶中品……9000……/
2.2943正 都鄉男子許靖新戶中品出錢9000侯相……年5月12日典田□□
第五組故戶上品:1.173 正 都鄉縣吏鄭郞故戶上品出錢1200侯相/
2.7787正 都鄉男子潘通故戶上品出錢10000/
1.170 正 都鄉男子誦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故戶上品出錢12000/(【注】“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為“惉”之俗體。)
1.433 正 都鄉男子張粹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430 正 都鄉男子黃旱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172 正 都鄉男子朱敬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3.869 正 都鄉男子聶之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3.870 正 都鄉男子鄭□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注】“鄭”下□右半殘缺,左半從“氵”。)
3.868 正 都鄉男子龔也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
1.396 正 都鄉男子□□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377 正 都鄉男子黃治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177 正 都鄉男子□□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171 正 都鄉男子修故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3.913 正 □鄉男子□□故戶上品出錢12000侯相……
1.3299正 /戶上品出錢□萬3000侯相…… (疑為130000)
附錄四: 1.9223. 右騭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637. 右懸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6116. 右樵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337. 右卓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481. 右□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6115. 右金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6172. 右夷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6043. 右海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4.2641./ 右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4.2659. 右它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4.2699. 右文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3.6565. /平家口食3人 中訾5/(【注】簡中“中”為朱筆。)
1.3386. 右龍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中”為朱筆。)
1.2935. 右軍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2999. 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437. 右童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448. 右碩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396. 右曾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520. /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2.4409. 右從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字為紅色筆跡。)
1.9461. 右像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55. 右呂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41. 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137. 右靖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296. 右文家口食3人 中訾5□(【注】簡中“中”為朱筆。)
1.9286. 右妾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28. 右任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5817 □□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2923. 右頭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5407. 右難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97. 右遵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又,本簡背面有反文“□□裏戶人公乘□□年十五(?)”等,系另簡所留印痕。)
1.9070. 右狢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026. 右禿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190. 右欣家口食4人 中訾5/(【注】簡中“中”為朱筆。)
4.2648. /口食4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4.2636. /右平家口食4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4.2701. 右妲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中”為朱筆跡。)
1.10478. 右石家口食3人 算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87. 右陽家口食3人 算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569. 右草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8685. 右□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簡中“中”為朱筆。又,“家”上□上半殘缺,下半從“心”。)
1.9191. 右迸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84. 右取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393. 右還家口食3人 子女連年3歲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9402. 右仲家口食9人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4.2047. /家口食10人 中訾100(【注】“中”為朱筆跡。)
附錄五: 1.10156. 凡口3事 算1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3343. 凡口3事2 算2事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10202. 凡口4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3076. 凡口4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2907. 凡口4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 5905. 凡口5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3. 5744. 凡口2事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10444. 凡口3事3 算1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2944. 凡口4事 算2事1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4908. 凡口4事 算3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7815.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7816.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3064.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 2940.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1.10214.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簡中“中”為朱筆。)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3月19日15:27。)
[1]王素、宋少華、羅新認為:“右某家”及“凡口”云云簡,其下幾乎都有“訾”多少的記載。“訾”數從“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如果認為“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屬於戶口統計,則此“訾”可能就是“貲”的通假。“貲”為戶稅,又稱“戶貲”。當時,戶均分品,依品繳錢。但三人轉而又提出疑問:……此“錢”和“稅錢”,與前舉“右某家”及“凡口”云云簡稱“訾”不同,“戶稅”和“戶貲”是否就是一回事。參見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J].文物,1999(5):35.
張旭華也認為:東吳初年實行的戶稅分三品徵收之制,顯然是沿襲東漢早已實行的評貲確定戶等之制而來。並且,在出土的“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吳簡中,其下幾乎都有“訾”多少的記載。認同《新收穫》一文的“‘訾’可能就是‘貲’的通假,‘貲’為戶稅,又稱‘戶貲’。參見張旭華.吳簡“戶調分為九品收物”的借鑒與創新[J].許昌師專學報,2002,2(4):48.
於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在非正式發表的網站上則認為,戶品所出的錢與吳簡中的“訾”(戶貲)不可能是同一種稅,兩者數額相差太大。走馬樓戶口名簿籍中帶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樣的簡,除了人口及口算總數的統計之外,後面幾乎都有“訾若干”的記載,“訾”從數十到上千不等,以“訾五十”居多(如簡2907,2916),最少有“訾十”(簡1626)、“訾二十”(簡5442)者,最多有“訾一千”(簡948)、“訾五千”(簡10392)者。“訾若干”所提到的數目與戶品出錢的數目無法吻合,因此可以斷言,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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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同一種稅。但其文章載《史學月刊》上略去對“訾”的論述。前引參見於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7393959.1/。後引參見於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J].史學月刊.2006(2):28-32.
王彥輝認為:“如果他們所欠是財產稅,欠幾百錢尚能理解,如走馬樓吳簡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等或許就是民戶一年的貲稅,但高達11271錢的士伍小欬[kài]按家貲四萬計,以漢制每萬錢納120錢,他竟然欠了近23年半的財產稅,這恐怕是很難說通的。”“如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所見“殘戶簡二”有“凡口五事,算三事,訾五十,甲卒一人”的記載,這個“訾五十”與“算三事”並列,所指當為財產稅。我們再將之和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訾三百”、“訾一千”等聯繫起來考慮,就會發現,這些“訾錢”都是整數,顯然是根據不同戶等確定下來的定額,而與“算百二十”不屬於一個範疇,也與因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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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物的“貲錢”有別。”參見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征賦”》,《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參見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征賦”[J].中國史研究,2012(1):58-76.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貳)(三)(肆)下冊[M].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2011.下同。
[3](漢)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152.
[4](同上,第2529頁).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38.
[6](同上,第42頁).
[7]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C].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248.
[8](清)孫星衍.倉頡篇[M].商務印書館,1936:45.
[9](漢)許慎.說文解字[M].柴劍虹、李肇翔,主編.九州出版社,2001:362.
[10]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93.
[11]如嘉禾4年(西元236年),“常限田”和“餘力田”中“熟田”繳70錢,“旱敗田”繳37錢;至嘉禾5年,“熟田”、“旱敗田”分別調整至80錢、免收,表明孫權時期曾統一調整過稅率。
[12](漢)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1:46.
[13]陳壽.三國志[M].北京.中華書局.1959:867.
[14]孟子弟子.孟子[M].北京:中華書局,1954.
[15]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J].文物,1999(5):34.張榮強.說孫吳戶籍簡中的“事”[C].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1):206-209.
[16]且其中高敏先生認為東吳依然實行口錢、算賦政策。高敏.讀長沙走馬樓簡牘劄記之一[J].鄭州大學學報,2000(5).侯旭東.讀“長沙三國吳簡”劄記[C].北大走馬樓吳簡讀書班討論稿.
[17](漢)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2335.
[18]《漢書·高帝記》四年載:“秋七月,立黥布為淮南王,八月,初為算賦。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算”:成丁繳納的算賦。
[19](漢)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8:2284-2285.
[20]當代中國法典涉及刑事中經濟處罰稱為“罰金”,涉及行政或民事稱為“罰款”,本文此處標記只為區分刑事罰金與行政罰款,二者其實皆為罰錢。但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罰金”是要與許多漢簡(如武威旱灘坡漢簡、張家山漢簡等)中的“罰金”意義不同,如《晉書·刑法志》在講秦漢時說:“《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如果考慮《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貲甲”、“貲盾”的話,古代的經濟處罰應包括罰錢、罰黃金、罰武器,比照當代經濟處罰內容要豐富得多。東吳時並不分刑事、行政,故而本文的罰金、罰款皆罰的是錢,下文中主要論述的當代法律概念上的罰款當然也包括罰金的內容。
[21]宋豔萍、邢學敏.裏耶秦簡“陽陵卒”簡蠡測[J].簡帛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120-134.
[22]郭聰敏.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刑(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或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手、刑(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或
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足、斷足、踵(腫)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C].中國政法大學第四屆張晉藩基金會.2013.
[23]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整理組.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M].文物出版社,2006:10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78.html
以上是关于吳簡所見“訾”字別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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