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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簡“尉卒律”校讀(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由編號爲1234、1259、1258、1270等四枚簡組成的一條“尉卒律”,釋文、圖版并見于周海鋒先生所撰《岳麓秦簡〈尉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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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14輯,中西書局2015年)一文。其釋文如下:
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為土五(伍)。1234有爵寡,以爲毋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莂小爵。爵而傅及公1259士以上子皆籍以爲土五(伍)。鄉官輒上奔書縣廷,廷轉臧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鄉。1258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1270
按我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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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文應改讀如下:
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為土五(伍);1234有爵寡,以爲毋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1259士以上子皆耤(籍)以爲土五(伍)。鄉官輒上奔書縣廷,廷轉臧(藏)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鄉1258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1270
其中用作“削”的“筋”字出現兩次。後一字原釋文誤釋爲“莂”。此字左下部所從的“肉”大致清楚,只是略有殘泐,仍應是“筋”字。
“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耤(籍)以爲土五(伍)”當作一句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云: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364、公卒及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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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司寇、隱官子,皆爲士五(伍)。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365
秦代當有類似制度,小爵擁有者與高爵擁有者之子比無此條件者傅籍的年紀要遲後若干年。但當小爵擁有者亡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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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爵位被削去,其與高爵擁有者之子均即失去了這種優待。有關秦代傅籍的標準和年齡,學者有不同推測,這條律文間接顯示,無爵者傅籍標準是“年盈十八歲”。
律文中“鄉官”出現兩次。後一處“鄉官”原釋文在其間斷讀,周海鋒先生進而認爲1258與1270二簡“銜接不太順暢,中間當缺失一枚或數枚簡”。其實不然。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1日11:15。)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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