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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𥿍其計”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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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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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𥿍其計”臆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𥿍其計”臆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𥿍其計”臆解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周海鋒先生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發表的〈嶽麓秦簡《尉卒律》研究〉和何有祖先生近日在武大〈簡帛網〉上的〈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都討論到嶽麓書院藏秦簡的這兩簡:
《尉卒律》曰: 為計,鄉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入穀、徙除及死亡者, 謁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 (1397)
比其牒,里相就殹(也)以會計。黔首之闌亡者卒歲而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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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計,籍書其初亡之年月于
“𥿍其計”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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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藏以戒其得 (1372)
這兩簡內容相關,內容可分前後兩部分,前部至「里相就殹(也)以會計」止。開頭「為計」二字,清楚說明本條規定針對地方鄉里等單位如何為上計之「計」,接著說鄉里每個月都要向縣尉上報鄉里中的情況。縣尉則須將鄉里上報的穀物收入、人口的徙、除和死、亡,按月分類,用牒記錄。十月時,即以這些牒為據,再與各里的里典、父老「會計」,加以核實(「比其牒」之「比」應即案比之「比」) 。「會計」是秦漢文書術語,指合而計算之。《說文》:「會,合也」,「計,會也、筭也 」。合而計算的「計」即「為計」、「計簿」或「上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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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1]何有祖釋「入穀」為「入㝅」,謂:「”入㝅”之“入”爲它處黔首遷來,而“㝅”爲黔首處于幼兒待哺乳的狀態。二者都意味著鄉里內人口的增加」。陳偉先生在武大簡帛網剛發
的一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贊同何有祖「㝅」之釋,認為其說「當是」,但提議釋「入穀」為「人㝅」,相關整句宜釋作:「嗇夫及典、老月辟其鄉里之人㝅、徙、除及死、亡者」。[2]這樣的釋讀允為一說。但令人有些不安的是:
第一,不論釋為「入㝅」或「人㝅」,迄今在秦漢法律文書中無例可循。先秦傳世和出土文獻對初生子,或稱嬰、子,或說「產」、「初產」(如睡虎地秦簡「喜產」、《孟子•滕文公》:「陳良楚產也」、《嶽麓肆》《傅律》簡1256:「子乃產」、里耶簡16-9「…初產至今年數…」),或曰「生」(《商君書•去強》:「生者著,死者削」)。或許「人㝅」的㝅如徐鍇所說「楚人謂乳曰㝅」;㝅為楚語,楚地簡出土日多,今後或有新材料可以證明。可是以上睡虎地、里耶出土和嶽麓書院所藏,凡和秦有關的簡都用產或子字,如果《尉卒律》是秦律,會用楚人的詞語嗎?
第二,要講人口增加,為何只提新生待哺乳的嬰兒,不及其它遷入的男、女,不提「獲流」而增加的人口? 新生固然和死相對,但在一個人口流徙的時代,人口增加(主要指統治者在乎的戶籍人口增加)的來源,多種多樣,當時的律不會不考慮到。
第三,在《尉卒律》針對鄉里「為計」的條文裡,僅僅提及人口不免令人納悶。今天已淸楚知道,秦漢鄉里之「計」除計人口,最少也須計糧食。《商君書•去強》說強國要知十三數,倉府、[3]男女、馬牛芻藁皆在其列。《尉卒律》規定鄉里如何「為計」,想來和秦自孝公、商君以來富國強兵的傳統有關。「為計」幾不可能不及糧食。當然《尉卒律》條文甚多,規定如何「為計」,可以分在不同的條文中,而我們現在僅見一條,不排除這條僅及人口,關乎穀糧收支的目前未見而已。
第四,更關鍵的是字本身的隸定。去夏我在嶽麓書院學習時,見讀簡班所作二校稿釋文原作「入㝅(穀)」,正式出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牘(肆)》釋文相同。[4]周海鋒發表的大文則作「入穀」。私意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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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𥿍其計”臆解
釋為「穀」較妥。一則字形較合,左旁下半部似可釋為「子」,實較適合釋作「禾」。禾下左側一撇十分清楚,僅缺右側一撇。禾下左側一撇和其上寶蓋「ㄇ」的左側一筆明顯非同一筆,如釋為「子」,則不該有左側這一撇。里耶簡J1(16)6正和嶽麓書院〈為吏治官及黔首〉簡63正貳上的「穀」字可參。[5]二則釋為穀,和「為計」的脈絡較為相合。江蘇尹灣西漢東海郡功曹史師饒墓所出集簿牘和上計的「計」有關,其上既計人口男女數,也計諸穀出入數量。集簿牘最末一行有「一歲諸穀入」之句,「穀入」和「入穀」應屬同一事。居延漢簡中「入穀」一詞很多(35.13、303.3、303.50、EPT27.11、EP48.137、EPT52.185…),可參。《嶽麓書院藏秦簡牘(肆)》注53引《史記》,認為「入穀」同於內粟或納粟;這樣説,也是對的。
「徙」指人口移徙,「除」指除復之除,即免除徭役。湖北紀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木牘有免老和罷癃的統計,即和免除徭役有關。這篇小稿曾先呈陳偉先生指教,承陳先生百忙之中傳下電郵指示並舉出《嶽麓肆》簡《置吏律》213:「其有除以為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褭者」,「顯示“除”的範圍相當廣泛。」《置吏律》這一條講除吏,及於縣匠、牢監、牡馬、簪褭者,「除」字適用範圍的確很廣。但這條出自《置吏律》,和《尉卒律》「為計」講穀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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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脈絡不同。是不是合適將《置吏律》所說的「除」移到《尉卒律》,作同樣理解? 大家不妨進一步考慮。
「死」指死亡,湖南郴州蘇仙橋西晉上計簡中有不少「一歲死若干百人,若干男,若干女,若干奴,若干婢」、「率計若干人死」(C2-86、C2-35)的記錄;[6]「亡」指逃亡而脫離地方郡縣的戶籍管轄。秦漢地方各級政府須按月、四時總計穀物收支及人口增減等以備一年的上計。江蘇尹灣西漢功曹史師饒墓所出東海郡集簿牘、安徽天長十九號墓出土的戶口簿、算簿和湖北紀南松柏村周偃墓出土的免老、新傅和罷癃牘等等很可以啟發我們對秦《尉卒律》這一條內容的認識。[7]
《尉卒律》此條後半部自「黔首之闌亡者卒歲而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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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計」始。前半部提到人口有死,有逃亡;人死無可如何,逃亡則須誘使回歸或緝捕。因此,後半部進一步針對逃亡作了更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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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字形清晰,解說則有異見。周海鋒從陳松長先生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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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讀為觚,是一種簿籍竹木簡的專稱。[8]何有祖從陳偉先生説,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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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作嫴,指當事人有關保任的記録。誠如周海鋒和何有祖二位所說,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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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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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動詞;從「籍書其初亡之年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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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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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名詞,應是一種籍或簿。
我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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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計」是要求自計簿中特別抽出那些逃亡滿一年未歸者的名字,別集為一名籍或簿冊,標明其初亡的年、月。「戒」字意思頗多,有留神、準備之意。如《詩經•小雅•大田》「既種既戒」,鄭箋: 「季冬命民出五種,計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此之謂戒,是即備矣。」「善藏,以戒其得」是說妥善收藏保存這個特別的名冊,警覺並準備好使逃亡的人歸來或捕獲。不論自行歸來或捕獲,對官府來說,都是再「得」人口。戰國秦漢時人口流徙逃亡的很多,秦漢政府都非常重視如何使流亡或逃亡的人口回歸戶籍。尹灣集簿上叫作「獲流」,和這裡說的「得」應該意思相似。
換言之,凡為某一特定目的,自某些簿籍中抽取某些部分再編綴而成的簿籍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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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紬」。戰國秦漢文字「由」、「古」二形每相混同,前賢已論。[9]紬是名詞,也是動詞。動詞有二義: 第一,紬即抽。劉熙《釋名‧釋綵帛》:「紬,抽也,抽絲端出細緒也。」《史記‧曆書》「紬績日分」,《索隱》:「紬績者,女工紬緝之意。」《漢書‧谷永傳》「燕見紬繹」,師古曰:「紬讀曰抽,紬繹者,引其端緒也。」陳劍大文引居延簡122.7「又紬大刀欲賊傷吏」 (附圖一) 的紬,正是抽出大刀傷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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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 居延簡122.7紅外照局部 附圖二 居延簡162.13 紅外照及局部
《居延漢簡(貳)》(臺北: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
紬作動詞的第二義是綴集。《史記‧太史公自序》:「紬史記金匱石室之書」。《索隱》引小顏云:「紬,謂綴集之也。」《新唐書‧韋貫之傳》附子韋澳傳提到唐宣宗欲方鎮刺史「各悉州郡風俗」,學士韋澳受命撰書「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紬次即抽取諸志相關部分,綴集而次序之也。以上抽取、綴集二義明顯相互關聯,取義於女工抽絲緖而後緝績。
再看張家山《二年律令‧戶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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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年細籍」的細字。陳劍先生指出這是錯字,應作「紬」。他說:「“紬”所表示的是一個跟“籍”意義相類的詞,當時有“爵紬”、“田紬”及“年紬”,分別是跟登記爵、田及年有關的簿籍。這樣,《戶律》簡328的“戶及年籍、爵紬”就是戶籍、年籍和“爵紬”三種簿籍;簡331的“年紬籍”就是關於“年紬”的籍,或是對記錄有關“年”的信息的簿籍,“紬”本身又加以登記而形成的簿籍,或是將“年紬”本身加以編聯匯總而成之“籍”。但按照這種理解,反覆思之,卻始終也不能爲“紬”找到合適的詞來將上舉資料都真正讀通。」[10]
陳劍之說甚精,可從。他雖立此說,卻仍感覺還有難以真正讀通之處。他討論居延簡162.13的「脫毋紬」(附圖二),因無它例可參,確實不易明白讀通。其實如果參考以上《釋名》、《史記索隱》等所說,紬乃抽、綴集、紬次,應可明白,也可讀通以上提到的幾種資料,不須另外找詞。正如陳劍所說紬是一種籍。「脫毋紬」就是在納入這份賜爵記錄冊子上的某故小男,曾經可能因疏忽,沒自某種籍簿中抽取出而脫漏,因此說脫毋紬;發現脫漏後,補入了這份冊子,因此特別注明他曾「脫毋紬」。居延這份由十餘枚簡組成有關賜爵記錄的冊子(最新紅外線圖版見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臺北: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魯惟一(Michael Loewe)曾嘗試復原過簡冊,私心頗疑是一份另一種形式的爵紬籍或簿。因無標題簡,暫難定論,姑妄言之,俟考。
紬作為一種籍或簿似可上溯至秦。從里耶秦簡看,較早某一時期的秦戶籍簡上沒有年齡,而另有所謂的「年籍」。如想知道或總計年籍中某部分的內容,可自「年籍」中抽出特定相關部分,綴集成「年紬籍」。[11]里耶戶籍簡上的一戶僅有戶長、戶人名、爵里、賦役和親屬身份記錄。如果為了知道和總計各鄉里擁有爵稱的人數,則可自戶籍中抽取和爵有關的部分而另編成「爵紬籍」,恰有一里耶簡或可為爵紬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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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
大夫一戶
大夫寡三戶
不更一戶
小上造三戶
小公士一戶
士五(伍)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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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寇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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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子□
大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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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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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8-19,《里耶秦簡牘校釋》頁32-33)
這一簡沒標題,不能準確知道其名稱。順著前文所説,暫推定它為某里的「爵紬」或「爵紬籍」。它按爵級高下排列並統計戶數,其中公士以下、小男子和大女子若干戶無爵,遂附於爵籍之末,以成完整的統計。本簡末尾謂「凡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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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五字下一字為戶,指某里之戶數。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初墓出土的鄭里廩簿著錄一里貸種者有廿五戶。[12]嶽麓簡1373提到秦一里以三十戶為度,卅戶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足卅戶則又如何如何。[13]由此可推想「凡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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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有可能指一里之戶數。
里耶所出某里爵紬籍的內容特點在於僅記錄爵,又按爵級高下排列各級有爵者的戶數,列無爵之戶於最後,內容簡單,不及其它。反觀前述賜爵記錄冊(有可能屬元康四年),內容複雜得多,涉及西漢魏郡鄴縣池陽、原、左都、賜等多個里,老、大、卒不同身份,擁有公乘爵位的男子的歷次受賜,但沒有其它爵級,也沒依里次作戶數統計,因此懷疑它是基於不同目的的另一種爵紬。[14]
如果以上對𥿍(紬)的理解尚有可取,則陳偉、陳劍和何有祖大作都曾提到的𥿍為保嫴一解,就須要放到其它文本脈絡裡才合適。 2016.3.29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3月29日10:11。)[1]參李均明:《漢簡“會計”考(上)》,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 1998年或《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9),頁398-414;京都大學簡牘研究班編,《中國古代木簡辭典》(東京:岩波書店,2015),頁51。
[2]2016.3.27刊佈。小稿原遺漏,承陳偉兄提醒,謹謝。
[3]按《商君書•去強》原作「倉口」,高亨以為當作「倉府」,茲從之。參高亨,《商君書注譯》(北京:中華書局,1974),頁50。私意以為或應作「倉囷」,字壞而成「倉口」。《韓非子•難二》有「發倉囷,賜貧窮」句。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牘(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頁114。
[5]方勇編著,《秦簡牘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頁212。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隊,〈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簡報〉《湖南考古輯刊》第八輯(長沙:岳麓書社,2009),頁100;鄭曙斌等,《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岳麓書社,2013),頁370-371。
[7]參邢義田,〈尹灣漢墓木牘文書的名稱和性質〉,《地不愛寶》(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16-137;〈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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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295-324。
[8]周海鋒,〈嶽麓秦簡《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 (上海: 中西書局,2016),頁84-85。
[9]參李學勤,〈秦簡與《墨子》城守各篇〉,《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頁33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頁377及陳偉,〈也說《二年律令•户律》中的“古(從糹)〉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1.6.4.;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6.4發佈,又收入《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358-380;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25注3,頁117。
[10]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頁366。
[11]年籍問題請參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治國安邦》,頁297-301。
[12]參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頁305-308。
[13]周海鋒,〈嶽麓秦簡《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頁80。《嶽麓書院藏秦簡牘(肆)》,頁115。
[14]陳偉先生在2016.3.28日電郵中表示里耶簡8-19看不出”抽”的意思,應為戶口統計。謹錄其説,供同好參考。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90.html

以上是关于“𥿍其計”臆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𥿍其計”臆解;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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