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張德芳主編,2016年甘肅文化出版社出版。該書佔盡得天獨厚優勢,在充分擁有甘肅簡牘實物地利,又得到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華夏文明創新傳承區古(典)籍整理出版項目支持。全書容彩色圖版、紅外圖版與集釋于一體,可謂是目前最新技術手段下的最新產物。為學術界整理與研究西北漢簡提供了寶貴的資料。秋雨綿綿,閒來無事,讀簡度日。偶然發現居延新簡部分仍有許多未曾得以糾正的文字釋讀,現以孫占宇著《甘肅秦漢簡牘集釋(一)》探方4為例,略舉數例。錯誤之處,期方家賜教。
簡1.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
□□□□詔書過記到各推辟界中具言會月十一月 EPT4:3
本簡上殘,原釋文有四個“
□”[1],今本有五個,釋文可作“
□九月辛亥”。
簡2.
王士吏未到未知來時 隧長傅育未到今
白召之
吏未到名 隧長王良未到今日當到
隧長常業未到未知來時 通辨之請辨白 EPT4:46
本簡完整,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同。案簡文中的兩個“白”字差異比較大,第一個疑為“傳”字。
簡3. 臨桐隧長宗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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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 EPT4:47
今本釋文與原來的相同,本簡文字完整,“見”字應存疑。
簡4.始建國二年十月癸巳朔乙卯城倉丞□移甲溝候官令史□卒周仁等卌一人省作府以府
記稟城倉用粟百卅六石令史
書曰卒馮喜等十四人稟五月盡八月皆遣不當□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PT4:48A
案今本釋文與原本差異比較大:原本釋讀“鄣卒”,今本作“□卒”,應從原本釋讀;“書曰”原本作“□曰”,今本可從;不當後“□”亦可從。“鄣卒周仁”又見簡EPT21:15。
簡5. □甲
渠候官第十八隧長公乘張護
始建國二年功勞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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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P.T4:50
本簡原釋文“□”作“故”,有點似“後”可存疑;“二”原作“□”,作“二”可從。只是原作“甲渠”之“渠”,今本未改,疑始建國二年“甲渠”應作“甲溝”,且此字確實不太清晰。金關漢簡當年七月稱甲渠,即簡73EJF3:334A+299A+492A“始建國二年七月乙丑朔庚午甲渠守塞尉忠將領右部……”;但在十月則稱“甲溝”,即前引簡4文字。作為二年的“功勞案”無疑應在年終政績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一般“訖九月”。疑此字應作“溝”。
簡6.建始三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城北隧長□敢言之
宮……
已
傳亭
驛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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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牒敢言之 EPT4:52
本簡除“宮”字外,今本與原釋文同。案釋文作“已傳亭驛,移如牒”文義不好理解,按照原來謝桂華先生常說的文義不通,不是字寫錯了,就是釋文有問題。審圖版,“已傳亭驛”應作“已除亭謹”。
簡7.吏十六人 用粺米四斗八升少 用
月□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PT4:56
案本簡下殘,今本“月”字,原釋文作“梁”,均不妥。本簡作為食用物當作“肉”。
簡8.札長尺
三當三編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PT4:58
案本簡下殘,文字與當時簡冊的編聯制度有關,今本“三”字,原釋文作“二寸”。從圖版來看,本簡出現的兩個三字差異比較大,第一“三”字應是兩個字,即“二寸”。按照文義理解,應該當時規定札長尺二寸應該用三道書繩編聯成冊。常見的普通簡札則是兩道書繩,將簡札三等分。
簡9.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庸臨利里董士年廿四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PT4:60
本簡上下殘,今本的“□□”原本作省略號“……”,若使用“□”當為三個。
簡10.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丁酉鉼庭候史忠受掾常 稾矢
廿四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PT4:65
本簡上下殘,釋文今本與原本同。案“廿”字應作“少”。
簡11.封卒貰賣衣財物它官縣吏
□所言府 一事集封 EPT4:66
本簡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差異比較大:“封”字,原作“□□”,可從;今本“縣吏”,原作“尉史”,今本優。今本釋文中存在的“□”均未釋讀,應作“民”字。除了圖版外,還有文例“吏民所”可證。如簡EPT53:25與簡EPT57:97等。
簡12.第卅一隧長孟並 大薪四□
□狀□ EPT4:82
本簡完整,為類似守禦器簿之類的文書,記錄第卅一隧的大積薪有問題。今本“□狀”,原本作“不狀”。案二字連通後面的一個“□”應釋作“不壯事”。
簡13.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延水承書從……下當用者以道次傳別書相報
望□□□相報□□□ / 掾
□嗇夫定佐禹道 EPT4:85B
本簡殘泐比較嚴重,字很難釋讀,今本“掾□嗇夫定佐禹道”,原本作“掾延寿属定佐安道”。案今本釋文可從,唯“□”可釋作“武”。
簡14.□□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
□□大夫□樂自占書功勞秩百石 □官民頗知律令文
□張掖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候長一歲五月十二日
為 凡為吏一歲五月十二日
卅二日病八月不數 □□ EPT4:87
案本簡為吏自占“功勞案”文書,今本釋文較原本有改進,但是今本的“□□”應該作“候長”,不僅圖版可以釋讀,且後面的文字亦可補證;“□官民”,以文例可作“治官民”;“□張掖”,應作“為張掖”。
簡15.
□□三年五月
□□□己巳掾林
臨之謹移吏收卒責課一編敢言之 EPT4:94
本簡原釋文作“……伏地再拜敢言之”,足見今本在紅外圖版的幫助下,釋文改進很大。但是,細審圖版釋文中“□□”應作“永始”,“□□□”可作“己酉朔”,“臨”字當存疑。
簡16.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朔前言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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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 EPT4:95
本簡釋文今本與原釋文同,“朔”當作“報”。
簡17.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
事□
報到
□具吏 EPT4:99
本簡上殘,今本釋文“報”與原本同,當作“檄”,“□具”可作“勉與”。
以上數簡,匆忙為之,圖版不得一一附上,格式、行文不妥之處,見諒。
[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簡號主張用“EPT4:3”格式,下同。《甘肅秦漢簡牘集釋(一)》依紅外圖版釋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9月1日10:30。)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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