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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一蟲: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
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
(首發)一蟲復旦大學中文系本科生《左傳·宣公十年》中有如下一段:
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
《左傳》舊注對“斲子家之棺”一句的理解有如下兩種:
一、斲薄其棺
《左傳》杜注、孔疏均以爲此。杜預注:“以四年弒君故也。斵薄其棺,不使從卿禮。”孔穎達疏:“《喪大記》云:‘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然則子家上大夫,棺當八寸,今斵薄其棺,不使從卿禮耳。不知斵薄之使,從何禮也。”
二、剖棺見尸
這種看法與杜注孔疏相左,其中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所述較精煉,俱引如下:
斲棺,謂剖棺見尸也。《三國魏志·王凌傳》云:“朝議咸以爲《春秋》之義,齊崔杼、鄭歸生皆加追戮,陳尸斲棺,載在方策,凌、愚罪宜如舊典。乃發凌、愚冢,剖棺暴尸於所近市三日。”《晉書·劉牢之傳》云:“牢之喪歸丹徒,桓玄令斲棺斬首,暴尸於市。”《魏書·韓子熙傳》謂元義害清河王懌,子熙等上書,謂“成禍之末,良由劉騰。騰合斲棺斬骸,沈其五族”,遂剖騰棺。則魏晉六朝皆以斲棺爲剖棺。杜注謂“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乃臆說也。
此類說法可詳參沈欽韓《春秋左傳補注》、劉文淇《春秋左傳舊注疏證》等。
兩種說法孰對孰錯?《上博七》出版後,這一問題得到了解決。《上博七·鄭子家喪》有如下一段:
奠(鄭)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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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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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利(梨)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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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𥿇(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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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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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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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1]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認爲“利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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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當讀爲“梨木三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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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梨)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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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𥿇(疏)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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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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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紘)”,與《墨子·節葬》的“桐棺三寸”,“葛以緘之”如出一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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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从“旨”“灷”聲,讀爲“寸”。《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冊》有“長六寸”、“徑四寸間寸”等,“寸”作“灷”,詳見劉國勝(2001)。沈培(2003)對楚文字中从“灷”之字可讀爲“寸”有詳說,可參。
《禮記·檀弓》曰:“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下卿之罰也。”可見簡文的“梨木三寸”正是不以禮制葬子家之舉,在當時還被看作一種懲罰的措施。
……“梨木三寸,疏索以紘”意爲:給鄭子家用梨木製的三寸薄棺,用粗劣的緘繩捆綁。[2]
此外,復旦讀書會還指出這一段簡文可與上引《左傳》文對讀,認爲“‘斲子家之棺’或許與這段簡文有關,是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通過簡文“利(梨)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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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與《左傳》“斲子家之棺”互相發明,我們可以知道,舊注中杜注孔疏信而可從,而“剖棺見尸”的說法不符合《左傳》本意。
大概杜預的時代還是能見到與《鄭子家喪》類似的古書,所以作出了正確的注解。隨著這類古書的逐漸亡佚,後來學者失去了像《鄭子家喪》中這樣的異文的對照,才會將《左傳》的“斲子家之棺”曲解爲見於漢魏古書的義爲“剖棺見尸”的“斲棺”。總之,《左傳》中的“斲子家之棺”的意思應當是斲薄子家之棺,降低其葬禮的等級。
“利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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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陳偉先生也疑讀爲“梨木三寸”[3]。但陳偉先生同時認爲“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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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寸,與後文‘縃索以共(從糸)’大概都是指將子家禁錮在家的措施”,認爲子家並沒有死,則是對文意闡發不確。如果子家已經死了,爲什麽簡文最後還說“今晉人將救子家”呢?我們認爲,這其實是楚大夫們爲楚王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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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與晉交戰的口實,將戰爭的罪名推給一個死人,並不能以此說明鄭子家沒有死。我們將“梨木三寸,疏索以紘”理解爲描述子家死後的葬制,並不與“今晉人將救子家”矛盾。
2009年1月3日
[1] 釋文據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葛亮執筆),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2月31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584。
[2] 出處同注1。此處所引《左傳·哀公二年》文句有脫漏。原文當爲“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兆。下卿之罰也。”其中漏引的“素車樸馬。無入于兆”,其實也與簡文相關。杜注“兆,葬域”。簡文說將子家“掩之城基”,沒把他葬在墓地,同前面“梨木三寸,疏索以紘”一樣,是對他降低禮儀等級的懲罰措施。
[3] 陳偉:《鄭子家喪初讀》,武漢大學簡帛網,2008年12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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