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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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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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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戰國楚簡“矵”字述論[1]
范常喜
中山大學國際漢語學院
戰國楚簡中有一“矵”字,從“石”從“ 刀”,下部或加“貝”作“
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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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學者多有討論,但至今未達成共識。本文在諸家研究的基礎上,談一下我們個人的釋讀意見。為了減少造字,文中所引釋文在不影響文意的前提下,隸定從寬。
一、字形及相關辭例
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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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七·吳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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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保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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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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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二·容成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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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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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語叢四27)
1、《上博七·吳命》 7:故用使其三臣,毋敢有遲速之期,敢告
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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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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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三大夫辱命於寡君之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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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君一人……[2]
2、《清華簡·保訓》 8-9:昔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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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于河,以復有易,有易伓厥罪。微亡害,迺 追(歸)中于河。微志弗忘,傳貽子孫,至于成康,祗備不解,用受大命。[3]
3、《包山楚簡》158: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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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右使於莫囂之軍,死病甚。[4]
4、《上博二·容成氏》39:湯聞之,於是乎慎戒登賢,德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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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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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之,如是而不可,然後從而攻之。[5]
5、《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 14+11:不食五穀,睪(?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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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豈不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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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殹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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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邪)民之行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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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媺 /美)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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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此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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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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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弍//二)者也。夫與(邪)蟡(偽)之民,其術多方。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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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郭店·語叢四》25-27:一家事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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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一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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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母保三嫛婗。[7]
二、“矵”字述論
對于“矵”字,學者們多有論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要正確認識此字,可以以《上博七·吳命》7號簡中的“矵”字為突破口,然後再依次討論含有“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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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其他簡文。
(一)《上博七·吳命》中的“矵”字
《上博七·吳命》7:故用使其三臣,毋敢有遲速之期,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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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整理者曹錦炎先生隸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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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視”。[8]讀書會認為:“當隸定爲‘斫’。疑‘斫’是個从‘斤’得聲的字。从斤得聲之字一般歸入文部或微部。此處可能讀爲‘視’。‘視日’古書屢見,又見於上博四《柬大王泊旱》。當然 ‘視’與‘斫’聲母有一定距離,是否真如此讀,我們不能肯定。”[9]張崇禮先生認為該字應分析為从刀石聲,可能是“剫”之本字,在文中用為“度”,簡文的意思大概是說不要含糊其辭,請給我們個準日子。[10]其後不久,張先生又對自己的觀點有所修正,謂:“本文認為‘度日’猶言預定日期,是錯誤的。如所釋 ‘度’字無誤,或可讀為‘當日’,即‘值日’,與‘視日’義近。”[11] 季旭昇先生也對張崇禮先生的訓釋持懷疑態度,他分析了簡文前後說:
三使者說“毋敢有遲速之期 ”,語帶威脅,所謂“遲速”,其實是偏義複詞,意在“速”,其意思是肯定的,而不是等待對方的答覆。因此“敢告矵日”,其實就是明白地告訴對方,請你們準備接戰吧。當然,對方也明白這個意思,因此毫不示弱地說“自曙日以往,比五六日,皆敝邑之期也”。雙方對話,語意應該是相當清楚的,彼此都是很強硬地“告知”對方,沒有商度的味道。
再從“告”字的常見用法來看,“告”當動詞用,其後有受詞或補語時,其類型有三:
甲、告(于)人:如《左傳 ·哀公十六年》:“使下臣肸敢告執事。”《儀禮·士昏禮》:“某氏來婦敢告于皇姑某氏。”
乙、告事:如《左傳·襄公廿三年》:“紇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弔。”
丙、告于地:《左傳·僖公十六年》:“王以戎難告于齊。”
如果是屬於乙類,那麼所告的內容都是己方的事,沒有“告”對方要對方做什麼的。如果要對方做什麼,或回答什麼,似乎應該用“問”、“質問”類的動詞。因此“敢告矵日”可能很難釋為“敢告對方,請給我們個準日子 ”。如果我們這個思路能成立,那麼“敢告矵日”可能還是應該釋為“告”的甲類,釋為“告視日 ”仍不失為一個可能成立的選項。
張崇禮先生在《釋〈容成氏〉39號簡的“斫刺”》中所提的另一個看法,即“把‘矵’字看成是从石从刀的會意字,是以石磨刀的意思,或可釋為‘砥’、‘礪’等。如釋為‘砥’,則《吳命》簡‘砥日’讀為‘視日’就比較順”,倒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向。 [12]
我們認為將“矵”釋為“斫 ”、“度”、“砥”等均不合適,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很好地講通目前所見含有“矵”字 的其他簡文。不過諸家 均認為“矵日”與“視日” 所指相同,應當是非常正確的意見。“視日”一詞多次出現在楚簡中。如:
《包山楚簡》15-17:僕五師宵倌之司敗若敢告視日:卲行之大夫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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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僕之倌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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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期、鄧僕、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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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故。……新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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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不敢不告視日。 [13]
《包山楚簡》132、135:秦競夫人之人舒慶坦凥侌鄇之東竆之里,敢告於視日。侌人苛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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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以宋客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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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歲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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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月癸巳之日,僉殺僕之兄旫。……僕不敢不告於視日。[14]
《磚瓦廠楚簡》3:……人李□敢告於視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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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月庚子之夕,盜殺僕之兄李孴,僕未知其人。今僕敢之某……[15]
《上博四·昭王毀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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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尹陳眚為視日。[16]
李零先生認為: “楚簡中的‘視日’是負責有關事務的當職官員,有點像齊國銅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歲’,是稱某官蒞政為‘立(蒞)事’。”[17]陳偉先生在總結了以往對“視日”一詞的不同意見後,最後認定“視日”之“視”,大概是守視的意思,與“當日”、“直日”略同,這類人負責對君主的上通下達。[18]據此可知,《吳命》中的“矵日 ”所指亦當是這個意思。由此可見,簡文接下來回答說“答曰:三大夫辱命於寡君之僕。 ”其中的謙稱“僕”恰好對應前文“敢告矵日 ”中的敬稱“矵日”。[19]
值得注意的是,秦漢簡中有一種簡冊自名為“質日”,與上述楚簡中的“視日”關系極為密切。這類簡冊已發現數種[20],如:
《銀雀山漢簡·漢元光元年曆譜》: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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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1]
《張家山M136(M336)[22]漢簡》:七年質日。[23]
《岳麓秦簡》:“□七年質日”(0602號簡背面)、“卅四年質日”(0611號簡背面)、“卅五年私質日” (0092號簡背面)。[24]
據介紹,上述“質日”簡均為標題簡,從內容來看,這一類簡,一般是悉數列出全年日干支,並在日干支下,記錄下自己平時的活動及生活中遇到的重大事件。[25]不過,對于銀雀山漢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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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研究者有不同的釋讀意見,此字原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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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羅福頤先生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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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從簡體字“历”,右從“見”,認為與“日”字連用以表示“曆日”的意思。[27]劉樂賢先生細察照片和摹本後,認為當釋作“視”。並謂,“視”字左“示”又“見”,是其常見寫法。[28]鄧文寬先生認為“視日”不通,應據曆學校改為“七年曆日”。[29]李零先生核對過簡文後,也肯定了劉樂賢先生對“視日”的隸定。對于所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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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我們仔細核對過相對清晰的原簡文照片,發現該字左邊確實是從“帀”,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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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劉樂賢、李零二位先生直接釋作“視” ,反而與字形不能密合。同批竹簡中“視”字以及從“示”之字多見,均未見作“帀”形者。此外,此字右部偏旁與同批簡中的“見”旁稍有差異,該偏旁下部的撇筆相對較長,且更向左上傾斜,與“貝”旁相對較近。試比較:
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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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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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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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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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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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0]
見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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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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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32]
結合岳簏秦簡、張家山漢簡中與此相類的簡冊均自稱為“質日 ”,我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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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可能當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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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從“貝”,“帀(生母脂部)”聲,即“質(端母質部)”字的異體。關于“質日”簡的性質,劉樂賢先生以“視日”立論,結合傳世文獻中有關“ 視日”的記述,認為視日,是看日、選日的意思,與日者之術相關[34]。李零先生基于劉樂賢先生對“視日”的 釋讀,指出《張家山 M136(M336)》簡中的“質日”,也應是“視日”之假借。“視”和“質”古音相近,“視”是禪母脂部字,“質”是端母質部字。前者有察視之義,後者有比對之義,含義也比較接近。“視日”的含義,大概並不複雜,只是查看日子的意思。李先生還認為漢簡中的“視日”同包山簡中的“視日”性質有相類之處。包山簡的“視日”,是負責有關事務的當職官員的代稱,有點像齊國銅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歲”,是稱某官蒞政為“立(蒞)事”。張家山漢簡和銀雀山漢簡的“視日”,其實是與“臨官蒞政”(曆書常用的術語)有關,這類曆表固然列有建除、反支等吉凶日與選擇有交叉,但更主要的功能 ,還是給執事、視事的值班官員用來記錄政事,用以考核政績,在檔案中是比較特殊的一類。李先生據此認為這類竹簡有自題,應名從其主,叫“視日”或“質日”。 [35]
雖然我們把劉樂賢、李零二位先生釋作“ 視”的字改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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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但李零先生的其他論述,我們基本上都同意。為了後文論述的方便,特此把李先生的結論再重新梳理一下。
1、漢簡中的“質日”簡是當職官員值班視事所用的曆表。
2、戰國楚簡中的“視日”是負責有關事務的當職官員的代稱。
3、楚簡“視日”與漢簡“質日”在性質上有相類之處,均與“立(蒞)事”、“臨官蒞政”有關。
4、“視”與“質”是音近相通的關系。
基于李零先生的上述結論,我們認為“質日”和“視日”所記錄的很可能是同一個詞,但該詞在不同時代有兩個不同義項,一個是當職官員的代稱,另一個則只是當職官員值班視事所用的曆表,而且還在書寫形式方面有了區別,一個記作“視日”一個記作“ 質日”。[36]也就是說楚簡中的“視日”與秦漢簡中的 “質日”實際上是一回事,只是因為時代的不同,詞義的發展變化,二者在字形的選擇和義項的取舍方面有所差異。
現在我們再回到《上博七·吳命》中的“ 矵”字。諸家均認為此處的“矵日”與其他楚簡中的“視日”所指一致,都是指當職官員的代稱。基于上述對“質日”與“視日”之間關系的討論,我們認為《吳命》中的“矵”當即“質”的本字。“矵”字從“石”從“刀”,應是為“斧質”的“質”而造的一個本字。
《說文》:“質,以物相贅,從貝從斦闕。”段玉裁指出:“《韻會》‘從斦’作‘斦聲’,無‘闕’字。”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斦 ”字下認為“此字當讀如‘質’,即‘椹櫍’之‘櫍’,質從之得聲。”陳劍先生認為從文字構造通例來看,說“質”從“斦”聲是符合事實的。“斦”字不見於古書,但在古文字中曾單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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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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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公鼎)。其造字本義是什么呢?從古文字發展的規律看,一個被淘汰的古字,其本義往往保存在從它得聲的字中。從“斦”聲的“質”在古書中有一個常用義是“斧質”之“質”,即在斫木、斬人、莝芻等時候墊在下面與“斧斤”相配合的“椹質”,椹或作“鍖”、“砧”,質或作“鑕”、“櫍”(看《廣雅·釋器》“杬、櫍,椹也”條王念孫《疏證》)。“斦”字形右半從“斤”,它是否就是斧質之“質”的本字呢?這是一個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的問題。[37]
我們認為陳劍先生對“質”字本義的分析可取,即在斫木、斬人、莝芻等時候墊在下面與“斧斤”相配合的“椹質”。木頭、石頭、金屬均可作“斧斤”、“刀具”的底墊,所以“椹”或作“鍖”、“砧”,質或作“鑕”、“櫍”。 如:
《戰國策·趙策三》:“夫吳干將之劍……薄之柱上而擊之,則折爲三;質之石上而擊之,則碎爲百。” 鮑彪注:“質,以石爲鑕。”
《爾雅·釋宮》“椹謂之榩。”郭璞注:“斫木櫍也。”。
《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負覊縶,執鈇鑕。”
據此我們認為,《吳命》中的“矵”字所從的“刀”與“ 斤”相類,而“石”即石質底墊,整字“矵”當為“斧質”的“質”的本字。[38]
(二)清華簡《保訓》中的“矵”字
明確了《上博七·吳命》中的“矵”即“ 質”之本字,就比較容易談其他簡文中的“矵”字了。我們認為其他簡文中的“矵”也應當釋作“ 質”。[39]下面我們先來看清華簡中的“矵”字。
《清華簡·保訓》8-9:昔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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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于河,以復有易,有易伓厥罪。微亡害,迺追(歸)中于河。微志弗忘,傳貽子孫,至于成康,祗備不解,用受大命。
根據林志鵬先生的搜集整理可以知道,討論該段簡文中“矵”字及前後文意的學者比較多,現參據林先生文及個人所見簡錄于此。[40]
整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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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微”,商先公上甲微。 “叚”,即“假”。 “河”,河伯。
孟蓬生先生:認為 “假”字可能可以讀為“ 質”,訓為“抵押”。[41]
陳偉先生:這個字似當釋爲“刏”。《說文》云:“ 刏,劃傷也。從刀,气聲。一曰斷也。又讀若㱯。一曰刀不利,於瓦石上刉之。”段注云:“刉與厲不同。厲者,厲于厲石。刉者,一切用瓦石磢之而已。”在《保訓》此處應可讀爲“乞”。“乞”有求請之義,與“ 假(借)”義近。
姜廣輝先生: “矵”,從石從刀,字書講是“砌”的俗字。簡文讀為“切 ”,古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之語,切磋琢磨是古代玉石加工的方法,引申而爲反覆討論問題。所以“昔微矵中于河”,意思是上甲微曾向河伯討教,並同他反覆商討最佳的復仇方案。
李均明先生:此字當由從“石”、從“刀 ”、從“又”的 “叚”字簡化而成。金文所見此字之“爪”形已演變爲“刀” 形,而“石”旁已省下面之 “口”形。簡文當釋“叚” 。“中”指的是冠以 “公平”名譽的司法權,微“假中于河”指上甲微從河伯那裏借用了司法權。
李銳先生a:“假中于河” ,當和《竹書紀年》所說的“假師于河伯”緊密相關。古代“中”有中正義,引申之則與獄訟之公正有關。因疑 “假中于河”即是請求河伯作中人、公證人、審判人。當然,這是表面文章,實際很可能是請河伯給予軍隊,而且保證師出有名。在軍事進攻之後,有易之君“服厥罪”。《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鄭玄注:“中,謂罪正所定。”孫詒讓《正義》認爲這裏的“中”就是“獄訟成要之簿書”,即是招册、認罪書。則 “歸中于河”的“中”,大約是講將有易之君的認罪書給河伯。
李銳先生b:卜辭於山、河附近祭祀時,常有貞問涉及陰陽方位。因此,上甲微是確有可能根據陰陽方位而體會到“中”的。這種陰陽觀念,當和後世的兵陰陽有一定關聯,因此,不難設想上甲微可以由之而戰勝有易。那麽,這裏上甲微的“假中于河”,很可能當讀爲“格中于河”,“假”與 “格”相通,古書習見。格之義爲度量、推究,也就是說上甲微由河(或在河附近地區)體會到了“中”的道理;這和舜“ 親耕于曆丘,恭求中”意思相近。
李零先生:“叚”,古文字的寫法是從石從刀,或加又于刀下,象持刀磨于礪石。《說文解字‧石部》有“碬”字,訓爲“ 厲(礪)石”。這個字就是“碬” 的本字。“中”,測日度地,求地中,是靠土圭和旗表。我在《說清華楚簡〈保訓〉篇中的“中”字》中已經說過, “中”字的古文字寫法正像旗表。這裏的“中”不可能指“地中”,“地中 ”無法借,所借只能是測量和標志“地中”的器物,土圭和旗表。
廖名春先生: “假”當讀為“加 ”。《論語‧述而》:“加我數年。 ”《史記‧孔子世家》“加”作“假”。《左傳‧桓公元年‧經》:“鄭伯以璧假許田。”《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假”作“加 ”。簡文“加”訓為施。“河”當指河內,也就是黃河以北的地區。《論語‧微子》:“鼓方叔入於河。”何晏《集解》引包咸曰: “入謂居其河內。”簡文“假中於河” 即“施中於河”、“ 用中於河”,在河內施行中道。
林志鵬先生:從石從刀之字會“用瓦石磢刀以利之”之意,當從陳先生說視為“刏”之異體,惟可如字讀(與“祈”通),訓為殺牲釁鼓之儀式。簡文“中”則指軍旅所用建鼓。“祈中于河”即在 “河”釁鼓誓師。後“微無害(害訓為患),歸中于河”,則為戰勝後至河的報祭(釁鼓而藏之)。
喜貞先生:“矵”即“砌 ”,從“七”的聲,“七”“利”“戾 ”質部,轉韵通“立” 。“矵中”即“立中 ”,在此有“號召” 、“游說”之意。
徐在國先生:何琳儀先生認為“叚”字從
李零-范常喜:戰國楚簡“矵”字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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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手相付以見借義),石聲。所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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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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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遂與“刀”混。上博三《周易》簡54“王叚於廟”之“叚”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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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何先生說之確。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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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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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省形,釋為“叚”,讀為“假 ”,訓借。《廣雅‧釋詁二》:“假,借也。”“中”可折中於中國古書所說的“表”,“‘表’常用於軍中,用於合軍聚眾,教練士卒”(引李零先生說),那末“假中”義同“假師”。簡文中的 “中”字代指軍隊。
楊坤先生:《古文四聲韻》卷五“鐸韻”所引《義雲章》與李商隱《字略》 “鍔”字(鵬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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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矵”與《古文四聲韻》同韻之“[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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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黃錫全謂即《廣雅》、《一切經音義》之 “鉻”字)聲同可通。竹書“矵”字,當由各、咢聲求之。簡文“矵”當讀為嘩訟之 “咢”。其字或作“諤” ,故訓多釋為“直言”。
武家璧先生: “矵”見《龍龕手鑒》、《四聲篇海》、《正字通》等,謂“砌”之俗字。《說文》 “砌,階甃也。”“砌中”即以甃石壘砌成臺階狀的“中”壇。壇中央可能立有定方向用的表杆,是謂 “立中”或者“立極”。上甲微“砌中於河”就是在河濱或河伯之地堆石壘砌了一座“中”壇。“砌 ”有堆聚之義,故“砌中 ”亦可解釋為築壇聚眾。
趙平安先生: “矵”在郭店簡《語叢四》和上博簡《容成氏》中作偏旁使用,從石聲,可讀爲托。此段大意是說,上甲微在和有易氏開戰時,曾將“中”寄放在河伯那裏,待打敗有易氏,又從河伯那裏將“中”索回,傳貽子孫。
上述諸家結合傳世文獻中的相關記述,對該段簡文的大意已基本上理清了。但對于“矵”字卻未達成共識。不過,後來由于李學勤先生進一步解釋,說此“叚(假)”字之釋讀是“由于在其他清華簡中找到‘假路’于某地的文句而得證實。”[42]所以釋作“假”似乎成為主流意見。我們認為“矵中于河”當釋作“質中于河”。“質”,以財物抵押或留人質擔保。如:
《左傳·襄公三十年》:八月甲子,奔晉。駟帶追之,及酸棗。與子上盟,用兩珪質于河。使公孫肸入盟大夫。己巳,復歸。
《管子·山權數》:行五月,召丁氏而命之曰:“吾有無貲之寶於此,吾今將有大事,請以寶為質於子,以假子之邑粟。”丁氏北鄉再拜入粟,不敢受寶質。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為子者不知此數,終受吾質。”
《左傳·僖公十五年》:“子桑曰:‘歸之而質其大子,必得大成。’”
《史記·周本紀》:武王病。天下未集,群公懼,穆卜,周公乃祓齋,自為質,欲代武王,武王有瘳。
許多學者都已指出,與上甲微、有易、河伯三者同時相關的事蹟亦見於古籍,如《山海經·大荒東經》: “有易殺王亥,取僕牛。”郭璞注引《竹書》云:“殷王子侅賓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緜臣也。”此記載雖與簡文所云有所差別,但主要人物及故事相差不多。簡文中的“中”雖然諸家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但大家都認同,對于“微”來說,“中” 是一種非常重要和寶貴的東西。“微”為了向“有易”復仇,遂將寶貴的“中”抵押給“河”,以尋求“河”的幫助,最後“有易”被打敗了。我們對“質”的這種理解還可以照應到後面的簡文。 [43]
簡文接下來談到“微亡害,迺追中于河”。關于“追中于河”,諸家也有不同的觀點,[44]如:
整理者:“追”,讀為“歸 ”。
孟蓬生先生: “假”字可能可以讀為“ 質”,“追”字與“ 賣”的形狀相同,應該念“贖”。這句簡文是講上甲微討伐有易時路過河,先以“中”為抵押,然後再要回來,這才能傳之後世。[45]
姜廣輝先生: “追”應理解爲“ 慎終追遠”的“追”,即 “追溯”。殷人的把握分寸的“中”的方法,可以追溯于河伯,而由上甲微首先掌握之後,“傳貽子孫,至于成湯”。
李銳先生:疑 “追”讀爲“率 ”,“追”古音端紐微部,“率”古音生紐物部,舌音對轉,當可通假( “率”與“帥”古代常相通)。“率”之義爲遵循、順服;這和舜的“身滋服”相近。
林志鵬先生: “歸中于河”為戰勝後至河的報祭(釁鼓而藏之)。
廖名春先生: “追”,疑讀為“ 敦”。《詩‧大雅‧棫樸》:“追琢其章,金玉其相。”陳奐《傳疏》: “‘追琢’,《有客》作‘敦琢’ 。追、敦,皆假借字。”“追”爲微部端母,“ 敦”爲文部端母,古音相近,故能互用。“敦 ”有崇尚、注重義。簡文“追中於河”即“ 敦中於河”,也就是在河內崇尚中道。
我們要重點補充的是“迺追中于河”的“追”字,大部分研究者均從整理者釋作 “追”,但解釋各不相同。我們認為,所謂的“追”并非“追”字,原簡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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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字形又見于郭店簡和新蔡簡,相關字形及辭例分別作:
《郭·窮》7:百里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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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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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五羊。[46]
《新蔡·甲三》11:……昔我先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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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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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頊),宅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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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沮、雎)、章(漳),以選(徙)遷處。[47]
與上列新蔡簡中的字形相比較,可知《保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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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與之當為一字,只是由于竹簡中間有些墨跡脫落,導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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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左上部掉了一點。查核前後簡文照片,本段竹簡近中部位置,從“害”到“ 于”五字均有些墨跡脫落(參見文末附錄一),所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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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右上角的一點還是保留得非常清晰。所以我們認為此字與新蔡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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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一字。
對於郭店簡《窮達以時》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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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裘錫圭先生指出:“‘五羊’上二字疑當與‘賣’義有關。疑第二字從‘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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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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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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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鬻’。第一字從 ‘旦’聲,似可讀為‘轉’。《淮南子·脩務》‘百里奚轉鬻’”。對於郭店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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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裘錫圭先生分析為從‘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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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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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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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鬻’。第一字從 ‘旦’聲,似可讀為‘轉’。《淮南子·脩務》‘百里奚轉鬻’”。[48]基于上述裘先生的釋讀意見,董珊先生將新蔡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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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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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顓頊”。[49]
由此可知,孟蓬生先生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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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確的,[50]在簡文中應當讀作同聲符的“贖 ”,訓為“用錢物或其他代價換回抵押品”。如《詩·秦風·黃鳥》:“如可贖兮,人百其身。” 鄭玄箋:“如此奄息之死,可以他人贖之者,人皆百其身。”簡文“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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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中于河”是說把前面“矵(質)”給“河”的“中 ”再贖回來。
經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該段簡文大意為:“微”把“中”抵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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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之後,“河”幫助微打敗了有易,而且微沒受到傷害,于是“微”又用其他東西把“中”贖了回來。“微”持“中”不忘,最後把“中”傳給了他的子孫,一直到成康二王。
(三)包山簡中的“矵”字
《包山楚簡》158: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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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右使於莫囂之軍,死病甚。
整理者釋作“厠”。袁國華先生認為“厠 ”同“廁”。“廁”有次義,應作職位解。“甚”字,整理者釋作“當”,劉信芳先生改釋“甚” 。陳偉等先生認為:“畢得厠”,恐為一人名。[51]我們認為“畢得厠”不太可能是一個人名,因為“得”字後面有一清晰的墨釘(參見文末附錄二),當為人名後的句讀符號,這一現象在包山楚簡人名中較為常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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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基本聲符依然是“矵”,只是加了意符“貝”,并把“石”旁省掉了“口”,在簡文中也當釋作“質”,與清華簡《保訓》中的“質”意思基本一樣,稍許不同的是一個質的是“中”,一個質的是“人”。《左傳·隱公三年》:“王貳於虢,鄭伯怨王,王曰無之,故周鄭交質。王子狐爲質於鄭,鄭公子忽爲質於周。”該段包山簡的大意是說“畢得被質為莫囂軍隊的右使,因為病得厲害,死掉了”。質到別處的人或物一般不能受到傷害或者損傷,因為主人還會把這些人或物贖或者換回去,但“畢得”很不幸,在作為人質當右使的時候卻死掉了,這種情況可能引起了法律糾紛,從而記錄在了包山簡的法律文書中。[53]
(四)《上博二·容成氏》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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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上博二·容成氏》39:湯聞之,於是乎慎戒登賢,德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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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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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之,如是而不可,然後從而 攻之。
整理者李零先生隸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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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待考。此字或與《郭店楚墓竹簡緇衣》第三十六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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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也大成’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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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有關。”[54]蘇建洲先生讀為“恃”。[55]陳偉武師認為當是从石則聲,疑可讀為“賊”。[56]張崇禮先生認為當釋為“度”,讀為“斫”,訓為 “砍殺”。[57]季旭昇先生認為,如果其所從的“矵”旁可以讀為“砥、視”,則不妨通讀為 “失”,“視(禪紐脂部)”、“失(審紐質部)”,二字聲皆為舌頭音,韻則為陰入對轉。“惠而不失”謂湯施政“嘉惠人民而沒有過失”。如果嫌楚簡“失”字常見,一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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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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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妨讀為“窒(知紐質部)”,二字亦聲韻俱近。“惠而不窒”謂湯施政“嘉惠人民而無窒礙”。[58]季先生後來又將其改釋作“逆” 。“德惠而不逆”意謂“行政重在施惠而不違背民之所欲。”[59]
我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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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當釋作“質”,意為“質誓 ”或者“盟質”。如:
《左傳·昭公十六年》:“ 恃此質誓,故能相保,以至於今。”杜預注:“質,盟信也。”
《國語·晉語四》:“吾先君武公與晉文侯戮力一心,股肱周室,夾輔平王。平王勞而德之,而賜之盟質。”韋昭注:“質,信也。”
《國語·魯語上》:“質之以犧牲。韋昭注:“質,信也,謂使之盟,以信其約也。”
《侯馬盟書》納室類:“自今以往,敢不率此盟質之言,而尚敢或內(納)室者,而或婚(聞)宗人兄弟或納室者而弗執弗獻,丕顯晉公大塚明亟視之,麻夷非是。”[60]
從上列《侯馬盟書》中的“ 質盟”可以看到,“盟質”之後,如果背盟,就會受到很重的“麻夷非是(滅亡他的氏族 )”[61]的懲罰,傳世文獻中也多有述及,如: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隊其師,無克祚國,及而玄孫,無有老幼。
《左傳·襄公十一年》:或間茲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隊命亡氏,踣其國家。
由此可見,一旦“盟質”,就要承擔背盟帶來的可怕後果,也可以說盟質有很大程度上的被動成分,而《容成氏》中“德惠而不質 ”大意是說:只是行德惠,不用質盟約束別人,天下方國首領、賢人為湯做事全是出于自愿的。這無疑是湯的“德惠”之舉。
(五)《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中的“矵”字
《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14+11:不食五穀,睪(?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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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豈不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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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殹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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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邪)民之行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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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媺 /美)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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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此与(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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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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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弍//二)者也。夫與(邪)蟡(偽)之民,其術多方。女(如)……
整理者 釋作“砌”。何有祖先生分析為從石從刀,讀作“視”字,或可進一步讀作“示”。[62]季旭昇先生讀作“著”,訓為彰顯、表明。全句是說“邪民的行為,喜歡表現(和別人不同的)美以……”我們認為仍當釋作“質”。該簡文殘斷過甚且難字較多,不過文獻中“質美”或者“美質”均有用例,可能與此有關。如:
《荀子·性惡》:夫人雖有性質美而心辯知,必將求賢師而事之,擇良友而友之。
《禮記·禮器》:禮器,是故大備。大備,盛德也。禮釋回,增美質,措則正,施則行。
《禮記·郊特牲》:大羹不和,貴其質也。大圭不琢,美其質也。
釋成“矵(質)美”可能與前文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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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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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味酒肉,不食五穀,睪(?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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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豈不難乎?”[63]等相關過于樸質的行為記述,有相照應之處。不過,由于簡文殘斷過甚,“質美”的確切含義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六)《郭店簡·語叢四》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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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郭店簡·語叢四》 26-27:一家事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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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雄一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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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母保三嫛婗。
整理者疑讀作 “祏”,解作“宗廟主也”。林素清先生認為此字从貝、从人、从石,當讀作石。李零先生讀為 “則”。裘錫圭先生認為此字以“石”為基本聲符,可讀為“度”。“三雄一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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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母保三嬰兒”即“家事”之 “度”的具體內容。張崇禮先生贊同裘先生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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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度”的意見,并訓“度”為“謀”,認為“ ‘三雄一雌’是以陰陽為喻,三雄一雌,突出‘陰’的可貴,也就是‘謀為可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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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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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一個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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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底座就是‘基’,所以它重要。“一王母保三嬰兒”指一個祖母可以照顧三個嬰兒。[64]
我們認為也當釋作 “質”,在此可訓為“主體”。《管子·君臣下》:“天道人情,通者質,寵者從,此數之因也。 ”尹知章注;“質,主也。能通於天道人情者,可以爲主;其不能通,但寵貴之者,可以爲從,謂臣也。”《莊子·庚桑楚》:“果有名實,因此己爲質。”郭象注:“質,主也。”簡文“一家事乃有質”大意是說“一個家庭要有可以依靠的核心力量”,這樣理解也與後文“三雄一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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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母保三嫛婗”皆強調“一”的重要性相一致。
附錄一:(清華簡《保訓》簡8) 附錄二:(包山簡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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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記:小文未成文前曾將基本觀點向陳偉武師請教, 并得到老師的指點。稿成後又蒙趙平安先生審閱賜正,特此謹致謝忱。投寄貴網後,程少軒先生又給我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和材料,避免了不少錯誤,在此也一并致謝。文中的諸多疏漏與謬誤,概由作者本人負責。
[2]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釋文參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吳命>校讀》,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12月30日。本文簡稱“讀書會”。
[3]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保訓〉釋文》,《文物》2009年6期,頁73。
[4]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頁 29,文物出版社1991年。
[5]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頁28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竹簡拼合與編連問題小議》,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9日,後收入上海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頁327-328,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
[6]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 (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本文釋文從陳劍《〈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重編新釋》隸定,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3月22日。
[7]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 218,文物出版社1998年。
[8]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頁32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9]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吳命>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12月30日。本文簡稱“讀書會”。後來又對該意見有所補充,認為該字“實應如整理者釋作從石從刀,可隸定爲矵。此字讀爲何詞,暫無定論。”參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頁269,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
[10] 張崇禮《釋〈吳命〉的“度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14日。
[11] 參見上注所引張崇禮先生文後本人糾正跟帖。
[12] 季旭昇《也談〈容成氏〉簡39的“德惠而不失”》,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26日。按:顧史考先生在《“矵”字讀法試解》(《古文字研究》第28輯,中華書局2010年)一文中,認同徐在國先生釋作“叚”,并將“矵日”讀作“暇日”,根據季旭昇先生對“告”的分析可知,顧先生的說法同樣不合適。
[13]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
[14] 同上注。
[15] 滕壬生、黃錫全《江陵磚瓦廠M370楚墓竹簡》,《簡帛研究二 ○○一》頁219,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16]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7] 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頁 286,三聯書店2004年。
[18] 陳偉《關於楚簡“視日”的新推測》,簡帛研究網,2005年3月6日。
[19] 單育辰先生認為,《吳命》“應爲有關吳國的外交辭令之彙抄”。參見氏著《佔畢隨錄之八》,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 2009年3月18日。
[20] 這類簡冊還見於北京大學藏秦簡《質日》、周家台秦墓《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尹灣漢墓《元延二年日記》等。分別參見:《北京大學入藏一批秦簡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0年10月24日。原無篇題,整理者據他處出土的同類簡而加。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頁93,中華書局2001 年。原簡無篇題,此為整理者擬定。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頁3,中華書局1997 年。第74 號簡有“元延二年”字樣,整理者據此題名為“元延二年日記”。
[21] 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33,文物出版社1985年。此字照片見《文物》1974年3期,圖版壹。
[22] 此墓編號當改為M336。參見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頁286,三聯書店2004年。
[23] 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92年9 期,頁14。
[24] 蘇俊林先生指出:這三支簡都位於篇首 ,而且,在0611號簡“卅四年質日”、0092 號簡“卅五年私質日”字樣之前,還有“·”———此標記一般認為是篇題的標誌。將“ □七年質日”、“卅四年質日”、“卅五年私質日”看著篇題,應該是沒有問題。(“□七年質日”在陳松長先生的《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 年3 期) 一文中,為“ □□年質日”,“七”字為後來在殘片中發現的,經拼合,與“年質日”完全綴合。“卅五年私質日”為整理小組最近對秦簡進行紅外線掃描時發現,故而陳文中未提及。參見氏著《關於“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2010年4期,頁18注5。
[25] 參見蘇俊林《關於“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2010年4期。
[26] 因原簡照片不太清晰,我們所翻拍的照片也不夠理想,但原簡文照片還是能夠看清楚字形筆畫。此字照片見《文物》1974年3期,圖版壹。
[27] 羅福頤《臨沂漢簡概述》,《文物》 1974年2期,頁34。
[28]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頁 25,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29] 鄧文寬《出土秦漢簡牘“曆日”正名》,《文物》2003年4期。
[30] 駢宇騫編著《銀雀山漢墓竹簡文字編》頁 297,文物出版社2001年。
[31] 同上注,頁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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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2] 同上注,頁229。
[33] 當然,此字右旁也無法完全排除“見”旁的可能。程少軒先生看過小文後,認為該字右邊應該還是“見”。秦漢文字中“見”、“兄”等字形下方的“儿”形,往往左邊一筆短而右邊一筆特長,此字也是這樣。如果此字右部確從“見”,那么就可以直接讀作“視”,從而為“視”、“質”相通提供最直接的例證。
[34]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頁 25,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35] 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頁 286,三聯書店2004年;《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別和定名》,《文物》2008年12期,頁74。
[36] 當然,戰國秦漢時期的現實語境中,也可能兩個義項都有用例,只是目前我們發現的出土文獻相對有限,沒能找到這類用例。
[37] 陳劍《說慎》,《簡帛研究二〇〇一》頁 211,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又收入《甲骨金文考釋論集》頁 43-44,綫裝書局2007年。
[38]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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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相比,“矵”很可能是一個通行于楚地的地域性較強的自造本字,當然也有可能有其更早的來源,因為考古發現的石器時代的石砧還是比較多。
[39] 值得注意的是,程少軒先生(2009年4月13日)也早有過這種看法,只是對字形的解釋與我們有所不同。他說:我想可能此處讀為“質” 或者“致”,是將國之寶器抵押給河伯,以借河伯之兵的意思。這樣解釋,與後面的“追”也可以呼應。如果確實是讀為“質”或者 “致”,則《吳命》中的“矵日 ”可能確實就讀為“視日”。“矵”,也可能是 “砥礪” 之“砥”的初文。”(參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論壇的討論帖《“清華簡”研究初見成果:解讀周文王遺言zz》(http://www.gwz.fudan.edu.cn/ShowPost.asp? PageIndex=9&ThreadID=1187)第8樓“一上示三王”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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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4月13日的發帖)。此外,孟蓬生先生也認為當讀作“質”,參見後文所引孟先生說。
[40] 林志鵬《清華簡〈保訓〉集釋》,簡帛網, 2010年10月8日。所引諸家觀點的詳細出處,請參見林先生文,在此不再一一重列。
[41] 參見《清華簡〈保訓〉座談會紀要》,光明網,2009年7月3日;林志鵬《清華簡〈保訓〉集釋》中漏列,現單獨加注。
[42] 李學勤《清華簡〈保訓〉釋讀補正》,《中國史研究》2009年3期,頁7。
[43]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懷疑,李學勤先生在清華簡中找到的“叚(假)路”的例子,可能的確是“叚”字,與《上博三·周易》簡54“王叚於廟”之“叚”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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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形,但與《保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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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相比,多了一個“又”旁。因此,我們懷疑可能并非一字。期待有關材料早日發佈,以驗證我們猜測的對錯。
[44] 各家出處詳參前引林志鵬先生《清華簡〈保訓〉集釋》一文。
[45] 參見《清華簡〈保訓〉座談會紀要》,《光明日报》,2009年6月29日;林志鵬先生《清華簡〈保訓〉集釋》中漏列,現單獨加注。
[46]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 145,文物出版社1998年。
[47]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新蔡葛陵楚墓》頁189,大象出版社2003年。
[48]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 164,文物出版社1998年。
[49] 董珊《新蔡楚簡所見的“顓頊” 和“雎漳”》,簡帛研究網, 2003年12月7日。關于“”字的討論還可以參見:劉釗《釋“儥” 及相關諸字》,《中國文字》新廿八期,頁123-132,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年;趙平安《釋古文字資料中的 “”及相關諸字——從郭店楚簡談起》,《中國文字研究》第二輯,頁 78-85,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50] 前引孟先生觀點中釋作“賣”,當是未嚴格隸定省了“辵”旁所致。
[51] 參見: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袁國華《包山竹簡文字考釋三則》,《中華學苑》第44期,頁89,政治大學中研所1994年。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頁166,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 [十四種]》頁77,注153、154,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
[52] 參見黃人二《郭店竹簡小墨釘點之一作用(上)》,簡帛研究網,2002年3月21日;沈培《關於“抄寫者誤加‘句讀符號’”的更正意見》,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
[53] 此外,包山簡161號簡還有兩個相類的字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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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字右部從“攴”,與我們討論的“矵”字形近,但不一定同字,而且出現的辭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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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司馬婁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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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史婁佗”,似爲一種地域組織名稱(按“包山”以“仿”爲名者多見,如簡100“走仿”、簡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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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等),本文姑置不論。
[54]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頁28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55] 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頁167-169,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56] 陳偉武《戰國竹簡與傳世子書字詞合證》,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编集《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204,香港2003年。
[57] 張崇禮《釋〈容成氏〉39號簡的“斫刺”》,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25日。
[58] 季旭昇《也談容〈容成氏〉簡39的“德惠而不失”》,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26日。
[59] 參見季旭昇《說矵》,“战国秦汉出土文字资料与地域性:汉字文化圈的时空与结构”研讨会論文,日本女子大學,2009年9月19日。蒙程少軒先生惠贈季先生大作,特此謹致謝忱。
[60]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侯馬盟書》頁 39-40,文物出版社1976年。
[61] 朱德熙、裘錫圭二位先生指出,《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昧〉(眜)雉彼視”和侯馬盟書“麻夷非是”都是“滅彼氏族”的意思,這個觀點已經得到學界贊同,見《戰國文字研究(六種)》之一“侯馬載書‘麻夷非是’解”,《考古學報》1972年2期;又收入《朱德熙文集(五)》頁31,商務印書館1999年。
[62] 何有祖《〈吳命〉小劄》,簡帛網, 2009年1月2日。
[63] 釋文及編聯從陳劍《〈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重編新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3月2日。
[64] 分別參見: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頁218,文物出版社1998年;林素清《郭店竹簡〈語叢四〉箋釋》,武漢大學中國文化研究院編《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389-397,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劉釗《讀郭店楚簡字詞劄記》,《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81-82,劉釗《郭店楚簡校釋》頁 233-234,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頁49-50,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張崇禮《郭店楚簡〈語叢四〉解詁一則》,簡帛網,200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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