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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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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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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左传》之性质及其与《国语》之关系


自汉哀帝建平元年宗室刘歆请建立《春秋左氏传》及王莽发得《周礼》后,乃若静水投物,其波浪经久不息。刘氏请建立者,除此书外,尚有《毛诗》、《逸礼》及《古文尚书》等。《毛诗》问题已因郑樵、朱熹以及牟庭、崔述、康有为等之攻击而知其伪。《逸礼》已佚,无可详考。《古文尚书》原本亦佚,今所存者为伪中之伪,经阎若璩、惠栋等之考证,已成定论;虽有毛奇龄、吴光耀、洪良品及王小航(照)等之辩护,其案终不能平反。《周礼》问题则最近得郭沫若(有《周宫质疑》一文,见《金文丛考》),钱宾四(有《周官著作时代考》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一期)诸家之考订,亦知此书为晚周时物;虽未能如今文家之豫期,谓为歆、莽所伪,然其非周公之作,则无疑矣。独《左传》问题,乃愈久而愈棼,今文家攻之愈急,古文家守之亦愈坚,一似永无解决之希望者,宁非奇耶?盖《左传》之问题,实较他书为复杂,若《周礼》、《毛诗》、《古文尚书》等问题仅限于该书之本身,而欲订《左传》之真伪,则至少须涉及《春秋》及《国语》二书。欲问《左氏》究否传《经》,则其与《春秋》之关系、不能不详加考察;欲问其是否自《国语》分出,则其与《国语》之异同、又不能不详加考察。所牵涉者广,所藉者多,故歧义既夥,欲图解决乃愈难。
当刘歆建议立《左氏春秋》之时,即引起执政大臣及群儡不满,事具《汉书•刘歆传》,今引其原文,以见始末。
“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故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解《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焉……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谷梁》在七十子后,传闻之与亲见之,其详略不同。歆数以难向,向不能非间也……,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于学宫。哀帝令歆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太常博士,责让之曰:……诸儒皆怨恨。是时名儒光禄大夫龚胜以歆移书,上疏深自罪责,愿乞骸骨罢。及儒者师丹为大司空,亦大怒,奏歆改乱旧章,非毁先帝所立。上日:,歆欲广道术,亦何以为非毁哉?,歆由是忤执政大臣,为众儒所讪,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
是知刘歆为学术而牺牲,千载而后,平情而论,当服其勇敢。乃因其政治生活,遭逢莽篡,而王莽标榜周公,于是绎今文家乃谓《周礼》伪群经以佐证,而《左传》为其首要,于是刘歆之罪不容诛矣!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有云:
“歆以其非博之学,欲夺孔子之经,而自立新说以惑天下。知孔子制作之学首在《春秋》,《春秋》之传在《公》、《谷》,《公》、《谷》之法与六经通。于是思所以夺《公》、《谷》者,求之古书,得《国语》,与《春秋》同时,可以改易窜附,午是毅然削去平王以前事,依《春秋》以编年,比附经文,分《国语》以释经,而为《左氏传》。遭逢莽篡,更润色其文以媚莽。因藉莽力,贵显天下,通其学者以尊其书”(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于是臣君二人,一篡汉室,一纂孔学;刘歆之罪尤甚于莽,因新室
不久即亡,而歆经大行,影响及于千余年之后。康氏之言否,则待《周礼》及《左传》二书之考订。余前已言之,《周礼》定为晚周之书,盖无疑义。《左传》问题则亟待解决者也。
哀帝时刘歆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虽遭贬斥,但其后不久,平帝时诸书终立于学官。《汉书?儒林传》云;。
“平帝时,又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所以罔罗遗失,兼而存之,是在其中矣。”
其后诸书虽屡立屡废;而古文经学之党徒渐多,《左氏》学乃日渐得势,贾逵主选严、颜高才二十人,教以《左氏》,至于汉末,关羽、吕蒙之属,亦莫不竟读《左氏春秋》。下迄六朝,《春秋》学为《左传》所统一,《隋书?经籍志》始叹《公》、《谷》之垂绝。唐世竞尚辞章,《左氏传》益盛行,刘知几《史通?申左》乃盛倡《左氏》有三长,二传之义有五短之说。然当其盛时,并非无反对意见,其著者如啖助、赵匡于《左传》皆有所讽刺,啖助之言曰:
“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泰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事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
此外,于书法凡例等条,亦颇多讥为妄涎者。其后赵匡则曰:
“啖氏依旧说以左氏为丘明,受经于仲尼;今观左氏解经,浅于公、谷,诬谬实繁、若丘明才实逼人,岂宜若此?(《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
赵氏与书法,凡例并多辨正,如云:“左氏乱记事迹,不达经意,遂妄云:‘礼也。’今考其合经者留之,余悉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啖赵取舍三传义例》)。此后学者,于《左传》之书法、凡便乃益多攻击,最著名如宋刘敞之《春秋权衡》,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以及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崔适之《史记探源》等书,并不滿于《左氏》。但为《左》辩护者,自亦有人,如晚近之刘师培、章炳麟诸古文学家。
东汉王充亦表扬《左传》者,其言曰:
“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皆传《春秋》,各门异户独《左氏传》为近得实。何以验之?《礼记》造于孔子之堂,太史公汉之通人也,《左氏》之言与二书合。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不相合诸家又去孔子远,远不如近,闻不如见”(《论衡?案书篇》)。
此乃古文家之言,但其下文,则双导今文学家学说之路,如云:
“《国语》,《左氏》之外传也。《左氏》传《经》,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然则《左氏》、《国语》,世儒之实书也。”
谓“《左氏》传《经》,辞语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此非康有为等所主张《左传》为割裂《国语》而成之说之先趋乎?不意表扬之者适作成其罪状也。
近今左氏学复盛,单篇论文见于报章杂志者不下十数,专书行世者,则有瑞典人高本汉之《左传真伪考》(陆侃如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及国人卫聚贤之《古史研究》(第一集);类能抛弃经师见解,从事《左传》本身之考证。但于解决《左传》问题,距离尚远,此所以今日须重提此案之原因也。
上篇论《左传》之性质
一论书法及解经语
今文家既谓《左氏传》不传《春秋》,于是谓书法、凡例、“君子曰”及缘《经》立说之语,皆为后人所窜加。盖《左》非传《经》,则此等言辞当无所附丽也。如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有云:
“余年十二,读《左氏春秋》,疑其书法是非,多失大义。”此谓书法不可信。又于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文证曰:
“此类释经皆增饰之游词,不可枚举。‘未王命’云者,欲乱‘,以《春秋》当新王,’之义也。。
此谓解《经》语不可信。刘氏仅疑其伪,而未详言造伪之人及所以造伪之由,康有为乃补足之曰:
“《左传》多伤教害义之说,不可条举。言其大者,无人能为之回护。如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云:‘不称名,非其罪也。既立此例,于是宣九年,‘陈杀其大夫泄冶’,杜注云:“泄冶直谏于淫乱之朝以取死,故不为《春秋》所贵而书名。昭二十七年,‘楚杀其大夫卻宛’,杜注云::‘无极,楚之谗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败亡,故书各罪宛。’种种邪说出矣……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传》云:‘季武子使谓叔孙以公命,曰:“视邾、滕。”既而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皆不与盟。叔孙曰:“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何故视之?宋、卫吾匹也。”乃盟。故不书其族,言违命也。’是孔子贵媚权臣而抑公室也。凡此皆歆借《经》说以佐新莽之篡而抑孺子婴、翟义之伦者,与隐元年‘不书即位,摄也’同一奖奸翼篡之说”(《新学伪经考》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是迴书法等伪由刘歆,其最大之目的为奖奸翼篡。然事实非如是之简单,《太史公书》固亦多引《左传》书法及解《经》语,司马迁应不能见刘歆所伪之书,于是康氏谓此乃“歆入之于《左传》,并窜之于《史记》耳”。空想无当与事实,其证为何?则曰:
“按《世家》叙宣公事,以为立弟成义,子复享之;叙襄公事,讥其得祸致怨,皆用《左氏》义。汉人之学,皆有家法,何以同一世家赞,讥宣公之乱宋,褒襄公之礼让,独《公羊》义一文;矛盾何至于是?其为歆所窜入,最为易见。以此推之《秦本纪》、《鲁世家》之,‘君子’,亦为窜入无疑矣”(《史记经说足证伪经考》)。
是谓汉人之学皆重家法,既引《公羊》,便不能引《左传》,于是知《史记》所引《左传》义法乃出刘歆伪窜。今案;康氏此等言辞,貌似而实非。、盖经学家法之来,由于儒者之争立博士。汉宣、元以后,凡能自圆其说者皆有立博士之可能,于是经学乃多歧议,彼此各不退让;盖苟一退让,则失其根据而学说同他人,博士官亦将取消,此汉经生所以固守家法也。而武帝之时,初有“五经博士”,经止一家,当无固守家法之事实,太史公非博士官,尤无守家法之必要;《史记》又多引《谷梁》义,岂亦歆所窜加耶?则康氏之断狱,所凭乃“莫须有”。况《左传》之书法二凡例及解经语“君于曰”等之见引于西汉或稍前之书籍,除《史记》外,尚有《礼记》、《韩非子》、《战国策》、《尚书大传》,《说苑》,《新序》等书,岂亦刘
歆一一窜入之耶?如非武断似康氏者,则当考虑此一切反证而改变其结论。今详述诸书所引《左氏》书法及解经语如下:
《战国策?魏策三》:“昔者,晋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马与壁假道于虞,宫之奇谏而不听,卒假晋道。晋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书之,以罪虞公。”
今按:此用《左氏》义也。事见于僖公五年,《公》、《谷》皆同情于虞而讥晋。《公羊传》云:“冬,晋人执虞公。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其曰公,何也?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独《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大夫井伯,以腾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礼记?坊记》:“子去:‘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卒曰‘孟子卒’。”,
今按;事见于哀公十二年,三传皆有讳取同姓之义。《公羊》云:“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谷梁》文字相同。《左传》亦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未知《坊记》何所本?但有袭《左氏》之可能。。
《史记?周本纪》:“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八年。三传皆有不与致天子,为天王讳之说。《左氏》尤明显,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似为《史记》所本。
又按:此外《史记》引《春秋》书法,三传相同者尚多,因难定所本,故从略,今举其一,以见一斑。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陈厉公元年。“弟他杀太子免。代立,国乱,再赴。”
今按:事见桓公五年。《经》云:“五年春正月,甲戊,己丑,陈侯鲍卒。”《公羊》云。“曷为以二日卒之?憾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谷梁》义同。当知非《史记》所本。《左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史记》所取义也。
又:鲁桓公十七年:“日食。不书日,官失之。”今按:《公羊》无说。《谷梁》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非《史记》所用义。《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庄公七年:“星陨如雨,与雨偕。”
今按:《公羊》云,“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實如雨’。何以书?记异也。”《谷梁》说尤琐屑,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夏,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与雨偕也。”此即解经语也,当为司马氏所本。
又:齐桓公七年:“始霸,会诸侯于鄄。”
今按:事见庄公十五年。《公羊》无说。《谷梁》云:“会于鄄,复同会也。”无始霸之说。《左传》云:“复会焉,齐始霸也。”此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鲁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不书,史官失之。”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不书朔与曰,官失之也。”为《史记》所取。
又:齐孝公六年:“伐宋,以其不同盟。”’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三年。《公》、《谷》皆释“围缗”之义,不及见伐之因。《左传》云,“齐侯伐宋围缗,以讨其不与盟于齐也。”此条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秦缪公三十九年:“缪公薨。葬,殉以人,从死者七十人。君子讥之,故不言卒。”
今按:事当文公六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左传》云;“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虽未言《经》不言卒之故,。《史记》亦缘其言而立说
也。
又:鲁文公八年:“王使卫来求金以葬,非礼。”
今按:《公》、《谷》皆有求金非礼之义;但未及王未葬使卫求金之说。《左传》云:“毛伯卫来求金,非礼也。不书王命,未葬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周顷王六年:“顷王崩口公卿争政,故不赴。”
今按:事当文公十四年。因未见于《经》,故《公》、《谷》无说。
《左传》云:“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为《史记》所本。
又:鲁成公十五年:“始与吴通,会钟离。”
今按:《公》、《谷》皆有殊会吴,外之之义,《史记》所未采。《左传》云:“会吴于钟离,始通吴也。”为《史记》所本。
又:郑釐公五年:“子驷使贼夜杀釐公,诈以病卒赴诸侯。
今按:事见襄公七年。《公羊》云;“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耳?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谷梁》云:“弒而死,其不言弑,何也?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也。”皆非《史记》所取义。《左传》云:“及郧,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昭公二十九年:“公自乾侯如郓。齐侯曰‘主君’,公耻之,复之乾侯。”
今按:《公》、《谷》无称“主君”之说,《左传》云:“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子家子曰:‘齐卑君矣,君衹辱焉。’公如乾侯。”此为《史记》所本。。
又:楚惠王三年:“伐陈,陈与吴故。”
今按;事见哀公九年:《公》、《谷》皆无说。《左传》云。“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为《史记》所本。
《历书》:“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邪于中。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邪于终,事则不悖。”
今按,事当鲁文公元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此所云《春秋》,即指《左传》。《左传》文公元年文与此同。
《齐太公世家》;“七年,诸侯会桓公于甄,而桓公于是始霸焉。”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用桓公十五年《左氏》义。
又:“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十二月乙亥,无诡立,乃棺赴。乙辛巳夜,敛殡。”
今按;此乃本于《左传》也。僖公十七年《传》云,“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立公子无亏;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殡。”
又,“六年春,齐伐宋,以其不同盟于齐也。”
今按:此又见于《十二诸侯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僖公二十三年《传》义。
《鲁周公世家》;“及惠公卒,为允少,故鲁人共令息摄政,不言即位。
今按:《公羊》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谷梁》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左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知《史记》本于《左氏》。
又:“[桓公]十六年,会于曹,伐郑,入厉公。”
今按:此本于《左传》,《公》、《谷》无说,《左传》云:“十六年春,会于曹,谋伐郑也。”又云:“夏伐郑。”
又:“庄公五年冬,伐卫,纳卫惠公。”
今按:《公羊》云:“此伐卫何?纳朔也。曷为不言纳卫侯朔,辟王也。”《谷梁》无说。《左传》云:“冬伐卫,纳惠公也。”与《公羊》义同。但以字句论,则《史记》似本《左氏》。
又:“[庄公]十五年,齐桓公始霸。”
今按:此见于《年表》及《齐太公世家》,乃本于《左传》,且会鄄后之始霸也。,,
又:“[成公]四年,成公如晋,晋景公不敬鲁。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公如晋,晋侯见公,不敬。”
季文子曰:“晋侯必不免。”为《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年,成公如晋。晋景公卒,因留成公送葬,鲁讳之。”
今按:《经》云:“秋七月,公如晋。”《公》、《谷》皆无说。《左氏》云:“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筏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乃《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五年始与吴王寿梦会钟离。”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左氏》义也。
又:“[昭公]三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鲁耻焉。”
今按:《经》云:“冬,公如晋,至河乃复。”《公羊》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皆非《史记》所本。《左传》云:“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史记》所取也。
又:“[昭公]二十九年,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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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郓。齐景公使人赐昭公书,自谓‘主君’。昭公耻之,怒而去乾侯。”
今按:此亦见年表,乃本于《左氏》也。
《陈杞世家》:“[陈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卒。桓公弟佗,其母蔡女,故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桓公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
赴。”
今按:再赴之说,已见年表,亦用《左氏》义也。
《宋微子世家》:“[襄公七年]六鹢退蜚,风疾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十六年。《经》云。“是月六鹢退,过宋都。”《公羊》云,“曷为先言六而后言鹢?六鹢退飞,记见也。视之则六,察之则鹢,徐而察之则退飞。何以书?记异也。外异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异也。”《谷梁》云:“??????,六鹢退飞过宋都;先数,聚辞也,目治也。……鹢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于物,无所苟而已。……”琐屑至此,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六鹢退飞过宋都,风也。”斯乃《史记》所取义也。
又:“十二年春,宋襄公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谏曰:‘小国争盟,祸也。’不听。”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一年。《经》云:“宋人齐人楚人盟于鹿上。”《公》、《谷》无说。《左传》云:“春,宋人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曰:‘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为《史记》所本。
又:“[十二年]秋,诸侯会宋公盟于盂。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何以堪之!’于是楚执宋襄公以伐宋。”
今按:《经》云:“秋,宋公、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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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执宋公以伐宋。”《左传》云:“诸侯会宋公于盂。子鱼(即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于是执宋公以伐宋。”当为《史记》所本。《公》、《谷》有说,与此亦不类。
又:“十三年夏,宋伐郑。子鱼曰:‘祸在此矣!’”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二年。《经》云:“夏,宋公、卫侯、许男、滕子伐郑。”《公》、《谷》无说。《左传》云,“夏,宋公伐郑。子鱼曰:‘所谓祸在此矣!’”当为《史记》所本。
又:“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今按:《经》云:“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公》、《谷》皆不及其致死之由。《左传》云:“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为《史记》所本。
《晋世家》:“十月,里克杀奚齐于丧次,献公未葬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九年。《经》云:“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左传》云:“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与《公》、《谷》异。为《史记》所本。
又:“五年,晋伐秦,取新城,报王宫役也。”
今按:事当文公四年。《经》云:“晋侯伐秦。”《公》,《谷》无说。《左传》云。“秋,晋侯伐秦,围祁新城,以报王官之役。”为《史记》所本。
又:“秋,齐、宋,卫、郑,曹`许君皆会赵盾,盟于扈,以灵公初立故也。”
今按:事当文公七年。。《左传》云:“齐侯,宋公、卫侯,*,陈侯,
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晋侯立故也。”为《史记》所本。
又:“八年,周顷王崩,公卿争权,故不赴。”
今按:事当鲁文公十四年。又见年表,用《左氏》义也。
又:“十三年,鲁成公朝晋,晋弗敬。”
今按:事又见《鲁世家》,用《左氏》义也。
《郑世家》:“釐公五年,郑相子驷朝釐公,釐公不礼。子驷怒,使厨人药杀釐公,赴诸侯曰,‘釐公暴病卒。’”
今按:事又见年表,用《左氏》义。惟此段记载较详,或更有所本,但其义与《左氏》不相忤也。
刘向《说苑?复恩》:“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家见,公子宋之食指动,谓子家曰:‘我如是,必尝异味。’及食大夫鼋,召公子宋而不与。公子宋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之。公子宋与公子家谋先,遂弑灵公。”
今按:此述《左传》宣公四年之文也。其下又云:“子夏曰:‘《春秋》者,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渐以至焉。’”述《左氏》,而引子夏论《春秋》之言,则其意谓《左氏》传《经》者也。
《说苑?指武》:“宋围曹,不拔。司马子鱼谓君曰:,文王伐崇,崇军其城,三旬不降,退而修教,复伐之,因垒而降。今君德无乃有所阙乎?胡不退修德,无阙而后动。”
今按:事见鲁僖公十九年。《经》云:“宋入围曹。”《左传》云:宋入围曹,讨不服也|……”与《说苑》所述同,其所本也。
《说苑?修文》:“生而相与交通,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丧百里。赗赠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
今按;《荀子?大略》云:“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盖为刘氏所本。但《左传》隐公元年亦有云:“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与《荀子》义同。则知《左氏》“礼也”、“非礼也,云
云,固自有其根据,非刘氏杜撰明甚。
又:“《春秋》曰,‘庚戌,天王崩。’《传》曰:‘何以不书葬?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必其时奈何了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殡,二月而葬。皆何以然一日,礼不豫凶事,死而后治凶服。衣衰饰,修棺椁,作穿窆宅兆,然后丧文成,外亲毕至……。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会毕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毕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毕至也。”
今按:以上所云“《传》曰”,乃《公羊传》。“必其时奈何”以下,则《左氏》义也。《左》隐元年云:“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
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以上《左氏》书法及缘经立说之语凡四十六条,散见于《国策》、《礼记》、《史记》、《说苑》等书;仅凭“窜入”二字,似不足以服人之口而餍人之心。虽然,谓《左传》书法非后人所窜加,亦非即谓《春秋》有如此之书法也。《左传》诠经之义非必即《春秋》作者之义;自谓得《春秋》真义者,除此外,传世者尚有《公》、《谷》二传,孔子不复生,将谁使定三家之诚乎?又《史记?赵世家》云:“孔子闻赵简子不请晋君,而执邯郸午保晋阳,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非三家义,或出太史公本人之诠释。故三传之书法义例亦皆只是其本身所有义,非必真属于《春秋》也。而谓《春秋》为“断烂朝报”者,自亦不当,吾人如能类比《春秋》记事之法,归纳之亦自有其条理,如《史记事孔子世家》谓:“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贱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贬损之义……”今按;称吴、楚为“子”及“狩于河阳,之义,塙为《春秋》所有。如能用此法排比其义,作一《春秋义法疏证》,自能胜过三传之解经也。
前人有因《左传》书法有乖忤处,而疑其伪者,然乖忤与伪窜固不能混为一谈。又有因书法、凡例多有截断上下文字之处,疑为后人伪加者,此自有相当之理由。然书法,一凡例与《左传》记事,固非同一来源。盖《左传》之记事本与各国策书旧文,《左氏》作者取而编裁,再加入当时之礼俗禁忌等以成其所谓书法、凡例者。至遂谓孔子本之而修经,则亦妄谈耳。以《左传》来源非一,故有不相协之处。此义后有详论。总之,《左传》之书法、凡例等,自《左传》撰述之初,即与各国策书之记事合编为《左氏春秋》(余谓其初名此,详后),非出后人之窜加也。
二、论凡例
杜预《春秋序》曰:“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尊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又曰。“其发凡以言
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是谓《春秋》乃孔子本周公之垂法币修,其中之义例,且非仅史书旧章。抑亦经国常制也。义例中又有所谓变例、凡例。清人校上《春秋释例》言曰:“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于‘凡’。《左传》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诸称‘书’、‘不书’、‘先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辞,发大义;谓之变例。”是则凡例乃如天经地义未容评衡者。刘师培则反对此说,谓“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其言曰:
“汉儒旧说,‘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不以五十‘凡’为周公礼经。明经为孔子所作,经文书法,创自孔子也。杜预以下,悉以五十‘凡’,为周公旧典,魏、晋以前,未闻斯说。今以本传证之,庄十一年‘得隽曰克’,成十二年‘自周无出’,《传》均言‘凡’。又隐元年云:‘如二君故曰克。’侶二十四年云:‘天子无出。’《传》文均弗言‘凡’。两文互较,厥例实符。周、孔之分,新旧之别,果安在耶?后世疏明杜例,至以《易》数大衍相拟,斯愈弗足辩矣。”(《春秋左氏传例略》,载《中国学报》第二期)
是谓凡例与书法无别,无周公、孔子之分。然不云为后人之伪窜或乖忤也。而远在唐代,于《左传》凡例固已有大事攻击者矣。啖助云:
“凡媵,常事,不书。公子结,为遂事起本也;三国来媵,非礼也,故书。《公羊》云:‘媵不书。’《谷梁》云:‘媵,浅事也,不志。’此说皆是。《左氏》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若然,则莒姓己,邾姓曹,此二国同姓至少,如嫁女,孰为媵乎?恐此礼难行,今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婚姻例媵》)
赵匡语尤专悍,云:
“刘歆云:‘左氏亲见夫子。’杜预云,‘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按其《传》例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然则周公先设弒君之义乎?又云:‘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又云:‘诸侯同盟,薨则赴以名。’又是周公令称先君之名以告邻国乎?虽夷狄之人,不应至此也。”(《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第五》)
其后宋刘敞之《春秋权衡》,对凡例亦加攻击,论证最详。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则并三传而论者。余亦有《略论“五十凡”》一文载于潜社《史学论丛》第二期,于凡例之大半曾逐条驳辨,有言曰:
“夫所谓‘凡’者,全称肯定或否定之辞。有一例外,即难言‘凡’,况多例外乎?”
盖每一凡例之立,颇多例外,故有是言,结论云:
“以上所论及者共二十‘凡’,由此吾辈知非特孔子未本之修《春秋》,即修《左传》者亦不晓何所谓‘凡’也。杜预所谓为例之情有五者,亦杜预之说已耳。……今所论者,虽仅
二十,然大体已知其价值如何,不待另估矣。
意谓不特凡例本身乖忤,亦非修《左传》者所知,乃出后人之窜加者。故其价值甚低,不待另估也。此全为今文家说法。以今日言之,则颇须另估矣。自啖助以来之攻击凡例者,莫不就凡例本身之乖忤及矛盾而言。余前以言之,此不足为窜加之良好证据,盖凡例与《春秋》,及《左氏》所本之策书,本为三事。《春秋》记事,未本凡例而言,有以上诸家之考订,已成铁案。《左氏》记事之文亦与凡例无涉。凡例者,乃《左传》编者同时流行之礼论也。当时虽有其论,而未必有人本之实行,尤未必有人本之修史。《左氏》成书之来源,当以啖助所论最为得当,余此文终了之结论,亦大体与其相似而略有修正耳,其言曰:
“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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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杂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书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第二》)
此论自不能完全同意,然其谓《左氏传》之来源非一,则可取。盖凡例、书法等亦《左传》编者取当时通行礼论加杂纪事中者也。《小戴礼记》内多有类似《左氏》凡例之记载,如云: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内则》)。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笋君之适于某死。’”(《离记上》)
此例甚多,不胜枚举。句首冠以“凡”字,意谓凡有某事必须如此也。是以知此等体裁,实为当时说礼者之共有公式。然仅此仍不足说明凡例非后人所窜加,盖后人尽可仿其体而为之也。则别有证焉。一、《左传》凡例见引于《尚书大传》,如云:“凡宗庙有先王之主曰‘都’,无曰‘邑’”(唐释湛然《止观辅行传宏决》卷第四之三引)。《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有云:“凡邑文,非礼也,之义,如无此凡酗寒传》义悬空,而《左氏传》义,经上节之考订,知其并非窜加,则此凡例亦无可疑之处也。此外如隐公十一年:“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宋不告命尹故不书。凡渚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又如文公“十四年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祸、福,不告亦不书。惩不敬也。”皆所以说明《传》义者,盖书法乃谓某事之当然,凡例则说明其所以然。至其义例是否有当,乃当别论者也。
《左传》之直“凡”,可分三类。若其言“书”,“不书”,如:“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凡物不为灾不书”,是为史官修史时之法则,今简谓之“史法”,凡例中属于此者共九条。若其言“日”,言“为”,如“凡师能左右之日,以”,“凡平原出水为,大水”,为修史时之属辞,今简谓之“书法”,凡例属于此者共二十二条。若其言礼言常,如“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是为通行礼论,今简谓之“礼经”,凡例属于此者共十九条。凡例各类性质本非相同,礼经之类,谓为周公垂法,经国常制尚可;至于“凡师能左右之自‘以’”,“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之类,不过一字之诂,何以能有大当于国事?况弒君称君之类,岂真周公自定弒君之例乎?故谓周公垂法者,不待攻而自破矣。其谓创自孔子者,则《春秋》记事,与之多有乖忤(详见拙作《略论“五十凡”》一文,是知孔子亦未本之而修《经》。谓为刘歆之徒所窜加,则本节之论又足够其说。故今日可下结论曰:“《左氏》之凡例与书法同一来源,皆为《左传》原编者所随意加入者。”
三论“君子曰”
“君子曰”云云,先秦书籍中多有之,如诸子及《国策》、《国语》等书是。《左传》中亦有所谓“君子曰”,其性质与诸子、《国策》等书同,皆作者对于某事某人所下之论断也。此项论断或为其本人之意见,或为取自他人之议论,在当时固能代表一部分人之意见,而事过境迁,前人所认为公平论断者,在后人或视为荒谬不经,此《左传》“君子曰”为后人附益说之起因也。《朱子语类》卷八三云,“林黄中谓《左传》‘君子曰’是刘歆之辞”,是为疑“君子曰”之辞之始。清今文家出,掊击《左传》不遗余力,于是“君子曰”为伪窜说益盛,而《左传》任何部分之伪窜无不出于刘歆之手矣。但于古籍中所见之反证甚多,余前曾有《论“君子曰”》一文,载于浙江省立图书馆《文澜学报》第二期,由《国语》、《韩非子》、《史记》等证书《左传》“君子曰”非出后人窜入。此义实发自刘师培,余论不过加详而已。然前文疏漏仍多,今再重论之如下。
《国语》中“君子曰”云云,共有多处,今具引之如下:。
《晋语一》,“十七年冬,公使太子伐东山。里克谏曰:……公不说。里克退,见太子。太子曰:‘君赐我偏衣、金玦,何也?’里克曰:‘夫为人子者,惧不孝,不惧不不得。……孺子勉之乎!’君子曰:‘善处父子之间矣。’”
“……至于稷桑,狄人出逆,申生欲战。狐突谏曰,‘不可。……,申生曰:‘不可,君之使我,非欢也,……不战而反,我罪滋厚。我战死,犹有令名焉。’果败狄于稷桑而反。谗言益起,狐突杜门不出。君子曰:‘善深谋也。’”
《晋语二》:“二十六年,献公卒。里克将杀奚齐,先告荀息曰:‘三公子之徒将杀孺子,子将如何?’荀息曰:‘死吾君而杀其孤,吾有死而已,吾蔑从之矣!’……于是杀奚齐、卓子及骊姬,而请君于秦。既杀奚齐,荀息将死之。人曰:‘不如立其弟而辅之。’苟息立卓子。里克又杀卓子。苟息死之。君子曰:‘不食其言矣。’……穆公问冀芮曰:‘公子谁恃于晋?’对曰:‘臣闻之,亡人无党,有党必有仇。夷吾之少也,不好弄戏,……及其长也,弗改。故出亡无恶于国,而众安之。不然,夷吾不佞,其谁能恃乎?’君子曰:‘善以微劝也。’”
《晋语四》:“子犯曰:‘二三子忘在楚乎?偃也闻之,战斗直为壮,曲为老,未报楚惠而抗宋,我曲楚直,……’退三舍避楚。楚众欲止。子玉不肯,至于城濮,果战,楚众大败。君子曰:善以德劝。”
《晋语六》:“卻至甲冑而见客,兔冑而听命,曰:‘君子外臣至,以寡君之灵,閒蒙甲冑,不敢当拜君命之辱;为使者故,敢三肃之。’君子曰:‘勇以知礼。’”
《晋语七》:“公曰:‘微子,寡人无以待戎,无以济河。二三子何劳焉,子其受之。’君子曰:‘能志善也。’”
以上诸事亦见于《左传》,惟《左传》仅僖公九年荀息死节一段有:“君子曰:《诗》所谓‘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芍息有焉。”虽与《国语》繁简不同,而意义类似。由此诸条,益知此种体裁为先秦史家所共有,非独《左传》有之也。然今文家固谓《左传》、《国语》本一书,窜之于《左传》,何弗能益之于《国语》耶?则又有说,当知上列《国语》之文皆《晋语》也,岂非予吾人以暗示,曰:“君子曰”之体裁尤为晋国史家所习用乎?如谓为刘歆所窜,则何以刘歆不窜入他语,而皆窜之于《晋语》耶?《左传》一书,本出魏人,清姚姬传有云:“余考其书(《左传》)于魏氏事造饰尤甚,窃以为吴起为之者,盖尤多”(《左传补注序》)。《左传》是否吴起所为,虽难肯定,然谓出自魏人,已渐为学术界所公认。然则《左传》中之有“君子曰”,盖当然也,奚待后人附益?而又有证据足助成此说者,则为在《左传》中作“君子如何”者,在《国语?鲁语》中乃作“某某人曰”,如《鲁语》云:
夏父弗忌为宗,烝,将脐僖公。宗人有司曰:‘非昭穆也。’曰:‘我为宗伯,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何常之有?’有司曰:‘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冑之亲疏也。……自玄王以及主癸莫若汤,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烝也,未尝跻汤与文、武为不逾也。鲁未若商、周而改其常,无乃不可乎?……’”
《左传》文公二年作: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祀,国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故禹不先鲧,汤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窟;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
二者字句虽有不同,而意义则一,是知《左传》作者变鲁宗人有司之言为君子之说也。此外尚有本于他人之议论者,如《左传》襄公三年有云:
“祁奚请老,晋侯问嗣焉。称解狐,其仇也,将立之而卒。又问焉,对曰:‘午也可!’于是羊舌职死矣。晋侯曰:‘孰可以代之?’对曰:‘赤也可。’于是使祁午为中军尉,羊舌赤佐之。君子谓:‘祁奚于是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谄,立其子不为比,举其偏不为党。《商书》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其祁奚之谓矣。僻狐得举,祁午得位,伯华得官,建一官而三物成,能举善也。夫唯善,故能举其类。《诗》云:“惟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此段事实为先秦人士所艳称,君子所谓亦有所本也,《吕氏春秋?去私》云:
“晋平公(今按,应作悼公)问于祁黄羊曰:‘南阳无令,其谁可而为之?’祁黄羊对曰:‘解狐可。’平公曰:‘解狐,非子之仇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仇也。’平公曰:‘善。’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居有间,平公又问祁黄羊曰:‘国无尉,其谁可而为之?’对曰:‘午可。’平公曰:‘午非子之于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子也。’乎公曰:‘善。’又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孔子闻之曰:‘善哉,祁黄羊之论也,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谓公矣!’”
祁黄羊即祁奚,二书所记略异,而祁奚之得称赞则一,是国人及孔子即《左传》所谓君子之前身也。又《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有云:
“叔向曰:‘乐王鲋从君者也,何能行?祁大夫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其独遗我乎?”亦于祁奚有良好批评,是知《左氏》君子之称美祁奚,既取自孔子,又取于叔向也。非特《左氏》“君子曰”多为当时之名言谠论所化,而《左氏》中某人之言论,在他处亦有化为“君子曰”者。如《说苑?君道》云:
“宋大水,鲁人吊之曰:‘天降淫雨,……延及君地,……使臣敬吊。’宋人应之曰:‘寡人不佞,斋戒不谨,……天加以殃,又遗君忧,拜命之辱。’君子闻之曰:‘宋国其庶几乎!’问曰:‘何谓也?’日:‘昔者夏桀、殷纣不任其过,其亡也忽焉。成汤、文、武知任其过,其兴也勃焉。夫过而改之,是犹不过也。故曰“其庶几乎!”宋人闻之,夙兴夜寐,早朝晏退,吊死问疾,戮力宇内,三年岁丰政平。响使宋人不闻君子之语,则年谷未丰而国未宁。《诗》曰:‘佛时仔肩,示我显德行。’此之谓也。”
《左传》庄公十一年载有此事云:
“秋,宋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于粢盛,若之何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又以为君忧,拜命之辱。’臧文仲曰:‘宋其兴!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且列国有凶,称孤,礼也。言惧而明礼,其庶乎!’”
是知《说苑》君子之言即臧文仲之言,因之亦知《左氏》君子之言亦多有所本也。盖《国语》编者仅知采用各国史料,未能融化,故于他国之语未加入“君子曰”之辞,而其所已有某人之议论,则亦未加修改也。
以上所论,谓“君子曰”为晋人所习用,正应为《左传》所原有,然疑之者或并持,《晋语》所有变出后人附益,则又有反证焉,《韩非子》及《史记》亦多引用《左氏》“君子曰”。《韩非子难四》有云:
“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及昭公即位,惧其杀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子亶也。君子曰:‘昭公知所恶矣!’公子圉曰:‘高伯其为戮乎,报恶已甚矣!’”
此事见于《左传》桓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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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其文云:
“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子亶。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公子达曰:‘高伯其为戮乎,复恶已甚矣!’”
两者文字,完全相同,当为韩非因袭《左传》。倘谓《韩非子》所引亦出伪窜,则韩非尚有对此事及“君子曰”之批评,曰:
“或曰:公子圉之言也不亦反乎?昭公之及于难者,报恶晚也。然则高伯之晚于死者,报恶甚也。明君不悬怒,悬怒则臣罪轻举以行计,则人主危。故灵台之饮,卫侯怒而不诛,故褚师作难;食鼋之羹,郑君怒而不诛,故子公杀君。君子之举知所恶,非甚之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行诛焉,以及于死,故知所恶,以见其无权也。人君非独不足于见难而已,或不足于断制。今昭公见恶,稽罪而不诛,使渠弥含憎惧死以侥幸,故不免于杀,是昭公之报恶不甚也。”
此岂后人所得附益?则知《左传》之原有“君子曰”已成铁案矣。
此外《史记》中所载“君子曰”之辞,今亦具引之如下:
《秦本纪》:“三十六年,缪公复益厚孟明等,使将兵伐晋,渡河焚船,大败晋人,取王官及鄗,以报郩之役。晋人皆城守不敢出。于是缪公乃自茅津渡河,封豭中尸,为发丧,哭之三日。……君子闻之,皆为垂涕,曰:‘嗟呼!秦缪公之与人周也……’”
又;“穆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君子曰:‘秦穆公广地益国,东服强晋,西霸戎夷,然不为诸侯盟主,亦宜哉!死而弃民,收其良臣而从死。且先王崩,尚犹遗德垂法,况夺之善人良臣,百姓所哀者乎?是以知秦不能复东征也。’”
此二事俱本于《左传》,首段见文公三年,有云:“君子是以知秦公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次段见于文公六年,有“君子曰”云云,与《史记》略同,惟文稍繁耳。
《鲁周公世家》:“[亡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家无衣帛之妾,厩无食粟之马,府无金玉,以相三君。君子曰:‘季文子廉忠矣。’”
《左传》此段亦有“君子曰”文,较繁。
《宋微子世家》:“宣公病,让其弟和,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之通义也。我其立和。’……君子闻之,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其弟以成义。然卒其子复享之。’”
《左传》隐公三年作:“君子日:‘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
又:“文公卒,子共公瑕立,始厚葬。君子讥华元不臣矣。”
《左传》亦有此文而较繁。
《晋世家》:“苟息曰:‘吾不可负先君言。’十月,里克杀奚齐于丧次,献公未葬也。荀息将死之。或曰:‘不如立奚齐弟悼子而傅之。’苟息立悼子而葬献公。十一月,里克弒悼子于朝,荀息死之。君子曰:‘《诗》所谓“白珪之玷,犹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其荀息之谓乎?不负其言。”
《左传》僖公九年“君子曰”语与此同。
又;“悼公问群臣可用者,祁傒举解狐。解狐,徑之仇。复问,举其子祁午。君子曰:‘祁傒可谓不党矣!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
《左传》襄公三年有此故事,已见上文所引,“君子曰”之意义亦相同。
凡以上所引“君子曰”,文皆无后人伪窜之痕迹,则“君子曰”为《左传》原有,盖无疑问矣。
四《左传》古本说
《汉书?艺文志》载《春秋经》十一卷,《公羊》、《谷梁》各十一卷,《左氏传》三十卷,是知《左氏》与《经》别行。因其记事多而书法少,不若《公》、《谷》之因《经》立义,故西汉人多已不知其书为传《经》。及经刘歆表扬,引《传》解《经》,乃反遭诸儒之反对。终汉之世,《经》、《传》别行,至杜预作《春秋经传集解》,始“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而因之乃有一事隔为两年者,致使辞声不接,形式乖忤。若《经》与《传》别行,则前后相接,此弊可免。然分《传》解《经》者,如能打破每年冠年,每月冠月之例,而以事为主,年月之上不碍有字,离碎之弊亦可免。余前曾作此工作,即以不同年月事实相接之文字抄出,以求《左传》古本之面目,后见俞樾之《左传古本分年考》一文(见《曲园杂纂》第十四),与余之工作,不谋而合。既不敢以开创自居,亦不甘自认钞袭也。今列前文数段于后,以见《左氏》之真象。
一、“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经》:隐公元年:“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
今按:自“惠公元妃孟子”一段,至“摄也”,实不可分,前段乃说明隐公摄位之由者。杜预强置《经》前,殊失当。
二、桓公七年:“冬,曲沃伯诱晋小于侯,杀之。”
八年:“春,灭翼……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
今按,此三事实相连系者,因曲沃伯之杀小子侯乃灭翼,因翼灭,王乃立缗于晋。实不可分也。以下直列前后文,读者自能看出,不再加说明。
三、庄公八年。“初,公孙无知虐于雍廪。,九年:“春,雍廪杀无知。,
四、罐庄公十三年。“宋人背北杏之会。,十四年;“春,诸侯伐宋,。。。。。T,
五、庄公十八年:“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信。及文王即位,与巴人伐申而惊其师。巴人叛楚而伐那处,取之,遂门于楚。阎敖游涌而逸,楚子杀之。其族为乱,冬,巴人因之以伐楚。”
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败于津。还,鬻拳弗纳。遂伐黄,败黄师于躇陵。”
六、僖公三年:“齐侯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之绝也;蔡人嫁之。”
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
七、僖公二十三年:“晋公子重耳之及于难也,……遂奔狄。……乃送诸秦。秦伯纳女五人,怀赢与焉,奉沃盥,既而挥之。怒曰霉,。。。。“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他日,公享之。于犯曰:‘吾不如衰之文也,请使衰从。’公子赋《河水》,公赋《六月》。赵衰曰:‘重耳拜赐。’公子降拜稽首,公降一级而辞焉。衰曰:‘君称所以佐天子者命重耳,重耳敢不拜。’”
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纳之。不书,不告入也。”
八、成公四年:“晋赵婴通于赵庄姬。”
五年:“春,原、屏放诸齐。婴曰:‘我在,故栾氏不作。我亡,吾二昆其忧哉!且人各有能有不能,舍我何害?”
九、襄公二十五年:“会于夷仪之岁,齐人城郏。其五月,秦、晋为成。晋韩起如秦莅盟,秦伯车如晋莅盟,成而不结。”
二十六年:“春,秦伯之弟鍼如晋修成,叔向命召行人子员。行人子朱曰:……”
十、襄公二十六年:“齐人城郏之岁,其夏,齐乌余以廪丘奔晋。袭卫羊角,取之。……于是范宣子卒,诸侯弗能治也。及赵文子为政,乃卒治之。文子言于晋侯日:‘晋为盟主,诸侯或相侵也,则讨而使归其地。今乌余之邑,皆讨类也。而贪之,是无以为盟主也。请归之!’公曰;‘诺。孰可使也?’对曰:‘胥梁带能无用师。’晋侯使往。”
二十七年:“春,胥梁带使诸丧邑者,具车徒以受地,必周。使乌余具车徒以受封,乌余以其众出。使诸侯伪效乌余之封者,而遂执之,尽获之。皆取其邑而归诸侯,诸侯是以睦于晋。”
十一、定公元年:“周巩简公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
二年:“夏四月辛酉,巩氏之群子弟贼简公。”
十二、哀公十一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
十二年 :“春,王正月,用田赋。”
其他例证尚多,读者可参考俞樾之《左传古本分年考》,俞氏与余所举之例亦有不同。后之刊《经》,《传》者,如能免去每年必以年建首,年前文字割归上年尾之陋习,则文义可通;无文法鹘突之尸病矣。
下篇论《左传》与《国语》之关系
一 近人对子此问题研究之已有成绩
近十年来,中外学者于《左传》、《国语》等问题,类能抛弃家法成见,用比较或统计方法,以求其相互之关系及其本身之真相。作者研讨此问题之先,愿将著名之诸家意见,作一介绍,以见此问题研讨所至之阶段焉。
第一,本人所愿提出介绍者为瑞典人高本汉。彼用比较文法之方法,于《左传》、《国语》二书之研究皆有良好之成绩。高氏所著有《左传真伪考》一书,已由陆侃如君译出,今撮述其重要结论于次。一、从文法上证明《左传》非鲁人作。彼曾选用七种助词作为比较标准。(一)“若”与“如”;(二)“斯”作“则”字解;(三)子“斯”作“此”字解;(四)“乎”作“於”字解;(五)“与”字作疑问语尾;(六)“及”与“与”;(七)“於”与“于”。所用与《左传》比较者为《论语》、《孟子》等鲁人之作品,假定此等书所用之语为:“鲁语”,《左传》所用之语为“左语”。比较结果:《左传》文法与《论语》,《孟子》大多不同。故《左传》既非孔子所作,又非孔门弟子或“鲁君子”所作。二、在以上七项文法标准之外,又加两项,一为“吾”,“我”、“予”,一为“邪”与“耶”,共计九项,以与《国语》互相比较,结果,仅有第一项“如”与“若”用法,《国语》与《左传》不同,其余八项皆相符合。故谓二书为用同一方言人所作。但因第一项之微异及二书内容之不同,又决非一人之作。故其说虽接近今文家之主张,但非完全相同。
第二,本人所愿提出介绍者为卫聚贤。卫氏撰有《冬古史研究》一书,内容为《春秋》、《左传》及《国语》之研究。于三书撰述时期、作者,内容及传授问题多所探讨。彼多用统计及比较之方法。彼亦曾用方音上之证据及《春秋》、《左传》、《国语》分国记事详简之统计说明《左传》著者为晋人而非齐、鲁人,此与高本汉之说相近。但彼进而欲证明《左传》为子夏居西河所作,因传于左氏人吴起,故有“左氏”之名。彼于《国语》,则用比较明显法,说明:一、《周语》不取《左传》;二、《鲁语》采取《左传》;三、《齐语》非釆自《左传》与《管子》;四、《晋语》采取《左传》;五、《楚语》、《吴语》亦非采自《左传》。又用记载详确法售记载袒护法及所用方音、他人见证等说明:一、《国语》记载吴、越事较《左传》详确,证明其为吴越附近人所作;二、《国语》记载袒护楚国,证明其为与楚国有关人作品;三、《国语》多用《楚国》言语,证明其为楚国作品。又谓楚之《梼杌》即楚之《国语》。卫氏此种说法,颇多牵强琐屑,其可取之处,即《左传》、《国语》二书终非一书之分化一点是也。
第三,本人所愿提出介绍者为冯沅君。冯氏虽无专书讲此问题,然曾于《新月》杂志发表有《论<左传>与<国语>的异点》一文(收入《<左传>真伪考及其他》一书)。彼用比较方法,说明二书共说一事而二文不同之处凡十五则,并引哀十三年《传》疏结束云:“……《经》据鲁史策书,《传》采鲁之简牍。鲁之所书,必是依实。《国语》之书,当国所记,或可曲笔直己,辞有抑扬,故与左异者多矣。郑玄云:‘不可依《国语》乱周公所定法。’玄云《国语》非丘明所作,凡有共说一事,而二文不同,必《国语》虚而《左传》实,其言相反,不可强合也。”冯氏以为不仅“共说一事,而二文不同”之处,可以说明二书之不可强合,并由文法组织上亦可说明二书之不同。此点之结论殊与高本汉相反。盖高氏之说实有疏忽。冯氏重作统计,说明《左》、《国》二书用字之不同。所用之字,计为:一、关于“於”、“于”之用法;二、“与”和“及”之用法;三、“邪”(耶)之用法;四、“奈”字之引用。由以上之诸种证明,于是谓《左传》与《国语》乃各不相干之二书也。
第四,本人所愿提出介绍者为《燕京学报》第十六期之两籯文章,一为孙海波君之《国语真伪考》,一为卜德(DerkB dde)君之《<左传>与<国语≥》。孙君之意见为:一、因《汉志》言《左氏传》三十卷,与《经》卷数不合,是知刘歆引以解《经》,实未尝割裂比附,今本《国语》未得为其编纂之余;二、因《国语》记事重出于《左传》者六十余事,果皆《国语》旧文,何左氏纪事之重烦愦愦若是?作伪者既已将《国语》所有录入《左传》,至其剩残,不当沓纷复见也;三、两书虽记一事,事实多不相同,如郑人伐滑节中所引《棠棣》之诗,《国语》以为周文公作,《左传》以为召穆公作。若斯之类,不胜枚举,盖二书所据之史策不同,故其记载各殊,使果出诸一人之手,不当如是;四、试取今本《国语》、《左传》及《史记》所共同涉及之史迹,而比较其细节之同异,则《史记》所本者为今本《左传》而非今本《国语》。《左传》同于《国语》,复见引于《史记》者约八事,比较结果,知史迁之谱十二诸侯,所本者为《左传》(即原本《国语》);而今本《国语》,当时似尚未成书。有此四事,足知《国语》与《左传》,非一书之化分也明矣。孙君不仅因《史记》之引《左传》不及《国语》而云《国语》为晚出,且因《国语》本书叙事之沓复,笔墨之异趣,以为显非出于一人之手,而为一时之书也。孙君虽诋《国语》,然亦不信《左氏传》为传《经》者,谓其即为原本《国语》,今本《国语》则刘歆辈所伪造也。
卜德君之意见为:一、据二书引《诗》之多寡;二、因二书用“帝”及“上帝”之多寡不同,可证二书原非一物。以后又引钱玄同所论关于《左》、《国》二书之语,而解答之。篇幅不长,无甚精义。
第五,童书业先生于《浙江图书馆馆刊》四卷一期发表有《<国语>与<左传>问题后案》一文,其所得结论为:一、以《史记·周本纪》所载《国语》语与《国语》对照,知《周语》售《郑语》等在《史记》前已存在;二、以《国语》与《左传》相同文字对照,知《国语》出现在《左传》前;三、《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盖非传《经》之作;四、《左传》与《国语》非一书之分化,其证为:(一)记事重复;(二)记事冲突;(三)文法不同;(四)文体绝异;(五)古史传说冲突。五、《国语》中《齐语》、《吴语》、《越语》晚出。
以上六人说法,虽立证取材各有不同,而结论则有共同之点,即《左传》、《国语》本非一书是也。高本汉之说法虽接近今文家之主张,然亦不能说《左》、《国》本为一书。卫聚贤氏谓《国语》为楚人作,亦乏坚强之证据。案:《晋书·束皙传》载魏襄王(或云安釐王)墓发现有《国语》三篇,言楚、晋事。故《国语》之编辑,当出魏国也。孙海波君之说《左》、《国》非一书,自得其当,然以为《史记》未引《国语》,因谓其书晚出,实较疏忽,《周本纪》、《孔子世家》固多引《国语》之文,盖《左》、《国》同具之事,史迁多引《左传》;《左》所无者,则引《国语》也。谓《左氏传》原非传《经》之作亦失当,读者参阅本文上章可知。然而问题之大体趋于解决者,则为《左》、《国》本非一书一点。守康有为氏之说者,有钱玄同氏,其言曰:
“一、《左传》记周事颇略,故《周语》所存春秋时代的周事尚详。二、《左传》记鲁事最详,而残余之《鲁语》所记多半是琐事。……三、《左传》记齐桓公霸业最略,所谓‘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的政迹,竟全无记载,而《齐语》则专记此事。四、《晋语》中同于《左传》者最多,而关于霸业之荦荦大端,记载甚略,《左传》则甚详。五、《郑语》皆春秋以前事。六、《楚语》同于《左传》者亦多,关于大端的记载亦甚略。七、《吴语》专记夫差伐越而卒致亡国事,《左传》对于此事的记载又是异常简略,与齐桓霸业相同。八、《越语》专记越灭吴的经过,《左传》全无”(《重论经今古文学问题》)。
钱先生据此八点认为《左》、《国》为一书之分化,粗看似有理由,然细探按之,则均可解答。盖二书取材除《齐语》、《郑语》另有所本,《吴》、《越》二语晚出外,其余《周》、《鲁》、《晋》、《楚》诸国语大抵相同,凡有详略,皆《国语》重“言”,而《左传》记动,顾名思义,《语》当记语,《春秋》当记事也(《左传》原名或为《左氏春秋》),此项下有详论。故因二书互有详略一点,即谓二书源本为一,未可云当。且先秦书籍,引用此二书之名称亦不同,详见本章第三节之论证,可以推翻康、崔一派之说。本人于上列诸家所论证之外,尚有所论,足资补证二书非一书之分化者,今述之于后。
二《左》、《国》体裁之不同
《国语·楚语上》有云:
“问于申叔时,叔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道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
以上诸书,叔时所说以教太子箴者也。九类之中,乃有“语”之一种,其功用在“使明其德”,或即今日所见《国语》一流之书。春秋讲褒贬,故志道废兴,语盖嘉言谠论之总集也。以今日之《国语》与《左传》比较,实虚多而实少,二书同载一事,多为《左》传其动态,而《国》记其言谈,此例甚多,今检列若干条于后。
一、《周语中》:“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辞,请隧焉。王弗许,日:‘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内官不过九御,外官不过九品,足以供给神祇而已。……’文公遂不敢请,受地而还。”
《左》僖二十五年:“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叔于温,杀之于隰城。戊午,晋侯朝王,王享醴,命之宥。请隧,弗许,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恶也。’与之阳樊、温、原,櫕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
《周语》王言甚长,未具引,《左传》则甚略;此外类此者尚多,所有引文,读者可自比观,不再加说明。
二、《周语中》:“王至自郑,以阳樊赐晋文公。阳人不服,晋侯围之。仓葛呼日:‘王以晋君为能德,故劳之以阳樊。阳樊怀我王德,是以未从于晋。谓君其何德之布,以怀柔之,使无有远志?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宜吾不敢服也。夫三军之所寻,将蛮、夷、戎售狄之骄逸不虔,于是乎致武。此羸者阳也,未狎君政,故未承命。君若惠及之,唯官是征,其敢逆命,何足以辱师!君之武震,无乃玩而顿乎?臣闻之日:“武不可觌,文不可匿。觌武无烈,匿文不昭。”阳不承获甸,而祇以觌武,臣是以惧。不然,其敢自爱也?且夫阳。岂有裔民哉?夫亦皆天子之父兄甥舅也,若之何其虐之也?,晋侯闻之曰:‘是君子之言也。’乃出阳民。”
《左》僖二十五年:“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
三、《鲁语上》:“鲁饥,臧文仲言于庄公,曰:‘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铸名器,藏宝财,固民之殄病是待。今国病矣,君奉以名器,请籴于齐。’公曰:‘谁使?’对曰:‘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辰也备卿,辰请如齐。’公使往。从者曰:‘君不命吾子,吾子请之,其为选事乎?’文仲曰:‘贤者急病而让夷,居官者当事不避难,在位者恤民之患,是以国家无违。今我不如齐,非急病也;在上不恤下,居官而惰,非事君也。’文仲以鬯圭与玉磬如齐告籴,曰:‘天灾流行,戾于敝邑,饥馑荐降,民蠃几卒。大惧殄周公、太公之命祀,职贡业事之不共而获戾,不腆先君之敝器,敢告滞积以纾执事,以救敝邑,使能共职。岂唯寡君与二三臣实受君赐,其周公、太公及百辟神祇实永飨而赖之。’齐人归其玉而予之籴。”
《左》庄二十八年:“冬,饥。臧孙辰告籴于齐,礼也。”
四、《鲁语上》:“晋文公解曹地以分诸侯。僖公使臧文仲往,宿于重馆。重馆人告曰:‘晋始伯而欲固诸侯,故解有罪之地以分诸侯。诸侯莫不望分而欲亲晋,皆将争先;晋不以固班,亦必亲先者,吾子不可以不速行。鲁之班长而又先,诸侯其谁望之,若少安,恐无及也。’从之,获地于诸侯为多。反,既复命,为之请曰:‘地之多也,重馆人之力也。臣闻之曰:“善有章,虽贱赏也;恶有衅,虽贵罚也。”今一言而辟境,其章大矣,请赏之。’乃出而爵之。”
《左》僖三十一年:“春,取济西田,分曹地也。使臧文仲往,宿于重馆。重馆人告曰:‘晋新得诸侯。必亲其共,不速行更将无及也。’从之,分曹地,自洮以南,东傅于济,尽曹地也。”
五、《鲁语下》:“齐闾丘来盟,子服景伯戒宰人曰:‘陷而入于恭。’闵马父笑,景伯问之。对曰:‘笑吾子之大也!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以《那》为首。……周恭王能庇昭,穆之阙而为“恭”,楚恭王能知其过而为“恭”。今吾子之教官寮,曰陷而后恭,道将何为?”
《左》哀公八年:“秋,及齐平。九月,臧宾如如齐莅盟。齐阎丘明来莅盟。且逆季姬以归,嬖。”
六、《晋语一》:“武公伐翼,杀哀侯。止栾共子曰:‘苟无死,吾以子见天子,令子为上卿,制晋国之政。’辞曰:‘成闻之:“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唯其所在,则致死焉。报生以死,报赐以力;人之道也。臣敢以私利废人之道,君何以训矣!且君知成之从也,未知其待于曲沃也。从君而贰,君焉用之?’遂斗而死。”
《左》桓公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于陉庭。韩万御戎,梁弘为右。逐翼侯于汾隰,骖缝而止。夜获之,及栾共叔。”
些等例证尚多,今不具引。此皆《国详》详其言论。若《左传》详而《国语》略者,其例亦可得而知也。
一、《鲁语下》:“季武子为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间,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
此仍详于语言也,《左传》襄公十一年记事则稍详,而语言仍略:
“季武子将作三军,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请之,穆子曰:‘然则盟诸。’乃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
城濮、鄢陵二战,《左传》净描写生动欲活,反观《国语》,则轻轻数语了之,去取之间可知也:
二、《晋语四》:“楚既陈,晋师退舍,军吏请曰:‘以君避臣,辱也。且楚师老矣,必败,何故退?’子犯曰:‘二三子忘在楚乎?偃也闻之。战斗,直为壮,曲为老。未报楚惠而抗宋,我曲楚直,其众莫不生气,不可谓老。若我以君避臣而不去,彼亦曲矣。’退三舍避楚。楚众欲止,子玉不肯。至于城濮,果战,楚众大败。君子曰:‘善以德劝。’”
《左》僖二十八年:“子玉怒,从晋师。晋师退。军吏曰:‘以君辟臣,辱也。且楚师老矣,何故退?’子犯曰:‘师直为壮,曲为老。岂在久乎?……退三舍,楚众欲止,子玉不可。夏四月戊辰,晋侯、宋公、齐国归父、崔夭、秦小于次于城濮。楚师背酅而舍,……子玉使斗勃请战,曰:‘请与君之士戏,君冯轼而观之,得臣与寓目焉。’晋侯使栾枝对日:‘寡君闻命矣。’晋车七百乘,韅、靷、鞅、靽。晋侯登有莘之虚以观师,曰:‘少长有礼,其可用也。’遂伐其木,以益其兵。己巳,晋师陈于莘北,胥臣以下军之佐当陈、蔡。子玉以若敖之六卒将中军,曰:‘今日必无晋矣。’子西将左,子上将右。胥臣蒙马以虎皮,先犯陈、蔡。陈、蔡奔,楚右师溃。狐毛设二旆而退之,栾枝使舆曳柴而伪遁,楚师驰之,原轸、卻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狐毛、狐偃以上军夹攻子西,楚左师溃。楚师败绩。”鄢陵之战,亦复如是,《左传》于战事之描写最详尽,《国语》仅记当事人之语言而已。由以上多数例证,知《左》、《国》之体例本有不同,虽其所本之史策,或有相同,而去取之间,乃亦有歧异。若谓《左》、《国》之详略互异,即为古文学家割裂之证据,是未达一间之言也。犹有说者,言行本为一致,求其记言而不记行,或记行而忘言,本不可得,故《左传》之中不能毫无言论之记载,《国语》亦未能满幅空言,今日之说明亦只在其各有所偏而已,非谓泾、渭毫不相犯也。
三 西汉以前《左》、《国》名称之不同
刘逢禄氏之《左氏春秋考证》谓:
“《左氏春秋》,犹《晏子春秋》、《吕氏春秋》也。直称《春秋》,太史公所据旧名也。冒曰《春秋左氏传》,则东汉以后之以讹传讹者矣。”
是谓《左传》本名《左氏春秋》,名为《春秋左氏传》乃东汉以后之事(按《春秋左氏传》一名,西汉时已成立;此谓东汉以后之以讹传讹,并非事实)。刘氏为今文学大师,然此说尚不为康有为及崔适等所信,盖康、崔多谓《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所谓“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于《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一段,亦为后人所伪窜。然在《史记》以前之书籍,如《国策》、《韩非子》、《韩诗外传》等固多有称《左传》为“春秋”者,岂亦后人所窜加耶?
《楚策四》:“《春秋》戒之曰:‘楚王子围聘于郑,未出竟,闻王病,反问疾,遂以冠缨绞王杀之,因自立也。……”又:“虞卿谓春申君日:‘臣闻之《春秋》,于安思危,危则虑安。……”
《魏策三》:“昔者晋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马与璧假道于虞。宫之奇谏而不听,卒假晋道。晋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书之,以罪虞公。”
《韩非子·奸劫弑臣》:“故《春秋》记之曰:‘楚王子围将聘于郑,未出境,闻王病而反。因入问病,遂以其冠缨绞王而杀之,因自立也。……’”
《韩诗外传四》:“故《春秋》之志曰:‘楚王之子围聘于郑,未出境,回王疾,返问疾,遂以冠缨绞王而杀之,因自立。……’”
以上所引《春秋》皆《左传》也,故刘逢禄氏之说自是。但名为《左氏春秋》亦不害其传《经》之事实。《史记》引《公羊》固亦称《春秋》也。《左传》既名《左氏春秋》,而《国语》之见引于先秦书籍中,果何称耶?考《韩非子·说疑》有云:
“其在记曰:‘尧有丹朱,而舜有商均,启有五观,商有太甲,武王有管、蔡。……’”
所谓“记”者,何书耶?《楚语上》有云:“故尧有丹朱,舜有商均,启有五观,汤有太甲,文王有管、蔡。”。
虽有微异(文王,武王),大体固同,知《韩非子》之所谓“记”实即《国语》。吾人知先秦书籍引《左传》作“《春秋》之记”或“《春秋》之志”,于《国语》乃名之曰“记”,则知二书本非一书之分化也,
结论
晚今古文学大师,研究《左传》最精者,实推廖平及刘师培。廖平著有《春秋左氏古经说》一书,谓“左氏事业具于《传》,义例出于说,今《传》事说杂陈,乃先秦左氏弟子依《经》编年,(见潘祖荫序)。是谓《左传》本有书法、凡例也。刘师培多单篇论文,如《左氏不传春秋辨》,《周季诸子述左传考》等,皆有极精到之处。本人此文之撰成,,实受此二大师之启迪。斯文果有些微发现,皆前贤所赐也。撰文既竟,可下一结论曰:书法、凡例、解《经》语及“君子曰”等为《左传》所原有,非出后人之窜加,故《左传》本为传《经》之书。《国语》之文法、仲裁、记事、名称等皆与《左传》不同,故二者决非一书之割裂也。至于《左》、《国》二书之创始者为谁,成书者为谁,创作之时代在何时等问题,本人别有考证,今不具论。
(资料来源:前北平研究院《史学集刊》一九三六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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