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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田租税律”考
《史记》卷二二《 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 [1]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困扰学术界。可喜的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汉代的田租税律提供了可能。现在试释如下:
根据《二年律令·田律》记载,汉初政府对田税征收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如: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2]
可知国家征收刍稾税是非常严格的,每顷征收刍各两石至三石,而且是收新不收陈,违反者罚黄金四两。当各县备足一年的刍之后,就要折合收钱,每顷收五十五钱,并且“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法律对田租附加税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来看,对田税的缴纳有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上交赋税不符合要求要处以罚款。《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这条法律虽甚简单,却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便是有田宅而不立户,不名田宅,附名他人名籍和代替他人名田宅两种作弊行为。原来秦时其所以允许名田宅,其意在于按名籍课取田租和刍、稾税,并不是允许他们拥有私有土地。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人虽有田宅而不愿为户,而把田宅附于他人名下的情况,即“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者,他们之所以要这么作,为的是要逃避官府的课税。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打击,即双方“皆令以卒戍边二岁”。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隐匿田税、虚报田租数额、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租税不合规定者要给予处罚,龙岗秦简记载:
坐其所匿税臧(贓),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 (简147,第121页)
□□□不到所租□直(值),虚租而失之如 。[3](简143,第120页)
第一条材料规定了对隐瞒田租者按其所隐瞒田租获赃数额定罪,并依法没收其隐瞒田地上的庄稼;第二条材料说明了交纳田租如果不到所租田地应该缴纳之值,虚报田租数额而设法逃漏者,要受到法律处罚。对于隐匿田税的具体处罚情形,秦律也有规定,例如简文云:“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 ;□□□ 。”[4](简129)这则材料说明田租征收者如果虚报田租或故意降低田租标准要处以“耐城旦”等[5]。很显然,国家对田租的征收是由一定标准的,再如:“ 希(稀)其程率;或稼 。” (《龙岗秦简》简134,第117页)此处“程率” 指国家规定的每个单位土地面积应缴纳的田租数量的标准。法律还规定:不应该逃避应缴纳的田租或降低田租标准,如 “不遗程、败程租者,□;不以败程租上 。”[6](简125)如果少报土地面积,盗占田地,要按逃漏田租处罚,如“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 。”(《龙岗秦简》简126,第115页)再如:“一町,当遗二程者而□□□□□□□ 。”(《龙岗秦简》简127,第115页)即盗占田地一町、二町,按照相当于漏交二程、三程租赋处罚。
那么,“匿田”者除了受法律处罚外,是否可以不缴纳田租?答案是否定的。简文规定:“ □者租匿田。”(简165) 整理者解释说,“租匿田”就是对隐匿的田征收赋税[7]。同时,法律对缴纳租赋不合质量者要赀租者一甲。再如秦简《效律》:
仓 (漏) (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飤(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负)之。[8]
此处几次提到“败”,其意思很明了,“败”即谓禾粟烂坏,不合质量要求。包山楚简记载:“十月乙未之日,羕陵正娄奇受期,月乙巳之日不以廷,门又败。”败即不符合法定程序[9]。同时法律对欺诈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诈)一程若二程□□之□□ 。”(《龙岗秦简》简128,第116页)由于评定土地等级的工作人为因素较大,容易滋生诈骗租程的行为,因此秦律做了详细规定。这里还有则汉简材料:“□效谷、遮要、县泉(悬)、鱼离、广至、冥安、渊泉写移书到……其课田案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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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白太守府,毋忽,如律令。”(II0214③:154)意思是说,如果举劾征收田租的案子,过了一年的要报告太守。这说明当时存在征纳田租不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其次、《田律》对卿级以下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给予优抚的规定。如“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0]。有卿级爵位者,每年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这也是相当优厚的待遇。《汉书》卷一《高帝纪》记载:“八月,初为算赋。”同书如淳注说:“《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第46页)到文帝时由于人口增多, 算赋由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吕后让有卿级爵以下的人家,户出赋十六钱,足见对有军功爵的人的优抚。从《二年律令》的律文中还可以看到,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是拥有卿级爵位以上的人。他们不仅获得大量的田宅,而且还给予免除田租、刍稾税的特权。如《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第176页)卿以上是指左庶长至大庶长等爵位以上的人,他们占有的大量田宅,却不缴纳田租和刍稾税。
第三,汉代田租税律还规定:管理部门必须编制《田租籍》等。例如《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我们知道,《年细籍》指记录户内人口年龄的簿籍,《田比地籍》指记录田地四至的籍册[11]。《宅园户籍》是专门用以记录民户房宅情况的簿籍。而《田租籍》、《田命籍》[12]如何解释呢?
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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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13]
2、《二年律令?行书律》: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0页)
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授予的田宅都要出田租和刍稾,前引《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为了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国家就须制定相应的簿籍,这就是田租籍。田租籍记录了缴纳租税人的住址、姓名、田亩数量和应缴纳租税总数。如:“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二年田一顷廿亩,租廿四石。”(E.P.T51:119)又,“■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303.7)再如:“右家五田六十五亩一租大石,廿一石八斗。”(303.25)甚至还有记录缴纳田租与应收田租有误的“误券”或“租吴券”。如《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14]记载:
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与 ·
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
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得一步。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一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
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
曰:以误券为法,以与田为实。
稅田 稅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誤券三斗一升,問幾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三十)七分步廿(二十)三一斗」。術曰:三斗一升者為法,
十稅田,令如法一步。
这几条材料说明在登记田租数目时会出现误差。这在汉简中也有体现,如:“张伯平入租少八斗五升。”[15]文书必须注明某人“租少”几何,以便核查。
另外,出土材料表明,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政府要颁发土地文书,予以证明,如:“宜禾里公孙益,有田一顷四亩。西支。(A)苻。(左侧刻齿内)(B)”(I 0109②:18,第49页),又,“破胡里王平文,田一顷卅五亩……(A)苻。(左侧刻齿内)(B)”(I 0109 S:182,第50页)整理者说,符,合符契券,犹后世土地证明[16]。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汉代的田租税律包括:对隐匿田税、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田租不合规定者要给与处罚;对达到一定爵位等级者给予优待的规定以及对编制《田租籍》等帐簿的规定。
[1]关于律令问题,南玉泉先生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秦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南玉泉:《论秦汉的律与令》,《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还可以参见温克、朱德贵:《汉代田税征收政策考释》,《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6期。需要说明的是,该文由笔者执笔完成。
[2]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3]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
[4]整理者认为,希程意即减少规定的田赋指标。见《龙岗秦简》,第116页。
[5]对田亩制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高大伦先生说,青川秦木牍《为田律》并非每一亩都必须按宽一步和长二百四十步来划分的,而是规定亩的面积是多大,违反田制是要受到处罚的。参见高大伦:《张家山汉简〈田律〉与青川秦木牍〈为田律〉比较研究》,张显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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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1辑,巴蜀书社2002年版,第387-388页。《为田律》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四川青川县战国墓挖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关于秦田制问题,李学勤先生、于豪亮先生、胡平生先生都有研究,分别参见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李学勤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第274-283页;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胡平生:《青川秦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考释》,《文物》1982年第1期。
[6]《龙岗秦简》,第114页。
[7]《龙岗秦简》,第127页。
[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119页。
[9]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10]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8页。
[11]释文说:“依田地比邻次第记录的簿籍。”
[12]高敏在《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中谈到了《田命籍》的问题,但是没有解释。该文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关于《田命籍》,《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 在这里文献对“田”、“命”都有解释,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及西汉王朝对官吏也给予这一授田和租税方面的特权。《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载,吕蒙未死时被封孱陵侯,他死后孙权令“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这里的“复田五十顷”可能即在“田命籍”上登记。由此也可以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的土地册。
[13]关于“部佐”,整理者释之说:“部佐,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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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百官志五》:‘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释文又说:“租,《说文》:‘田赋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此处意为征收田赋。”(第218页)
[14]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分别见第82页、第83页、第71页。
[15]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
[16]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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