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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论汉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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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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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汉文帝




汉文帝刘恒,作为我国历史上封建帝王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切最高统治者与剥削者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共同本质。但是,他又有区别于其他封建帝王的一面,这便是他有生活节俭、胜残去杀、与民休息和励精图治的品格特征,这就是他的个性。如果只看到前者而忽视后者,或者只看到后者而忽视前者,甚至无限夸大、拔高后者,都不能准确反映出汉文帝的形象来。
评价汉文帝,还有一个不为表面现象所蒙蔽的问题。因为从表面上看,汉文帝只是继承了惠帝、高后时期的黄老思想,推进了清静无为的黄老政治,实行了轻徭薄赋的传统政策,采取了一些重视农业与工商业的措施而已。以致于在他整个政治生涯中,既没有大兴土木的建设措施,也没有惊天动地的兴革举措,还没有兴师动众的壮烈行为,在他统治的二十余年中,好像一切都很平静,连《史记·孝文本纪》与《汉书·文帝纪》载其事迹也十分简略,有的年份,甚至无事可记,给史书留下了空白年代,从而给汉文帝造成了无所作为的印象。然而,这并不是汉文帝的真实形象。他提倡的清静无为政策,为的是防止官吏扰民,藉以保证劳动人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与条件,并不是真正无所作为,更不是毫无兴革与建树。实际上,他的一生都在切切实实地为铲除亡秦暴政而努力为之;也在不声不响地为清除诸吕造成的消极影响而不懈奋斗;还在为维护与巩固刘邦开创的政治基业而煞费苦心,更在为不断实行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租税徭役负担和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各种措施。正是通过他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才踏踏实实地奠定了西汉前期长期稳定的政治基础,开创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与蓬勃发展的良好基地,实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局面,为景、武二帝时期准备了丰厚的物质条件,也为后世帝王树立了勤政爱民的典范。正如司马迁所云:“汉兴,至孝文四十余哉,德至盛也”[1];也如司马贞所说:“孝文南面而让,天下归诚。务农先籍,布德偃兵。除帑削谤,政简刑清。绨衣率俗,露台罢营。法宽张武,狱恤缇萦。霸陵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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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颂声。”[1]时人晁错说他“绝秦之迹,除其乱法;躬亲本事,废去淫末;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老,爱卹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尊赐孝悌,农民不租……亲耕节用,视民不奢。所为天下兴利除害,变法易故,以安海内者,大功数十,皆上世之所难及”[2]。后世史家,也称颂开创于文帝和继续于景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局面为“文景之治”时期。因此,汉文帝虽无雄心勃勃的改革家形象,也无气势汹汹的张扬表现,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改革者,正是他寓改革兴建于清静无为口号下的实干作风,开创了西汉王朝的新局面。故文帝决不是一个因循守旧的皇帝,更不是一个无所作为的皇帝,而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改革家,一个西汉王朝的忠实维护者。这就是他的个性特征的集中表现。

汉文帝的上述个性特征,既不是先天赋予的,也不是他个人的爱憎好恶决定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质言之,是西汉初期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铸造了他的品格特征,决定了他的所作所为。
汉文帝即位前和即位之初,亡秦的苛法暴政仍然严重地困扰着当时的劳动人民,对此如不彻底予以改变,就有蹈亡秦覆辙的危险。这是汉文帝所面临的第一大社会问题,也是铸造他以行仁政的形象出现的关键性因素。
我们知道,秦的苛法与暴政,是导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农民起义,就以“诛暴秦,伐无道”[3]相号召,可见秦法与暴政是当时劳动人民所反对的核心问题。刘邦入关后之所以立即与关中父老相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正是顺应当时关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4]的心态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实证明,刘邦的这一作法只是临时性措施,他并没有来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时也无条件在推行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以致于到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她还在说:“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5]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更明显地证明从汉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因为这个《奏谳书》所收十多个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在刑罚名称、罪犯类别、量刑标准和计赃数量等方面,都同云梦出土的秦律相同,却不同于萧何制定的汉律九章,则刘邦确未曾“悉除秦法”。正因为如此,故惠帝时才有“欲除三族罪、妖言令”之议,高后才有除此苛法之诏[6][7]。
吕后虽有除秦苛法之诏,却并未实行,或者说实行不久,又恢复了诽谤妖言之法,唐人颜师古即持此看法,故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五月,依然存在“诽谤妖言之罪”[8]。由此可见,文帝即位之初,仍然面临一个必须彻底废除秦的苛法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不如此,就无以求得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事实证明,正是这样的客观历史条件,决定了汉文帝采取了彻底清除亡秦的苛法与暴政的一系列措施:
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十二月,即文帝即位后第三个月,便发布了“尽除收帑相坐律令”的诏书。
前元二年五月,又颁“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其除之”之诏,并规定“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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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前元十三年五月,又颁“除肉刑法”之诏。
汉文帝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措施,就给他塑造了一个“除帑削谤,政简刑清”的仁者形象。实则他并不是什么与生俱来的“仁者”,而是在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下不得不顺应民心而为之,否则,既无以树立西汉政权不同于亡秦的形象,也无以巩固他自己的统治,故曰是时代铸造了他的品格特征。
孝文帝即位之后,摆在他面前的另一个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就是经过秦末汉初动乱造成的人口大量死亡、社会生产严重破坏、粮食奇缺、粮价飞涨等状况,使早已疲于亡秦徭役、兵役和赋税的劳动人民,仍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这就迫使汉文帝必须缓解这一矛盾,否则随时有可能引发社会动乱。
我们知道,在秦末汉初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生产,汉高祖时期由于此起彼伏的异姓诸侯的反叛,仍然缺乏恢复与发展的条件。是以“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9]。惠帝、高后时期,因鉴于社会经济状况的严峻形势,采取了“俱欲休息乎无为”[10][5]的政策,虽然一度出现了“衣食滋殖”[10][5]的局面,但是,由于时间短和基础不牢,以致直到汉文帝时期,仍然是“岁一不登,民有饥色”[8]。因此,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减轻劳动人民租税徭役负担,这又是时代赋予汉文帝的历史使命。
事实又证明,汉文帝果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赋、役负担和促进社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的改革措施:
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各郡国的岁贡,等于间接减轻劳动人民的经济负担。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农之诏,并以“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办法以劝农(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此前田租率为十五税一,今收其半,实开三十税一之先河。
前元五年四月,“除盗铸令。更造四铢钱”(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开放钱币铸造权,同时由国家铸造新币,以促进商业的发展。
前元十二年三月,“除关无用传”(注:见《汉书》卷4《文帝纪》;《史记》卷10《孝文本纪》缺载。)。即取消关卡检查制度,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交通和货物流通。
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农之诏,并颁“除田之租税”的诏令[8],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
前元十三年,颁布“除戍卒令”[11],等于取消劳动人民的戍边之役。
后元六年四月,“令诸侯无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庚以振民。民得卖爵。”所谓“民得卖爵”,即文帝允许百姓将官府奖励他们从事农耕所赐给的“民爵”出卖给无爵者。
此外,《汉书》卷64《贾捐之传》论文帝时,“丁男三年而一事”,即把丁男每年应服的一月“更役”,减少为每三年服一月更役。《汉书》卷51《贾山传》在其《至言》中,用汉文帝的改革措施同秦的暴政作对比时说:“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赐天下男子爵……亡不被泽者;赦罪人,怜其亡发,赐之巾,怜其衣赭书其背,父子兄弟相见也而赐之衣。平狱缓刑,天下莫不悦喜。”除贾山所反对的“除铸钱令”等措施外,他几乎对文帝的改革措施作了一个总结。
文帝时,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表现在农业方面,除了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个体小农经济获得了发展之外,还出现了专门种植经济作物而致富的单一经济经营户,正如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在武帝之前,早已出现了许多拥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楸”、“千亩漆”、“千亩巵茜”和“千畦薑韮”的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其中无疑包括文帝时期。随着单一经济作物经营者的出现,全国各地的农副产品也形成了地区分布的特征,如齐地“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鲁地“颇有桑麻之业”;越、楚之地,也“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燕代之地,善“田畜而事蚕”;渤海与碣石这些地区,也有“鱼盐枣栗之饶”;巴蜀地区,“亦沃野,地饶巵、薑、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12]。这些不同地区产品特色的形成,必萌始于文帝时期。由于各地区桑麻种植与养蚕业的盛行,就为纺织业的发展准备了条件。仅以1972年在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西汉前期的纺织品来说,就有绢、纱、绮、锦、刺绣与麻布等多种丝麻织品;在这些丝麻织品之上,还饰以各种动物、云纹、卷草及人物等花纹,其色彩之鲜艳,织、绣之精美,达到了巧夺天工的程度[13],这难道不说明包括文帝时期在内的西汉前期的纺织手工业的高度发展状况吗?
至于“千亩漆”的经营者的兴起,无疑是漆器制造业兴起后的产物。反过来,它又会推动漆器制造的发展。上述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五百余件包括食器、沐器、酒器和装饰性器皿的漆器,就是以反映出包括文帝时期在内的西汉前期漆器制造业的发达水平。
西汉前期新产生的大冶铁业主,则更是文帝实行弛山泽之禁、除关津检查制度和允许自由冶铸政策的直接产物。如吴王刘濞,就是在文帝时期“即山铸钱,富埒天子”的人物;大夫邓通,亦于文帝时“铸钱财过王者”,出现了“吴、邓氏钱布天下”状况[9]。故文帝的改革措施,直接导致了西汉前期冶铁与铸币业的发展,从而出现了“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2]的工商业兴盛发达的局面。


决定汉文帝的所作所为和政治倾向的因素,还有诸吕之乱给他带来的巨大影响,这是更贴近汉文帝的历史条件。
我们知道,吕后称制期间,对于扶植诸吕势力作出了一系列精心安排。早在刘邦时期,因为“吕后为人刚毅”,又曾“佐高祖定天下”,故得干预朝政,刘邦“所诛大臣多吕后力”,且得用其二兄“皆为将”。其长兄周吕侯吕泽死后,又“封其子吕台为郦侯,子产为交侯,次兄吕释之为建成侯”[10],可见早在刘邦时期吕后就已开始扶植吕氏势力。及惠帝在位时期,一切受制于吕后,诸吕势力得以进一步巩固。公元前188年,惠帝死,吕后哭而不哀,因忧诸吕势力还不足以控制朝政。于是通过陈平之请而立即“拜吕台、吕产、吕禄为将,将兵居南北军,及诸吕皆入宫,居中用事”,吕后始安[10],原因在于吕氏家族控制了整个中央禁卫军的兵权。吕后称制后,扶植诸吕势力的步伐更加快了。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吕后追封其父吕公为宣王、兄吕泽为悼武王,为封吕台、吕产等封王造舆论;与此同时,又重用其所幸者审食其为左丞相,“令监宫中,如郎中令”[10],用以监视刘氏宗亲;同年四月,又封齐悼惠王之子刘章为朱虚侯,并“以吕禄之女妻之”,并封吕种为沛侯,吕平为扶柳侯。[9]其所以以吕禄女妻刘章,是企图以姻亲关系分化刘氏宗亲。与此同时,又立所谓惠帝之子刘彊为淮阳王、刘不疑为常山王、刘弘为襄城侯、刘朝为轵侯和刘武为壶关侯[10],藉以削弱真正的刘氏宗亲势力。不久,就正式立吕台等人为王(注:关于立诸吕为王一事,《史记》卷9《吕太后本记》只载吕台一人,《汉书》卷3《高后纪》却谓同时封王者除吕台外,还有吕产、吕禄及吕台之子吕通共四人,与《史记》异;又《汉书·外戚·高祖吕皇后传》载此事作“遂立周吕侯子台为吕王,公台弟产为梁王,建城侯释之子禄为赵王,台子通为燕王,又封诸吕六人为列侯。追尊父吕公为吕宣王,兄周吕侯为悼武王”,与《史记》亦不同,注之以存疑。)。吕后二年十一月,吕台死,随而立其子吕嘉为王。吕后四年,又封其妹吕媭为临光侯,吕他为俞侯,吕更始为赘其侯,吕忿为吕城侯。吕后六年十月,以吕嘉“居处骄恣,废之”,另立吕台之弟兄产为吕王。吕后七年二月,吕后以吕产为梁王,又以其妹吕媭之女妻营陵侯刘泽,因为刘泽当时为大将军,吕后恐其死后“刘将军为害,乃以刘泽为琅邪王,以慰其心”[10],吕媭要以女妻之,更有拉笼刘氏宗亲之意。《汉书·高后纪》谓高后七年正月后,“以梁王吕产为相国,赵王禄为上将军”(注:《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作吕后八年七月,“吕后病危,乃令赵王吕禄为上将军,军北军,吕王吕产居南军。”与《汉书》不同。),可见,此时诸吕势力已由控制兵权进入了控制政权。及吕后八年七月病危之时,因自知违背了刘邦“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的原则,心知“大臣弗平”,因而告诫吕产、吕禄二人曰:“我即崩,帝年少,大臣恐为变。必据兵卫宫,慎勿送丧,毋为人所制。”[10]在这样的形势下,诸吕叛乱,已属箭在弦上。经过吕后的精心安排,不仅中央军政大权已落入诸吕之手;拥有部分军权的刘泽与宗亲刘章,又被吕后以媾姻纽带捆住了手脚;吕后所立少帝及其他诸王,又非惠帝儿子;中央政权中其他官吏、宗亲敢于反抗吕后者如王陵、赵王友等,或被处死,或被驱逐;复有审食其这样的人专司监视反对者的活动。一旦诸吕发动叛乱,要夺取刘氏政权,几乎已成定局。作为刘氏宗亲的刘恒,平时远处代地,毫不熟悉宫中内幕。因此,他只有等待命运对他的裁判,更不会产生被迎立为皇的美梦。
然而,刘恒连作梦也没有想到过的事终于发生了。这就是陈平、周勃等人以惊人的胆量与智慧迅速铲平了诸吕势力,并且决定迎立代王刘恒为皇帝。而且他们的这一决定,是经过以陈平、周勃为首的大臣和刘氏宗亲仔细研究以后作出的。原因在于代王刘恒符合他们反复权衡的条件,是一个便于他们控制的理想的皇位继承人。
我们知道,代王刘恒本为汉高祖刘邦八子中的第四子。在他的哥哥惠帝刘盈死后且无儿子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他自然具备入选为继承人的血统关系。他被封于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消灭了陈豨之后,至吕后死时,已为代王十七年之久,也具备了为政的经验,且在为代王期间表现出“仁孝宽厚”,这无疑又为他作为被迎立对象增添了砝码。刘恒在当时的刘邦诸子中,又是“最长”者,自然更有被迎立的条件。然而,陈平、周勃等人并没有立即决定迎立刘恒为帝。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不能在吕后所立“少帝”及梁王、淮阳王、常山王中挑选,因为这些人都非惠帝子,吕后之所以立之为少帝及封王,目的在于“以强吕氏”。当他们已经“夷灭诸吕”之后,如果在这些人中挑选皇帝,则“吾属无类矣”[10]。其次,他们也曾考虑立齐悼王之適子齐王,因为他系高祖长孙,在血统上符合条件,但其母家驷钧,“恶人也”,“即立齐王,则复为吕氏”[10],意即立齐王不便于控制,且有再度出现诸吕之乱的可能,故不可。再次,也考虑过“立淮南王”为帝,但有人以其年少,“母家又恶”[10],也遭否定。最后才考虑到代王刘恒,除了上述诸条件符合外,还有“太后家薄氏谨良”[10],易于控制,加上刘氏宗亲朱虚侯刘章与琅邪王刘泽都极力拥戴代王刘恒为帝,因而共同作出了决定:即迎立代王刘恒为帝。
正因为刘恒是在刚刚平定了诸吕之乱后登上帝位的,也是在获得了诸大臣和刘氏宗族的全力拥戴下为帝的,加上他被迎立前后的既恐惧、又惊喜的复杂心态,就决定了他即位之后必须有深入清除诸吕残余势力和重用与依靠刘邦时期的老臣、宿将及刘氏宗族的政治倾向性。前者在于清除隐患、稳定政局和安定民心;后者在于安抚和报偿有功者,藉以重建刘氏宗亲的优势地位。
事实证明,汉文帝即位之后,果真迫不及待地着手清除诸吕残余势力。他即位的当天,即派灌婴与东牟侯刘兴居清除宫殿;随即杀死吕后所立少帝刘弘及吕后所封梁王、淮阳王与常山王;接着,文帝正式入居未央宫,以庄严的即位典礼昭告天下;当日夜,又拜原代国中尉“宋昌为卫将军,领南北军”,拜原代国郎中令“张武为郎中令,行殿中”[8],意在重用亲信控制中央禁卫军和严格宫内保卫。与此同时,文帝“还坐前殿,下诏曰:‘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8]。这等于向全国百姓正式宣布诸吕罪状和新政权的建立,全国人民大庆五日。在当时《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的情况下,大庆群饮五日是一个非常隆重的举措。文帝前元元年冬十二月,又宣布凡诸吕所夺齐、楚诸王故地,一律收回,仍归原主;随即撤销了吕后所幸审食其的左丞相职务,到前元三年四月,淮南王刘长杀之于其家。上述一系列措施,虽然没持续很长时间,但其接连不断的紧迫性,充分反映出文帝对于清除诸吕残余的急切心情。
至于文帝依靠重用老臣、宿将和优宠刘氏宗亲的措施,较之前者更具有持续性与多样性的特征,兹举其要者如下:
一是文帝于前元元年十月下诏,肯定陈平、周勃、灌婴、刘章、刘揭、刘兴居、纪通等人在诛灭诸吕过程中的功劳,并各益封户和赏赐黄金。二是文帝于前元元年十二月,封被吕后杀害的赵幽王之子刘遂为赵王,徙封琅邪王刘泽为燕王,并把诸吕所夺齐、楚等国的故地归还齐、楚。三是文帝于前元元年六月,给“列侯从高帝入蜀汉者六十八人益封邑各三百户。吏二千石以上从高帝颍川守尊等十人食邑六百户,淮阳守申屠嘉等十人五百户,卫尉足(《史记·孝文本纪》作“足”为“定”)等十人四百户”;同时又“封淮南王舅赵兼为周阳侯,齐舅驷钧为靖郭侯,故常山丞相蔡兼为樊侯”。这既是优宠宗室,又是安抚老臣列侯。四是文帝于前元二年三月,又诏赵王之子刘辟强及朱虚侯刘章、东牟侯刘兴居“有功,可王”,并立即分别被封为河间王、城阳王和济北王,这显然属于旌宠刘氏宗族中有诛诸吕之功者。五是文帝于前元三年十二月,以太尉颍阴侯灌婴为丞相;次年,灌婴死,文帝又以张苍为丞相,直到文帝后元二年张苍被免相时,文帝欲用皇后弟窦广国为丞相而不果,“而高帝时大臣又皆多死,余见无可者”,最后不得已“乃以御史(申屠)嘉为丞相”,原因是申屠嘉曾“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足见文帝仍在坚持“将相公卿皆(高帝时)军吏”的一贯原则[14],这是文帝尊宠高帝老臣、宿将的典型反映。六是文帝于前元四年五月,诏“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赐诸侯王子邑各二千户”[8],这显然是优待所有刘氏宗亲和诸侯王子的措施。七是文帝于前元四年九月,又“封齐悼惠王子七人为列侯”[8];前元八年夏,“封淮南厉王长子四人为列侯”[8];前元十二年正月,“赐诸侯王女邑各二千户”[8];直到前元十六年五月,文帝还在“立齐悼惠王子六人、淮南厉王子三人皆为王”[8]。这既是尊宠刘氏宗亲,又与回报诛诸吕功臣有关。所有这些措施,对于安定社会、巩固政局和维护西汉王朝的传统都起了作用。
综上可见,文帝依靠与重用刘邦时期的老臣、宿将和尊宠优待刘氏宗亲及诛诸吕有功列侯的举措,从时间上说,几乎终文帝之世未曾中止;从范围来说,几乎包括追随过刘邦的所有老臣、宿将和全部刘氏宗亲、列侯;从程度上来说,封王侯、赐爵级、益封户、拜丞相、赏钱财和免租税徭役,几乎无所不包。因此,文帝时期是尊宠刘氏宗亲和依靠刘邦时期老臣、宿将最为突出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人诛诸吕和迎立有功,另一方面同文帝想极力维护刘邦所确立政治原则有密切关系。如果说文帝除亡秦苛法暴政和实行轻徭薄赋、放宽禁令等措施给他塑造了“仁者”和改革者的形象的话;那么,他的一系列尊宠刘氏宗族和依靠老臣、宿将的措施,就赋予他以因循守旧和固守刘邦政治原则的形象。造成这种形象上矛盾的原因,在于他为老臣、宿将及刘氏宗亲所迎立,从而使报恩的思想束缚了他的手脚,出现了人格上的二重性。

历史的进程是复杂的。许多因素的交互作用,往往使历史的进程发生为人们所意想不到的后果。特别是剥削制度下,一些本来有益于劳动人民的措施,却会转化为对剥削阶级有利的政策;一些本来是为了发展经济的作法,却会引导出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一些本来可以收巩固政权、安定社会和维护政治传统的举措,却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汉文帝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结果是这样,他的一系列以巩固政权和维护传统为主旨的依靠老臣、宿将和刘氏宗亲的措施也是这样。这种以为善始而以祸害终的历史进程,是汉文帝所始料未及的,这是汉文帝的历史悲剧所在。
首先,文帝依靠、重用老臣、宿将和尊宠刘氏宗亲的政策,主要带来两个方面的消极政治后果:一是由于汉文帝依靠与重用老臣、宿将,忽视了对年轻官吏与将领的提拔和培养,从而造成高层统治集团成员的老龄化和丧失活力,使高级官吏与将领后继无人。前述张苍免相后文帝不敢起用窦广国而勉强以申屠嘉为相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汉武帝时董仲舒曾指出这种只用老臣、宿将的弊端说:在这样情况下,为官者“累日以取贵,积久而致官”,即任用官吏只看资历。论资排辈的结果,造成了“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的因循守旧和无人可用的局面。他认为原因在于“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15]。他的所谓“更化”,即“更张”和变革之意。由于不改变用人政策,官吏久任不变,以致形成了“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的长期僵化状况[9],这给统治集团带来了政治上的人才危机。二是尊宠与优待刘氏宗亲政策的实行结果,使得诸侯坐大,日益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严重影响中央集权国家政令的执行,甚至造成了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反叛。文帝时期已出现这种反叛的事实,如济北王刘兴居的反叛和淮南王刘长的谋反,就是明显的例证。至于景帝时期爆发的大规模反叛——“七国之乱”,也是在文帝时期埋下的祸根。例如“七国之乱”的祸首吴王刘濞,早在文帝时期就已心怀不轨,文帝却对他百般迁就、容忍,甚至只赐以几杖,嘱其安心养病,毫不追究其不轨行为,反予优宠,以致他更加肆无忌惮地招兵买马,积聚势力,终于酿成大祸。
其次,汉文帝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为严重,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帝的轻税措施,适足以资豪强,主要获利者并非劳动人民,以致加速了社会的贫富分化;二是文帝的弛山泽之禁、开关津之阻和任民冶铸的政策,虽然促进了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却使大批冶铸业者有了兴风作浪的本钱,造成了商人富贵而农民贫贱的反常现象,加剧了社会矛盾。
关于文帝的轻税政策适足以资豪强地主的问题,是这样引起和加剧的。文帝所实行的“十五税一”和曾经三度试行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不过是一个征收田租的比率,而不是定额田租。在实际纳税的过程中,是按纳税者拥有土地的多少和每亩土地产量高低相结合的方式计算的[16]。换言之,一家一户缴纳田租的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土地的数量,二是亩产量的高低。前者是个相对稳定的不变量,后者是因施肥多少和耕作勤惰等因素的不同而变化的可变量。基于前者,土地愈多者,纳税量也愈多,反之亦然;基于后者,劳动者施肥愈多和愈勤劳,亩产量也会随之增加,纳税量也会愈多,反过来也是一样。对于一般的个体农户来说,拥有土地的量是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靠多施肥和勤用力去提高单产。这样一来,按率田租法去缴纳田租,土地数量少所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而由于多施肥、勤用力导致的产量增加所付出的田租量,会大大超过因土地少而获得的好处。反之,豪强地主土地多,自然通过低田租率所获得的好处也多;他们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故通过亩产量的提高而多付的田租量落不到他们头上。于是,总的结果是:通过文帝减轻田租率的政策,主要获利者是豪强地主而不是农民。因此,当时人荀悦在其《汉纪》中说:“今汉人田租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多,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而人输豪强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以惠不下通,而威福分于豪人也。”荀悦对轻税政策适足以资豪强的分析,可谓切中时弊。在这样的情况,必然使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豪强地主愈富之后,往往“役财骄溢,或至兼并”[17]。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无立锥之地的农民,就只有借高利贷过日子,进而只有出卖十分有限养命田以及自己的子女以偿债,最后只有逃亡。晁错在给文帝的上书中所说的“五口之家”的“农夫”,在一年四季的辛勤劳作之后,还不得不“取倍称之息”过日子,最后只能“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17]的情况,就正是文帝时的情景。
关于弛山泽之禁、开关梁之阻和纵民冶铸等政策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危机,也是在封建剥削制度的温床上滋生出来的。以弛山泽之禁来说,给农民固然带来了樵采之便,但最大的获利者是战国时期遗留下的大批使用奴隶劳动的冶铁、采矿、铸钱和煮盐的大工商业主。他们进入山泽地区,占山泽以为己有,大肆采矿、冶铁、铸造,以致富甲天下,还利用其资财交通王侯,结集势力,图谋不轨。有的还操纵市场,屯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甚至还不佐国家之急,任意兴风作浪。
再以纵民铸造货币来说,虽然增加了货币的流通量,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但能铸造钱币的人,只能是大冶铸业主和诸侯王,以致在文帝时期出现了专门以铸造钱币致富的不法之徒,正如《盐铁论·错币篇》所云:“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使得“吴王(刘濞)擅鄣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猾咸聚吴国,秦、*[上亠下维]、汉、蜀,吴、邓钱布天下。”《史记·平准书》也指出,因为文帝时令民得自铸钱,以致吴之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其后卒以叛逆”。可见诸侯之坐大乃至叛乱,也与纵民得冶铸的政策有密切关系。
文帝的开山泽之禁、通关梁之阻和纵民冶铸等一系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不仅带来了如上述的不良后果,而且还使当时社会形成了重视商人和轻视农民的风气。连司马迁也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纹不如倚市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9]这种思潮,虽然到武帝时期才特别突出,但文帝时期实已开其端。故文帝之时,农民弃本求末之事,经常发生;文帝三番五次下重农之诏,也未能改变这种状况。商人致富之后,不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而且利用资财,交通王侯,或用钱买爵,或纳粟免役,还大放高利贷盘剥农民,商人兼并农民之事与日俱增。法律上虽然重农抑商,但实际上商人的地位远在农民之上。正如晁错在给文帝的上书中所指出的:“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法律)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出现了“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的“上下相反,好恶乖迕”[17]的反常现象。以致表面上的“文景之治”的太平景象,实质上却是危机四伏的火药桶。
对于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机,当时的政治家不是没有察觉到。年轻有为的贾谊与晁错,就曾不断地针对这些问题大声疾呼,并提出了解决矛盾、缓解危机的各种建议。例如贾谊的《治安策》,就指出当时的形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且各有所指[18]。他还在《谏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中,指出纵民自由铸造钱币的政策,造成了劣币泛滥、钱文混乱、农民背本趋末和商人陷罪等弊端,因此,他力主废除纵民冶铸的政策[19]。晁错也在看到了上述弊端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帝面对他们的建议,虽心知其正确,但因为老臣、宿将的反对而不能用。所以文帝的悲剧,既在于他未能预见其改革措施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未能听取贾谊、晁错等人的正确建议。

上述因为改革和基于维护刘邦确立的政治原则与报恩思想作怪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不是文帝所愿意看到的,更不是他的主观意愿造成的,因而也是可以理解的,并无大损于“文景之治”的金字招牌。但是,随着地下材料的出土,多少为我们提供了重新认识其主观意愿的某些迹象。
1973年,在江陵凤凰山第十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的第六号木牍,记载了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一个实例,至为完整和宝贵。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的绝对年代,据考其下限为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上限为文帝晚年[20]。如此完整的刍、稿税制度,即使是属于景帝四年之物,也是在文帝时期逐步形成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研究文帝时期刍、稿制度最原始和最可靠的材料。兹录六号木牍的释文如下,以便分析: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廾四石六斗九升当□(表示空缺一字)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空缺一字)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我们知道,秦在商鞅时就已有刍、稿税的征收,且与田租一道征收实物,其中刍系以饲草上缴,稿税则以禾杆缴纳,二者都以重量计算[21]。入汉以后,从史书所载,只知仍有刍、稿税的征收,但有无变化和如何变化,由于史料缺乏,无以知其详。通过上引木牍所记,得知文、景时期刍、稿税制度已发生很大变化。质言之,约有如下数端:
第一,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区分:六号木牍所记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都把刍税区分为“田刍”与“户刍”。顾名思义,“田刍”应当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户刍”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每户都得缴纳。这显然对劳动人民不利,而大有利于豪强地主。因为他们的土地虽多而纳同贫民一样多的户刍。
第二,“户刍”重而“田刍”轻的税率固定化了。秦时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自然不存在何者轻何者重的问题。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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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号木牍所记,平里“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只有四石三斗七升;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和“田刍”只有一石六斗,明显地反映出户刍重而田刍轻。平里的“户刍”高于“田刍”六倍,稿上的“户刍”则高于“田刍”八倍有余。由于“户刍”是不分贫穷按户征收的,而“田刍”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因此,“户刍”重于“田刍”的固定化,更是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不利于劳动人民的。
第三,刍税征收的质量也发生了明显优于稿税质量的变化。
秦时的刍税与稿税在质量上是差别不大的。云梦秦简《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上黍下鱼]及*[上蔴下日]束以上皆受之”,同稿税之征收禾杆在质量上是基本相同的。据六号木牍所载,平里与稿上里分别允许以刍税中的“六石当稿”和以刍税中的“一石当稿”,意即允许缴纳者可以用一定数量刍税折合成稿税缴纳,“六石当稿”与“一石当稿”是允许折纳的最高限额。当木牍记载刍税与稿折合的比例时,又分别有平里“刍为稿十二石”和稿上里“刍为稿二石”的话,据此可知刍与稿的折合比例为刍一石折合稿二石。这就表明刍的质量明显高于稿的质量。再结合平里与稿上里都是刍税重于稿税的情况考察,则文景时期的刍、稿征收明显加重了。
第四,从刍、稿税征收时的计量单位的变化,也反映出刍、稿税征收质量的提高。秦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的“石”,都是指“一石”为一百二十斤的重量单位,因为禾杆、杂草等饲料是无法用容量计算的。但是,据六号木牍所载,不论刍税的“户刍”和“田刍”以及“田稿”,都是以若干石若干斗若干升计算的,明显由重量单位变成了容量单位。这说明提高刍、稿税的质量才能实现这种转变。随着刍、稿税缴纳质量的提高,自然是刍、稿税征收的加重。
第五,允许以“户刍”、“田刍”中的一部分折钱缴纳的规定,也反映农民负担的加重。
秦时的刍、稿税征收无以钱折纳的规定,而六号木牍却明载平里要以刍税中“八斗为钱”和稿上里要以刍税中“二斗为钱”,即明确规定缴纳刍税时必须要以一定数量刍税折钱缴纳。我们知道,农民手里无钱,只有豪强地主有钱,于是农民被迫去贷钱或出卖土地、子女以缴税。因此,折钱纳税之制,对劳动人民是非常不利的[22]。
由上可见,文景时期刍稿税领域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都不利劳动人民而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且这一系列的规定,对谁有利和对谁不利是比较清楚的。当作这些改变时,难道文帝的主观意愿根本没有考虑吗?这就是说,不管汉文帝如何除暴政、行仁政,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他作为最高封建统治者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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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班固.汉书·食货志[M].卷二十四.
[18]班固.汉书·贾谊传[M].卷四十八.
[19]全汉文[M].卷十六.
[20]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
[21]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M].
[22]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J].文史哲,1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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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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