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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旌表与唐宋两代孝悌行为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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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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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官方旌表与唐宋两代孝悌行为的变异


唐宋时期官方不断强化的社会教化措施不仅直接影响了社会对礼乐教化的认识,同时也促使民众的思想与行为因受到官方礼法的引导与控制而不断发生变异。在这一过程中,由官方旌表孝悌而引起的唐宋两代的孝悌行为的变异,是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
 
一、由立身扬名到教孝而求忠:唐宋两代对孝悌的认识差异及其影响
旌表孝悌一直是社会教化的重要方面。但是,唐宋时期对孝悌的认识却并非一成不变。唐高祖“旌表孝友诏”云:“民禀五常,仁义斯重,士有百行,孝敬为先。”[1](卷一)《旧唐书·孝友传》开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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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夫善于父母,必能隐身锡类,仁惠逮于胤嗣矣;善于兄弟,必能因心广济,德信被于宗族矣。推而言之,可以移于君,施于有政,承上而顺下,令终而善始,虽蛮貊犹行焉,虽窘迫犹亨焉。自昔立身扬名,未有不偕孝友而成者也。而其篇后又赞:麒麟凤凰,飞走之类。唯孝与悌,亦为人瑞。表门赐爵,劝乃锡类。彼禽者枭,伤仁害义。”[2](卷一八八)通过上面的文字可以看出,唐代对孝悌的认识还局限在个人品行素质的范畴之内,孝悌是个人得以区别于禽兽,得以“承上而顺下”、“令终而善始”、“立身扬名”的重要因素。而政府的旌表也只在于赞赏其“唯孝与悌,亦为人瑞”的个人天性特点。尽管在这里也已经涉及到“可以移于君,施于有政”的孝悌行为的政治功效的认识,但是,当其言及“自昔立身扬名,未有不偕孝友而成者”的时候,就表明唐人对这种政治功效的认识仍然是极为模糊的。
宋人的认识则与唐人有明显的差异。所谓:“圣人治天下有道,曰‘要在孝弟而已’。父父也,子子也,兄兄也,弟弟也,推而之国,国而之天下,建一善而百行从,其失则以法绳之。故曰‘孝者天下大本,法其末也’。至匹夫单人,行孝一概,而凶盗不敢凌,天子喟而旌之者,以其教孝而求忠也。”[3](卷一九五)显而易见,由“表门赐爵,劝乃锡类”到“天子喟而旌之者,以其教孝而求忠也”,欧氏在《新唐书·孝友传》的篇尾的赞语正说明宋人已经超出了唐人认知的局限,清醒认识到旌表孝悌、实现由孝而忠的政治功效的重要意义。
唐宋时期,官方对孝悌的认知变化,也直接影响了孝悌方面的法令内容的变化以及唐宋两代处理有关孝悌案件时候的遵礼守法原则的施行。仅以家庭关系的维系为例,《唐律疏议》之“子孙不得别籍”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4](卷一二)。《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的规定,《户婚律》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5](卷一二)。表面看来,宋代的法律规定比之唐代并无变化,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宋代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诏令的颁布却反映出官方对孝悌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宋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禁西川山南诸道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居,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道,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谕,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6](卷一九八)(注:《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此条下注为乾德六年六月癸亥,即为开宝元年六月癸亥。)。开宝二年八月,又令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其罪死[7](卷一○),而太平兴国八年,又诏川、陕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前诏并弃市,自今除之,论如律[7](卷二四)。法令的出现在于社会需要这种约束,法制规定的不断严格也正意味着其约束力的不断削弱,由徒三年到处死,唐宋时期的法令的变化本身所反映的事实也在于此。最终,弃市处死刑罚被废除,则表明宋代政府已经开始借助于新的手段来维系家庭关系,这一手段无疑就是礼法教化的引导与控制。而此也表现于君主在处理循孝悌之义而杀人违法的案件时,往往以礼断案,减轻刑罚。
唐代审判为父(母)复仇杀人案件的结果是有的释放减罪,有的按律处死,仅以《新唐书·孝友传》的记载为例,玄宗时张琇被杀、太宗时王君操被释、高宗时赵师举被释放、同蹄智寿与弟智爽二人而弟见杀兄获释、宪宗时余常安卒抵死、又梁悦流循州、穆宗世康买得为救父而杀人,有诏减死。这些事例表明,唐人在如何认识和处理此类依礼却违法案件的问题上还没有统一的原则,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在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在依礼还是循法的原则上也存在激烈的争论。而宋代的情形就与此截然不同,以《宋史·孝义传》中的记载为例:三例为父(母)复仇杀人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全部是“壮而释之”,甚至还有为之重新审判杀父旧案、刑罚其杀父凶手的事例发生。复仇杀人,依礼而违法,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却依礼而行,这正是宋代旌表孝悌、教化社会措施的进一步深入。
个人违法以成孝悌,君主循礼而减刑罚,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在提倡孝悌、推行教化的问题上,不再发挥作用了。我们看到,在宋代,违反孝悌行为,受到了严于法律的制裁。真宗时,京师民家子有与人斗者,其母追而呼之,不从,母颠踬而死。会疎决,法官处其罪,当笞。上曰:“母言不从,犯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群臣无不惊服[8](卷三)。宋代法律承于唐律,但又详于唐律,尤其是对不孝罪的处罚更重于唐律。《清明集》中胡石壁讲:“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即无论父祖如何,子孙必须对其行孝道。南宋后期,在理学的影响下,对“不孝”罪的惩罚更为严厉[9](P445-446),而此也正表明,在维护礼法的意义上法律的效力得到了更大程度地展示。
 
二、由孝义天成到教化之功:唐宋两代孝悌行为中的天性亲情与礼法教化
唐宋时期,官方对旌表孝悌的主观认识的发展引起了其教化措施的变化,而此对唐宋社会的孝悌行为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反映在民间的孝悌行为上则明显看到了孝悌行为中天性亲情色彩的逐步淡化,礼法教化色彩的日渐浓郁。
唐代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为“闾巷刺草之民”[3](卷一九五),其行为也多围绕着反哺的天性与亲情。例如,王少玄,父隋末死乱兵,遗腹生少玄。甫十岁,问父所在,母以告,即哀泣求尸。任敬臣,五岁丧母,哀毁天至。许法慎,甫三岁,母病,不饮乳,惨惨有忧色。或以珍饵诡悦之,辄不食,还以进母。沈季诠,少孤,事母孝,未尝与人争,皆以为怯,季诠曰:“吾怯乎?为人子者,可遗忧于亲乎哉!”贞观中,侍母渡江,遇暴风,母溺死,季诠号呼投江中,少选,持母臂浮出水上。又如,元让,擢明经,以母病不肯调,侍膳不出闾数十年。母终,庐墓次,废栉沐,饭菜饮水[3](卷一九五)。上述事例表明,唐代孝悌行为更大程度上还只是局限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亲情因素的主导色彩仍然十分浓郁。正如任爽先生在《唐代礼制研究》一书中所论述的那样,唐代民间的孝悌卓行往往出于亲情的驱使,而非对礼文的真正认识[10](P208)。
同时,笔者还注意到,对唐代孝悌事例的大量文献记载中涉及的多是朝廷或地方官府对孝子贤孙、义夫节妇的旌表或赏赐,关于民众对孝悌事迹的反映却极少涉及,即使涉及到民众的反映也只是以“里人高之”、“州里称之”、“县人异之”,或者“行人为之流涕”之类的语言进行简单的概括。这一现象说明,在唐代政府的旌表赏赐行为在民间的影响还十分有限,孝悌行为还只是民众的个人行为,仍然没有被纳入礼法教化的社会行为之中。
与之不同的是,在宋代民众不仅有类似于唐人“流涕”与“惊异”的反映,更多则是民众被感化的事例。民众为孝悌事例感而化之,不仅在于孝悌行为的感人更在于宋代朝廷的旌表已经在社会中发生了作用。例如,有李玭者,性笃孝,力耕以事母。母卒,让田与其弟坚,遂庐于葬所,昼夜号泣,负土筑坟高丈余。又以二代及诸族父母葬者尽礼筑之,凡三年成六坟,皆丈余。不食肉衣帛,不预人事,遑遑然惟恐筑之不及,坟成,复留守坟三年。乡人目为李孝子。天禧中,知府张知白以状闻,诏赐粟帛,令府县安存之。里中有母在而析产者闻玭被旌,兄弟惭惧,复相率同居。建昌军瞿肃四世同居,家百五十口,长幼孝悌,乡人化之[11](卷四五六)。又有资州资阳县支渐,熙宁中丧母,庐墓,日三时号泣,负土成坟,蓬首垢面,哀毁瘠甚。白鹤狸兔扰其旁,白雀白鸟日集于垅木,五色雀至万余,回翔悲鸣若助哀者。邻舍子句氏自娶妇,弃其父母,睹渐至行,感愧,迎其亲,侍奉不懈[8](卷五三)。上面的例子表明,朝廷深入推行教化的旌赏措施已经开发挥作用,以礼法为基础的社会舆论导向也已经在宋代社会中建立起来并开始在影响个人的社会行为方面产生功效。
事实上,礼乐教化的结果并不简单的只是礼制的下移。在有关宋代孝义感化事例的记载中,我们还看到了这样的事例:毛安舆,嘉州洪雅人(四川)。年九岁父死,负土为坟,庐于其侧三年。知益州张方平闻之,遗以酒饩,状其事以闻[11](卷四五六)。与前面提到的王少玄、任敬臣、许法慎的例子相比,毛安舆作为九龄童却懂习礼法的行为无疑在告示我们,社会教化深入发展的过程恰恰也正是人们失去亲情天性的过程。从唐到宋,我们看到,孝悌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日常孝亲的范畴之内,不论是由割肉到断乳、剖肝以救亲的自残程度的日渐提高,还是伴随居丧过礼行为的日渐繁盛怪异的祥瑞现象的出现,都无不说明从这一时期开始,在官方提倡旌表的导向下,源于人类反哺天性的孝亲行为已经逐渐着染上了“虚假”、“矫妄”的色彩。而个人最基本的反哺孝亲意识与行为开始操纵于专制君主的控制之下的时候,正是专制君主对民众身心的严格控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之际。
 
三、礼制的下移与民间陋习的外延:割肉救亲行为在唐宋两代的认可程度
唐时陈藏器著本草拾遗,谓人肉治羸疾,自是民间以父母疾,多刲股肉而进。政府或给帛,或旌表门闾,皆名在国史。针对此事,韩愈曾曰:“父母疾,亨药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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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为孝,未闻毁支体者也。苟不伤义,则圣贤先众而为之。是不幸因而且死,则毁伤灭绝之罪有归矣,安可旌其门以表异之?”[3](卷一九五)由此可见,刲股割肉之于唐代,多闾巷蛮民所为,相对于朝廷的旌表赏赐,士人阶层对这种自毁肢体的行为更多的却是谴责。
事实上,朝廷内部的反对意见也一直存在,直到五代时,程邈还曾上“请禁割股疏”曰:“乞愿明敕遍下诸州,更有此色之人,不令举奏,所冀真诚者自彰孝感,诈伪者免惑乡闾,咸归朴素之风,永布雍熙之化。”[1](卷七六三)反对意见的存在意味着官方并未完全认可这种行为,即使是旌表赏赐,其出发点也只是嘉其至性孝心,“以此至性”、“据其至行”以“风变人俗”而已[1](卷五四二)。
对比记载唐宋两代孝悌事迹比较集中的《唐书》与《宋史》的孝悌列传,笔者注意到《旧唐书·孝友传》中并没有记载关于割肉救亲的人物列传,《新唐书·孝友传》中虽然列举了京兆张阿九、赵言、羽林飞骑啖荣禄等近三十人之名,却仅有三个相关的人物列传,也只局限于安徽、四川等当时不通教化之地。这种现象说明尽管唐代对割肉治病以救亲的行为“或给帛,或旌表门闾”,但是就推行教化的整体措施而言,唐代仍然没有对这种割肉救亲的行为给予足够的重视,正由于此,也就没有留下太多的关于这类事情的记载。所以,当宋人重新编撰唐史的时候,即使力图加强对此类事件的记载,也无法做出详细的描述。
与新旧《唐书》的记载截然不同,《宋史·孝义传》中所记载的此类具体事迹有十处之多,不仅涉及地域极广,更半为读书之人的事迹,其行为也由割肉以疗疾发展到断乳、剖肝,抉眼以救亲。宋代“刲股割肝,咸见褒赏”,其根本原因在于宋代统治阶层对旌表这种自残救亲行为的认识已经与唐代明显不同。绍兴七年仇@①为杨庆奏请旌表,曰:“韩退之作鄠人对,以毁伤支体为害义。而匹夫单人,身膏草莽,轨训之理未宏,汲引之徒多阙,而乃行成于内,情发自天。使稍知诗书礼义之说,退其所存,出身事主,临难伏节死义,岂减介之推、安金藏哉!”[11](卷四五六)由割肉救亲“毁伤肢体”到“临难伏节死义”,宋代旌表这种自残救亲行为的重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嘉其至性孝心以“风变人俗”,而是力图把这种“孝亲”的天性引入到的“忠君”伦理体系中,为加强社会控制服务,为君主专制服务。
韩愈关心是割肉是否真的能疗疾,程邈关心的是割肉是否是矫妄孝悌,而仇@①所关心的却是“匹夫单人”,“使稍知诗书礼义之说”则能“退其所存,出身事主,临难伏节死义”。正是由此出发,宋代对割肉救亲行为大力表彰赏赐,而宋代社会中割肉救亲事迹的屡屡出现,尤其在士人、官宦之家中间的屡屡出现,与这种提倡、旌表不无关系。到南宋时期,割肉治病已经开始成为一种有意识的主动行为,而不再简单的只是受民间药书的影响的被动行为了。例如,张伯威,大安军人(约四川与甘肃、陕西相会处),武翼大夫、御前前军正将祥之子。绍兴元年,武举进士。大母黄得血痢疾濒殆,伯威剔左臂肉食之,遂愈。继母杨因姑病笃,惊而成疾,伯威复剔臂肉作粥以进,其疾亦愈。伯威妹嫁崔均,其姑王疾,妹亦剔左臂肉作粥以进,达旦即愈。知大安军罗植即伯威所居立纯孝坊,崔均所居立孝妇坊。事闻,诏伯威与升擢,倍赐其妹束帛[11](卷四五六)。张伯威的事例就明显带有“矫妄”的嫌疑。张家作为官宦之家,大母得病却不见寻医问药,但剔臂肉以食,如果这是因为其得血痢疾濒绝所至,那么,何以后来其继母、其妹之姑得疾,也不见医治,而均割肉以进。在这里既涉及不到野蛮风俗的遵习、也涉及不到贫瘠无药的窘迫,所以其急于割肉的目的就引起我们的思考了。张氏兄妹的事例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一时期宋人割肉目的不单纯是为了治病而在于沽名。纯孝坊与孝妇坊、升擢与倍赐,政府的提倡旌表措施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可质疑的。
 
四、亲情纽带与礼法关系:孝悌观念在唐宋大家族中的存在状态
孝悌不仅表现在个人的孝亲行为,还表现在大家族中家庭关系的维系状态。前文我们已经谈到,在家庭关系的维系方面,唐宋时期出现了法制规定向礼制教化让步的一种趋势。但是,简单的从这一趋势上,很难看出在家庭关系的维系中,孝悌观念与行为的变异。在唐代,大家族的家庭关系是以“敦睦”、“友爱”为其表象的。唐高祖“旌表孝友诏”曰:安福乡民宋兴贵,立操雍和,主情友睦,同居合爨,累世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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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务本力农,崇让履顺,宏长民教,敦睦风俗,宜加褒显,以劝将来。可并旌表门闾,蠲免课役,布告天下,使明知之[1](卷一)。大历七年十一月京兆府,“请旌表董思宠奏”中曰:“栎阳县人董思宠,五代同居,子孙凡八十余人,友爱敦睦,乡里称之。……伏望旌表门闾,编诸史册。”[1](卷九六四)无论是“主情友睦”,还是“友爱敦睦”,都在于这种家庭关系正是源于孝悌亲情的维系。
《新唐书·孝友传》开篇就列举近百数世同居者,说明唐代社会中大家族的依然大量存在,但其后张公艺与刘君良的列传所反映出来的事实却是表明,时过境迁、事变俗移之际,家庭关系的维系并非易事。郓州寿张人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有事泰山,临幸其居,问本末,其人请纸笔,但书“忍”字以对。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另有刘君良,瀛州饶阳人。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隋大业末,荒馑,妻劝其异居,因易置庭树鸟雏,令斗且鸣,家人怪之,妻曰:“天下乱,禽鸟不相容,况人邪!”君良即与兄弟别处。月余,密知其计,因斥去妻,曰:“尔破吾家!”召兄弟流涕以告,更复同居。贞观六年,表异门闾。仅就上面两个例子而言,前者之“忍”字以对与后者之“流涕”复居,无不说明即使在大家庭日渐瓦解的时候,维系其艰难存在的纽带依然是那割舍不断的亲情,尽管这种亲情的维系作用的影响力已经开始日渐削弱。
当亲情无法继续维系大家庭的存在的时候,就需要为得以继续存在的大家族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人员的行为重新订立规范,而家法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严格尊卑等级的家法束缚下,“肃”开始成为宋代大家族内部的主要特征。江州陈褒之家,由唐至宋,数世同居,屡受旌表。太宗时仍以数世受朝廷馈赐,参知政事张洎曾曰:“宗族千余口,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又颜诩,兄弟数人,事继母以孝闻。一门千指,家法严肃,男女异序,少长辑睦,匜架无主,厨馔不异。义居数十年,终日怡愉,家人不见其喜愠。又(南宋)郑绮,婺州浦江人。善读书,通春秋谷梁学。以肃睦治家,九世不异爨[11](卷四五六)。
宋代大家族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受外在影响的有意识行为。与前文所提到的刘君良的例子不同,宋代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例:樊景温、荣恕旻,均兄弟异居积年。大中祥符中,景温樗树五枝并为一,恕旻家榆树两本自合,两家感其异,复义聚,乡人称雍睦[11](卷四五六)。在上面的事例中,我们看到,樊景温、荣恕旻两家族的又复义居的事例与刘君良的例子有极大的差别,刘氏“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分居以后,流涕复合,其中割舍不断的是亲情,而樊氏与荣氏却均是“兄弟异居积年”,必然各有私产,复居之后,矛盾冲突之处不言而喻,家族关系的维系也就当然不能是简单地制定家法就可以得到调和的,但是,他们依然要恢复同居状态,其主要原因既在于以官方旌表为表象的礼法外在影响,也在于其期望获得以礼法为导向的外在社会舆论以及这种礼法导向的推行者——朝廷的认可与赞许。由此观之,这些有感于自然的祥瑞的举动与前文所提及的李玭里人受之感化而行孝悌的例子无疑具有的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并非缘于亲情,而是官方的礼法导向以及以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伦理舆论的影响或者说引导的结果。
在个体家庭意识的冲击之下,大家族的维系以及由礼法导向影响所至的大家族的重新组合,在其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无法为亲情所淡化之际,就必然促使严格家法成为社会的需要,因而宋代社会中形成了制订家礼的风尚,出现了为众推崇的家礼模式与版本。家法代替亲情,由“立操雍和,主情友睦”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这种以尊卑等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的出现对中国社会后期的政治、文化、社会的深刻影响是简单的教化问题所无法包纳的。但是,仅仅就孝悌观念而言,由这种礼法关系所引起的变化却是有目共睹的。
官方的旌表与提倡,促动了孝悌感化的不断出现,也同时引起了孝悌行为的变异,但是,其影响绝不仅在于此。断乳和药而乳复生,剖腹探肝以救父,抉目救母而母目明如故,这些是现代医学都难以轻易解释或解决的问题却出现在几百年前宋代官方的旌表赏赐事例记载中,而且在不通医术的普通民众中间发生,由此也就使人对宋代官方记载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官方的记载来源于地方官的上报,而毫无疑问的是,地方官的报告中出现了脱离实际的“造假”之处。
事实上,唐时就旌表孝悌事件已有核查的制度出现,例如,令狐楚在“奏榆次县冯秀诚割股奉母状”中谈到:“右臣得太原府牒,前件人为母久患,割股奉母,所疾渐损者,臣差当县主簿刘戡检验得状,具如前申者。”[1](卷五四二)而林攒的事例更对这一制度的实行表现无疑。林攒,泉州莆田人。贞元初,仕为福唐尉。母羸老,未及迎而病。攒闻,弃官还。及母亡,水浆不入口五日。自埏甓作冢,庐其右,有白鸟来,甘露降。观察使李若初遣官属验实,会露晞,里人失色,攒哭曰:“天所降露,祸我邪?”俄而露复集,鸟亦回翔。诏作二阙于母墓前,又表其闾,蠲徭役,时号“阙下林家”[3](卷一九五)。上述事例说明,唐代孝悌事例在上报的过程中,是必须要进行核查的,而一旦核查发现情况不是属实,其处罚也是很严重的。宋代的有关诏令中也出现了关于实状呈报的规定,例如:开宝三年,春正月,诏诸州官吏次第审察民有孝弟彰闻、德业纯茂者,满五千户听举一人,或有奇材异行,不限此数,所举得其实状,等级加赏,不如诏者罪之[7](卷一一)。尽管宋代有这种实状报呈的规定,但有关宋代割肉救亲之类的孝悌事例的记载已经表明地方官在报呈孝悌事例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专制君主对孝悌的大力旌表是“造假”的重要原因,而君主对这些脱离现实的具有“矫妄”意味的孝悌行为不经考察的旌表也同时助长了这种造假风气的继续发展。事实上,当官方参与到这种“造假”的行为中的时候,教化的内容与实质无疑也正发生着变质。从这一时期开始,专制君主所进行的社会教化在化民之俗、加强社会控制的同时也正开始逐步出现了其无法控制的极端化倾向,而这种极端化倾向对中国古代后期的社会发展以及文化心理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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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余下加心
(资料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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