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清代 “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古代史-清代 “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 “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
“因俗而治”,是我国历代奉行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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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儒家思想为指导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概括和总结。清代为巩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发展和完善了这一政策。
一、“因俗而治”政策的思想渊源及历史演变
“因俗而治”来源于儒家思想。唐代孔颖达在其所著《礼记正义》中就提出“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主张,意为:整治周边民族地区的政教而不改变他们的习俗,整治政令而不改变他们的风俗。后人将此语简化为“因俗而治”。
最初,“因俗而治”只是周朝统治者对周边民族实行的政策。以后历朝历代,无论是汉族建立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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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几乎都实行这一政策,设立有关机构和官员,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
从汉族建立的政权看。秦朝时,在中央机构中设“典属国”,在地方机构中设“道”,管理归附的边疆少数民族。汉朝以中央机构中的“大鸿胪”和“客曹尚书”,地方机构中的“属国”、“都护府”等,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唐朝以中央机构尚书省中的“礼部”、地方机构“都护府”所辖的羁縻府州管理周边少数民族。宋朝管理边疆少数民族的机构是“礼部”、“兵部”和“鸿胪寺”,地方上则有“土官”。明朝统治者明确提出统治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是“因其俗”(《明史》卷76《职官志五》),在中央机构中设立“礼部”、“鸿胪寺”,在西南边疆则广设“土官”,即以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官来管理本民族事务。
从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看。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对北方其他少数民族的政策也是“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魏书》卷110,《食货志》),并设立了“祠部”和“大鸿胪卿”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官员。辽朝实行“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辽史》卷45《百官志一》),采用“蕃汉并列”的双轨官制,“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同上)。西夏实行“蕃汉并行”的官制。元朝为了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实行“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政策(《元史》卷202《释老传》),在中央机构中设立“帝师”和“宣政院”,在地方机构中设立“土官”,加强对吐蕃(今西藏地区)等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元朝“宣政院”和宋、元、明三朝“土官”的设立,在职能专一化方面有所改变,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代对“因俗而治”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的“因俗而治”政策,在继承以往各朝各代政策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更加完善。雍正帝称这种政策是“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清世宗实录》卷80)。乾隆帝则解释为“从俗从宜”,“不易其俗”(《清高宗实录》卷555)。清朝有关典章制度的书中则说成是“因俗设官”,“因其俗以治之”(《清朝通典》卷22)。李兆洛在《皇朝藩部要略》序中,除引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句话以外,还对清代的“因俗而治”政策做了比较形象的比喻,就是“容之如天地,养之如父母,照之如日月,威之如雷霆;饥则哺之,寒则衣之,来则怀之,患则救之;量才而授任,疏之以爵土;分赏斗罚,天子无私”。总的意思是以怀德为主,再示之以威。他认为,这些都做到了,边疆少数民族就会“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也就是处变不惊,自然归化,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清代“因俗而治”政策的发展完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设立主管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清朝在关外时期,于崇德元年(1636)设立了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更名理藩院,管理内蒙古诸部事务。清朝入关后,随着藩部地区的形成,理藩院的职掌也扩大到整个蒙古、青海、新疆、西藏广大地区,还包括四川土司及东北的一些少数民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藩院是清代“特设”的主管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和以往历朝历代所设的多职能的机构不同。专管边疆少数民族事务中央机构理藩院的设立,反映了清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极端重视。
二是根据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在东北边疆,设奉天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镇守。在三将军之下,实行旗民分治,设副都统专管八旗旗人,设府州县机构管理汉民事务。此外,对住在极远地区没有编旗的少数民族,则设乡长、姓长、族长管理。在蒙古族居住的北疆,实行盟旗制度。盟旗制度的渊源是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社会组织,“楚固拉干”的集会,以及满族的八旗制度。“旗”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军事组织和社会组织。每旗由理藩院委派的蒙古王公任“札萨克”(旗长),管理本旗事务。一旗或数旗合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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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盟长由理藩院委派的蒙古王公担任。盟和旗既受理藩院管辖,也受当地驻守将军的督导。在多民族居住的新疆,汉族居住地区实行郡县制度,蒙古族居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维吾尔族居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伯克制度原是天山以南维吾尔族居住地区实行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大小封建领主就是等级不同的伯克,管理各方面事务,并可以世袭。清中央政府为了熟悉地方情况,了解维吾尔族的情性,便仍照旧制,在维吾尔族居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但废除了世袭。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制度。雍正年间,清政府就设立了驻藏大臣,管理西藏事务。此外,清政府还规定,达赖喇嘛既是藏传佛教的领袖,又和驻藏大臣一起管理西藏地方行政。西藏地方政府设噶伦4人,由3名俗官和1名僧官担任,由清朝中央政府决定人选。西藏地方的重大事情,噶伦必须请示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酌定。政教合一制度没有触动西藏封建农奴主的利益,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西藏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西南边疆,清朝沿袭了宋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以少数民族首领为官管理本民族。只是到了雍正年间,为了维护国家统一,才对那些拥兵割据、横行不法的土司、土官实行“改土归流”,也就是以中央委派的流官代替土官,土司制度才有所变化。
三是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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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地方性法律。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作为全国性的法规,社会各阶层都要遵守。但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考虑到民族风俗的不同和习惯的差异,清政府另外制定有适合当地少数民族情况的法律,以加强法制。诸如:在蒙古族居住地区,制定有《蒙古律例》,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和国家的行为,除了斩、绞、流放等刑罚外,最多的处罚形式是“罚牲”,即罚马、牛、羊、驼四项牲畜,多少不等,而这显然和蒙古族的游牧社会有关。在维吾尔族居住地区,制定有《回疆则例》,在处罚的形式方面,偏重于监禁和劳役,这和维吾尔族的农耕生活密切相关。在青海境内生活的藏族,制定有《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这是从《蒙古律例》中摘选藏民易犯的条款汇集而成,对“派兵不去”、“偷盗牲畜”等行为,或罚以牲畜,或折成鞭刑,使其更适合青海境内生活的藏族。在西藏广大地区,则制定有《西藏通制》和《喇嘛律例》,除对驻藏大臣和各级藏官的职掌、各级喇嘛的进贡有所规定外,还强调“藏民争讼分别罚赎不得私议抄没”,“喇嘛不能容留盗贼”等,这些显然都是结合西藏具体情况而定的。此外,对生活在西南边疆地区的苗、瑶、壮等少数民族,也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
四是尊崇原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对于在蒙藏地区广为流行的藏传佛教,清政府采取尊崇的态度,对其领袖人物给以封号,并广建寺庙,优待僧众。对于在维吾尔族和回族中流传的伊斯兰教,也采取相应的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加以干涉。
清代的“因俗而治”政策增强了清代各民族之间的联系,稳定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促进了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但它终究是封建统治阶级实行的政策,因而具有鲜明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实质,其历史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简介
赵云田,1943年生于北京,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撰写、主编多部专著,为“清史?史表”《藩部封爵世表》、《四大活佛世表》项目组负责人。发表论文二百余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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