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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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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
杜新宇
包山楚簡簡13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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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語。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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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義,學者們至今未達成共識。過去許多學者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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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釋爲“等”,陳偉先生根據郭店簡中的有關字形,將此字讀爲“志”,意爲記錄或文書,李守奎、朱曉雪等先生讚同將此字讀爲志[ii],我們認爲這確是很正確的觀點,我們曾在“讀《周馴》札記一則”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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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認爲,“志”在這裡是作爲“司法文書”的專有名詞的[iii]。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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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義,關鍵在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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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如何解釋。
我們現在將包山簡133號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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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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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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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誥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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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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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公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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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司馬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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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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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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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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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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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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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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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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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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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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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之慶(卿)李(理)百宜君,命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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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搏(捕)之。
整理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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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爲券等。《說文》:“券,契也”。《釋名·釋書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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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綣也。想約束繾綣意爲限”。券等似指文書[iv]。
何琳儀先生亦讀爲“券等”[v]
史傑鵬先生認爲:
此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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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等”連言,當是一個複合詞,其義也應該指竹簡文書[vi]。
顯然,史先生將其作爲名詞.李守奎先生也有相類似的意見。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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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限定“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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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志”中的一類,是小名限定大名。“爲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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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是雙賓語結構。[vii]
但李先生又說:
“爲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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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意思是“爲僕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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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viii]
此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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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名詞作動詞。顯然,這和他上述說法是矛盾的。
劉信芳師曾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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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做是動詞,他說:
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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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讀如“謄等”,即《說文》所謂“迻書”,該簡謂舒慶告狀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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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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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司馬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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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舒慶之訴狀轉錄成官方文書[ix]。
後來劉師進一步說:
據文意應是將訴狀“詰”轉錄爲官方文書。以移送陰之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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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性質類似於秦漢“爰書”。[x]
《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也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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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做動詞:
或可讀爲“關”,通的意思。[xi]
我們認爲,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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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動詞是有道理的。諸家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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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券”做解。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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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是“筦”或“管”的通假字,二者音理上很近,例可通假,如望山簡二48: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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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纓),二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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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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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縫),霝光之純。一大監(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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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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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葦囩(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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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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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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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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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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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霝光之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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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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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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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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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霝光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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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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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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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匡□□。五魯白之□。二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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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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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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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一耑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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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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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48】
其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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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爲“筦”,《季康子問於孔子》簡4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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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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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仲)又(有)言曰 :“君子龏(恭)則述(遂),喬(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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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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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言多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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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史多作“管仲”,有的古書寫作筦仲。筦鑰又寫作管鑰,由於“管”有鑰匙之義,“筦”或“管”字皆有主理、分管、掌握等延伸義。以下試舉幾例:
《史記·秦始皇本紀》:
高素小賤,陛下幸稱舉,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貎從臣,其心實不服。
《史記·平準書》:
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致富。
又:
桑弘羊爲大農丞,筦諸㑹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
又:
桑弘羊爲治粟都尉……筦天下鹽鐵。
《史記·范雎蔡澤列傳》:
崔杼淖齒管齊,射王股、擢王筋,縣之於廟梁,宿昔而死;李兑管趙,囚主父於沙邱,百日而餓死。
我們認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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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公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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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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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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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當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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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懌)爲舒慶主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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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訴訟(告訴)文書,所以才有下文將案件交付陰地官員。案件是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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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公官府受理而非陰地官員,陰地官員具體只是執行這件案子的審理。
陳偉《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補釋》簡帛網2005年11月2日
[ii] 李守奎《包山楚簡120——123號簡補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朱曉雪《包山楚簡集釋》449頁
[iii] 杜新宇《讀<周馴>札記一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5年11月22日
[iv] 湖北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
[v]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
[vi] 史傑鵬《讀包山司法文書簡劄記三則》《簡帛研究2001》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vii] 李守奎《包山楚簡120——123號簡補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viii] 李守奎《包山楚簡120——123號簡補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ix] 劉信芳《包山楚簡近似之字辨析》《考古與文物》1996第二期
[x]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
[xi] 陳偉主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中華書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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