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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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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8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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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散札十一條
1.故所謂道者,無己者也。所謂德者,能得人者也。道、德之法,萬物取業。(75頁)
《校注》:
“無己”,陸佃云:“元作‘己無’。”黃先生云:“己無,即無己,不必改。”又引張之純“不執己之成見”、張金城“無我執,故曰無己”爲據,進而釋作“無己,不由己。”
案:
《校注》各論可備一說。此判當從黃說,以“己無”爲正。不過“無”爲“出”訛字。
改動後的“無己”字樣,對讀以下《鶡》書包含的“道”字構詞,看不出有何種明確關聯。以下另從訛字角度重作分析。
本條涉及對“道”定義性描述。《鶡》書“道”字凡152見(計入識作“道”字1處,佚文只計《永樂大典》所補《泰篇》佚文。不計篇題和3處衍文)。以下筆者從序讀《鶡》書所見“道”字的定義性用例著手(含構詞),試作辨析:
⑴道凡四稽:一曰天,二曰地,三曰人,四曰命。(《博選》。2頁)
⑵道有稽,德有㨿(據)。(《著希》。12頁)
⑶五政(正),道也。(《夜行》。第23頁)
⑷故天道,先貴覆者。地道,先貴載者。人道,先貴事者。(34-35頁)
⑸變而後可以見時,化而後可以見道。(37頁)
⑹法章物而不自許者,天之道也。(50頁)
⑺爲之以民,道之要也。(56頁)
⑻明不能照者,道弗能得也。(以上《天則》。60頁)
⑼惟(唯)聖人,究道之情。唯道之法,公政(正)以明。(70頁)
⑽斗柄指一方,四塞俱成,此道之用法也。(71頁)
⑾故所謂道者,無己者也。……道、德之法,萬物取業。(即本條。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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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故同之謂一,異之謂道。(79頁)
⒀空之謂一,無不備之謂道。(以上《環流》。80頁)
⒁鄉曲慕義,化(訛)坐自端,此其道之所致、德之所成也。(91頁)
⒂君道知人,臣術知事。(94頁)
⒃有道之君,任用俊雄,動則明白。(101頁)
⒄故先王傳道,以相效屬也。(以上《道端》。106頁)
⒅龐子問鶡冠子曰:“聖人之道何先?”鶡冠子曰:“先人。……”龐子曰:“人道何先?”鶡冠子曰:“先兵。”(原文順序有誤,詳見札一10。《近<兵>迭(跌)》107-108頁)
⒆縱法之載於圖者,其于以喻心達意,揚道之所謂,乃才居圖之十分一耳。(125頁)
⒇十變、九道,稽從身始。(148頁)
(21)氣由神生,道由神成。(150頁)
(22)官治者,道於本。(以上《度萬》。156頁)
(23)泰上成鳩之道,一族用之萬八千歲。(162頁)
(24)成鳩氏之道,未有離天曲、日術者。(172頁)
(25)未聞不與道德究而能以爲善者也。(以上《王鈇》。206頁)
(26)聖人之道,與神明相得,故曰道德。(216頁)
(27)是故有道,南面執政以衛神明。(以上《泰鴻》。228頁)
(28)泰一之道、九皇之傅,請(情)成於泰始之末,见不详事於名、理之外。(241頁)
(29)名尸神明者,大道是也。(243頁)
(30)萬物乘於天地,神聖乘於道德。(244頁)
(31)聖道神方,要之極也。(以上《泰録》。251頁)
(32)道有度數,故神明可交(效)也。(261頁)
(33)勝道不一,知(智)者計全。(267頁)
(34)夫得道者,務無大失。(272頁)
(35)明者爲法,微道是行。(以上《世兵》。275頁)
(36)兵之勝也,順之於道,合之於人。(306頁)
(37)昔之知時者與道證,弗知者危神明。道之所亡,神明之敗,何物可以留其創?故曰:道乎道乎,與神明相保乎!……賢生聖,聖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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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明。神、明者,正之末也。末受之本,是故相保。(《兵政》306-308頁)
(38)道德者操行,所以爲素也。(《學問》。310頁)
(39)其善一也,然道不同數。(《世賢<醫>》。322頁)
(40)通而【不】鬲(隔),謂之道。(329頁)
(41)知道,故無不聽也。知物,故無不然也。知一而不知道,故未能裏(理)也。(330頁)
(42)夫道者,必有應而後至。事者,必有德而後成。夫德【者】,知事之所成。(335頁)
(43)兵有符而道有驗(以上《天權》。338頁)
(44)彼安危,埶(勢)也。存亡,理也。何可責於天道?(360頁)
(45)道者,聖之所吏(使)也,至(致)之所得也。……若道之象,門戶是也。(361頁)
(46)道者,開物者也,非齊物者也。故聖,道也。道,非聖也。道者,通物者也。聖者,序物者也。是以有先王之道,而無道之先王。(362頁)
(47)一在而不可見,道在而不可專。(以上《能天》。368頁)
以上以“道”字構詞計有:
⑴道、道之要、道之情、道之象、大道;道之法、道德之法(可析出“道之法”)、道之用法;道之所謂;道之所致;⑵天道、天之道;⑶地道;⑷人道;⑸得道者、有道;圣道、圣人之道;⑹君道、有道之君;⑺道德;⑻成鳩之道(以及“成鳩氏之道”);⑼泰一之道;⑽九道;⑾胜道。
除構詞外,另可歸納出“道之稽”“五正之道”“先王之道”“道之度數”“道之驗”五項。
除本條外,以上無論“道”字構詞還是其字所在文段,都沒有出現“己”(以及“已”)字。以構詞中最可能導致訛編的字形觀之,無論“天”“人”“九”“大”“有”“法”“君”“王”“正”,都很難使“無己”(或“己無”)得到有效的釋讀。是知最穩妥的據原文識補一途,惜未得其解。
筆者札四15①其三、札五章十七③曾以“元氣”之“元”字,陸又本“或作無”,《天權》《天則》《泰鴻》有疑似“元-無”“無-天”互訛,又《路史》所引《鶡冠子》數處“无”《校注》作“毋”的情況來論證今本《鶡冠子》所見“無”字可能原作“无”。受此啟發,甚疑本條原文不當隨陸識改“無己者也”。只是其更原始的行文之中,“故所謂道者,己无者也”之“无”仍誤,其字實爲“出”之訛。所謂“道者,己出者也”,同於“以因於(衍)文理於聖人”(《泰録》)、“聖生道”(《兵政》)、“有先王之道,而無道之先王”(《能天》)之義。引文中與“德者,能得人者也”句連用,則同義於《博選》“道凡四稽”“人有五至”。
故本句當正作:
故所謂道者,無<己>己<无-出>者也。所謂德者,能得人者也。道、德之法,萬物取業。
2. 委命【、囗囗】相鬲(隔),謂之時。(328頁)
案:
本条爲補案。引文即札六18之結論。
本條缺字當與《鶡》書所見“時命”說有直接關聯;“鬲”改判通“麗”。以下從補字、通假兩個角度試作說明。
前者,《鶡》書中涉及“時命”說者見諸如下段落:
⑴命之所立,賢不必得,不肖不必失。命者,挈己之文<父>者也。故有一日之命,有一年之命,有一時之命,有終身之命。終身之命,無時成者也。故命無所不在,無所不施,無所不及。時或(合)後而得之,命也。既有時、有命。引其聲、合之名,其得時者成,命日調。引其聲、合之名,其失時者,精、神俱亡,命日乖。時、命者,唯聖人而後能決之。(《環流》。73-75頁)
⑵縱軀、委命,與時往來。(《世兵》。281頁)
⑶賢不必得,時也。不肖不必失,命也。昔湯用百里……由是觀之,非其智、能難與也,乃其時、命者不可及也。唯無如是,時有所至而求,時有所至而辭。命有所至而闔,命有所至而辟(避)。賢不必得,時也。不肖不必失,命也,是故賢者守時而不肖者守命。今世非無舜之行也,不知堯之故也。非無湯武之事也,不知伊尹、太公之故也。(《備知》。299-300頁)
⑷貴賤無常,時使物然。(《學問》。318頁)
⑸委命【、囗囗】相鬲(麗),謂之時。(即本條,判字詳見結論。《天權》。328頁)
首先需說明的是,雖然⑵“縱軀、委命,與時往來”也同時出現了“命”“時”字樣,但其討論的是“時機”與善戰者“生命”的關係,可首先排除(本條確有奪字,然札六18以此爲據進而判本條有奪字,論據有誤,當作修正)。以上4處即《環流》等篇作者對其“時命”說所進行的闡述。
“鶡冠子”所謂“時”“命”者,含義接近後世所說的“運”“命”。此說表達了其“人”對命既不可改,又生不逢時,境遇舛悖的無奈態度。
筆者反復排查引文中出現的名詞關聯、動賓關係後發現,動詞之中“合”“引”“得”“守”“調”“決”最具代表性,名詞之中則爲“聲”“名”。
從補字角度考慮,仿“委命”結構,如果其義爲“委其命”,則可據《環流》“引其聲、合之名,其得時者成,命日調”、《備知》“命有所至而闔”,試補二字爲“合名”。若二字爲名詞並列結構,則可直接補爲“聲名”。筆者傾向後者。
第二方面,筆者在整理《鶡冠子》用字習慣的過程中體會到,“鬲”“離”二字與“麗”通假數有用例。
《鶡》书“鬲”凡6見,“隔”1見。“離”字除明確釋作“隔離”“離開”“流離”義以外,當通“麗”者凡4見。其用例有:
“鬲”字用例(通隔者亦列出):
⑴先無怨讎之患,後無毀名、敗行之咎,故其威上際、下交,其澤四被而不鬲(隔)。(《天則》。32頁)
⑵委命【、囗囗】相鬲(麗),謂之時。(328頁)
⑶通而【不】鬲(隔),謂之道。(札一25。329頁)
⑷故人者,莫不蔽於其所不見,鬲(隔)於其所不聞……(331頁)
⑸鬲(隔),故奠(周)務、行事與其任力俱終。(札八20。335頁)
⑹夫蔽象、鬲(隔)塞之人,未敗而崩,未死而禽(擒)。(以上《天權》。341頁)
“隔”字用例:
若隔(麗)無形、未有、將然者,知(智)萬人也。(《近<兵>迭(跌)》。札八9。126頁)
“離”字用例:
⑴【萬物】莫不發於氣,通於道,約於事,正於時,離(麗)於名,成於法者也。(陸佃云:“離,如附離之離”,黃云:“離,同‘麗’”此從黃先生判釋。67-68頁)
⑵非與法離(麗),故亡。(以上《環流》。72頁。札八5)
⑶離(麗)文、將然者也。(218頁。札八9)
⑷歸時、離(麗)氣,以成萬業。(從陸說。以上《泰鴻》。225頁)
以上《鶡》書所見“鬲”之⑵、全書僅1見之“隔”、所引4例“離”字當據通作“麗”。“鬲”“麗”來紐雙聲(鬲字唐作藩先生《上古音手冊》爲見紐字。筆者學力有限,此以《字源》爲據),韻部分屬錫、支,對轉疊韻,可通。
有必要說明的是,“非與法離(麗),故亡”“歸時、離(麗)氣,以成萬業”之“麗”雖取義“兩相附則爲麗”(《說文·鹿部》段注),但“若隔(麗)無形、未有、將然者”和“離(麗)文將然者也”則是在動詞“連綴”“使……串聯”又或“使甲附麗、綴繫於乙”的意義上使用的,二者稍有不同(此者可能應以“纚”爲正字。《漢書》:“輦道纚屬”顏師古注:“纚迤相連屬也。”[1]《文選·景福殿賦》:“若幽星之纚連”李善注:“相連之貌”。[2]),此仍識作“麗”。
故本句可補正作:
委命【、聲名】相鬲(麗),謂之時。
3.鹖冠子曰:“神化者於未有”(156頁)
《校注》:
張金城先生認爲:“以下文例之,‘於’字上當別有一動詞,今缺。”黃先生判無缺字。
案:
以行文格式論之,張說是。
此以《近<兵>迭(迭)》《泰鴻》之中“未有”與“無形”“將然”等詞連用,且有“隔(麗)無形、未有、將然”“離(麗)文、將然”的表述爲據(札八9),判缺者可以“麗”字補之。
故此句當補爲:
鹖冠子曰:“神化者【,麗】於未有。”
4. 此君臣之變(辨),治亂之分,興壞之關梁,國家之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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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105頁)
案:
本札爲補案。引文即札八7之結論。
此證“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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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可資識讀《老子》中兩處段落文義。
以下先出示《老子》今本第五十二、五十六章部分表述:
《老子》五十二章:
郭店乙:閟丌門,賽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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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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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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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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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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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甲:塞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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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亓門,終身不堇。啟亓悶,濟亓事,終身囗囗。
帛乙:塞亓㙂,閉亓門,冬身不堇。啟亓㙂,齊亓囗,囗囗不棘。
北大簡:塞其脫,閉其門,終身不僅。啟其脫,齊其事,終身不來。
河上公:塞其兑,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兑,濟其事,終身不救。
今本:塞其兑,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兑,濟其事,終身不救。
傅奕本:塞其兑,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兑,濟其事,終身不救。
五十六章:
郭店甲: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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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丌門。……
帛甲:塞亓悶,閉亓囗。……
帛乙:塞亓㙂,閉亓門。……
北大簡:塞其脫,閉其門。……
河上公:塞其兑,閉其門。……
今本:塞其兑,閉其門。……
傅奕本:塞其兑,閉其門。……
今本分別表述作“塞其兑……開其兑”“塞其兑”者,各本用字情況如上。
對於《鶡冠子·道端》“國家之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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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見“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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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筆者在札八7案語中,曾認爲“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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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阻擋門扉開啟之物”。不過在觀察今本第五十二、五十六章所見“兑”字對應帛甲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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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字形,筆者又體會到,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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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方面固然指“阻擋門扉開啟之物”,但可能也被用來指稱門內側用以串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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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門環(但與後世“鎖具”無關)。
對於第五十二章所見“兑”字,筆者一直從孫詒讓說讀爲“隧”,以指代居所門前的路隧。“塞其兑”者,即“塞其道徑也。”[3]此論之可信,尤其在序讀上述兩章除郭店本外今本等俱作“塞其兑,閉其門”,可見在兩項表達中其行爲順序之合理。此說似無可非議。
然自郭店本出,從兩處行文或作“閟亓門,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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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爲“閔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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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亓門”觀之。對於前者,“門”既已閉,又如何進而塞其“隧”?是故,從郭店本的立場上反思孫說,若仍以“路隧”釋之,則難以自圓其說。
若將“兑”讀爲“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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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上述表述無論解作先閉門、復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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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因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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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完成了閉門動作,則文意兩可而然。(在這個意義上,俞樾讀“閱”爲“穴”之說仍有可取之處[4])
以上論證了《老子》今本五十二、五十六章所見“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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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字當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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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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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所指,即“門內側用以串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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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門環”。不過仍需要說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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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包括帛甲“善閉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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籥而不可啟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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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歸於裘先生指出的,表義字中的會意字範圍類別[5];嚴格的說二字并非“兑”之通假字。是故此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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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取義於“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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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而不視爲“兑”的通假字。
5.(鶡冠子曰:)“要於言語,信於約束,已諾不專,喜怒不增”(171頁)
《校注》:
“已諾不專”句。陸佃云:“反諾爲已”,吳世拱引《鄧析子·轉辭》“諾之與已,相去千里也”,認爲“言行止咨於臣民,不自專也。”“專”釋作“擅”。張金城云:“言與實相當,無有偏失。專,謂專制其行也。”黃先生注云:“已,禁止、不許;諾,答應、許諾。……專,獨斷、專制。言許與不許、應與不應不獨斷。”
案:
“已”當正作“自己”之“己”。
“己”“專”搭配《鶡》書另見:
夫生(性?)生而悖其本,则德專己、【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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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凌)】知(智)。(《度萬》,136頁)(黃先生云:“專己,獨斷也。”)
勢者,其專而在己者也。(《能天》,365頁)(“專”,黃先生云:“謂單一、單純”。“在己,在己取之而已。”)
“專”字單獨用例:
一在而不可見,道在而不可專。(《能天》,368頁)(黃先生云:“專,專擅。”)
《鶡》書“專”字凡4見,上述即其字在《鶡》書的全部用例。
從引文以外的“己”“專”搭配用例來看,“專”當釋作“獨擅”。本條所見“已諾不專”當從改爲“己諾不專”,其同義於“要於言語,信於約束”。
故本句當正作:
要於言語,信於約束,已<己>諾不專,喜怒不增。
6.(鶡冠子曰:)“不待士史蒼頡作書,故後世莫能云其咎。”(205頁)
《校注》:
“士史苍颉”,孫詒讓云:“士,與‘史’通。”又引《尚書·舜典》孔傳:“士,理官也”以及《管子·大匡》尹注“李,獄官也”爲證,判因“‘李’‘理’音近字通”,故同篇出現的“史李”也即“士史”。張金城從孫說,云:“士史,典獄者也。”然黃先生認爲:“士史,蓋謂上古史官。文字因記史(事)而生,故史官與蒼頡連言。若謂理官,則不關作書(造字)事矣,諸說殆非。”
案:
“史”後實有奪字。
《鶡冠子》書中,“史”“士”“李(或理)”“蒼頡”互有涉及的用例另見於:
蒼頡作法<書>,書<法>從甲子。成史李(理)官,蒼頡不道,然非蒼頡,文墨不起。(《近<兵>迭(跌)》,124-125頁)
治不踰(逾)官,使(衍)史李(理)不誤,公市爲平。(《王鈇》,190頁)
對讀各條,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史”同於“成史”,“李(理)”同於“李(理)官”。“士”字則另除“賢士”“術數之士”“選士”等表述外,未見他例。
重審孫說[6],既然其認爲“士,與‘史’通”,又引“士,理官也”“李,獄官也”,且判“‘李’‘理’音近字通”,則無異於將原文改動爲“不待士李(理)蒼頡作書”。顯然,此種修改等於取消了本有的“史”字。筆者推測,正因爲在此種變動後的“士李(理)作書”不見於文獻,所以黃先生才轉而認爲“士史,蓋謂上古史官”,以試圖恢復“史”字,而不認同“士,與‘史’通”的說法(以文義推求,孫詒讓所論應作“史,與‘士’通”方是)。
筆者體會,將士、李(理)視爲相近的職官,當爲可取。在這個意義上,“士史”也即“李(理)史”。但從同書他處既然出現了明確可資互證的“成史李(理)官”與“史李(理)”的表述觀之,是知“史”與“士-李(理)”并不混淆。在此基礎上重新審視原文,則《校注》“史”字黃先生以“上古史官”釋之,當爲可取。但繼續分析,又會發現:既然句中明確出現了“士”,而“士”顯然不與作書之事,則黃先生隨後“文字因記史(事)而生,故史官與蒼頡連言”的解說恐仍有未當。
從“成史李(理)官,蒼頡不道”,“史李(理)不誤,公市爲平”表述論之,史、李(理)是《鶡》書中上述幾篇作者所推崇的兩種職官。但即便如此,從史、李(理)職能的角度論之,篇作者顯然并不認爲此二者有何種意義上的“作書”之能。
此判原文“史”字不誤,但後有奪字。從句式論之,似奪兩字。其內容當同“士”“史”的職能有關;補全後的“士史”“蒼頡”句爲並列關係。仿同篇“史李(理)不誤”表述,所奪者大概即“矯治”“致正”一類。因無憑據,權示闕如。
故本句當補作:
不待士史【囗囗、】蒼頡作書,故後世莫能云其咎。
7.以此角(究)聖人之內(257頁)
案:
本條爲補案。引文即札五22結論。
此改判“角”字不誤。
引文類似表述除札五22所引銀雀山漢簡《六韜》“以此角聖人之囗囗囗”[7]之外,《孫子兵法·虛實》亦載“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餘不足之處。”[8]“角”,曹操曰:“量也。”李筌曰:“量其力精勇,則虛實可知也。”是知引文“角”字實無需通假。
8.《學問》篇正文(309-318頁)
案:
此篇似可析爲二。
《學問》與《近<兵>迭(跌)》《度萬》《王鈇》《泰鴻》《兵政》《世賢<醫>》《武靈王》篇同例,皆屬對話體。繹序八篇的敘事、應答接續模式,可以明顯發現《學問》篇稍有不同
《學問》篇校訂後共514字。前288字圍繞鶡冠子答龐煖“九道”“九道之事”展開,隨後226字則以龐煖“曾聞禮樂仁義忠信,願聞其合之於數”爲始展開。此種不接續前文的“另起話題”,上述八篇對話體中僅此一見。
今本《鶡冠子》的分篇、篇目順序等“原始狀態”,雖已不可知。但據本條之分析,此“原始狀態”應該存在著不分篇的情況(未必涵蓋今本全書;且此種“不分篇”的今本《鶡》書仍不同於《漢書·藝文志》之“一篇”。此者擬於札十詳辨)。可能由於目前見到的《學問》篇過於簡短,尤其是後半部分內容稍顯單薄,此篇遂以今時所見之形態呈現於世了。
9.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索所不知求之象者,則必弗得。(331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洪頤煊云:“昔行,夜行也。……謂夜行不知處,往而求則必惑。”吳世拱云:“如,往也。……言夜行必道熟,然後所求行者不惑也。”
案:
王叔岷先生在《讀<莊>論叢》[9]的《<莊子>與<鶡冠子>》一節中列舉了《莊子》《鶡冠子》之間28條近似表述。對讀之,第19條有待進一步分析。以下先行列出《莊》文:
①鴻蒙曰:“浮游不知所求,猖狂不知所往。遊者鞅掌,以觀無妄……”(《在宥》)(王叔岷《莊子校詮》1988年,上冊,396頁。下同)
②(丞)曰:“……故行不知所往,處不知所持,食不知所味。……”(《知北遊》)(中冊,816頁)
③庚桑子曰:“……吾聞至人尸居環堵之室,而百姓猖狂不知所如往。今以畏壘之細民而竊竊欲俎豆予于賢人之閒,我其杓之人邪?……”(《庚桑楚》)(中冊,856頁)
《莊》語“猖狂不知所往”“行不知所往”“百姓猖狂不知所如往” 的表述同上引《鶡》語類似。
從《莊》語三處表述的前後句銜接情況觀之,可以明確“往”皆屬前句。在這個意義上,上述《莊》語無論作“不知所往”,還是“不知所如往”,皆不涉衍文。據此,是知《校注》原文“如”下句讀當點在“往”字後。但是,若以此種句讀審讀《鶡》文,則爲:“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後句文氣不暢,句首似有奪字。
筆者反復排比了引文可能的幾種句讀、奪字和乙字情形,認爲在原始行文中,如下四種情況可能性最大:(增補字用【】標示,“=”爲額外增入)
①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
②昔行不知所【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
③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
④昔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
以上的四種復原推測中,①僅作了句讀調整處理,②在“所”後增補一“往”字,③認爲“如”字後在傳抄過程中漏掉一處重文符號,④則認爲“如”“往”後并有重文符號遺漏。
上述四種情形,①無異於將“所”字改釋爲“目的地”,其與三處《莊》語文例不一,可能性最小。其餘三種雖然都能保持“不知所往”或者“不知所如往”的“所”字結構。然從《莊子·庚桑楚》所見“不知所如往”的表述論之,此處的《鶡》書近似表述中,似乎必須同時出現“如往”二字不可。但進一步觀之,從後句“……而求者則必惑”出現了“則”字,那麼後句的句首亦當有一“如”字方可達成此類條件句中的“呼應”關係。是故,從同時滿足“如往”和“如……則……”兩方面考慮,後世謄抄者可能是受引文“如”字構詞、承接句式的影響而致誤。在這個意義上,④無疑順勢成爲了不二之選。
然而,以④讀之:
昔行不知所如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索所不知求之象者,則必弗得。
前一“往”字頗顯多於,如此一來,“不知所”後不當從《莊》例補作“不知所往”或“不知所如往”。是故,若將文氣連貫的因素也考慮在內的話,③是爲最優之選。即:
昔行不知所如,如往而求者則必惑。索所不知求之象者,則必弗得。
10.故能說(退)適(敵)計險(344頁)
案:
本條爲補案。引文即札一28之結論。
在檢索文獻的過程中,筆者注意到,《孫子兵法·地形》“將不能料敵,以少合眾,以弱擊强,兵無選鋒,曰北”[10],“料敵制勝,計險阨、遠近,上將之道也”[11]。《孫臏兵法·威王問》:“繚適(敵)計險,必察遠近”[12],《篡(選)卒》(案:《鶡冠子·兵政》作“選士”)“恒勝有五:……量適(敵)計險,勝。”[13]
“繚”字,張震澤先生引《說文》“料,量也”段注:“稱其輕重曰量,稱其多少曰料”,漢《度尚碑》“料敵制勝”,認爲字借爲“料”[14]。是知《孫子兵法》《孫臏兵法》引文可見“料敵計險”“量敵計險”兩種表述。但以上無論作“料敵”還是“量敵”,都與《鶡冠子·天權》“說適(敵)計險”的用字有出入。
以上古音審之,“料”“量”皆來紐字,韻部分屬宵、量,“說”爲書紐月部。“說”字雖與來紐同爲舌音,準旁紐雙聲,但韻部與宵、量皆遠。
基於此,引文暫仍以“故能說(退)適(敵)計險”讀之(說、退二字準旁紐雙聲、旁轉疊韻,可通)。不過其表述的語料來源,當與上述《孫子兵法》《孫臏兵法》的表述有關。
11.物乎物,芬(紛)芬(紛)份(彬)份(彬),孰不從一出,至一易?(365頁)
《校注》:
“物乎物”,吳世拱曰:“乎,助語。猶言物也物也。”黃從吳說。
案:
“物”後當補出“乎”字。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芬芬份份”僅爲對品庶眾物的形容,並不涉及思想性的內涵,筆者傾向於讀之爲“彬彬紛紛”。
重回對“物乎物”的分析。《鶡》書此種贊歎式同義反復另有:
一人乎,一人乎!命之所極也!(《天則》,64頁)
道乎道乎,與神明相保乎!(《兵政》,307頁)
對讀可知,第二個“物”後奪一“乎”字。
推測《能天》篇作者行文原寫作“物=乎=”,在傳抄過程中,可能由於抄寫者據原本遺漏一個重文符號而誤寫定爲“物乎物”,又或純係將“物乎物乎”漏寫爲“物乎物”所致。
故本句當補爲:
物乎物【乎】!芬(彬)芬(彬)份(紛)份(紛),孰不從一出,至一易?
與之相關,引文在對“物”的表述中,作者提到的“孰不從一出,至一易”所表達的,當即《環流》篇首“有一而有氣……時立而物生”“【萬物】莫不發於氣”,以及篇末“物極則反(返),命曰環流”之義。
二、今本《鶡冠子》所見潤色成分分析
學者在對《鶡》書進行語句分析時屢有收穫,孫詒讓通過與《群書治要》對校,發現《世賢》篇衍文兩句。俞樾,以及張金城、黃懷信等學者據文意析出疑似衍文、“錯簡”數條,但學者皆未將疑似衍文置於《鶡冠子》成書的意義上來討論。
以下從《鶡》文曾遭疑似修改、潤色的角度來分析今本成書。
(一)《王鈇》所見單篇結構性潤色分析
《王鈇》全篇以鶡冠子、龐子對話的形式展開。爲便於表述,下述先將二人問答要點排序於下(序號爲筆者所加):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以上8節對話,以龐子首提成鳩氏之道爲始,繼鶡冠子應答後,便轉而以龐子不斷提出新問題的形式展開。
從對話的對應情況來看,⑤龐子所提及的“願聞其人情、物理,所以嗇萬物、與天地總(終)、與神明體正之道”,在隨後的回答中,鶡冠子在隨後⑤-⑧的回答中卻一再“擅自”增設新命題,如此,龐子只得繼續追問新增問題,對於原本龐子的人情、物理、嗇萬物、與天地總、與神明體正“一系列”問題,鶡冠子反而是以夾在新增問題中、以明顯雜亂的方式予以回答。
排比可知,⑤-⑧節鶡冠子新增問題計有:
⑤鶡:成鳩氏之道,未有離天曲、日術者→龐:願聞天曲、日術
⑥鶡:更始、逾新→龐:願聞所以不改更始、逾新之道
⑦鶡:成鳩,所謂得王鈇之傳者也→龐:何謂王鈇
其中,最初龐子“人情”“物理”“嗇萬物”“與天地總”四問被鶡冠子置於回答“天曲、日術”之間,而“與神明體正之道”則更是被置於在回答完“不改更始、逾新之道”之後。
在上述“顧此失彼”式的問答模式中,最令人生疑處在於,龐子所提五問既非鶡冠子在③④節首次提及時的原始順序,同時鶡冠子隨後的回答之中則完全是依照“天曲、日術”“更始、逾新”“成鳩得王鈇之傳”的主題展開敘述,而上述五項又明顯僅爲摻於上述三項之中,并稍做提及而已。
筆者認爲,此者實際提示了《王鈇》篇原文極有可能存在後人潤色成分。其修改動機,當爲鶡冠子與龐子對話在內容上的銜接並不緊湊、問答形式不一致有關。經過“調整”后,對話則被改爲了清一色的一問一答模式。
基於此,⑤龐子“願聞其人情、物理,所以嗇萬物、與天地總(終)、與神明體正之道”一語實乃爲了銜接前後文的增句,《王鈇》篇原文此處原爲④鶡冠子所言內容的後半。
另外,考察第⑥-⑧,亦可看到,⑥末鶡冠子始云及“更始、逾新……”,龐子在追問“願聞所以不改更始、逾新之道”之後,鶡冠子轉而提出與前文不涉的“成鳩,所謂得王鈇之傳者也”一語。基於是,⑧龐子轉而追問“何謂王鈇”。對此,鶡冠子在回答“王鈇者,非一世之器也”之後,於段末方始回答“此所以不改更始、逾新之道也”。此處鶡冠子“答非所問”的情況與前述“五項”之答如出一轍。
推考緣由,鶡冠子所提及的“更始、逾新”爲後人析出,並新增爲龐子的設問,此處原文只應爲今本⑥鶡冠子在敘述完畢後,由鶡本人提出了“成鳩,所謂得王鈇之傳者也”的新問題,由是,龐子方始追問“何謂王鈇”。
逆推全篇,在①龐子首言“泰上成鳩之道”之後,隨後的原始對答模式應爲:
鶡提出命題→龐提問命題內容→鶡回答命題,同時提出新命題→龐提問新命題→(循環)。
而今本則通過增設龐子⑤“願聞其人情、物理,所以嗇萬物、與天地總(終)、與神明體正之道”,以及⑦“願聞所以不改更始、逾新之道”兩個問題,以使得⑥-⑧的前後文更加連貫。
基於上述,《王鈇》篇改動前後的結構差異,可以如下形式表示: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進一步還原後(干擾結構觀察的原文不再列出):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二)今本《鶡冠子》全書結構性潤色成份分析
“王鈇”一詞,另見於《博選》篇首:
王鈇非一世之器者,厚德隆俊也。
唐初(631年撰成)《群書治要》節選《博選》大部分內容,爲目前所知最早的引文出處。其篇首作“博選者,序德程俊也”[15]

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

,與今本異。孫詒讓認爲今本首句“與下文義皆不相屬”[16],當以《治要》爲是。
筆者贊同孫詒讓觀點,但此說仍有進一步追問之處:
其一,陸注本《博選》篇首所見二處“王鈇”字樣,其修改動機何在?其二,孫未說明同篇篇末“王鈇在此,孰能使營(熒)”句,應作何解。
筆者以爲,此者提示了今本《鶡冠子》(陸注本)編纂者在編纂過程中出於平衡篇卷規模、提示今本“統一性”兩項考慮,而對原文有所改動。
前者,觀察《鶡》書篇卷規模,可以看到(九札改定後字數。佚文僅計入《永樂大典》所收《泰録》佚文。不計標點、篇題):

卷上(4847字)

博選 第一(274字)

著希 第二(323字)

夜行 第三(135字)

天則 第四(1262字)

環流 第五(809字)

道端 第六(1070字)

兵跌 第七(974字)


卷中(5506字)

度萬 第八(1112字)

王鈇 第九(2299字)

泰鴻 第十(988字)

泰録 第十一(1109字)

卷下(5543字)

世兵 第十二(1239字)

備知 第十三(603字)

兵政 第十四(392字)

學問 第十五(514字)

世醫 第十六(326字)

天權 第十七(1198字)

能天 第十八(848字)

武靈王[17] 第十九(425字)

15900

對於《鶡冠子》卷、篇數,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隋書·經籍志》載“《鶡冠子》三卷”,未言篇數。韓愈《讀<鶡冠子>》但云“十有六篇”,未言卷數。北宋官修《崇文總目》載“《鶡冠子》三卷”,歐陽修釋:“今書十五篇”[18]。至南宋王楙《野客叢書》卷二十九之中已作“今所行四卷十五篇”[19],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云“今四篇亡”,《玉海》又云“今本《博選》至《學問》分爲四卷(本文案:即今本前十五篇)”[20],是知至遲南宋時期已出現四卷十五篇本(此種十五篇本《鶡冠子》明初仍流布於世,宋濂《諸子辨·鶡冠子》:“陸佃解本十九篇……予家所藏,但十五篇云”[21])。以上涉及的韓“十六篇”、宋“十五篇”本之關係,以及存在的“四卷十五篇”本兩個問題。
筆者以爲,《群書治要》於唐末宋初失傳,其收《博選》《著希》《世賢<醫>》三篇中,《世賢<醫>》即今本第十六篇。可能未失傳的《世賢<醫>》在北宋很長的一段時期內不被視爲《鶡冠子》篇目。故今所言之唐、宋《鶡冠子》十六、十五篇之別,極有可能是就《世賢<醫>》而言。後者,既然陸佃(北宋末年)本已爲十九篇,且稱韓本“非全書也”(《<鶡冠子>序》),推測北宋末年有十六、十九篇本并傳於世(不排除也有十五篇本),故以下仍以三卷十九篇本爲據展開分析。(《子藏·鶡冠子》所收《鶡》書版本之中,明時另有“一卷”或“二卷”十九篇本傳世。因不涉及篇數差異,此不與論)
今本《鶡》書基本被等分爲三卷。其中,中卷四篇皆非短篇,甚至有如《王鈇》者,其規模接近序第二位《天則》篇一倍。卷上、卷下形成呼應,上卷字數最少,且首序三個短篇以爲發端,下卷規模雖同於中卷,然以八篇之量方始埒同。是故,單從三卷的篇目分配論之,今本《鶡冠子》各篇順序恐非原貌。
後者,筆者在反復閱讀、匯抄《鶡冠子》近似表述的過程中,一直有個揮之不去的疑問:俞樾等學者所提及的諸多“衍文”,其衍增緣由、動機何在?
僅就《鶡冠子》而言,筆者總結至少有如下幾種情況:
其一,由於字的誤乙所致增衍,如“閉【覆】近人之復(前移)其(衍)口”者“其”字衍。其二,由於某種原因所導致的重複抄録,如“不如令尹(二字衍),令尹以闻”“以因於(衍)文理於圣人者也”。其三,謄抄者於原文中將“正字”直接録於錯字後,諸如“天人”者“天”字衍,“備循”者“備”字衍、“疾族”者“疾”字衍、“使史”者“使”字衍。其四,王闓運等人所謂的“注文竄入”,如“將軍之號,由來遠矣”“分所至”等。其五,孫詒讓等人所謂的“他書附入”,即“楚王臨朝爲隨兵”、《度萬》篇末四十字衍文等。其六,對語句潤色式衍文,如《博選》“權人有五至”者,《治要》無“權”,補字是出於明確“人”指“序品”五類人而有意增加;另有同篇對比《治要》本所見增補四處“者也”。其七,即上述《王鈇》篇出於結構性潤色而出現的大面積衍文。
但以上七種情況,都無法指稱《鶡冠子》中所見的一種點綴於全書的衍文方式。而此種情況的發現,筆者主要是從文意的連貫著手,徑而判别以下四處語句系衍文:
《博選》:
王鈇非一世之器者,厚德隆俊也。(第1頁)
王鈇在此,孰能使營(熒)?(11頁)
《天則》:
故天道先貴覆者,地道先貴載者,人道先貴事者,酒保先貴食者。(34-35頁)
《世兵》:
管仲不羞辱,名不與(舉)大賢,功不囗三王。鉦面備矣。(290頁)(句讀爲筆者所斷,本句有誤字。下文說明緣由)
以上“王鈇”“酒保”和“鉦面”三詞置於文中,殊不可通。如果說《博選》中“道有四稽”“人有五至”勉強可以算作“王鈇”的內容,《世兵》所載言論可視爲一種以備“鉦面”的道術,那麼《天則》中在序列天道、地道,以及人道後,忽然冒出的“酒保”字樣,則根本無從臆讀。
以此疑惑作爲線索,檢索以上《鶡》書所見三例辨識度極高的詞彙,“王鈇”另見於《王鈇》,“酒保”

中国历史故事七年级下

另見於《世兵》,“鉦面”另見於《王鈇》:
《王鈇》:
(鶡冠子曰:)“成鳩所謂得王鈇之傳者也。”
龐子曰:“何謂王鈇?”
鶡冠子曰:“王鈇者,非一世之器也,以死遂生,從中制外之教也。”(199頁)
《世兵》:
無見久貧賤則據簡之,伊尹酒保,太公屠牛,管子作革<圉>,百里奚官奴。(264-265頁)
《王鈇》:
(鶡冠子曰:)“聖人高大,內揣深淺遠近之理……至今尚在,以鉦面達行。宜乎哉!成鳩之萬八千歲也。”(211-212頁)
以上行文“王鈇”有“非一世之器”予以解釋、呼應,“酒保”置於“太公屠牛,管子作革<圉>,百里奚官奴”序列之中,“鉦面”據乘於“至今尚在,以鉦面達行”表述之中,行文通暢。是知,上述三個辨識度極高詞彙用例,當即其原始且唯一的遣用之處。
基於此種認識,反觀三詞的“擴大”用例,則可以明確,其出現只能解釋爲後世《鶡冠子》編纂者出於暗示讀者今本十九篇主張、文意存在一致性的有意之舉。尤其《天則》“酒保先貴食者”句,其增衍之突兀,似乎也暗示了此類衍文僅出於全書結構合理化目的,而無意於改動文意(同於前述《王鈇》篇潤色)。
據此,是知《博選》篇首“王鈇非一世之器者,厚德隆俊也”當據《治要》正作“博選者,序德程俊也”。篇末“王鈇在此,孰能使營(熒)”則純粹系增衍句,其目的只是爲了呼應改動後的篇首句,須刪。
《天則》“酒保先貴食者”六字須刪。
《王鈇》所見“鉦面”一詞,其中“面”字篆體由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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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8200.html

以上是关于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九);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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