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清代-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
科举考试一直被视为“抡才大典”。对这样一个备受朝野关注的全国性考选活动,历代都有一定的经费投入,清代亦不例外。本文仅就清政府有关科举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做一考察,并就其中的政策导向做初步探讨。
一、 科举考试的费用支出清代用于科举考试的费用支出,分为制度性开支,即常例开支和非制度性开支,即临时性开支。前者列入国家预算,每逢科举之年,分别由户部及各省藩库拨发;后者则未列入预算,通常由皇帝临时决定,多由户部拨发。二者“俱系动支官项”[1],属于政府的财政支出。
1、常例开支
常例开支的名目繁多,仅见于文献者即不下百余种。且某些开支项目在不同文献、不同地区又有不同的用法,如生员参加乡试所发路费,称起送科举银,又称生员路费银、乡试路费、脚力银两等;各省举人赴京会试所发路费,称起送会试银,亦称盘费银两、举人盘费、举人路费银、举人长夫银、举人水脚银、举人会试脚价、公车银两、会试公车路费等。以上两项在某些地方开支项内又统称为乡会士子旅费、考试盘费。我们可以把各项开支分为四部分,一是用于乡会士子的路费,一是用于考官的路费,一是科场经费,一是考试后的宴赏。
①乡会试士子之路费
清代一直没有制定针对全国生员颁发乡试盘费的条例。后来有些省分自行捐资,并奏报获准,渐形成常例。如湖南长沙府,“生员之就乡试者,旧例有司于七月初择吉祖饯,每名给路费银三两”[2]。四川宣汉县,“自乾隆以来先后置产”,资助考生,并由嘉庆十六年上任之知县徐陈谟制定条规,其中规定:“每遇乡试之年,合计三年租入,除支用外,合计应试人数,核算全行分给,不准存留。”“不赴试而冒领者,查出责令加倍赔出,归入下届。”[3]显然,宣汉县给生员的路费银是不固定的。江苏奉贤县今属上海,至嘉庆时“始有宾兴公款,为资助寒士力不能赴省试者设也”[4]。这里只是助贫,而非平均发放。浙江上虞县为解决生员乡试路费,乾隆、嘉庆时均有邑人捐献田产,呈请督抚批准后,以租税收入作为资助生员的乡试路费。嘉庆十三年定:“此项路费以周寒畯,其教职、监生、捐贡,不得一例滥给。”道光七年,又有邑人捐田,经浙江巡抚刘彬士奏准,“永作士子乡试路费”[5]。道光九年,时任湖北武昌府知府的裕谦,鉴于生员“恒虞旅次无资”,而“向隅兴叹”,乃倡率所属十州县公捐廉银五千两,发各典商,三年可得息银一千八百两,作为乡试路费,“庶寒士略有所资,可期临场更为踊跃”[6]。乾隆统一新疆后,即允许新疆生员赴西安参加陕西乡试。乾隆四十二年,新疆生员黄斌考取陕西乡试第二名,该地方官奏请嘉奖,高宗特谕:“向来云南、贵州举人进京会试,一路赏给驿马骑坐,所以体恤远方寒畯者,至优极渥。本年陕西乡试,中式第二名举人黄斌,即系新设迪化州阜康县人,可见关外人文渐盛,殊属可嘉。第念该处进京道里亦不近,而新疆车马等项雇觅维艰,殊堪轸念。嗣后嘉峪关以外士子赴西安乡试,及进京会试,并著加恩照云贵之例,一体赏给驿马,以示优恤边陲寒士之至意。”[7]礼部遵旨将新疆生员乡试准驰驿列入《科场条例》。从此,新疆士子参加乡试或会试即可领取火牌乘驿凭证,由沿途驿站验牌供应马匹,并有盘费银三两。
各省举人赴京参加会试,自清初起即颁发盘费银。顺治八年规定:“举人会试,由布政使给予盘费,安徽二十两,江西、湖北皆十七两,福建十五两,湖南十四两,广西十二两,浙江、河南皆十两,山西七两,陕西六两,甘肃、江苏皆五两,直隶、四川皆四两,山东一两,广东二十两,惟琼州府增十两,每名三十两,于领咨日给发。”[8]同年又定:“云南、贵州举人,给予盘费,每名三两,仍给驿马。”[9]其后,广西、甘肃、四川、广东四省的举人盘费银略有增加。嘉庆二十三年,山西巡抚奏称,有驻防镶蓝旗蒙古举人由太原起送会试,应照汉人例,一体给与盘费。后复准:驻防举人起送会试,“应照直省举人,一体给与盘费”[10]。道光元年,鉴于有苗人中举,清政府规定:“苗举人有赴京会试者,即照本省举人例,给予公车银两。”[11]道光二年,为资助旗籍举人会试,准广东于藩库银内借一万两,发商生息,遇会试之年,驻防八旗文武举人,“每名除例赏水脚银二十两零外,加赏银三十两”[12]。三年,又奏准:福建驻防之满洲、汉军举人援广东例,“遇会试之年,每名除照例由藩司给水脚银三十余两外,加赏银四十两”[13]。是为清代举人盘费之最高额。
②各省乡试考官之路费
考官路费主要涉及各直省乡试正、副主考官,因为他们均由皇帝简选,由京师派出,故有往返路费。而顺天乡试及会试均在京师举行,考官不必外出,无所谓路费,乡试同考官,在本省州县官中遴选,亦无需路费。清初,乡试考官亦无路费一项,因系皇帝派出之试差,沿途驿站自会接待。后来不断出现各省督抚以路费名义馈送主考的情况,乾隆三年,高宗决定给各省考官统一颁发路费,遂颁谕称:“每科主考差往各省,彼地督抚有无馈送路费,向无定例,其数目多寡亦无成规。伊等回京时,有奏闻者,有不奏者,亦不画一。自应酌定一例,俾永远遵行,庶无轻重不均之事,今朕酌量道途之远近,分别路费之多寡:云南,八百两;贵州,七百两;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六百两;江南、浙江、湖北、江西、陕西、五百两;河南、山西、山东,四百两。尔等可寄信各督抚,遵照此数,不得以私意增减,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将此永著为例。”[14]此项开支,由各省督抚在正、副主考回京时于存公银两内支给。光绪元年,陕西、甘肃分闱考试。甘肃考官路费银初照陕西,给五百两,八年奏准:“甘肃正、副考官,豫支路费,仿照四川额数,各给银六百两。”[15]
各省同考官,向无路费。雍正五年,世宗认为选本省在职州县官任同考官多有不便,因为“知县身为民牧,所职地方,政务甚为殷繁,每当乡试届期,赴省入闱,动经数月,诸事必致耽延迟误”,且“本省本县应试士子,皆系县令所管辖之子民,于形迹亦涉嫌疑”,遂决定将“外省房考之例,斟酌更定”,从邻省举人、进士在家候选者中临时调取数十人,经选拔后充任同考官。后九卿遵旨议定:除顺天乡试外,各省乡试,饬令所属地方官,各将在籍候选之进士、举人,“确访读书立品、不干外事、文行素优者”,造册报府,申送督抚衙门,以备邻省调取。大省十八房者调取三十名,中省十四房者调取二十五名,小者十二房、十一房者调取二十名,十房者调取十八名。主考进闱之日,与监临、督抚当堂掣签,“掣得内帘者入闱分校,其余俱令回籍”,所有“调取之举人、进士,往来路费,每人给银三十两。在本省公费银两内动支”[16]。雍正十年停此法,改从本省在籍候选之举人、进士中考选,遂无同考之路费问题。
③科场经费
科场经费系指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名目最多。大体有如下数项。
增修、刊印《科场条例》费用。定制,《科场条例》十年奏修一次;每届乡会试,颁发给监临、知贡举、正副主考官、会试同考官、各省布政使各一部,而且要“榜示于通衢,遍行晓谕”[17]。此项费用无定额,届期由礼部奏请拨银数额,例由户、工二部核销。如光绪十一年重修并刊印,共用银一千五百两。[18]
颁发考试用书费用。考官出题、阅卷要有书籍备查,初多用坊间刻本,自乾隆四年起,改由朝廷统一颁发武英殿刻书。是年发下《御纂周易折中》等十五种,顺天府及各省每种各二部。其后不断颁发。其纸张工价费,“由修书处开单,礼部行文各省,即于本年乡试科场经费项下,酌量拨解归款”[19]。
贡院修缮费。科举三年一开,每临开科前均需对贡院加以修缮。此项费用包括工料费、工匠口食费,各省不一,历科不一,均先奏报预算,批准后执行。一般用银二三百两,多者四五百两。
科场供应费。这里主要有两大项,即生活、办公用具费,官吏兵役饮馔费。生活、办公需用物件很多,如木柜、长案、八仙桌、床、凳、木桶、脸盆、纸笔、朱墨等。有些用量也很大,如誉录及阅卷用笔,以道光时为例,“会试例用笔一万一千三百八十枝,向系大、宛两县发价采办”[20]。各省乡试用量大体如此。对所需物品,清政府只允许采买低值易耗品,而如桌、柜等则采取租赁、借用方式。顺治二年定,会试由户部拨银二百七十两,由内外委官置备零星物件,并包括印刷试卷的工匠费。康熙五十一年增为三百一十两,并规定,如有剩余需缴还。“以后遂为定例”[21]。此项开支,各省乡试一般不超过会试。饮馔费的供应对象是直接服务于考试的所有人员,包括内外帘官、内场供役之人,外场番役兵丁,一般要有二三千人。如道光二十六年顺天乡试,“合内外官员,兵吏人役,三千有余”[22]。此项用银是科场经费中支出最大一项,一般都要在一千至二千两。
雇募誊录书手费。科场需用誉录、对读人员很多,一般乡试在数百名至千名左右。同治十三年议定,顺天乡试用誊录书手一千二百名。[23]但此项费用支出有限,因为“此等穷苦书役,原不能自办资斧”,因此,“每名盘费食用究属无几”[24]。
④宴赏之费用
每届乡会试榜发后,例有赐宴和赏赉。榜后赐宴,乡试设鹿鸣宴,殿试传胪后设恩荣宴,考官与中式者均与宴。后又准老年第科人重赴鹿鸣或重宴恩荣。清前期,恩荣宴极为丰盛,“果品食物四十余品,皆奇珍异味,极天厨之馔”[25],至清末已是极为简陋。赐宴所需费用,分别在户部及地方藩库中支出。
赏赉是一项较大的开支。筵宴之中即有赏赉。鹿鸣宴赏正副主考银花、金杯、银盘、绸缎,监临等官赏银花、银杯、银盘,举人赏银花、彩旗或顶带衣帽等物。嘉庆五年,户、工二部核准各省赏赐举人衣物及用银数:江南,每名合银一两六钱四分;贵州,五两四钱,湖北,三两七钱;湖南,二两三钱九分;浙江,三两六钱;广东,一两六钱九分;江西,一两六钱四分;四川,二两一钱九分;广西,四两三钱六分;陕西,四两八钱一分;云南,三两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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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两四钱二分。[26]恩荣宴赏新进士表里各一端,状元赏六品顶帽,及披领、腰带、靴袜、手巾、荷包等物,均由工部置备。会试考官不与恩荣宴,因此会试出闱后,知贡举以下均赴礼部筵宴,并赏考官表里各二端,同考官表里各一端,另赏花、杯、盘等,同乡试。此项费用由户部拨银三百两,交大兴、宛平二县置备。[27]
对新中式的举人、进士例有旗匾银之赏。最初赏银,每名五两,后为十两。至乾隆元年定制:“直省乡试中式举人,各按名数给予旗匾银二十两,顺天于户部领取,各省于布政使司领取。会试中式者,各给旗匾银三十两,于户部领取。”四年又定:进士一甲三名加给银五十两,共八十两,亦由户部领取。[28]以乾隆时定制为例,每届乡试全国额定取录举人为1236名,[29]即需旗匾银24720两。会试中额无定数,乾隆时最多一科取进士344名,旗匾银需10470两;最少一科进士为81名,用银2580两。嘉庆以后一般都在二三百名左右,用银大约在数千两至万两间。
2、临时性开支
临时性开支多由皇帝决定,带有明显的目的性,或要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或为安抚、笼络士子。现举数例如下。
①赏落第举子盘费银
雍正二年谕:“上年天下举人,会试来过一次,今年会试者甚多,恐往返道路及在京守候盘费均难接济,特加恩赏,将入场之云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五省举人每名赏银十两,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陕西六省举人每名赏银七两,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四省举人每名赏银五两。”[30]定制,举人从原籍赴京会试给盘费银,在京赴考者不发。因世宗登基特开恩科,故元年、二年正、恩科连开,元年下第举子多未回原籍,故特恩赏发此盘费银。雍正五年,世宗又令发给会试落第举子盘费银每人五两。八年议准:“赏赐下第举人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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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两,云南、贵州二省每人七两,四川、广西二省每人六两,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陕西六省每人五两,山西、河南、山东三省每人四两,直隶每人三两。其在京中书举人等,不必赏赐。”[31]
②因天气变化之赏赐
乾隆元年丙辰科会试,时雨雪骤降,高宗令发库帑,“各赐白金三两,为修整衣履之用”。礼部遵旨查明,“是科会试入闱士子,计四千三百有九名,按名颁给,共银万二千九百二十七两”[32]。乾隆四年己未科会试,高宗谕曰:“近天气尚觉寒冷,入场士子除照例赏给绵氅衣及姜汤、茶饼外,著按名给予木炭,许其携带手炉以温笔砚。”[33]
③奖励搜检兵役
乾隆九年,高宗下令严格搜检。是年顺天乡试,特遣官员监督搜检事,同时调动大批军役,并令每搜得一名夹带者,赏银三两。搜役为得赏银,极为认真。结果,头场搜出夹带者二十一人,二场又搜出二十一人,而贡院外,“抛弃蝇头小卷,堆积于墙阴路隅者更不计其数”[34]。
④对老年落第者之赏赐
“乾隆以来,凡年七十以上会试落第者,予司业、编、检、学正等衔,乡试年老诸生,赐举人副榜”[35]。这是高宗对老年落第者之嘉奖,同时对会试落第者还有赏赐,“九十以上者各加赏缎三匹,八十以上者各加赏缎二匹,七十以上者各加赏缎一匹”[36]。按乾隆时九卿议定物价,一匹绸缎大约合银一两四钱。乾隆朝共有五次赏赐,得赏者百余人。
⑤制科之赏赐
清代制科并不多,然每次开科大多有赏赐。如康熙十七年下诏举博学鸿儒,遂定给来京候选之士“俸廪,并柴炭银两,按月稽领”[37]。乾隆元年再举博学鸿词,二月二十三日内阁奉上谕:“内外臣工所举博学鸿词闻已有一百余人,只因到京未齐,不便即行考试,其赴考先至者,未免旅食艰难。著从三月为始,每人月给银四两,资其膏火,在户部按名给发,俟考试后停止。”[38]考试于九月二十八日举行。雍正时,诏举孝廉方正亦有顶戴之赏。制科中赏赐频繁者为召试。康熙四十二年,圣祖南巡江浙,“御试士子,中选者赏白金,令赴京录用有差”[39]。是为召试赏赐之始。其后,召试除授职衔外,多有赏赐。康熙时为赏银,乾隆、嘉庆时为赏缎。一般均赏二匹。[40]
此外,临时性开支还有许多零星支出,多发生在乡试,如赐入场生员试卷费,对入闱士子中之贫困者略加资助,以及临时增加应试名额带来的费用超支等等。
以上是清代用于科举考试费用支出的基本情况。至于每年支出的准确数字是很难掌握的。但总体而言,这项支出并不多,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只占很小一部分。以光绪二十二年为例,是年国家岁入银83110008两,岁共用银73433329两,岁用银中有常例开支十五项,新增开支三项,科举考试的支出在常例开支中,实支银113852两,[41]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55‰。
二、 费用支出中的政策导向清政府用于科举的经费并不算多,但效果却不错。在科举制走向衰落的情况下,仍有众多士子热衷于科场,即使在晚清,攻击、指责科举之声不断,但应乡会试的人数却是有增无减,江浙等大省乡试动辄愈万人,而且进士录取数字也是不断攀升,若非清政府下诏立停科举,士子们仍会对科举趋之若鹜。这里既有科举本身的吸引作用,更是清政府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的结果。我们从科举经费的投入和使用中也可明显看出清政府的某些政策导向。
1、广揽人才。
清政府推行科举之初,即注意将各地士子尽量网罗进来,以保证选拔面的广泛。而科举经费之投入,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科举考试是集中考试,乡试要集全省生员到省城,而会试则需天下举子集聚京师。士子赶考,不仅需要车船之费,还需要食宿之费,贫苦之家是难以承受的。且不说举子赴京,即使在本省之内赶考,亦非易事。康熙三年甲辰科状元严我斯,浙江归安人,家境贫寒,顺治十一年赴省城杭州参加乡试,“贫不能买舟,附一粪船以行,仅携饭一筐,船中臭秽不可向迩,乃于船首背风食之”[42]。《明斋小识》作者亦称,从江苏青浦今属上海到金陵今南京参加乡试,“盘费日增,见昔人旧帐所用约三四金耳,予初试时只加其半,今则非二三十金不能行矣。寒士馆谷一年所入几何,何所持作破浪想也”[43]。可见赶考之苦确实拖累了许多士子,使一些人裹足不前。清政府为举子颁发盘费银,各省对生员也颁发乡试盘费,多少可以解决一些人的困难,不无小补。它体现了清政府希望天下有才的士子都能参加选拔的愿望。自清初以来,湖南士子均须赴湖北乡试,由于“远隔洞庭八百之险”,以致士子“裹足不前十有七、八”。康熙五十二年,偏沅巡抚李发甲奏请湖南分闱,并称:“今湖南诸生愿捐三年廪膳、科举盘费、岁贡旗匾、举人会试脚价各项银两,于长沙府设立科场。”[44]为“广育人才”,雍正元年,命礼部与湖南巡抚协商,由政府拨款,在湖南建立贡院,使湖南士子“共遂观光之愿”[45]。二年,湖南士子便在长沙应试。乾隆十年,新任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扩建湖南贡院。这无疑是湖南士子所期待的,时有“长沙副榜高拔,偕七十九庠诸生,呈请以本科恩赐公车路费及是年廪饩,为改建号舍费”[46]。乾隆五十四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奏报,两粤地方士子赴考踊跃,请于“额送科举外,多行录取数百名入场”,所需经费自行筹办。高宗认为,士子愿赴科场,实为国家之幸事,但科场经费俱系动支官项,从无督抚自行捐赀之理,“福康安所省区区科场小费”,实不及普免天下钱粮“千万中之毫厘”,遂令军机大臣传谕福康安认真办理,并“寄知各省督抚,令知朕意也”[47]。高宗正是要用这“区区科场小费”换来更多士子的入场。清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过程中,清政府也把科举制度的实施推行到边疆地区,除了笼络人心外,也希望从边疆地区选拔一些人才。而对云南、贵州举人会试,除发盘费银外,一律给予驿马,正是这一政策的体现。雍正朝在改土归流地区推行教育、科举,取得了明显效果。往例,土司子弟不得参加科举,而自雍正时贵州亮寨长官司的龙绍俭自请参加科举考试后,经贵州学政晏斯盛奏请,[48]世宗批准,遂改变了这一旧例。乾隆平定新疆后,即允许新疆士子赴西安乡试,后又依云贵例,一律给驿马,显然也是“体恤远方寒畯”,争取更多边疆地区的士子投入到科举行列。将生员乡试颁发路费写入《科场条例》者,仅新疆一例,可见清政府广揽人才之用心。道光元年规定,苗举人赴京会试,即照本省举人例给予公车银两。而实际颁发给苗举人的银两要远远超过汉人。如湖南举子赴京,例给盘费银十四两,据道光二十八年户部与礼部的文件载,湖南对苗疆所属凤凰、乾州、永绥、保靖四厅县苗举人会试,每人发银四五十两不等。[49]其他边远省分,如云南、广东、福建先后奏报,由地方政府捐资生息。以增加举人盘费,均获准。
2、笼络士子
清政府为举子颁发会试盘费,数目虽不多,但笼络士子的目的却非常明确,尤其以盘费的领取、核销等环节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关于盘费的领取,清政府的原则是:领取方便,足额发给,不得延期。初发盘费银,是由举子赴省城布政司领取,多有不便,雍正八年改为到本州县衙门领取。为此,世宗特颁上谕:“各省会试举人,向例给盘费银两,所以体恤士子,助其资斧之需。从前俱赴该省布政司衙门领取,道途跋涉,守候需时,吏胥又多勒索扣克之弊,士子所得无几。嗣后著在本州县衙门照数领给。该州县取各举人领状,申详布政司,于奏销册内报部查核,庶吏胥无侵扣之事。而士子亦免跋涉守候之苦。”[50]为数不多的盘费,既为体恤士子,就要保证让他们顺利拿到,这就是世宗改变领取方式的本意。同时要求足额发给举子,世宗在上谕中特别强调,不许地方官扣发,“若州县稍有扣克需索,而督抚失于察觉者,经朕访闻,将督抚一并议处”[51]。某些地方还规定,凡州县发盘费银,“令该管官当堂给发,不得假手胥吏,致有需索克扣”[52]。另外,清政府还要求,盘费银的发放必须按时,不得拖延。乾隆五年,户部奏报,湖北地方官每每给举人先发盘费银十两,“余银俟试后找给”,有违定制,要求一次全发,不得拖延,获准。[53]嘉庆二十二年,御史谢崧奏报各地拖延情况,请旨速发。奉上谕:“直省举人起送会试,给予水脚银两,原系国家嘉惠士林、优恤寒畯之恩,自应早为给发,乃有延至次年,俟该举子由京回籍,始令补领,殊乖立法本意。嗣后此项银两,著各该藩司按照定例,于起送会试时饬该州县全数给发。”[54]关于盘费银的核销,清初规定,会试落第举子,由顺天府给路引一纸,证明已赴京入场,回籍核销,无路引者需返还盘费银。雍正时罢之。“乾隆初定制:举人会试,藩司所给公车银两,回籍验其落卷,无则追还入官。亦路引之意也”[55]。康熙七年曾规定,会试榜发后,落卷要发还本生阅看。因此,有落卷证明考生已赴京会试,这种方法的确方便了落第举子。对于领取盘费后因生病、丁忧返籍,未能赴试者,清政府规定,可向地方官府申明,若属实,则已领之银即作为治疗、丁忧之资助;若中途病故,则作为丧葬之资,“均免追缴”[56]。
另外,临时性开支项目更多地反映了对士子的笼络。如雍正时三次为落第举子赏发盘费银,尽管数额逐次减少,但毕竟对士子是一种心理安慰,况且山东、四川举子所得,比赴京时的正项盘费银还多。乾隆四年会试,因天气寒冷,清政府拨银一万二千九百余两给会试举子每名三两,以作修整衣履之用,被士子称颂为“右文礼士”,“洵振古希逢之时会也”[57]。赏老年士子职衔并赏赐绸缎等,亦使“耆年宿学得沐恩荣”[58]。允许老年科第者重宴鹿鸣、重赴恩荣,是清代之创例,无疑会使那些老年科第者因再次风光而备感荣耀。尽管此项开支极其有限,但笼络士子的效果极佳,清人笔记、文集中盛赞重宴者比比皆是,人们称之为“艺林盛事”。
3、树立榜样
清政府为中式的举人、进士颁发旗匾银,并有顶戴衣物之赏,不仅是对科场杰出者的嘉奖,更是要树立榜样,把读书做官的思想传向全社会,促使更多的人走上科举之路。清代所发旗匾银,数额不大,但从始行到定制,还是有所增加的。这些银两就是供中式者制做匾额钉挂的。这对中式者来说当然是一种荣耀。此外,对新中式的举人、进士还有冠带衣物等赏赐,而且都是官府特别定做的,非常人所有。因此,当那些中式者衣锦还乡时,又有“官为树旗竿、送匾额、鼓吹、礼其庐”[59]。此时此刻,众人除了对他们投去羡慕的目光外,必然会产生向他们学习的动力。“羡鱼莫若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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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活生生的事例比任何说教更能打动人心。这正是科举功名的导向作用,也是清政府颁发旗匾银的用心。清制,进士、举人匾额只能是中式者本家钉挂。由于这种荣耀极为世人羡慕,故常有同宗同族之家一并钉挂的现象。为此,雍正八年重申:“凡有新中者,除本家钉挂外,其同宗通谱之家,一概不得钉挂。”[60]在清政府看来,荣誉只属于中式者本人、本家。此外,允许土司子弟参加科举,允许新疆士子入内地乡试,并颁发盘费银,都有在该地树立榜样的目的。
4、官吏养廉
清代的官场腐败非常突出,反映在科场上便是营私舞弊,取士不公。清初以来,科场案不断,正是与考官参与舞弊有关。雍正时推行养廉银制度,就是要保证官吏的廉洁奉公。同样,乾隆初始定考官路费,其出发点也是如此。清初,乡试考官赴任,只是“转行兵部,各给邮符,克期起行”[61],由沿途驿站接待。此间,不断有各地督抚以馈送路费的名义送正副考官银两,而且各地不一,以致朝廷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尚有边远省分的中式举人见考官长途跋涉,遂将应领之旗匾银送给考官,以示敬意。为此,乾隆三年规定,由朝廷统一发给考官路费,要求各地督抚遵例行事,“不得以私意增减,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这是清以前历朝所未有的。清政府之所以给考官发路费,且数倍于他们的年俸,显然是要求他们保持清正廉洁。清政府的原则是,既然朝廷给考官以足够的补贴,就不允许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受。因此,就在决定颁发考官路费的同时,高宗又谕:“朕闻远省中式举人,有应领之建坊银,每见主考长途跋涉,即以恩赏之项,行其束修之敬。而识见浅小之考官,亦遂收纳不辞。此风行之已久,今若追溯从前,一一清厘,徒滋案牍之繁,未免扰累,究于举子无补,著从宽免其查究。嗣后考官各宜恪遵功令,不许收受建坊银。”[62]嘉庆六年,户部侍郎兼管钱局之二品大员周兴岱任江西乡试正考官,赴任后即出告示,声称周某典试江西,一应人等必须严守场规,防止弊端。得知二品大员莅赣,江西巡抚张诚基等多有馈赠。此科尽管未出现科场舞弊情节,但仁宗知悉后仍下令严惩,称“各省主考专司衡校,防弊系监临责任”,而“周兴岱擅出告示,即系有心炫耀”。“若非周兴岱以供奉内廷在外夸张,何以该省官员畏其声势,馈遗从厚耶”?同时严肃指出,周兴岱系“二品大员,得项优厚,非如翰林、部曹等官职分较小者可比。奉命典试,自应洁己奉公,保全颜面,乃于该省官员馈送银两,辄行收受,并告以未带冬衣,致抚藩等添送衣裘,殊属卑鄙”!遂令周兴岱退出南书房,交部议处,江西巡抚张诚基等亦交部议处。[63]道光十三年,内大臣富俊奏请严禁科场陋习,指出有新中式者“感主司知遇,拜认师生”,且赠送银两,名曰“别敬”。奉上谕:“是受爵公朝,拜恩私室,此风断不可长!”“如有仍前馈送别敬者,一经发现,定予严惩,决不宽贷。”[64]保持考官之廉洁是保
中国历史故事书本解说
证公平取士的前提。显然,清政府的努力就是要防患于未然。
以上所述,只是从科举经费的支出及管理方面看清政府的政策导向。至于广揽人才、笼络士子、树立榜样、官吏养廉,可以说是清代一贯坚持的政策,其内容也远不止以上所述。如对乡试之广额,也是广览人才的重要手段;对落第者安抚的诸多措施,更体现了对士子的笼络;对考官进行统一的推荐及考试选拔时称考差,也是保证考官廉洁的重要措施。因不在本文论述范围,故不赘述。
总之,清政府在科举考试中的各项支出,花费并不大,但目的性、政策性极强。这是我们在谈及科场经费时应该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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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高宗实录》卷1339,乾隆五十四年九月己酉。
[2]乾隆《长沙府志》卷13,《学校·府学》。
[3]民国《宣汉县志》卷9,《教育》。
[4]光绪《奉贤县志》卷5,《学校志》。
[5]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37,《书院》。
[6]裕谦:《勉益斋偶存稿》卷4,《捐助乡试诸生卷价详》。
[7]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7,《起送会试·远省乡会试驰驿·例案》。
[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10]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7,《起送会试·给发举人盘费·例案》。
[11]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7,《起送会试·给发举人盘费·例案》。
[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9,《礼部·贡举·起送会试》。
[14]《清高宗实录》卷80,乾隆三年十一月乙卯。
[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1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4,《礼部·贡举·乡会同考官》。
[17]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43,《乡会试供具·颁发条例·现行事例》。
[18]见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首,《奏折》。
[1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60,《礼部·贡举·供具》
[20]《清宣宗实录》卷403,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壬午。
[21]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43,《乡会试供具·供给·例案》。
[22]王东槐:《王文直公遗书》卷2,《丙午顺天乡试监试记》。
[23]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6,《礼部·贡举·执事员役》
[24]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3,《请除誊录杂派详》。
[25]缪彤:《胪传纪事》。
[26]以上数字系笔者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62,《礼部·贡举·赏赉》记载数字统计。
[27]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45,《筵宴·会试宴赏·现行事例》。
[2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62,《礼部·贡举·赏赉》。
[29]据《清高宗实录》卷223,乾隆九年八月庚申统计。其中顺天乡试中皿号无定额,只定为二十取一,故实际录取举人数要高于1236名。
[3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2,《礼部·贡举·下第》。
[3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2,《礼部·贡举·下第》。
[3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62,《礼部·贡举·赏赉》。
[33]赵慎畛:《榆巢杂识》上卷,《考场衣食》。
[34]《清高宗实录》卷224,乾隆九年九月乙亥。
[35]《清史稿》卷108,《选举三·文科》。
[3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恩赐一》。
[37]毛奇龄:《西河全集》,文集,《制科杂录》。
[38]《著户部按名给发赴京考试博学鸿词膏火银上谕》,载《历史档案》1990年第3期。
[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7,《礼部·贡举·召试》
[4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7,《礼部·贡举·召试》
[41]刘声木:《苌楚斋五笔》卷10,《光绪末年国家每年收支》。
[42]姚世锡:《前徽录》卷11。
[43]《明斋小说》卷11,《考试盘费》。
[44]乾隆《长沙府志》卷22,《政绩》。
[45]道光《宝庆府志》,首卷上一,《诏谕一》。
[46]杨锡绂:《四知堂文集》卷20,《湖南重建贡院号舍记》。
[47]《清高宗实录》卷1339,乾隆五十四年九月己酉。
[48]见晏斯盛:《楚蒙山房集》,《土司乡试》。
[49]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7,《起送会试·给发举人盘费·例案》。
[50]《清世宗实录》卷93,雍正八年四月丁未。
[51]《清世宗实录》卷93,雍正八年四月丁未。
[52]裕谦:《勉益斋偶存稿》卷1,《捐助会试举人盘费银详》。
[5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存留钱粮》。
[54]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7,《起送会试·给发举人盘费·例案》。
[55]赵慎畛:《榆巢杂识》下卷,《举人路引》。
[5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存留钱粮》。
[57]陈康祺:《郎潜纪闻四笔》卷2,《高宗右文礼士旷典叠加》。
[58]《清文献通考》卷51,《选举5》。
[59]乾隆《长沙府志》卷13,《学校·府学》。
[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62,《礼部·贡举·赐燕》。
[61]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留存钱粮》。
[6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64]《清史列传》卷34,《富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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