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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试析清政府“新政”时期教育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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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8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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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试析清政府“新政”时期教育政策的调整


1901年1月,清政府发布“变法”上谕:参照“西法”,推行新政。这是其经历了戊戌变法的鼓荡、义和团运动的冲击和西方列强的联合入侵等事件之后,不得不做出的一种选择。在文化领域,清政府对旧有的文化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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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幅度调整,其中教育政策的变革最为彰显,影响也至为深远。本文拟对“新政”时期清政府教育政策的调整予以考察,梳理其具体内容与特点,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以期对我们今天的教育改革和教育政策的调整有所裨益与启示。

自1901年实行“新政”开始至1911年清王朝灭亡为止的十年间,清政府为挽颓势,广求人才,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推行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对原有的教育政策作了大幅度调整,其主要方面有如下几点:
其一,布新除旧,使教育由无系统过渡到有系统。“布新”是指清政府颁布了新学制,并建立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新型教育行政体系;“除旧”则指变革乃至最终废除了延续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制定的《钦定学堂章程》,对各级各类学堂的目标、性质、年限、入学条件、课程设置及相互衔接关系都作了规定。此学制虽然因故未能实施,但却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由政府公布的法定学制系统,其颁布意味着清政府拉开了对教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帷幕。1903年,清政府谕令素以“当今第一通晓学务之人”[1]而著称的张之洞进京主持学制的重新制定工作。经过数易其稿,《奏定学堂章程》于1904年1月颁行全国,是为“癸卯学制”。新的学制体系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与运作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既有从蒙养院到大学堂、通儒院的普通学校教育系统,也有从初级到高级的师范学堂和实业学堂系统,还有为新进士和已仕官员学习西学而设立的进士馆和仕学馆。“癸卯学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正式建立,也表明中国教育由无系统过渡到有系统。至1907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补充了关于女子教育的内容,从而使教育体系更为完善。
新学制颁布不久,清政府又筹划建立了新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有清一代,中央政府并无专门管理教育的行政机关,而以礼部兼管全国学校与科举,各省则以学政统揽其事。近代以来,随着新式学堂的发展,建立一套新型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便被提上日程。1898年京师大学堂成立后,负有统辖各省学堂之责,成为向近代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过渡的重要机构。1905年,清政府设立学部,责其专管全国教育。次年,又裁撤各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统辖全省学务。此后又接受学部侍郎严修的建议,于各府厅州县设立劝学所。至此,自中央到地方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新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与以往情况不同,此次建立的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管理教育的专责,而且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这种全新的教育管理模式为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颁布新学制、建立新型教育行政体系的同时,清政府还对旧式的、落后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了变革,其中尤以科举制的废除最为突出。在传统教育体制下,学校教育单纯服务于科举制度,变异为后者的附庸。科举取士是清政府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但行之既久,其弊日深,士人将其作为获取功名的工具,不复关心社会发展与国家命运。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屡屡指陈科举取士的弊端。魏源即批判道:科举以声音诂训相高,“举天下人才尽出于无用之一途”[2]。1901年,清廷废八股而改试策论,并废止武科举。1903年11月,张百熙、张之洞等人奏准,自下届考试起,按年递减中试名额的三分之一,历三届减尽。1905年9月,光绪帝颁布上谕:自次年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3]。科举制的废除是近代教育政策的巨大变革,它有力地推动了新式学堂的进展,促进了中国教育的进一步近代化。
其二,以发展师范教育为先导,奠定发展新式教育的基础。
师范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要发展新教育,就必须先重视师资的培训。因此,优先发展各类师范教育成为“新政”时期教育政策调整的侧重点。1902年,清政府正式下令恢复京师大学堂,在其筹办过程中,管学大臣张百熙特别强调师范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学堂开设之初,欲求教员,最重师范”[4]。因此,他优先设立师范馆,并且制定了《师范馆章程》。1903年,张之洞入朝主持学制的修订,把优先发展师范教育的政策进一步深入。在张百熙、荣庆、张之洞联名上奏清廷的《重订学堂章程折》中,针对前期的师范教育“系仅就京城情形试办,尚属简略”的状况,再一次明确指出“办理学堂,首重师范”[5]。这种教育理念在颁行全国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得到集中反映:师范学堂意在使全国中小学堂各有师资,实为各项学堂之本源,办学堂者入手之第一义,“宜首先急办师范学堂”。可以说,清政府不仅认识到了发展师范教育的急迫性与重要性,而且以立法形式将优先发展师范教育的根本方针确定下来。为贯彻这一方针,清政府制定了有关师范教育的具体法令法规,即各级师范学堂的施行章程,明令各省“应即按照现定初级师范学堂、优级师范学堂及简易师范科、师范传习所各章程办法迅速举行”[6],从而使师范教育自成体系,并趋向系统化。
清政府之所以如此着力于师范教育,是因为它已意识到中国教育不振的根源在于师资缺乏。为了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清廷下令双管齐下,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求教于东西方各国,派人出国学习速成师范和完全师范:“著管学大臣择其心术纯正、学问优长者,详细考察,分班派往游学”[7]。二是在国内各省会多设师范传习所,以培养师资队伍。为推动师范学堂的快速发展,清政府对师范教育实行政策倾斜,即通过从优奖励办法和官费教育制度,尽可能多地鼓励和吸引有志于教育事业的学子:“师范为各种学堂之根据,故奖励不能不稍优”;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如果考列最优等,“作为举人,以国子监博士尽先选用,并加五品衔”[8]。1907年,学部奏定各学堂征收学费章程,明确规定师范学堂不收学费和膳宿费,“师范学堂所有各费一律免收”[9]。
除鼓励吸引政策外,清政府还加强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与监督。对于初级和优级师范学堂毕业的学生,规定了其义务效力的最低年限,在此年限内“不准私自应聘他往并营谋他事”;如果年限期满后仍愿充当教员,则给予奖励,“如更充当年久,积有资劳者,从优奖励”[10]。清政府还十分注重师范教育的实践性,规定各省优级师范学堂须附设中学与小学,“以备研究普通教育之成法,以图教育进步,为各普通学堂之模范,且以资本学堂学生之实事练习”[11]。这些政策措施对保证师资来源、质量和师范教育优先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1905年学部设立后,在其各项政策的有效推动下,新式学堂教育的发展更为迅猛,随之而来的是师资的奇缺,因此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仍被清政府视为最重要的教育政策之一。学部在一份奏折中清楚地表达了这种政策倾向:“方今振兴教育,以小学堂为基础,而教员亟须养成,故师范尤要,应请迅将省城师范名额尽力推广”;各省在省城至少设有培养小学教员的初级简易科和培养教授历史地理、理化、博物、算学四门的中学堂教员的优级选科,以及培养小学体操教员的体操专修科;各省应“全力注重师范”,为了检验落实情况,学部还将在五个月内派视学官分省巡视。[12]
师范教育是整个教育的母体与发展前提,任何学校的发展都需要大量高质量、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惟有优先发展师范教育,才能使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得到迅速成功的发展。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不仅从思想上认识到师范教育在兴办学堂、发展其他教育方面的重要性,而且能够在实践中以之为切入口,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倾斜,这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明智决策。
其三,着力发展普通中小学教育,使传统的精英教育转向国民普及教育。
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是为科举制度服务的,是为了培养未来的官僚队伍,即所谓的“精英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并未把普及国民知识、开启民智作为教育目标。进入近代以后,为了适应“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治集团的洋务派官员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但几乎都以培养洋务人才为目的,重视的只是专业技术教育。到了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国民教育的重要性,对普通教育逐渐予以重视,这是其教育政策的一个明显改变。1901年,清政府谕令全国各地传统书院改设学堂,以发展普通教育:“著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3]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也明确指出:“开通国民知识,普施教育,以小学堂为最要”[14];“国民之智愚贤否,关国家之强弱盛衰”,应以小学堂为基础,大力发展国民教育。该章程要求:初等小学堂大县城至少设三所,小县城至少设二所,各县著名大镇也必须设一所,高等小学堂则“以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气体为宗旨”。此处虽未明确规定国民义务教育,但在初等小学堂前四年的教育实施条例中,已详细介绍了外国实行“强迫性”教育的十条规则,并要求各地官绅及学生家长“家劝户勉,总期民皆知学”[15]。
1905年进入预备立宪阶段后,清统治集团内部几乎形成了一种共识:开民智是实行宪政的前提,而普及教育则是实现民智大开的根本途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清政府的教育政策开始向国民普及教育迈进。1905年,出使大臣孙宝琦奏请劝励绅商广设小学堂。他说:大兴教育为自强之本,而小学堂“教通国之民,实为根本之图”[16]。同年,袁世凯等封疆大吏在奏请立停科举以广学校的折子中也说:设立学堂者,“并非专为储才,乃以开通民智为主,使人人获有普及之教育,且有普通之知能”[17]。1906年,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回国,在奏报考察心得时,一致称赞教育发展为政治改革的“本原所在”[18]。是年,学部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一折中指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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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兴国务,固宜注重普通之学,令全国之民无人不学”。以上章程和奏疏均反映了统治集团教育着力点的转变,而学部作为教育领域的主管部门,其奏议更是第一次以政府文告的形式确认了国民教育和普及教育的概念,这表明清政府的教育理念与政策正处于转轨的关节点,其目标已“不在造就少数之人才,而在造就多数之国民”[19]。
其四,鼓励与约束并重,留学政策渐趋明晰。
清政府在创办新式学堂、发展普通教育的同时,还积极推动留学教育,其留学政策也逐步走向完善。晚清留学教育肇始于1872年的公派幼童留美,但由于当时社会大环境的不够开化和守旧派的极力阻挠,留学教育并未取得预想效果。甲午战败后,举国震惊,朝廷上下掀起一股走出国门学习西学的浪潮。1898年,军机处传知总理衙门面奉之谕旨:“现在讲求新学,风气大开,惟百闻不如一见,自以派人出洋游学为要。至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诚以路近费省,文字相通,易于通晓”[20]。此时,清政府鼓励留学和选择日本作为留学对象的政策已初露端倪。
1901年“新政”开始后,张之洞、刘坤一等重臣在奏请变法的奏疏中,大力提倡派遣学生留学,且均将日本作为出洋学习之首选。这时的清政府对于留学国别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它还是采纳了以上地方督抚的建议,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与约束留学日本的政策。1901年,光绪帝颁发派遣游学的上谕。翌年,外务部奏《议复派赴出洋游学办法章程折》。1903年,清廷颁布张之洞拟奏的《约束鼓励游学章程》,规定了约束留日学生和奖励归国留学生的具体办法。对留学回国之学生,分别奖励拔贡、举人、进士、翰林等出身,“已有出身者,给以相当官职”[21]。在学习科目方面,此间偏重于师范、实业、法政及普通学,其中文科居多,且强调攻读速成科,体现了清政府学习西学以强国御侮的迫切心态。
1905年学部成立后,清廷的留学教育政策逐渐明确和完善。在留学国家的选择上,由于这年发生了“反对取缔规则事件”,加之留日学生中革命思想的高涨,清政府对留学日本采取了限制政策,转而鼓励留学欧美。自1907年后,留学欧美的人数渐多,特别是1909年美国退回部分庚子赔款作为留美学生经费后,更出现了留美热潮。在学习科目上,清政府主张在国外学堂学习高等专门知识,在国内学堂学习普通知识,并取消了国外速成科与普通学,“以十分之八习农、工、商、矿等科,以十分之二习法政、理财、师范诸学”[22]。
在留学政策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各省督抚大员是其影响者和促成者,又是其具体执行者和变通者。因此,在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硬性的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督抚的决策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留学政策的发展。事实上,1905年之前的留日政策并非出自最高统治者的决断,而是源于地方督抚在务实宗旨下的必然选择。“新政”时期,清廷财政严重匮乏,派遣留学生的任务主要落在各省督抚身上。1901年的上谕有云:造就人才实为当今急务,各省督抚应选派“心术端正、文理明通”的学生出洋学习“一切专门艺学”[23]。在此,中央上层虽对学生出国留学表明了支持态度,但并未对留学国别作出规定,这就给地方督抚具体操作时的“变通”留下了余地。尽管各省财力迥然不同,主政者思想也参差有异,但多数省份还是本着“路近省费”的原则,选择了日本。关于此点,张之洞在1898年刊布的《劝学篇》中论述最为精当:“一、路近省费,可多遣;一、去华近,易考察;一、东文近于中文,易通晓;一、西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24]曾任云贵总督的魏光焘也说:“顾游学以欧美为最,而行远自迩又莫如自同文之日本始,以其地近而情通,费省而效速也。”[25]
早在1902年,清廷便对地方督抚留学日本的政策偏好有所察觉,于是就谕令各省督抚“择明通端正之学生,筹给经费,派往西洋各国考求专门学业”[26]。1904年,清廷颁布《游学西洋简明章程》五条,以引导学生留学西方国家。次年,基于各省派遣留学的实际情况,清廷再次下谕:“现在留学东洋者已不乏人”,应“再多派学生分赴欧美,俾宏造就”[27]。经过清政府的三令五申,留日热潮开始逐渐减退,代之而起的是留学欧美,尤其是留美热潮的兴起。中央政府如此不厌其烦地改变突出的留日倾向,固然是看到留日学生革命思想迅速发展后的本能反映,但这种政策转变也表明,清政府在留学国别选择上的视野已有所拓展,其留学政策业已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清末“新政”处于社会变动剧烈、各种危机踵至的特殊时期,其教育政策的制定施行是清政府挽救封建政治统治的本能反映,因而具有不可避免的保守性;但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为了自救,清政府又不得不除旧布新,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教育理论与政策,这就使其教育政策的调整具备某些近代性特质。清政府对教育政策的调整对于中国教育的近代转型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近代教育发展的实践基础。但此间的教育政策并未跳出“中体西用”指导思想的窠臼,仍以“忠君”、“尊孔”为整个教育的宗旨与核心,加上当时政府财政的极端匮乏,其实施效果难免受到一定限制,有些政策甚至流于空文。由此可见,“新政”时期教育政策的调整具有双重特征和效应,以下就其主要特点及实施效果略作评析。
总的来看,“新政”时期清政府的教育政策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此时期教育政策的指导思想。
“新政”时期,清政府对教育政策的调整是十分明显的,废除了科举制度以及传统的官学、书院,设立了新的教育行政机构,派遣学生出国学习西方科学知识,等等。但是,所有这些调整都未超越“中体西用”指导思想的框架,这也导致其在实践中最终陷入自相矛盾、自我抵牾的尴尬境地。
为维护封建统治,清政府对“中学”的强调可谓不遗余力。早在1896年,负责开办京师大学堂的孙家鼐便指出:新式学堂“应以中学为主,西学为辅;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有未备者,以西学补之;中学其失传者,以西学还之”[28]。至1904年,张百熙等人在《重订学堂章程折》中开宗明义地宣示:“至于立学宗旨,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29]在《学务纲要》中更是明确规定,“中小学堂宜注重读经以存圣教”,“若学堂不读经书,则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谓三纲五常者尽行废绝,中国必不能立国矣”[30]。1906年,清廷颁布教育宗旨,首要两点便是“忠君”和“尊孔”,可见清初即已形成的“崇儒重道”文化政策仍被奉为不可变更之国策。然而,由于时局所迫,清政府又不得不考虑一个亟需解答的问题:面临列强环伺、西学东渐的危机,究竟应该“造就何等之国民,方足为图存之具”[31]。单纯“忠君”、“尊孔”的人才显然已经不够,于是,在这两大宗旨之后,又加了三条应对时局变迁的标准,即尚公、尚武和尚实,注入了国家主义、军国民主义等新的观念。
“中体西用”思想还贯串在学校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的变革上。“新政”时期,在各类各级新式学堂所设课程中,有关西方自然科学和社会政治学说的课程较以前有所增加,但仍为数无多,中国传统的经史书籍占据了的较大比重。不仅如此,清廷还严格控制学生购买和阅读有违传统教育宗旨的西方“异端”书籍。在法律学堂的章程内,即有明文规定:“学员不得购阅稗官小说谬报逆书,凡非学科内应用之参考书,均不得携带入堂。”[32]
第二,在一些具体政策上能够参酌变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我们以发展师范教育为例。“新政”时期,各行各业需才孔亟,大批新式学堂的设立迫在眉睫,而大量师资的培养则急需发展师范学堂。清廷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各类途径培养师资队伍。如在《学务纲要》中规定:有条件的省份应按照章程迅速举办初级、优级师范学堂,条件不足的省份则可分为简易师范科、师范练习所;至于“无师范教员可请”的省份,“速派人到外国学师范教授管理各法,分别学速成科师范若干人,学完全师范科若干人,现有师范章程刊布通行。若有速成师范生回国,即可依仿开办,以应急需而立规模”[33]。于此可以看出,清末的教育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相对于以往僵化的办学方式和单一的教育模式,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第三,教育政策调整带有明显的仿日痕迹。
从教育目的、学堂章程、教育宗旨等方面来看,清末教育政策的调整显然受到邻国日本的影响。自甲午战败后,清政府的不少重臣要员开始反思“蕞尔小国”日本迅速强盛的原因,并产生了以日本为学习榜样以振衰起弊的观念。“新政”期间,张之洞是学习日本的坚决倡导者与执行者。在他入京主持制订《奏定学堂章程》的过程中,曾派罗振玉等幕僚前赴日本考察教育。因此,清末新学制就有许多方面仿日本而定。1906年学部奏准宣示教育宗旨,其中“尚武”一条带有鲜明的仿日印记。早在1902年,留日学生奋翮生作《军国民篇》,首举军国民教育思想的大旗。同年,留日学生蒋百里翻译《军国民之教育》一文,进一步阐述了军国民教育理论。这一思想在国内的广泛传播对清廷制定教育宗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清政府在“新政”时期对于教育政策的调整在客观上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和效应,它大大促进了中国教育的近代化进程。具体来讲,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学制的颁布和科举制的废除在近代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前者规定了中国教育以后发展的基本框架与方向,后者则消除了新式学堂教育迅速发展的最大障碍。“癸卯学制”的颁行使新式学堂有章可循,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学堂教育的进展。据统计,1903年全国有新学堂769所,至1911年,其总数竟达52500个,较前者增加67倍之多[34]。学堂教育成为近代教育的主体,其所培养的学生已初步具备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和能力,并积极投入到时代进步的滚滚潮流之中,这一点远胜于封建教育培养出来的仅仅为谋取科举功名与一官半职而读书的士人。
其次,留学教育政策的直接结果便是产生了思想进步、知识全面的留学生,这一新型知识分子群体在中国教育近代化和中西文化交流过程中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清政府的鼓励下,清末留学生人数急剧增多。以留日学生为例,1903年仅1300人,1906年竟增至12000余人[35]。清末兴办近代教育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师资的短缺,而归国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大批留学生出国学习师范科,回国后便投入到急需教师的各类学堂中间,成为传承文明与传播知识的优秀教员。据王奇生先生统计,在1907年,国内专门学堂、各种实业学堂和优级师范学堂的教员中,留学生出身者280人,占教员总数的17.5%;至1909年,留学生出身者增至753人,占教员总数的26.1%[36]。在传播新知的同时,留学生还成立了许多编译机构,创办了一些著名期刊,如译书汇编社、教科书译辑社、《游学译编》、《浙江潮》等,这对于引进外国先进知识、沟通中西文化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有力地保障了近代教育的稳步发展,也为以后教育事业的进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以视学制度为例。为保证教育质量,深入了解具体教育实情,学部于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规定全国设立12个视学区,三年内每区必须视察一次。次年,学部便派出六名视学官视察了直隶、山西、山东、广东、广西、福建等省[37]。视学官的督察不仅促进了各地学务的改进,其提交的考察报告也为学部的教育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从而保障了清末教育的稳定发展。
随着清王朝的灭亡,“新政”时期建立起来的这套新型教育行政系统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作为近代教育行政史的重要里程碑,其对以后教育行政的发展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民国时期,主管教育的各级机关虽有几次变更,但始终未能脱离清末教育行政体系这一基础。由此可知,清末建立的教育行政体系适应了近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并历史地成为以后教育行政体系的基石。
当然,由于清政府调整教育政策的根本目标是维护自身的封建政治统治,加之客观上财政经济的异常艰窘,教育政策的调整受到很大限制,我们对其成效不可过分高估。客观地讲,任何文化政策都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功利色彩,其实施效果都会受到制定者主观目标的局限,难以超脱其范畴。清政府自然也不例外。“新政”时期,清政府调整教育政策是在内外交困的危机局面下被迫作出的抉择,而不是为了发展国民教育付出的积极行动,在此情况下,其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施行便处处体现了既发展又限制的特点。教育宗旨对于“忠君”、“爱国”的格外强调,留学章程对于学生“中学”素质的关注和“西化”倾向的防范,新式学堂对于学生崇儒重道思想的强化,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清末教育政策的调整是清政府图存本能下的产物,清政府自身的封建性以及制定政策的被动性使政策施行效果在无形中逊色不少。
清末严重的财政经济危机也大大降低了教育政策的成效。甲午战争后,清政府的岁入增加不多,但岁出却扶摇直上,至庚子赔款前已突破一亿两关口。庚子之后,清廷对外赔款且支付外债本息,对内则筹办新政,“百废待举”,支出规模呈膨胀之势,财政到了“库储一空如洗”[38]的悲惨境地。赔款方面,仅《马关条约》与《辛丑条约》两项,清政府不计利息即须支付6.5亿两。为完成这些赔款,清廷只得大借外债,外债本息的偿还又成为沉重负担。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便增税加捐,到处罗掘,然而农村经济的残破凋敝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举步维艰使得财政困难的局面不可能很快转变。在这种财政状况下,各项教育政策的施行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成效也就大为降低,一些政策甚至流于一纸空文。例如设立新式学堂,许多地区只是在旧式书院或村塾改挂一块新的招牌,有些州县因为请不起合格的教师,买不起新式教科书,只得照旧由那些孔儒士人讲授四书五经。在清末几年中,清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虽有增加,但其财政支出的大宗是军费、赔款与外债,教育经费的绝对额极少。在1911的预算内,教育支出所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不足1%[39],这种微薄的资金投入自然影响了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清政府在“新政”时期对教育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虽然其实施效果部分地违背了清廷的主观愿望,但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教育的近代化进程,成为近代教育史上具有深远影响与深刻启示的改革。在此次政策变革中,清政府对内重视师范教育和基础教育,对外引进西方先进教育理论知识,积极派遣学生出洋留学,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可取之处。另一方面,清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过于强调统治者本身的利益,而相对忽视整个国家与所有国民的利益,也没有充裕的财政作为扶持,这就必然导致教育政策的成效不如人意,这又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资料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2期。张小莉: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036页。

[2]中华书局编辑部编:《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3页。

[3]沈桐生辑:《光绪政要》卷31,上海崇义堂1909年刊本,第59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硃批奏折》第105辑,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10页。

[5]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第197-198页。

[6]《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湖北学务处本,第2-3页。

[7]《清德宗实录》卷523。

[8]《奏定学堂章程·各学堂奖励章程》,第11页。

[9]学部总务司案牍科编:《学部奏咨辑要》卷三,1909年铅印本。

[10]《奏定学堂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第25页。

[11]《奏定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第21页。

[12]《学部奏咨辑要》卷一。

[13]《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总第4719页。

[14]《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第12页。

[15]《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第417、432、703页。

[16]《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411页。

[17]《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63页。

[1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61页。

[19]《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220页。

[20]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21]《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186-187页。

[22]《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172页。

[2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09年印行,第4页。

[24]张之洞:《劝学篇》,《张文襄公全集》第四册,中国书店1990年版。

[25]《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14页。

[2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第7页。

[27]《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第13页。

[2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426页。

[29]《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197页。

[30]《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第7页。

[31]《学部奏咨辑要》卷一。

[3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三册,第23页。

[33]《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第3-4页。

[34]王笛:《清末新政与近代学堂的兴起》,载《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3期。

[35]李喜所:《清末留日学生人数小考》,《文史哲》1982年第3期。

[36]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页。

[37]《学部又奏派视学官矣》,载《申报》1910年11月6日。

[38]《清德宗实录》卷523。

[39]黄天华编著:《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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